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北洋政府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李素云[1](202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受传统男权文化影响,近代中国男女地位极不平等。为改变这种局面,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解放妇女、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更是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贯穿于法律实践中。男女平等法律原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得以确立,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近代经济的转型、民主政治体制的发展、自由平等思想的传播,都在较大程度上推动了男女平等原则的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婚姻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以及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实践在当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女性参政意识提升,婚姻自主意识觉醒,她们活跃于社会各领域,促进了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然而,受传统思想影响及特定的时代环境限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男女平等法律原则具有特殊的时代局限性,导致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贯彻实施,法律层面的平等与实践上的平等还有相当的距离。不可否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实践为社会主义的男女平等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基本沿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女性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但如何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仍是社会主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王姝[2](2020)在《清代女性观剧研究》文中提出女性观剧是女性参与戏曲活动的一个重要面相,举凡与女性观剧活动相关的一系列社会文化现象均属本文研究的范畴。女性观剧现象既增添了戏曲接受的女性视角,又丰富了古代妇女研究的戏曲视角,是对戏曲领域的性别关照,也是性别研究中的戏曲维度,具有双重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清代女性观剧研究围绕谁在看?在哪看?怎么看?看什么?能不能看?看了以后会怎样?人们如何看待女性观剧现象?等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在大量搜集整理与女性观剧现象相关的文献史料、文物遗存和民俗口述史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戏曲学、女性学、历史学、民俗学、社会学、文献学等研究方法和理论,对清代女性观众类型及观剧需求、观剧场所及设施、观剧习俗、观剧内容、社会各界对待女性观剧的态度等方面,作一系统地梳理和研究。第一章围绕谁在看的问题,从戏曲受众的角度,将清代女性观众分为宫廷、仕宦、平民、青楼、其他女性类型,并就每一类女性观众自身的特点及其对戏曲发展的影响做了探讨。从清代女性的生存状态、社会家庭角色和实际需求出发,探讨女性观剧的交际、娱乐、追星、服装展示等观剧需求。认为娱乐和交际需求是女性观剧的普遍需求,而女性靓装炫服的观剧行为,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特殊的性别含义。是女性获取更多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而女性观众对于不同性别伶人的追捧,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正是多种观剧需求共同促成了清代女性观剧的盛行。第二章围绕在哪看的问题,就清代女性观剧场及设施进行了探讨。认为女性与男性同观时,是共用一个剧场空间,特殊之处在于,各类剧场中均设置了供女性观剧的专门设施。尤以神庙剧场所存看楼,看台,女台、女厂、女亭等保存完整。女性观剧设施创设的原因,既是剧场性增强,对女性观剧行为的重视的结果,也有严男女之大防、照顾女性及牟取利益等考虑。高平市良户村田宅专门女眷观剧场所的遗存,为我们探讨明清时期女性垂帘观剧现象及剧场的历史变迁提供了实物依据。清末北京金鱼胡同尼庵演剧的女性专场,尼庵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观剧空间,则表现出受到女神信仰与生殖崇拜影响的特征。第三章围绕怎么看的问题,就清代女性观剧的定戏、点戏、看戏、赏赐、禁忌习俗进行了探讨。认为女性观剧习俗深受传统礼教和社会性别制度对女性制约的影响,各个环节均呈现出不同于男性观剧习俗的复杂面貌,尤以女性观剧禁忌习俗表现鲜明,女性观剧禁忌是女性禁忌与戏曲禁忌双重标准的结合,根源在于女性特殊生理特征而产生的普遍的“厌女情结”和“女性不洁”之观念。河南新安芦院村禁忌女性观剧年龄碑刻的发现,禁忌15-50岁女性白天观剧的规定,可以看出受到女性月经禁忌和生育禁忌的影响明显。第四章围绕看什么的问题,就女性观剧内容进行探讨。女性受教育程度、个人出身、审美趣味等差异,决定了女性观剧内容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是女性作为同一性别群体,观剧内容上又存在很大的普适性。另外,文献中对女性观剧内容的载录,又呈现出基于性别、阶层差异的种种不均衡性。第五章围绕社会各界对女性观剧的态度进行讨论,大致分为反对与排斥,支持与赞同、犹豫与矛盾、中立与客观四种态度。本文就持不同态度的各类人群的身份、目的、社会因素及个体因素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持反对态度的多从维持风化的目的出发,而持赞同态度的多出于一些开明人士对妻女等的宠溺和孝亲角度考虑,持犹豫态度者多与自身的特殊社会身份有关,而外籍来华人员,对女性观剧多客观中立。
