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这“收钱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李世瑞[1](2021)在《乡村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利益博弈与人情合作 ——基于甘肃省Z村的个案》文中研究说明
章光园[2](2020)在《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各类团体组织的设立,团体法在众多部门法领域中不断崛起,私法中逐渐形成了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二元主体结构,社员权价值日益凸显。肇始于罗马法的个体法研究已经很深入,而作为现代私法另一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中的团体法研究还有待加强。与之对应,作为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人格权,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制度建构也较为完善,而作为团体法上的社员权,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众多部门法,是团体法有效运行的基石,虽然具体社员权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例如公司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现代业主小区中的业主成员权研究,尤其是关于股东权的研究,更是成了理论研究热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有关社员权的基本问题研究,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这既与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明显不相称,而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因为没有社员权基础理论的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也很难深入,更难以达成理论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立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的区分,围绕团体法基本原理,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了历史和现实的梳理,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一般和个别的分析,理论与实证的考察,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私法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相吻合的社员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围绕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专章探讨了社员权入典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八章展开,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社员权范畴论”。本章解决社员权是什么的问题,解决如何认识社员权的问题,这应是社员权研究的逻辑起点。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要清晰认识社员权,就需要对“社”、“社团”、“社员”、“社团法人”、“个体法”、“团体法”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社员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相比,社员权具有现代性与高级性、综合性与多维性、实体性与程序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手段性与目的性、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社员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社员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私法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垄断,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统帅功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社员权也是非常普遍的私法权利,基本涵盖了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活的主要方面,几乎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社员权也是当前实现市域治理、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于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表面看只是一个称谓问题,但这背后触及到了社员权的本质理论,不宜用成员权代替社员权,以免增加理论混乱。第二章——“社员权演变论”。本章考察社员权在私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只有了解了社员权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员权的现在与未来。在私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法权利的流变是探寻私法发展轨迹的一条重要线索。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单向到多维、程序权利逐渐实体化到实体权利不断程序化、个体法上的权利到团体法上的权利、身份向契约到契约向“身份”的双向以及奴隶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近现代以来,私法权利发展的最大表现就是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围绕团体人格与社员(成员)人格独立及分离这一团体法基本原理,分析考察了罗马法个人主义本位下的团体无法明确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团体本身也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团体主义本位取向,在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中,团体与团体的成员有了明确的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出现了独立及分离。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总有,还处于所有权质的分割阶段,虽然具有浓厚的团体法因素,但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团体法。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中的团体成员权利可视为社员权的最早萌芽。与团体法产生相关的法制史事件,还有教会法上法人制度的出现。但是,从教会法的法人制度产生背景来看,法人仍然被看作是拟制的产物,没有出现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团体法的正式产生,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公司制的出现,股东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社员权的最早产生。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完成了社员权产生的临门一脚,该法典首次从团体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员权的立法规定,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制史源头,法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公司法立法表现突出,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也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更多的是各色各样的具体社员权立法。清末变法,我国经由日本主要借鉴吸收了德国的立法,清政府颁布的民律、公司律中都有社员权的规定,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节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这部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在适用。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很长一段时间,除婚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般性的私法基本没有,社员权就更是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非常活跃,虽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社员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社员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等的立法即是典型代表。第三章——“社员权类型论”。本章梳理分析了现行法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因为一般寓于个体中,个体展示了一般,要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出全面探讨,就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并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形态作出辨析,进一步明确社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具象思维构建的产物,虽然关于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也有抽象思维的痕迹,但整体上来看,社员权的具体权利规则的构建还是立足于不同的团体本身的,具体社员权之间的个性明显。所以,类型论在社员权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抽象地谈论社员权意义不大。同时,通过类型论,建立一个社员权体系,才能从中更好地抽象归纳出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社员权体系中,公司股东权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最为典型的社员权,为其他类型社员权的规则完善提供了指引和参照。业主成员权是现代业主小区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形态,不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是构建和谐美好的业主共同体关系的重要权利,对其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是一项重要而典型的社员权,尤其是当前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受到了高度关注,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集体经济成分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延续发展了下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间标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权利内容较为丰富,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代表。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绝大部分都变为公司,信用合作社社员权也就变为公司股东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既具有公司股东权的属性,又有一般合作社社员权的属性。