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理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申晨[1](2021)在《《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张伟英[2](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重大顶层设计共同勾勒出了中国发展的主要背景图。家庭权利问题是每个顶层设计中不可无视的风景,因而成为观看这幅背景图的一个绝佳视角。尤其是,中国要迈向法治理想,同样需要善待家庭及其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无论时代演进几何、生活格局变迁到哪,家庭都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存在着忽视家庭的价值倾向,该倾向具体体现在:重婚姻、轻家庭;重家庭成员权利、而轻家庭整体权利。这与实践中家庭是社会重要主体的地位不相符。为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主体作用,需要对其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关注。统观全文,不论家庭权利理论研究本身还是对中国家庭权利实践的省思,马克思主义家庭观都是一个考量标尺。尽管不能完全量出我国家庭权利实践的对错,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身对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权利现状、判断是否存在问题、省思原因何在以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等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族文化论断、主体性论述等也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等展开全文。基于此,本文安排了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以对家庭及家庭权利等核心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分析家庭权利的诸要素,梳理出家庭权利的内容。初步认识家庭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其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前者包括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后者主要指国家。内容更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权利包”,一个由家庭组建权、家庭生存权、家庭健康权、家庭和谐权和家庭发展权等几大类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内涵丰富、种类繁多,具体权利名称几乎无法穷尽。以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只能择其代表性权利内容作为本文的着笔点。第二部分为家庭权利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等奠定了坚如磐石的理论根基;中华优秀传统家文化中平等、关爱、和睦的道德价值及其人文精神铺就了家庭权利的道德路基;实践中,法治理念发展后家庭主体意识的苏醒、家庭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论述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建设家庭的举措使得家庭地位提高所迸发出的权利需求等都使得家庭权利的正当性显而易见。第三部分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确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标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立法理念上忽视家庭价值,过分倚重个人价值;立法上家庭民事主体地位欠缺、法律保护范围较窄、中华传统家文化缺失、家事司法改革立法依据阙如;司法上尚未做足对家事纠纷特殊性了解的准备等等,都是制约家庭权利保障的瓶颈所在。省思背后的原因发现:家庭边缘化、反家庭运动带来的家庭革命影响,市场工具理性越界进入家庭致使家庭价值弱化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法律移植从一开始就是要抛弃中国家传统、其过程是要输入域外家庭价值观等法律机械移植的后果,最终使中国家庭价值之大厦彻底崩塌,才是导致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现状不理想的罪魁祸首。第四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首先,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离不开家和家规则的中式家庭的人,这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组成,保障家庭权利不能不正视自己的民族传统文化。我们要将传统的家及家事法中最具中国人智慧的部分发扬光大。这样的思考对法治中国走向都有着深远的法哲学意义。其次,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要进行必要限制。不管是对普通人群还是对像服刑人员、军人及其配偶等特殊人群而言都有限制的必要。但限制要有充分理由,限度也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因而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人格尊严权不得限制原则。第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和西方法治经验。坚持主体性,仍要积极吸纳西方先进家庭权利保障制度、经验为我国所用。但移植法律制度时要做到自主移植,并将移植来的制度进行本土化调试、改造,进而适合我国国情并突显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民族特色。第五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两方面重塑家事立法理念;从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家庭特殊性权利充分关注、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等方面完善我国家事法律;从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等方面深入推进我国家事司法审判改革。家庭权利是最有温度的权利。在法治社会权利话语盛行、传统文化复归的时代,我们鼓励家庭权利,但更重视家庭责任和义务。因而,一方面,建议立法回应社会需要,将新兴和反映家庭特殊性的家庭权利及时入法。在家庭入口处,秉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主张家庭权利要与责任相配,与付出、关爱、利他相连。在家庭出口处要适当限缩。这样,让家庭保留传统精华的同时,又不失为一个现代化主体。这不仅是家庭幸福的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综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上迟疑着、迷思着。当民意表示出不满或不接受,当国家和社会意识到不合适时,无疑需要摆脱这些迟疑和迷思,接纳更真实的家庭权利,并且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家庭权利的未来。只有这样理性思考如何善待家庭权利,中国才有希望实现法治理想。
张小余[3](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李萌[5](2020)在《论夫妻忠实协议》文中指出在当今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因婚外情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现象愈来愈多,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但鉴于该条不具有可诉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又十分的狭窄,不足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救济。因此,夫妻之间纷纷选择签订夫妻忠实协议,希望以此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忠实义务,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界对其效力、法律适用、单独可诉性等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这类争议延伸到司法实践中,就表现为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一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统一的参考基准,能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文章一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当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并通过对五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引出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争议焦点,即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在我国法律中是否可以找到其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章介绍了夫妻忠实协议的分类。