臧艳明[3](2020)在《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男女平等一直是社会的热门话题,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也是法律史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家庭是社会的主要组成单位,因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女性社会地位的缩影,研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女性一直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受制于男性,生活在夹缝之中,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女性的这种被支配地位,又因朝代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清代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一方面,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社会控制日益严重,经济上依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男主外女主内”是生活常态,思想上程朱理学依然是主流,要求女性为夫守节,限制寡妇再嫁,女性被封建枷锁牢牢禁锢;另一方面,由于统治者为满族,其民族习惯与汉族存在差异,满族掌权后保留了一部分民族习惯,因此统治阶层的女性与被统治阶层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存在差别。本文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入手,分别研究在室女、作为妻妾与作为母亲的女性的法律地位,总结归纳出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处地位的基本特征并进行评析。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清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历史渊源及清代女性所处的复杂的社会环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整个封建社会,女性地位虽然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被压迫的状态,但每个朝代又会存在区别,本部分首先会对清代之前女性的地位进行梳理。清代女性生活的环境比较复杂,少数民族执掌政权,满人和汉人在婚俗家庭等方面观念不同,旗人和汉民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这种民族特色决定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不仅因为身份的变化发生变化,而且还会由于民族的不同存在差异。第二部分,在室女的法律地位。在室女是女子出嫁前的家庭身份,本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梳理。首先是在室女的人身权,主要指人身自由;其次是在室女的财产权,这一部分是核心,财产权是家庭或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最后是教育权,女子在未出嫁时是否可以接受教育,对于女性的思想影响极大。第三部分分析了作为妻妾的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室女出嫁后其身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人妻”或者“妾室”,其中妻子的地位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地位的核心和关键。本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女子的婚姻权,主要分析在婚姻缔结、终结和再嫁时,女性是否享有自主权;二是对夫妻妾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在婚姻生活中妻子、妾与丈夫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妻妾的财产权,探究妇女是否可以继承娘家和夫家的财产,是否可以拥有私财。第四部分分析作为母亲的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倡导男尊女卑的同时,封建社会也推崇长幼人伦之序,因此当女性成为母亲后,其地位也会有所提升。本部分主要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讨论母亲地位的提高。第五部分,清代女性婚姻家庭法律地位的基本特征及其评析。在第二、三、四部分中,除了分别研究女性在不同人生阶段的地位外,还对旗人女性特殊的权利地位进行梳理。从中可以看出,清代女性不仅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地位不同,在不同的民族中地位也存在差异。本部分最后对女性的法律地位做出总结归纳,并依此思考对现代社会实现男女平等有何启示。
张梦茹[4](2020)在《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传统社会,女子出嫁从夫,婚后家庭财产由丈夫掌控,女子所拥有的财产,大概只有从母家所携之嫁奁,因此嫁奁的归属问题对女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清末时期、民国前期、民国后期三个时段为分界点;以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及改嫁时三种婚姻状态下的嫁奁权属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各个时期静态的律例规定与动态的民事司法审判相结合来研究清末时期、民国前期及民国后期嫁奁权属制度的变化,深入分析变化原因及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以清末时期相关律例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民事审判案例对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及改嫁时的嫁奁权属制度进行研究,得出嫁奁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皆归妻有,但改嫁时应听男方之家作主的结论。第二章是对民国前期主要是指北洋政府时期的嫁奁权属制度进行研究。民国前期审理民事案件以沿用清末旧律为主,以大理院判决例为辅,因而本章将律例规定与大理院判决例结合研究,深入分析北洋政府时期嫁奁权属制度。最后得出的结论与清末时期规定几近相同。第三章将民国后期主要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嫁奁权属制度进行研究。以《中华民国民法》为主要依据,结合最高法院相关案例,对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改嫁时的嫁奁权属制度进行研究,得出嫁奁不论处于何种婚姻状态都属于女子所有的结论。第四章首先将清末时期、民国前期与民国后期的嫁奁权属制度的变化异同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延续和变迁的原因;其后分析嫁奁权属制度变迁的总趋势及其原因;最后对因嫁奁权属制度变迁而造成的影响进行探究。