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也是一种具体社员权,虽然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其他团体法人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社员权,包括经济法上的重要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其中也有大量的社员权形态存在,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权。志愿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慈善、志愿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者权利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社员权。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社员权,消费者的社员权只能在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团体中才能产生。现在流行的俱乐部、会员制营销模式中的会员权,虽有社员权的外表,但缺乏团体法的根基,不是团体法意义上的社员权。工会会员的权利、政党党员的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本质上还是社员权。第四章——“社员权本质论”。本章介绍了社员权相关学说,对学界有关社员权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明确提出了社员权的基本属性。社员权作为一类基本的私法权利,得到了绝大部分主流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得到程度不一的反映。极少数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社员权存在,他们认为,所谓的社员权,本质上还是社员个人在个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漠视了社员在团体中的社员(成员)地位与个体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作为团体的社员)不同。社员权否定说理论上根源于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否认说,过于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认为团体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压制,没有意识到团体自由是比个体自由更高的自由状态,是个体自由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便社员权肯定说内部,关于社员权的性质,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观点都有。关于社员权性质,目前存在着社员权所有权说、社员权债权说、社员权身份权说、社员权人格权说、社员权支配权说、社员权请求权说以及社员权形成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特征,但都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难以反映社员权的全貌。本文从整个私法体系来观察分析社员权性质,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并立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是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在私法上的自然延伸,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是具有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不同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分离行使不同,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在社员权的以上三项属性中,团体法属性是社员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他两项属性,对社员权的行使、救济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真正塑造了社员权品格,也是社员权能够成为基本私法权利的根本所在。第五章——“社员权构成论”。本章深入讨论了社员权的内部构成,对传统的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划分提出了批评,认为权利的划分不能以目的为标准,并严格遵循私法权利理论按内容对权利划分的一般标准,明确提出了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的社员权三分法。社员权三分法,是围绕最为典型的社员权提出的,这些典型的社员权包括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分法下的社员权,有的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还属于理论上的提炼,但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是可以成立的。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又统一在社员权名义之下,本身不存在主从、原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是一体共存的。从社员权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社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员义务,不过,在二者的关系中,社员权利处于主导地位。社员权的构建本身就是具象思维的,不同于其他的私法权利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所以,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体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在以上对社员权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将社员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权利作了深入比较,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再次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品格。第六章——“社员权变动论”。本章考察了社员权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过程,也即社员权的产生、取得、处分与丧失。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先有团体法人的成立,才有社员权的产生。本文首次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社团法人成立的一般原理,详细论证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社员权的产生,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存在价值。社员权的产生,实现了个体法向团体法的跃升。社员权的取得,表现为社员资格的取得,取得社员资格也就取得了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方式,大体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一种取得方式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情形。社员权作为私法权利,权利人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包括转让、质押与抛弃。社员权转让、质押一般发生在营利性团体中,因为这类团体中的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社员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团体解散、社员主体的消灭、除名、退社以及社员权的转让等。社员权的丧失,在团体法与个体法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与社员权的产生呈现反向运动,实现由团体法向个体法的回归。第七章——“社员权实现论”。本章继续从动态角度考察了社员权的行使、效力、侵害、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不同于个体法上的权利行使,社员权行使不仅会发生社员个体所预期的效果,而且最终会产生团体法上的效果。社员权在行使类型、行使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会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社员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社员权的行使通常都是在团体内部以集会的形式实现,其最终表现就是团体决议行为。团体决议行为已经完成了由社员个人行为到团体行为的转变,是形成团体意志、团体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团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评判的标准有决议的内容、决议的程序等。对于决议结果,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社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即使与自己的预期相违背也是如此,这就是团体的拘束效力。社员权的行使要遵守团体章程,否则要接受团体内部的社团罚。作为团体法上权利,社员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侵害主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救济模式等等。按侵害主体可划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按侵害对象可划分为侵害社员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社员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社员程序权的行为。与社员权的三大基本属性对应,社员权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作为基本的私法权利,社员权可以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团体法上的保护;作为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自我保护。考虑社员权的自我保护都是在团体内部通过集会功能实现的,所以理论上可将其一并归入团体法上的保护。司法是实现社员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员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当前的社员权司法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八章——“社员权立法论”。本章从法政策的角度,讨论了社员权的立法问题,尤其是社员权入典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条文的设计。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范,通常都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社团法人章节中,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社员资格、社员权行使、退社等。我国现行法上无社员权之名有社员权实,《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没有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以及商事特别法对具体社员权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我国在团体法的立法上已经处于落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出团体法应有的地位,强化团体法因素塑造,以充分反映团体法崛起的客观事实。民法典的编纂,为社员权入典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充分论证了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对学者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和官方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作了评析,整体上,学者建议稿更开明,基本都有社员权的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官方公布的草案明显要保守得多,总则编还是照搬《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规定了股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对社员权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处理好与章定(约定)社员权的关系,尊重团体自治,赋予团体活力。在社员权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纳总分结合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社员权基本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分则编、民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社员权规定。最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总则编社员权立法的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的立法建议。
