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确保核能安全(论文文献综述)
于倬[1](2021)在《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不断发展,人类越来越需要能源进行更进一步的发展,核能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随之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核能的效率很高,非常利于发展,于是,核能慢慢处于能源之王的地位。但是,核能又是很危险的,一旦操作不当,会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国际社会时刻关注着它,核安全必须由法律进行保障。核安全是有其特殊的性质的,涉及庞杂,核污染的损害又是特别严重的,无论是对环境来说,还是对人类生存来说,并且仅靠国内法是不足以保障核安全的,所以,我们必须要用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来进行调整。如今,国际上已经存在了许多与核安全相关的国际公约,逐渐形成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然而,无论是从保障机制的整体来看,还是从整个保障机制内部来看,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核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二是核安全国际公约;三是核安全领域的国际组织。其中,第二个和第三个构成要素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核安全国际公约存在缺陷;比如国际公约存在滞后性、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够具体、国际公约强制性弱、信息收集和交流存在障碍。二是核安全监管制度存在问题;比如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缺少中立的监管机构。三是核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比如欠缺跨界核损害责任评估制度、缺少跨界核损害信息强制通报制度、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难以实现、跨界核损害求偿难。四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的发挥存在局限性;比如缺少核安全标准适用规则、核安全保障范围狭小、工作会受到超级大国影响、缔约国义务不够具体、缔约国责任不够明确。五是国际合作不充分;缺少系统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欠缺国际间长效合作机制。针对以上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自己的改进建议:一是完善核安全国际公约;比如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时效性、提高核安全国际公约具体性、加强核安全国际公约强制性、确立信息收集和交流的长效机制。二是完善核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构建中立的监管机构。三是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比如增加跨界核损害赔偿评估制度、增加跨界核损害信息强制通报制度、合理分配核损害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跨界核损害求偿难对策建议。四是提高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效性和实操性;比如制定核安全标准适用规则、扩大核安全保障范围、建立利害关系国家“回避制”、细化缔约国义务、明确缔约国责任。五是加强国际间合作;比如构建系统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长效合作机制。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回顾的方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己的研究。然后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核安全体系内的各种规约进行比较解析,最后在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系统综合和归纳的方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从粗略中提取精华,剔除虚假,保全真实,最终得出自己的观点。
贾辉[2](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宋紫薇[3](2020)在《涉外民事核损害中各主体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核能的运用掀起一股浪潮,随之而来的就是核事故所带来的损害,就像是一颗不定时的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核设施的安全运用和在出现核损害事故时各主体责任的认定已是国际社会上的热门话题。迄今,在涉外民事核损害责任方面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对此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是对于各主体的具体责任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目前,立法上对核事故的归责问题只规定了营运者的唯一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在发生核事故时,不管核设施的营运者是否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都要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有且仅有其为责任的主体。营运者也有免责情形,即发生武装冲突、社会动荡时,或是在受害者或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但此种原则未免有些过于严格。这种归责原则下使得设备的供应者与设备的实际操作员在责任承担上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对于营运者来说有失偏颇。因此,本文就对于各责任主体应分别承担什么样的相应责任进行阐述分析,不仅分析了各国营运者、设备供应者与设备操作员在损害赔偿上承担问题与责任转换问题;也分析了营运者在无力承担损害赔偿时,各国对于赔偿如何进行弥补与救济的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来对涉外核损害中各主体责任认定进行分析阐述。第一章提出问题。从分析、阐述以往重大核事故案例入手,对各核事故责任认定、启示及责任制度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引出当前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为涉外民事核损害中营运者、设备供应者与操作员的责任。本章为本文的重点,主要介绍了在核事故当中营运者、设备供应者应如何承担并承担什么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各公约对于其二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另外,对于实际操作员与营运者的责任转化问题上也进行了描述。在对于营运者无力赔偿时,各国都采用哪些保险制度进行补充赔偿也进行了介绍分析。第三章为涉外民事核损害中的国家责任。本章为本文的次重点,讨论了在国际各核工业大国发生核事故损害后,如果损害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此时国家应承担责任的类型与方式以及国家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四章是对涉外民事核损害中主体责任的改善。讨论了现有法律规则、原则对各主体责任认定的弊端并提出进行完善措施制度,来丰富各主体在核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害责任的赔偿制度,使得各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较为公平。第五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分析与展望。
