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上的胁迫与不正当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马菱霞[1](2017)在《英国合同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独立性是人与物的根本区别,每个人都有权按照个体的自由意志处理个人事务。合同就是缔约双方的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体现。保护缔约方的意志能够真实、自由地表达,是各国私法体系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当影响或干涉他人的自由意志,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都无法回避,并且需要施以积极的救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演化出不同的制度。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制度保护缔约方的意思自治,英美法系则通过胁迫、错误、不当影响等制度救济自由意志被侵害的个体。两大法系的某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交叉和重叠,但是又保持着各自独特的价值和地位。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系一项特有的制度,其含义和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了一切不法影响合同缔约方自由意志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缔约一方对另一方以隐蔽的、温和的方式施加影响,使相对方在精神上或道义上产生难以抗拒的压力,干扰其自主选择和自主决断的情形。对此,英美法系普遍赋予受影响方撤销合同的选择权,保护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不承认不正当影响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因为在精神上和道义上受到不法压迫而损害其自由意志表达时,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难以提供全面的救济。但是,基于人情社会和关系社会的客观现状,实践中以某种特殊的人情关系或信赖关系干涉缔约方意思自治的情况并不罕见。研究英国不当影响制度①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有益视角,对于民法典编纂,尤其是合同编中相关规定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一、英国不当影响的概念及制度源起。不当影响是一个内涵模糊、外延广泛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不当"和"影响"的多重含义及抽象性,导致很难以下定义的方式明确其内涵。百余年来,英国法院通过概念+类型化+客观标准的路径逐步深化对不当影响的认识。不当影响制度发端于英国衡平法,意在弥补传统胁迫理论适用范围过窄的局限性,由大法官依据"衡平"、"良心"的观念,为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不当影响的受害人提供特殊保护,最早见于1617年的衡平法判例Joy v.Bannister。在衡平法与普通法合并之后,不当影响制度全面进入普通法。1887年的Allcard v.Skinner案是其在普通法上的开创性判例,法院在此案中呈现的关于不当影响之类型、适用情形、救济措施及限制的观点,构建了不当影响制度的基本运行框架,具有深刻意义。自此经由判例法,不当影响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合同、赠与、继承等领域广泛适用。二、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理论基础之沿革。探讨理论基础的重要意义在于明晰制度的创设依据。衡平法上的良心道德说对不当影响制度的产生功不可没。良心道德说强调人的行为要符合上帝的良善标准,是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公平正义观。干涉他人意志,影响其自我决断的行为,是不符合上帝之法的,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而无救济",因此创设了不当影响制度。但是良心道德说以神法和理性法为绝对基础,其客观性一直受到质疑。在宗教改革后,鲜有人支持良心道德说作为不当影响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个理论基础——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事实上阐述了法院介入不当影响案件的哲学基础。人是自由而平等的,独立性是人的根本特征。每个人都有权成为自己的主人,独立于他人的任意所施加的强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契约是缔约双方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体现,对他人意志的不当影响使得合意基础丧失,影响了缔约行为的效力。第三个理论基础——契约正义论体现了不当影响制度的价值追求:强调合意的真正一致,保护缔约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受到他人不当影响或干涉,关注契约的实质公正。三、英国不当影响的制度构建及运行。在不当影响制度的构建中,首先是分类依据及相应类型。类型化分析有利于明确不当影响的具体适用情形,厘清各类型的不同适用规则。第一,以证明方法为标准,不当影响可分为实际的不当影响和推定的不当影响。前者不要求交易双方具有某种特定的信赖关系,受影响方需要以实际证据证明不当影响的存在:缔约一方以欺凌、强迫、威胁起诉、故意隐瞒交易关键信息等不当行为损害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迫使其订立合同。后者以当事双方具有某种特定的信赖关系为前提。基于信赖关系,法院直接推定一方滥用关系向对方施加了不当影响,除非被控对方能够举出反证。其中,根据信赖关系是否需要另行证明属于足以产生影响或控制的关系,推定的不当影响又分为绝对推定的不当影响和相对推定的不当影响。本质上,推定的不当影响是平衡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对于处于信赖关系而举证困难的受影响方采取的一种特殊保护方式。第二,以施加不当影响的主体为标准,不当影响可分为来自交易相对方的不当影响和来自交易外第三人的不当影响。第三人不当影响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法律关系中,除了适用不当影响的一般规则,还适用关于第三人的特殊规则。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的不当影响与胁迫呈现融合的趋势,但是融合的具体方式尚未有定论。推定的不当影响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类型。判例法规定的可以成立推定不当影响的关系类型并非穷尽列举,理论上它是在动态发展中的。第三人不当影响是英国近十五年来发展最快、理论丰富最明显的不当影响类型。英国法院对于各类不当影响的构成要件、适用规则在判例中逐渐清晰。对于以不当影响为由撤销合同,英国法院一直抱持谨慎态度,表明其对合同神圣性的认同与尊重。四、不当影响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以受影响方为中心的法律后果,二是以后续合同为中心的法律后果。就受影响方而言,不当影响是合同可撤销事由,受影响方有权在合理期间内向法院诉请撤销合同。如果施加影响方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法院支持受影响方以不当影响作为抗辩事由,合同不得强制履行。合同被撤销后,合同溯及至成立时自始无效,当事双方相互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使彼此的利益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对于事实上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情形,法院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不要求利益关系毫厘不差地回复到之前,只要能实现双方的实际正义即可。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为救济受影响方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就后续合同而言,同一主体间签订的前合同因不当影响而被撤销后,是否会影响其在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签订在后合同时是否存在不当影响。英国法院一般采取谨慎的态度,具体分析签订在后合同时当事方间的行为和状态,不会盲目将在先合同的影响延续至在后合同。五、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影响。不当影响及其相关问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进路。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英国早期的殖民活动,使其本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殖民地得到继受。英国的不当影响制度在这些国家主要表现为单向的辐射和影响作用。其结果是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一般直接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单独确立不当影响制度,与胁迫、欺诈、错误等并列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同时,受制于具体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各国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不当影响制度,对某些规则予以变通。