陈迁美[3](2020)在《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机制研究(1912-1935) ——以会理县档案为中心》文中指出在民国初年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会理县因其川滇交界的自然地理位置和彝汉杂居的人文地理环境,出现了“军阀混战,匪患纵横”的局面,团练便趁机勃兴,并随局势的变化而发展,逐渐由“团练”发展成“团务”,其在基层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力从无到有、由小而大。民国十六年(1927)团务改革之后,刘文辉在其防区内建立起了军政合一的管理体系,团务系统兼具治安、行政和民政的职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民国时期会理县的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的介绍,第二章是对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主体的分析,第三章是对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场所——讲理公所的梳理,第四章是对基层解纷方式——理讲的阐述。第一章为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第一节对民国时期盛行于会理县的团练制度进行了介绍,会理县的团练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其在管理基层行政事务方面的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而大的变化过程;第二节介绍了团保系统与基层司法的关系,团保系统本就可以起到“排难解纷以息讼累”的作用,也会“因公成讼而滋讼端”,因为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这主要取决于被公推之“绅粮”这一群体的个人修养。第二章为基层解纷主体:绅粮。这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绅粮”的解纷传统进行了回顾。第二节为绅在基层社会中的角色,分别介绍了作为“局绅”的团务人员(局长、团总、团正),作为乡绅的乡约、客长,以及讲理员(亦称评议员)这几个群体。实质上,这些角色的参与者,绝大多数都为“绅粮”这一乡村精英群体。可见,由于会理县较为闭塞的地理环境,“绅粮”这一群体在民国前期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力一仍沿袭前清,他们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鼠牙雀角之细故的理息,免去了很多场民间械斗。第三章为基层解纷场所:各类公所。这些公所包括:讲理公所(城内讲理公所、城外讲理公所、各地方之讲理公所),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团务公断处和民事公断处。其中,城内讲理公所对应城内团务公断处,城外讲理公所对应城外团务公断处,地方之讲理公所对应地方之民事公断处。该制度是由前清的乡约制度发展而来的,在“排难解纷,以息事宁人”、“解除民众纠纷,免滋讼累”这个层面上的作用,与传统的乡约制度如出一辙。第四章为基层解纷方式:理讲。民国成立之后,会理县并未立即建立起新式法院,而是沿用旧有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模式,据会理县地方法院志的记载,其于民国三十年建立。而本文的时间节点是川政统一之前,在此时段内,会理县的基层解纷方式都是以理讲为主,审判为辅。对于理讲,大多数时候并非强制,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首人投报,向团务局、实业局、公安局等报告,或者直接向县署具控,但对于田土细故、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细微”之事,局署大多会批示报告人报经地方理剖息事。这便是官批民调式的互动。另外,还有地方辅助官府查明案件情况或者缉拿凶犯的互动模式。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提炼。总体上来讲,民国时期会理县的基层解纷方式是理讲与审判相结合的。因为县知事并非地方选举产生,所以县知事更换频繁,县级司法的黑暗程度甚至超过其他地方。而团务人员由地方公推,多为地方之绅粮,相对稳定,这或许是由“绅粮”这个群体本身的稳定性所决定的。这就使得人们更愿意将纠纷报经地方理息(或凭团理息,或报首人,或诉诸公所),所以在实践中,理讲解决的案件数量远超过审判解决的案件。
刘琪[4](2020)在《共同富裕视域下“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的集体成员权益研究 ——以江苏华西新市村为例》文中认为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前提和基础,其中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集体化村庄发展集体经济,推动共同富裕,相较于现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分散型村庄,集体化村庄在共同富裕方面取得的成就更为突出、更引人注目。中国作为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共同富裕能否实现。集体化村庄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概括为“确权不确地不确股”。这里的“确权”是指确认集体成员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权益,“不确地”是指不确认承包地及其“四至”也即不分田到户。这里的“权益”,则是指集体成员权益。华西新市村是实行“确权不确地不确股”土地产权制度也即走集体化道路的典型,且在共同富裕方面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享有“天下第一村”的美誉,故而本文基于江苏省华西新市村的实证调查开展集体成员权益之分析,分析华西新市村的致富之路与集体成员权益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为此笔者曾同导师以及另一位硕士研究生组成调研小分队,前往华西新市村对集体化村庄集体成员权益进行实地调研。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提前做好调研计划,继而随调研小分队驻点华西新市村进行观察调研和访谈调研。基于此,本论文的结构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系统阐释共同富裕和“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的集体成员权益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介绍集体成员权益的确认方式也即集体成员如何拥有成员权益,且区分核心成员(村民)和非核心成员(村民)两种类型进行归纳和概括;第三部分,基于实证调查阐释华西新市村不同类型的集体成员(村民)享有的相应权益的具体内容,并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观点和自身感悟,将集体成员权益分为实体性权益和程序性权益两个方面开展进一步的总结和分析;第四部分,基于华西新市村的实证调查,发现和归纳“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集体成员权益内含的问题:集体成员权益出现的经济问题、上层建筑问题、合理分配问题以及公平性问题;第五部分,基于前文所发现和归纳的问题,面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提出自己对于如何解决相应问题的浅见:发展集体经济、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分配制度以及培育新型农民。在共同富裕的视域下,将华西新市村与集体成员权益相结合进行研究,不仅丰富了关于集体成员权益研究的多样性,而且可以帮助人们厘清集体成员权益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为早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基础。
陈凌[5](2020)在《个人意识、自我认同与日常生活再造 ——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1978-2018)》文中指出本文以“日常生活”为主线考察了改革开放40年,广告生产融入社会进程的历史过程,并重点关注这一过程中,个人如何参与到广告生产的生活实践,以及个人意识生成与自我认同的影响问题。在此强调提出,本文研究的广告生产主要指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在本次研究讨论范围之内。之所以,选择“日常生活”作为考察广告史的线索,是因为既有研究常将广告作为社会生活影响的外部因素,对广告生产如何进入日常生活内部机理关注不足,对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社会实践过程关注比较有限。“日常生活批判”是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延伸。列斐伏尔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消费受控制的社会”语境下,日常生活已经沦为一种被规划的对象物,其中市场化与广告的力量尤为重要。广告理论家尤恩·斯图尔特(Stuart Ewen)的研究进一步推进此观点,并提出作为“社会生产的广告”概念。本文尝试以“日常生活批判”理论研究改革开放40年广告生产再造日常生活的社会过程史。本文认为中国广告业40年发展及其社会过程史,与西方消费社会语境并不完全相同,如何理解这一“不同”,并重估它与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的关联,是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广告业首先是国家推动,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的自上而下进入日常生活的过程,同时也是自下而上的意义博弈过程。加入WTO之后,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影响加剧,广告生产与日常生活的博弈关系逐渐打破,广告生产的“日常生活”逐渐成为个人实践的重要场域,并深刻影响个人意识和自我认同的形成。重新叙述这一过程,也是重新理解改革开放40年广告发展史的理论尝试。绪论部分将广告生产再造日常生活并抵达个人实践的过程建构为本文的理论框架。与主流研究以市场营销学和广告心理学为理论视角不同,本文以社会过程论为出发点,关注的是个人参与广告生产实践的意识生成与认同影响过程。这是绪论部分的理论逻辑和研究设想。第二章主要研究商业广告生产复归日常生活的时期(1978年一 1991年)。这一阶段,广告生产经历了由生产资料型广告向生活资料型广告为主的转向过程,与此同时,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日常实践过程也伴随集体价值向个人意识形成的转变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广告生产再造闲暇与工作“新关系”的日常过程(1992年一2001年)。这一阶段,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个人开始积极参与到广告生产的各类型闲暇生活实践中,个人开始认同广告生产的价值体系。第四章主要研究日常生活全面广告化,打造“生活方式”的社会过程(2002年—2009年)。加入WTO后,随着全球化和消费主义进一步影响,广告生产参与到媒体空间、城市空间的建构中,广告生产将日常生活具象为“生活方式”,这一过程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生活实践的程度加深,自我认同的反身性进一步显现。第五章研究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及其个人主义文化(2010年—2018年)。广告生产的智能化、计算化、精准化,使个人逐渐退缩到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中,自我认同的反身性进一步加剧,第五章的结论与第二、三章的研究形成对话关系。第六章对全文研究进行理论总结,并对这段历史考察提出反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广告生产再造生活实践,影响个人意识与自我认同的过程,既有融入全球化进程的趋同,也有自身实践的差异。理解异、同问题的过程,是重新理解改革开放40年广告史的补充视角。本文提出三点主要结论:首先,以日常生活批判理论搭建广告史的研究框架,补充了广告史研究的理论视角。其次,对不同时期个人参与广告生产实践的研究发现,80年代广告与日常生活互为建构的过程,对40年广告史研究的重要价值应得到重视。最后,文本将认同困境放置到全球化与现代性语境下探讨,是广告生产在全球化进程与中国语境下展开对话的尝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理论建设的新路径。
