一、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论文文献综述)
侯夏星[1](2012)在《劳教所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教人民警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支特殊的警察队伍,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违法人员的重要责任。长期以来,艰苦并且封闭的工作给劳教人民警察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负担,许多干警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以往有关警察研究多集中于公安民警和监狱民警,对劳教人民警察心理研究没有涉及,本文旨在研究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之间的关系。经过问卷测量、相关研究和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到了以下结论:一、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处在较高的水平。被试的职业压力在性别、年龄、学历、工龄、级别、类别上差异显着。二、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处在较低水平,除级别外,劳教人民警察的安全感在性别、年龄、学历、工龄、类别上差异显着。三、劳教人民警察较多采取消极应对方式,较少采用积极应对方式。除在学历上外,劳教人民警察的应对方式在性别、年龄、工龄、级别、类别上差异显着。四、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呈显着正相关。五、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中的个体压力、组织压力、任务压力、社会压力四个维度可以预测安全感;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中的组织压力和个体压力可以预测应对方式。
吴启铮[2](2012)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少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少年的状况预示着未来中国的状况。可以说,少年犯罪的状况及其应对效果是未来社会治乱的"测振仪"。然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处于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相对边缘的状态,这与少年犯罪治理的重要性并不相称。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颈,使其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均试图走出一条克服传统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采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而地方司法机关采取的一些改革试验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要素或特征。本研究试图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研究中,以当前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以实证调查为基础,来研究恢复性司法究竟是如何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从而形成一套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并对其成因、现状、效用、适应性和发展前景作出理论上的总结与评价。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极具开放性的司法体系。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以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吸纳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在内的主体参与,以关注加害人、被害人或者社区的需求和利益为重点并鼓励责任的承担,以沟通、协商为表现形式来达成最后结果的司法体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将恢复性司法融合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产物,是对报应型少年司法与福利型少年司法的折中和超越。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具有比较广泛且深厚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的发展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扩大了公民对公共事务(包括司法)的参与,扩大了协商性民主,并将其应用于少年司法领域。公民自治得到扩展,这包括重视社区参与的社群主义以及重视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自由主义在少年司法领域的运用。同时,它还得到了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土壤的支撑。这些理论与观念终须落实到法律层面,无论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谦抑,还是诉讼契约乃至程序分流,都需要法律谦抑的精神。市民社会——政治民主——公民自治——文化宽容——法律谦抑,共同构成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完整的理论线索,支撑起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制度大厦。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中,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人、国家机关、社区(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律师等都分别在恢复性少年司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罪错少年是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重心,故而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以罪错少年为重心"的恢复性司法,以此区别于一般的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运行模式体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实践特征:(1)两大目标:恢复受到少年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2)四大主要主体:罪错少年、被害人、社区、国家;(3)两大支柱:权利保护、责任承担;(4)三大主要责任要素:道歉、赔偿、社区服务。除了理论上的指引外,这些实践上的特征也为衡量当前我国各地的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是否属于恢复性少年司法提供了一个参考。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试验在中国逐渐兴起。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领域开展了若干具有恢复性司法要素的少年司法改革试验。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具有恢复性导向的开放性体系,这使中国的恢复性少年司法得以呈现出与域外恢复性少年司法不同的实践面貌。这些试验不仅存在于正式的刑事程序之外,而且存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矫治阶段,而社会组织的介入与参与也是恢复性少年司法试验的重要方面。这些恢复性少年司法措施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兴起,从动因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这些试验提供了政治动力与法律政策动力,同时,由于整体性的刑事司法改革陷入困境,也使地方司法机关转而寻求"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少年司法领域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而恢复性少年司法正符合了这一要求,这使少年司法的"地方性改革竞赛"的局面得以形成。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发展与顺利运作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与舆论环境。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认为,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能够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环境,具有适应力。