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诉讼监督与司法公正之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桑先军[1](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陈玲珺[2](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杜宇[3](2020)在《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伴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以及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广大国民的法治意识也随之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自古以来的厌讼思想被人们所摒弃,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民法治的意识觉醒,本应该是国家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成就,然而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却不断的出现“虚假诉讼”的行为,使得国家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同时也给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了严重的挑战。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将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虚假诉讼行为纳入《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制,这是我国首次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方式。然而,实践证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对日渐增多的虚假诉讼行为产生有效的遏制,反而虚假诉讼的数量大有直线上升的趋势。面对此种情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首次对“虚假诉讼”的行为采取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明确了该行为的罪名,即虚假诉讼罪。但虚假诉讼行为由来已久,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该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争议颇大。本文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成因入手,针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立法必要性、以及罪名争议、罪数形态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规制虚假诉讼的刑法体系,构建全面且具体的法律保护机制。
王晓宾[4](2020)在《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印章印文鉴定作为一项传统的司法鉴定项目,一直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伪造印章印文的技术越来越多,加之人们之间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印章印文鉴定的案件发案量飞速上升。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对可疑印文(检材印文)进行检验,分析其形成方式,判断其与样本印文的一致性,进而为法庭诉讼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印章印文鉴定作为文件检验鉴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司法鉴定人员关注的重点。长期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及鉴定人员针对印章印文鉴定的技术方法展开了系统、详细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就司法实践而言,印章印文鉴定的正确率并不理想,领域内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缺乏系统研究,质量监控体系尚未建立。随着诉讼中对证据审查严格化、采信标准规范化的进一步推进,高质量的印章印文鉴定结果备受关注,因此,系统的开展对印章印文鉴定的质量监控研究就显得刻不容缓和尤为必要。本文在深入了解印章印文鉴定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印章印文质量监控的理论特点及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与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对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主要因素的深入剖析、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并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并进行模拟应用。研究内容包括导论共六章,分别为:导论;印章印文鉴定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理论特点及价值取向;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因素的解析及评估;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系统的构建与应用。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研究目的与意义,包括导论;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包括第一章;第三部分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包括第二章;第四部分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1)系统的对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解析。从鉴定主体、鉴定客体、鉴定程序和方法三个方面出发,对各类影响因素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解释,并通过评估分析的方法,将影响因素分别划分为显微层、基本层和关键层,构建出影响因素的分级结构,为后续开展鉴定质量监控工作打下基础。(2)详尽的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分别从印章印文鉴定主体监控;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监控;印章印文鉴定实施过程监控;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监控;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监控;鉴定人出庭作证质量监控六个部分入手细化监控点,为开展质量监控监控工作明确着力点。(3)完整的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进行了构建。通过设计构建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管理系统、印章印文鉴定过程管理系统、印章印文鉴定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印章印文鉴定质量评价与反馈系统四大子系统,为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实施搭建平台。导论部分论述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印章印文鉴定的案件数量众多,一直是文件检验鉴定领域的热点问题,但是由于研究人员多关注技术方法,加之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繁杂,因此印章印文鉴定质量一直亟待提升,质量监控研究有待加强。通过利用文献梳理法、实证调查法、实验探究法、比较借鉴法等研究方法,借助法律、技术、管理等专业知识,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可实现丰富其理论基础;提升印章印文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能力;保证印章印文鉴定意见证据价值;助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目标。第一章对印章印文鉴定的发展历程及当下印章印文鉴定所遇到的困难进行了梳理,为开展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提供了资料。本章首先从印章的发展起源入手,简述了印章在国内外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发展和使用情况,并介绍了不同时期印章名称的变化。