奚灵洁[5](2020)在《民国初期(1912-1928)妇女杀伤类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囿于资料记载少,我国古代妇女杀伤类犯罪的统计数量并不多,犯罪类型也不明确。有关此类犯罪的规定多散落于国家法律的条文中,如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贼律》篇,《唐律疏议》中的斗讼篇、盗贼篇。直到清代,《大清律例》设专门章节对此类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入民国时期,统治者在沿用清律的基础上对妇女杀伤类犯罪的罪名作了细化,分为杀人罪和伤害罪两类,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罪名。根据史料分析,该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已婚妇女,犯罪对象集中于家庭成员,有较为明显的“恶逆变”现象。而引发这种犯罪特点的原因主要是教育缺位、职业限制、法律救济缺失等。当时,为控制妇女杀伤类犯罪,民初政府颁行了《暂行新刑律》和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同时家法族规对该类犯罪的防治也起到了一定作用。民国初期妇女杀伤类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为当代社会中妇女杀人罪和伤害罪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周彤[6](2020)在《民国时期安顺女性伤害案研究 ——以地方法院档案为中心》文中认为民国作为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时期,安顺女性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司法诉讼活动中,这既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本文以民国时期安顺地方法院女性伤害讼案为中心,从法律文本与诉讼实践的互动角度出发,通过梳理和分析,结合社会历史背景,研究民国安顺女性伤害案的案由、诉讼过程、诉讼策略和审判结果等方面,还原民国安顺女性司法诉讼实践的轮廓,透视其深层的妇女地位和女性法律意识问题。本文首先对安顺政区的历史沿革与划分作一基本概况,同时,通过仔细整理民国时期安顺地方法院“女性伤害案”档案,对其保存背景、时间跨度、主要内容等基本情况进行简要的概述,进而分析和总结其在史学研究上的价值。其次,对女性伤害案的案由进行类型划分和梳理,大致可分为经济纠纷、婚姻冲突、细故口角、盗窃及其他四类动因,通过细致解读和相互比较,形成对女性参与伤害诉讼活动的认识,初步还原民国安顺女性诉讼实践的历史样貌。再次,就涉讼女性群体在籍贯、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进行身份考察,进而对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诉讼策略进行考察和分析,得出结论。在此基础上,通过结合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理念和制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辩证地评析安顺女性伤害案的司法审判情况,揭示特征,从侧面呈现新式法律制度在基层实际操作运行中的情况。最后,通过上述分析考察,一方面,从经济、社会、家庭等角度管窥民国时期安顺的妇女地位,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安顺的妇女地位较之传统社会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同时广大城市和乡村的普通女性由于深受传统礼教观念的影响与束缚,自我解放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女性法律意识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以及女性自我意识的萌发而得以提高,但也存在着诸多现实困境,限制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张梦佳[7](2020)在《西夏女性社会生活研究》文中指出女性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女性生活重心往往围绕着婚姻家庭,相夫教子、侍奉长辈、照顾家庭是女性的重要职责。但女性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并不仅限于此。西夏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还参与社会生产及手工业,扮演着多种经济角色。勇敢坚强的品质使西夏女性英勇善战,变成特殊女兵队伍,守卫城市。另外,西夏女性频繁地参与佛事活动,建寺修塔、印施佛经,推动佛教在西夏的发展。西夏女性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相较于汉族女性,虽然西夏女性同样受到礼制思想及妇德标准的约束,但她们在社会中所受到局限性明显小于汉族女性。究其原因,党项民族在迁徙发展的社会化进程中,由氏族部落转向政权国家,所继承的民族传统与周边文化形态有所冲突,其游牧民族的开放自由精神与中原思想文化实现了碰撞与融合。西夏在完成社会转型的同时,广泛吸收的汉文化深深影响西夏人的社会生活,西夏女性的社会生活也呈现出许多独特之处。
张欣[8](2020)在《清后期南部县妇女权利研究 ——以《南部档案》为中心》文中认为南部县地处川北,境内多山,土地贫瘠,农业的相对落后导致了当地盐业的盛行,并逐渐在清代形成了以农盐并重为主的经济结构。清初外省移民迁入,使南部县得到进一步开发,社会文化也更加多元与复杂。而清朝历代知县对南部县进行积极治理,至今仍保存数量丰富的档案。《南部档案》中的资料主要集中于清后期。除损坏和遗失等外界因素外,清前期百姓因经济贫乏而忌讼也是原因之一。此外,自道光朝起,县衙告状中出现大量已被社会调解过又再次告上衙门的案件,这也是地方调解体系影响弱化的表现。南部县妇女拥有一定的民事诉讼权。妇女告状案件的大量出现是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其中地方官府的治理、男性家长的缺席以及被他人所利用的女性“恃妇惩刁”的诬告行为都间接导致意识萌发。而南部县令在断案实践中对涉案妇女采取轻罚和保护的偏向,既是妇女实现诉讼权的体现,又验证了滋贺秀三认为地方州县断案更重情理的论点。南部县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有一定的自主权。虽然该县嫁卖成风,但仍有部分妇女通过自请再嫁、招夫养子甚至自请出家实现自己的婚姻自主。一方面,受西方思想影响,部分妇女能够争取婚姻自主;另一方面,因礼教伦理的束缚和嫁卖利益的驱使,妇女婚姻自主又受到限制。整体而言,她们的自主权利极为矛盾。经济因素始终影响她们的自主行为,而宗亲族人鼓励她们守节的同时却又嫁卖她们以谋求利益。南部县妇女拥有一定的家产处分权,尤其以寡妇为主。由档案可见,妇女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买卖田房等产业、主持分家事宜两方面。同时,官府对妇女的财产权利也给予一定的支持。不同身份的妇女家产处分权利的大小不一。一般而言,未婚女性权利小;寡妻有权自主签订经济契约,也有权承继丈夫的家产;寡母在财产的处分过程中权利最大。此外,地区经济是否发达并不是衡量妇女财产处分权大小的唯一标准。同富裕地区相比,南部县妇女也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而这种权利取决于妇女是否在家庭生活中拥有家长权利。