因此,同为不当影响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样态。从宏观上看,英美法系中不当影响制度的共同点是,地位相同、法律效果相同。不当影响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属于合意瑕疵体系内的独立组成部分,与胁迫、欺诈、错误相并列;法律效果方面都是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允许受影响方撤销合同。不同点在于不当影响的证明方法、适用情形、判例规则与英国存在差异。这实际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各国法律文化和社会传统驱动下对不当影响制度的内在吸收和自我发展。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呈现出双向影响的特点。早期的法典化国家,特别是法国,为英国不当影响制度最初的设计提供了启发和参考;而日臻成熟的不当影响制度也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间接影响,其表现就是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不直接承认不当影响制度,但是在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制度中或多或少暗含了不当影响制度的影子。例如,将不当影响的适用情形和关系类型抽象规定在显失公平、情势滥用等制度中。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也关注了不当影响所涉及的问题,只是立足于成文法的传统,采取了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进路而已。在结语部分,阐释了英国的不当影响制度对我国编纂民法典所具有的启示意义和借鉴路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良好契机,发挥后法典化国家的优势,吸收和借鉴域外国家的优秀立法成果,保持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制定一部良法不可或缺的态度。本文认为,由于不当影响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适应其判例法的特点,将该制度全盘纳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符合实际,理论依据和可行性也难免受到质疑。基于此,可以采取两个思路:一是立法上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尤其是合同编关于胁迫的规定中,予以补充完善,增加兜底性条款,规定不当影响的情形准用胁迫的有关规定。二是司法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规范裁判标准,防止出现滥诉。在回应社会现实的同时,以较小的立法成本实现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完善。
郑宗岷[2](2015)在《论合同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文中指出不正当影响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因为一方当事人滥用特殊关系向对方施加精神上或道义上的压力而订立的合同的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取多种方法研究,力求将问题分析透彻:第一,采用历史分析法,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不正当影响制度发展的脉络,以预测其未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第二,采用比较方法,对比两大法系不正当影响制度或者相关制度,以期提炼各法系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精髓,为我国引进不正当影响制度打下基础;第三,采用文献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各国法律制度及其在所在国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分析我国社会发展状况,为我国引进不正当影响制度探测环境。不正当影响制度从根源上来源于古罗马法,由英国的衡平法院创制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完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在逐渐向大陆法系渗透。笔者经过分析认为,不正当影响是指处于优势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不适当的说服等方式滥用与另一方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者其他优势,使另一方基于精神上或道义上的压力而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该制度有着维护当事人的交易自由、维系契约正义和平衡合同利益的价值。对于域外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将其分为推定的不正当影响与实际上的不正当影响,又将推定不正当影响分为绝对的推定不正当影响和相对的推定不正当影响,而美国只在司法实践中按优势方利用地位的不同将不正当影响分为利用支配地位的不正当影响和利用被信任地位的不正当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除荷兰将该制度引进法律外,其他国家随有类似的制度,但是并不能覆盖不正当影响制度的调整范围。基于我国社会关系的复杂情况、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行为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具有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现实需要。基于对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对比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合同法在不正当影响领域存在漏洞。从法理方面分析,不正当影响制度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法理基础,所以我国完全有确立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必要性。为了既不破坏原有制度的调整范围又不减损不正当影响制度应有的效果,笔者建议我国在合同法中建立独立的不正当影响制度,但是要作为现有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补充制度,并通过对合同种类及实践的规制来确保该制度的实际效果并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罗婷婷[3](2014)在《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制度适用相关问题分析》文中认为本文由简单介绍两个关于经济胁迫的典型案例案情引出,根据两个案例中对于是否属于经济胁迫下签订合同的认定结果之不同提出疑问,即经济胁迫的发展情况为何、它的构成是怎样以及它如何被认定。通过对其历史发展介绍,对案例进行分析对前述问题进行解答,并进一步同我国国内法上相关规定和案例相结合,对于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如何借鉴的方式进行了分析,主要分为经济胁迫制度溯源、比较法考察、经济胁迫制度适用和与我国国内法的比较—合同法第54条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国际商法中的胁迫。首先对胁迫进行简单溯源,即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后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经济胁迫制度。之后对国际商法中胁迫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包括以严法契约和诚信契约入手的罗马法中的胁迫之诉、以美国法为例的英美法系中的胁迫、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胁迫,并总结了胁迫的构成要件;对于胁迫认定的部分,分别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介绍了第三人胁迫和受侵犯权益的范围,前者主要包括了第三人的范围限定、第三人胁迫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及救济,尤其是针对善意第三方的问题,后者包括参考侵权行为法及其它的同时包含权益可能受损、相关性、既得或者预期利益三个条件的不一定具有合法性的权益;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因果关系理论,主要介绍了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三种影响相对较大的学说,并指出其中原因说是相对合理的;对于胁迫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古代罗马法中胁迫诉开始,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对于胁迫签订合同的救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撤销主义,我国对胁迫合同的效力规定包括无效、可撤销和可变更,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才为法定无效,否则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的产生、精神和意义进行简单介绍之后,对《通则》中关于胁迫的条款进行了简单分析,主要是对于行为本身、手段及目的是否合法方面,非将胁迫手段合法情况下的定性,只是从一个角度肯定了不法手段必然是不正当的胁迫,个人认为这与英美法系中经济胁迫所认为的合法手段亦构成不正当胁迫是存在区别的。