接着叙述了雕刻法、成型热压法和光敏技术三种主要制作工艺制作印章的原理和特点,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印章进行了分类。然后以古代和现代两个时间维度,分别从典型案例、鉴定理论、主要鉴定方法三个方面叙述了印章印文鉴定的发展历程。最后在总结印章印文鉴定在伪造技术、科学属性、新技术方法、标准化建设等方面面临的困境基础上,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依托高新技术、与信息安全技术融合、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标准化体系等发展方向。第二章着重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并明确了监控工作的价值取向,为有效开展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研究提供依据。主要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对司法鉴定质量的含义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依据鉴定过程、鉴定对象、监控措施、监控方式对司法鉴定质量监控进行了分类,并综述了国内外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研究现状成果,了解当前的前沿和热点。第二节重点归纳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三大特点为具有动态性、监控对象具有易变性、监控具有持久性;提出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机制和措施所发挥的功能主要分为预警功能、排查功能、监督功能、反馈功能和指导功能五个方面的功能。同时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价值进行了阐述,明晰准确和高效是初级价值取向,公平和正义是高级价值取向。第三节在探讨司法鉴定质量与司法鉴定公信力关系的基础上,概括了司法鉴定困境的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质疑、法官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质疑和社会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质疑,总结了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产生的根源分别是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民众对鉴定意见的认知存在偏差;鉴定人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社会负面舆论的误导影响;社会负面舆论的误导影响。并根据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对社会稳定秩序、法律权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鉴定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提出了适时出台《司法鉴定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强化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做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培训教育工作、构建司法鉴定追责制度、做好司法鉴定舆论宣传工作、发挥“智能辅助鉴定人”的作用等缓解措施。第三章解析了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的鉴定主体因素、鉴定程序和方法因素、鉴定客体因素,并对各类影响因素进行评估,为开展印章印文鉴定质量打下了基础,明确了鉴定质量监控的重点。本章在探讨印章印文鉴定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实质的基础上,对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因素的原理进行阐述,并根据因素的类型、因素的来源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分类。之后共完成了四部分的工作:第一部分解析了印章印文鉴定主体的影响因素,分为鉴定机构的影响因素和鉴定人的影响因素。其中鉴定机构的影响因素包括鉴定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级和规模;鉴定人的影响因素包括认知能力、心理预期、主观经验、道德水平、知识背景。第二部分解析了印章印文鉴定程序和方法的影响因素,分为鉴定材料的影响、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影响、鉴定程序的影响、鉴定文书的影响,其中鉴定材料的影响包括检材、样本、鉴定材料收集与保管过程;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影响包括鉴定技术、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影响包括分析阶段、比对阶段、综合评断、核实阶段;鉴定文书的影响包括鉴定文书的形式、鉴定文书的内容。第三部分解析了印章印文鉴定客体的影响因素,分为印文色料、外界环境、盖印压力、承印物的影响。第四部分对影响因素进行了评估。通过定向调查问卷的方式,采用专家评价法,对23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以影响力的大小将影响因素分为显微层、基本层和关键层,为分层次对影响因素进行监控提供了依据。第四章重点阐述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内容,为构建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系统提供了内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是一个复杂的机制,监控任务艰巨,监控内容众多,这是由其复杂性、开放循环性、动态性、持续完善性所决定的。本章节为更清楚的厘清监控的主要内容,方便监控实施方更准确的把控监控要点,梳理出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是印章印文鉴定主体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印章印文鉴定机构的监控和印章印文鉴定鉴定人的监控;第二部分是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合法性、可靠性、充分性、可比性等四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印章印文鉴定实施过程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印章印文鉴定人的组成形式、印章印文鉴定方法和印章印文鉴定检验记录的监控;第四部分是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的可靠性、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的稳定性、印章印文鉴定综合评断的准确性;第五部分是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监控的主要内容,有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的形式、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内容的监控和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的审核;第六部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质量监控。第五章基于前面章节的研究成果,构建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并尝试进行应用,以达到对理论知识成果的检验,综合考察监控系统的可用性和适用性。本章首先对国内外关于印章印文的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梳理和比较。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目前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除刑法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外,还有多款与印章相关的治安管理办法草案。技术规范方面,国内主要介绍了国家标准(GB)、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和权威技术组织分别颁布的有关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国外主要介绍了SWGDOC技术标准和ASTM技术指南。在对国内外进行比较时,可发现二者在制订单位、内容、修订规则、鉴定人员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然后结合印章印文鉴定的内容和特点,总结出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原则为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原则;全员参与原则;持续改进原则和以事实为决策基础原则。