刘志娟[9](2019)在《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档案被运用到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重视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从司法档案出发,可以看到从法律的官方表达到法律实践的整个过程,从而去探寻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重合与背离。而不管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今社会,婚姻都是一个关注度较高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婚姻纠纷能集中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也最能从细微处审视社会、家庭与个人三者之间的互动。研究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将有助于探究在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将国家层面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变通地适用于动态的基层社会,近代化的法律制度能否在基层司法中得到有效实施,社会变迁中有哪些因素会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对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为材料,辅之以《江西民国日报》等报刊杂志所刊登的零散资料,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行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重点突出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并存、互动、变通或者背离,以期得出相关结论。全文除导言外,分五章以及结语。第一章首先对河口司法机构及河口婚姻司法档案进行介绍。河口司法档案中68件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来自江西河口地方法院;案件中婚姻纠纷的发生地,都在河口地方法院所辖的铅山县与横峰县。铅山与横峰两县是典型的中国内陆小县城,民国时期处于战争的漩涡之中,然一度又出现过政局稳定、人口急剧增加、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商贸经济的繁荣刺激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人员的流动也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与婚姻的和谐产生了不确定的因素。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有婚约之诉、同居之诉与离婚之诉三大类。从案件规模来看,离婚案件为数最多,夫妻同居案件次之;所有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女性主动提起。这反映了近代社会的动荡与变革影响着夫妻地位的微妙变化以及婚姻关系的稳定。第二章论述司法机关处理婚姻纠纷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规范。自清末民初的有关立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婚约制度树立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原则,注重对订约双方人身权益的保护;结婚制度强调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离婚制度则重点突出男女平权、婚姻自由等价值理念。依据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和夫妻同居之诉,属于婚姻事件,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对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同居之诉和离婚之诉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即起诉前必须先向法院声请调解,调解不成立再行起诉。而对于婚姻关系不确定的婚约之诉及其他婚姻事件之诉,依普通诉讼程序,可向法院声请调解,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反映了民国政府对维持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也使婚姻纠纷的当事人有了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第三章主要以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卷宗为中心进行司法文书的样本解读。司法档案是法律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可信度较高的原始材料,不过司法档案中也难免存在“虚构”的成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求,必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将有关案情的各要素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表达。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是依照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列举的十种法定理由提起离婚之诉,且大多都由女性主动提起。但求得生存环境之改善和获得生活之保障,实为女性提起离婚之诉的根本原因。诉状中法定离婚理由的选择,则反映了民国中后期基层民众对待婚姻纠纷时的诉讼策略和司法考量。民国中后期,国家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型已达到了相当之高度,司法场域中的法律知识转型也日益深入,随之基层社会的诉讼话语也在更新。清代诉状中的“冤抑”话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近代化的“权利”话语已成为民国中后期司法舞台的主角。第四章主要对基层司法的运作进行实态分析。当社会民众遇到纠纷难以解决时,他们一般先寻求民间调解的力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间调解,以成本低、收效快、易于被纠纷当事人接受等特点而在民国时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也会寻求新的诉前救济方式,如借助媒体登报声明公告,或委托律师在报纸上发表启事与对方激烈交锋。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声请备案也是民国时期婚姻纠纷当事人的选择之一。