第二部分是经济胁迫制度溯源部分,因为经济胁迫起于衡平法,所以首先介绍普通法发展和衡平法兴起。该制度的兴起原因包括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王室集权及其法律体系变化、清教教义的作用和合同制度变化,第四个重点是从格式合同出现出发,对其与“契约自由”的关系进行了简单分析,并认为格式合同并未绝对冲击契约自由,经济胁迫制度的出现正是对这样一种境况的规制之一。经济胁迫制度的发展重要阶段主要包括科尔法官两大标准,即被威胁方于订约前后是否提出抗议和签订合同后其是否接受自身受合同约束,并对第一个标准提出了必要性和实践性的考察;经济胁迫制度的发展包括后来两个典型案例的简述,即开始提出的北海航运案例和1983年宇宙卫士诉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案。最后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主要是将经济胁迫制度与不正当影响、暴利行为制度和商业压力的概念进行比较。首先是不正当制度与我国现有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包括胁迫的关系介绍,介绍了其构成要件包括凭借优越地位、意志或思想在精神或其它方面、施加非正当的间接压力、迫使对方签订合同之非法行为,并介绍了美国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几种审判标准。接着从字面对经济胁迫制度和不正当影响进行了比较,两者在方式和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并借宇宙卫士案对此进一步分析。其次是暴利行为制度,对该制度介绍之后,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同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之概念进行了简单比较。商业压力是市场经济商业往来中必然的现象,本文从因素、范围和缔造者对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别。第三部分通过对开头提出的两个案例及引入另外两个案例对经济胁迫制度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是将两个案例的要件进行解析,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焦点、仲裁庭或法院的观点和看法说明,进一步对合法性和施与胁迫者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后者主要是施与胁迫者的消极信心和恶意,并再次于案例中分析了受胁迫一方的抵抗和是否依赖合同行事。接着再次对第二份协议效力进行分析,考察了合理性与“不法威胁”间的联系,指出要引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进行判断。最后提出可能是受胁迫者从中获益的问题,须要避免其成为违约获利的契机,主要是对合同签订的公平性进行分析,进而进一步说明经济胁迫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接着重点分析了关于经济胁迫制度构成要件的几个重要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五个部分。胁迫的程度,包括受胁迫者自由意志受到压制和签订的合同性质的改变,简单引用了1980年的鲍昂诉楼裕隆案中英国上诉院的观点,即当事人的地位并未受到压制;手段合法性认定的排除,分析得出并不需要手段必须不合法,而是须要手段与受胁迫者非自由的意思表示相关;恐惧的意义,在没有恐惧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经济胁迫,分析了“可敬畏的胁迫”,没有恐惧存在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经济胁迫的,并且有恐惧导致的合同也并非全都得以撤销,即须要考察恐惧的关联性;合同的结果须是故意的显失公平,简单对之前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以及商业压力的区别进行了总结;杜绝权利的滥用,进一步提到了与暴利制度的区别,并强调在当今胁迫方式众多的商事活动中要防止经济胁迫要件把握不好而导致权利滥用,影响商业发展。第四部分在前述理论基础和案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和我国法上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首先是根据《合同法》和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试行)》第69条的规定,可知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分析得出其胁迫构成的要件是行为人的胁迫故意、具体的胁迫行为、胁迫与订立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胁迫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并以大陆法系对不法胁迫的区分入手,分析了合法利益的威胁是否也为胁迫;并指出应该以何标准来判定不法性,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并未确立经济胁迫制度。在国内适用情况部分,首先指出亦有人提出经济胁迫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化,接着通过四个国内案子提出几个问题,即胁迫适用下,不法性与因果联系的判定;司法实践中简单变更合同而忽略之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市场活动中经济胁迫的认定。对前述问题的解析包括经济胁迫案件界定、违法性及因果联系、经济强制是否不认定为经济胁迫、保护偏向性几个方面,在对文章前面部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内情况分析。第一个方面通过对市场上房屋租赁案入手,说明首先该案并非商业强制,其次对该类情况从法律上应该如何解决;第二个方面借用中石化和茂化石华的案件,从非法性和因果联系上进行了分析;第三个方面在第一方面的基础上,否认了将经济强制不认定为胁迫的观点,借用旅行团案例,理由是从法益角度来说对商誉的保护不亚于财产权,且从合同债权或者对第三人违约方面来说亦是经济损失;从公平原则进一步说明了经济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应当如何救济。对于经济胁迫制度的立法建议,从必要性角度来说,在前述基础上简单总结了法律规定上缺陷与实践中疑问的解决存在困难,并且当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此制度进行了运用和借鉴,对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其发展;可行性角度,重点在前文基础上,指出了应当如何处理其与我国目前法上对“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规定,在保留前述制度的基础上优化该部分的体系;适用建议上,笔者分析并建议是否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胁迫的法律含义进行进一步修饰,确定经济胁迫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其适用情况和结果,使经济胁迫与一般胁迫可以实现并立并行。
李语湘[4](2013)在《比较法视角下英美返还法的结构与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大陆法系,调整“不当得利”问题的规范群是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出发,以原本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一体涵摄因之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称为不当得利法。英美法则有按照救济方式对诉讼进行分类的传统,对调整“不当得利”问题的规范群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以原本作为法律效果的“返还”一体涵摄产生该种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由于侧重强调其回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的救济手段,因而在表述诉讼和救济时,多用返还将其与合同和侵权之诉相提并论。返还法已日趋发展成为继合同法、侵权法以外的英美债法的第三大法域。与合同法和侵权法相比,返还法是英美法中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并且由于这一学科的相对年轻性,导致其在一些相关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不是对构成返还法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的一一释明,而是通过考察返还法的发展历程及其现实状况,进而挖掘潜藏在具体规则背后的、更为深层次的,诸如结构、功能、运作逻辑及其内外张力等能够反映其实质的规律性问题。英美返还法中各种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采用经验主义的方式逐渐累积而成的,其浓厚的历史延续性,注定了只有从法律史的角度对其加以解读才具有合理性,才能真正理解相关规则和概念的内涵。通过历史地再现不当得利一般原则在英美法中的产生及发展情境,旨在发掘返还法得以产生的源头及原因。