接着构建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该系统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设计了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管理系统、印章印文鉴定过程管理系统、印章印文鉴定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印章印文鉴定质量评价与反馈系统,并且各个子系统中包含有若干模块,以实现对印章印文鉴定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和客观的评价。同时提出为确保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实施,应进行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和其他保障。最后以G司法鉴定中心为例,采用典型案例测试的方式,实施了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检验了监控与评价系统,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金石[5](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何江[6](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王慧字[7](2019)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优化研究 ——以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文中指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我国将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为人民法院,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举措之一,而这一举措又包含了诉讼费制度改革,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由原来的收缴同级财政逐步改为统一收缴省级财政,可以有效避免审判权受地方行政干预,保障法院经费充足,最终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是用来规范诉讼费收支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涵盖了收费法定和收缴分离原则、经费保障政策、诉讼费管理监督等具体内容,并且贯穿于诉讼费各项制度的常规运行之中,以保障人民法院诉讼费制度整体功能得以实现。此外,其完善与否还关乎案件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关系到司法权威与“司法为民”理念的践行。因此,无论是立法主体、监管主体、财政主体还是人民法院本身,都对该制度的建立充满期待,希冀通过诉讼费管理的优化来实现诉讼费的规范收支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通过规范诉讼费的正常返还来保障办公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保障诉讼费及时退还当事人来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以维护司法权威,建成和完善法制社会。但是,笔者基于我国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实地考察后发现,诉讼费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行,并且还呈现出一种偏离正常轨道的状态。如“收支两条线”原则得不到完全落实、诉讼费“退费难”现象普遍存在、“应收未收”诉讼费金额大、法院财务人员少且专业水平较低、监督机制不起作用、办公办案经费延迟拨付等。而这些现象的出现也直接导致了部分人民法院“乱收费”、诉讼费“退费难”、诉讼费流失严重、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等乱象频出。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院民事调解的成功率,还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前司法改革的进程。笔者通过深入挖掘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的现实问题,发现其根源主要在于诉讼费管理制度立法主体不合规、人民法院经费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保障机制、诉讼费监管机制不合理、财务人员的局限性等几方面。对此,笔者在文中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几项对策:制定专门且独立的《诉讼费管理法》、建立人民法院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诉讼费监管机制、改变“重业务,轻管理”的理念等。通过多头并进来优化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管理,以保障诉讼费制度的整体畅通,从而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本文以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财务管理理论以及依法行政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更加强调管理的服务性而非管理本身,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而公共财务管理优化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的社会成本,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法规制度的确立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相关职能的行使,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付维兴[8](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
邱可嘉[9](2019)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文中认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不仅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刑法规制,还引出系统攻克和解答刑法规制难点和疑点的理论需求;该修正案在扩大拒绝提供特定犯罪证据范围的同时加深拒绝提供与隐匿证据的矛盾表述,进一步表明探索改变目前规范设计主线错综交织的现状,降低因妨害作证罪名虚设而少用导致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失信的风险,是具有挑战性的话题。对此,仅仅着眼于辩识三大诉讼中言辞证据的虚假程度,清晰实物证据的毁灭或隐匿行为的入罪门槛,致力于缓解包庇类罪名及其与隐匿证据的紧张关联,或者论证阻止作证之证人范围,都是远远不够的,试图在有限空间将一部存在明显缺陷的规范体系解释得没有漏洞,也过高估计了解释者的能耐,盯其具体罪状模糊其规范关联,还可能自困于概念字义域而忘记它所背靠的思想根基和规范体系。从不同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入手,根据三大诉讼规律清晰证据违法行为要件,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点;由点到线整体架构和把握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面;唯此,才能真正实现对三大诉讼活动的适时、适度的刑法规制。本文在现有证据犯罪体系基础上,以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设置的相关罪名为主线,选择那些直接妨害证明行为的罪名,展开构成要件要素及罪名体系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全文共六个部分,约15万字。第一部分,界定证据的概念,梳理不同诉讼中证据违法行为类型,廓清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犯罪体系的异同。首先,追溯诉讼法理论对证据概念界定及变化,在新诉讼理念支持下,在证据实质“事实说”、“材料说”和“裁体说”中,取“材料说”作为本文讨论刑法规制证据使用的概念基础。其次,分析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原理,说明只有证明力达到法院认定标准的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明力指其具备的清晰待证事实的能力,也是通过庭审证明程序将其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证明力的两个侧面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侧面决定了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再次,界分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罪名体系。