民事案件依法务须厉行调解。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近半数都由调解结案,从形式上看确实发挥了民事调解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也符合南京国民政府重视调解、减少讼累的制度设计。但是案件以调解不成立者居多数,这与民国中后期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以及“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有着莫大的关联。从整体而言,调解方式在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判决结案的婚姻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国中后期司法官囿于基层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竭力维护夫权之下稳定的婚姻关系;在依法审判的“面纱”之下,情理仍在考虑之中,且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与先进的婚姻法制相比,基层社会的近代化变迁任重而道远。第五章着重论述婚姻法制中的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状况。《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的婚姻法制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价值理念和立法原则,婚姻自主权必然是其要凸显的核心内容。但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不一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事实上民国中后期婚姻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遇到重重阻滞。首先,司法官在审判时,既囿于民事案件中“劝诱”与“教导”并用的审判传统,又要运用近代化的新式法律规则解决婚姻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婚姻权利的实现。其次,大多数民众都不具备一般的法律素养,更缺乏新式法律知识,他们往往因缺乏权利意识或缺乏诉讼所需的证据留存意识而举证能力不足,致使其在婚姻诉讼中败诉,无法实现其权利。再者,就案件当事人自身来讲,其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也影响了权利的实现。尤其当案件以调解不成立终结时,当事人可能选择息事宁人就此罢了,当然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考虑的因素。最后,男权世俗下传统的力量,如父权阻挠、女性自身摇摆不定、生存压力下只能依附丈夫生活,加之司法官存在偏袒男性的倾向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姻权利的实现。本章最后讨论了两类特殊案件,一类是妻子诉请别居的案件,另一类是请求脱离同居关系的案件。别居通过司法实践成为了民国时期缓和夫妻关系的一种缓冲制度。由于别居并不解除婚姻关系,丈夫对于妻子的别居以及生活费、抚养费等的诉求更容易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实现。脱离同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妾诉请脱离或者姘居的女性诉请脱离,案件最后都实现了脱离同居关系的诉求,这也促进了男女平等价值观念在基层社会的传播。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民国中后期婚姻法制的先进性及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依据先进的婚姻法制处理婚姻纠纷时,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审判,又要遵循既定的社会规则,同时其司法行为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导向和社会的价值观念。
张鑫[10](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二、试论北洋政府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北洋政府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 |
一、经济转型及女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
(一)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 |
(二)女性由家庭角色向职业角色的转变 |
二、民主与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 |
(一)民主政治体制与女性参政权的确立 |
(二)女性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
三、“女性解放”思想的发展 |
(一)西方女权运动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 |
(二)新文化运动以来男女平等思想的启蒙 |
(三)妇女运动的开展及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 |
第二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宪法保障 |
(一)确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政治权益 |
(二)保护女性的经济权益 |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 |
(一)确立女性婚姻自主权 |
(二)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
(三)规定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对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
(四)确认男女平等的遗产继承制度 |
三、男女平等原则在劳动及土地法律文件中的表现 |
(一)男女平等就业及同工同酬 |
(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
(三)男女共享土地分配权益 |
第三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实践及其评价 |
一、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确立的社会效果 |
(一)女性参政意识提升 |
(二)婚姻关系中女性自主意识觉醒 |
(三)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女性的活跃度提高 |
