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郑琳[1](2021)在《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文中认为下放是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理论研究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课题,而深圳的制度实践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行政审批下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内在本质是授权与委托,背后运行的制度逻辑是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下放过程中承接机关缺乏主体资格,需要通过规章授权和修改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补强;事项范围和层级的混乱,亟待合比例地统一标准和条件;正当程序的缺失,则要通过内部程序、公众与专家的有效参与以及完整的信息公开等程序设计予以填补。行政审批下放要求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监管的重点是确定下放审批机关和现实施审批机关为监管主体,标准化的评价模式主要围绕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构建。这一切都旨在促进行政审批下放的合法、高效与便民。
李明超[2](2021)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基本类型与法理阐释》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难度逐渐加大,改革规范化的问题更为突出。以改革广度与深度为基准,辅之以改革功能定位,可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划分为"减量式"改革、"内生式"改革和"试验式"改革三种基本类型。其中,"减量式"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需要以"功能补位"作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判断标准,并根据"成熟原则"判定取消时机;"内生式"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与服务品质,行政审批方式的转变、实施机关的调整和审批条件的设定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效能原则和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试验式"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局部地区试验积累经验、降低改革成本,授权改革决定应具有形式上的明确性与内容上的可行性。
于丽春[3](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研究表明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潘思思[4](2020)在《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海事管理机构也在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紧跟步伐,循序渐进地推进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批船员管理事项,严格实行权责清单化管理,优化了审批流程,积极推动“互联网+行政审批”的发展,在转变海事船员管理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船员提供公平优质便捷的服务,打造高素质的船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正如改革的一个缩影,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出现了仓促的“运动式”改革、重形式轻质量、改革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存在监管真空等问题,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基于此,本文大量阅读文献,运用科学的理论工具分析现存问题的根源,研究进一步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本文首先说明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思路和方式等;其次阐述海事行政审批和制度的概念,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特点和范畴,阐释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对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改革方式和取得成效等归纳总结,分析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章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对英国、丹麦、新加坡三国的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介绍并归纳值得借鉴之处;第五章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提出从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树立有限管理的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界定海事船员管理和市场的边界,科学调整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改革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海事船员管理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深化改革建议,为实际决策提供参考。
王社坤[5](2020)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实践展开与规则重构》文中认为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中排污许可取代环评成为了新的核心制度,由此产生了制度衔接的需求。当前,我国采取了多阶段行政行为构造,将环评和排污许可设定为两项独立的、具有先后关系的行政许可。这种制度设计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也使行政相对人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行政审批改革两大背景下,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应当以环境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取向。在保留环评要求的基础上,取消固定源的环评审批,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整合,应当是未来我国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王全[6](2020)在《强镇扩权背景下L镇行政审批改革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是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各个地区对行政审批展开多样化、深层次的改革。L镇作为历史文化古镇,近年来经济蓬勃发展,在江苏省新一轮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被赋予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L镇行政审批局在改革中得以成立。本文立足强镇扩权背景下L镇如何做好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行研究,使用了文献研究、个案研究和问卷调查与统计的方法,从行政审批、强镇扩权的定义入手,利用无缝隙政府理论、政府流程再造理论,深入分析L镇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运行情况。首先从L镇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现状出发,概述了L镇、L镇行政审批局的基本情况,介绍L镇行政审批局采取一窗受理审批模式,构建一体化信息互通平台并推出个性化延伸审批服务,取得整体审批效率有效提高、服务效能得到公众认可的成效经验,其次分析L镇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存在个别事项审批效率低下、办事群众体验感有待提高、审批队伍建设不足和审批业务系统不畅等问题,并从法制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最后提出L镇行政审批改革新路径。本文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对L镇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行完善和优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顶层设计,夯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法制基础;二是通过流程再造,完善审批标准化、内外部监督考核、公众参与等各类审批机制,规范各类审批行为;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打造专业化审批队伍;四是建设“无缝隙”信息化集成平台,推出精准互联网服务,唤醒并使用大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最终,营造无缝隙审批新格局。
左菁[7](2020)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生成与消亡之解读——基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修法》文中提出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性质归属与制度确立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之生成机理解读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之消亡原因解读五、结论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最新修改,删除2条、新增2条、修改1条。此次修法所涉五个条款全部围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核心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同时完善监管制度。从历史上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历经2012年一次修订和2009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始于2012年修订,该次修法增设第43条、
