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崔菂[1](2021)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混合共同担保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由此引发了各界对于该问题的热烈讨论。担保人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成为理论与实务中讨论的核心问题。通过比较分析,从理论层面,研究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制度价值:属于担保人承诺的范围,符合担保人共担风险的心理预期和初衷;物保与人保平等对待的要求;防止权力滥用,杜绝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滋生寻租空间。从司法实践层面进行对比分析,罗列近5年来各地区、各级法院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裁判案例,支持相互追偿占较大比例。纵观我国各部法律都没有规定追偿权产生的权利基础,其是担保人进行内部追偿的依据和基点。对于该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一是符合连带债务关系,运用德国民法中拉伦茨教授“同一层次性理论”进行逻辑论证;二是属于“不当得利”,运用其构成要件反向推出内部追偿权存在合理性,但担保人不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并不存在所谓的“受损”和“得利”,该解释过于牵强,有强搬硬套之嫌。三是符合代位求偿关系,把其法理基础归结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产生“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果。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行使顺序混乱,从“有顺序限制”和“无顺序限制”两种方法比较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具有缺陷。前者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约救济成本但顺序追偿违背意思自治。司法实践常采用“平均分配”、“平均与比列相结合”、“比例”这三种担保份额的计算方法。通过数学公式和具体案例,分析每种方法的优势与不足。平均分配法:不需区分物保与人保,只需计算各个担保人的平均值即可,简单易行,但导致担保人权利义务失衡。第二种: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计算,弥补平均分配弊端,但违背了物保与人保责任平等的原则。混合共同担保中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如何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弥补立法缺陷成为制度设计的一大难题。借鉴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的民法制度,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明确肯定担保人之间存在内部追偿权,为法院裁判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构建担保人追偿权的权利基础为代位权,并进一步确定担保人代位权范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主权利和从属权利。创新性提出有顺序与无顺序相结合的追偿方法,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一般保证、事前约定等条件。可概括为:约定优先;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清偿;当存在第三人提供物保或者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时,同一顺位追偿;最后部分,再由一般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清偿。在实践中,大部分学者为避免程序繁琐,都倾向于单一顺序,很少坚持两者结合,因程序经济而放弃公平,势必有点本末倒置。规定担保人间存在内部追偿权前提条件是提供的超额担保。当债权人放弃担保时相应免除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放弃担保的意思表示做扩大解释,即可明示也可暗示。当担保人追偿权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冲突时,采用“债权人优先主义”。最后,以比例法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份额,防止担保人间权利义务失衡。担保物的价值只有约定、拍卖、评估的方式才能最终确定,其他时点预测价值都不具有参考意义。
祝洪章[2](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李亚瑞[3](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保证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主要是指人保。保证制度之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保证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从仅在罗马公民之间适用的“允诺保证”,到适用于罗马公民和外国人的“诚意允诺保证”、“诚意负责保证”,再到共和国末期的“委任保证”和“简约保证”,可见保证是罗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在中国古代也有着独特的社会土壤和文化土壤。从流传至今的汉代契约,到唐、宋、元、明、清所谓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由传统社会中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催促债务人还款、促进当事人交易等作用,逐渐演变成近代的代替债务人履行责任。保证人作用和责任的变化也反映了不同时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保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证制度溯源,是对保证或保证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和外国法中的发展历程所作的探究与回顾,以此来揭示现代中国民事保证制度形成及发展的基本路径。第二部分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及民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就司法裁判中保证制度之适用进行研究。涉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对民法保证制度的影响和适用,以及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以此为基础探讨民事保证制度的学理内涵及社会价值。第四部分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制度的评析,探求这一时期的保证作为一种现代民事担保制度所具有的一些独特价值和局限性,以及民事保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民事习惯和法律规定的冲突与融合。保证在古罗马被视为“最佳担保”,与物保相比,保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比物保更为灵活,设定更为简单,在社会动荡时期,更是具有物保所没有的可靠性。保人、保证之类的话语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交往中也为人们所熟悉甚至推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制度在民法典中得以确立和沿用,既是基于社会现实需要做出的调整适应,也包含了对传统情理的继承。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民事制度,在不同时空以规模相似而又不拘一格的方式存在着,发挥着其各自不同的作用,也标榜其背后独特的价值,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选取某个历史时段的保证制度加以研究,对于认识和理解该时段的历史与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刘雪丽,王惠越[4](2020)在《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对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况作了概况性的规定,但就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内部如何追偿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物的担保"绝对优先主义"和"相对优先主义"学说理论支撑不足,更不足以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有效思路,而物的担保和保证平等主义在理论考量和实践检验后得到认同。在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应当首先区分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如仍不能获得清偿,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应当坚持物的担保和保证地位平等学说,二者平等清偿并拥有相互追偿的权利。在内部份额的承担及求偿问题上,同样应当坚持平等主义的理论,根据物上担保人担保限额和保证人保证额所占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作为求偿的依据。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承担责任一方在对方应当分担的份额内免除担保责任。
