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粤港经济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温嘉瑜[1](2020)在《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与旧金山湾区的比较为例》文中提出湾区作为一国开放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不仅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形态,更代表着一种更具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发展模式。2015年3月,国家颁布“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计划,在国家战略层面首次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由此粤港澳大湾区开始逐渐被公众知晓,湾区竞争力也逐渐被关注。2018年初以来,美国对中国开启了“技术遏制”,对中国的科技公司进行打压,让中国更加清楚意识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使中国明白只有加强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资源才能更好地提升整体竞争力,从而提高全球经济发展的控制能力和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美国湾区发展时间早,湾区发展经验丰富,旧金山湾区更是美国高端制造业转型的标杆,长期以来在科技创新领域掌握着全球最先进的技术。虽然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同时具有不同的制度和国家特性,因此中美湾区在发展路径、战略谋划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但从制度路径来看,结合国家竞争力理论和湾区特殊的战略地位,中美湾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此外,将中美湾区进行竞争力比较有利于中国湾区找到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为尚在发展初期的中国湾区寻求一条符合国情、合理有效的发展道路。本文首先梳理了与湾区和竞争力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对中美湾区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以制度作为研究路径,构建中美竞争力比较指标和模型设计;其次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从制度、经济、科技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对中美湾区进行竞争力比较。并以华为公司和苹果公司作为中美湾区的两大代表企业,进行创新领域的案例分析;最后结合比较结果,总结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的优势和不足,并对中国湾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中国湾区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将湾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的发展模式,不仅是区域资源整合发展的新思路,也是打破中国创新水平不高的优先路径。因此,借鉴世界一流湾区的发展经验,规避世界一流湾区在目前发展中遇到的阻碍,有利于中国在湾区建设上实现”弯道超车”。从而使得粤港澳大湾区为我国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带动我国新兴制造产业转型发展和新经济的纵深发展,助推“中国制造2025”目标的实现,进而引领中国整体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转变。
魏甜甜[2](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具备了建成世界第四大湾区的经济基础。然而粤港澳三地在税制结构、税收负担、税收征管体制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利于推进粤港高大湾区进行深层次的经济融合发展。三个地区进行税收合作是缩小大湾区内税收制度差异、平衡地区间税收负担减少税收竞争、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文对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地区的税制结构、税收负担、相关税种规定、税收征管体制的差异及税收合作中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为后文三个地区间进行税收合作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等内容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经济基础分析。界定了粤港澳税收合作的概念及内容。并对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地区2014-2018年来本地生产总值和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各地区三次产业结构的类型及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旨在为提出以产业结构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调做铺垫。第三部分为文章的重点部分,对三个地区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体制进行对比。主要利用2018年数据对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地区税收制度中的税制结构、税收负担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可能引起税收负担差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分析。此外,该部分也详细对比分析了三个地区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税收机构的设置、纳税人申报方式、税收管辖权等规定,以期更加具体地指出粤港澳税收合作的内容及必要性。第四部分指出了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制约因素。主要有:税制差异导致湾区内生产要素流动不均匀,影响产业布局的合理性;税收征管体制不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合作过程中缺乏跨区域涉税争议协调机制;湾区内跨境电子商务日益兴起现代化税收管理方式尚未成熟,不利于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收行为的监管。第五部分是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建议,包括:税收制度的合作、税收征管的合作、协调湾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建立专门的涉税争议解决机构、不断完善地区间签订的税收安排内容等建议。