证据犯罪指一切关涉证据收集与使用的犯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指其中直接涉及证据使用的罪名体系。后一划分标准是:直接侵害诉权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与证据法违法方式相对应,入罪其中危害程度或罪过程度更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基本限于诉讼参与人。第二部分,盘点现行刑法规定,分析刑法规制中的矛盾与漏洞,便于论证对策。首先,三大诉讼存在伪证的现象屡屡被数据与事实所证实,《刑法》第305限伪证罪范围于刑事诉讼活动,民行诉讼的伪证行为至多被司法拘留,导致两大诉讼行为得不到合理规制。其次,立法者从诉讼范围、主体、作假方式等角度切入设置相关罪名,造成罪名重叠而加大择取具体罪名上的困难,刑法第306条存在立法歧视。再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另立罪名,引出刑法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行为不同规制的需求。最后,记录人、被害人是否成为伪证罪主体,阻止证人作证的主体是否包涵诉讼当事人,该罪证人范围多大,都是现行刑法留下的未解的问题。第三部分,确立重构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价值根据和技术标准。首先,在诉讼活跃时代,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公正惩戒个人作恶行为的主要方式,诉讼进入活跃的时代既然表明老百姓能够且已在运用法律手段发出自己的声音和维护自身权益,作为最后保障法,刑法系统规制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就极具必要性。其次,刑法规制旨在实现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规制证据的使用旨在实现个案判决的公平与公正。再次,根据提供虚假证明、毁灭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作证等行为标准,以伪证罪为首个罪名,逐次展开分析具体罪名构成要件,逐层论证相邻罪名要件要素,最终完成罪名体系的合理架构。第四部分,分析伪证罪首个罪名的特点,阐释它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地位。首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制裁资源相当有限,法庭保留仪式性元素就是告诉普通人这是一个充分讲理而不允许作恶的地方,跟进威严仪式的是刑法规制。其次,证人包括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都是伪证罪主体,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害人、记录人不是伪证罪主体,专家辅助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他们在质证中作假具有妨害作证的行为性质,对其处置更宜采取非刑罚方式。再次,伪证罪是作为形式的犯罪,现行刑法第305条将伪证罪罪过限于“故意”,且以“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为成立条件,属于直接故意。其中所谓“隐匿罪证”既指通过虚假表述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又指通过虚假陈述掩盖他人有罪的证据,后者与刑诉法“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推定有罪”的教义相一致。第五部分,在伪证罪构成要件基础上,分析新设毁灭伪造证据罪要件,阐释它与伪证罪、以及整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关联。首先,现行刑法第306条存在缺陷,应予删除,新法条设置罪名是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选择能够解决现行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杂合交错的问题。其次,毁灭伪造证据的对象即证据指物证,即使是规范层面,隐匿不宜被解释为毁灭,此外,根据正犯和共同犯罪学说,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具有同质性,设置前一罪名替代现有罪名符合法理逻辑。再次,启用这一罪名应当同时明确若干例外。诉讼当事人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定此罪;承办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定性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六部分,分析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入罪标准,阐释它们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中的作用点和作用面,从而清晰局部与整体的关联。首先,建议取消妨害作证的具体罪名,改用阻止作证罪。根据三大诉讼法规定,新罪名的阻止行为中包含除贿买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引诱,这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推导的结论。而且该罪适用于三大诉讼,阻止作证的主体包括了实施暴力、威胁、贿买行为的诉讼当事人,阻止作证的对象也应当由现行刑法规定的证人扩大到鉴定人、翻译人。其次,分析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行为与隐匿他人有罪证据行为的异同,从刑法保护法益层面,评估刑法限定行为方式和“他人犯罪”范围的实际效果,追问其逻辑自洽性,检讨刑法反应过于迟缓的问题,提出用“隐匿”替代“拒绝提供”规范表述的主张。再次,理顺洗钱,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关联,揭示其隐匿证据的共同本质,由此廓清整个妨害作证的犯罪圈。综上,经简化后的妨害作证罪名是伪证罪;毁灭伪造证据罪;阻止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罪;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窝藏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这一罪名体系更能兼顾引导机能和裁判机能,有效维护三大诉讼秩序,最终实现个案正义。
杨丹[10](2017)在《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造论》文中指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非常小,又非常大。小是指它仅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用来纠正错案的制度,启动监督的机会有限。大是指它是中国当前所有法律制度中,唯一一个行政权力、审判权力、法律监督权力有机会短兵相接的制度。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非常年轻,又非常古老。年轻是指这一制度随《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正式建立,至今不过28年历史。古老是因为自先秦时代我国就建立御史制度的雏形,对行政权力、审判权力加以监督。当前,我国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历转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解决行政纠纷、监督审判和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缓解信访压力、和谐官民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一共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范畴,限定了本文的讨论区域。第二章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问题成因,第三章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加以改造的理论原理,第四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改造的具体构想。下面详细说明各章内容。第一章从理论层面上将研究对象和范围加之概括和约束。首先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从监督的本质和基本要素入手,分别阐释了检察监督、诉讼监督的基本内涵与相应特点,从而概括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与特征,从而框定了研究范围。第二章从现实层面上重点描述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成因。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其中检察理论尚不成熟集中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上下位法同义反复、组织法缺位而且修改缓慢、部门法内部衔接不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解释冲突等立法问题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难以形成明确、一致的步调。