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中国期货市场备忘录(论文文献综述)
苏会琳[1](2021)在《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周茜[2](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文中提出本文以金融监管学理论为指导,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1978-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1978-1992年“一行”集中监管时期、1992-2003年“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1978-1992年“一行”集中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客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稽核。1978-1992年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在集中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获得较好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效率有所下降,金融机构资产增加的速度快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数量和职工人数增加的速度,全国各地监管资源配置差异较大。集中监管体制的特征是:初步实现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逐渐扩大;金融监管的协调发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之间。1992-2003年“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客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1992-2003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金融业不良贷款问题较为突出;在分业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获得较好的发展;金融业的监管资源以银行业为主。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是:继续实行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逐渐缩小;金融监管的协调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转移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客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2003-2017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开始下降;在分业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继续获得较好的发展;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所提高。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是:机构监管保持不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地位有所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对象主要是“一行三会”。根据这些变化,本文将1978-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总结为如下几点:一是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三是无论是集中监管体制,还是分业监管体制,始终要面临金融监管协调的问题。由此得到的启示在于:我国应当逐步实现功能监管;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作用继续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据金融业的不同特点,实行有区别的监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孟铂林[3](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张健[5](2019)在《东北亚能源合作的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基于地理位置相近,以及在能源供需、技术和资金等方面互补性强等优势,至今东北亚地区已经在区域内能源贸易与投资、油气运输管网建设、双边对话和交流平台建设以及能源技术合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一直以来,东北亚能源合作面临的能源领域博弈、战略互信不足、域外大国掣肘、区域能源合作理论体系缺失等诸多障碍使得东北亚能源合作进程缓慢。当前,与北美地区和欧洲地区的区域能源合作相比,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水平较低,合作方式也很单一,难以满足保障地区能源安全的需要。中日韩三大能源消费和进口大国仍然面临严重的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和亚洲溢价问题,俄罗斯也面临能源出口安全问题。因此,进一步推进东北亚能源合作以保障区域各国能源安全是十分必要的。近几年,世界能源形势发生了诸多变化,为东北亚能源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一是北美地区油气产量增加提升了俄罗斯加深与东北亚国家能源合作的意愿,二是世界低油价为东北亚能源储备建设与合作带来了机遇,三是东北亚能源进口多元化有利于东北亚能源金融市场的建设与合作,四是页岩油气投资开发合作为东北亚能源合作增加了新内容。另外,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也为东北亚能源合作带来新动力。本文认为,基于当前保障能源安全的需要以及能源合作的有利时局,东北亚国家应该重新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东北亚能源合作。就此,本文探寻和论证了三条可能的实施路径,以便东北亚地区可以通过多渠道推进区域能源合作。并且,本文就每一条路径进行了详细地研究和阐述。第一,增加东北亚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根据当前的东北亚能源格局、能源战略与政策、能源市场的开放程度等,本文认为具体可以在能源开发投资、能源炼化投资、能源运输管网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签订政府间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等方面加强东北亚区域内能源投资合作;同时可以在增加俄罗斯与中日韩油气贸易、增加中日韩石油产品贸易、签订政府间石油产品特惠贸易协定等方面加强区域内能源贸易合作;另外,中日韩还应该在区域外能源贸易与投资中加强合作。第二,推进东北亚石油储备合作。根据东北亚石油储备及其合作现状、石油储备合作环境变化以及国际上石油储备合作的经验,本文认为东北亚各国一是可以在石油储备技术、经验、数据信息上加强交流与分享的合作;二是可以进行协调动用石油储备、石油储备分享的合作;三是可以就建立消费国与消费国间、以及消费国与生产国间的共同石油储备进行合作。第三,加强东北亚能源金融市场合作。根据东北亚能源金融市场及其合作现状以及国际上能源金融市场建设与合作的经验,本文认为东北亚各国一是可以在构建东北亚能源金融交易合作平台上加强合作,具体可以采取国际上已经有过尝试的交易所交叉持股合作、合资建立新的东北亚能源金融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技术互联等措施。二是可以加强东北亚能源期货产品合作,比如进行能源期货产品共同开发和上市、能源期货产品在不同国家交易所间交叉上市、与域内其他国家期货公司合作以开拓市场等。三是为了防范能源金融市场开放与合作带来的金融风险,东北亚国家应该加强政府层面的以及自律性组织层面的能源金融市场跨境监管合作,监管合作的内容将涉及防止操纵、获取国外客户信息等。本文对东北亚能源合作路径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以往关于东北亚能源合作的研究有很多,但是多数集中在论证其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合作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等方面,即使很多学者提出了加强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加强石油储备合作等内容,但是未曾有学者对这些合作内容做出进一步的阐释,更未曾有学者提出具体的措施,使得这些合作内容难以推广和实施。可以说,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理论,拓展了东北亚能源合作研究的内容,为该领域研究者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还将在实践上为东北亚等地区的区域能源合作甚至区域经济合作提供指导。