二、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时代局限性及其实践困境 |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局限 |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组织保障不足 |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困境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清代女性观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百年妇女史研究概述 |
(二)清代女性观剧研究述评 |
(三)清代女性观剧史料来源及书写特点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代女性观众 |
第一节 女性观众的类型 |
一、宫廷女性 |
二、仕宦女性 |
三、平民女性 |
四、青楼女性 |
五、其它女性 |
第二节 女性观众观剧需求 |
一、娱乐需求 |
二、交际需求 |
三、服装展示 |
四、追星动机 |
五、其它需求 |
小结 |
第二章 清代女性观剧场所及设施 |
第一节 各类剧场中的女性观剧现象 |
一、宫廷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二、商业性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三、神庙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四、会馆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五、私人宅第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六、舟船水畔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七、其他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第二节 女性专门观剧设施 |
一、看楼 |
二、看台、女台、子台 |
三、看棚 |
四、花场 |
五、女厂 |
六、女亭 |
七、其它 |
第三节 女性观剧设施创设原因 |
一、剧场性的增强及对女性观剧的重视 |
二、照顾与限制 |
三、牟取经济利益 |
第四节 女性观剧专场 |
个案研究一:山西高平良户村田宅女性剧场考述:兼谈垂帘看楼与明清女性观剧场所的变迁 |
个案研究二:清末北京尼庵演剧女性专场考述 |
小结 |
第三章 清代女性观剧习俗 |
第一节 定戏习俗 |
第二节 点戏习俗 |
一、点戏人的选择 |
二、点戏的讲究和礼节 |
三、点戏物件类型 |
四、男女观众点戏之区别 |
第三节 看戏习俗 |
一、男女分观习俗 |
二、男女落座方位 |
第四节 赏赐习俗 |
一、从施赏者角度看 |
二、从受赏者角度看 |
三、从赏赐品类看 |
第五节 禁忌习俗 |
一、女性禁忌与戏曲禁忌的结合 |
二、对女性观剧的诸多禁忌 |
第六节 个案研究:河南新安芦院村女性观剧年龄禁忌碑的文化阐释 |
小结 |
第四章 清代女性观剧内容 |
第一节 女性个体差异与观剧内容 |
一、女性剧场环境差异与观剧内容之雅俗 |
二、女性阶层差异与所观内容的差别 |
三、女性个体因素与审美趣味的差异 |
四、女性地域及生活理想差异与女性观剧内容 |
第二节 女性观剧内容的普适性 |
一、婚恋爱情剧 |
二、全本情节戏 |
三、家庭伦理戏 |
四、喜庆戏 |
第三节 女性观剧内容文献载录的不均衡性 |
一、文献载录女性观剧内容的阶层因素 |
二、文献载录女性观剧内容的性别因素 |
小结 |
第五章 社会各界对待女性观剧的态度 |
第一节 反对与排斥 |
一、反对的方式 |
二、反对的人群 |
三、禁限效果评估 |
第二节 支持与赞成 |
一、家庭成员的赞同 |
二、社会各界的支持 |
三、女性个人的努力 |
第三节 犹豫与矛盾 |
一、汉人官员的审慎和节制 |
二、旗人官员的犹豫和矛盾 |
第四节 中立与客观 |
一、对女性观剧“直言直笔”的书写特点 |
二、女性与戏曲作为保存族群历史记忆的工具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1. 清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
2. 清代婚姻制度 |
3. 女性的财产权 |
4. 其他研究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本研究法 |
2. 比较研究法 |
3. 案例研究法 |
一、清代女性婚姻家庭生活的时代背景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 清代 |
2. 女性 |
3. 旗人 |
(二) 清代女性婚姻家庭生活的历史情境 |
(三) 清代女性生活的社会环境 |
二、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
(一) 人身权 |
(二) 受教育权 |
(三) 在室女的财产权利 |
1. 户绝之家的继承权 |
2. 嫁妆的所有权 |
三、作为妻妾的女性的法律地位 |
(一) 女性的婚姻权 |
1. 婚姻的缔结 |
2. 婚姻的终结 |
3. 再嫁 |
(二) 夫妻妾之间的人身关系 |
(三) 妻妾的财产权利 |
1. 对于娘家财产的继承权 |
2. 对于夫家财产的继承权 |
3. 其他财产权 |
四、作为母亲的女性的法律地位 |
(一) 母亲的尊长权 |
1. 教令权 |
2. 主婚权 |
(二) 母亲的财产权 |
1. 财产管理权 |
2. 自有财产权 |
3. 签订契约权 |
五、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特点及评析 |
(一) 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特点 |
1. 男尊女卑与夫为妻纲 |
2. 女性地位随身份角色的不同而变化 |
3. 旗人女性和汉族女性的地位存在差异 |
4. 晚清时期女性地位的嬗变 |
(二) 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清末女子嫁奁权属 |
第一节 清末婚姻存续期间的嫁奁权属 |
一、 《大清民律草案》:“妻于成婚时所得之财,为其特有财产” |
二、 婚姻存续期间,奁田权属的权能分置 |
三、 婚姻存续期间,嫁奁属于妻子 |
第二节 清末离婚时的嫁奁权属 |
一、 《大清民律草案》:“离婚后,妻之财产仍归妻” |
二、 离婚时,妻之妆奁,听其携去 |
第三节 清末改嫁时的嫁奁权属 |
一、 《大清现行刑律》:“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二、 改嫁时,妻之原有妆奁,听前夫之家为主 |
第二章 民国前期女子嫁奁权属 |
第一节 民国前期婚姻存续期间的嫁奁权属 |
一、 作为民事裁判法理依据的《大清民律草案》:“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
二、 《民国民律草案》:嫁奁属于妻之“特有财产” |
三、 大理院判决例:“妻得有私财” |
四、 大理院判决例:“妆奁应归妻有” |
五、 婚姻存续期间,妆奁归妻 |
第二节 民国前期离婚时嫁奁权属 |
一、 作为民事裁判法理依据的《大清民律草案》:“离婚后,妻之财产仍归妻” |
二、 《民国民律草案》:“离婚时,夫妇双方,各将所管财产返还” |
三、 贵州高等审判厅案例:“女子提出离婚,不予返还妆奁” |
四、 大理院判决例:“嫁女妆奁,因故离异,自应准其取去。” |
五、 离婚时,女之嫁奁应由其携去 |