杰西卡·李特曼,倪朱亮[6](2019)在《视版权为财产时我们会忽视什么》文中研究表明版权学者们认为我们过去为之抗争的所谓版权之战名义上是作者、创作者利益与读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但是,现在我们愈发清楚这场战争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相反,真正的冲突出现在二十世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出版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以及其他中间商与作为二十一世纪版权市场强有力的参与者的数字服务商、平台之间。本文认为,至少有部分人主张二十世纪出版者与二十一世纪数字平台之间的冲突应当留待双方律师解决,而我们应当关注那些并未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当版权学者致力于讨论究竟是作者利益还是读者利益至上时,很显然我们已经错过了研究这场版权战争中那些让人难以理解的问题的最佳时机。比如,所有论述都认为作者在版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但是,事实上版权法几乎没有赋予作者权力,也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金钱回报。相反,中间商拥有版权,并构建许可体系,以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同时缩减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对于这一点,版权学者的认识一贯十分肤浅。该原因在于法律人士理所当然地认为版权就是财产,财产权通过自由转让可以使受让人取得原权利人的地位。通过比较创设法定版权并将权利集中到出版商、印刷商手里的1710年英国安娜法令与对美国剥夺印第安人土地起着关键作用的1887年道斯法案,本文从中抽离出相一个相同的寓意,即若将某些事物归为可以自由转让的财产权的话,其结果往往会反映或者恶化财富与议价能力之间的悬殊差异,而有关财产权的法律信条极易让我们忽略这个结果。
陈春梅[7](2019)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引入民营资本,充分发挥公私不同属性资源的优势,从而激发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随着经济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这种理念渐渐渗透到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公办高职习惯了“养尊处优”且担心与民营企业合作有损公益形象或导致国有资本流失,而民办高职由于被视为“二等公民”难以吸引优秀企业合作,使得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往往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是否可以探索一种新的办学体制以激发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让不同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2014年,国务院正式提出鼓励各类办学主体以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办学,并明确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而拉开了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序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指由来自公共和私人部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以多种要素共同举办职业教育,具有多元产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且不同产权主体共同治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特点。国务院倡导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不同属性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案例院校的调研,梳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现状并着重探究其内部治理。相比于国外,当前我国关于公私合作办学的实践较少,相关研究也有限。研究中选取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两大机构——社区学院(大都会学院)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戴维瑞教育集团和阿波罗教育集团)的典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以拓展研究的国际视野。研究发现:社区学院的公私合作不涉及产权。各方通过签订协议保护举办者权益;社区学院非常重视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企业为了人才培养愿意大力投入办学。研究还发现,大型营利性教育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构建相对完善。董事会是集团实现内部治理的载体,因此必须强调董事成员构成的科学性,包括董事成员学历背景、职业背景的多样化,且独立董事和女性董事应占一定比例。为了保障机构规范、有序运行,这些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行保障制度。与国外公私合作办学不同,我国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涉及产权问题,且产权结构影响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然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权大小与话语权大小不一定呈正相关。政府的产权占比可能很小,但却拥有较大话语权。因此,不能完全套用经济的产权逻辑分析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类似,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在于构建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它的独特之处在于:作为教育组织,高职院校需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其内部治理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应借鉴现代大学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其内部治理又应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的合理内核。本研究立足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从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和宏系统分析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内部治理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处的不同层面及同一层面不同要素相互作用的环境。与此同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其内部治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明确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律地位和法人属性、保护各举办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第二,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首先,提高董事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董事(理事)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来自法律、财务、会计、管理及教育等多种职业背景。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校友、教师、学生、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并实行监督权。此外,应增加独立董事(理事)和独立监事的比例。其次,职业校长(院长)由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且职业校长(院长)的激励方式应多元化。还要正确处理董事会(理事会)、职业校长(院长)、党委及监事会等之间的关系;第三,制定、修订和完善学校章程、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以推动高职院校实现依法依规治校、治学。今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内部治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制衡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当然,对这种新的办学体制的探索,一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如独立法人的问题、举办者与校长(院长)关系的问题、产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董事会(理事会)中教师和学生代表的问题等。这些问题有待高职院校在后续的改革探索中,由学者进一步跟踪研究。