杨彩涛[6](2019)在《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希望通过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提高地区经济增长。南亚地处“一带一路”的中心区域,是陆海交汇处,并且南亚区域包含了依托国际大通道建设一带一路倡议的两大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是一带一路倡议中重要的合作区域。近年来,中国与南亚区域贸易持续扩大,中国与南亚区域经贸联系越加紧密,随着经贸合作的深入,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大,要求也更高;加之,南亚各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急需中国资金的支持,因此,需要深化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为经贸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服务。此外,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加强了金融合作。南亚区域具有重要的地缘优势,开展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有利于保持这项倡议的号召力和吸引力。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首先采用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进程进行评价,即:分析揭示出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特征事实,利用Asdrubali等人的消费风险分担模型,对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程度进行测度,研究发现:中国与南亚各国间的金融合作程度进程差距较大,既有合作程度较高的国家(巴基斯坦),又有合作程度较低的国家(孟加拉国);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程度较低,既低于南亚区域内的金融合作,还低于中国-东盟区域金融合作;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进程也较为缓慢。其次,详细分析了影响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程度低的主要原因,即:定性分析揭示区域金融合作程度低的原因,认为原因主要有地缘政治矛盾、经济金融基础薄弱、人文交流不足等;然后在消费风险分担模型基础上加入交互项,对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良好的政治稳定性、高度的经济开放度、良好的金融发展水平对区域金融合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借贷市场的发展水平对区域金融合作的促进作用最大,但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促进作用较小。最后,在比较与借鉴中国-东盟区域金融合作基础上,提出推进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相关建议。
唐波,李轶鸣[7](2018)在《中国期货市场跨境监管协作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本市场国际化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必由之路。法律规则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的运行质量和功能发挥,决定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方向。因此,在跨境监管合作中,一方面要通过持续的国际交流,深入理解各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不断增进共识、建立互信、避免误解;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尊重各国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为基础,本着相互信任的态度,朝着相互依赖的方向,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尽最大努力协助境外监管机构达成监管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期货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要求,分析和借鉴国际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和经验,旨在为期货市场跨境监管协作的法律基础和执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进而提供些许改革建议。
张栋[8](2018)在《中亚国家与中国金融合作的现状、方向和政策建议》文中指出中亚五国是现阶段我国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倡议的利益核心区与关键地带,金融合作是"五通"中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最基础的链接纽带和平台。中亚各国与我国在双边本币结算和货币互换、多元合作主体、直接汇率形成机制等金融合作方面取得显着进展。随着各国与中国经贸往来日益加深、合作日益紧密,双方在基础设施投融资、货币合作和补充流动性、多边汇率稳定、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直接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有进一步的合作需求。本文对中亚各国和我国的金融合作进程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对双方进一步合作需求方向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共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政策建议。
张彩萍[9](2018)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485家,两市总市值56.7万亿元,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参与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展资本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证券法律制度的质量,打造国际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环境,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企业赴境外上市一般会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而国家之间关于上市的监管规则不可能完全一致,就会出现监管冲突。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连通性和竞争性,监管冲突提高了证券交易活动的成本,构成了对跨境证券发展的阻碍。本文以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及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借鉴美国在跨境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用国际化的视角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以及利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及海外利益保护,增强我国适应和影响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能力。