第三节 民国前期改嫁时嫁奁权属 |
一、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二、 大理院判决例:“妇人改嫁,原有妆奁听前夫之家为主” |
三、 改嫁时,妻之原有妆奁,应听前夫之家作主 |
第三章 民国后期女子嫁奁权属 |
第一节 民国后期婚姻存续期间的嫁奁权属 |
一、 嫁奁属于《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的“妻之特有财产” |
二、 嫁奁属于联合财产制中的妻之原有财产 |
三、 婚姻存续期间,嫁奁应为妻有 |
第二节 民国后期离婚时嫁奁权属 |
一、 《中华民国民法》:“离婚时,各取回其固有财产” |
二、 最高法院判决例:“离婚之妇,妆奁应听携去” |
三、 最高法院判决例:“离婚之妇,应听其将嫁奁携去” |
四、 案例分析:“离婚时,嫁奁由妻携走” |
五、 离婚时,女子可携妆奁离去 |
第三节 民国后期改嫁时嫁奁权属 |
一、 夫死后,妻所得之财,改嫁时可携走 |
二、 改嫁时,妻可携走嫁奁 |
第四章 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的变迁、原因及影响 |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的延续性 |
一、 清末至民国前期嫁奁权属的延续 |
(一) 婚姻存续期间嫁奁权属的延续性表现 |
(二) 离婚时嫁奁权属的延续性表现 |
(三) 改嫁时嫁奁权属的延续性表现 |
(四) 嫁奁权属延续性之原因分析 |
二、 民国前期与后期嫁奁权属的延续性 |
(一) 婚姻存续期间嫁奁权属的延续性表现 |
(二) 离婚时嫁奁权属的延续性变现 |
(三) 嫁奁权属延续性之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的变迁 |
一、 清末至民国前期嫁奁权属的变迁 |
(一) 改嫁时的变迁表现 |
(二) 嫁奁权属变迁之原因分析 |
二、 民国前期与后期嫁奁权属的变迁 |
(一) 婚姻存续期间的变迁表现 |
(二) 改嫁时的变迁表现 |
(三) 嫁奁权属变迁之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制度变迁的总趋势及其原因 |
第四节 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制度变迁的影响 |
一、 女性地位的提高,利于男女平权的发展 |
二、 女子拥有私财,利于保障自身权利 |
三、 为自身权利抗争,利于女性思想解放 |
四、 给与缓冲期,利于后期改革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国初期(1912-1928)妇女杀伤类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国初期妇女杀伤类犯罪的源流和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古代妇女杀伤类犯罪沿革 |
一、秦汉时期 |
二、唐宋时期 |
三、明清时期 |
第二节 民国初期妇女杀伤类犯罪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民国初期妇女杀伤类犯罪的类型及与相关犯罪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伤害罪与杀人罪 |
一、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 |
二、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 |
第二节 妇女杀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一、性犯罪 |
二、拐逃罪 |
第三节 妇女杀伤类犯罪与男性杀伤类犯罪的比较 |
第三章 民国初期妇女杀伤类犯罪的特征及成因探究 |
第一节 民国初期妇女杀伤类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主体主要是已婚妇女 |
二、犯罪对象集中于家庭成员 |
三、犯罪行为多具有被动性 |
四、犯罪结果多具有残忍性 |
第二节 民国初期妇女犯杀伤类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职业限制增加女性犯罪机率 |
二、法律救济缺失催化犯罪动机 |
三、教育缺位多引发妇女杀伤犯罪 |
四、不良婚姻家庭常诱发妇女杀伤罪 |
第四章 民国初期对妇女杀伤类犯罪的惩治 |
第一节 国家对妇女杀伤类犯罪的法律规制 |
一、《暂行新刑律》及相关法律 |
二、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
第二节 家法族规对妇女杀伤类犯罪的惩治 |
一、家法族规的调息作用 |
二、家法族规对妇女杀伤罪的惩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国时期安顺女性伤害案研究 ——以地方法院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相关说明 |
1.史料来源 |
2.研究思路 |
3.研究方法 |
4.研究内容 |
5.创新之处 |
一、安顺地方法院“女性伤害案”档案概况与研究价值 |
(一)民国时期安顺政区沿革 |
(二)安顺地方法院“女性伤害案”档案概况 |
1.保存背景和时间跨度 |
2.主要内容 |
(三)“女性伤害案”档案的研究价值 |
1.提供了地方妇女史、司法史研究的新史料 |
2.反映了安顺地方司法机构的历史变迁 |
3.体现了安顺女性社会生活的历史状况 |
二、女性伤害案案由类型 |
(一)经济纠纷 |
1.物权纠纷 |
2.债权纠纷 |
(二)婚姻冲突 |
1.重婚、纳妾 |
2.家暴虐待 |
3.遗弃 |
4.离婚、分居 |
(三)细故口角 |
1.家庭细故 |
2.邻里细故 |
(四)盗窃及其他 |
三、涉讼女性身份与诉讼策略 |
(一)涉讼女性群体考察 |
1.籍贯、年龄与城乡差别 |
2.职业、民族与受教育程度 |
(二)涉讼女性的诉讼策略 |
1.夸大受害情形 |
2.强调孀妇、少数民族身份与传统道德观念 |
3.聘请律师 |
4.借助社会团体的声援 |
四、女性伤害案的司法审判 |
(一)依法审判 |
(二)重视证据 |
(三)纠问式诉讼模式 |
(四)存在传统伦理价值导向 |
(五)不足之处 |
1.法律与社会实际脱节 |
2.司法制度在实践中“走样” |
五、管窥民国安顺妇女地位与法律意识 |
(一)妇女地位 |
1.经济地位 |
2.社会地位 |
3.家庭地位 |
4.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束缚 |
(二)女性法律意识 |
1.法律意识的提高 |
2.现实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西夏女性社会生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西夏女性地位和风貌 |
第一节 西夏女性生存社会背景 |
第二节 西夏女性社会地位 |
第三节 西夏女性精神风貌 |
第二章 西夏女性婚姻生活 |
第一节 西夏婚姻家庭观念 |
第二节 西夏女性婚姻生活 |
第三节 墓志所见西夏“贤妇” |
第四节 西夏女性离婚与改嫁 |
第三章 西夏妇女的佛教生活 |
第一节 西夏妇女崇佛背景 |
第二节 西夏女性崇佛行为 |
第三节 壁画所见西夏女供养人 |
第四节 西夏女性崇佛影响 |
第四章 西夏女性的多种社会角色 |
第一节 西夏女性的政治生活 |