谢忱[5](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邢伟[6](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王瑒[7](2020)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担保制度为资金交易活动保驾护航,因此,集合了各种不同担保的混合共同担保形式越来越被市场所需要。保证和担保物权共同担保的形式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地保障,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缺乏协调性,在实践运用中冲突不断,使混合共同担保制度难以发挥其优越性。为解决司法实务困惑,梳理共同担保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学理论模式的选择,在把握该制度价值取向的前提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兼顾分摊担保风险为制度精神,试图构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在相关问题的考量上,通过坚持“人保与物保平等说”和确立债权人选择权来维护债权人利益;通过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与代位权并举的方式,将债务人不能承担的债务风险在担保人之间分摊;同时确立债权人过错行为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则,进一步保护担保人利益。
张萌[8](2020)在《借款合同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以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为例》文中提出以信用保障债权的实现,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保证以人的信用和财产为债权增加财产总量,使债权更加安全有保障,是民商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而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文献检索、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和保定市审理案件的司法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保证人追偿权问题进行了系统详细的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面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均有所规定,但保证人面向其他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仍未有明确规定。本文对保证人追偿权的正当性、必要性及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归纳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为其追偿提供可行的办法,以期能为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逐步完善。第一章:介绍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及立法现状。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介绍我国和国外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二章:通过对保定市法院审理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数据及类型的分析,来说明保证人追偿权的关键性,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来对保证人追偿权问题进行归纳,将涉及到的争议焦点提取出来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追偿份额的确定和行权限制等内容进行研究。第三章:对保证人追偿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由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例中归纳出来的焦点问题,从追偿顺位、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三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第四章:介绍追偿的份额。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根据人数平均分配责任;另一种是按比例分配责任。按比例的分担方法更为合理,更容易使人理解,使裁判的社会效果更加明显,并通过案例模型予以说明。第五章:指出行使保证人追偿权受限制之处。主要是权利重合(保证人追偿权与债权人请求权)以及身份重合(保证人同时担任物的的担保人)的问题。最后,笔者做出适当的总结。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长期以来是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亟待解决和处理,未来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回避这一点,必须作出精确而可行的规定。
白恩阁[9](2020)在《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担保因其性质不同大体可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出于更好保障债权的目的,债权人在寻找担保时往往会追求多重担保的叠加。当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之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不同性质的担保人追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曾作出过明确的肯认规定。而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与近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皆未作出直接的文义规定。由此,因其与前设法规可能存在的冲突,《物权法》第176条到底有无赋予担保人追偿权的问题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持续争议,各类肯定说与否定说交替登场,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上的裁判分歧。本文试图以该问题在学说上的争议以及相关立法的背景为切入点,围绕内部追偿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与主流观点进行审视,论证在现有的讨论中可能存在的对相关制度既有瑕疵的回避,得出基于公平考量应当支持共同担保人得相互追偿的结论,同时经过修正的“同一层次”连带债务理论和法定代位制度可以成为责任分担的规则进路,并结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提出了可为各利益方接受的具体责任分配方案。如此,本文力图为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真正解决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中的内部追偿问题提供一份助力。本文共包含三章:第一章主要是从我国现有立法、草案与审判参考规则入手,结合理论与实务的分歧,界定本文要论证的问题范围,即共同担保人相互之间是否能够相互追偿以及相关观点背后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为全文重点。不同于以往对于具体制度与价值的分割讨论,本文由前者出发,探讨肯定说与否定说具体交锋点背后,对立双方深层次的价值主张。具体而言,本章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从真实意思、不当得利、连带债务与代位清偿四个具体范畴出发,一方面对学说既往探讨中可能存在的偏差给予关注,另一方面将“连带债务”这一范畴的可能性稍作延展,力图为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找到制度栖息之所与合理的法理进路。同时,肯认担保利益的应得分担也在实质上更加贴近法的公平价值。第三章则沿着前述具体规则路径,探索在实践中切实可行、且真正可以被各利益方接受的份额分配方案。具体而言是通过对现存主张的梳理,基于追偿背后的逻辑,支持学者提出的“事后期待责任”分配方案。除此之外,本章亦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种特殊情形予以回应。