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和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方面的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掌握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及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美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美国证券市场独立性,又赋予了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以域外适用性。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院通过对属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理论的创新,极大地拓展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范围。2010年的莫里森案中,最高法院坚持了“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然后采用案例分析法对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通过对美国证券法实施机制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的研究,分析美国在国际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及面临的挑战。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外国政府的争相效仿,美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输出地位。监管输出提高了美国监管部门在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声望和权力。基于这种优势,美国几乎主导了所有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但是过度扩张的证券执法也导致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第三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数量逐年上升。通过案例研究分析美国跨境证券监管政策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美国大力推进以“软法”为特征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推动美国证券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我国应当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独立的跨境证券监管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以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并与美国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证券法律实施机制、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执法案例的分析,以及与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提出在目前美国资本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监管标准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最优策略是引入冲突法模式解决监管冲突。第五章着重研究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论述了建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外国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活动越来越多,应尽快构建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然后从管辖权立法、域外管辖原则、司法治理的作用及监管部门执法理念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对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提出了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从立法上明确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冲突法规范引入证券法域外管辖立法和司法实践、将民事诉讼作为打击跨境证券欺诈及扩展域外管辖权的主要形式等四条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证券法域外适用范围在本质上是全球证券监管体系中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国家在制定跨境证券交易监管政策时,必须考虑现实国际政治关系和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统一证券实体法消除监管差异可能影响到一国的主权、政治制度和价值观,而冲突法规范接受监管规则国家化的现实,以更温和的手段协调各国之间的政策,更适合在跨境证券监管领域发挥作用。目前阶段,我国的最优策略就是引入冲突法规范解决监管冲突,在不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发生正面冲突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实现我们的跨境证券监管目标。
杨硕[10](2017)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对象,从公募和私募两条路径剖析股权众筹规则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方法,探寻二者差异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股权众筹研究及监管规则设计偏差,从市场现状和立法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从现有二分法到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三分法的改革方案和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众筹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股权众筹源自于众包和奖励型众筹,由于所筹内容为股权,故又具有证券发行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立法的基础及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垄断形成挑战,小企业融资和中产阶级投资的双重需求催生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为应对中国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势,监管政策明确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市场,以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本章首先对《JOBS法案》中公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三章)和私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二章)的二分法模式进行解读,此种分类方法是我国监管政策的官方态度,也是本文展开后续论证的逻辑起点。