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强化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顾志锋[1](2020)在《苏州市X城区水务一体化管理研究》文中指出水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资源。目前,中国的城市缺水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700个城市中有供水不足问题的超过65%,120多个城市处于严重缺水状态。水质型缺水问题日益突出,90%的沿海城市存在缺水问题。与此同时,水资源短缺、水安全问题突出、水生态恶化,使得城市的水问题不断加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一矛盾,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变得势在必行。国内外已形成共识,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一种必然趋势,也被证实是一种先进的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管理模式。从国际上成功的城市发展模式来看,都是将城市的发展限制在可控的规模,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强化水务工程建设来强化水资源的管理。目前城市水问题已成为限制城市快速发展的阻碍,而现阶段又正处在产业转型升级时期,因此,把控城市发展进程、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加强涉水项目建设,必须对水资源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苏州前期在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已有探索,各区(市)也成立了水务局。苏州市X城区虽然在水务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其水务管理体制仍不合理,涉水管理体制并未摆脱“多龙管水”的困局,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收集研究水务管理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运用调查研究方法对苏州市X城区水务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苏州市X城区目前水务管理的弊端并提出对策;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先进改革经验,找出目前苏州市X城区水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同时去芜存菁提出适应苏州市X城区区情的对策和建议;运用系统研究方法,从系统的角度研究X城区水务工作,准确诊断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通过探索、明确改革优化的基本目标、原则、方向和任务,最终得出实现苏州市X城区水体一体化管理改革必须要优化管理组织架构,确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两个一体化管理主体;必须要进一步整合涉水事务管理职能于水务局,强化政府横向部门间协调机制;必须要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水务集团,盘活X城区水务市场;必须要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吸收更多外界优质资源。通过研究了深化水务一体化改革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苏州市X城区涉水事务管理向管理体制一体化、资源整合一体化、经营体系一体化转变,达成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目标。
杨成[2](2020)在《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是一项有利于激发各方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性的公共政策。开展以共抓大保护为主题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意义重大。本研究在整理有关水环境生态补偿研究成果和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产权交易理论、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理论、公共政策执行组织理论等,探讨—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表明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面临法律保障不健全、政策设计不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有欠缺等问题,这与思想认识不一致、政府有限理性、法治理念不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薄弱、产权交易有瓶颈制约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本文从优化政策、强化保障、改进实施办法等角度提出完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健全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改进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水环境生态补偿组织协调机制,强化水环境生态补偿价值宣传教育。
柏明彦[3](2020)在《济南市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极为重视,将其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并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作出诸多重大决策,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展开防治。章丘素以泉水着称,泉水一直是章丘独具特色的自然风貌、文化格调、历史意蕴的体现。实施泉水保护,保证泉水永久连续喷涌,塑造泉之品牌文化,有利于保持章丘的“泉”特色,对增加章丘知名度与吸引力意义非凡。而随着降水量减少、人工开采、煤矿排水、土地利用等因素的影响,政府管理缺失、不到位,自1993年以来,百脉泉共出现四次断流。泉水作为一种公共性质的产品,只能依靠政府对其保护管理。由于在泉水保护管理方面政府职能的缺失及不到位,使得泉水出现断流,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保证泉水持续喷涌,进而通过泉水品牌及产业促进章丘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综合梳理了国内外关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泉水保护研究现状及政府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为案例,重点研究泉水保护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定位。通过分析其职能定位及工作现状,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问题:泉水保护规划不科学,泉水保护管理工作不系统;立项审批制度执行不力,泉水影响评价应用少;执法检查制度不细致,破坏泉水行为惩治乏力;综合开发力度小,泉水利用附加值低。最后,本文以广东省广州市生态水城建设及安徽省淮北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政府职能运作为例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科学规划,夯实泉水保护基础;推进立项审批制度改革,将泉水影响评价作为前置条件;建设协同工作机制,形成保泉查违工作合力;综合开发泉水品牌,提升城市品质及经济效益。
