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国际通行规则与惯例(上)(论文文献综述)
李闯[1](2021)在《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研究 ——以涉外合同履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下称“新冠疫情”)在我国境内全面爆发,2020年1月31日,国际卫生组织结合传染病源以及该病毒传播路径,正式将其界定为“全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对世界的经贸格局、政治格局产生巨大影响,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亿万民众的生活也受到了该事件的波及。合同法律关系是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最为紧密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于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许多涉外合同面临着履行障碍,因此不可抗力制度的保障是明确双方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基础。不可抗力制度在不同法系国家和国际商事规则上都有不同的表现,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很大程度上都可争取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但是如何在不可抗力的视角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在涉外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下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介绍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含义、特征和它的影响。二是对不可抗力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简单的介绍:阐述不可抗力的内涵并介绍其发展历史,介绍不可抗力的主客观要件,以及指出不可抗力的的具体表象。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立法实践的认定。自新冠疫情被联合国认定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后,疫情下的涉外合同面临严重挑战,由于各个国家以及国际商事规则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在合同履行中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制度,与适用的准据法息息相关。所以笔者分为三个层次来阐述,首先从中国法下对不可抗力制度来介绍,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比如国际商事规则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美法下的合同落空制度、法国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制度。最后对于该制度进行了一个浅显的比较。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司法实践的认定。该部分还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从构成要件、相关事件间的因果联系、通知与证明义务、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四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了我国对与该情形下的认定。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于该情形下司法实践的认定。最后对国内和国际上司法实践认定上做一个小结。文章第四部分介绍对于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不可抗力视角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各国的立法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涉外合同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条款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所给出的建议就是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梁雪[2](2020)在《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人权法这一全新视角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完善的理念、原则、路径与方式。国际投资仲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权救济机制,但由于国际投资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日渐紧密,外商投资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当地居民的健康权、文化权、环境权、土着人民权利、水权等人权,使人们希望作为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国际投资仲裁也能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申诉。然而,现有国际仲裁实践表明,人权法一直处于仲裁庭的边缘位置,与人权相关的申诉理由几乎都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条款时,一般认为投资条约的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无相关性、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且人权法在反诉中被局限于国内法范畴。在间接适用时,仲裁庭在“免责事由”的认定中,要么否定“紧急情势”的发生,要么认为以人权为由的监管措施没有“必要性”,甚至忽略“不排除措施条款”中有着人权意涵的“公共目的”。国际投资仲裁对人权法的忽略,在一定意义上归因于仲裁员对法律的解释。国际投资仲裁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点使仲裁庭的解释变得混乱,而投资条约的空缺结构加深了这种混乱,使其具有双重解释障碍,即在形式理性下因囿于基础投资条约条文而忽略人权法的相关性,在实质理性下因目的解释的恣意性而规避了人权法的适用。因此仲裁庭在引入“承认规则”时需以论证的方式对其加以限制。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实质都是将自由经济市场内嵌于人权法中,将与人权法相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填入条约空缺之处。但这些理论仍然不能解决司法裁量权的扩大化。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与形成于实践的生长结构,决定了它是一种自创生、自组织的复杂系统。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制度性分离使人权法位于系统之外,但在二者结构性耦合的基础上,人权法的论证路径只需遵照不同观察视角的筛选规则,从“环境”进入系统内部,最终转化为教义学语句,进而以价值证成的方式肯定人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位置,以制定法律原则的方式规整人权法的不确定性内涵。国际投资仲裁有三种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而国际人权法具有弥合上述裂缝、整合价值冲突的独特功能。具体而言,人权法的价值整合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连接价值沟通、以法律善治的形式进行价值关联,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进行价值协调。正是由此,人权法借由“意义”维度得以恰当地流向国际投资仲裁系统内部,转化为规范意义上的投资仲裁裁决的准据法。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适用原则可以从概念、解释、程序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限定。具体而言,首先,人权法的适用需要遵守普遍性人权原则,可从人权客体、人权义务主体和人权义务履行标准三个方面限定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概念。其次是投资关联原则。类似于“铰链”的开合,仲裁庭对外部人权法的引入也需要注意连接性与动态性,既要保证形式合理,对人权法的援引符合教义学理念,又要保证条约解释的整体性、有效性和补缺性。再次应遵从国际合作原则,将仲裁庭的“固有权力”置换为“沟通权力”,以仲裁程序的角色分化彰显仲裁程序的交涉价值,以主体间性重塑仲裁程序,促成“合作共赢”。就实践路径看,可以从条约解释与“法庭之友”的程序设置两方面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人权法的制度与方式。从内部看,应利用人权法细化裁决标准,根据公平公正待遇的人权意涵,将人权指标纳入合理期待中,把人权考量融入比例原则中。从外部看,应当理顺解释方法的适用逻辑,有效规整人权法的适用,确保法律意义脉络的融贯性,并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就完善“法庭之友”程序而言,应当提高透明度、拓展参与主体范围,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融入人权法内容为中国带来启示。对此,中国应积极作为,以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具体来说,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作为被诉东道国,可援引待遇类条款进行人权抗辩或提起反诉,也应疏通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三是通过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管理来强化投资者履行人权责任的法律意识。
