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是工作的支柱

办案是工作的支柱

一、办案,是工作的支撑点(论文文献综述)

肖文波,熊纬辉[1](2021)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智慧政法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三明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来闽、来明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秉持"事业+产业"理念,围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深入推进数字技术在政法领域深度应用,积极抢占数字治理制高点,通过数字治理激发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发展活力,构建数字社会可持续闭环发展模式,

董凯[2](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文中研究指明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刑事诉讼的价值而言,效率与公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支撑点,但二者间的冲突在改革之初就蕴含着风险。通过对我国以往认罪错案的经验性考察,我们可以分析错案的性质、类型和诱因,对无辜者的认罪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无辜者认罪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这些工作对揭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潜藏的风险有所裨益。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过分放大对效率价值的关注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将认罪认罚的庭审重心向自愿性审查倾斜,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外设置明确的主观审查标准,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发展。

万毅[3](2021)在《解读逮捕制度三个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文中研究指明逮捕制度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制度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要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切实降低羁押率,需要重新审视逮捕制度的三个关键词,即"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内在含义及其关系。"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模式可归纳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两种类型。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不仅需要具体化、个案化,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逮捕必要性"不应作为从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而应作为与"社会危险性"平行的要素,共同成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独立要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质上就是第二次审查逮捕,故而在审查对象上,不仅包括社会危险性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还应包括法律要件和证据要件,即羁押的合法性要件。

陈辉[4](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认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杨力[5](2020)在《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改:“内卷化”效应纾解》文中提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改革的持续复杂性逐步被认识。如果不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的治理成本投入所产生增益的速度将会逐步放缓乃至停滞,进而出现"内卷化"效应。为此,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改变了以前"修补式"的改革模式,推动新一轮"结构性"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基础司改和综配司改两个阶段。全国范围内的基础司改已经完成,但在司法主体体系化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管理运行机制、综合法律服务供应体系、智慧司法和司法行政等领域存在的短板,需要综配司改"锚定"并加以体系化应对和解决。同时,为了防止综配司改在更高水平上出现的"内卷化"效应,仍需不断深化推动"全局性"的政法改革,从更高层次上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法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政法改革新格局。

孙莹莹[6](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迎合当下我国律师资源短缺的现实需要,本质上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诉讼模式。依照法律规定,不论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都有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的巨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以往的程序运行、制度设计等产生很大影响,包括刑事辩护制度,而值班律师制度就是构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并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联制度同时也写入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就值班律师的派驻及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司法实践判断,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存在派驻制度不尽完善,值班律师对自身职责不够清晰或不能正确履职等情形。本文首先从值班律师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入手进行梳理,掌握值班律师在我国发展进度。其次,笔者又分别从把关作用、保障作用、协助作用三个角度,共同认识了值班律师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协调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地位。再次在第三章,笔者结合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详细分析了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在第四章,笔者在《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下,结合自我的判断和其他学者科学的分析,笔者进一步总结了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完善途径,短期目标包括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派驻资格、介入诉讼的时间、落实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值班律师制度长效运行的各种运行机制等等,长期目标主要是明确值班律师未来的发展趋势即确立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发展方向。笔者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能正确推进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并最终推进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完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协商型诉讼模式的顺利转型。