其次,两种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在于解决投资者非理性决策行为,由于该市场中投资者成熟度较低,导致传统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发挥原本价值功能,故而在制度设计中加入群体智慧理论思维,通过多元化主体构成来平衡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发行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网络突破了传统天使/风险投资的地理限制因素,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私募股权众筹基本沿用传统私募发行规则体系,通过修正部分规则以适应互联网环境需求。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两类股权众筹各自的规则体系是内在逻辑需求的外化,具有专属性特点,不可将其作为股权众筹的通用制度笼统而论。第三章“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公募股权众筹在国内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无立法资料可供参考,故本章首先全面梳理了《JOBS法案》第三章以及《众筹条例》的豁免规则、发行规则、中介规则、集资门户额外规则以及其他规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阐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规则进行修正调整的理由。其次,进一步讨论学界目前争议较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体智慧理论两个问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囿于公募股权众筹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披露制度陷入难以破解的逻辑悖论,这在徒增发行成本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变为柠檬市场,因此应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回归其反欺诈的价值功能,将群体智慧作为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群体智慧可能走向其反面,即,羊群行为和信息瀑布,为确保群体智慧功能实现,立法增设交流渠道制度对交流信息进行统一监管,以控制发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第四章“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但无论是从逻辑体系亦或是具体规则方面都未能体现出美国《JOBS法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调整的精髓。本章梳理了美国私募发行的制度及原理,在对比新旧规则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此次公开宣传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调整的功能作用。解除公开宣传限制实现了传统私募发行的互联网延伸,这也同时导致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沿用现有资产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时,需要在资产证明、检验方法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这一变化更加突显出现行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弊端,相比于修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解决信用中介的信誉资本困局似乎是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五章“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首先,本章基于前文的论述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三分法立法框架: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部分规则需要进行本土化修正。而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其次,在肯定“飞度”诉“诺米多”案成功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证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变化,以及缺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应对方法。最后,本章认为应修正证券举报人制度来回应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需求。
二、2002年中国期货市场备忘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2年中国期货市场备忘录(论文提纲范文)
(2)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 |
四、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模式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 |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 |
第四节 宏观审慎监管 |
第二章 “一行”集中监管时期(1978-1992) |
第一节 1978-1992 年集中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一行 |
二、监管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式:现场稽核 |
第二节 1978-1992 年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集中监管体制的特征 |
第三章 “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1992-2003) |
第一节 1992-2003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三足鼎立 |
二、监管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式: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 |
第二节 1992-2003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 |
第四章 “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2003-2017) |
第一节 2003-2017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一行三会 |
二、监管客体: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第二节 2003-2017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东北亚能源合作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区域能源合作的研究 |
1.2.2 关于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的研究 |
1.2.3 关于区域能源合作路径的研究 |
1.3 论文研究的结构和方法 |
1.3.1 研究的结构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地缘政治经济学理论 |
2.1.1 地缘政治经济学理论概述 |
2.1.2 能源的地缘政治经济解读 |
2.1.3 东北亚能源的地缘政治经济分析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
2.2.2 共同市场相关理论 |
2.2.3 东北亚共同能源市场解析 |
2.3 能源安全理论 |
2.3.1 能源安全概念的演变 |
2.3.2 东北亚能源安全的内容分析 |
2.3.3 东北亚能源安全的影响因素 |
2.4 石油定价理论 |
2.4.1 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的演变历程 |
2.4.2 现阶段国际石油价格形成机制 |
2.4.3 能源金融市场的定价作用 |
第3章 东北亚能源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
3.1 东北亚能源合作的现状 |