李健[3](2020)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指出企业是社会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活跃因素。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工业化的作用更加重大。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世界崛起与扩张的关键,他与公司发展的历程相伴而行。为了维持和巩固当时现有商业规则,近代西方诸国实施公司立法活动,至此西方世界出现真正意义上营利性法人的“公司”概念。对比西方世界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共经历六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1872年具有公司法替代效用的《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第二次变革是1904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中国首部《公司律》颁布;第三次变革是1914年首次邀请商人参与制定的《公司条例》颁布;第四次变革是1929年首次确立公司“营利”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五次变革是1946年确立以公司制发展国营事业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六次变革是1993年确立公司概念重新正式走入中国经济社会规定的《公司法》颁布。由于中国当代公司法的完善建设都得益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所以本文以近代公司法颁布的时序为线索,针对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关联的特许公司制度《轮船招商局章程》以及四部公司法,对其公司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前提、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以及经济影响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本文依据制度演化理论、演化博弈论进行研究,以公司法演化的时序为线索,从晚清公司制思想产生开始,商人进行公司实践发端,主要分析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的五个阶段过程,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萌芽阶段商人实践与特许公司制度的替代、特许公司制度向准则公司制度的探索与转化、官商共同参与修律奠定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官商共同兴办工业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再到抗战期间统制经济下官商进行公司产权争夺导致公司法律制度走向异化,以及五个阶段过程中官僚、商人、其他集团多方博弈行为特征,最终得出评述性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提出公司法律制度萌芽、起步、初步发展、规范发展、异化五阶段演化模型。第三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1840-1872)。主要分析在无公司法的条件下,由于华商进行附股导致原有法律制度框架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官僚制定《轮船招商局章程》的过程。第四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1872-1904)。主要分析在《轮船招商局章程》的示范下公司治理逐渐显露出官商集团监管经理人缺失问题,导致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中央政府颁布《公司律》的过程。第五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1904-1914)。主要分析在《公司律》下公司内部道德风险问题与官剥商权情况,以及商人偷懒行为与机会主义,导致《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民主,官僚与商人共同颁布《公司条例》的过程。第六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1914-1929)。主要分析《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家族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公司所承担的非营利性目的过多而影响公司发展,在涉及根本性商办公司改革方面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南京政府颁布1929年《公司法》的过程。第七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阶段(1929-1946)。主要分析1929年《公司法》以私企业为规范对象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1946年《公司法》的过程。论文第八章是结论。
裴仕彬[4](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提出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陈希[5](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认为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梁萌,陈玉佩,左际平[6](2019)在《照料制度与家政业劳动关系——西方主流发展模式述评》文中指出本文以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的分析框架为基础,建构起福利制度背景下照料制度与家政业劳动互动所形成的三类西方家政业主流发展模式: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德国、法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以及北欧四国为代表的公共服务模式。之后,基于对照顾需求的多样化认识,加入了合作社模式作为未来多元模式发展趋势的补充。基于对以上模式的分析,综合总结了促进家政业发展在宏观福利制度、具体法律政策等层面需关注和澄清的重要策略。
黄洪兰[7](2019)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其繁荣、发展与国家态度,政策支持力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纵观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几乎每一次的飞跃都以政策的颁布为起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获得了合法性基础;1993年《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使民办高等学历教育获得合法性;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极大促进了民办高校发展,等等。但是,政策具有双面性,有些政策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同时,也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带来了问题。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的合法化,使得政策制定主体的非营利性办学设计与民办高校“营利性”发展现实发生了错位,出现了诸多既想享受国家各种政策优惠又追求经济利益的营利性学校。这不但在法理上违背了当时《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规定,又破坏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阻碍了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由此2010年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由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写入了国家政策文件中。但是直到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的通过,才正式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标准,使得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进入了法制化与规范化阶段。随着民办高等教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举足轻重力量,促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共同发展格局已经成为了时代必答题;而新法中释放的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信号,使得加快推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成为了新时代的单选题;而目前在选择过渡期内,如何引导社会力量选择非营利性办学,激励新建院校捐资办学成为最急迫的抢答题。