杨志芳[8](2019)在《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文中认为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分布民族类别众多,全境范围内居住着含汉族在内26个民族,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多民族省份。清代及民国时期,大量产生和形成于云南地区的契约文书,承载着丰富的少数民族元素,表明契约文书已深深嵌入当时云南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清代及民国云南契约文书,记录着云南少数民族百姓从买卖、典当财物的经济交往活动,到婚丧嫁娶和分家析产的婚姻家庭活动,再到投师学艺和人口买卖的身份活动,内容涵盖少数民族百姓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们是云南少数民族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法律实践留下的最原始真实的痕迹材料,忠实记录清代、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制度与云南民间习惯法,以独立姿态与国家主流意识并行,封存着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史原貌。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借助清代及民国云南契约文书,挖掘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辅之以国家法典律令的规定作参照对比,呈现云南民间各族百姓日常生活如何在由国家法和云南民间习惯法构成的法律制度约束牵引下展开,分析总结多元结构的法律制度如何回应和表达云南民间日常生活的核心问题,如财产、婚姻、家庭、就业等问题。最终,理解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在云南各族百姓日常生活开展过程中的复杂互动关系,归纳总结出对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具有启发意义的经验。因为契约文书记录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是零散的,不成系统。为了消除这一遗憾,本文在第一章对清代、民国时期云南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制结构这一宏观语境进行勾勒,希望通过这样的处理,能够将原本“零碎”的生活片段串联起来,并且能够在局部和整体之间形成一种理解和解释上的互动。本文第二章对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记录的云南各族百姓财产交易实践进行分析,梳理呈现财产交易实践中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为后面挖掘发现完整的云南民间财产交易法律制度做铺垫。在本文第三章中将第二章梳理总结出的云南民间财产交易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对照,挖掘发现由契约文书承载,产生自清代、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实践的主要法律制度,具体包括:财产制度、田宅契约制度和财产交易中的“第三方群体”制度。它们产生于民间各族百姓的财产交易实践,同时又反作用于民间各族百姓财产交易实践;它们与国家法不完全一致,是关于财产、财产交易、财产契约的国家法在实践中被照搬或改造后的产物,是民间财产交易实践中的“活”法;它们是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的复合体。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继续沿用相同研究思路,把国家法对婚姻家庭的规定与契约文书记录的清代、民国云南少数民族家族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对比,梳理总结出实践中的丧葬、分家、婚姻、继嗣活动真正遵循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法对手工业和商业的规定与契约文书记录的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投师学艺、入职就业、人口买卖、商业法律实践相结合对比,梳理总结出实践中真正调整规范投师学艺、入职就业、人口买卖、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最终发现,它们是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互相渗透、彼此借鉴之后的复合体。在结语当中,指出规范和调整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日常生活的法律制度由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构成,当然并非两者简单相加,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冲突与共识并存。还对清代、民国云南日常法律生活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了探讨,指出清代和民国时期,在云南民间日常生活中实际发挥调整与约束功能的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是同质的,都具有显着的封建法制属性,具体表现为:宗法家族色彩强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契约行为依旧具有明显的“人格化”特征;封建土地所有制仍占据土地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到了民国时期,这种法律制度的非主体部分开始呈现微弱的近代化发展趋势,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定体现;平等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一定认可和落实;商事法律制度开始近代化演进。最后,将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得到的有益启示总结为:第一,应当正确认识国家法的社会控制能力;第二,必须正确对待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习惯法;第三,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应当适当吸纳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习惯法的合理因素。
陈清楠[9](2019)在《中国新生代电影中的漂泊者形象研究》文中指出漂泊行为和时代的变革紧密相关,漂泊者作为时代的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新世纪以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漂泊者,新生代电影也开始聚焦在他们身上。社会变革时期,透过漂泊者的这扇窗,不仅能关注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与精神体验,思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人与社会之间的裂痕,更应看到漂泊行为背后丰富多元的意蕴:新旧文化的更替、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的博弈、城乡间的差距。本文的第一章为漂泊者形象及其概述,先对漂泊者形象进行界定,梳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电影中漂泊者的特征,分析了新生代电影中产生漂泊者的原因。第二章论述了漂泊者形象的分类,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分为两大类。从物质层面来看,可把漂泊者分为无薪阶层、低薪阶层、工薪阶层和高薪阶层。从精神层面来看,可将漂泊者分为异化者和抗争者,背叛者和归家者。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漂泊者形象的塑造策略,论述了漂泊者因为文化观念的不同造成的外部矛盾、心理冲突和视听呈现。最后一章阐述了漂泊者形象的文化价值,对于个体生命价值的彰显和亚文化的书写。探析了漂泊者背后的社会意义,漂泊者面临的生存困境、身份困境以及对现实的直视与反思。
徐涛[10](2018)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问题的研究 ——以R小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变革,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小区物业管理领域内不断发展并实践着。然而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领域,对这一类组织的褒贬是不一的。有称其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先声”者,也有认为其可能“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本文通过对R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长达6年的观察和思考,运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理论和观点,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结论,并提出一些治理类的政策建议。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的实践中,至少含有四个参与主体,三个“两两”互动关系和两个“委托——代理”问题。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1.以业主居民为代表的市场买方、物业服务接受者;2.以物业公司为带代表的市场供方、物业服务提供者;3.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业主组织、业主权益的维护者;4.以居委会、街道部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则是监督者、协调者和托底者。三个“两两”互动关系是指:1.“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投诉反馈的互动关系;2.“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参与、沟通、表达、决策、执行、反馈的邻里间互动关系;3.“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博弈、协同以及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关系。两个“委托——代理”问题是指:1.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通过投票选举而产生了“代表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如何规范权力的行使边界及权力制约的方式等问题;2.业主组织代表业主全体和物业公司之间依据合同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后,实务中如何促使物业公司按约执行、规范其小区管理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城市小区业主组织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来说,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问题、内外部制度结构搭建问题、业主组织力的维持问题是困扰业主委员会建设的三大屏障。从内外部制度结构搭建来看,“冲突——整合”式的制度化完善过程可能是其路径,也是保障其组织效能、实现以其为中心的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从业主组织力的维持来看,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和博弈密度,可能是可信赖程度形成和不断加深的基础,也是确保其组织稳定性和组织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从业主组织所代表人群的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问题来看,如何协调内外部关系,特别是如何坚持在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同时在一些问题上做到独立决策乃是其难点。从这一点上来说,业主委员会确实有可能称得上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它确实有可能在一些问题上以“伙伴”的身份出现来和政府协商。当然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可能在施政行为上并不一定和党的领导思路完全相合。因此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思路理念,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不动摇,以事实为准绳、以民生为底线,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体中的大多数构建表达渠道,谋求物质福利、精神财富,并始终坚持实践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以避免组织中的个人或是成组织化的“腐败”、“懒政”之行为的冒头,如此则有可能做到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不动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此外,本文还发现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会发生由网络到实体的对抗能级下降,以及从直接议事到代议的表达能级下降。由此推测可能存在的定律:即越是抽象和直接的议事空间,由于其外在制约少,因此其表达的能量越强;而在越是多媒(多重感官分散精力)的议事空间,由于其制约增多,因而表达能量被转移和分散的可能性增大,实际的表达能级也就变弱。