本文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做区分研究,因此对夫妻忠实协议予以分类是研究其效力的前提,夫妻忠实协议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型、财产型和混合型这三种类型。第三章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进行区分研究。学界对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基本上没有争议,笔者在对其常见的几种类型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其一般情况下无效的结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学界对此存在无效说、有效说和自然债务说三种观点,本章在对这三种学说予以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观点——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第四章探讨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夫妻忠实协议不适用于《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调整,以《民法总则》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作为其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第五章对夫妻忠实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的问题、举证难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的两种学说进行分析整理,笔者得出夫妻忠实协议具有单独可诉性的结论,对于举证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了降低举证难度的方法。
张晓岩[6](2020)在《婚生子女否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问题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婚生子女否认案件也随之而来,数量不断上升,尽管目前法律上针对婚生子女否认进行了简单规范,但却并未将其作为一项体系性制度单独存在,有的将婚生子女否认归入到离婚案件中,有的将其归入到抚养案件中,缺乏明确具体的婚生子女否认标准及程序架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相关着作对婚生子女否认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也只是一部分规定。完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既有利于婚姻和家庭和谐,又有利于保护家庭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尽早将其规定在法律中是重中之重。对比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对婚生子女否认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与国外相比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中涉及到的案件数量更多,范围更广,法院在处理婚生子女否认案件时缺少具体的判定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问题引起社会反响强烈,因此本文会结合国外相关法律体系,通过结合现有的案例,深入分析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所提出的诉求和倾向,找到双方当事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以争议焦点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婚生子女否认存在的弊端,提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从完善制度要求与满足现实需要两方面出发,首先对婚生子女否认的性质、构成要件做一个具体的规定,并结合现实案例中涉及到的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等相关诉讼请求的提出,通过利益衡量进一步明确婚生子女否认的请求权基础,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着手,进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通过以上要求提出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规范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主体范围、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举证要求增设婚生子女否认诉讼专门解决这类问题、婚生子女否认在符合什么情况下才会消灭,从而进一步提出我国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婚生子女否认案件多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做好情与法关系的平衡,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合理、公正的司法救济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社会发展必然的趋势。
王源平[7](2020)在《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早在《婚姻法》2001年修订时,对于是否应当增设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内容进入其中曾在学术界引起不小的争议,各方观点不一,难有定论。至于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后,在其草案修改过程中呈现出了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两极分化的态度,首先是在最初的草稿中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表述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不过在后来的草案中又推翻此条,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提起的案件和离婚诉讼中通过夫妻忠诚协议主张相应权利的,表达了不予支持的态度,我们已经知道,随后的《婚姻法解释(三)》也回避了这个问题。目前的现状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内的婚姻家庭法律,都没有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婚姻危机在当代社会似乎成为了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根据《人民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自2003年起,离婚率保持了连续15年的增长,婚姻稳定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突出的话题。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引起社会的热议。而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约定的一种“保险机制”,自从2002年全国第一起夫妻忠诚协议案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曝光后,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与其它相关问题也一直争论至今。本文从实践案例出发,在整理分析目前不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问题,并以期达成以下研究目标。首先,了解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性质、类别,对当下夫妻忠诚协议盛行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了解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目前的司法状况。其次,深入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目前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本文的核心要点,笔者会查找有关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同学说,在整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最后,探寻夫妻忠诚协议目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图对司法操作的完善提供一点可借鉴之资。
杨淑[8](2020)在《邻里监控侵犯隐私的判定——以隐私权分类角度》文中提出本文从安宁权隐私权以及信息隐私权这两个角度,探讨监控摄像头拍摄内容,以界定是否侵犯隐私权。安宁隐私权方面,以监控摄像头是否入侵私人区域、打扰私人生活为界定点,并且认为私人区域以住宅内部为核心且包括家门口这一延伸区域;私生活的范围包括非道德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信息隐私权方面,认为监控的成像要构成侵权,需要以传播对象可识别出被侵权人身份为限。