但是无论从支持政策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还是从各地政府落实情况来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虽然有所改进和突破,但是从整体而言,尤其是面临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依然存在不够充分、不够健全、不够到位、不够具体等问题。为此,本研究立足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基础,立足于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管理学理论,立足于教育必须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教育规律,综合运用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等知识,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发展历程、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进行了研究。全文具体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研究缘起、研究意义、核心概念界定等;第二部分为第一章,主要运用历史法、文献法、文本分析法等,从非营利性和高等教育两个维度,以影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关键性政策为主要内容,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的支持政策演变过程,以及不同阶段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影响,阐明了国家政策对非营利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为第二章,是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了发展至今非营利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支持政策之下目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发展规模、办学层次、发展的成效、社会效应、高水平建设等方面的成效,以次找出政策的盲点。第四部分为第三章,结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民办高校发展危机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发展机遇、使命与挑战,对构建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提出方向性和宏观性的指导。第五部分为第四章,主要运用比较法探索了美国、韩国、日本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界定标准、发展现状以及三个国家在促进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方面的特色经验做法,为探索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总结了有益经验;第六部分为第五章,是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完善扶持制度”的八种制度设计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从举办者、教师、学生、民办高校四个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出发,对目前需要改进和落实的政策提出了具体化实施策略。
谢雨[8](2019)在《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倡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各级政府为推动“双创”的落实,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引领区,定位于打造国家创新创业核心区、国家高端制造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引领区、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区。为实现这一定位,近年来长沙高新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促进移动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对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的研究,也是研究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本文运用政府企业扶持政策理论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整合经济学、公共行政学的知识理论,分析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现状,试图寻找长沙高新区当前移动互联网企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分析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对扶持政策的研究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政策针对性不强、企业骗取政策扶持、强企业比弱企业更容易获得扶持、政策效果缺乏考核等问题和现象。
吴学峰[9](2019)在《中国情境下现代学徒制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业教育的优势,更具体地说,是现代学徒制对个人、雇主和整个社会的好处,已被许多国家广泛接受。我国自2014年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以来,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已成为教育改革的热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对于“如何建立现代学徒制”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研究领域,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多强调从宏观层面进行国家立法和政府治理体系的构建。然而,对于如何立法、治理什么等具体问题并未予以澄清,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构建仍在摸索之中。为了更好地说明和解决问题,本研究转换视角,试图从相对中观和微观的角度对中国情境下现代学徒制的构建问题进行研究。为此,本研究首先从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入手,基于历史演进的视角对其内涵和结构特征进行澄清,并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梳理出可能影响现代学徒制建构的关键因素。通过深度访谈和回归分析,挖掘出影响我国现代学徒制构建的关键因素,并针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形成机制,从学校运行、区域协调以及国家系统设计三个角度构建中国情境下的现代学徒制。研究发现:第一,现代学徒制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体系。这样的认识是通过一种持续了几个世纪、有组织的学徒制度演进而形成的:从早期的行会学徒制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学徒制。但学徒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受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挑战,在形成机制上表现为个体与组织、个体和组织与政府间互动模式的转变带来学徒制功能转向,进而引发制度结构的变迁。第二,从国际经验来看,虽然现代学徒制对学生、企业雇主和社会非常有益,但在市场化背景下,如何解决技能培训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仍是各国现代学徒制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为了鼓励企业提供学徒培训,让学徒制对企业更具吸引力,许多国家通过广泛的激励措施来推动学徒制的发展,其中包括财政激励措施(如补贴和税收减免)以及非财政激励措施(如调整制度设计)。然而,由于受财政支助的数额和分配标准影响,其效果并不明显,反而是,以特定行业为目标并得到社会伙伴支持和制度约束的非财政措施似乎更为成功。第三,在中国情境下,参与者对学徒的需求和企业主提供职位的意愿有着不尽相同的诉求。通过访谈发现:相互依存的共同目标是校企联合育人的前提,而缓解人才短缺是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主要动力,但学徒流失则是企业参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同时,现代学徒制的推进在短期内确实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外围的财政激励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但就目前而言,不仅投入经费有限,而且以项目式推进,不利于现代学徒制的长效发展。