伍茜[7](2020)在《智能司法演进历程与方法建构》文中认为智能司法是在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司法形态。它以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起点,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依托,强调以数据为中心、以智能化为目标,提升司法审判质效。但智能司法如何有效处理司法数据,达到符合司法规律的智能程度,这是智能司法建设的核心问题。在智能司法的演变历程中,所面对的核心问题表现为四方面现实难题:第一,智能司法与法院信息化、智慧法院等概念混淆,导致智能化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对象模糊不清;第二,司法智能化建设需不断突破原有审判规则,因而智能司法与传统诉讼在衔接上存在多重障碍;第三,智能技术嵌入司法而发生的功能替代及新功能,导致智能司法建设的冲突关系日趋显着,消除冲突并保障智能司法的向善发展成为一项建构原则;第四,智能司法的理想形态是司法自主决策,但人工智能如何模拟人类进行法律推理,这是人工智能与法研究面临的终极难题。智能司法建设在智能化发展历程中有三个发展阶段。从整个发展历程来看,智能司法建设是司法不断智能化的过程,它是一个涵盖司法改革、司法文化、司法权威以及裁判方式等多重因素的动态过程。司法智能化又可分为三个阶段:传统诉讼阶段、电子诉讼阶段、智能诉讼阶段。传统诉讼阶段主要依靠人的能动作用,实现司法效率的提升和保证司法公正。电子诉讼阶段开始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对审判组织内部的事务工作及审判工作作出分工,并不断优化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智能诉讼阶段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为司法应用开发出更多智能化功能模块。初期的智能系统以辅助型智能司法为功能定位进行研发,最终将朝着智能司法自主决策技术发展。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是对智能司法概念的辨析。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智能化的发展历程,智能司法相较于传统诉讼的特点。通过概念辨析,理清法治现代化建设中智能司法的阶段性任务。并将智能司法与传统诉讼相比较,解析当下智能司法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主要任务及问题应对。第二章阐述传统诉讼向智能司法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与困境,及重塑审判规则的必要性。这一部分内容是对智能司法建设起步阶段发展状况的分析,并提出智能司法建设的方向性观点,即回归司法本质。同时,着重阐明重塑审判规则的原因,通过重塑审判规则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智能司法建设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第三章讨论电子诉讼建设的条件、样态及由此产生的审判观念变革。智能司法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有可能长期推进、取得成果、持续完善。通过对当下以电子诉讼为代表的智能司法建设较成果进行分析,阐明电子诉讼建设既以司法改革为发展契机,还助推司法改革任务的实现,进而超越司法改革任务,有着独立于改革之外的建设目标。第四章围绕智能司法建构中产生的冲突关系,提出司法与科技实现有效融合的四方面突破口。智能司法建设在伦理道德、逻辑方法、预期功能、社会功能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与传统诉讼方式产生冲突。但通过制定智能司法应用的伦理框架进行制约、协调算法特征与司法价值、减少智能司法预期功能与客观功能的差距、发现智能司法蕴藏的新型社会调控功能等四方面举措,则有望实现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从而避免智能司法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功能异化的情形。第五章描述智能司法建设后期如何建成智能司法决策模式。智能司法决策模式以人类法官的三大裁判进路为基础,即事实认定中的直觉主义、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推理以及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逻辑是推理的前提,从逻辑嵌入司法裁判的方式可以发现,司法裁判与智能决策具有逻辑上的同构性。智能司法决策的法律推理及法律知识工程等前沿技术研究,有助于最终实现一种自主的司法决策模式。建设智能司法,尤其是实现智能司法决策,需打破学科对知识的界分,并在挖掘、提炼和掌握司法规律时采用跨学科综合研究方法。实现学科知识的交叉互通,将是智能时代赋予法律人的新使命。

熊杰[8](2020)在《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研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从默默无闻到走进人类日常生活,这是科技与产业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过去十年,互联网推动数据化、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计算机超级计算能力。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正在成为二十一世纪新技术革命的创新动能。随着人工智能手机、洗衣机、汽车、扫地机器人等融入人类生活,甚至是在某些领域战胜人类思维,比如阿尔法围棋等,可以肯定,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而且正在改变着我们的一切,也正在应用到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行业。实际上,人工智能已经渗入到我国法律及司法领域,各地司法机关研发应用的专家系统、“智慧法院”平台、“206工程”等不胜枚举,缓解了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效率缓慢等矛盾,极大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有助于司法公平和透明。但是司法领域具有严谨性、有序性、法律严肃性,而法律也具有保守型和滞后性,法律人工智能介入到司法实践将会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本文将会通过剖析法律人工智能的本质和其司法应用的内涵与可行性,以及对国内外法律人工智能理论研究和司法应用实践考察之对比,准确定位我国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不足之处,比如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的核心算法问题、作为我国法律人工智能基础的司法数据缺乏、技术的短板、算法的不透明与人才的匮乏等,从而创新性地为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科学性建议,合理定位法律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的角色,赋予其有限“机器人格”,让其有法可依,使得法律-工智能完美契合司法机关,与法官、检察官相互配合,促进现代互联网司法向未来人工智能司法顺利过渡与发展;同时也要明确因其致损、致害等错误行为所应归责的对象,使其违法必究,做到有职有责。此外,科学建设司法数据库、提高算法技术和培养复合型人才,也是推动“人工智能+司法”新形态发展的必要组成,未来新兴职业的出现也将为人才的输入提供新的动力。因此,解决好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不足,作为一个突破口和创新点,也就意味着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将有巨人前景。我们即将面临一个充满科技化智能的未来,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营养,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利用人工智能的“头雁”效应,搭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快车,用智能技术的外衣去装备法律知识的本体,推进智能技术与法律专业、司法领域的融合,用最前卫和理性的姿态去拥抱人工智能。