赵梓晴[9](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内的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现实问题,优化相关案件的审理,实现判决的公正成为学界需要直面的问题。在这些与离婚相关的问题中,由夫妻忠诚协议催生出的相关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如何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厘定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以及功能,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夫妻忠诚协议命题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研究价值,而且该命题本身还蕴含了巨大的社会功利,对于这一命题的有效回应无疑对与之相关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提高伦理道德与司法条例两个层面的契合度,最终助推中国婚姻司法体系的创新发展。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的复杂命题。在研究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入手,重点考察学界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中所形成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凝练域外立法和理论界的共识,形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上的表达。其后,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纠纷,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认识,提炼“司法智慧”,挖掘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结合立法、司法、理论的现状,针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主要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生活层面、道德领域以及法律界定等角度进行分析,重点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概念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补齐学术研究和相关法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方面并没有准确的定位的短板,助力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及落实。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展开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但是法律视角下,人身关系及人身权是以法律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结合国内现有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无效说”的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纳入合同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性及契约价值,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状态、签订方式与合同的拟定及签订之间存在相似之处,虽然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性,但是,仍然坚持夫妻忠诚协议需要纳入合同范围的观点。将夫妻忠诚协议视同合同,用以增强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性,在原有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及契约性提高等方面提供有力依据。第三部分,重点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无效方面进行分析。为提高这一部分的有效性及研究价值,本文以司法数据为依据,并对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应用、婚姻纠纷类案件、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以此作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无效的判定依据。支持无效说的观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条以个人权益保护为主,坚持夫妻忠诚协议应该以道德义务为核心。持有效说的观点在研究该协议时,是站在协议的契约性、忠实义务履行以及司法效力提升角度,进而体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从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判定依据等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应用效果以及实际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在以唯物辩证理念为依据的前提下,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地位,这对夫妻纠纷出现后的人身关系明确、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合理划分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在对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有效等方面进行辩证分析的前提下,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到合同法、相关婚姻法律保护中,是在落实夫妻忠诚协议道德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价值及法律定位效果。为进一步强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要纳入民法典方面进行研究,民法典是体现公民合法权益并保证公民权利执行的基础性法律。针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进行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在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并从婚外性行为、感情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帮助、经济相互扶持等角度进行落实,进而实现将该协议纳入民法典,提高其司法效力。最后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观点进行汇总,以期为婚姻及夫妻纠纷审理等方面的司法判断依据方面提供助力。
陈树芳[10](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一个新兴词汇,但其发展却是缓慢的。199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8条第一次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出一般性规定。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06条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出了更为完整的解释,新增了“严重”、“公序良俗”等关键词。我国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应否实行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某些取证类型的看法已基本达成一致,并形成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对非法证据理解不一、未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裁判说理缺乏规范性。规则适用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证据属性理论存在固有缺陷、《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模糊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现实情况制约。立足当前实践并借鉴域外经验,应从明确和适用证据能力规则、正确理解《民诉解释》第106条、具体化探讨各种争议取证方式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法院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考察。本文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并从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理解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类型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状况进行考察。民事诉讼也应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以胁迫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排除,以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一般不会被法院排除,私自录制的与另一方当事人关于正常经济活动的通话、谈话录音一般不会被法院排除。