刘丽莹[4](2020)在《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在经历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短缺之后,开始大力发展新能源。在这其中核能产业的发展是最为迅速的。随着核电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对于生态环境的深深忧虑。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全世界的核泄漏事件层出不穷,加剧了公民对核能行业的担忧,这也使得各国的核相关技术不断成熟。其中核废料的处置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在科研的重要环节,如何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对核废料的处置进行规制也成为了各国的难题。目前我国对于核废料的处置仅体现在《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大多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不能为核废料安全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导意义。目前核废料处置是由核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但是由于核废料同时也涉及运输、处理以及贮存问题。据此,其他部门也需要参与对核废料的监管,而如何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完善监管体制也成为一大难题。同时核废料处置的法律还缺乏对于由此产生的核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主体的赔付金额具体化、设定核废料许可以及处置库选址缺少公众参与的问题。由此,分析各国优秀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从而找出我国完善途径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本文通过参考大量的国外文献和国内学者着作,对于以上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从推进原子能立法、明确监管机构权责分配、监管体制的多元化建设、明确国家补充责任、完善核第三者保险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社会化救济途径、加强核废料储存选址过程的公众参与、鼓励民众积极行使权利等路径完善我国核废料处置的法律制度。
肖枫[5](2020)在《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国际核安全治理形势和趋势背景下,探索真正有效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安全的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借此保障核能的安全和平利用尤为重要。由于核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具有持久性和危险性,以及牵涉范围广等特点,致使核问题一直是全球性安全问题。在国际社会上,核安全领域的话语权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掌控,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接受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目前的国际核安全治理形势不利于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健康发展。论文以现有的核安全国际公约和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为基础,探讨现行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的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让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核安全治理工作中来,充分发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管职能,构建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和重视国际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来加强国际合作力度,最后对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甘露茜[6](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李玉杰[7](2019)在《核能风险规制的规范结构》文中指出核能利用有着巨大风险,与此同时,也是解决能源危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的一剂“良药”,不可舍弃。核能风险规制体系要保持一种开放性、灵活性的规范结构,充分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充分关注多元主体的主张,才能避免在规制不能与过度规制之间徘徊,核能利用才真正能够造福大众,而非造成不安与恐慌。规制体系的优化需要把握规制对象的特点、厘清传统至当下的变迁、确定合适的规制目标,方能取得良好的规制效果。风险是客观实在与主观建构的复合,核能风险则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传统秩序行政时期,“守夜人”式政府所采取的危险防止的规制模式已然无法满足风险社会的需求,也无法应对核能风险所带来的挑战。风险规制时代需要国家“主动而为”,承担核能风险规制的国家义务,满足公众安全保障与核能稳健发展的双重社会需求。我国现行核能规制体系无法回应核能风险规制对规制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也没有充分体现安全保障与核能发展的双重国家义务。国家义务需要通过国家权力的运行来实现,核能规制应当选择完善核能立法的老路?抑或是选择对核能规制进行体系性重塑的新途?借鉴德国的经验,核能规制活动融入了权力运行的功能主义原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以功能适当理论为进路,对风险规制领域国家权力结构配置进行分析,寻求符合核能风险规制特点的权力结构形式,是我国现行核能规制体系构造调整的合适选择。立法的稳定性、明确性、严谨的程序性无法适应核能风险规制的特点,而司法权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与控制,也无法胜任面向未知与未来的决策制定。行政权具有开放、灵活的属性,在核能风险规制领域足以承担更多的规制责任。故,需构建以行政规制为中心、并重立法指导与司法审查的全方位核能风险规制体系,形成开放、灵活的规制体系构造。在立法层面,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并采用开放的规范方式,以此为政府设定风险预防的义务,为核能规制设定适度的规制标准。在行政规制层面,“协商民主”是构建科学与民主融合、参与和协商并重的风险行政规制体系的理想范式;同时,行政过程要注重规制工具的运用,通过一种“事实认定—协商—反思”的理性过程作出科学民主的决策,提升规制决策的可接受性,化解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危机。在司法审查方面,借由偏重于程序审查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理性决策,避免恣意。