3.1.1 区域内能源贸易和投资合作持续增加 |
3.1.2 油气运输管道建设取得进展 |
3.1.3 双边对话和交流平台较为丰富 |
3.1.4 技术合作取得突破 |
3.2 东北亚能源合作存在的问题 |
3.2.1 能源合作方式单一 |
3.2.2 能源消费国之间合作少 |
3.2.3 东北亚缺乏多边能源合作机制 |
3.3 东北亚能源合作的障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东北亚能源合作新形势下的新思路 |
4.1 东北亚能源合作的新形势 |
4.1.1 世界能源格局出现新变化 |
4.1.2 “一带一路”倡议带来新动力 |
4.2 确定东北亚能源合作的目标 |
4.2.1 保障能源进口国的能源供应安全 |
4.2.2 保障能源出口国的市场份额 |
4.2.3 提升东北亚能源定价权 |
4.2.4 形成东北亚能源合作机制 |
4.3 确定东北亚能源合作的原则 |
4.3.1 能源主权原则 |
4.3.2 协商一致原则 |
4.3.3 循序发展原则 |
4.4 确定东北亚能源合作的路径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路径一:增加东北亚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 |
5.1 探索东北亚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方式 |
5.2 丰富东北亚能源投资合作的内容 |
5.2.1 增加在俄罗斯的油气投资开发合作 |
5.2.2 增加在中国的页岩气投资开发合作 |
5.2.3 增加能源炼化投资合作 |
5.2.4 增加能源运输管网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合作. |
5.2.5 签订政府间能源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 |
5.3 扩大东北亚能源贸易合作的规模 |
5.3.1 增加俄罗斯与中日韩油气贸易 |
5.3.2 增加中日韩石油产品贸易 |
5.3.3 签订政府间石油产品特惠贸易协定 |
5.4 增加中日韩在区域外能源贸易与投资的合作 |
5.4.1 加强沟通与协商 |
5.4.2 鼓励能源进口联合议价 |
5.4.3 加强在区域外能源共同投资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路径二:推进东北亚石油储备合作 |
6.1 东北亚石油储备及其合作现状 |
6.1.1 中日韩石油储备评价 |
6.1.2 东北亚石油储备合作现状 |
6.1.3 东北亚尚未实现石油储备合作的原因 |
6.2 东北亚能源形势变化带来储备合作新需求 |
6.2.1 俄美能源博弈日趋激烈 |
6.2.2 IEA局限性日趋凸显 |
6.2.3 中国石油储备能力不断被认可 |
6.3 东北亚石油储备合作的可行措施 |
6.3.1 石油储备信息合作 |
6.3.2 石油储备动用合作 |
6.3.3 共同石油储备合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路径三:东北亚能源金融市场合作 |
7.1 东北亚各国能源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
7.1.1 日本能源金融市场现状评价 |
7.1.2 俄罗斯能源金融市场现状评价 |
7.1.3 中国能源金融市场现状评价 |
7.2 构建东北亚能源金融交易合作平台 |
7.2.1 东北亚各国交易所交叉持股 |
7.2.2 合资建立东北亚能源金融交易平台 |
7.2.3 推动交易平台技术互联 |
7.3 加强东北亚能源期货产品合作 |
7.3.1 能源期货产品共同开发 |
7.3.2 能源期货产品交叉上市 |
7.3.3 共同开拓能源期货产品市场 |
7.4 加强东北亚能源金融市场监管合作 |
7.4.1 政府间监管合作 |
7.4.2 自律性组织间监管合作 |
7.4.3 监管合作的具体内容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区域金融合作的有关研究 |
1.2.2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有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2.1 相关概念 |
2.1.1 金融合作、国际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 |
2.1.2 区域金融合作程度的评价标准 |
2.2 区域金融一体化与消费风险分担理论概述 |
2.2.1 区域金融一体化的消费风险分担效应 |
2.2.2 消费风险分担程度 |
2.3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现实需求 |
2.3.1 双方经贸关系不断深化的需要 |
2.3.2 南亚区域各国建设资金的需求 |
2.3.3 防范区域金融危机的需要 |
3.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进程分析 |
3.1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现状 |
3.1.1 多种民间合作平台共同发展,建立金融合作机制 |
3.1.2 银行间合作范围窄,合作普及国家少 |
3.1.3 证券市场合作不充分,多数领域合作空白 |
3.2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进程的实证分析 |
3.2.1 模型选取说明 |
3.2.2 消费风险分担模型 |
3.2.3 回归结果分析 |
4.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程度低的原因分析 |
4.1 地缘政治矛盾 |
4.1.1 政治意愿不强及外部势力的干扰 |
4.1.2 三股势力和邻国间历史积怨的存在 |
4.2 经济金融基础薄弱 |
4.2.1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 |
4.2.2 经济开放程度低,贸易保护程度高 |
4.2.3 产业结构相似,产品多样化程度低 |
4.2.4 成员国金融发展失衡,金融资源动力不足 |
4.3 人文交流不足 |
4.3.1 翻译人才短缺 |
4.3.2 民间交流有限 |
4.4 综合性分析——以银行间合作为例 |
5.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方法与模型的设定 |
5.2 指标及样本的选取 |
5.2.1 影响因素指标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5.2.2 样本选取 |
5.3 实证分析 |
5.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3.2 单位根检验 |
5.3.3 面板模型估计的方法选择 |
5.3.4 回归结果分析 |
6.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实现路径:基于中国-东盟实践 |
6.1 中国-东盟区域金融合作的经验借鉴 |
6.1.1 东盟各国对中国日渐依赖,区域合作框架高度机制化 |
6.1.2 微观层面区域金融合作的内容丰富 |
6.1.3 合作方式从贸易领域逐步扩展到金融领域 |
6.2 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实现路径 |
6.2.1 加强互信,健全金融合作机制 |
6.2.2 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深化区域金融合作 |
6.2.3 建立货币互换与回购机制,逐步建立双层货币区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深化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建议 |
7.2.1 加大对话平台、协商机制的建设,增进政治互信 |
7.2.2 开展安全合作,打击“三股势力” |
7.2.3 扩大投资贸易规模及提高对外开放度 |
7.2.4 提高经贸合作中的金融服务水平 |
7.2.5 提升银行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
7.2.6 推进区域证券市场合作 |
7.2.7 持续推进科研交流 |
7.2.8 开拓区域民间人文交流途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亚国家与中国金融合作的现状、方向和政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亚国家与中国金融合作历史演进和现状 |
(一) 双边本币结算和货币互换合作取得显着进展 |
(二) 金融合作主体日益多元, 结构层次日益丰富 |
(三) 直接汇率形成机制合作 |
三、中亚国家与我国金融合作的主要需求方向 |
(一) 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 |
(二) 货币合作和补充流动性需求 |