第二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与排除标准,有少数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应区分非法证据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我国司法实践没有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一般属于证据合法性范畴。法院对同一取证类型存在不一致的理解,裁判说理具有实用主义倾向。利益衡量在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并不明确。第三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证据属性理论从正面界定证据的合法性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逻辑,合法性与客观性界限不明,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顺序不合逻辑。《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含义模糊、界限不明,另外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存在例外情形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受到人格权权利体系不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法律文化上追求实质正义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第四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完善路径。首先,应明确证据能力规则以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顺序。其次,应在明确《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适用关系的基础上理解三种情形的含义,“严重”与利益衡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外情形可以在“严重”一词的范畴下作出解释。最后,应总结实践中常见的取证方式,探讨比较规范的裁判思路。
二、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理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选择与基本思路 |
(一)对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的解读 |
(二)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逻辑进路 |
二、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影响因素 |
(一)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的排除 |
第一,限制人格权益。 |
第二,违反婚姻制度的法定内容。 |
第三,破坏婚姻制度的伦理基础。 |
(二)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 |
第一,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广泛渗透。 |
第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 |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效力识别 |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 |
(二)夫妻间赠与的效力判断 |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一,限制人格权益。 |
第二,违反婚姻法定内容。 |
第三,破坏婚姻伦理基础。 |
五、婚内协议意思表示瑕疵的特殊规则 |
第一,就单方虚假意思表示而言。 |
第二,就意思表示错误而言。 |
第三,就欺诈而言。 |
第四,就胁迫而言。 |
结语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之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家庭 |
(二)家庭权利 |
二、家庭权利的构成要素 |
(一)家庭权利的主体 |
(二)家庭权利的客体 |
(三)家庭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家庭权利的正当性 |
一、理论支撑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 |
(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 |
二、道德基础 |
(一)道德价值 |
(二)家之人文底蕴 |
三、实践需求 |
(一)法治理念发展后权利意识的觉醒 |
(二)家庭地位提高后权利需求的增加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 |
(一)立法理念的变化及其特点 |
(二)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特点 |
(三)司法审判的改革及其特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理念忽视家庭价值 |
(二)立法不健全 |
(三)司法改革配套不齐全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的省思 |
(一)家庭革命的影响 |
(二)工具理性的入侵 |
(三)法律移植的后果 |
第四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中式家庭的人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不是复原专制家庭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法哲学思考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进行必要限制 |
(一)家庭权利限制的必要性 |
(二)家庭权利限制的面向 |
(三)家庭权利限制的原则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成果 |
(一)积极吸纳西方先进法治文明成果 |
(二)自主移植西方家庭权利法律制度 |
(三)突出表现中国家庭权利民族特色 |
第五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 |
一、家庭权利立法理念的重塑 |
(一)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 |
(二)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 |
二、家庭权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 |
(二)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 |
(三)家庭特殊性权利分别关注 |
(四)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 |
三、家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
(一)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 |
(二)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 |
结语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夫妻忠实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夫妻忠实协议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总结及争议焦点 |
三、本文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分类 |
一、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 |
(一)丧失离婚自由权型 |
(二)调整亲子关系型 |
二、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 |
(一)普通赔偿型 |
(二)“空床费”型 |
(三)保证金型 |
三、混合型夫妻忠实协议 |
第三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
二、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
(一)学说争议 |
(二)对三种学说的评析 |
第四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 |
一、不适用于《婚姻法》 |
二、不适用于《合同法》 |
三、不适用于《侵权责任法》 |
四、本文观点——适用于《民法总则》 |
第五章 司法实践中的单独可诉性问题及举证难题 |
一、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 |
(一)不同学说 |
(二)本文观点——具有单独可诉性 |
二、举证难题及解决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婚生子女否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婚生子女否认的概述 |
一、婚生子女否认的涵义 |
(一) 概念 |
(二) 性质 |
二、婚生子女否认的构成要件 |
(一) 权利主体必须适格 |
(二) 须推定婚生子女 |
(三) 须有婚生子女客观事实的否认 |
第二章 婚生子女否认的请求权基础 |
一、内部关系请求权 |
(一)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 生育权 |
(三) 配偶权 |
(四) 精神损害赔偿 |
二、外部法律关系 |
(一)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 不当得利请求权 |