洪晓霓[3](2019)在《改革开放初期粤港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基于历史地缘和社会文化的渊源,粤港两地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的有机联系。改革开放以来,香港成为内地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重要来源,粤港关系由此进入一个全新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际局势、国内环境的变化,粤港经济关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集中体现在投资、贸易、金融、工业和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尽管粤港经济合作日趋紧密并取得了很多成绩,带来了两地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但也经历了迂回、困境,遭遇了质疑与否定,艰难曲折的改革实践呈现了粤港经济合作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
荆洪文[4](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柯欣[5](2019)在《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存在来自垄断或者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阻碍商品和要素跨边界自由流动,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贸易自由化就难以实现,迫切需要将竞争政策纳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众多的研究发现,竞争政策在推动区域一体化向深度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已经成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也在进行此方面探索。比如中-韩、中-瑞、中-冰等自贸协定就设有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专章。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我国自贸协定涵盖领域最广泛、一体化水平最高的内地与港澳签署的CEPA及其补充协定却没有进行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谈判。本文主要对竞争政策如何推动粤港澳一体化深化发展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本文综合应用文献研究法、指标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和一体化现状做出分析,找出大湾区一体化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理论给出竞争政策协调对一体化的作用机理解释,最后结合欧盟竞争政策协调在一体化中的作用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给出竞争政策方面的建议。研究发现,由于大湾区独特的“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在政策对接方面尚有很多不足,目前大湾区的合作是在CEPA框架下的合作,但是CEPA及其补充协定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准入的制度设计,虽在其补充协定中有“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等内容,但这些协定都是解决来自“边界上”的阻碍商品要素跨界自由流动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大湾区已经到了以服务业为主的一体化阶段,CEPA无法解决来自企业的垄断等阻碍一体化的反竞争行为,也无法满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那么,竞争政策作为制约垄断、增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措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大湾区一体化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大湾区的现状分析,本文得出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到了共同市场以及以服务业为主的一体化阶段,通过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区位熵指数、大湾区服务业的行业分工指数以及区域空间集中度的测算,发现大湾区一体化程度是先加深后减弱的,这与服务业的产业集聚水平、产业结构差异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有关。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竞争的理论可以发现,在市场以服务业为主时,更容易形成垄断以阻碍一体化进程,竞争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增加竞争、制约垄断来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从而推动一体化进程。目前的区域经济体中,欧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竞争政策体系以及执行机制,而且欧盟和中国都是成文法系,通过对欧盟竞争政策的研究,我们提出要深化大湾区一体化,在大湾区的竞争政策方面,需要通过竞争政策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建立适用三地的竞争政策框架以及通过竞争政策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三点建议。
张渝[6](2019)在《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建设世界性湾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依托,其横跨三大法域的特殊性客观上造成了“通关”问题。提升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仅要求在现有框架下加强区域合作,还迫切需要协调与创新货物通关法治。上述法治囊括三个层次:第一层为粤港澳区域性法制,涉及粤港澳行政协议、粤港澳海关合作法律问题;第二层为整个内地法律体系及其与粤港澳法制的关系问题,涉及行政协议、货物通关法律体系及其与粤港澳货物通关措施改革的关系问题等,是法制协调与创新的矛盾中心点;第三层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涉及粤港澳行政协议、我国货物通关法律与TFA的协调性问题。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粤港澳是我国经济最开放最活跃的地区,经济总量占全国12%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约是世界三大着名湾区总和的4.5倍,对货物通关便利化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相关法治以促进区域内货物贸易发展,又深度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世界性大平台建设。理论上,以《框架协议》为代表的区际行政协议正积极探索更高层次、更紧密的机制化通关便利化合作与改革,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的专项性研究仍然缺失。实践领先理论的现状要求对该课题开展系统性研究,承继本领域研究思路进一步深化与细化粤港澳法制发展问题,整体性提升粤港澳法制问题的研究水平,以期顺应现实发展为实践提供前瞻性、方向性指引。以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为研究对象是本文最重要的创新点。粤港澳发展进入整体性、体系化合作新时代,从实践到理论都应当着重避免区域的割裂或不完整。现学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CEPA时代,倾向于弱化广东的特殊性,直接探讨整个内地与港澳合作的法律问题;此与粤港澳货物通关法律问题仅有部分交叉之处,普遍缺乏针对性与全局性。