同时,通过对构成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各个要素的具体内容、特定价值以及实践意义的现代法上的解读,提出了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二分结构的划分方法,以更好地探讨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对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本质和外观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充分考虑返还法的基础结构配置和制度功能之间的联动作用。在探究返还法现有的制度构造固有缺陷的同时,通过提取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中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功能,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对其重新排列组合,以更好地实现或反映其运作机理和价值义理。从制度功能区分的角度,考察在整体私法体系中,返还法如何与其他私法制度相互协调,互相制衡,以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和效果。并由此论证了在无效果合同的情形下的不当得利返还,旨在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回超出对方当事人应得范围之内的利益,在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均不可得的情况下,作为对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在必要干涉情形下的不当得利返还,从被管理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而消极获利的角度,旨在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其本应支出的必要费用,实现了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有效兼容;不法行为引起的返还,旨在要求不法行为人交出因不法行为所获利益,其有效地弥补了以损害赔偿为重心的不法行为救济机制的缺角。人类的智力原理,虽然由于能力各有不同而有细微的差别,但其对理想标准的追求则始终是一致的。英美法固有的文化品格及独立的发展道路,造就了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及法律价值模式,使得法律本身不被视为逻辑推理的产品,而是共同经验的反映,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是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对大陆法系的学者而言,由于很难摆脱其固有的从抽象法律规范到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演绎式推理的方式,当然地强调法的合理性、逻辑性,而先入为主地指斥作为对立面的英美法没有内核、缺乏体系。但实际上,这仅仅是对英美返还法的一种天生的偏见或习惯性的误解。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而言,英美法和大陆法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和需要,凭借着各自的传统和一些历史的偶然,通过权利的界分或行为的区分异曲同工地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它们虽然在处理问题的技术方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却发挥着相似的功能。以英美返还法为逻辑起点,通过比较法的考证,冲破法律概念、体系结构、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尝试着用大陆法系的方法对英美法做一些解读,从不同法律的差别中发现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然后,再努力克服民族情结对形式的偏爱,以增进对英美返还法内部结构、运作机理、价值功能的理解,真正明了两大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异同,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架起沟通与理解的桥梁。并以此为契机,从中国需要之维来汲取英美返还法的营养,为未来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模式提供可兹借鉴的思路。
郑娟[5](2013)在《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不正当影响是指施加影响人利用与影响人的足以使受影响人对其产生信赖甚至产生依靠的特殊关系对受影响人提出不当劝说,从而在其精神上与心理上产生影响,或者虽然不存在特殊关系,但施加影响人利用受影响人薄弱的意志、懦弱的体质或者精神上的痛楚而使受影响人的自主选择能力受到影响,该影响可导致受影响人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正当影响制度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是英美法系中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在英美法系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一理论是为了弥补“胁迫”在英美法中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胁迫仅仅指针对人身的压迫及后来发展的“经济胁迫”等,而对于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来说,胁迫是调整不了的。正是为了解决胁迫原则在救济上的局限性,才产生了不正当影响理论。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已经发展的很成熟,不正当影响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大的适用空间,为受影响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本文主要通过论述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及大陆法系的一些类似规定,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通过分析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漏洞,从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有适用的空间,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及从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标准认定、适用合同的类型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我国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进行构想。
谭和平[6](2012)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外学者就意思表示理论,其中包括意思表示瑕疵理论,进行研究的颇多,专家们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较多的重要成果。但我国正处于民法典构建的酝酿阶段,尽管外国的相关理论与立法己比较成熟,但要将其很好地运用到中国的立法中来,尚需进一步完善,亦有进一步研究与创新的必要。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以及意思表示瑕疵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的、密不可分的。没有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就没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就没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文章认为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日常语言中的意思表示应该加以区分,同时也应将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表示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等区别开来。在现有的意思表示的“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五要素说”的争辩中,文章认为意思表示的“三要素说”是意思表示真实构成的基础。同时,文章认为,在当今社会本位时代,在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衷主义三种理论中,“折衷主义”的观点,更具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原则上意思表示有效,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是可撤销的。错误的共同渊源产生于罗马法与亚里士多德学派。有人主张错误理论已经发展得比较一致了。然而,这种观点有待于进一步的证实。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在法国与德国法律传统中,错误概念的发展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意思理论的出现更标志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错误理论更加明显的分歧。此外,有人主张:错误的英国观点并不适合于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错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错误是否损毁了当事人的同意;错误引起的相关问题是:当事人的意思与动机问题。中世纪的法学家因此在意思自治与动机问题上补充了罗马法的错误概念。