另一方面,试点中校企双方设计的制度规则对双方参与行为缺乏明显的约束力,自由化市场的不利影响并未改观,企业中途退出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到个体层面,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个人兴趣是学徒参与行为的内在原因,而保障就业是学徒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目的;在学徒看来,培训面太窄是学徒培训过程中最大的不足,师傅指导对学徒技能提升影响最大。同时也发现,学徒是否愿意留在企业与企业培训任务安排密切相关。具体来看:工作任务安排中让学徒明白“工作意义和价值”、赋予学徒“充分的自主性”,以及“复杂任务”的适当安排;工作氛围中注意“企业激励”、“同伴支持”;以及师傅在指导方法上的“思路引导”对学徒留任意愿具有联合解释力。其中,“角色明晰”,让学徒“明白自己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影响最大。最后,通过对上述结论的分析,本研究认为中国情境下现代学徒制的构建需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1)在学校层面,通过明确的学徒选拔制度、灵活的课程制度以及协调的管理制度,破解试点中因学习地点交替带来的诸多不一致问题;(2)在区域层面,建立区域审查制度破解学徒培养质量的管理问题,通过企业间协商制度的构建避免企业集体行动困境,同时完善现有财政投入政策,纠正部分企业以“学徒制”为名、不当获取财政补贴的投机行为;(3)在国家层面,通过建立协调性劳动力市场、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与认证体系、完善的导师制度以及打通学徒升学通路,破解试点中学徒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间过渡不畅、学徒留任意愿不强,以及学徒培训质量难以衡量等问题。
董丹[10](2019)在《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地缘关系和同源文化的因素,选取同处东北亚的中国、日本、韩国三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中日韩三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研究的现状为基础,梳理三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特点及其国家政治历史背景。通过立法体系与内容的比较,剖析体系与内容的异同,寻根究源,了解立法背后的政治、历史、文化环境。通过比较研究,得到我国在公共图书馆立法当中仍然存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的过程中还得出我国拥有符合国际规律又突出中国特色、坚定文化自信等比较优势。最后,通过比较结果,提出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适时修订法律、发挥我国特色优势等建议。旨在今后公共图书馆立法中,补足短板,发挥特色优势,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发展。
二、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国际通行规则与惯例(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国际通行规则与惯例(上)(论文提纲范文)
(1)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研究 ——以涉外合同履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内涵 |
一、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
二、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
三、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
第二节 不可抗力制度的内涵 |
一、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 |
二、不可抗力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不可抗力的主客观要件 |
四、不可抗力的具体表象 |
第二章 国内与国际上立法实践的认定 |
第一节 国内的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 |
一、中国法下不可抗力制度规定 |
第二节 国际上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 |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二、英美法下合同落空制度 |
三、法国《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制度 |
第三节 国内与国际上立法实践的对比 |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对比 |
二、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与英美法系下的合同落空制度对比 |
第三章 国内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认定 |
第一节 国内司法实践上认定 |
一、不可抗力事件构成分析 |
二、不可抗力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通知及证明义务 |
四、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
第二节 国际上司法实践的认定 |
一、CISG对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认定 |
二、英国法不可抗力司法实践认定 |
三、法国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认定 |
第三节 结论 |
第四章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对于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和建议 |
第一节 针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不可抗力制度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不一致 |
二、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涉外合同产生不同的影响 |
三、不可抗力条款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 |
第二节 从不可抗力视角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之建议 |
一、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正确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
二、更好的完善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
三、发生不可抗力后的其它相关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说明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法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出现 |
一、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 |
二、国际投资条约与人权法的交叠 |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的构成要素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主体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客体 |
三、研究范围: 东道国及其居民的人权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关联 |
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显性关联 |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隐性关联 |
三、表象: 关联度不足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在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法疏漏 |
第一节 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法中的解释谬误 |
一、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并无相关性 |
二、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 |
三、人权法在反诉中的解释局限于国内法 |
第二节 仲裁庭在认定“免责事由”中忽略人权法 |
一、不排除措施条款中“公共目的”的认定 |
二、人权法中“紧急状态”的认定 |
三、《国家责任条款》中危急情况“必要性”的认定 |
第三节 内因: “安置命题”下的条约解释障碍 |
一、规范冲突时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 |
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下仲裁庭的解释误区 |
三、仲裁庭忽略了“安置命题”的证成理由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反思 |
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 |
二、嵌入式二元关系理论对解释障碍无裨 |
三、论证之解决: 由简单走向复杂 |
第二节 整合的前提: 国际投资法复杂性机理的识别 |