不过,这些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也可能对其在中国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这就需要继续培育相关的社会条件,并且对制度进行调整与更新。我国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走向制度化,这有助于建立和统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使之摆脱对成年人司法的依附。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模式尚未定型,这为我国审慎选择合适的少年司法模式提供了契机。鉴于世界上现有的少年司法模式的优缺点,从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出发,应当建立起刑事模式与恢复性模式"双轨制"且兼顾少年福利因素的少年司法模式,使之与传统少年刑事司法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制度化的目标应定位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少年人权的保护、少年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分流的实现,并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多元化的司法,应尽量提供多元化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包括:转处程序、调解程序、调查程序、评估程序、起诉裁量程序、判决裁量程序、教育程序、矫正程序和福利保障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矫治各个阶段建立起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的结构体系。恢复性少年司法还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性要素,包括:启动、转处、和解、评估、调查、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恢复性少年司法是拯救罪错少年的一条新路。对罪错少年的拯救是双重的,亦即对罪错少年的拯救不仅是国家、社会与他人对罪错少年的拯救,同时也是罪错少年的自我拯救。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恢复性少年司法不仅对于解决刑事纠纷、矫治与预防少年犯罪、拯救罪错少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促进小公民的成长,进而培养公民精神,并通过公众参与而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层的意义。
苏利[3](2008)在《发挥科研基地作用 增强研究工作的实效性——预防犯罪研究所与本所科研基地北京市团河劳教所深化合作交流》文中研究说明经司法部领导批准,自2001年起,北京市团河劳教所挂牌成为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科研基地。这样的科研基地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有12个。如何学习借鉴经验,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增强研究工作的实效性?近期,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姜爱东同志带领劳教研究室苏利、张桂荣、曹树彬、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社高文、办公室赵同文、李进文等同志,前往北京市团河劳教所进行调研交流。北京市劳教局副局长戴建海、研究室主任张昕航、团河劳教所所长任俊杰、政委赵永生以及部分干警参加了座谈。预防犯罪研究所的同志们参观了团河劳教所的所区,参观了接见室、劳教人员心理咨询中心、劳教人员宿舍、
沈青[4](2002)在《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北京科研基地》文中提出2001年8月1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科研基地成立暨揭牌仪式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举行。这一挂牌仪式标志着北京市劳教实际部门第一个科研基地的建立,同时也是我所建立的第4个劳教系统科研基地。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更好地为劳教工作服务,也为了更好地发挥首都优势,我所自2000年下半年起开始筹备在北京市劳教单位建立科研基地。经过协商,决定在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在这一过程中,我所的工作得到司法部领导和相关司局的关心和支持,也得到了北京市劳教局的大力配合。
范旭亮[5](2002)在《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文中研究说明
二、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论文提纲范文)
(1)劳教所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部分 文献综述 |
1 劳教警察现状分析 |
1.1 劳动教养的发展史 |
1.2 劳教警察目前面临的几种问题 |
2 关于职业压力的研究 |
2.1 压力的概念 |
2.2 警察职业压力的研究现状 |
3 关于安全感的研究综述 |
3.1 安全感的概念 |
3.2 安全感的研究现状 |
4 关于应对方式的研究 |
4.1 应对方式的概念 |
4.2 警察应对方式研究现状 |
第二部分 问题的提出与实验设计 |
1 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
2 研究意义 |
2.1 理论意义 |
2.2 实践意义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假设 |
3.3 被试 |
3.4 研究方法 |
3.5 研究流程 |
第三部分 实证研究 |
研究一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特点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假设 |
3 研究方法 |
3.1 被试 |
3.2 研究材料 |
3.3 研究程序 |
3.4 数据管理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总体情况 |
4.2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性别差异 |
4.3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年龄差异 |
4.4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学历差异 |
4.5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工龄差异 |
4.6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级别差异 |
4.7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类别差异 |
研究二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的特点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假设 |
3 研究方法 |
3.1 被试 |
3.2 研究材料 |
3.3 研究程序 |
3.4 数据管理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总体情况 |
4.2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性别差异 |
4.3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年龄差异 |
4.4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学历差异 |
4.5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工龄差异 |
4.6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级别差异 |
4.7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类别差异 |
研究三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的特点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假设 |
3 研究方法 |
3.1 被试 |
3.2 研究材料 |
3.3 研究程序 |
3.4 数据管理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性别差异 |
4.2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年龄差异 |
4.3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学历差异 |
4.4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工龄差异 |