刘子龙[4](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万峥[5](2019)在《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10余年水权转换的实践及制度探索,成为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自然条件,以及国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背景下,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补短板和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因此,进行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对于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生态评估体系机制,构建面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调控策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利用多种方法对水资源配置、利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解决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流转,促进水资源开源节流,并以内蒙古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跨盟市水权转换为例,开展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研究成果:(1)论文在分析借鉴国外相对成熟并经过实践验证的水市场管理、运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水资源、水权及供给需求的实际国情,在理论层面对水权制度体系、水市场和水权转换的工作模式流程等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研究提炼出了本国水市场的3级市场模式,探索和研究与中国水市场相匹配的水权交易管理运作模式、理论制度框架结构。(2)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要素层,确定农业节水效益、增产效益、工业供水效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替代效益、地下水埋深、水面面积变化率、草地和林地面积变化率、盐分排引比、土壤盐渍化率10个与要素层相匹配的指标层,考虑水资源系统的可变性及不稳定风险因素,构建了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3)选取内蒙古河套灌区盟市间水权转换实施区域沈乌灌域作为典型区域,采用了以调度控制指标为耗水指标、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折减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以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计算五种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计算河套灌区现状超用水量分别为3.79亿m3、3.56亿m3、6.63亿m3、5.96亿m3和2.65亿m3。依据计算结果分析确定河套灌区的规划压超水量,参考界定模型指标边界。运用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构造模糊成对比较矩阵、整合不同专家意见、分解模糊成对比较矩阵,经过权重修正、逆模糊化、归一化、层次总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权重分别为0.527、0.185和0.288。结合综合效益指标值,界定分析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水平。(4)沈乌灌域实施盟市间水权转换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经济效益指数分别为0.864、0.89和0.988;社会效益指数分别为0.669、0.927和1;生态环境效益分别为1、0.69和0.49,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数分别为0.878、0.816、0.807。结果显示,综合效益处于较高的范围,说明水权转换试点的综合效益较高,具有较好的实施前景。但受灌域内扩灌、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效益逐年降低,导致综合效益指数逐年下降,亟待在下一步水权转换进程中,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考虑最优的水权转换量和水权转换范围。(5)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水权水市场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拓展领域,对交易规定、流程、时间、方式等方面运用可行性和优势。基于水权转换理论的全面解析、综合效益评价模型的构建、内蒙古水权转换的实践经验及综合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规范水权指标的初始分配制度,强化水权管理体系建设与提升,积极培育、健全水市场等相应的调控策略,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障条件,使得水权转换实践工作的综合效益最优化。
赵翔[6](2018)在《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作为西方世界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在时间上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上关注全球、区际、国家及其以下不同尺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之基础上,把涉及经济、社会和资源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视和评价本国的法律,找出差距,并作出调整。就我国而言,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创造性提出了在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上与可持续发展基本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概念已被写入我国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环境法有环境实定法与环境习惯法之分。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都是由实定法贯彻实施的。相比之下,在某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习惯法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进而与实定法的实施相互配合。正因如此,本着与时俱进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动态,因地制宜回应中国环境法本土问题的治学态度,本文才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寻找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进而解决环境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问题。除引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从该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三个方面,开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石漠化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主要表现为崎岖不平的地貌、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贫瘠的农耕环境。正是这种生态脆弱性,极易引发当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脆弱性。石漠化地区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等方式,它们在生态系统的类型、自然条件的脆弱性、主要涉及的世居民族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石漠化地区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立足于传统的农耕社会,关注现实的人地和谐,体现特色生计文化的特点。其中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环境习惯法,承载了当地世居民族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扮演着保护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传承生态保护法文化,弥补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之不足的重要角色。随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依次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等核心概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方面考察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而尝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体制有待完善、机制有待健全和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的问题进行反思,拟追问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完善的可能方向。第二章探讨了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与惯习。