具体实践中,由于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方式有限、公权力之间关系不明确、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时机落后、监督结果与职务犯罪难以衔接以及缺乏监督责任等问题,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落实也步履维艰。通过《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检察年鉴》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对申诉的立案受理率并不低,但抗诉引起再审的比例过低,导致大量抗诉案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导致社会矛盾无处化解。进入再审的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见难以得到充足采纳,改判可能性较低。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缺乏清晰的目标指引,且尚未建立动态过程的监督体系,原有以“纠正错案”为目标的监督职能实际上难以实现。第三章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从法文化角度、法理角度和宪政角度分别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不应予以废止的原因。对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在我国自秦汉时期就开始萌芽,延续了两年余年,是我国宝贵的法文化传统,应该继承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宪政依据,在法理学层面上,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原理与监督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接下来,文章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以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实现诉讼目的为监督目标,分阶段进行监督。在一对监督价值关系中,监督价值主体与监督价值客体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倒置的现象,即被监督者作为监督价值主体,决定着监督者,也就是监督价值客体的价值。落实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具体监督关系中,这意味着诉讼监督应以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实现诉讼目的为目的,为有这一目的才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所在。由于行政诉讼活动存在解决行政纠纷、监督行政和保障相对人利益的三重目的,检察监督具有确保行政诉讼活动实现目的的职责和能力,且行政诉讼存在诉、审、判不一致的独特现象,诉讼目的在不同诉讼阶段各有所侧重,这意味着检察监督必须深入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目的加以监督规范,若仅像民事诉讼一样,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进行监督,无法起到上文所论述的监督目的,也无法触及监督内容。第四章在第三章的改造理论基础上,构建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应然形态。首先,明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目标的基础上,确立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以依法监督、尊重行政诉讼规律、分阶段监督为监督原则,针对不同监督环节,有针对性的设计了不同的监督制度。针对受案环节,建立了强制法院通报制度、提出立案建议制度和支持起诉制度,在受案环节强制法院将起诉信息报与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建议,有效避免法院“自作主张”。在审理过程中,应允许检察机关对审理过程加以莅临监督,对案件提出独立意见,避免审理中出现“监督真空”,并对行政诉讼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提出要求,以加强监督行政职能。在判决阶段,应允许检察机关对尚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提出变更意见,尤其是对对当事人诉权有重大影响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变更意见,以控制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和原被告对撤诉的共谋。在执行阶段,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延伸异议制度,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监督行政,保障不确定多数当事人利益,从长远上化解行政纠纷的目的。同时还要“正人先正己”,建立监督责任制度,防止监督职权不受控制的滥用。
二、论诉讼监督与司法公正之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诉讼监督与司法公正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2)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课题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逻辑分析法 |
第一章 虚假诉讼的立法背景及理论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虚假诉讼罪的从无到有 |
一、虚假诉讼一词的由来 |
二、虚假诉讼的概念 |
三、虚假诉讼罪的罪名确定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的立法原因 |
一、虚假诉讼行为泛滥,呈现逐年上升态势 |
二、诉讼权利的滥用,破坏司法生态 |
三、浪费司法资源,阻碍法治建设 |
第三节 立法前虚假诉讼罪的理论学说聚讼 |
一、诈骗罪说及评析 |
二、敲诈勒索罪说及评析 |
三、妨碍作证罪学及评析 |
四、单独成罪说及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
一、双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 |
二、第三人型虚假诉讼 |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型虚假诉讼 |
四、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型虚假诉讼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 |
一、从认识因素上来看 |
二、从意志因素上来看 |
三、从立法过程来看 |
四、从刑法理论来看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罪的客体 |
一、单一客体说 |
二、复杂客体说 |
三、选择客体说 |
第四节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
一、关于“以捏造的事实”的理解 |
二、关于"提起"的理解 |
三、关于“民事诉讼”范围的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罪与非罪的界定 |
一、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 |
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罪与彼罪的认定 |
一、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界线 |
二、虚假诉讼罪与妨碍作证罪的界线 |
三、虚假诉讼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
四、虚假诉讼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线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
一、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 |
二、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虚假诉讼刑事规制一体化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虚假诉讼刑事立法上的完善 |
一、细化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
二、扩大虚假诉讼罪适用范围 |
三、增加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罪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完善 |