刘思彤[8](2019)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核能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清洁能量,和平利用核能是人类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核能领域的立法,除了预防核武器扩散,从源头上预防核战争之外,安全利用核能也是核能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安全利用核能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制体系就是核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作为国内核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在和平利用核能的政府监管部门体系设计、安全风险防范、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核能领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核运营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需要做出宏观的原则性指导以及微观的重要性规定。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将核技术运用到民用领域,1986年国务院颁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后,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立法进入快车道。近三十年来,随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以及我国陆续加入几个核安全领域重要的国际公约,国内核安全领域越来越需要一部全面完整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2013年我国将核安全问题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议程,至2017年9月,全国人大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核安全法》,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本文梳理了完整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及其中重要的国际公约,并详细分析了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的各个国际公约中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从国际核安全领域对于核安全定义的分析,明晰了我国《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及调整范围。在国际核安全体系下分析了我国《核安全法》出台后形成的我国核安全法体系以及其中规定的几大重要制度,并最终根据以上研究成果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未来国内核安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建议。
霍英发[9](2019)在《核能利用中的联盟冲突与政策学习 ——基于倡议联盟框架理论》文中研究说明发展核能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核能也因它的清洁、高效与经济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然而随着核能开发利用的提高,核事故的发生、核武器的制造、核战争的潜在威胁等事件的不确定性风险,让人类对核能的发展产生了怀疑的态度,一些国家也做出反对甚至放弃发展核能的决定,核能的发展面临着挑战。在萨巴蒂尔的倡议联盟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系统理论的方法与原则,探讨发展利用核能的联盟冲突及其原因。由于信念体系的不同,当前国际上出现了两大对立的联盟——挺核联盟与反核联盟。核危机事件频发、各国信念系统的差异化使得两大联盟处在对立面,而各国力量博弈加剧了联盟内部的冲突。核能在发展利用过程中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可以利用政策学习机制,通过核心层、辅助层、影响层的政策学习来缓解联盟的冲突并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更好地推动核能安全、高效的利用和发展。纵观当前我国核能的发展状况,由于我国核能利用与发展在思想文化、制度与法律规范等方面的缺失与不完善,使得当前我国面临核安全文化观、《原子能法》与核损害补偿法等观念与法律规范缺失、核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核电站选址问题、核邻避冲突、核电人才短缺等问题,通过借鉴英法等核大国在核能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增强核安全发展观念;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强化立法执法保障;明确核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宣传普及核安全知识,使我国的核能得到安全的利用与高效地发展。
杨程硕[10](2019)在《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构建系统化的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是以当前我国核电站快速发展、乏燃料运输即将成为核电发展的重要领域为前提的。探寻建立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的合理路径需要先明确其基础内容,即需先界定乏燃料运输保险的性质与核心要素。通过明晰乏燃料运输保险的性质实为带有强制性特点的政策性保险以及广义的财产保险后,方可进一步将其核心要素限定在保险险种、投保主体、保险责任范围以及风险分担机制四个方面。保险险种决定着保险主体缔结何种类型的保险法律关系,因此乏燃料运输保险险种是确定其他保险内容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投保责任保险,保障核能安全利用的义务,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确保对核事故可能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安排充分的财务保证。但是在乏燃料运输过程中,作为核设施营运单位与承运人只投保了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并未投保保障财产利益的核物质损失险与保障运输中雇员利益的核雇主责任险。而合理完善的险种范围应该包括这三个险种,才能实现对乏燃料运输过程的保险覆盖,保障整个运输环节的核安全。一方面,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中投保主体存在争议是因为我国核能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存在表述不清与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与《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在核设施营运单位、乏燃料承运人等术语上有不同的界定。