作为一种洞察社会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方法,场域与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创设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场域强调的是特定分析框架中的关系论思维与博弈论视角,惯习突出的是行动者性情倾向系统的历时性和生成性。若要分析一个场域,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本文以农耕社会为前提,具体分析了石漠化地区“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三种不同的场域,进而发现石漠化地区农耕社会作为一种乡村自主治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具有相对封闭、因地制宜和管理有序的共同图景。本文以生计文化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位于三种不同场域的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的惯习,发现了该地区世居民族具有“从众”“从古”和“从老人”的社会惯习以及“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正是这种源于对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才使石漠化地区农耕民族能够适应生态生存和社会生存的传统习俗得以自发生成和世代相传。环境习惯法应和着农耕社会的场域结构,并输出了生态惯习的意义。在前述场域和惯习的分析方法下,环境习惯法的生成经历了从生态惯习到环境习惯法的过程,环境习惯法的演替包括了权威、沉寂和重生三个阶段;环境习惯权利可分为“基于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和“基于社会资源的习惯权利”,环境习惯义务往往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性、禁止性的罚则威慑紧密相连;环境习惯法有制度化、客体化和身体化的三种形式。根据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生态惯习与社会惯习对环境习惯法形塑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将该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功能分为基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社会功能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范功能两大类。第三章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首先,分析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联性,重点探讨了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契合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的价值契合。其次,将环境习惯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场域,既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时间的契合,并从环境习惯法涉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保护以及人的身心体验(惯习)等不同层次的社会时间加以分析;又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微观尺度的契合,并从乡村环境自主治理的角度加以关注。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探究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根据惯习系统双向运行的特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型价值是环境习惯法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契合后的新形态。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是可持续发展价值在石漠化地区得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因地制宜,印证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所以,回应型法与传统环境习惯法相比,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能力。第四章关注了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本章是对第一章关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内容的回应。如果说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寻求两者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承接路径,进而对现行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提供补充。从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来看,本文难以回避民间自组织与环境多元主体在体制上的冲突,亟待探讨环境自主治理与环境多元共治的体制承接问题。从法律的运行机制来看,本文既探讨了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契合,关注了生态破坏案件的民间识别和民间救济的介入方式;又探讨了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在理念、依托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上的契合,进而关注了它们在环境民主方面的求同存异和互融互补。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看,本文在环境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之间的契合,为生态红线“落地”的民间模式寻求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应用策略;在资源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在持续利用、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契合,明确了“开发与养护”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适应性生存方式;在社会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明确了“利益均沾”与关注弱者的功能。
奉海春[7](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邵玮[8](2017)在《环境规制约束下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生态承载力下降成为人类将长期面临的挑战,自十八世纪中叶,人类开启了工业革命的大门,世界进入到了工业文明时代。伴随着科学技术水平跨越式大发展以及化石能源的大规模运用,社会生产力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效率持续提升,人类利用自然资源和改造自然环境的水平也快速增强。在人类社会繁荣发展的同时,作为人类文明进步基础的自然生态系统此消彼长,在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为基础的工业文明发展模式下,人类社会的繁荣程度几乎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成正比。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种类不断增多、人类需求日益提升,最终导致在人类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和废弃物总量达到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上限,从而引发了全世界范围的各类污染事件和灾害事件,自然生态系统即将面临系统性不可逆转的威胁。进入到20世纪以后,世界范围内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公害事件使人类的生存面临巨大威胁。各国政府、学界专家以及一些有先见之明的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人类经济增长、社会繁荣与自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认为人类社会系统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依靠,过量的消耗有限的自然资源将使自然生态系统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自此,“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逐渐形成并在国际上推开,以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三者协调发展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和个人接受并采用。