一、完善虚假诉讼罪的追诉程序 |
二、完善虚假诉讼罪的监督机制 |
三、建立民事起诉与刑事自诉相结合的制度 |
第三节 多方联动,实现虚假诉讼刑事规制一体化 |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二、增加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成本 |
三、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虚假诉讼行为人黑名单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方法和框架 |
第一章 印章印文鉴定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印章起源与发展 |
一、我国印章的起源与发展 |
二、国外印章的起源与发展 |
三、印章名称的发展 |
第二节 印章制作工艺和种类 |
一、印章的制作工艺 |
二、印章的种类 |
第三节 印章印文鉴定的发展 |
一、古代印章印文鉴定发展 |
二、现代印章印文鉴定发展 |
第四节 我国印章印文鉴定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
一、我国印章印文鉴定发展的困境 |
二、我国印章印文鉴定发展的方向 |
第二章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理论基础 |
一、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含义 |
二、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类型 |
三、国内外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现状 |
四、印章印文鉴定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
第二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特点和价值取向 |
一、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特点 |
二、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功能 |
三、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司法鉴定质量与司法鉴定公信力 |
一、司法鉴定质量与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关系 |
二、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的表现形式 |
三、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产生的根源 |
四、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造成的危害 |
五、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三章 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因素的解析及评估 |
第一节 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因素概述 |
一、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因素的原理阐述 |
二、影响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的因素分类 |
第二节 印章印文鉴定主体的影响因素解析 |
一、鉴定机构的影响因素解析 |
二、鉴定人的影响因素解析 |
第三节 印章印文鉴定程序和方法影响因素解析 |
一、鉴定材料的影响因素解析 |
二、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影响因素解析 |
三、鉴定程序的影响因素解析 |
四、鉴定文书的影响因素解析 |
第四节 印章印文鉴定客体的影响因素解析 |
一、印章印文鉴定客体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 |
二、印文色料的影响 |
三、外界环境的影响 |
四、盖印压力的影响 |
五、承印物的影响 |
第五节 影响印章印文鉴质量影响因素评估 |
一、调查评估的设计 |
二、评估结果及分析 |
第四章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内容 |
第一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复杂性 |
一、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
二、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是一个开放循环的系统 |
三、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是一个动态过程 |
四、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是一个需要持续完善的过程 |
第二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内容的概述 |
一、印章印文鉴定意见的审核要点 |
二、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印章印文鉴定主体的监控 |
一、印章印文鉴定机构的监控 |
二、印章印文鉴定鉴定人的监控 |
第四节 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的监控 |
一、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的合法性 |
二、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
三、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的充分性 |
四、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的可比性 |
第五节 印章印文鉴定实施过程的监控 |
一、印章印文鉴定人的组成形式 |
二、印章印文鉴定方法的监控内容 |
三、印章印文鉴定检验记录的监控内容 |
第六节 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的监控 |
一、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的可靠性 |
二、印章印文鉴定判断标准的稳定性 |
三、印章印文鉴定综合评断的准确性 |
第七节 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的监控 |
一、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的形式 |
二、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内容的监控 |
三、印章印文鉴定文书的审核 |
第八节 鉴定人出庭作证质量监控的内容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依据和情况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 |
第五章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系统的构建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内外关于印章印文的法规及技术规范 |
一、我国关于印章管理的法规 |
二、我国现行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 |
三、国外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 |
四、国内外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比较 |
五、我国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的未来制订方向 |
第二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原则 |
一、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原则 |
二、全员参与原则 |
三、持续改进原则 |
四、以事实为决策基础原则 |
第三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的构建 |
一、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概述 |
二、印章印文鉴定材料管理系统 |
三、印章印文鉴定过程管理系统 |
四、印章印文鉴定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 |
五、印章印文鉴定质量评价与反馈系统 |
第四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实施保障 |
一、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组织保障 |
二、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制度保障 |