一、功能分化: 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 |
二、向上因果联动: 国际投资法的网状生成结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论证路径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关系界定:从分离到耦合 |
二、三阶观察的法律证成:价值分析 |
三、二阶观察的论据限制:限定原则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冲突 |
一、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 |
二、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 |
三、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人权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价值整合功能 |
一、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进行价值沟通 |
二、以法律善治的形式实现价值关联 |
三、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谋求价值协调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运行的限定原则 |
第一节 概念限定: 普遍人权原则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的客体界定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主体限定 |
三、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履行标准 |
第二节 解释限定: 投资关联原则 |
一、条约解释中纳入人权法的建构性思路 |
二、连接性: 人权法适用的形式合理要素 |
三、动态性: 人权法适用的条约解释方法 |
第三节 程序限定:国际合作原则 |
一、对仲裁庭“固有权力”的拆解 |
二、仲裁程序中的角色分化 |
三、以“合作共赢”为导向的主体间性重建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适用人权法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利用人权法细化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标准 |
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人权意涵 |
二、“合法期待”中的人权指标 |
三、“比例原则”中的人权考量 |
第二节 条约解释方法规整仲裁庭对人权法的适用 |
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整体性原则 |
二、确保条约解释的融贯性:有效性原则 |
三、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补缺性原则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之友”的程序完善 |
一、提高“法庭之友”的透明度 |
二、丰富“法庭之友”的参与主体 |
三、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 |
第七章 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 |
一、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 |
二、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 |
第二节 作为被诉东道国时的应对路径 |
一、援引待遇类条款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二、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第三节 强化投资者人权责任意识 |
一、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与提升服务 |
二、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演化理论 |
2.1.2 制度变迁的演化理论 |
2.1.3 演化博弈论 |
2.2 分析框架 |
2.2.1 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制定的规则与过程 |
2.2.2 公司法律制度演化博弈的参与者行为 |
2.2.3 公司法律制度的博弈均衡与演化 |
2.2.4 具体分析方法与模型介绍 |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1840-1872):华商公司实践与《轮船招商局章程》的制定 |
3.1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
3.1.1 “公司”语源考察 |
3.1.2 公司法律制度缺失的社会根源 |
3.2 华商公司的首次实践 |
3.2.1 西方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评说 |
3.2.2 近代华商公司的具体实践路径 |
3.3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3.3.1 晚清政府原有法律制度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 |
3.3.2 华商集团与洋商集团的竞争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3.3.3 传统民营企业中的公司制度因素影响 |
3.3.4 官僚体制下传统官营制度的路径依赖 |
3.4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1 航运业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3.4.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3.4.3 地方政府洋务派与华商集团、洋商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3.5 《轮船招商局章程》颁布的经济影响 |
3.5.1 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募集资金的目的 |
3.5.2 利用航运业达成了与洋商竞争的效果 |
3.5.3 社会上掀起了积极投资兴办公司的热潮 |
3.5.4 官督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初次探索 |
3.6 小结 |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1872-1904):官督公司没落与《公司律》的颁布 |
4.1 《公司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盛行 |
4.1.2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没落 |
4.1.3 特许制度下商办公司的崛起 |
4.2 《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4.2.1 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 |
4.2.2 官督公司模式的缺陷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4.2.3 官督特许公司治理实践推进法制化进程 |
4.2.4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扶持工商业法规化 |
4.3 《公司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1 晚清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4.3.3 官僚经理与洋务派、股东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4.4 《公司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4.4.1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
4.4.2 约束了各级官吏改善官商关系 |
4.4.3 终结了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
4.4.4 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 |
4.5 小结 |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1904-1914):官商共同修律与《公司条例》的颁布 |
5.1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5.1.1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官剥商权局面的改善 |
5.1.2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
5.1.3 家族公司的创建 |
5.2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5.2.1 《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 |
5.2.2 官督公司模式回光返照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5.2.3 《中华民国约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 |
5.2.4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开创立法调查先河 |