产业结构优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将伴随始终的重点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环境问题的持续存在与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密切相关。产业结构是链接经济、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的枢纽: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要素流动促使经济发展更有效率的推进;产业结构变动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关系到社会持续稳定;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转为集约,降低消耗与污染水平,逐步减轻自然生态系统所承受的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业化和现代化道路上实现长足进步,建成了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然而,目前我国的产业发展呈现出大而不强的特征,在资源利用效率、产业结构水平等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差距明显,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十八大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发展面临新挑战,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刻不容缓。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入绿色发展道路,重点在产业结构调整,难点在产业结构调整,出路也在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产业结构一直以自身各个产业、行业的特征和规律演进着,或是技术进步的冲动,或是效率的冲动。在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背景下,环境硬约束日益刚性。以环境规制政策为表现形式的环境约束手段存在的大前提下,环境规制工具的使用改变企业的运营成本,调整行业比重,进而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动,最终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环境负外部性的问题单纯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必须依靠环境规制工具和市场机制的相互配合才能使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的关系达到最优。环境规制不仅可以促使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不仅可以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而且环境、生态要素本身就应成为产业优化的标准和要素。中国早在“十一五”末期就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至今为止,中国产业发展大而不强的问题依旧未能解决。长期以来以透支自然资源与能源的低效率经济发展模式最终导致生态系统日益脆弱,环境污染已经开始困扰到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中国在30年内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工业化道路,在创造中国奇迹的同时,也在短时期内经历了生态破坏带来的苦果。2015年,我国SO2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859.1万吨和1851.8万吨,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2223.5万吨和229.9万吨。虽然近年来各类污染物排放量有下降趋势,但环境风险始终较高。过去为了追求经济高增长而付出的环境代价已经开始对国民生活造成显着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2004-2010)》显示2004年-2010年空气污染导致的早死人数达到25万人-50万人,造成的健康经济损失占总GDP的0.8%-1%,环境破坏引发的危害已经开始严重制约和危害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环境规制的倒逼不仅来自于国际压力,同时更是中国为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的产业发展阶段和现处的全球产业链地位导致了现有的产业结构,进而决定了中国产业发展对生态资源环境势必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而,中国的产业结构优化需尽早实现。本文依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首先阐释环境约束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原理,然后根据环境约束下产业结构变动的机理分析,设定量化模型,分析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区间,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本文所提出的核心理论。最后,根据分行业和分区域的量化分析结果,提出具体的产业结构优化路径,并针对各项路径指出具体政策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是绪论。探讨循环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产业转移理论对我国产业在未来走向高级化、合理化、生态化的指导作用,对促进我国实现产业创新发展和协调发展,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美丽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阐释了本文涉及的相关核心概念,分析了环境约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路径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了综述。第二章是理论基础。本章对环境规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论述,从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环境观、习近平的生态环境观、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分税制改革下的地方政府博弈、环境规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式等方面分析了环境规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关系。第三章是环境规制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的动因分析。产业结构的变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类与产业发展有关的要素都会对产业结构变动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资本量、技术水平、社会需求、生态要素、环境规制政策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水平等。第四章是中国环境规制的演进历程。通过梳理国家环境规制政策、环境规制机构、环境规制信息披露、环境规制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演进过程,探讨中国环境规制对于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分析。第五章是环境规制手段对产业结构变动的机理分析。通过分析中国大气污染行业和水污染行业的特征以及产业结构现状和存在问题,构建实证模型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基于环境治理投资逐年加大、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合格率逐年提升以及单位产值能耗逐年下降等原因,小型工业企业由于无法适应环境规制的要求而逐步被淘汰出市场。同时,环境因素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要素,在严格环境执法手段的保障下得到了更好的执行。第六章是探索环境规制下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优化路径。主要针对中国未来环境规制的发展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为目标,运用循环经济模式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业结构优化路径。并根据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存在问题,提出相应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第七章是研究的主要结论和研究展望,在基础理论和实证分析方面,还有很多的研究工作尚未完成。综上所述,本文在两方面具有一定创新性。第一,在理论研究方面,研究了环境规制倒逼产业结构优化的内在机理。同时,从传统产业经济学注重生产效率和经济收益的思路中转变出来,将生态要素补充为产业结构优化的内在要素之一。第二,在实践研究方面,根据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行业的实证分析得出的产业结构特征和行业特性,构建在日益严格环境规制下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路径,并相应提出多种政策实施建议,为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决策参考。