欺诈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当事人明知它的虚假性或者全然不顾它的真假而做出的行为,目的是希望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他说的去做,以及事实上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他说的去做了却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在欺诈的构成要件上,两大法系均强调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非法性及客观后果的严重性;在第三人欺诈的法律后果上,各法系间存在截然不同的分歧:有的着眼于受欺诈人的保护,有的着眼于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文章认为,在明知的情形下,在当事人存在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在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尽管这种做法对受欺诈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否认知情的后果。胁迫,作为同意的瑕疵,类似于欺诈但有别于错误,它主要由两个独特的要素构成。一个是意思瑕疵(譬如恐惧);一个是违背道德义务的原因(譬如强迫或威胁)。然而,第一个要件等同于事实上违背了签约双方的自由意志;第二个要件则局限于某种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当事人的意思瑕疵可能产生。然而,受胁迫人是否存在真正意志?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胁迫者的同意没有反映任何自由与真正的意思;一种观点主张,受害人的同意是一种真正的同意。由此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合同无效;一种是合同可撤销。然而总的来说,自萨维尼以来,流行的观点主张:受胁迫人的同意是真实的,尽管存在瑕疵。在“可敬畏的恐惧”是否成为胁迫要件的问题上,大陆法与普通法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大陆法系选择了将可敬畏的胁迫从胁迫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做法,而在普通法国家,可敬畏的胁迫却产生了一种广义的衡平法学说,它部分地弥补了过于狭窄的普通法胁迫学说的不足。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独有的立法与理论,其产生于胁迫自身缺陷的大前提。通常它分为“事实上的不当影响”与“推定的不当影响”。后者又有“2A类不当影响”与“2B类不当影响”的界定。由于该学说与欺诈、胁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其一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争议的焦点在于不当影响的认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文章认为,它对胁迫、欺诈、错误等传统的意思表示瑕疵立法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目前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
宋云明[7](2011)在《不正当影响制度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合同法》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缺失,造成法律适用的困境,而司法实践中利益主体间的法律冲突需要适用该制度予以解决,在我国引进不正当影响制度有现实必要性。
牟利净[8](2011)在《论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兼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不正当影响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意思表示瑕疵事由,旨在规制一方通过不当施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因不正当影响侵犯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所以合同法将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国家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英国法院根据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将不正当影响分为实际不正当影响和推定不正当影响,而推定不正当影响根据信任关系的程度又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不正当影响与事实上的推定不正当影响。美国并没有明确划分不正当影响的种类,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将不正当影响归为两类:利用支配地位的不正当影响和利用被信任者地位的不正当影响。相较于英国,美国法院采取一种更客观的方式认定不正当影响。尽管不正当影响属于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试图解决的问题却并非专属于英美法系,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不正当影响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存在很大差别。与英美法系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事由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通过比较可知,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并不完善,不能给因不正当影响而签订合同的受影响方提供法律救济。所以,我国有必要引进和吸收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以弥补因该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法律漏洞。
余荣子[9](2010)在《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正当影响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它作为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一种,其目的主要在于为合同一方因受心理或精神上的压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因薄弱的意志、懦弱的体质、精神上的痛楚使自主抉择能力受到影响而签订合同的情形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地已相当成熟,特别是在英国与美国,且两国对于不正当影响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而在大陆法系除荷兰有明确规定外其它大多数国家都只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德国的“暴利”制度,法国的“欺诈”制度。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也没有对不正当影响进行规定。但是,现实与理论表明,我国完全有必要构建这一制度。首先,从现实上来讲,我国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社会专业化发展迅速,市场交易行为也不够规范,所以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现实依据。其次,从理论上来讲,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包括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是都不能涵盖不正当影响所能发挥的作用。所以,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也有存在的理论依据。我国在构建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可根据我国的国情与立法现状适当吸收英美国家对于这一制度的精髓。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应该清醒认识到,不正当影响制度如果适用得当,则它不仅可以维护合同的正义也可维护交易的安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如果适用不当,则只会反其向而行,不仅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倒会阻碍经济的健康运行。所以,我国在构建不正当影响制度时也应该注意对其进行立法规制,以防止滥用的情形发生。