雷婉璐[9](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罗柳新[10](2019)在《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的虚拟化整合研究 ——以广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日益繁重,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的紧缺问题日益严重。通过建立虚拟部门,对碎片化分布的专业警种资源进行虚拟化整合,实现规模化作战、专业化分工、科学化增效的目的,是“向科技要警力”战略的一项有益尝试。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支“形散业务不散”的专业力量,提高警力的整体使用效率,提高单警的专业能力,缩小成员的水平差距。本文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对比法,通过对网安部门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的研究,对比了虚拟部门与传统职能部门的差异及优缺点、风险机遇,对比了政府虚拟部门与企业虚拟团队在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制约性因素的差异。本文将虚拟化整合出现的问题,归纳为信任问题、激励问题、管理质量问题。对制约性因素进行了筛选、确认,最终集中于沟通、激励的短板以及管理机制建设的滞后。上述制约因素在虚拟化整合本身异地办公、多头管理、指挥体系打乱等特点下,在虚拟部门协商式分工环境下凸显。在此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沟通、激励、质量管理方面的改善建议,希望通过发挥虚拟化整合的先天优势,弥补缺点,完善配套制度等多种举措,更好地解决整合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实现人力资源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二、办案,是工作的支撑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办案,是工作的支撑点(论文提纲范文)