华新宇[8](2020)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下的监管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德州市D区为例》文中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招,也是深受各界关注的一项改革创举。自2008年成都市武侯区设立全国第一家行政审批局之后,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此项改革讨论颇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改革的可行性方面,对改革的各项机制缺乏微观层面的剖析。2018年,山东省全省各市、县(市、区)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这成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省域范围内推广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改革将行政审批及有关政务服务等职责整合至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权则留在原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由此导致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改革实践中,一方面审批效率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后续监管的难度也在逐渐增大,暴露出审管沟通不畅、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到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后续推广。因此,迫切需要处理好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后续监管主体间的关系,实现审管协同、优化监管机制,以获得改革的最大效益。本文选取山东省德州市D区作为研究案例,以新公共服务理论、整体政府理论等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下的监管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借鉴国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较早的成都市武侯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地经验做法,最后提出优化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即在对审管职责进行科学划分的基础之上,采取技术手段与会商制度搭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沟通的渠道,通过明确部门监管职能、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来保障后续监管的有效实施。
王勇[9](2020)在《“放管服”背景下的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分析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放管服”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是由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所决定的,对于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放管服”政策文本的梳理,其主要内涵在于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过多干预,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但并非放弃政府监管职能,它是从注重行政审批向完善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转变。在当前“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尽可能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已经成为一种趋向。虽然对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概念存在不同的表述与争议,但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已经公认的事实。理论上,“放管服”是实现事权分配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实际上是通过发挥地方自治的功能,良好行使中央下放或者授予的权力。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理念目标就在于通过控制政府权力进而达到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与公民社会发展权益的平衡,实现动态监管。对于环境许可实施全过程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在以上海生态环境局实践考察的基础上,梳理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一网通办”为基点,提升流程再造,实现智慧监管、分类监管、随机抽查、信用监管的基本经验。在此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着法律规范缺位导致的管理力度不一、监管原则不明确;监管措施存争议导致衔接不足,机制建构难适应,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监管缺位等主要问题。立足于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建议构想:进一步推动环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法制化建设,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环境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健全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增加社会监督、行业自治的监管力量比重,完善监管配合。与此同时,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完善透明监管机制与企业环境信用监管机制的具体细节。
何洪全[10](2020)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文中认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革在少数城市的实践中悄然生长。近年来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和推广,并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认可。问题在于,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应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现有规范没有明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由于当前缺乏对定性问题的正确回应,导致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以行政简易程序为目标导向,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完善。围绕此,文章展开论述。绪论为全文作导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文章的研究对象。其本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设计、安排它的运行制度等,是文章要回应的问题。文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说明当前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混乱、前后矛盾,以及由此导致实践出现的问题。第1章,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认识。在定性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任意性,缺乏统一、透明、清晰的适用标准。在基本规则设计上,告知、承诺的形式需要法定化,受理与审查过程需要规范化,承诺履行期内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公开等需要完善。并且,相对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需要予以合法合理地设定。第2章,说明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必要性。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已经逐渐接近它们的瓶颈。原有改革措施的收益已经逐步递减。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调整和再造,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局面的可能性。并且,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得到广泛的适用和认可。第3章,辨明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法属性,为后文制度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有:行政协议说、消极许可说、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文章对它们进行了逐一的辩驳。在实体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原有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第4章,以行政简易程序为导向,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意见。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以繁简分流为导向,根据不同种类的审批事项对适用范围予以规定。在程序转换上,必须要明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与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在基本环节上,需要将信用监管嵌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关键环节。在法律责任上,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合理地设定处罚强度。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内在本质:授权和委托 |