(三) 多边汇率稳定需求 |
(四) 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直接汇率机制形成需求 |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的政策建议 |
(一) 完善与多边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机制 |
(二) 以海外基础设施援建为契机, 扩大人民币在中亚的直接投资规模 |
(三) 坚持绿色金融理念导向, 推广环保技术的应用 |
(四) 加快区域离岸金融中心建设, 发展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 |
(五) 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IPS) 业务合作 |
(六) 扩宽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渠道, 逐渐提升人民币中亚区域内的投资货币和储备货币的职能 |
(七) 打造跨境金融长期合作交流平台 |
(9)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及结构 |
五、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 |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律体系 |
一、美国证券法的核心理念 |
二、美国证券实体法体系 |
三、与证券法域外适用相关的其他法律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一、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二、域外管辖权理论的转折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 |
三、《多德—弗兰克法》—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政策的转变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域外适用 |
一、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二、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案例研究 |
第四节 美国证券法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 |
一、反贿赂条款域外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二、反贿赂条款域外适用案例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 |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 |
一、美国证券监管体制及主要执法部门 |
二、SEC负责实施的法律、执法程序及线索来源 |
三、SEC的执法模式及特点 |
第二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
一、单边执法机制 |
二、双边监管合作机制 |
三、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合作框架 |
第三节 美国在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及面临的挑战 |
一、美国在国际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 |
二、美国扩张性跨境证券监管执法体制面临的挑战 |
三、美国跨境证券监管执法体制的评价及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影响 |
一、“走出去”战略与资本输出 |
二、我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风险与利益 |
三、SEC对在美上市中资企业执法案例研究 |
第二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会计师责任的改革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
三、SEC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法案例研究 |
第三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影响 |
一、《多德—弗兰克法》在跨境问题上的单边规范 |
二、SEC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影响我国监管机构案例研究 |
第四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影响 |
一、跨境证券监管与国家经济主权 |
二、金融竞争带来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权的争夺 |
三、美国监管标准国际化对我国经济主权造成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与美国的比较 |
第一节 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
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状况 |
二、我国资本市场吸引外资的主要投资工具 |
三、大陆资本市场与香港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 |
第二节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 |
一、我国证券行政监管体制 |
二、我国证券行政监管体制的特点 |
三、我国证券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中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执法案例研究 |
一、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 |
二、我国跨境证券欺诈执法案例研究 |
第四节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 |
一、跨境证券监管立法及理念比较 |
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式比较 |
三、跨境证券执法协助数量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推动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立法 |
一、确立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意义 |
二、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引入冲突法作为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原则 |
一、统一实体法解决监管冲突存在的问题 |
二、冲突法如何解决监管冲突 |
三、冲突法解决监管冲突的优势 |
第三节 充分发挥司法治理在跨境证券监管中的作用 |
一、引入冲突法规范确立我国跨境证券案件的管辖权 |
二、通过司法创新完善跨境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体系 |
三、完善我国证券司法治理措施 |
第四节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理念及能力建设 |
一、确立全面严格、前瞻深入的监管目标理念 |
二、加强跨境证券执法力量和措施,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
三、积极参加国际监管标准立法,建立全方位监管合作机制 |
四、赋予自律性组织更多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职责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概念之网 |
一、众筹的基本概念 |
(一)众筹概念的源起 |
(二)众筹类型的划分 |
二、股权众筹的缘起:从华尔街变迁史的视角解读 |
(一)小额投资者视角 |
(二)金融监管者视角 |
三、股权众筹的性质:证券发行 |
(一)起因事件:“美微传媒” |
(二)证券范围的扩张:“投资合同” |
四、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与理念 |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 |