本文从强调粤港澳的一体性出发,分别从三个法治层面抽丝剥茧,既着重分析了粤港澳的特殊性,又将区域放入国内法治的整体环境中,同时拔高思维重点剖析了国内法治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相互关系,归纳与总结碎片化的现有成果,打破原有思维桎梏,为我国相关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全局性的破解思路。本文的总体研究思路为“源起、分论、总结”。首先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基本问题做了简要阐述,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源起及学界研究现状、基本概念以及法律框架。接着本文聚焦以上三层法治的四个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与解决:首先是第一层次最基本的、应首要解决的粤港澳通关便利化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基础问题,本文认为粤港澳合作虽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但其合作形式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构成本环节法治的根本矛盾,应当尽快颁布行政法规明确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然后继续探究第一层次法治粤港澳海关合作的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本文认为现行粤港澳海关合作体系碎片化与不平衡的缺陷贻害区域内货物通关便利化,应当化零为整建立一体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法律合作体系;接着在解决第一层次法治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第三层次法治即粤港澳协议与TFA的协调性问题,本文认为目前两者虽协调性欠佳,但可产生良性法治互动,建议认真逐条梳理TFA和粤港澳协议(包括影响粤港澳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两者关系,充分发挥粤港澳紧密经贸合作优势,完善粤港澳法治以符合TFA;最后落脚点为我国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问题,此第二层次法治是一、三层次法治问题的交叉层和矛盾集中层,前文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集中表现在我国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问题中,本文认为现行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现状之不足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有所不利,应当整体性提升法律层级以优化货物通关法律制度、加快构建服务型海关执法规程、改善国内法治以实现其与TFA的良性互动。最后本文总结了以上研究结论: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问题根源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与通关制度差异化之间的矛盾,“一国两制”原则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这组矛盾将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区际货物贸易必然面临“通关”问题,经济要素无法完全自由流动,只能从法制协调与创新入手,尽可能地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创造协调、透明、可预见的区际贸易环境。具体而言,要求粤港澳三地海关开展紧密合作,形成高效协调的海关法律合作体系;整体性提升货物通关法律层级,加快构建服务型海关执法规程;充分发挥广东自贸区优势,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创造高效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等。
黄晓慧[7](2018)在《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设想提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层面。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申,要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要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机遇,携手港澳加快推进相关工作,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粤港澳携手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时机成熟。近年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措施频出,政策叠加优势在开拓了粤港澳产业和区域合作发展的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性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法域和政体的差异,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性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关系复杂。本文重点梳理分析CEPA框架下(2014年后)所签署的双边协议中的环保合作条款,阐释粤港澳进一步深化合作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障碍,(1)提出在开放合作中相互借鉴吸纳包容,通过法制的力量与市场的机制的有机结合创新制度,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性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叶灿坤[8](2018)在《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粤港澳的经贸合作法律问题,是当前的研究热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在与内地的经贸往来中交流日趋密切。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更是在与香港、澳门经贸往来中取得了飞速发展。从最开始三地间的“前店后厂”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到现在国家战略层面提出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证明粤港澳的合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而有效的法律机制对经贸合作的规范与保障作用毋庸置疑。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在粤港澳经贸往来中难免发生纠纷。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考验着当代人的智慧。如何能通过便利高效的法律机制解决纠纷并且能够长期遵守下去,成为三地的共同诉求。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机制它是在WTO和CEPA框架下为基础的多领域合作。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便利化等方面。