5.3 《公司条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1 民初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5.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修律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5.4 《公司条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5.4.1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 |
5.4.2 家族公司规模的壮大 |
5.4.3 官僚与商人可以均衡博弈 |
5.4.4 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发展阶段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1914-1929):官商兴办工业与1929年《公司法》颁布 |
6.1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6.1.1 《公司条例》颁行后私人资本投资的扩张发展 |
6.1.2 《公司条例》颁行后家族公司企业集团的迅猛发展 |
6.1.3 《公司条例》颁行后官僚资本投资公司的热情高涨 |
6.2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6.2.1 《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 |
6.2.2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6.2.3 《建设大纲草案》倡导重点发展国有经济政策 |
6.2.4 《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规定国家资本主义政策 |
6.2.5 《公司条例》奠基中国公司法体系 |
6.3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1 民国中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6.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6.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立法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6.4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6.4.1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发展 |
6.4.2 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 |
6.4.3 民营经济得到鼓励与支持 |
6.4.4 公司营利目的的回归 |
6.5 小结 |
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1929-1946):官商产权争夺与1946年《公司法》的颁布 |
7.1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7.1.1 1929年《公司法》颁行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 |
7.1.2 统制经济下国营公司向官僚垄断公司的转变 |
7.1.3 民营公司生存环境的转折与恶化 |
7.2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7.2.1 1929年《公司法》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 |
7.2.2 抗战爆发统制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7.2.3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政府控制国家经济主体的合法性 |
7.2.4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为战后政府与民资合办公司提供依据 |
7.3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1 民国后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7.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7.3.3 商人集团与官僚集团、官僚经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7.4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7.4.1 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
7.4.2 国营公司规模空前扩张 |
7.4.3 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迅速增长 |
7.4.4 民营经济产权弱化与衰败 |
7.5 小结 |
第8章 评述性结论与现实启示 |
8.1 评述性结论 |
8.1.1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后世公司立法对前世立法制度创新的结果 |
8.1.2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持续博弈均衡的结果 |
8.1.3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转化的结果 |
8.1.4 官商集团谈判能力的差异变化是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成败的关键 |
8.1.5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保障较好的时期是商人集团公司发展的发达时期 |
8.2 现实启示 |
8.2.1 营业自由立法是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 |
8.2.2 简政放权制度是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照料制度与家政业劳动关系——西方主流发展模式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 导论 |
2 西方主流照料制度与家政劳动安排回顾 |
2.1 英美的市场化模式 |
(1) 英国 |
(2) 美国 |
2.2 德法的社会保险模式 |
(1) 德国 |
(2) 法国 |
2.3 北欧国家的公共服务模式 |
3 家政服务的合作社模式 |
4 西方家政业发展模式述评及启示 |
(7)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本人长期致力于非营利性办学研究 |
(二)支持非营利性办学上升为国家行为 |
(三)非营利性办学选择依赖于政策支持 |
(四)国家非营利性办学支持政策亟需落地 |
二、研究问题 |
(一)探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变迁及影响 |
(二)探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现存问题及形势 |
(三)探索新法之下如何完善非营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核心概念 |
(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
(二)民办学校 |
(三)支持政策 |
五、文献综述 |
(一)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的理论研究 |
(二)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的宏观研究 |
(三)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的微观研究 |
(四)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的文本研究 |
(五)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政策的国际研究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的变迁与影响 |
一、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奠基期(1978—1992 年) |
(一)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影响 |
二、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起步期(1993—2001 年) |
(一)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影响 |
三、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发展期(2002—2009 年) |
(一)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影响 |
四、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扩张期(2010—2015 年) |
(一)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影响 |
五、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办学规范期(2016—2018 年) |
(一)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支持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影响 |