4.5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级别差异 |
4.6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类别差异 |
研究四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关系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假设 |
3 研究方法 |
3.1 被试 |
3.2 研究材料 |
3.3 研究程序 |
3.4 数据管理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相关分析 |
4.2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回归分析 |
4.3 中介效应 |
第四部分 综合讨论 |
1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安全感和应对方式的特点 |
1.1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特点 |
1.2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的特点 |
1.3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的特点 |
2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安全感和应对方式的差异 |
2.1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的差异 |
2.2 劳教人民警察安全感的差异 |
2.3 劳教人民警察应对方式的差异 |
3 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关系 |
4 对策及建议 |
第五部分 结论与展望 |
1 研究结论 |
2 创新点 |
3.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所处的背景与面临的困境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提出:研究少年刑事司法的另一条进路 |
三、对研究的回顾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命题及其展开 |
第一节 基本术语界定 |
一、"少年"之辨析 |
二、少年司法之解读 |
三、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界定 |
四、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之阐释 |
第二节 少年司法模式的历史演进 |
一、少年司法的福利模式 |
二、少年司法的刑事模式 |
三、恢复性少年司法:一种折中与超越 |
第三节 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选择 |
一、中国少年司法的现状 |
二、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探索 |
三、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社会基础 |
一、作为恢复性少年司法土壤的市民社会 |
二、作为少年监护者的国家 |
第二节 政治基础 |
一、小公民与协商民主 |
二、社群主义对少年的关怀 |
三、自由主义与少年人权 |
第三节 文化基础 |
一、西方宗教文化:宽容与爱 |
二、东亚伦理文化:从无讼到恤幼 |
第四节 法理基础 |
一、恢复性正义与少年犯罪控制 |
二、温和的刑法:刑法谦抑与刑罚个别化 |
三、软化的程序:超越福利与惩罚 |
四、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国际法基础 |
小结 |
第三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参与的主体 |
一、罪错少年 |
二、被害人 |
三、调解人 |
四、国家机关 |
五、社区 |
六、律师 |
七、监护人 |
第二节 运行的模式 |
一、少年平衡司法模式 |
二、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模式 |
三、家庭团体会议模式 |
四、青少年司法会议模式 |
五、圈形会议模式 |
六、法国的少年"刑事赔偿"模式 |
七、同伴调解模式 |
第三节 运作过程 |
一、转介 |
二、召集会议 |
三、对话、沟通与协商 |
四、商议恢复性方案 |
五、审查恢复性协议 |
六、履行恢复性协议 |
第四节 恢复性协议 |
一、协议的内容 |
二、协议的效果 |
三、协议的保密性 |
第五节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特征 |
一、主要特征 |
二、衡量标准 |
小结 |
第四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中国探索 |
第一节 本土试验的勃兴 |
一、恢复性司法政策提出 |
二、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试验 |
三、两种司法改革的彼此融合 |
第二节 运作的形态 |
一、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二、侦查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四、审判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五、矫治阶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 |
六、社会组织对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参与 |
七、总结与归纳 |
第三节 动因之溯源 |
一、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的需要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
三、司法资源的紧张与挑战 |
四、司法改革的动力:以少年司法为突破口 |
第四节 基本评价 |
一、基本特征 |
二、积极意义 |
三、社会评价 |
四、问题与挑战 |
小结 |
第五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本土环境 |
第一节 社会环境 |
一、宏观社会政策环境 |
二、市民社会的成长 |
三、城市化的背景 |
四、犯罪控制能力的增强 |
第二节 文化环境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新社会文化的形成 |
三、冲突与调适:文化的阻力及适应性 |
第三节 制度环境 |
一、既有的少年司法改革成果 |
二、少年司法专门化的努力 |
三、少年人权保障机制的强化 |
四、制度上的阻力及克服 |
第四节 舆论环境 |
一、舆论的宽容 |
二、舆论的担忧 |
小结 |
第六章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化 |
第一节 制度化的意义 |
一、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制度的统一性 |
二、从依附到独立:制度的专门化 |
三、为少年司法寻找发展路径 |
第二节 目标的定位 |
一、社会关系的恢复 |
二、少年人权的保护 |
三、少年责任的承担 |
四、程序分流的实现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三、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
第四节 路径的选择 |
一、迈向统一的国家立法 |
二、多元化的司法程序 |
三、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结构体系 |
四、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程序要素 |
小结 |
结语:以恢复性司法拯救罪错少年 |
一、罪错少年的拯救与自我拯救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与公民社会 |
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如何面向未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四、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论文参考文献)
- [1]劳教所警察职业压力与安全感、应对方式的关系研究[D]. 侯夏星. 河南大学, 2012(11)
- [2]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研究[D]. 吴启铮. 南京大学, 2012(08)
- [3]发挥科研基地作用 增强研究工作的实效性——预防犯罪研究所与本所科研基地北京市团河劳教所深化合作交流[J]. 苏利.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8(09)
- [4]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北京科研基地[J]. 沈青.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2(01)
- [5]我所在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建立科研基地[J]. 范旭亮.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