鉴于此,本文从实证研究、归纳演绎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入手,并结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等相关内容,从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制度的背景和所要遵循的法律基础入手,罗列出当前粤港澳经贸合作现行的法律机制,并针对经贸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阐述粤港澳三地府际合作存在的立法法上的问题;在国家日益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广东作为知识产权大省,如何利用好粤港澳经贸合作的平台,提高广东甚至内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零关税下如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通关和当发生纠纷时如何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针对这些法律机制问题提出问题和完善建议,大胆设想和创新,从而建立一套更加完善和高效的经贸合作法律机制,以便更好地融入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当中来,更好的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刘创[9](2018)在《制度视角的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研究》文中提出粤港两地地域相连,是我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最早开展区域合作的地区,同时也是“一国两制”制度下具有“特别”色彩的合作区域。粤港之间的经济合作取得丰硕成就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合作写下了成功的范例。经过将近40年的发展,粤港经济合作的模式也不断面临由市场自发整合到制度整合的过渡之中。通过对世界唯一有着“一国两制”制度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研究,特别是分析制度因素对于区域内经济合作的影响与作用将对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的发展与实践起到启示和指导作用。深化对于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的研究对于打破深化合作中的制度障碍,进而推进粤港两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制度理论和区域合作理论予以结合并系统梳理,运用西方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加以整合,叙述制度和区域合作之间的理论基础以及内在联系,并通过分析粤港经济合作的普遍与特殊性来指出两地合作的内涵本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将运用制度学派的视角对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的发展过程以制度脉络来分析梳理,结合粤港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并总结借鉴国内外区域合作的经验,为进一步打破粤港经济合作中的制度性障碍开辟新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刘云刚,侯璐璐,许志桦[10](2018)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区域协调:现状、问题与展望》文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特色是一国两制三区。改革开放近40年来,这种多元体制互补的优势直接推动了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区域协调的棘手课题。具体如跨境交通协调(物流)、跨境人员交流(人流)、跨境信息交流(信息流),以及跨境产业合作、跨境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环境保护、跨境公共安全等等,这些跨境区域协调的课题涉及经济、行政、法律、社会多个层面,涉及粤港澳三地之间、港澳和广东省内各区域各部门之间,不同条块之间的协调,这是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其他大湾区的最大不同,也是粤港澳大湾区这一区域概念背后蕴含的最大潜能所在。为此,本文聚焦粤港澳跨境区域协调的相关问题梳理和实践探索的总结,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当前区域协调的主要课题、实践进展以及未来创新区域协调的路径和对策。
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粤港经济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粤港经济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与旧金山湾区的比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湾区竞争力理论基础与湾区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湾区内涵与国家间竞争力比较的逻辑 |
(一)湾区概念的界定分析 |
(二)湾区竞争力比较与国家间竞争的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家竞争力理论对湾区竞争力研究的借鉴 |
(一)竞争力的定义与湾区可比性 |
(二)国家竞争优势四阶段与中美竞争 |
(三)竞争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的对比 |
(四)湾区竞争力内涵与特性 |
第三节 美国湾区的发展分析——以旧金山湾区为例 |
(一)旧金山湾区发展历程分析 |
(二)旧金山湾区发展的优势 |
(三)旧金山湾区发展面临的挑战 |
第四节 中国湾区的发展分析——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 |
(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历程分析 |
(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优势 |
(三)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挑战 |
小结 |
第二章 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模型构建与分析 |
第一节 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模型构建原则 |
(一)湾区整体的系统性原则 |
(二)湾区动力的机理性原则 |
(三)研究路径的主要性原则 |
第二节 中美两国湾区指标体系设计 |
(一)湾区制度因素指标 |
(二)湾区经济因素指标 |
(三)湾区科技因素指标 |
(四)湾区国际合作因素指标 |
第三节 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分析 |
(一)中美两国湾区制度层面比较分析 |
(二)中美两国湾区经济层面竞争力比较分析 |
(三)中美两国湾区科技层面竞争力比较分析 |
(四)中美两国湾区国际合作层面竞争力比较分析 |
第四节 中美两国湾区比较的案例分析 |
(一)旧金山湾区案例分析:苹果公司 |
(二)粤港澳大湾区案例分析:华为公司 |
(三)湾区企业案例分析启示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湾区与中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结论 |
第一节 美国湾区竞争力的优势与不足 |