寇增春[10](2009)在《英美法系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英美法系,一项交易、合同或者一个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间,可能由于彼此之间某种特殊信赖关系或其他因素的存在,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该种关系或因素给另一方当事人施加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表现为一种不当的劝诱、心理压力或挟持、情感束缚等,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该项交易、合同或者实施该项行为时未能获得独立而充分的判断机会,未能充分体现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在此情形下,英美法系创设了“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规则,向该受不正当影响而同意交易、合同或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供救济。从本质上说,不正当影响规则属于法律行为学说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制度,是英美法系所独有的一个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制度,为大陆法系所缺失。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制订阶段曾有过引进该种法律制度的尝试,但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却最终未能引进该项制度。是土壤不服?还是说由该制度所提供的救济已经在我国获得了相当的或更加周全的制度供给?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本着这一目的,本文先是对英美法系不正当影响制度本身进行梳理,系统阐述该制度的背景、性质、分类、认定、法律效果、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制度的联系与区分等等,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该制度内涵的法律价值,并以此与大陆法系相关理论与制度以及我国法制与法理进行比较研究,从而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我国是否需要引进或借鉴该项制度以及怎样借鉴该项制度。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间接移植的方式吸收该项制度的核心精神即该项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和开放性,而无须照搬该制度的具体规定。
二、合同上的胁迫与不正当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上的胁迫与不正当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英国合同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定位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框架结构、难点、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导论 |
第一节 不当影响概念辨析 |
一、"不当"及"影响"的多重含义 |
二、不当影响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
三、"不当影响"在判例法中的具体解释路径 |
四、心理学中"不当影响"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不当影响制度源起及演变 |
一、传统胁迫理论的局限性 |
二、衡平法中不当影响制度的开端 |
三、普通法中不当影响制度的确立 |
四、不当影响制度在英国法上的适用范围 |
第二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理论基础之沿革 |
第一节 良心道德说 |
一、神意的良心原则 |
二、世俗的良心原则 |
第二节 自由意志理论 |
一、自由意志理论的产生 |
二、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 |
三、对康德自由意志理论的评价 |
第三节 契约正义理论 |
一、形式正义:契约自由 |
二、实质正义:契约正义 |
三、对契约正义理论的评价 |
第三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的构建及运行 |
第一节 分类依据及相应类型 |
一、以证明方法为依据的分类 |
二、以实施主体为依据的分类 |
第二节 实际的不当影响(Actual Undue Influence) |
一、构成要件 |
二、实际不当影响的除外情形 |
三、实际的第三人不当影响 |
四、实际不当影响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推定的不当影响(Presumption of Undue Influence) |
一、推定不当影响的本质 |
二、构成要件 |
三、推定的不当影响之适用 |
四、对推定不当影响的推翻 |
五、推定的第三人不当影响 |
第四章 英国不当影响的法律后果 |
第一节 以受影响方为中心的法律后果 |
一、受影响方享有撤销权 |
二、受影响方可援引不当影响作为抗辩事由 |
第二节 以后续合同为中心的法律后果 |
一、问题的含义 |
二、相关判例及述评 |
第五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对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
第一节 对普通法系国家的辐射 |
一、美国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 |
二、新加坡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 |
第二节 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制度的双向影响 |
一、法国民法上的诈欺(Dol)和胁迫(Violence) |
二、荷兰法上的"不当影响"(情势滥用)制度 |
三、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 |
第三节 对中国法的影响 |
一、英国不当影响制度进入中国法的历史轨迹 |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与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相似的规定 |
结语——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论合同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来源 |
(二)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界定 |
(三)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价值分析 |
1. 维护当事人的交易自由 |
2. 维系契约正义 |
3. 平衡合同利益 |
二、 域外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情况 |
(一) 英美法系不正当影响制度立法情况 |
1. 英国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
2. 美国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
(二) 大陆法系不正当影响制度立法情况 |
1. 与不正当影响制度类似的制度 |
2. 直接将不正当影响制度引进法律 |
三、 我国确立不正当影响制度必要性分析 |
(一) 我国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是现实需要 |
1. 社会关系的复杂现状 |
2. 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 |
3. 市场交易行为有待规范 |
(二) 我国合同法在不正当影响领域存在漏洞 |
1.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显失公平制度的区别 |
2.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欺诈制度的区别 |
3.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胁迫制度的区别 |
4.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乘人之危制度的区别 |
(三) 我国合同法引进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法理基础 |
1. 合同的自愿性 |
2. 合同的公平性 |
3. 合同的诚实信用性 |
四、 我国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构建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合理定位 |
1. 引进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方式 |
2. 不正当影响制度作为独立制度在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地位 |
(二)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规范法条表述 |
(三) 不正当影响制度适用的合同种类及实践规制 |
1. 不正当影响制度适用的合同种类 |
2. 不正当影响制度所适用的特殊关系 |
3. 适用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后果规制 |
注释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制度适用相关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0. 绪论 |
0.1 研究选题 |
0.2 研究现状 |
0.2.1 胁迫构成要件 |
0.2.2 相关概念比较 |
0.2.3 经济胁迫制度适用 |
0.2.4 制度的引入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国际商法中的胁迫 |
1.1 胁迫溯源 |
1.2 国际商法中的胁迫 |
1.2.1 胁迫的界定 |
1.2.2 意思表示及因果关系 |
1.2.3 胁迫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
1.2.4 《商事合同通则》中的胁迫 |
2. 经济胁迫制度溯源 |
2.1. 衡平法溯源 |
2.1.1. 普通法的发展 |