二、关注这“收钱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注这“收钱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2)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团体法时代的崛起 |
二、社员权价值的凸显 |
三、社员权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四、本文研究的缘起与体系安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 |
第一章 社员权范畴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概念 |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
二、社员权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属性 |
一、社员权的特征 |
二、社员权的分类 |
第三节 社员权的意义 |
一、社员权在私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二、社员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发挥 |
第四节 “社员权”抑或“成员权”? |
一、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使用沿革 |
二、主张使用成员权替代社员权的观点及理由 |
三、对上述观点及理由的评析 |
四、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员权演变论 |
第一节 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
一、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考察 |
二、私法权利发展演变规律的现象描述 |
第二节 罗马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个人主义本位的罗马法 |
二、团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日耳曼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团体主义本位的日耳曼法 |
二、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 |
第四节 近代以降两大法系上的社员权 |
一、大陆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二、英美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第五节 我国法律上的社员权 |
一、社员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员权类型论 |
第一节 类型论的价值与社员权的体系 |
一、类型论的价值 |
二、社员权的体系 |
第二节 公司股东权 |
一、股东权的法律属性 |
二、股东权的内容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一、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五节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二、信用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 |
四、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 |
第六节 其他团体法人中的社员权 |
一、市场中介组织中的社员权 |
二、志愿者的权利 |
三、消费者权利算不算社员权? |
四、各种俱乐部、会员组织中的会员权 |
五、具有一定公法色彩的团体组织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员权本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学说与性质论争 |
一、社员权相关学说 |
二、社员权性质论争 |
第二节 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私法上的基本权利 |
三、社员权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 |
第三节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
二、社员权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 |
三、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 |
第四节 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员权构成论 |
第一节 社员权传统分类理论的不足与突破 |
一、权利、权能、权限还是权益? |
二、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二分法检讨 |
三、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三分法的提出 |
第二节 社员人身权 |
一、社员人身权的表现 |
二、社员人身权的属性 |
第三节 社员财产权 |
一、社员财产权的表现 |
二、社员财产权的属性 |
第四节 社员程序权 |
一、社员程序权的表现 |
二、社员程序权的属性 |
第五节 社员的义务 |
一、社员义务的类型 |
二、社员义务与社员权利的关系 |
第六节 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特殊社员的类型 |
二、特殊社员的权利 |
三、特殊社员的义务 |
第七节 社员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附录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社员权变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产生 |
一、团体法人的成立 |
二、社员权的产生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取得 |
一、社员资格的认定 |
二、社员权的取得方式 |
第三节 社员权的处分 |
一、社员权的转让 |
二、社员权的质押 |
三、社员权的抛弃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丧失 |
一、社员权丧失的情形 |
二、社员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附录1 :团体法构造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 |
附录2 :从李国庆“夺权”事件看夫妻股的法律属性 |
第七章 社员权实现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行使 |
一、个体行为与团体效果 |
二、社员权的行使类型 |
三、社员权的行使方式 |
四、社员权的行使限制 |
第二节 社员权的法律效力 |
一、社员权独立行使的效力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 |
三、社员权的限度与社团罚 |
第三节 社员权的侵害 |
一、侵害社员权行为的定性 |
二、侵害社员权的行为类型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保护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保护 |
二、团体法上的保护 |
三、社员权的自我保护 |
第五节 社员权司法的实证考察 |
一、社员权司法的现状描述 |
二、社员权司法的难点梳理 |
三、社员权司法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社员权立法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
一、国外社员权立法的概况 |
二、我国社员权立法的百年检讨 |
三、对比和启示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与社员权立法 |
一、21世纪民法典应当具备的品格 |
二、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完善 |
一、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评析 |
二、民法典草案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与主张 |
第四节 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 |
一、社员权的立法模式 |
二、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 |
本章小结 |
附录 :民法典总则编宜明确规定社员权 |
结论与建议 |
一、统一概念 |
二、确立性质 |
三、赋予地位 |
四、加强保护 |
五、加快立法 |
六、推进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机制研究(1912-1935) ——以会理县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 |
第一节 民国会理县团练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 |
一、团练制度的建立 |
二、团练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团保系统与基层司法的关系 |
一、排难解纷以息讼累 |
二、因公成讼而滋讼端 |
三、“军-绅”政权下的息讼与滋讼 |
第二章 基层解纷主体:绅粮 |
第一节 基层社会中的绅与粮 |
一、绅粮的定义 |
二、集众议举的绅粮 |
三、排难解纷的绅粮 |
第二节 绅在基层社会中的角色 |
一、局绅:团务人员 |
二、乡绅:乡约、客长 |
三、职绅:讲理员 |
四、角色转换与兼任 |
第三章 基层解纷场所:各类公所 |
第一节 讲理公所 |
一、讲理公所的建立 |
二、讲理公所的发展脉络 |
三、讲理公所的组织架构 |
第二节 公断处 |
一、团务公断处 |
二、民事公断处 |
三、公断处与讲理公所的关系 |
第三节 其他公所 |
一、团甲公所 |
二、乡镇公所 |
第四章 基层解纷方式:理讲 |
第一节 会理县档案中的理讲 |
一、理讲的主体 |
二、理讲的范围 |
三、理讲的效果 |
第二节 理讲与审判的互动 |
一、民间理剖后告官府 |
二、官府批回民间调处 |
三、民间辅助官府办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共同富裕视域下“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的集体成员权益研究 ——以江苏华西新市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界说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内涵界定 |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 |
二、“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的内涵 |
三、集体成员权益的内涵 |
第二节 理论依据 |
一、共同富裕理论 |
二、农村集体所有制理论 |
三、集体成员权理论 |
第三节 共同富裕与集体成员权益的关系 |
一、完善集体成员权益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
二、共同富裕为完善集体成员权益指明方向 |
第二章 华西新市村集体成员权益的确认 |
第一节 华西新市村集体成员权益的确认 |
一、华西新市村核心成员权益的确认 |
二、华西新市村非核心成员权益的确认 |
第二节 华西新市村集体成员权益的特殊类型 |
一、关于出嫁女的集体成员权益确认 |
二、关于新增人口的集体成员权益确认 |
三、关于大学生的集体成员权益确认 |
四、关于现役军人的集体成员权益确认 |
第三章 华西新市村集体成员权益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华西新市村的实体性权益 |
一、职位选择权益 |
二、薪酬分配权益 |
三、别墅获得权益 |
四、集体福利权益 |
第二节 华西新市村的程序性权益 |
一、知情权 |
二、参与权 |
三、监督权 |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第四章 “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成员权益问题归纳 |
第一节 集体成员权益的经济基础问题 |
一、钢铁厂发展急需转型 |
二、旅游业发展颇具争议 |
第二节 集体成员权益的上层建筑问题 |
一、强人领导模式 |
二、家族势力庞大 |
第三节 集体成员权益的合理分配问题 |
一、福利分配不公 |
二、收入差距较大 |
第四节 集体成员之间的公平性问题 |