(一)美国湾区的竞争力优势 |
(二)美国湾区的竞争力不足 |
(三)美国湾区竞争力的小结 |
第二节 中国湾区竞争力的优势与不足 |
(一)中国湾区的竞争力优势 |
(二)中国湾区的竞争力不足 |
(三)中国湾区竞争力的小结 |
第三节 美国湾区与中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的启示 |
(一)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湾区协调机制 |
(二)在经济上推动国际化金融制度建设 |
(三)在科技上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
(四)在国际合作上加强制度安排和人才交流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经济基础分析 |
2.1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概念及内容 |
2.2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推进历程 |
2.3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现状 |
2.3.1 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各地区本地生产总值变化情况 |
2.3.2 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各地区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情况 |
3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制度及征管体制差异比较分析 |
3.1 税制结构差异分析 |
3.1.1 珠三角九市税制结构分析 |
3.1.2 香港税制结构分析 |
3.1.3 澳门税制结构分析 |
3.2 税收负担差异及相关税种比较 |
3.2.1 个人所得税比较 |
3.2.2 企业所得税比较 |
3.2.3 增值税比较 |
3.3 税收征管体制差异分析 |
4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制约因素 |
4.1 税制差异阻碍湾区内生产要素流动,影响产业布局的合理性 |
4.2 税收征管体制差异,增加了税收合作成本 |
4.3 缺乏跨区域涉税争议协调机制,降低了税收争议解决效率 |
4.4 大湾区内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尚未成熟 |
5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建议 |
5.1 税收制度合作,实现三个地区税收制度趋近 |
5.1.1 个人所得合作 |
5.1.2 企业所得税合作 |
5.1.3 增值税合作 |
5.1.4 关税合作 |
5.2 税收征管合作,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
5.2.1 建立统一的税收合作机构 |
5.2.2 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现代化税收管理方式 |
5.3 协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大湾区内产业结构 |
5.4 建立专门的跨区域涉税争议协调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改革开放初期粤港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粤港经济关系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天时:特殊的国际与国内环境 |
(二)地利:粤港两地独特的地缘优势 |
(三)人和:广东具有丰富的华侨资源 |
二、粤港经济关系的发展历程 |
(一)萌发:以“前店后厂”模式起步(1978—1980) |
(二)徘徊:广东改革遭受质疑,粤港合作陷入困境(1981—1983) |
1. 香港经济形势衰退 |
2. 广东基础设施落后 |
3.广东改革开放遭受质疑 |
(三)转折:投资环境得到有效改善(1984) |
1. 邓小平第一次视察经济特区 |
2. 全面落实华侨政策 |
3. 通过“筑巢引凤”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
(四)深化:掀起第二轮改革之风(1985—1991) |
三、粤港经济关系产生的历史影响 |
(一)促进广东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
(二)促使广东完成改革开放试点地区的历史使命 |
(三)为广东改革开放提供实践依据 |
(四)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
四、结语 |
(4)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竞争政策推动区域一体化的效果及作用机制的研究 |
1.2.2 关于粤港澳一体化进展的研究 |
1.2.3 关于贸易自由化与竞争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存在问题分析 |
2.1 大湾区的历史发展 |
2.2 大湾区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共同市场阶段 |
2.2.1 共同市场模式 |
2.2.2 共同市场阶段下的问题 |
2.3 大湾区目前是以服务贸易为主的一体化阶段 |
2.3.1 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区位熵指数(LQ)分析 |
2.3.2 大湾区服务业的区域行业分工指数(K)分析 |
2.3.3 大湾区的区域空间集中度指数(SP)分析 |
2.3.4 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问题 |
第3章 竞争政策协调对一体化的作用机理 |
3.1 竞争政策如何推动共同市场的形成 |
3.1.1 古诺模型 |
3.1.2 斯塔克尔伯格模型 |
3.2 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竞争政策对一体化的作用 |
3.2.1 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反竞争特点 |
3.2.2 竞争政策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核心 |
3.3 欧盟竞争政策对一体化的作用 |
3.3.1 提升了欧盟企业的竞争力 |
3.3.2 促进了欧盟的创新和投资 |
3.3.3 开辟了数字单一市场 |
3.3.4 创造更加公平的统一市场 |
第4章 欧盟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对粤港澳大湾区启发 |
4.1 欧盟竞争政策 |
4.1.1 欧盟竞争政策的组成 |
4.1.2 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与演变 |
4.2 欧盟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 |
4.2.1 欧洲竞争网络的主要合作原则 |
4.2.2 欧洲竞争网络的主要合作机制 |
4.3 欧盟竞争政策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启发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通过竞争政策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 |
5.2.2 建立适用三地的竞争政策框架 |
5.2.3 通过竞争政策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行业就业人数 |
附录2: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行业区位熵 |
附录3:全国各行业城镇总就业人口 |