2.1.2 衡平法的兴起 |
2.2. 经济胁迫制度溯源 |
2.2.1 兴起原因 |
2.2.2. 重要阶段 |
2.2.3 相关概念比较 |
3. 经济胁迫制度适用 |
3.1 案件分析 |
3.1.1 案件重析 |
3.1.2 第二份协议的效力认定 |
3.1.3 避免成为违约获利的契机 |
3.2 构成要件的分析 |
3.2.1 胁迫的程度 |
3.2.2 合法性认定的排除 |
3.2.3 恐惧的意义 |
3.2.4 故意显失公平 |
3.2.5 杜绝权利的滥用 |
4. 与我国国内法的比较—《合同法》第54条 |
4.1 法律及评析 |
4.2 国内适用情况 |
4.2.1 疑问的提出 |
4.2.2 疑问解析 |
4.2.3. 制度适用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4)比较法视角下英美返还法的结构与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规范—结构—功能的研究路径 |
1.4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比较法史视角下返还法的历史生成 |
2.1 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1.1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制度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
2.1.2 法国法中一般不当得利原则的形成 |
2.1.3 德国法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
2.2 英美返还请求权的流变:以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发展为主线 |
2.2.1 不当得利返还思想的萌芽:包裹于严格诉讼形式之中 |
2.2.2 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之确立:准契约制度的形成 |
2.2.3 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之体系化:返还法的兴起 |
2.3 比较法上的观察:对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演进历程之法理评析 |
2.3.1 诉讼形式的内在演进是英美法律制度发展的独特路径 |
2.3.2 英美法对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借鉴及其意义的背离 |
第3章 返还法之基石: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及其构成 |
3.1 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之功能解析 |
3.2 构成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之积极要件 |
3.2.1 被告获利 |
3.2.2 以牺牲原告利益为代价 |
3.2.3 被告保有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 |
3.3 构成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之消极要件 |
3.3.1 英美法中的抗辩事由 |
3.3.2 大陆法系的排除性事项及其规范功能 |
3.3.3 比较法上的观察 |
3.4 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逻辑结构:一个比较法上的结论 |
第4章 返还请求权的结构:从要素结构论到功能结构论 |
4.1 英美法对返还请求权的体系构造:要素结构论 |
4.1.1 传统的返还请求权的构造模式:对不正当事由的类型化 |
4.1.2 现代法中返还请求权的构造模式:对不正当事由的概括化尝试 |
4.2 返还请求权的功能性重构:对不正当事由的分离与聚合 |
4.2.1 “要素—结构—功能”原理 |
4.2.2 返还请求权的功能性重构:基于不正当事由之间的功能性联系 |
第5章 无效果合同下的利益返还:对合同救济方式的有益补充 |
5.1 无效果合同与不当得利返还的关系辨析 |
5.2 非自愿转移的利益 |
5.2.1 由于错误引起的返还 |
5.2.2 由于强迫引起的返还 |
5.3 自愿转移的利益 |
5.3.1 对价灭失引起的返还:对价灭失的含义释明 |
5.3.2 对价灭失的基本原则及其限制 |
5.3.3 比较法上的观察:对价灭失引起返还的具体类型及法律效果 |
第6章 必要干涉引起的利益返还: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有效兼容 |
6.1 禁止好管闲事原则:英美法对无因管理的否定 |
6.2 必要干涉引起的返还:返还请求权对禁止好管闲事原则的缓和 |
6.3 必要干涉的类型 |
6.3.1 必要代理 |
6.3.2 陌生人的必要干涉 |
6.4 比较法上的观察 |
6.4.1 体例上的差异 |
6.4.2 无因管理与必要干涉引起的返还:两大法系在细节上的区别 |
第7章 不法行为引起的返还:对不法行为救济体制的调整性补缺 |
7.1 不法行为引起的返还:存在于不法行为之上的次要权利 |
7.2 侵权行为引起的返还 |
7.2.1 放弃侵权之诉产生的历史背景:对诉因的选择 |
7.2.2 放弃侵权之诉的名实之辨: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 |
7.2.3 放弃侵权之诉的功能探究:最大程度地对受侵害人利益予以保护 |
7.2.4 比较法上的观察:英美侵权法的多重功能 |
7.3 违约引起的返还 |
7.3.1 合同的三元利益结构及其局限性 |
7.3.2 违约获益赔偿:合同法保护的第四种利益 |
7.3.3 违约获益赔偿的适用及其功能 |
7.3.4 比较法上的观察:英美法违约获益赔偿救济的普遍适用性 |
7.4 衡平法中的不法行为引起的返还 |
7.4.1 违反信义义务 |
7.4.2 违反保密义务 |
7.4.3 比较法上的观察:英美法中独有的衡平法的救济制度 |
第8章 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及其实现 |
8.1 返还法的功能构造及其实现 |
8.1.1 返还法功能的构造:以权利救济为核心 |
8.1.2 返还法上的救济:传统的普通法与衡平法救济方式之分 |
8.1.3 返还性救济措施的功能性重组:对人的救济和对财产的救济 |
8.2 返还的具体实现途径 |
8.2.1 受领价值的返还 |
8.2.2 尚在价值的返还 |
8.2.3 两种返还标准的协调与适用 |
8.3 比较法上的观察 |
8.3.1 两大法系返还模式的原则性比较 |
8.3.2 具体返还措施的比较 |
8.3.3 特殊情形下的返还效果:双方当事人的互为给付 |
结论与展望 |
1. 主要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1.1 主要结论:返还法为何值得关注? |
1.2 研究的不足 |
2. 展望 英美返还法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构建之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英美法系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分析 |
第一节 英国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
一、 不正当影响的起源及概念 |
二、 不正当影响的分类 |
三、 不正当影响的救济 |
第二节 美国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
一、 不正当影响的构成要件 |
二、 不正当影响的后果 |
第三节 英国法与美国法中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两国的共性 |
二、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两国的区别 |
第二章 大陆法系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
第一节 荷兰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
二、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荷兰民法典和英美法系中的不同 |
第二节 德国 |
一、 “暴利”规则 |
二、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制度 |
第三节 法国 |
一、 “欺诈”制度 |
二、 “欺诈”制度和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 |
第四节 欧盟 |
一、 “冷却期”制度 |
二、 “冷却期”制度与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 |
一、 不正当影响与胁迫 |
二、 不正当影响与显示公平 |
第二节 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价值 |
一、 维护合同正义 |
二、 维护交易安全 |
三、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构建不正当影响制度可能遇到的困境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碰撞 |
二、 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体系的冲击 |
三、 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实际操作比较难 |
第四节 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体系构想 |
一、 我国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行为标准的认定 |
二、 我国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行为适用合同的类型 |
三、 不正当影响行为中的“不当劝说”的判断标准 |