(1)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智慧政法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推进智慧政法建设的意义
    (一)推进智慧政法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推进智慧政法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
    (三)推进智慧政法建设是服务社会民生的现实需要
    (四)推进智慧政法建设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五)推进智慧政法建设是提升政法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二、三明市政法机关开展智慧政法建设的探索实践
    (一)建成全国首家三明市网络生态治理中心
    (二)建立全国首个三明“e体+”智慧赋能中心
    (三)推动建设三明市社会治理指挥中心
    (四)推动建设政法跨部门办案管理中心
    (五)推动建设三明市政法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平台
    (六)服务数字产业发展
三、深化智慧政法建设的总体构想
    (一)以“雪亮工程”“智慧安防小区”“居安工程”为支撑,树立数据基础理念
    (二)以建设社会治理指挥中心为枢纽,树立数据融合理念
    (三)以建设网络生态治理中心为核心,树立生态治理理念
    (四)以建设政法系统跨部门办案管理中心为牵引,树立智慧办案理念
四、智慧政法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站位不够高
    (二)“数据烟囱”难推倒
    (三)网络安全有漏洞
    (四)精尖人才缺口大
    (五)资金保障不到位
五、推进智慧政法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突出顶层设计,打造智慧政法“战略工程”
        1. 汇集多方力量。
        2. 注重规划保障。
        3. 推进人才培养。
    (二)突出数据赋能,夯实智慧政法发展根基
        1. 做强数据资源。
        2. 搭建大数据基座。
        3. 建设一体化指挥中心。
    (三)突出实战引领,提升智慧政法内涵成效
        1. 拓展网络生态治理功能。
        2. 完善网络生态治理机制。
        3. 助力网络生态经济发展。
    (四)突出流程再造,搭建智慧政法“高速公路”
        1. 加强硬件支撑,建设集约化跨部门办案管理中心。
        2. 加强业务协同,建设一体化跨部门智慧办案平台。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错案的理论可能
    (一)认罪认罚与刑事错案
    (二)认罪认罚与价值选择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错案的经验考察
    (一)认罪错案的数据检索
    (二)认罪错案的实践样态
        1.事实认定错案
        (1)刑讯逼供类错案。
        (2)假案类错案。
        (3)单纯性认罪错案。
        2.法律适用错案
三、错案中的认罪类型及自愿认罪的影响因素
    (一)错案中的认罪类型
    (二)错案中认罪的影响因素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性审查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3)解读逮捕制度三个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谓“社会危险性”
二、何为“逮捕必要性”
三、“羁押必要性”何解
结语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一、处置权的意涵
        二、处置权的地位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正当程序
        三、监察独立
        四、处置协同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5)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改:“内卷化”效应纾解(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卷化”效应
    (一)“内卷化”的分析工具
    (二)谨防“内卷化”效应与改革的补短板
二、基础司改的效能分析
    (一)“去两化”的现实状况
        1. 去地方化不彻底。
        2. 去行政化不到位。
    (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1. 以编定额少动态。
        2. 遴选机制不合理。
        3. 绩效考核不科学。
        4. 交流任职不全面。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1. 案件监督不严密。
        2. 规范指引不完备。
        3. 组织机制不完善。
        4. 履职保障不完善。
三、综配司改的“锚定理论”
    (一)目标与结构的基准
    (二)117项改革事项完成
四、综配司改事项的主要类型
    (一)司法主体体系化建设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健全司法管理运行机制
    (四)综合法律服务供应体系
    (五)智慧司法和司法行政
五、“内卷化”效应整饬:深化综配司改
    (一)更多改变“半开门”的决策模式
    (二)更多改变“部门化”的推进方式
    (三)更多改革“短平快”的复制推广模式
六、迈向政法改革的关键议题
    (一)“政法改革”的全局思维
    (二)深化基础司改议题
        1. 健全司法责任制配套。
        2. 深化司法人事体制改革。
        3. 诉讼制度改革择点突破。
    (三)深化综配司改议题
        1.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体系。
        2. 优先推进智慧司法应用研发。
        3.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二、选题意义
        (一)改革关键时期
        (二)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
        (三)简约程序负担提高效率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比较研究法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过
    一、第一阶段:值班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第二阶段: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三、第三阶段: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对成熟
第二章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必要性分析
    一、把关作用——认罪真实
    二、保障作用——自愿认罚
    三、协助作用——保障协商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下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的派驻问题
        (一)值班律师派驻身份缺乏文书证明
        (二)值班律师资质未明确
        (三)值班律师最新派驻方式存疑
    二、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存疑
    三、值班律师的身份与权利困境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模糊
        (二)值班律师的权利有限
        (三)与辩护律师的权限区分不明确