附录4:2003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5:2012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6:2015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7:大湾区城市间距离 |
(6)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源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与创新 |
一、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概念与法律框架 |
(一)相关概念辩析 |
(二)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法律框架 |
二、粤港澳府际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问题 |
(一)粤港澳通关便利化合作法律基础充分 |
(二)粤港澳合作形式府际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 |
(三)明确府际行政协议法律地位之对策 |
三、粤港澳海关合作中体系不平衡与碎片化问题 |
(一)内地与港澳有关货物通关的海关合作现状 |
(二)粤港澳海关合作的碎片化与不平衡的表现 |
(三)优化粤港澳海关合作之法律对策 |
四、粤港澳协议与TFA的不协调问题 |
(一)粤港澳府际行政协议与TFA的关系 |
(二)粤港澳府际行政协议与TFA的协调性欠佳 |
(三)协调粤港澳法制与TFA之对策 |
五、内地货物通关法律制度问题 |
(一)内地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
(二)完善内地货物通关法律制度之对策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7)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环保法制支撑系统概述 |
(一)CEPA(3)框架下的广东“先行行试”,构建跨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一体化的经贸商事法律制度 |
(二)国务院及粤港澳政府间的行政协议,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协调机制 |
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和发展中的环境治理的法律障碍 |
(一)CEPA及其框架下的一系列双边协议的调整范围,不足以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全面合作,需要协商谈判扩大CEPA的适用范围。 |
(二)法域和政体差异下的司法复审制度导致的司法不可预见性,加大了三地间跨界合作项目的不确定性,需要强化内地相关立法的顶层设计。 |
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对策 |
(一)创新合作方式,以广东“先行先试”承诺条款方式扩大CEPA的调整和适用范围,签署环保合作专项双边协议,设立CEPA框架下粤港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 |
(二)推进商事仲裁,搭建争端解决合作交流平台,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试点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解决仲裁中心,及时化解法律风险。 |
(三)推进地方立法,将CEPA协议有关广东“先行先试”的承诺梳理内化到地方法制中,对涉及粤港澳的跨境项目实施三地联合战略环评,减少环评司法复审的法律风险。 |
(8)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发展历程 |
一、1978年至2003年“前店后厂”合作模式 |
二、2003年至今CEPA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 |
三、2017年以来的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 |
第二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宪法对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地位的设定 |
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地区法律地位的设定 |
三、立法法对广东省法律地位的设定 |
第三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
二、遵循“一国两制”原则 |
三、维持各法域间的平等原则 |
第二章 粤港澳经贸合作现行的法律运作机制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一、WTO下的“一国四席”地位 |
二、WTO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
第二节 CEPA框架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一、CEPA协议和CEPA系列补充协议 |
二、CEPA广东协议 |
三、CEPA服务贸易协议 |
四、CEPA下的投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
第三节 自贸区下涉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机制 |
一、广东自贸区下的粤港澳合作法律机制 |
二、粤港澳大湾区下的法律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府际协议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文件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三、《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下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 |
四、其他府际间合作协议 |
第三章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体制运作不流畅 |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的立法机制不完善 |
二、粤港澳经贸府际合作的法律体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
二、CEPA框架下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第三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中贸易便利化制度的意义 |
二、粤港澳经贸合作贸易便利化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粤港澳三地缺少一个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 |
二、CEPA的法律定义和协商机制不完善 |
三、民间组织对处理争议解决的参与力量不足 |
第四章 完善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从立法上完善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机制 |
一、从立法法上明确划分粤港澳管辖权并明确法律效力 |
二、设立粤港澳经贸合作理事会 |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在CEPA框架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二、循序渐进的完善CEPA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做法 |