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核设施营运单位与承运人也没有遵守“核损害唯一责任原则”。综合国际经验与我国法律规范中有关责任主体以及投保主体的规定进行解读可得知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为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主体与被保险人最为合理,同时鉴于运输财产属于承运人一方,则应由承运人投保核物质损失险。在解决投保主体的相关问题后,还需厘清乏燃料运输保险责任范围中有关“重大自然灾害”是否应该归入除外责任以及“环境损害”应否纳入到责任范围的问题。综合分析域外经验以及我国核能立法的相关规定后可以发现,一方面,将“重大自然灾害”纳入除外责任不合理也不合法;另一方面,将“环境损害”纳入到保险责任中实属必要,籍此需要对“核损害”与“环境损害”的定义进行合理解释,另外还需确定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因此,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向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投保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时应修改保单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内容,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并最大程度地实现核保险的保障功能。乏燃料运输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是为了确保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需要规范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通过法律规定或政策引导来实现基金对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的支持。发展核保险自保模式则是分散核风险的另一有效途径。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需要积极加入到核损害国际公约体系中去,以期获得国际公共资金保障机制的支持。
二、立法确保核能安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法确保核能安全(论文提纲范文)
(1)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核安全及其国际法律保障机制调整的必然性 |
(一)核安全的界定 |
(二)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调整的必然性 |
1.核安全特殊的性质 |
2.核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
3.国内法不足以保障核安全 |
二、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 |
(一)核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1.安全至上原则 |
2.可持续发展原则 |
3.严格责任原则 |
(二)核安全国际公约 |
1.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国际公约 |
2.核事故的国际公约 |
3.涉及核安全的其他公约 |
(三)核安全领域的国际组织 |
1.国际原子能机构 |
2.世界核协会 |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 |
三、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核安全国际公约规定存在缺陷 |
1.核安全国际公约存在滞后性 |
2.核安全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够具体 |
3.核安全国际公约强制性弱 |
4.信息收集和交流存在障碍 |
(二)核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
1.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 |
2.缺少中立的监管机构 |
(三)跨界核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
1.欠缺跨界核损害责任评估制度 |
2.缺少跨界核损害信息强制通报制度 |
3.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难以实现 |
4.跨界核损害求偿难 |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的发挥存在局限性 |
1.缺少核安全标准适用规则 |
2.核安全保障范围狭小 |
3.工作会受到超级大国影响 |
4.缔约国义务不够具体 |
5.缔约国责任不够明确 |
(五)国际合作不充分 |
1.缺少系统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 |
2.欠缺国际间长效合作机制 |
四、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完善核安全国际公约规定 |
1.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时效性 |
2.提高核安全国际公约具体性 |
3.加强核安全国际公约的强制性 |
4.确立信息收集与交流的长效机制 |
(二)加强核安全国际监管 |
1.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
2.构建中立的监管机构 |
(三)完善跨界核损害赔偿制度 |
1.增加跨界核损害赔偿评估制度 |
2.增加跨界核损害信息强制通报制度 |
3.合理分配核损害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 |
4.跨界核损害求偿难对策建议 |
(四)提高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效性和实操性 |
1.制定核安全标准适用规则 |
2.扩大核安全保障范围 |
3.建立利害关系国家“回避制” |
4.细化缔约国义务 |
5.明确缔约国责任 |
(五)加强国际间合作 |
1.构建系统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 |
2.建立国际间长效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涉外民事核损害中各主体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提出问题 |
1.1 典型案例 |
1.1.1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
1.1.2 日本东海村核事故 |
1.1.3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 |
1.2 核损害责任的认定及启示 |
1.2.1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启示 |
1.2.2 日本东海村核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启示 |
1.2.3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启示 |
1.3 涉外民事核损害主体责任制度概念界定 |
第2章 涉外民事核损害中营运者、操作员与设备供应者责任 |
2.1 核营运者与设备供应者范围的界定 |
2.1.1 营运者的界定分析 |
2.1.2 设备供应者的界定 |
2.1.3 营运者的外延界定分析 |
2.2 营运者、操作员与设备供应者责任 |
2.2.1 营运者的涉外民事侵权责任 |
2.2.2 营运者的唯一责任原则 |
2.2.3 保险制度对营运者赔偿责任的补充 |
2.2.4 操作员与营运者之间的责任转换 |
2.2.5 设备供应者的涉外民事赔偿责任与涉外产品侵权责任 |