    四、缺乏有效的值班律师运行机制
        (一)缺乏统一准入门槛
        (二)值班律师工作动力不足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保障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充分行使权利
        (一)规范值班律师派驻身份
        (二)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诉讼时间
        (三)明确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限与职责边界
        (四)落实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诉讼权利
        (五)建立有效的值班律师运行机制
    二、保障值班律师在《指导意见》背景下正确履职
        (一)会见
        (二)查阅案卷
        (三)提出律师意见
        (四)参与量刑协商
        (五)在场与签名
    三、确立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7)智能司法演进历程与方法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为何研究智能司法
    二、既有研究评述
    三、研究思路与创新
第一章 智能司法的概念与形成
    第一节 智能司法的概念辨析
        一、信息时代的智能司法
        二、多重驱动下的智能司法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智能司法
    第二节 智能司法的概念认知误区
        一、智能司法中的“机器人法官”
        二、智能司法中的“智能景观”
    第三节 传统诉讼的“非智能”困境
        一、传统诉讼中“案多人少”的困境
        二、传统诉讼中统一法律适用的困境
        三、传统诉讼中司法资源配置的困境
    第四节 智能司法对传统诉讼困境的应对
        一、智能司法对“案多人少”困境的应对
        二、智能司法对统一法律适用困境的应对
        三、智能司法对司法资源配置困境的应对
    小结
第二章 智能司法重塑审判规则
    第一节 智能司法与传统诉讼的冲突
        一、目的冲突:智能司法之场域延伸
        二、路径冲突:智能司法之流程再造
        三、属性冲突:智能司法之价值融合
    第二节 司法智能化的三重困境
        一、智能技术与司法的兼容困境
        二、智能司法应用的合法性困境
        三、智能司法算法的合理性困境
    第三节 智能司法倒逼审判规则重塑
        一、非线性认知司法裁判的规制
        二、智能司法算法黑箱的规制
        三、智能司法审判权运行的规制
    小结
第三章 智能司法的电子诉讼实践
    第一节 电子诉讼建设的先决条件
        一、电子诉讼建设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二、电子诉讼建设与地理区域的关系
        三、电子诉讼建设与诉讼主体的关系
    第二节 电子诉讼的现状及优化
        一、电子诉讼的基础模式
        二、电子诉讼的完善思路
        三、电子诉讼的最终样态
    第三节 电子诉讼审判观念的转变
        一、国家治理的去中心化
        二、审判组织的抽象化
        三、司法程序的精细化
        四、司法功能的效用化
    小结
第四章 智能司法构建中的冲突与融合
    第一节 智能司法的伦理道德冲突
        一、伦理道德的社会基础
        二、智能司法的伦理难题
        三、冲突与融合:智能司法应用的伦理框架
    第二节 智能司法的推理逻辑冲突
        一、人工智能与司法推理的逻辑异同
        二、技术话语对司法权运行逻辑的冲击
        三、冲突与融合:算法特征与司法价值的协调
    第三节 智能司法的预期功能冲突
        一、智能司法的预期功能
        二、智能司预期法功能的异化
        三、冲突与融合:实现智能司法的客观功能
    第四节 智能司法的社会功能冲突
        一、传统司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塑
        二、智能司法对社会成员法律思维的形塑
        三、冲突与融合:“理性法律人”的诞生
    小结
第五章 智能司法决策的实现路径
    第一节 智能司法决策的裁判进路
        一、事实认定中的直觉主义
        二、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推理
        三、疑难案件中的裁判权衡
    第二节 逻辑嵌入智能司法决策的方式
        一、法律逻辑的元理论:逻辑与规范
        二、法律逻辑适用Ⅰ:发现与证立
        三、法律逻辑适用Ⅱ:证成与模式
    第三节 智能司法决策的法律推理
        一、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
        二、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
        三、基于可废止性的法律推理
    第四节 智能司法决策的法律知识工程
        一、知识获取:法律知识经验的统合
        二、知识表示:法律知识与表示方法
        三、知识应用:面向认知计算的法律应用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8)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内涵及价值
    (一) 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内涵
        1.法律人工智能概念的提出及其界定
        2.法律人工智能与传统法官办案比较
        3.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内涵
    (二) 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价值体现
        1.促进司法公正和独立
        2.与传统法官、检察官互补
        3.助推法律适用与司法裁量的相对统一
二、中外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情况考察
    (一) 域外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现状
        1.国外法律人工智能理论研究状况
        2.国外法律人工智能实践状况
    (二) 中国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情况
        1.国内法律人工智能理论研究状况
        2.国内法律人工智能实践状况
三、我国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缺陷
    (一) 算法的设计存在缺陷
        1.人工智能的说理论证难题
        2.主观判断要素难以输入算法
    (二) 司法数据缺乏“量”与“质”
        1.量:司法裁判数据匮乏
        2.质:法律数据的客观性及其结构化存在缺失
    (三) 人工智能司法定位与责任归属不明
    (四) 法律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滞后
四、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 “人工智能+司法”前景
    (二) 完善我国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建议
        1.对法律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进行合理定位
        2.扩大法律数据来源并提高其质量
        3.完善并改进人工智能的算法技术
        4.加大投入培养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致谢