一、“搭便车”现象严重 |
二、新老村民差距明显 |
第五章 完善集体成员权益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发展集体经济 |
一、发展农村特色产业 |
二、坚持集体经济模式 |
第二节 加强民主管理 |
一、完善选举工作机制 |
二、完善干部队伍建设 |
三、明确组织机构职能 |
第三节 完善分配制度 |
一、完善工资收入制度 |
二、完善分配标准制度 |
第四节 培育新型农民 |
一、培育农民主体意识 |
二、培育农民创新意识 |
三、培育农民共同体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个人意识、自我认同与日常生活再造 ——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思考缘起、概念界定及逻辑起点 |
一、思考缘起 |
二、逻辑起点与概念界定 |
第二节 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
一、问题提出 |
二、相关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对既有成果的分析与本文研究的关系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和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内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从集体价值到个人意识: 广告生产复归日常生活(1979-1991) |
第一节 重启与转型期的集体价值取向(1979-1983) |
一、政治主导或意义互构: 由《人民日报》的一条广告说起 |
二、集体价值取向: 《光明日报》的广告生产(1979-1983) |
第二节 广告生产的生活“新叙事”(1983-1991) |
一、家居生活新想象: 松下电器橱窗广告 |
二、流行文化新表达: “燕舞之歌”广告 |
三、儿童日常新游戏: 变形金刚的软性广告 |
第三节 博弈·徘徊·参与: 个人意识在广告实践中复苏 |
一、“家居生活”与广告实践: 博弈协商的现代生活认同 |
二、自我价值表达的广告实践: 社群分享与青年认同 |
三、偶像崇拜与儿童广告实践: 现代工业与文化认同 |
小结 |
第三章 建构工作-闲暇新关系: 广告生产的生活情境(1992-2001) |
第一节 广告生产与闲暇生活价值 |
一、家庭空间市场化: 顺德碧桂园广告项目 |
二、闲暇与“美好生活”: 宝洁的中国调查与洗发水广告 |
三、整合统一的劳动者日常: “逆流而上”的大宝广告 |
四、闲暇与购物关联的“生活想象”: 家乐福的陈列式广告 |
第二节 在广告情境中“生活”: 角色、消费实践与认同 |
一、角色转换与等级认同: 个人参与碧桂园广告生产的实践过程 |
二、能动消费与互构的“生活”认同: 个人参与宝洁广告生产实践 |
三、平民认同: 个人参与大宝广告生产的实践动机 |
四、现代购物体验的“生活”认同: 个人参与家乐福广告生产实践 |
第三节 再思考: 作为“工作-闲暇”分割的广告生产 |
一、虚假补偿: 被广告生产分割的孤立“闲暇” |
二、大宝“逆流”: 试图构建“工作-闲暇”统一的日常情境 |
小结 |
第四章 重塑“生活方式”: 日常生活的广告化(2002-2009) |
第一节 打造“生活方式”: 日常生活的广告化过程 |
一、休闲生活的广告效果: “不打广告”的星巴克及广告生产 |
二、媒体时、空型塑生活圈广告地图: 分众传媒的广告生产 |
三、城乡差异与老年生活广告化: 脑白金的“十差广告”奇迹 |
第二节 广告化生活实践: 消费者到“生活者”认同 |
一、“生活者”的自我表演: 广告化的个人“闲暇” |
二、“生活者”的生活圈广告实践: 延长的时效与分化的认同 |
三、城乡关系与子女广告实践: 家庭新关系与情感认同 |
第三节 再思考: “生活方式”作为“生活者”认同来源 |
一、空间、技术与家庭情感的广告化:“生活方式”的实践性 |
二、“生活方式”: 解体与重构的“生活者”认同的框架 |
小结 |
第五章 广告生产再造“个人化”生活(2010-2018) |
第一节 广告生产再造的“个人化日常” |
一、“狂欢节”与幸福“日常”: 十年“双11”广告项目(2009-2018) |
二、“我”的困境“日常”: “11度青春”广告生产项目 |
三、温情的“日常”: 《爸爸去哪儿》中的内容化广告生产 |
第二节 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实践 |
一、“抢红包”与“分享”: 个人时间的“主题化”狂欢实践 |
二、制造话题与强制返场: 以广告生产的个人“日常”引导实践 |
第三节 再思考: 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与意识危机 |
一、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与抽象的自我意识 |
二、个人意识危机: 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政治 |
小结 |
第六章 认同困境: 对广告生产再造日常生活的反思 |
第一节 广告化日常与自我认同困境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广告生产与日常实践 |
二、自我认同困境的不同内涵与价值对话 |
第二节 反思: “趋同·差异”的认同困境来源及历史启示 |
一、趋同与差异的认同困境来源 |
二、对认同困境的反思及其历史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7)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混合经济”的发展 |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 |
三、“混合所有制”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渗透 |
第二节 研究缘起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与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可靠性 |
五、研究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研究依据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三、对已有研究的思考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生态系统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第三方视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公私合作及其内部治理的研究与启示 |
第一节 社区学院公私合作探究 |
一、概况简介 |
二、案例分析 |
三、特征归纳 |
四、启示 |
第二节 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公私合作 |
一、概况筒介:营利性高等教育发展前景不乐观 |
二、案例分析:普渡大学收购卡普兰大学 |
三、启示 |
第三节 营利性高等教育内部治理 |
一、戴维瑞教育集团内部治理 |
二、阿波罗教育集团内部治理 |
三、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 |
第一节 内涵、特征及其二元选择 |
一、概念解读 |
二、主要特征 |
三、二元选择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一、企业的利益诉求 |
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
三、不同利益诉求的博弈 |
第三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趋势及相关建议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发展趋势 |
三、相关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内部治理的影响因素、组织机构及其运行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影响因素 |
一、政府的支持 |
二、校长的魅力 |
三、产权的设计 |
四、文化的交流 |
五、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 |
六、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 |
一、董事会(理事会)决策 |
二、校长(院长)及各职能部门执行 |
三、党委及监事会监督 |
四、运行制度保障 |
第三节 激励约束机制 |
一、校长(院长)年薪制 |
二、管理层及骨干教师持股 |
三、教师薪酬、发展空间及退休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部治理的分析、发展趋势及“悬置”的问题 |
第一节 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缺失 |
二、组织机构作用的发挥不充分 |
三、运行保障机制不完善 |
第二节 发展趋势预测 |
一、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
二、组织机构及其运行保障机制更为完善 |
第三节 “悬置”的问题 |
一、关于独立法人的问题 |
二、关于举办者与校长(院长)关系的问题 |
三、关于产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 |
四、关于董事会(理事会)中教师和学生代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
致谢 |
(8)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价值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价值 |
二、概念辨析 |
(一) 关于“契约文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二) 对“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理解 |
(三) 对法制的理解 |
三、学术回顾 |
(一) 契约文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 |
(二) 契约文书与地方法制史研究 |
(三) 契约文书与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 |
四、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 |
(一)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概况 |
(二)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特征 |
五、研究方法与核心观点 |
(一) 研究资料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核心观点 |
六、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一) 创新点 |
(二) 难点及对策 |
第一章 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形成的社会背景 |
第一节 清代云南社会概况(1681-1911年) |
一、政治概况 |
二、经济概况 |
三、法制概况 |
第二节 民国云南社会概况(1911-1949年) |
一、政治概况 |
二、经济概况 |
三、法制概况 |
第二章 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第一节 清代及民国云南财产交易契约概况 |
一、概念界定 |
二、少数民族元素 |
三、交易财产种类 |
四、交易类型 |
五、契约形式与结构 |
第二节 买卖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契约名称与交易本质 |
二、买卖标的以田宅为主 |
三、“多变”的卖价 |
四、众多的买卖参与者 |
五、真假难辨的立契原因 |
六、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七、必不可少的违约责任 |
八、含蓄的“契约自由”精神 |
九、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买卖实践 |
第三节 典当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契约名称与“典”“当”本质 |
二、“典当”中流转的田宅权利 |
三、典当交易的参与者 |
四、被典当的田宅 |
五、赋役负担问题 |
六、回赎与加找 |
七、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典当实践 |
第四节 租佃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土地租佃 |
二、房屋租赁 |
三、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租佃实践 |
第五节 借贷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 |
二、借贷标的和利息 |