2.3 营运者与供应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
2.3.1 营运者提供核电站运营的相关信息 |
2.3.2 供应者对产品设备进行召回 |
2.3.3 二者停止和不重复损害行为 |
2.4 营运者与供应者责任在相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中的认定 |
2.4.1 美国《普莱斯——安德森法案》中的涉外民事核损害责任 |
2.4.2 日本《核损害赔偿法案》中的涉外民事核损害责任 |
2.4.3 国际公约《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中的涉外民事核损害责任 |
第3章 涉外民事核损害中的国家责任 |
3.1 国家责任范围的界定分析 |
3.2 国家责任类型 |
3.2.1 国家的基础责任 |
3.2.2 国家侵权责任 |
3.2.3 国家补充责任 |
3.2.4 主要核工业国国家的监管责任 |
3.3 国家责任承担方式 |
3.3.1 国家进行赔偿与补偿 |
3.3.2 国家加强持续监管 |
3.3.3 国家作出预警 |
3.3.4 国家制定核事故应急措施 |
3.4 国家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4章 涉外民事核损害中主体责任的改善 |
4.1 明确供应者的产品责任 |
4.2 扩大营运者的追索权 |
4.3 明确设备操作员的个人责任 |
4.4 国际责任与国家责任的转化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核废料处置的概述 |
(一)核废料的理论基础 |
1.核废料的概念 |
2.核废料的分类 |
3.核废料的危害 |
(二)核废料处置的方式及原则 |
1.核废料处置的方式 |
2.核废料处置的原则 |
(三)核废料处置的法理基础 |
1.国家干预 |
2.公共利益 |
(四)核废料处置致损害事故与核损害的关系 |
二、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现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政策声明》 |
(二)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的不足 |
1.核废料设施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我国核废料泄露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 |
3.核废料处置的许可监管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
三、国外核废料处置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法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法国原子能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 |
2.法国核损害保障制度 |
(二)美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美国核废料的监管体系现状 |
2.美国核保险制度 |
3.美国听证会制度 |
(三)英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英国的各机构分工管理各阶段的处置问题 |
2.英国公民监督制度 |
四、核废料处置规制法律完善建议 |
(一)完善我国核废料处置监管制度 |
1.推进原子能立法 |
2.加快下位法的立法进程 |
3.推进监管体制全方位建设 |
(二)建立核废料处置损害的赔偿机制 |
1.明确国家补充责任 |
2.健全核第三者保险制度 |
3.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济方式 |
(三)我国核废料处置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1.提高核废料处置库选址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度 |
2.鼓励民众积极行使权利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安全概述 |
第一节 核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核能的概念 |
二、核安全的概念 |
三、核安全法律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核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一、尊重核能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
二、核能安全使用原则 |
三、国际合作原则 |
第三节 核事故的危害 |
一、威胁人类的身心健康 |
二、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 |
三、损害经济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一节 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
一、有关核设施建造和运行安全领域的国际公约 |
二、有关核废物处理和处置领域的国际公约 |
三、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域的国际公约 |
四、有关核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公约 |
第二节 典型国家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一、美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二、日本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三、法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一节 核安全国际公约存在缺陷 |
一、核安全国际公约缺乏普遍性 |
二、核安全国际公约缺乏可操作性 |
三、核安全国际公约缺乏强制性 |
第二节 核安全监管存在缺陷 |
一、监管难度大 |
二、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中立性难以保障 |
第三节 核安全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攻击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
二、国家主权问题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完善核安全国际公约 |
一、增强核安全公约的普遍适用性 |
二、提升核安全国际公约的可操作性 |
三、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的强制性 |
第二节 完善核安全的国际监管 |
一、发挥核安全国际监管机构的作用 |
二、保持监管机构的中立地位 |
第三节 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 |
一、构建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 |
二、重视国际核安全文化的建设 |
第四节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核能风险规制的规范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2 核能风险规制的核心议题 |
2.1 规制模式的变迁——由危险防止转向风险预防 |
2.2 权利保护与核能发展的双重国家义务——兼顾安全与发展 |
2.3 我国现行核能规制体系的不足与困境 |
3 选择:核能风险规制领域国家权力调整 |
3.1 基于功能适当原则的国家权力配置与调整 |
3.2 核能风险规制中的功能适当原则 |
4 进路:核能风险规制的规范结构之塑造 |