三、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技术保障 |
四、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的其他保障 |
第五节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实例——以G司法鉴定中心为例 |
一、G司法鉴定中心概况及印章印文鉴定案例简介 |
二、印章印文鉴定案例鉴定质量监控实施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印章印文鉴定质量影响因素评价调查问卷 |
附录B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优化研究 ——以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课题研究背景 |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 |
(一)国内诉讼费管理研究综述 |
(二)国外诉讼费管理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诉讼费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公共财务管理理论 |
(三)依法行政理论 |
第三章 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收支两条线”得不到完全落实 |
二、诉讼费“退费难”现象普遍存在 |
三、“应收未收”致使诉讼费流失严重 |
四、法院财务人员较少且专业水平较低 |
第四章 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的原因分析 |
一、诉讼费管理制度立法主体不合规 |
二、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三、诉讼费监管机制不合理 |
四、缺乏专业化的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
第五章 优化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的建议 |
一、制定专门且独立的诉讼费管理法 |
二、建立人民法院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三、在K市建立完善的诉讼费监管机制 |
四、改变“重业务,轻管理”的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研究现状述评 |
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概述 |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和功能 |
1.概念 |
2.民事再审程序理论基础 |
3.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二)国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规定 |
1.法国的“非常上诉途径” |
2.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 |
3.俄罗斯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立法理念 |
1.立法指导思想 |
2.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
3.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较强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 |
(一)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特征 |
1.法院启动民事再审是一种内部监督行为 |
2.法院启动民事再审主观性较强 |
(三)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必要性 |
2.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 |
(一)检察院抗诉权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特征 |
1.检察院的抗诉权是一种事后法律监督权 |
2.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的当然性 |
(三)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及问题 |
1.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 |
2.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存在的问题 |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
1.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难” |
2.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滥” |
(三)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 |
2.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存在的问题 |
五、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各启动主体引发再审的数据分析 |
(二)理论方面的完善建议 |
1.树立依法纠错观念 |
2.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3.严格限制再审 |
(三)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1.合理规制法院再审启动权 |
2.合理限制检察院再审抗诉权 |
3.合理加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
一、虚假诉讼入刑的新需求 |
(一)诉讼活跃时代入罪诉讼欺诈的迫切要求 |
(二)入罪诉讼欺诈对调整妨害作证的同步要求 |
二、三大诉讼修改的新需求 |
(一)刑诉法的修改与刑法规制的配套 |
(二)民诉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相关研究综述与进展 |
四、本文意图解答的难点与疑点 |
第一章 证据、妨害作证犯罪概述 |
一、证据界定及其演变 |
(一)用“事实”界定证据属性 |
(二)用“特定事实”限定证据范围 |
(三)从“材料”到“载体”界定证据形式 |
二、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 |
(一)审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
(二)明确证据证明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
(三)证据链形式与使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
三、妨害作证与证据犯罪的体系性关联 |
(一)证据犯罪概念及其罪名体系 |
(二)妨害作证犯罪在证据犯罪体系中的位置 |
第二章 入罪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罅隙 |
一、民行诉讼中伪证行为未予入罪 |
(一)伪证罪门槛高的现象 |
(二)伪证罪限于刑事诉讼的原因 |
二、罪名叠床架屋且立法歧视明显 |
(一)刑法第306条引发的社会质疑 |
(二)“律师伪证罪”设置的歧视色彩 |
三、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紊乱司法思维 |
(一)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例 |
(二)修法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名的去留 |
(三)当事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期待可能性 |
四、妨害作证罪主体范围模糊 |
(一)记录人被列入伪证罪主体的争端 |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法性质不明 |
(三)诉讼当事人妨害作证的性质不清晰 |
第三章 妨害作证入罪的价值基础和技术保障 |
一、民本思想在诉讼活跃年代的再诠释 |
(一)无讼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作用 |
(二)从“民本”向“保护人民”转型 |
(三)诉讼活跃时代对刑法规制的新需求 |
二、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 |
(一)民事诉讼中诉权平等 |
(二)规制证据使用是保护诉权的关键 |
(三)回归实现个案公正的立场 |
三、公法诉讼中公平目标的实现 |
(一)规制证据使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
(二)从“不证其罪”到明确公诉方举证责任 |
(三)统一实现个案正义的基本立场 |
四、以行为类型建模的技术标准 |
(一)严谨、简明是重构罪名体系的技术要点 |
(二)按行为类型建立罪名体系是技术路径 |
第四章 伪证罪构成要素调整之于体系 |
一、伪证行为入罪的应然范围 |