陈一帜[10](2020)在《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文中提出混合共同担保作为共同担保中一个特别的存在,既有人保又物保,跨越债法和物权法两大领域,所以法律关系尤为复杂。我国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体系从最初的《担保法》第28条到规定明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8条再到引起争议的《物权法》第176条,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持肯定的态度,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模糊,这就引起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的争议。理论界依照对追偿权的不同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虽然《九民纪要》“一刀切”地否定了内部追偿权,但是理论争议依然没有停止。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存否之争的关键在于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学说上,对将《物权法》第176条解释成否定追偿权或语焉不详较为占上风,因此持该观点的肯定说学者就试图通过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代位权等理论推导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正当性,但是难有说服力。还是应当回归《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通过各种解释方法探究其真意。在尝试了多种解释方法皆行不通后,唯有通过客观目的论解释这一方法,而客观目的论解释的关键就在于价值判断。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包含运气因素,还为债权人权利滥用留有空间,这对担保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在实现担保时,制度设计出于担保实现的便利将选择权交给了债权人,那么在担保人履行了超出自己份额的担保责任后理应有权利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否定内部追偿权还容易引发债权人的投机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非生产性社会交易成本的上升。从社会角度看,非生产性社会交易成本的产生和增长不符合效率原则。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既符合公平价值又符合效率价值。由于《民法典(草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规定对《物权法》第176条未作改变,所以可以沿用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规则与标准只需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即可。在认可追偿权的前提下,各担保人的份额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风险分别计算份额。需要强调的是担保人超额承担担保责任是内部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担保人对于承担其份额内的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超出其份额外的部分应当有权选择是先向债务人还是其他担保人追偿。当出现债权人只实现了部分担保,而有一部分担保人已经实际承担了责任的特殊情况时,出于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顺位优先。当出现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保证的情形时,其他担保人在应当减少的内部份额范围内免责。同时,为了尽可能地节约诉讼资源,避免陷入诉讼循环,内部追偿权应一次用尽。
二、如何界定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界定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内涵及制度价值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内涵 |
1.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界定 |
2.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分类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制度价值 |
1.符合物的担保与保证平等对待必然要求 |
2.符合担保承诺的范围 |
3.利于杜绝权力滥用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立法现状 |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 条:承认内部追偿权 |
2.《物权法》第176 条:未置可否 |
3.《九民纪要》第56 条:除约定外无追偿权 |
4.《民法典》第 392 条:沿袭《物权法》第 176 条的规定 |
5.《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除约定或在同一份合同书签字外无追偿权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司法实践 |
1.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司法实践统计 |
2.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司法实践总结分析 |
三、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有无追偿权规定不明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权利基础未规定 |
1.连带债务关系 |
2.代为求偿关系 |
3.不当得利之债 |
(三)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行使顺序混乱 |
1.有顺序限制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 |
2.无顺序限制增加担保人救济成本 |
(四)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计算方法不统一 |
1.平均分配法显失公平 |
2.平均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违背物保与人保责任平等原则 |
四、域外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一)德国“间接赋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 |
(二)日本“明确规定担保人内部追偿权” |
(三)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担保人内部追偿权”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1.建立体系化的混合共同担保规范 |
2.物保与人保法律地位平等 |
3.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权的权利基础 |
五、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制度 |
1.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 |
2.混合共同担保为超额担保 |
3.债权人放弃担保时相应免除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
(二)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权利基础 |
1.担保人享有代位权 |
2.担保人代位权的范围 |
3.追偿权与代位权的联系与区别 |
(三)统一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行使顺序 |
1.统一采“平等说” |
2.有顺序与无顺序相结合 |
3.担保人追偿权与债权人请求权的顺位 |
(四)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计算规则 |
1.采用“比例法” |
2.责任分担计算时点 |
3.担保人兼具两重身份时的份额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 |
第一章 保证制度历史考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保证 |
第二节 外国法中的保证制度 |
一 罗马法中的保证制度 |
二 近代西方保证制度的发展演变 |
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制定过程 |
一 民事保证制度的立法背景 |
二 《中华民国民法·债编》的制定过程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保证制度 |
一 保证的定义及种类 |
二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
四 保证债务的消灭 |
小结 |
第三章 从司法裁判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的保证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保证债务类型分析 |
一 一般保证债务之纠纷 |
二 特殊保证债务之纠纷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中混合担保保证人责任承担之诉 |
一 保证人身份不同之诉 |
二 保证人双重身份之诉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的价值与局限性 |
一 民事保证制度的价值 |
二 民事保证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民事保证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保证习惯 |
附录 B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证之判例要旨 |
致谢 |
(4)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梳理:我国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相关法律规定历史沿革及发展 |
二、本位清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
三、平等主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
(一)争论——绝对优先主义与相对优先主义 |
(二)立与驳——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 |
四、理念渗透:物上担保人(第三人)与保证人内部份额承担及追偿 |