李梦舟[9](2017)在《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保护制度和水资源保护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深远。水资源用途管制是国家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向进行管理和约束,克服水资源利用市场调节失灵,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途径选择中,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有效的方式之一,被国际社会广泛利用。我国的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对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研究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和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的使用用途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我水资源用途管制已经有了初步框架,其现状是己经在政策指导、法律法规、实际执行方面初具雏形,具备进一步建立健全的条件,水资源用途管制程序从规划到管理再到监管都有部分指导性规定,但仍然存在立法散而不统、内容缺失、管理混乱的情况。针对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从立法框架层面、内容层面和管理层面进行完善。立法框架方面在环保法中设立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在水法中设立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并做进一步完善,同时考虑出台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法律法规;内容方面按照水资源利用阶段的不同从规划管制、分类管制、用途管制、变更管制四个方面完善;.管理方面实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制和河长制,以流域管理为主区、区域管理为辅,同时加强公众参与以及建立行政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张牧遥[10](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二、依法强化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强化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苏州市X城区水务一体化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水务 |
2.1.2 水务管理 |
2.1.3 水务一体化管理 |
2.2 相关理论基础和指导性原则 |
2.2.1 都柏林—里约原则 |
2.2.2 系统理论 |
2.2.3 公共产品供给理论 |
2.3 我国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依据和基本方向 |
2.3.1 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依据 |
2.3.2 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三章 苏州市 X 城区水务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目前苏州市X城区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与现状 |
3.1.1 苏州市X城区的基本情况 |
3.1.2 苏州市X城区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和内容 |
3.1.3 苏州市X城区水务管理体制现状 |
3.2 目前苏州市X城区水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涉水建设矛盾突出 |
3.2.2 涉水监管出现真空、交叉及错位 |
3.2.3 涉水管理信息资源难整合 |
3.2.4 涉水管理政企不分 |
3.2.5 水务市场发展后继乏力 |
3.2.6 涉水企业深陷发展低谷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多龙管水”的管理体制制约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
3.3.2 涉水企业资源整合度过低 |
3.3.3 水务市场投融资机制僵化 |
3.3.4 水务管理队伍素质不高 |
第四章 国内外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做法和借鉴 |
4.1 国内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做法 |
4.1.1 上海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经验 |
4.1.2 深圳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
4.2 国外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做法 |
4.2.1 法国的水务管理模式 |
4.2.2 英国的水务管理模式 |
4.3 适应X城区区情值得借鉴的做法 |
4.3.1 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 |
4.3.2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3.3 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 |
4.3.4 依法治水 |
4.3.5 实施供排水一体化管理 |
第五章 苏州市X城区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优化方案 |
5.1 苏州市X城区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5.1.1 改革优化的基本目标 |
5.1.2 改革优化的基本原则 |
5.1.3 改革优化的基本方向和任务 |
5.2 确定水务一体化管理主体 |
5.2.1 建立集权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5.2.2 整合组建区级水务集团 |
5.3 构建多元的水务市场投融资机制 |
5.3.1 有效整合现有公司资源 |
5.3.2 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
5.3.3 全面深化水价改革 |
5.4 简要小结 |
第六章 苏州市X城区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优化的保障措施 |
6.1 进一步解放思想观念 |
6.1.1 增强协同发展理念 |
6.1.2 增强可持续发展理念 |
6.1.3 增强绿色发展理念 |
6.1.4 增强创新发展理念 |
6.2 体制、制度保障措施 |
6.2.1 政府治理体系改革的支持 |
6.2.2 出台的相关制度 |
6.3 市场运行方面保障措施 |
6.3.1 建立合理的水务市场供求机制 |
6.3.2 建立合理的供排水价格调控机制 |
6.3.3 建立合理的水务市场竞争机制 |
6.3.4 建立合理的水务市场补偿机制 |
6.4 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保障措施 |
6.5 一体化管理平台硬件建设保障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关于苏州市 X 城区水务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分析的访谈报告 |
(2)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三)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实地调研法 |
3. 综合分析法 |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1. 长江经济带 |