第三章 我国婚生子女否认的立法思考 |
一、亲子鉴定问题 |
(一) 亲子鉴定的现状 |
(二) 亲子鉴定的完善 |
二、婚生子女否认程序 |
(一) 举证责任分配 |
(二) 增设亲子关系之诉 |
三、明确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消灭原因 |
(一) 法定期间届满 |
(二) 子女死亡 |
四、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则 |
(一) 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
(二) 做好情与法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架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社会背景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原因 |
二、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与类别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分类 |
(一)人身类忠诚协议 |
(二)财产类忠诚协议 |
(三)混合类忠诚协议 |
三、配偶权研究 |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分析 |
第一节 有效论及其理论学说 |
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
二、《婚姻法》抽象原则的具体化 |
三、体现了合同的属性 |
第二节 无效论及其理论学说 |
一、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
二、忠诚义务的道德属性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非道德性和不可执行性 |
第三节 其他观点 |
第四节 本文观点 |
第三章 协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实体法规制问题 |
一、《婚姻法》规制 |
二、《合同法》规制 |
三、《侵权责任法》规制 |
第二节 协议的单独可诉性问题 |
第三节 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调整原则 |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邻里监控侵犯隐私的判定——以隐私权分类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与法院判决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安宁隐私权的角度 |
(一)私人生活 |
(二)私人生活 |
四、信息隐私权的角度 |
五、总结 |
(9)夫妻忠诚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选题背景 |
四、研究方法及内容 |
五、存在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
一、“忠诚”的论辩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争辩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论争 |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
五、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功能认知 |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的证成 |
二、“身份关系协议”的辨析 |
三、学界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非合同的另外理由 |
四、夫妻忠诚协议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别 |
五、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符合合同法理论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的司法实践认定 |
一、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证考察 |
二、部分法院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之我见 |
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契约、无名契约 |
二、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复合性契约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
第三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经验考察 |
一、从数据看夫妻忠诚协议的现实价值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案例解析 |
三、夫妻忠诚协议签订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观点 |
一、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第三节 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 |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 |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
一、有效说之评析 |
二、无效说之评析 |
三、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社会意义 |
第五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必要延展 |
第四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人身关系约定的法律限制 |
第二节 财产自由处分的限度 |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 |
二、夫妻财产性质判断 |
三、赠与的排除 |
四、婚内财产约定以不可撤销为原则,可撤销为例外 |
五、财产判罚 |
第五章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未来立法走向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设立的现实环境 |
一、法律的比例原则审查 |
二、合意订立的程序 |
三、更适当的治理设计 |
四、诉讼爆炸的克服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二、夫妻忠诚协议并未损害公共利益 |
三、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立法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原则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结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考察 |
(一) 案例检索的方法与局限 |
(二) 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理解 |
(三) 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类型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对非法证据理解不一 |
(二) 未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三) 裁判说理缺乏规范性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证据属性理论存在固有缺陷 |
(二) 《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模糊 |
(三) 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现实情况制约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完善路径 |
(一) 明确和具体适用证据能力规则 |
(二) 正确理解《民诉解释》第106条 |
(三) 具体化探讨各种争议取证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理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J]. 申晨. 法学评论, 2021(06)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 张伟英.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论夫妻忠实协议[D]. 李萌.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婚生子女否认问题研究[D]. 张晓岩.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7]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D]. 王源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邻里监控侵犯隐私的判定——以隐私权分类角度[J]. 杨淑. 法制博览, 2020(10)
- [9]夫妻忠诚协议研究[D]. 赵梓晴. 吉林大学, 2019(02)
- [10]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D]. 陈树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