(一)内部求偿现行规则检视与分析 |
(二)公平原则下的数额分担规则设定 |
五、深度应用:特殊情况下减轻或免除责任份额问题 |
(一)债权人放弃担保的情形 |
(二)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
(5)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之概述 |
第一节 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含义界定 |
二、混合共同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混合共同担保的分类 |
一、按份混合共同担保与连带混合共同担保 |
二、负一般保证责任的连带混合共同担保与负连带保证责任的连带混合共同担保 |
第二章 混合共同担保中实现担保的顺位 |
第一节 我国立法现状及比较法学说 |
一、比较法上的学说 |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对相应学说的反思 |
第二节 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价值取向认定 |
一、担保实现顺序上的价值位阶 |
二、担保人责任的分配正义 |
第三章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 |
第一节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立法的选择 |
一、司法实务中的需要 |
二、担保法价值取向完善的需要 |
三、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比较法上的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 |
一、美国法 |
二、德国法 |
三、台湾地区民法 |
第三节 我国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权的争议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第四节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的理论基础 |
一、连带债务 |
二、不当得利 |
三、担保人的代位求偿 |
第五节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份额的认定 |
一、比较法之观点 |
二、我国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份额的探索 |
第四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的代位权 |
第一节 担保人代位权之概念 |
第二节 担保人代位权的比较法探讨 |
第三节 我国担保人代位权的设立 |
一、代位权和内部求偿权之比较 |
二、代位权设立的必要性 |
第五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减免 |
第一节 债权人放弃担保行为的认定 |
一、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 |
二、债权人主观心态 |
第二节 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行为之效果 |
一、债权人放弃物保的情形 |
二、债权人放弃人保的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借款合同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以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证人追偿权及其立法现状 |
1.1 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 |
1.2 我国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 |
1.2.1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1.2.2 物权法的规定 |
1.2.3 民法典(草案)的规定 |
1.3 国外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 |
1.3.1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
1.3.2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
1.3.3 日本民法典的规定 |
1.3.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章 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司法现状 |
2.1 保定市法院审理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情况 |
2.2 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典型案件整理 |
2.3 对典型案件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保证人追偿权问题的类型化分析 |
3.1 保证人追偿的责任顺位 |
3.1.1 单一人保 |
3.1.2 共同人保 |
3.1.3 人保与物保并存 |
3.2 管辖异议 |
3.3 追偿权诉讼时效 |
第四章 保证人追偿份额的确定 |
4.1 单一人保中追偿份额的确定 |
4.2 共同人保中追偿份额的确定 |
4.3 人保与物保共存时追偿份额的确定 |
4.3.1 平均分摊 |
4.3.2 比例分摊 |
4.3.3 笔者观点 |
第五章 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限制 |
5.1 保证人追偿权与债权人请求权的重合 |
5.2 “一人兼顾二职”——身份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概述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混合共同担保争议梳理 |
第二章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的法教义学探索 |
一、真实意思问题 |
二、不当得利制度与公平理念 |
三、连带债务 |
(一)与连带共同保证的类比 |
(二)连带债务中的内部追偿问题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宽泛性”的连带债务理念之提倡 |
四、法定代位制度 |
第三章 具体的追偿方案探析 |
一、具体分配方案权衡 |
二、实践中存在的特殊情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权存否之争 |
一、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历史沿革 |
二、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学说分歧 |
第二章 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内涵分析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选择权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的人保与物保 |
第三章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证成 |
一、内部追偿权的理论分析 |
(一)连带债务 |
(二)代位权制度 |
(三)不当得利 |
(四)意思自治 |
二、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 |
(一)文义解释 |
(二)体系解释 |
(三)历史解释 |
(四)反面解释 |
(五)当然解释 |
(六)客观目的解释 |
三、价值判断 |
(一)公平价值 |
(二)效率价值 |
第四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
一、内部追偿份额计算方式的选择 |
(一)按人数平摊 |
(二)保证人按人数平摊,物上保证人按比例分摊 |
(三)划分物保和人保两个群体计算金额比例 |
(四)按个别担保人计算分担份额 |
二、内部追偿份额计算基准的选择 |
(一)担保物价值的确定 |
(二)双重身份的确定 |
三、内部追偿权的行使规则 |
(一)超额担保部分追偿的选择权 |
(二)债权部分清偿时的请求权顺位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 |
(四)内部追偿权一次用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如何界定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D]. 崔菂.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保证制度研究[D]. 李亚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J]. 刘雪丽,王惠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06)
- [5]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研究[D]. 王瑒. 苏州大学, 2020(03)
- [8]借款合同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以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为例[D]. 张萌. 河北大学, 2020(08)
- [9]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研究[D]. 白恩阁.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1)
- [10]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D]. 陈一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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