第二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分析 |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的发展变化 |
(一)支持政策与民办高校发展紧密贴合 |
(二)支持政策法律位阶逐渐提升 |
(三)支持政策维度逐步趋于微观 |
(四)支持政策秩序转向有序发展 |
(五)支持政策技术走向差别扶持 |
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
(一)办学规模快速增长 |
(二)办学层次逐步提升 |
(三)社会效益不断显现 |
(四)高水平民办高校加快形成 |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的现存问题 |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国家支持政策体系不够健全 |
(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政府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 |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资办学支持政策不够充分 |
(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相关者权益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
(五)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主体角色不够恰当 |
(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价值导向不够明晰 |
第三章 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面临的形势 |
一、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面临的机遇 |
(一)教育优先发展的国家战略 |
(二)教育公益性的育人取向 |
(三)人才培养的优质目标 |
(四)教育资源的共享理念 |
二、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面临的使命 |
(一)促成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良好竞争格局 |
(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涵式发展转型 |
(三)推进社会力量捐资举办民办高校 |
(四)深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体制改革 |
三、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面临的挑战 |
(一)面临投资到捐资的办学模式革命 |
(二)破解历史发展形成的深刻矛盾 |
(三)应对不断剧增的生存与发展压力 |
第四章 国外非营利性私立大学支持政策的研究与借鉴 |
一、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支持政策研究 |
(一)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标准 |
(二)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现状 |
(三)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支持政策 |
二、韩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支持政策研究 |
(一)韩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界定 |
(二)韩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 |
(三)韩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支持政策 |
三、日本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支持政策研究 |
(一)日本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标准 |
(二)日本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现状 |
(三)日本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支持政策 |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民办高校支持政策完善的启示 |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标准 |
(二)完善国家与地方支持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三)支持政策向扶持发展的重心转移 |
(四)支持政策注重推动民办高校的内生力量 |
(五)支持政策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竞争机制 |
(六)实施“四位一体”权益保障的价值导向 |
第五章 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的完善 |
一、完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支持政策 |
(一)保障举办者财产权益 |
(二)保障举办者关联交易权益 |
(三)保障举办者管理权益 |
二、完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者支持政策 |
(一)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保障机制 |
(二)重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发展机制 |
(三)提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申诉机制 |
三、完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受教育者支持政策 |
(一)完善学生政府资助体系 |
(二)加大生均教育经费投入 |
(三)保障同等医疗保险权利 |
四、完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 |
(一)建立公共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
(二)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持 |
(三)推进民办高校税费配套改革 |
(四)加快基金会办学配套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移动互联网 |
2.1.2 移动互联网企业业务分类 |
2.2 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解读 |
2.2.1 技术政策 |
2.2.2 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 |
2.2.3 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推动 |
2.2.4 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加强 |
2.3 企业扶持政策的理论基础 |
2.2.1 企业淘汰理论 |
2.2.2 马歇尔冲突理论 |
2.2.3 企业成长理论 |
2.2.4 市场失灵理论 |
2.4 政府加强对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的必要性分析 |
2.4.1 移动互联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
2.4.2 移动互联网企业发展中存在诸多困难 |
2.4.3 移动互联网企业发展面临问题的原因 |
2.5 我国移动互联网企业的特点 |
2.5.5 高度依赖技术,但技术是短板 |
2.5.6 技术研发与服务提供高度依赖社会服务 |
第三章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现状分析 |
3.1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若干政策 |
3.1.1 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
3.1.2 融资支持系列政策 |
3.1.3 “柳枝行动”实施细则及其成效 |
3.2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的成效 |
3.2.1 企业发展活力不断提升 |
3.2.2 融资难题得到有效缓解 |
3.2.3 社会化服务体系效应初显 |
第四章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政策体系构建缺乏系统性 |
4.1.2 融资支持政策不完善 |
4.1.3 社会化服务政策不健全 |
4.2 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思想认识不足 |
4.2.2 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
4.2.3 政策制定机制不完善 |
4.2.4 政策落实之后缺乏必要反馈 |
第五章 完善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的对策建议 |
5.1 移动互联网政策制定的关键点 |
5.2 长沙市高新区与深圳市移动互联网政策的对比研究 |
5.3 完善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
5.3.1 提升高新区政策整体规范性、实用性、系统性 |