三、债权担保 |
四、少数民族特殊的借贷实践 |
第三章 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契约文书中的财产法律制度 |
一、财产权概念 |
二、财产构成 |
三、不断分化的土地权利 |
四、财产交易主体 |
五、少数民族参与的财产交易 |
第二节 契约文书中的田宅契约法律制度 |
一、不确定的“田宅四至” |
二、必不可少的立契原因 |
三、“私契”的法律效力 |
四、契约形式所体现的“利”“义”观 |
五、“先问亲邻”与契约自由 |
第三节 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群体”制度 |
一、“第三方群体”界定 |
二、“第三方群体”的作用机理 |
第四章 宗族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家族生活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清代民国云南宗族文书概况 |
一、宗族文书的性质 |
二、宗族文书的主要种类 |
第二节 丧事账单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丧事活动与法律制度 |
一、丧事账单记录的少数民族丧葬活动 |
二、丧事账单中的家族丧葬活动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分家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分家析产与法律制度 |
一、分家书记录的少数民族分家析产 |
二、分家书中的分家析产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婚姻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婚姻与法律制度 |
一、婚姻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婚姻 |
二、婚姻文书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继嗣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收养继承与法律制度 |
一、继嗣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继嗣 |
二、继嗣文书中的继嗣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其他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日常活动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师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学艺就业与法律制度 |
一、师约文书记录的民间投师学艺及入职就业 |
二、师约文书中的投师学艺及入职就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卖身契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人口买卖与法律制度 |
一、契约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人口买卖 |
二、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商业企业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商业活动与法律制度 |
一、契约文书记录的民间商业活动 |
二、契约文书中的商业活动法律制度 |
结语 |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总体分析 |
二、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发展趋势 |
三、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几点启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中国新生代电影中的漂泊者形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漂泊者形象及其概述 |
第一节 漂泊者形象界定及概念辨析 |
一、漂泊者的界定 |
二、漂泊与流浪辨析 |
第二节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影中的漂泊者形象概述 |
第三节 新生代电影中的漂泊者形象出现的原因 |
一、社会语境 |
二、文化语境 |
三、导演的个人经历 |
第二章 漂泊者形象分类 |
第一节 漂泊者形象的物质分类 |
一、无薪阶层:游走城市的逃离者 |
二、低薪阶层:艰难谋生的打工者 |
三、工薪阶层:摆脱落后的归家者 |
四、高薪阶层:向城求生的成功者 |
第二节 漂泊者形象的精神分类 |
一、陌生观念下的异化者与抗争者 |
二、情感世界中的背叛者与归家者 |
第三章 漂泊者形象的塑造策略 |
第一节 文化观念的冲突 |
一、人际间的矛盾 |
二、人与社会的博弈 |
第二节 漂泊者的心理冲突 |
一、寻找与失去 |
二、道德与欲求 |
三、反省与救赎 |
第三节 视听呈现 |
一、外形:不修边幅与打扮时尚的差异 |
二、交通工具:物质条件与社会阶层的载体 |
三、方言:外来者自信与自卑的展示 |
四、台词:性格与心迹的外化 |
第四章 漂泊者形象的文化价值及社会意义 |
第一节 漂泊者背后的文化价值 |
一、个体生命价值的彰显 |
二、对中国社会文化的真实写照 |
第二节 漂泊者背后的社会意义 |
一、生存困境及身份困境 |
二、对现实的直视与反思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问题的研究 ——以R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社区治理的研究 |
二、有关物业管理的研究 |
三、有关业主组织的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参与式观察法 |
三、实证研究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 |
三、今后继续研究的方向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社区治理 |
二、物业管理 |
三、业主组织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理论 |
第三章 R小区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物业管理的综述 |
第一节 R小区概况 |
第二节 R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及发现的问题 |
一、R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历程 |
二、R小区业主委员会内部的运行 |
三、WK物业工作人员在R小区中表现出的问题及分析 |
四、R小区业主的行为表现的部分整理与分析 |
第三节 R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主要结构 |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间联系的概述 |
二、R小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治理结构网评述 |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参与城市社区物业管理问题剖析 |
第一节 从制度发展的观点分析 |
一、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形成 |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演变与发展 |
三、社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评述 |
第二节 从“委托——代理”的观点分析 |
一、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三、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得到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共性问题 |
一、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制度结构的不完善、发展思路的不坚定 |
二、两组“委托——代理”关系的精细化制度构建尚未完成 |
第五章 国内外小区物业管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的经验借鉴 |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模式的小区管理案例 |
二、业主自治模式的小区管理案例 |
三、街道、居委会直接聘用物业公司的管理模式案例 |
第二节 国外的经验借鉴 |
一、新加坡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二、日本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三、美国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第六章 R小区治理走出困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结构——功能”的机制运行 |
一、城市社区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不断实践和整合完善 |
二、构建人性化、差异化的业主管理制度 |
三、逐步将业主委员纳入城市社区治理的正式制度结构之中 |
四、政府加强对于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和市场构建 |
五、整合失败情况下街道、居委会介入的应急处置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理清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
一、业主委员会的信息透明化 |
二、增加业主委员会的权威性 |
三、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定 |
四、加强合同按约履行的监管 |
第三节 加强社区内外部制约机制的形成 |
一、小区业主参与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渠道的拓宽 |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定期会议与互动 |
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持续完善 |
四、业主委员会内部制约管理制度的持续完善 |
五、业主委员会管理协会的组建与发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关注这“收钱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乡村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利益博弈与人情合作 ——基于甘肃省Z村的个案[D]. 李世瑞. 兰州大学, 2021
- [2]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D].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机制研究(1912-1935) ——以会理县档案为中心[D]. 陈迁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共同富裕视域下“确权不确地不确股”村庄的集体成员权益研究 ——以江苏华西新市村为例[D]. 刘琪.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个人意识、自我认同与日常生活再造 ——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1978-2018)[D]. 陈凌.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6]视版权为财产时我们会忽视什么[J]. 杰西卡·李特曼,倪朱亮. 知识产权, 2019(09)
- [7]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及其内部治理研究[D]. 陈春梅. 厦门大学, 2019
- [8]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D]. 杨志芳. 云南大学, 2019(09)
- [9]中国新生代电影中的漂泊者形象研究[D]. 陈清楠.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10]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问题的研究 ——以R小区为例[D]. 徐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