4.1 核能风险规制的立法调控 |
4.1.1 法律基本原则与规范方式的转变 |
4.1.2 风险预防原则与传统行政法治原理的调和 |
4.2 行政规制的制度构建——“开放的”行政过程 |
4.2.1 行政规制正当程序构建的两种基本范式 |
4.2.2 行政规制的第三条道路 |
4.2.3 核能风险规制的工具运用 |
4.3 司法在核能风险规制中的作用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尝试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体系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简述 |
一、机构概况 |
二、机构安全要求及标准 |
第三节“核安全”领域相关国际条约 |
一、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国际条约 |
二、核电站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 |
三、研究堆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 |
第四节“核安保”领域相关国际条约 |
一、核材料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 |
二、核废物处理和处置方面的国际条约 |
三、放射源安全与保障方面的国际条约 |
第五节 核损害赔偿领域国际条约 |
第二章 我国《核安全法》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核安全法》中对核安全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核安全法》的调整与规制范围 |
一、综合性核法 |
二、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法 |
三、核进出口法律 |
四、核保障法 |
五、核安保法 |
六、核损害赔偿责任法 |
第三节 对《核安全法》的初步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及《核安全法》立法成果 |
第一节 我国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承担的义务及履约现状 |
一、《核安全公约》 |
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三、其他条约 |
第二节 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确立的重大制度 |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
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 |
三、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保卫制度 |
四、核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
五、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
六、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七、核损害赔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1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核能利用中的联盟冲突与政策学习 ——基于倡议联盟框架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核能、核能利用 |
二、联盟冲突 |
三、政策学习 |
第二节 基本理论 |
一、倡议联盟框架理论 |
二、系统理论 |
第二章 核能利用中的联盟冲突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核能利用中的联盟冲突 |
一、挺核联盟 |
二、反核联盟 |
第二节 核能利用中联盟冲突的原因 |
一、核危机事件频发使联盟冲突凸显 |
二、信念系统的差异是联盟冲突的主要原因 |
三、各国利益博弈加剧了联盟内的冲突 |
第三章 核能利用中政策学习的条件与机制 |
第一节 核能利用中政策学习的条件 |
一、冲突是可调解的 |
二、问题是可分析的 |
三、存在有效的专业论坛 |
第二节 核能利用中政策学习机制 |
一、核心层政策学习,建立有效的履约与合作机制 |
二、辅助层政策学习,建立高效的协调与反馈机制 |
三、影响层政策学习,建立交互式认知与传播机制 |
第四章 我国核能利用发展中的不足及对策 |
第一节 我国核能利用发展中的不足及其原因 |
一、我国核能利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核能利用发展问题的原因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核能利用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强化核安全发展观念 |
二、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强化立法执法保障 |
三、明确核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
四、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宣传普及核安全知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
(一)乏燃料运输保险的性质 |
(二)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的核心要素 |
二、乏燃料运输保险险种 |
(一)保险险种发展现状 |
(二)保险险种的突出问题 |
(三)保险险种的合理分析 |
三、乏燃料运输保险投保主体 |
(一)投保主体界定的制度困境 |
(二)投保主体存在争议之原因分析 |
(三)投保主体的设定 |
四、乏燃料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
(一)除外责任范围分析 |
(二)环境损害应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
五、乏燃料运输保险风险分担机制 |
(一)规范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 |
(二)加入核损害国际条约体系 |
(三)发展核保险自保模式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立法确保核能安全(论文参考文献)
- [1]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于倬.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涉外民事核损害中各主体责任研究[D]. 宋紫薇. 南昌大学, 2020(01)
- [4]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D]. 刘丽莹.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D]. 肖枫.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6]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7]核能风险规制的规范结构[D]. 李玉杰. 重庆大学, 2019(01)
- [8]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D]. 刘思彤. 外交学院, 2019(01)
- [9]核能利用中的联盟冲突与政策学习 ——基于倡议联盟框架理论[D]. 霍英发. 厦门大学, 2019(08)
- [10]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研究[D]. 杨程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