2. 水环境 |
3. 生态补偿 |
4. 水环境生态补偿 |
(二) 理论基础 |
1. 外部性理论 |
2. 企业家政府组织理论 |
3. 产权交易理论 |
4. 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理论 |
5. 公共政策执行组织理论 |
二、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现状 |
(一)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
1.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及政策 |
2.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主要配套机制建设情况 |
3.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工作开展情况 |
(二)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评价 |
三、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1. 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
2. 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不完善 |
3. 水环境生态补偿中市场作用未有效发挥 |
4. 生态补偿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完善 |
5. 水环境生态补偿保障机制不健全 |
(二)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信息分布不均匀导致各方认识不统一 |
2 政府有限理性 |
3. 政府依法行政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
4. 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 |
5 产权交易存在瓶颈制约 |
四、优化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
(一) 健全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 |
1. 规范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 |
2.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建设 |
3. 强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二) 优化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政策内容 |
1. 合理界定水环境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 |
2. 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 |
3. 拓展水环境生态补偿方式 |
4.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绩效评价工作 |
(三)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1. 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生态补偿 |
2. 改进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技术条件 |
3. 拓宽市场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
(四) 完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组织协调机制 |
1. 建立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机构 |
2. 强化生态保护补偿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设 |
3. 严格水环境生态补偿监督问责 |
(五) 强化水环境生态价值宣传教育 |
1. 强化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
2.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专业知识教育 |
3.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宣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汇总表 |
附录2 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汇总表 |
致谢 |
(3)济南市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泉水保护管理 |
2.1.2 政府职能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地方治理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政府职能分析 |
3.1 章丘区泉水概况 |
3.2 泉水保护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现状 |
3.2.1 规划设计职能 |
3.2.2 立项审批职能 |
3.2.3 检查执法职能 |
3.2.4 综合开发职能 |
3.3 济南市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工作成效 |
3.3.1 泉域边界更加清晰 |
3.3.2 应急补源效果显着 |
3.3.3 地下水位上升明显 |
3.3.4 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 |
4 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政府职能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4.1 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政府职能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泉水保护规划不科学,泉水保护管理工作不系统 |
4.1.2 立项审批制度执行不力,泉水影响评价应用少 |
4.1.3 执法检查制度不细致,破坏泉水行为惩治乏力 |
4.1.4 综合开发力度小,泉水利用附加值低 |
4.2 产生的原因 |
4.2.1 传统经济发展的惯性理念限制 |
4.2.2 多部门联合协调体制不畅 |
4.2.3 专业人才缺乏 |
5 水资源保护管理中政府职能运作经验借鉴 |
5.1 广州市生态水城建设中政府职能运作经验借鉴 |
5.1.1 构建生态水城规划体系 |
5.1.2 构建高效科学的水管理体系 |
5.1.3 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水文化体系 |
5.2 淮北市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职能运作经验借鉴 |
5.2.1 完善水资源管理规划 |
5.2.2 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 |
5.2.3 持续深入开展节水宣传工作 |
5.3 经验启示 |
5.3.1 科学的规划是前提 |
5.3.2 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是保障 |
5.3.3 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是基础 |
5.3.4 文化建设是重要途径 |
6 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政府职能优化对策与建议 |
6.1 科学规划,夯实泉水保护基础 |
6.1.1 加强地质勘探,完善地下发展规划 |
6.1.2 建立市政水系统专项规划 |
6.1.3 探索建设泉水保护智慧测控系统 |
6.2 推进立项审批制度改革,将泉水影响评价作为前置条件 |
6.2.1 对标济南推动立项审批制度改革 |
6.2.2 引进专业人才 |
6.3 建设协同工作机制,形成保泉查违工作合力 |
6.3.1 设立泉水保护管理委员会,形成保护管理工作合力 |
6.3.2 完善泉水保护管理办法 |
6.3.3 成立泉水保护执法队伍及泉水保护公益组织 |
6.4 综合开发泉水品牌,提升城市品质及经济效益 |
6.4.1 深入挖掘泉水文化资源价值,塑造特色泉水品牌 |
6.4.2 推动泉水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
6.4.3 加强品牌宣传,提高城市泉文化涵养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中国水权转换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 |
1.1.2 水权转换的前提条件及实践支撑 |
1.1.3 水权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权及水市场 |
1.2.2 水权转换及综合效益分析 |
1.2.3 水权转换实例效益情况 |