三、制度逻辑: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 |
(一)前提基础:地方是最有效的信息层次 |
(二)具体手段: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地方事权 |
(三)内在机理:通过辅助性原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理顺治理结构 |
(四)价值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和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 |
四、下放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法治破解之道 |
(一)合法补强承接机关主体资格的缺位 |
(二)合比例地统一下放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
(三)填补正当程序步骤的缺失 |
五、完善下放后的实施、监管与评价 |
(一)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 |
(二)监管的重点在于确定监管主体 |
(三)构建标准化评价模式 |
1.评价主体 |
2.评价内容 |
3.评价程序 |
六、结论 |
(3)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及辨析 |
2.1.1 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 |
2.1.2 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管制与失灵 |
2.2.2 法治政府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
3.1 改革的历程、方式和成效 |
3.1.1 改革的历程 |
3.1.2 改革的方式 |
3.1.3 改革的成效 |
3.2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3.2.1 任务导向式的改革 |
3.2.2 重形式轻质量的改革 |
3.2.3 改革后出现监管困境 |
3.2.4 信息化带来的双刃剑效应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海事船员管理的边界模糊 |
3.3.2 改革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约束 |
3.3.3 事中事后监管薄弱 |
3.3.4 缺少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3.3.5 电子政务标准化程度低 |
4 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介绍 |
4.1.1 英国: 多元参与主体 |
4.1.2 丹麦: 数字化应用 |
4.1.3 新加坡: 不见面办理 |
4.2 经验借鉴 |
4.2.1 多元主体分工与合作 |
4.2.2 优化证书分类与等效 |
4.2.3 重视船员证书电子化应用 |
5 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5.1 深化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
5.1.1 深化改革的目标 |
5.1.2 深化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
5.2 树立正确的改革理念 |
5.2.1 打破传统固化的行政管理思维 |
5.2.2 以社会需求为改革导向 |
5.3 合理界定海事船员管理边界 |
5.3.1 海事船员管理权责必要性和效能分析 |
5.3.2 海事船员管理隐性边界划分 |
5.4 科学调整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 |
5.4.1 优化现存的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
5.4.2 科学定位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
5.4.3 全面清理隐性审批事项 |
5.5 完善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流程 |
5.5.1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
5.5.2 提前规划改革后衔接措施 |
5.5.3 跟踪评估改革成效 |
5.6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5.6.1 提升信誉管理效能 |
5.6.2 强化证后管理力度 |
5.6.3 提高现场检查的效力 |
5.6.4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
5.7 加快海事船员管理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 |
5.7.1 整合海事内部业务系统 |
5.7.2 对接外部电子政务系统 |
5.7.3 防控系统风险 |
5.7.4 探索船员电子证书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实践展开与规则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衔接问题的产生背景: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变迁 |
二、衔接规则的初步构建及其反思 |
三、衔接的地方探索及其困境 |
四、衔接规则构建的价值取向:环境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
五、以制度整合为导向的衔接规则重构 |
结语 |
(6)强镇扩权背景下L镇行政审批改革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 行政审批改革的兴起与发展 |
2. 行政审批改革研究的内容分析 |
3. 行政审批改革问题研究的文献评述 |
三、研究路径 |
1. 技术路线图 |
2. 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个案研究法 |
3. 问卷调查与统计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工具 |
一、相关概念 |
1. 行政审批 |
2. 强镇扩权 |
二、理论分析工具 |
1.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第二章 L镇行政审批改革的现状 |
一、L镇基本情况 |
二、L镇行政审批局的基本情况 |
1. L镇行政审批局人员及机构设置 |
2. L镇行政审批局职能及审批事项分类 |
三、L镇行政审批改革的措施 |
1. 落实全科式“一窗受理” |
2. 构建一体化信息互通平台 |
3. 创新延伸服务内容 |
四、L镇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效 |
1. 整体审批效率有效提高 |
2. 服务效能得到公众认可 |
第三章 L镇行政审批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个别事项审批效率低下 |
1. 个别事项审批流程不畅 |
2. 个别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系统性不足 |
二、办事群众体验感有待提高 |
1. 申请材料晦涩难懂 |
2. 审批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
3. 创新举措实际办件量不高 |
三、审批队伍建设不足 |
1. 编制人员数量与审批任务不匹配 |
2. 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
3. 审批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
四、审批业务系统不畅 |
1. 自建系统无法与专网业务系统对接 |
2. 系统质量需要进一步优化 |
第四章 L镇行政审批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制建设不足,顶层设计缺失 |
1. 相关政策法规存在滞后 |
2. 顶层设计缺失,改革推进力倒置 |
二、各类行政审批机制不健全 |
1. 行政审批标准化程度不够 |
2. 外部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
3. 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
三、审批队伍建制不完善 |
1. 队伍组建不合理 |
2. 队伍管理机制缺失 |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短时间难以打破 |
1. 数据安全性要求导致各系统间融合难 |
2. 用户思维尚未建立 |
第五章 L镇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对策建议 |
一、健全顶层设计,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
1. 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2. 加大下放力度,健全审批体系 |
二、建立健全各类行政审批机制 |
1. 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机制 |
2. 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
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三、打造专业高效审批服务队伍 |
1. 加强业务培训,打造专业队伍 |
2. 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学习能力 |
四、运用先进技术开展智慧化审批服务 |
1. 建设“无缝隙”信息化集成平台 |
2. 建立用户思维,推出精准服务 |
3. 融入“区块链”概念,唤醒并运用大数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下的监管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德州市D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5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行政许可 |
2.1.2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
2.1.3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1.4 审管分离 |
2.1.5 监管机制 |