(一)从法益保护层级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二)从刑法修改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三)从法益保护及诉讼规律看伪证罪应然范围 |
(四)入罪伪证行为的“诉讼”时段 |
二、伪证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
(一)证人的伪证罪主体资格 |
(二)被害人、刑事被告作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性质 |
(四)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伪证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 |
(一)伪证作为形式与罪过要素 |
(二)对伪证罪限于亲手犯的辨析 |
(三)民行诉讼伪证罪“情节犯”的设定 |
第五章 毁灭、伪造证据罪名设置之于体系 |
一、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统摄功能 |
(一)刑法第306 条与刑法第307 条的重叠规定 |
(二)入罪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具体方案 |
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要件 |
(一)毁灭、伪造行为及对象 |
(二)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行为的同质性 |
三、毁灭、伪造证据定性的例外 |
(一)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二)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三)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性质 |
第六章 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罪名构架之于体系 |
一、阻止证人作证的入罪条件 |
(一)“暴力”与“威胁”的内容 |
(二)贿买及程度相当性行为的研判 |
(三)阻止作证行为主体及对象 |
二、入罪隐匿证据不同路径与具体标准 |
(一)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入罪标准 |
(二)隐匿他人无罪证据的入罪需求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隐匿证据性质 |
(一)隐匿证据与刑法第312 条关联 |
(二)隐藏证据与洗钱、隐瞒毒品毒赃行为 |
四、包庇犯罪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一)窝藏包庇罪中隐匿有罪证据的类型 |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造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选题背景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第一节 监督的概念与特点 |
一、监督的词源与概念 |
二、监督的特点 |
三、监督的要素 |
四、监督的种类 |
第二节 诉讼监督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诉讼监督的词源与概念 |
二、诉讼监督的要素 |
三、诉讼监督相关概念辨析 |
四、诉讼监督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监督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检察监督的词源与概念 |
二、检察监督的特点 |
三、检察监督相关概念辨析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与特点 |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词义与概念 |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抗诉情况的统计分析 |
一、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率较高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立案抗诉比例逐年降低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抗诉再审比例低 |
四、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再审改判比例低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理论尚不成熟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立法尚不完善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实践尚需摸索 |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存问题成因 |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目标指引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未能建立动态过程监督体系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错案纠正”权能难以实现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原理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不宜废除的原因 |
一、法文化传统: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及近代检察监督制度 |
二、法理基础:公权力扩张性和检察监督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三、宪政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理论——监督价值关系论 |
一、监督价值关系论本论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的监督价值主体与客体 |
三、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监督价值主体的阶段性需求 |
四、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中监督价值客体层次性供给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方案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框架 |
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目标 |
二、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造内容 |
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起诉监督环节 |
二、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审理监督环节 |
三、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裁判监督环节 |
四、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执行监督环节 |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责任制度初探 |
一、构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责任制度的原因 |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责任制度的结构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论诉讼监督与司法公正之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D]. 杜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4]印章印文鉴定质量监控研究[D]. 王晓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6]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7]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优化研究 ——以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D]. 王慧字. 河南大学, 2019(02)
- [8]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 付维兴.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9]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D]. 邱可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造论[D]. 杨丹. 武汉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