第二节 西夏女性参与社会生产 |
第三节 西夏女兵“寨妇” |
第四节 女尼及女艺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清后期南部县妇女权利研究 ——以《南部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的形成与整理 |
第一节 南部县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 |
一、农盐并重的经济结构 |
二、纷繁复杂的移民社会 |
第二节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概述 |
一、档案的时间跨度、数量及内容 |
二、档案分布不均及原因 |
第二章 南部县妇女的民事诉讼权 |
第一节 南部县的衙门组成及断案程序 |
一、佐贰七房三班的衙门组成 |
二、理准审断一体的运作程序 |
第二节 南部县妇女涉讼的表达与实践 |
一、《大清律例》中妇女涉讼的规定 |
二、状式条例中妇女涉讼的规定 |
三、南部县妇女的涉讼概况 |
第三节 南部县妇女诉讼意识的强化 |
一、男性家长的缺席 |
二、地方政府的鼓励 |
三、恃妇逞刁的影响 |
第四节 南部县令断案的情理选择 |
一、对犯案妇女的轻罚 |
二、对涉案妇女的保护 |
第三章 南部县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
第一节 妇女的婚姻请求诉愿 |
一、婚书与嫁卖契约 |
二、婚姻自主的表现 |
第二节 生存与礼法:妇女婚姻自主的现象 |
一、礼法与名节的要求 |
二、经济压力下的困境 |
三、西方思想的影响 |
第四章 南部县妇女的家产处分权 |
第一节 家产处分权的表现 |
一、多途径处置产业 |
二、主持分家事宜 |
三、官府判决认可 |
第二节 家产处分活动中的女性身份 |
一、寡妻的地位 |
二、寡母的地位 |
第三节 南部县与他省妇女财产权的比较 |
一、经济契约形式的相似性 |
二、妇女参与经济活动角色的多样性 |
三、经济契约主体人身份的相似性 |
结语 |
附录一 清朝四川南部县妇女涉讼案件类型统计表 |
附录二 南部县妇女涉讼案件调解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河口司法机构及其婚姻司法档案 |
第一节 河口司法机构的设置 |
一、从县知事兼理司法到县长兼理司法 |
二、河口地方法院与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
三、战时特殊的司法机构 |
第二节 变动社会中的婚姻纠纷 |
一、战乱动荡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
二、商贸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刺激 |
三、乱世飘萍下的婚姻变故 |
第三节 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主要案件类型 |
一、婚约之诉 |
二、同居之诉 |
三、离婚之诉 |
第二章 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的审断依据 |
第一节 传承与创新:婚姻法制之近代化变迁 |
一、“会通改制”:《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
二、“因循守旧”:《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
三、“超前立法”:《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婚姻法制 |
第二节 婚姻法制及其价值导向 |
一、婚姻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婚约制度与契约自由 |
三、结婚制度与婚姻自主 |
四、离婚制度与男女平权 |
第三节 婚姻纠纷之诉讼程序 |
一、地方法院普通诉讼程序 |
二、特别诉讼程序:婚姻事件程序 |
三、婚姻纠纷诉讼程序实例 |
第三章 司法文书样本解读——以离婚案件为例 |
第一节 叙述技巧:诉状中的“虚构”与“真实” |
一、诉状的叙事结构 |
二、诉由的选择 |
三、诉讼动机的把握 |
第二节 诉讼话语:“冤抑诉讼”与“权利诉讼” |
一、“冤抑—权利”诉讼:现代化的法律诉求 |
二、冤抑诉讼让位于权利诉讼 |
第四章 司法运作实态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前的救济方式 |
一、向民间寻求调解 |
二、借助媒体登报声明 |
三、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备案 |
第二节 司法中的民事调解与民事审判 |
一、简洁的调解方式与有限的调解效果 |
二、实用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裁断 |
第三节 民事调判中的调和处理 |
一、当事人自行调解撤诉 |
二、法院敦促和解息讼 |
第五章 “纸上权利”与“现实权利”的差异 |
第一节 婚姻自主的权利呈现 |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典化 |
二、立法与司法中的结婚自主权 |
三、立法与司法中的离婚自主权 |
第二节 权利实现的司法困境 |
一、司法官新旧两种规则的混合使用 |
二、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局限 |
三、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 |
四、男权世俗下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 |
第三节 个案分析:新式婚姻观念与基层社会的互动 |
一、别居——女性自立的舞台 |
二、脱离同居关系——尊重传统与遵从实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试论北洋政府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实践[D]. 李素云. 烟台大学, 2021(12)
- [2]清代女性观剧研究[D]. 王姝.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3]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研究[D]. 臧艳明. 山东大学, 2020(02)
- [4]清末民国时期嫁奁权属制度[D]. 张梦茹.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5]民国初期(1912-1928)妇女杀伤类犯罪研究[D]. 奚灵洁. 烟台大学, 2020(06)
- [6]民国时期安顺女性伤害案研究 ——以地方法院档案为中心[D]. 周彤.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7]西夏女性社会生活研究[D]. 张梦佳.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8]清后期南部县妇女权利研究 ——以《南部档案》为中心[D]. 张欣.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D]. 刘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