(二)股权众筹的发展条件 |
(三)股权众筹的生态建设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基础及表现形式 |
一、我国“互联网+”时代融资变革 |
(一)金融抑制的缓和 |
(二)信用内涵的扩张 |
(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品格 |
二、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现状 |
(一)股权众筹定位 |
(二)股权众筹发展趋势 |
第二章 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第一节 《JOBS法案》与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一、《JOBS法案》的二分法立法框架 |
(一)《JOBS法案》评述 |
(二)《JOBS法案》中的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 |
二、我国股权众筹二分法模式的立法态度 |
(一)官方态度变化 |
(二)学界讨论变化 |
第二节 两种模式的分野与立法逻辑比较 |
一、立法逻辑的共同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困境 |
(一)信息不对称 |
(二)代理成本 |
二、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投资者的非理性决策行为 |
(二)公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争论 |
三、私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传统私募融资的线上运营 |
(二)私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经验 |
第三章 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公募股权众筹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JOBS法案》第三章与公募股权众筹 |
(一)Bradford教授与公募股权众筹 |
(二)《JOBS法案》第三章的规则构成 |
二、《众筹条例》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关于豁免的规制 |
(二)关于发行的规制 |
(三)关于中介的规制 |
(四)集资门户的额外规制 |
(五)其他规定 |
(六)规则比较 |
第二节 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一)信息披露制度 |
(二)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二、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悖论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悖论 |
(二)悖论的再思考:或许与披露无关? |
三、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诈功能的回归 |
(一)发行人重大虚假陈述与遗漏的法律责任 |
(二)责任承担的基础:准确界定“重大性”信息 |
(三)公募股权众筹中“重大性”信息认定标准的修正 |
第三节 公募股权众筹群体智慧的功能解释 |
一、传统融资模式的制度无法承载公募股权众筹 |
(一)上市公司 |
(二)风险投资 |
(三)天使投资 |
二、群体智慧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群体智慧理论 |
(二)公募股权众筹中的群体智慧 |
(三)社交媒体、信誉评价与大数据 |
三、群体智慧功能之一:缓解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准确性 |
(二)交流渠道制度 |
四、群体智慧功能之二:降低代理成本 |
(一)公司融资与公司治理 |
(二)公募股权众筹公司治理 |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与分析 |
一、美国私募发行制度演进 |
(一)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基础 |
(二)私募发行豁免判断标准变化 |
(三)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形成 |
二、《JOBS法案》第二章与私募股权众筹 |
(一)监管态度转变 |
(二)具体规则修订 |
(三)新旧规则比较 |
第二节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解禁的理论基础 |
(二)禁止公开宣传的逻辑悖论 |
(三)《JOBS法案》解除禁止公开宣传的思路 |
二、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美国合格投资者立法 |
(二)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验证方法 |
(三)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反思 |
(四)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应对:信用中介 |
第五章 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三分法的本土化需求 |
一、制度移植与路径依赖 |
(一)制度移植的必要性 |
(二)制度移植的路径依赖 |
二、三分法框架的解释 |
(一)三分法的框架 |
(二)理由与解释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规则构建与立法调整 |
一、立法原则的思考 |
(一)监管力度强与弱的选择 |
(二)制度创新与修正的选择 |
(三)效率与安全两难的选择 |
二、现有法律规则修正 |
(一)法律制度障碍 |
(二)相关立法修正 |
三、公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整体思路 |
(二)豁免的规则 |
(三)发行的规则 |
(四)中介的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整体评价 |
(二)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规则 |
(三)私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规则 |
(五)私募股权众筹中介平台规则 |
五、股权众筹诉讼规则 |
(一)裁判逻辑:合同违约V.S.证券欺诈 |
(二)缺乏证券集团诉讼的应对措施 |
第三节 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举报人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何需要证券举报人制度? |
二、举报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扩大公众参与 |
(二)弥补监管缺口 |
(三)提升监管效率 |
三、举报人制度的构成及反思 |
(一)举报信息 |
(二)举报人保护制度 |
(三)奖励认定制度 |
四、金融创新与我国举报人制度审视 |
(一)我国举报人制度现实困境 |
(二)现行举报人制度的再审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2002年中国期货市场备忘录(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D]. 苏会琳. 辽宁大学, 2021
- [2]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D]. 周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东北亚能源合作的路径研究[D]. 张健. 吉林大学, 2019(10)
- [6]中国—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研究[D]. 杨彩涛. 云南大学, 2019(03)
- [7]中国期货市场跨境监管协作的思考[J]. 唐波,李轶鸣. 商法界论集, 2018(02)
- [8]中亚国家与中国金融合作的现状、方向和政策建议[J]. 张栋. 武汉金融, 2018(11)
- [9]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D]. 张彩萍. 外交学院, 2018(11)
- [10]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 吉林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