第三节 完善粤港澳经贸合作贸易便利化制度 |
一、在CEPA框架下制定统一的贸易便利化协议 |
二、建立透明的法律法规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完善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完善投资者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示范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制度视角的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制度视角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一)概念界定 |
(二)制度变迁理论评述 |
(三)理论框架构建 |
四、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粤港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模式 |
一、粤港经济合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
(二)97回归至CEPA协议签署 |
(三)CEPA协议签署至湾区规划前期 |
(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规划发展趋势 |
二、粤港经济合作的主要模式分析 |
(一)历史沿革的“前店后厂”经济合作模式 |
(二)制度下的“自由贸易区”合作模式 |
(三)制度下的湾区经济城镇群合作模式 |
第三章 粤港经济合作制度概述 |
一、通关制度的改变与粤港经济合作新趋势 |
二、“零关税”制度下的粤港经济合作发展 |
三、粤港金融市场制度对粤港经济合作的影响 |
第四章 粤港经济合作模式存在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
一、“前店后厂”经济合作模式弊端逐渐显现 |
二、香港转口贸易作用下降及辐射作用减弱 |
三、长三角经济圈崛起对粤港经济合作的挑战 |
四、大湾区制度规划的实施对粤港两地合作的影响 |
第五章 粤港经济合作模式在制度视角下的解读 |
一、粤港“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制度分析 |
(一)“前店后厂”合作模式中的交易费用因素分析 |
(二)粤港“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路径依赖问题 |
(三)以佛山为例的新型“前店后厂”模式 |
二、CEPA框架下的粤港自贸区经济合作模式 |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粤港经济合作 |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下的粤港经济合作 |
(三)实施CEPA合作带来的问题及建议 |
三、粤港澳大湾区城镇群经济合作模式的制度安排 |
(一)“一国两制”制度框架下的大棋局 |
(二)深港经济合作的制度创新 |
第六章 制度视角下深化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的对策 |
一、完善合作制度 |
(一)建立粤港间常设机构处理两地制度障碍 |
(二)衔接粤港经济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三)健全粤港经济合作的组织保障制度 |
二、创新经济合作方式 |
(一)由“引进”到“走出”的合作 |
(二)企业自主合作到分工型城市群发展 |
(三)产业转移扩展至全广东地区 |
三、拓展经济合作模式新领域 |
(一)发展高科技产业合作,形成新的产业链 |
(二)发展粤港文化创意产业合作融合模式 |
(三)构建粤港专业服务产业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区域协调:现状、问题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协调问题的认识 |
(一) 两制三区 |
(二) 多重边界 |
(三) 差序格局 |
(四) 尺度政治 |
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区域协调的难点所在 |
(一) 不同行政体制 |
(二) 不同法律司法体系 |
(三) 不同参与主体 |
(四) 不同发展理念 |
(五) 不同利益诉求 |
四、既有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协调探索 |
(一) 联席会议制度 |
(二) 经贸协定 |
(三) 联合规划 |
(四) 跨境区域共同开发 |
1. 落马洲河套地区。 |
2. 珠澳跨境工业区。 |
3. 广州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 |
4. 深圳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区。 |
5. 珠海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 |
(五) 设施共建共享 |
1. 深港西部通道。 |
2. 港珠澳大桥。 |
3. 广深港高速铁路。 |
五、粤港澳大湾区的未来展望 |
(一) 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解 |
(二) 未来跨境协调的要点 |
1. 推进渐进务实合作。 |
2. 合作方式的多元化。 |
3. 强化分工利益。 |
4. 做好制度设计。 |
5. 进一步优化决策机制。 |
(三) 改进跨境协调的重点建议 |
1. 设立“一地、双层、三级”协调机构。 |
2. 重点推进跨境园区和跨境基础设施的共建共管。 |
3. 积极推进行业服务标准与管理的对接。 |
4. 推行广域行政, 助推粤港澳跨境生活圈的形成。 |
四、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粤港经济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两国湾区竞争力比较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与旧金山湾区的比较为例[D]. 温嘉瑜. 暨南大学, 2020(07)
- [2]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问题研究[D]. 魏甜甜.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3]改革开放初期粤港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J]. 洪晓霓. 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 2019(06)
- [4]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5]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D]. 柯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6]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渝.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A]. 黄晓慧. 新兴经济体研究会2018年会暨第6届新兴经济体论坛人类命运共同体论文集(上), 2018
- [8]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研究[D]. 叶灿坤.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4)
- [9]制度视角的粤港经济合作模式研究[D]. 刘创. 沈阳师范大学, 2018(11)
- [10]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区域协调:现状、问题与展望[J]. 刘云刚,侯璐璐,许志桦. 城市观察,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