2.2 相关理论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整体政府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德州市D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及监管机制探索 |
3.1 D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演进过程 |
3.1.1 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017年10月-2018年11月) |
3.1.2 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2018年11月至今) |
3.2 D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及监管机制现状 |
3.2.1 D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效 |
3.2.2 D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监管机制运行状况 |
第4章 山东省德州市D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1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划分存在分歧 |
4.1.2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不畅 |
4.1.3 职能部门监管职能不到位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顶层设计层面法律法规缺失 |
4.2.2 思想认识层面存在误区 |
4.2.3 部门设置层面上下不对口 |
4.2.4 信息技术层面互联网屏障难以突破 |
4.2.5 后续监管层面不够规范有效 |
第5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监管机制的经验借鉴 |
5.1 成都市武侯区优化审管协同的探索 |
5.1.1 制度规范部门各司其职 |
5.1.2 信息共享审管协调联动 |
5.1.3 内外监督权力透明运行 |
5.2 天津市滨海新区审管协调运行机制的实践 |
5.2.1 审管互动信息交流机制 |
5.2.2 重点领域专项会商机制 |
5.2.3 审查员参与审核机制 |
5.2.4 观察员联合踏勘机制 |
5.3 两地创新之处及对于其他地区的启示 |
5.3.1 两地创新之处 |
5.3.2 对于其他地区的启示 |
第6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监管机制的优化建议 |
6.1 厘清审管职责边界 |
6.1.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1.2 调整细化既有权责清单 |
6.2 建立审管互动机制 |
6.2.1 搭建审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 |
6.2.2 采取重大审批专项会商机制 |
6.3 完善后续监管机制 |
6.3.1 明确部门监管职能 |
6.3.2 优化监管工作方式 |
6.3.3 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放管服”背景下的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阐释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放管服”改革背景及分析 |
(一)背景 |
(二)文本概念 |
(三)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认识 |
(一)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几种观点 |
(二)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体系定位 |
第三节 “放管服”改革与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分析 |
(一)理论与实践:事权分配和地方自治 |
(二)基于平衡论与行政过程理论的分析 |
第三章 简政放权与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思考 |
第一节 简政放权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理念 |
(一)简政放权是高效便民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的体现 |
(二)事中事后监管是权责一致的体现 |
第二节 强化环境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
(一)环境许可的局限 |
(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全过程管理对环境许可的独特意义 |
第四章 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环境许可事中事监管制度的实践经验 |
(一)生态环境领域的“放管服”导向 |
(二)上海市环境许可流程的改革成效 |
(三)上海市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举措 |
第二节 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问题聚焦 |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
(二)监管机制建构不完善 |
(三)监管体系力量配置不均 |
第五章 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框架设计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一)进一步推进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 |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 |
第二节 建立健全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
(一)明晰监管职责 |
(二)增强监管配合 |
(三)完善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问题提出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意义 |
4 研究方法和相关概念 |
1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问题 |
1.1 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 |
1.2 适用范围的任意性 |
1.3 基本规则的失范 |
1.4 法律依据的不足 |
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践趋势 |
2.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遭遇“深水区” |
2.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制度价值 |
2.3 新冠肺炎应对中的应用与凸显 |
3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属性分析 |
3.1 学说争议与评析 |
3.1.1 行政协议说 |
3.1.2 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 |
3.1.3 履职方式说 |
3.1.4 消极许可说 |
3.1.5 各说评析 |
3.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体与程序解析 |
3.2.1 实体角度: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 |
3.2.2 程序角度:行政程序的简化 |
4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建议 |
4.1 适用范围 |
4.1.1 繁简分流 |
4.1.2 分类适用 |
4.2 程序转换 |
4.2.1 与一般程序的转换 |
4.2.2 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
4.3 基本环节 |
4.3.1 告知与承诺 |
4.3.2 受理与审查 |
4.3.3 承诺履行期 |
4.4 相对人法律责任 |
4.4.1 责任设定的合法性 |
4.4.2 惩戒力度的合理性 |
4.5 立法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上海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适用范围统计表 |
附录2 :全国31个城市告知承诺制相关规范整理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J]. 郑琳. 交大法学, 2021(03)
- [2]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基本类型与法理阐释[J]. 李明超. 广东社会科学, 2021(02)
- [3]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4]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潘思思.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5]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实践展开与规则重构[J]. 王社坤. 政法论丛, 2020(05)
- [6]强镇扩权背景下L镇行政审批改革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全. 苏州大学, 2020(03)
- [7]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生成与消亡之解读——基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修法[J]. 左菁. 经济法论坛, 2020(01)
- [8]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下的监管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德州市D区为例[D]. 华新宇. 山东大学, 2020(12)
- [9]“放管服”背景下的强化环境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 ——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分析样本[D]. 王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10]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D]. 何洪全. 广西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