(9)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三)研究方法
    三、现有研究述评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三)道德责任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一)审理者的内涵
        (二)裁判者的内涵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一)事后追责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五)促进法官进步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10)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的虚拟化整合研究 ——以广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的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框架
    1.4 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2.1 概念界定
        2.1.1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2.1.2 人力资源
        2.1.3 虚拟化整合
        2.1.4 虚拟部门
    2.2 理论依据
        2.2.1 虚拟团队理论
        2.2.2 地方政府竞合理论
        2.2.3 人力资源配置理论
第三章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的现状
    3.1 虚拟化整合调查问卷
        3.1.1 调查问卷设计
        3.1.2 问卷调查地点和对象
        3.1.3 调查对象的总体情况
    3.2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概况
        3.2.1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简介
        3.2.2 网安部门人力资源分布情况
    3.3 人力资源队伍虚拟化整合的现实需求
        3.3.1 碎片化分布妨碍规模化调度
        3.3.2 粗糙分工降低效率和专业性
        3.3.3 人力资源实体整合困难重重
    3.4 人力资源队伍虚拟化整合的实践探索
        3.4.1 “广西支撑点”的纵向整合
        3.4.2 “贵港支撑点”的横向整合
        3.4.3 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的实效
第四章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虚拟部门成员相互信任度不足
        4.1.1 熟悉程度低,成员信任基础薄弱
        4.1.2 猜忌与竞争加剧跨地域合作分歧
        4.1.3 异岗价值难获共识制约精细分工
        4.1.4 合作共享遭遇地方保护主义掣肘
    4.2 虚拟部门的管理效能建设不足
        4.2.1 骨干管理能力不足制约规模提升
        4.2.2 能位错配阻碍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4.2.3 成员的主动性不足影响效率提升
    4.3 任务成果的质量问题逐渐凸显
        4.3.1 规模化作战中优质成果数量降低
        4.3.2 分工合作中劣质成果“滥竽充数”
        4.3.3 虚拟部门成员质量意识参差不齐
第五章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的制约因素分析
    5.1 虚拟部门缺乏配套的沟通管理机制
        5.1.1 政府间竞争影响合作沟通意愿
        5.1.2 传统沟通机制适应性调整滞后
    5.2 传统激励保障机制在虚拟部门失效
        5.2.1 传统激励措施脱离编制后失效
        5.2.2 绩效考核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5.2.3 重考核轻管理削弱绩效激励性
    5.3 虚拟部门的质量管理机制尚未完善
        5.3.1 规模化作战需匹配全面性管理
        5.3.2 分工制度隐藏“搭便车”漏洞
        5.3.3 虚拟部门指挥体系的权威未立
第六章 改善人力资源虚拟化整合效果的具体建议
    6.1 加强虚拟部门的合作沟通管理
        6.1.1 探索增强合作意愿的适配机制
        6.1.2 建立促进合作共识的协商机制
        6.1.3 完善畅通合作渠道的沟通机制
    6.2 完善虚拟部门的绩效激励管理
        6.2.1 建立统一的虚拟部门绩效目标
        6.2.2 提升虚拟部门绩效管理时效性
        6.2.3 制定科学的合作绩效分配方式
    6.3 推动虚拟部门的全面质量管理
        6.3.1 全面明确和落实合作分工职责
        6.3.2 规范和健全质量标准衡量体系
        6.3.3 从严从细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四、办案,是工作的支撑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智慧政法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 肖文波,熊纬辉. 公安教育, 2021(09)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J]. 董凯. 北方法学, 2021(05)
  • [3]解读逮捕制度三个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J]. 万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4)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5]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改:“内卷化”效应纾解[J]. 杨力. 中国法学, 2020(04)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问题研究[D]. 孙莹莹. 青岛大学, 2020(02)
  • [7]智能司法演进历程与方法建构[D]. 伍茜.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8]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研究[D]. 熊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4)
  • [9]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人力资源的虚拟化整合研究 ——以广西为例[D]. 罗柳新. 广西大学,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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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是工作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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