1.2.4 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关键科学问题 |
2 水权转换理论体系 |
2.1 水权体系解析 |
2.1.1 水权的概念 |
2.1.2 水权的特征 |
2.1.3 水权体系 |
2.2 水市场解析 |
2.2.1 水市场的建立 |
2.2.2 水市场的类型 |
2.2.3 水市场的运作模式 |
2.3 水权转换解析 |
2.3.1 水权转换内涵 |
2.3.2 水权转换特征 |
2.4 水权转换的基本问题 |
2.4.1 水权转换的主体和客体 |
2.4.2 水权转换的模式 |
2.4.3 水权转换的基本原则 |
2.4.4 水权转换的价格 |
3 不同层次水权转换模式研究 |
3.1 国家水权转换模式 |
3.1.1 国外水权转换模式案例 |
3.1.2 我国水权转换模式探索 |
3.2 流域水权转换模式 |
3.2.1 流域水权模式特点 |
3.2.2 流域水权模式案例——以黄河流域 |
3.3 区域水权转换模式 |
3.3.1 内蒙古水权转换实践及特点 |
3.3.2 宁夏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3.3 河套灌区水权交易实践及其特点 |
3.4 行业水权转换模式 |
3.4.1 工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4.2 农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5 用水户水权转换模式 |
3.5.1 水权确权 |
3.5.2 农村用水户协会 |
3.6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创新探索 |
3.6.1 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
3.6.2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 |
3.6.3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讨论 |
3.7 本章小结 |
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分析模型 |
4.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的界定 |
4.1.1 经济效益 |
4.1.2 社会效益 |
4.1.3 生态环境效益 |
4.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水权转换经济效益指标 |
4.2.2 水权转换社会效益指标 |
4.2.3 水权转换生态环境效益指标 |
4.2.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
4.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模型 |
4.3.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归一化处理 |
4.3.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权重计算 |
4.3.3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水权转换的综合效益评估与实证应用 |
5.1 河套灌区的基本概况 |
5.1.1 灌区范围及组成 |
5.1.2 自然地理状况 |
5.1.3 社会情况 |
5.2 河套灌区选取原因 |
5.2.1 河套灌区自身特性 |
5.2.2 相关政策制度的支持 |
5.2.3 内蒙古水权转换宝贵经验 |
5.3 灌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供需预测分析 |
5.3.1 水资源分布情况 |
5.3.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5.3.3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5.3.4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 |
5.4 监测方案 |
5.4.1 区域引排水监测 |
5.4.2 区域生态环境监测 |
5.4.3 田间灌溉用水监测 |
5.5 试验方案 |
5.5.1 渠道输水损失试验 |
5.5.2 畦田改造 |
5.5.3 畦田改滴灌 |
5.6 河套灌区的节水潜力分析 |
5.6.1 灌区引水量对照分析 |
5.6.2 渠道衬砌工程节水效果 |
5.6.3 田间节水分析 |
5.7 灌区水权转换能力预测分析 |
5.7.1 灌区可节水量 |
5.7.2 灌区水权指标 |
5.7.3 灌区规划用水量 |
5.7.4 规划可转换水量 |
5.8 综合效益分析 |
5.8.1 经济效益 |
5.8.2 社会效益 |
5.8.3 生态效益 |
5.8.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 |
5.9 本章小结 |
6 面向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的调控策略 |
6.1 建立相应政策法规,推动水权制度体系建设 |
6.1.1 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 |
6.1.2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6.1.3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
6.2 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培育水权水市场 |
6.2.1 水权初始分配体系的建设 |
6.2.2 水权初始分配的关键环节 |
6.2.3 积极培育水市场 |
6.2.4 拓展区块链技术下水市场交易 |
6.3 完善监管监测及公众参与机制 |
6.3.1 监管制度体系 |
6.3.2 第三方影响评价机制 |
6.3.3 利益补偿及保险基金机制 |
6.3.4 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 |
一、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 |
二、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 |
三、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 |
第二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描述 |
三、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 |
第二章 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和惯习 |
第一节 场域与惯习的分析方法 |
一、场域与惯习 |
二、分析场域和惯习的必要环节 |
第二节 基于农耕社会与生计文化的场域和惯习 |
一、以农耕社会和生计文化为前提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 |
三、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惯习 |
第三节 场域和惯习下的环境习惯法 |
一、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功能 |
第三章 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时空尺度与功能定位 |
一、价值取向与时空尺度 |
二、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与时空尺度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契合 |
一、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契合 |
二、基于环境、社会和资源可持续的价值契合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契合 |
一、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间契合 |
二、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契合 |
第四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 |
一、功能契合的前提:惯习系统的双向运行与回应型价值 |
二、功能契合的实现: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 |
第四章 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 |
第一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体制承接 |
一、环境多元主体: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客观现实 |
二、环境多元共治:乡村治理场域对多元主体的遴选 |
三、乡村环境自主治理:回应型法让民间自组织发挥作用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机制关联 |
一、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结合 |
二、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的契合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制度对接 |