5.3.2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制定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 |
5.3.3 设立移动互联网专管机构 |
5.3.4 建立多层次融资支持政策,解决融资政策问题 |
5.3.5 建立完善、系统的社会化政策体系 |
第六章 结论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中国情境下现代学徒制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现代学徒制 |
二、制度与制度基础 |
三、中国情境 |
第三节 文献评析 |
一、“现代学徒制”的概念研究 |
二、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模式研究 |
三、现代学徒制的构建路径研究 |
四、制度理论相关研究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路线 |
第五节 研究意义与可能有的创新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现代学徒制的内涵与结构:制度主义视角 |
第一节 制度主义方法论的观点与主张 |
一、制度主义方法论的基本要求 |
二、制度主义理论化的发展路向 |
三、制度分析的逻辑 |
第二节 作为一种制度模式的学徒制 |
一、非正式约束下的家庭内部互动 |
二、正式规制下学徒制的功能转向及互动模式 |
第三节 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属性及结构特征 |
一、学徒制度的解体与重构 |
二、现代学徒制的结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代学徒制构建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西方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构建 |
一、案例国家选择的说明 |
二、英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构建 |
三、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构建 |
四、美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构建 |
五、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影响现代学徒制构建的因素分析 |
一、企业积极参与是现代学徒制有效供给的前提 |
二、个体积极参与是现代学徒制成功的关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现代学徒制构建的本土化实践 |
第一节 本土化构建的分析框架:基于文本的考察 |
一、文本分析的逻辑 |
二、制度文本分析的架构与设计 |
第二节 现代学徒制构建的中国情境 |
一、产学合作已有多年积淀 |
二、学校职业教育存在“多面性” |
三、经济运行模式市场化 |
四、市场协调缺乏明显的制度安排 |
第三节 现代学徒制本土化构建的制度安排及其结构特征 |
一、现代学徒制试点建构 |
二、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制度安排 |
三、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现实审视 |
第一节 合作执行机构及其行动者视角下的现代学徒制 |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及设计 |
二、访谈的具体实施 |
三、访谈结果内容分析 |
第二节 学徒视角下的现代学徒制 |
一、现代学徒制实施效应及其影响因素的度量 |
二、现代学徒制度实施效应评估工具的编制 |
三、数据收集与处理 |
四、数据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现代学徒制构建的现实困境及其路径优化 |
第一节 现代学徒制构建的现实困境 |
一、参与主体间利害关系亟待协调 |
二、可信承诺关系难以达成 |
三、培训质量监管乏力 |
四、学徒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间的过渡缺乏制度匹配 |
第二节 现代学徒制构建的路径选择 |
一、以学徒承诺为起点,规范培训安排 |
二、以质量管理为中心,强调技能资格认证 |
三、以制度建设为落脚点,强调规则系统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情境下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学校层面的制度构建 |
一、明确的选拔制度:现代学徒制的起点 |
二、灵活的课程制度:现代学徒制运行的重要保障 |
三、有效的学徒管理:现代学徒制的内在要求 |
第二节 区域层面的制度构建 |
一、区域审查制度:质量控制的重要抓手 |
二、企业间协商制度:避免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路径 |
三、积极稳妥的财政政策:激励企业有序参与的重要手段 |
第三节 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 |
一、协调性劳动力市场:现代学徒制构建的前提 |
二、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与认证体系:现代学徒制的基础 |
三、完善的导师制度:现代学徒制的重要组成 |
四、畅通的学徒升学路径:现代学徒制的有力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二)关于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三)关于韩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研究 |
(四)其他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建国前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二、建国后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第二节 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图书馆法令》的制定 |
二、战后《图书馆法》的制定 |
三、《图书馆法》的修订 |
第三节 韩国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1963 年的《图书馆法》 |
二、1987 年的《图书馆法》 |
三、1991 年的《图书馆振兴法》 |
四、1994 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
五、2006年的《图书馆法》 |
第二章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与内容比较 |
第一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比较 |
一、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二、日本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三、韩国图书馆法律体系 |
四、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内容比较 |
一、规范对象 |
二、图书馆理念 |
三、资料交存 |
四、服务要求 |
五、从业人员 |
六、经费保障 |
第三章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比较优势及其改进思路 |
第一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高度可比性 |
一、地缘关系 |
二、儒家文化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比较优势 |
一、体现国际一般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 |
二、立法突出文化自信 |
第三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改进思路 |
一、加快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二、重视法律制定后的适时修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国际通行规则与惯例(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研究 ——以涉外合同履行为例[D]. 李闯.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D]. 梁雪. 吉林大学, 2020(03)
- [3]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李健. 辽宁大学, 2020(01)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6]照料制度与家政业劳动关系——西方主流发展模式述评[J]. 梁萌,陈玉佩,左际平.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9(05)
- [7]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政策研究[D]. 黄洪兰.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8]长沙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问题研究[D]. 谢雨. 国防科技大学, 2019(02)
- [9]中国情境下现代学徒制的构建研究[D]. 吴学峰.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10]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D]. 董丹.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