四、 我国产生不正当影响行为的法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选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范围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意思表示瑕疵概论 |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 |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
二、意思表示的结构 |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一、意思说 |
二、表示说 |
三、折衷说 |
四、作者的观点 |
第三节 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 |
一、表意人自身原因 |
二、外部因素 |
第二章 错误 |
第一节 错误法律理论的发展路径 |
第二节 错误法的基本理论 |
一、罗马法中的错误 |
二、普通法对罗马法错误理论的传承 |
三、晚期经院学派与自然法学的错误论 |
四、法典主义的错误论 |
第三节 英国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发展 |
一、19世纪的错误理论 |
二、20世纪的错误理论 |
三、错误理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第四节 错误的基本类型 |
一、大陆法的错误类型 |
二、英美法的错误类型 |
第三章 欺诈 |
第一节 欺诈的概念与含义 |
第二节 欺诈的构成要件 |
一、英美法观点 |
二、大陆法观点 |
第三节 第三人欺诈 |
一、“第三人”的概念 |
二、第三人欺诈与当事人合同之间的非关联性 |
三、第三人欺诈与当事人合同之间的关联性 |
第四节 欺诈的法律救济 |
一、欺诈的撤销限制 |
二、欺诈的救济 |
第四章 胁迫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胁迫 |
一、胁迫与罗马债务法 |
二、胁迫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大陆法与英美法中的胁迫 |
一、总论 |
二、胁迫的客观要件 |
三、胁迫的主观因素 |
四、因果关系 |
五、胁迫的非法性 |
六、第三人胁迫 |
七、胁迫的救济 |
第五章 不当影响 |
第一节 不当影响的概念与含义 |
第二节 不当影响的适用范围 |
一、父母子女关系 |
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三、其他关系 |
第三节 不当影响的类型 |
一、事实上的不当影响 |
二、推定的不当影响 |
三、非推定的亲属的不当影响 |
四、不当影响类型的比较 |
第四节 不当影响的其他问题 |
一、原告的独立性 |
二、不当影响对第三人的影响 |
三、不当影响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不当影响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不正当影响制度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提出问题 |
2 不正当影响与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 |
3 我国引进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8)论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兼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英国契约法中的不正当影响 |
一、不正当影响的由来及含义 |
二、不正当影响的认定 |
(一) 实际不正当影响 |
(二) 推定不正当影响 |
三、不正当影响的法律效果 |
(一) 撤销权的行使 |
(二) 撤销权的消灭 |
第二部分 美国契约法中的不正当影响 |
一、不正当影响制度简介 |
二、与英国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 |
第三部分 大陆法系中与不正当影响相类似的规定 |
一、荷兰 |
二、德国 |
三、法国 |
四、欧盟 |
第四部分 不正当影响与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比较 |
一、不正当影响与胁迫 |
二、不正当影响与显失公平 |
三、不正当影响与欺诈 |
四、不正当影响与乘人之危 |
五、不正当影响与重大误解 |
第五部分 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构想 |
一、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 引入不正当影响的理论意义 |
(二) 引入不正当影响的现实意义 |
二、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可能遇到的困境与分析 |
三、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不正当影响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不正当影响的起源与概念 |
第二节 不正当影响的性质 |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的价值分析 |
一、维护合同正义 |
二、维护交易安全 |
第二章 对两大法系中不正当影响的立法情况的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中不正当影响的立法情况 |
一、英国法中不正当影响的认定 |
二、美国法中不正当影响的认定 |
三、不正当影响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中不正当影响的立法情况 |
一、规定与不正当影响类似的制度 |
二、直接规定不正当影响制度 |
第三章 我国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依据 |
第一节 现实依据——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 |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现状 |
二、社会专业化的发展 |
三、市场交易行为的不规范 |
第二节 理论依据——完善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需要……. |
一、不正当影响与欺诈的比较 |
二、不正当影响与胁迫的比较 |
三、不正当影响与乘人之危的比较 |
四、不正当影响与重大误解的比较 |
五、不正当影响与显失公平的比较 |
第四章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构建 |
第一节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实现的立法途径 |
第二节 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规制 |
一、合同种类上的规制 |
二、对"特殊关系"的规制 |
三、对不正当影响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英美法系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章 不正当影响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
第二节 不正当影响的性质 |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的分类 |
第四节 不正当影响的认定 |
第五节 不正当影响的法律效果 |
第二章 不正当影响与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不正当影响与意思表示不自由 |
第二节 不正当影响与契约自由 |
第三章 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对不正当影响制度借鉴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对不正当影响制度进行借鉴的两种思路的对比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合同上的胁迫与不正当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国合同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研究[D]. 马菱霞. 山东大学, 2017(08)
- [2]论合同法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D]. 郑宗岷. 山东师范大学, 2015(09)
- [3]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制度适用相关问题分析[D]. 罗婷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4]比较法视角下英美返还法的结构与功能研究[D]. 李语湘. 湖南大学, 2013(04)
- [5]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比较研究[D]. 郑娟. 烟台大学, 2013(03)
- [6]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D]. 谭和平. 湖南师范大学, 2012(11)
- [7]不正当影响制度探讨[J]. 宋云明. 中国市场, 2011(39)
- [8]论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制度 ——兼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完善[D]. 牟利净. 苏州大学, 2011(06)
- [9]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研究[D]. 余荣子. 湖南师范大学, 2010(11)
- [10]英美法系中的不正当影响制度研究[D]. 寇增春. 福建师范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