一、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契合 |
二、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的关联 |
三、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 |
四、兼论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制度的冲突解决 |
结语: 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价值的实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8)环境规制约束下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及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核心概念的阐释 |
1.5.1 环境约束 |
1.5.2 产业结构调整 |
1.5.3 产业结构优化路径 |
1.6 文献综述 |
1.6.1 国外研究现状 |
1.6.2 国内研究现状 |
1.6.3 研究评述 |
1.7 论文创新点 |
1.8 本章小结 |
2 环境规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 |
2.1 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环境观 |
2.2 习近平的生态环境观 |
2.3 外部性理论 |
2.4 产权理论 |
2.5 信息不对称 |
2.6 分税制背景下的地方政府竞争 |
2.7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8 循环经济理论 |
2.9 比较优势理论 |
2.10 污染天堂假说 |
2.11 波特假说 |
2.12 本章小结 |
3 环境规制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的动因 |
3.1 环境规制下资本数量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 |
3.2 环境规制下政策导向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 |
3.3 环境规制下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 |
3.4 环境规制下社会需求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 |
3.5 环境规制下生态要素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 |
3.6 环境规制下环保产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 |
3.7 本章小结 |
4 中国环境规制演进的历程 |
4.1 环境规制机构的演进 |
4.2 环境规制政策的演进 |
4.2.1 环境规制法律的演进 |
4.2.2 环境规制标准的演进 |
4.3 环境规制信息披露的演进 |
4.3.1 空气质量信息披露的演进 |
4.3.2 淡水资源信息披露的演进 |
4.4 环境规制执法的演进 |
4.4.1 沿淮流域环境执法(1994年至1997年) |
4.4.2 “两控区”环境执法(1999年至2000年) |
4.4.3 土地开发环境执法(2002年至2003年) |
4.4.4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1年至2013年) |
4.4.5 跨区域环保执法(2005年至2009年) |
4.4.6 中共十八大后的环保执法(2012年至2015年) |
4.5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演进 |
4.6 本章小结 |
5 环境规制倒逼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机理分析 |
5.1 中国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行业特征分析 |
5.1.1 大气污染行业特征分析 |
5.1.2 水污染行业特征分析 |
5.2 中国产业结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5.3 数据来源与数据调整 |
5.4 核心指标测算与回归方程设定 |
5.4.1 核心指标测算 |
5.4.2 实证模型的设定 |
5.5 实证结果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环境规制下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路径与政策建议 |
6.1 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发展方向 |
6.2 环境规制下中国产业结构优化路径 |
6.2.1 改善能源结构推动产业结构清洁化 |
6.2.2 推进集约化生产方式构建循环经济体系 |
6.2.3 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推广高新技术应用 |
6.3 政策建议 |
6.3.1 完善环境规制体系 |
6.3.2 构建资源价格体系 |
6.3.3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
6.3.4 完善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新核算评价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水资源的界定及用途分类 |
二、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界定 |
第二节 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意义 |
一、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合理性 |
二、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 |
一、政府部门是水资源用途管制的主体 |
二、水资源用途规划是用途管制的基础 |
三、水资源用途分类是用途管制的依据 |
四、对不同用途水资源区别对待和变更管制是重点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法律位阶不明且规范缺乏应用性 |
二、规划方面水量分配方案滞后 |
三、水资源分类存在不合理 |
四、水资源用途变更缺乏灵活性 |
五、水资源行政管理存在交义 |
六、水资源收益管理不足 |
七、对管制主体的责任约束不健全 |
第三章 完善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水资源用途管制立法框架 |
一、完善立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 |
三、修改《水法》 |
四、出台《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条例》 |
第二节 完善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内容 |
一、水资源规划管制方面健全用水总量控制 |
二、水资源分类管制方面优化水功能区划 |
三、水资源利用按用途不同分别管制 |
四、水资源用途变更强化市场化机制 |
第三节 完善水资源用途管理方式 |
一、实行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三、建立行政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依法强化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苏州市X城区水务一体化管理研究[D]. 顾志锋.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20(08)
- [2]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生态补偿问题研究[D]. 杨成. 苏州大学, 2020(03)
- [3]济南市章丘区泉水保护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柏明彦.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4]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D]. 万峥.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9(01)
- [6]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D]. 赵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8]环境规制约束下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路径研究[D]. 邵玮. 武汉大学, 2017(06)
- [9]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D]. 李梦舟.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10]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