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环境标准体系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冯子轩,刘捷鸣[2](2020)在《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进路》文中提出作为特殊的软法形式之一,我国环境标准兼有软法与硬法的特征,但其软法功能未充分发挥。在环境管制向环境治理的转型过程中,我国应当充分挖掘环境标准中"软"的一面,释放环境监管中的市场力量,以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考察我国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功能失调现状,亟须从明确环境标准的软法属性,建构私人标准规范方法、深化公众参与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就特征与功能面向探讨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进路。
王彬[3](2020)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是风险预防原则与保障公众健康理念从思想层面向制度化转变的一个产物,旨在突破环境末端治理及预防损害的局限,从预防健康风险入手,对保护环境与公众健康、完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引导环境政策的制定以及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四十余年的发展让中国经济乃至综合实力位居世界前列,“中国制造”遍布全球。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发生越来越大的变化,面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我们逐渐转变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70年代以来我国在工业领域开展风险评估研究,保护公众健康也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但是,当前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环保法治建设发展几十年来,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都把研究重点放在环境本身的承载力上,即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等,或者放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没有真正将环境与公众健康联系起来,没有真正重视环境健康风险,直到环境健康风险、环境健康事件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预防环境健康风险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点工作,与此同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预防环境健康风险的需求,因此为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社会需要,应当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以及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本文分为三大部分:首先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概念及法律属性进行介绍,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比较,来体现它的作用,即保障公众健康权、指引环境政策制定、规范司法裁判、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论文第二部分对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与实践两方面阐述了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现状,并分别从制度规则、第三方评估主体、与相关机制的衔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性地阐述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论文第三部分主要针对上文分析总结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试图从完善制度规则、规范第三方评估主体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机制的衔接及健全责任机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环境健康风险预防作用,保障公众健康。
郭凯敏[4](2019)在《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完善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标准的制定吸纳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内容,是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体现,在环境决策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着统帅作用。环境标准的软法性质和它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无一不诠释着它的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环境标准制度面临着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滞后、编制程序不完善和公共参与制度欠缺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困境,应该从造成困境的原因入手,通过强化环境标准的基础理论、加强和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指导促进地方环保标准协调发展、完善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多元主体参与制度,以及完善环境标准的监督制度,探寻出符合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方案路径,以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
赵明霞[5](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提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梁劲锐[6](2019)在《中国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基于环境规制工具的视角》文中认为当前中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瓶颈。而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们已不可能通过将污染转移至相对落后国家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只有技术创新才是切实可行且负责任的污染治理途径。环境规制是以改善环境为初衷的政策工具,如果能选择恰当的环境规制工具进一步挖掘其技术创新效应,则有助于实现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中国环境规制工具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分析,利用内容分析法,分析了中国现阶段各类环境规制工具的相对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将三种环境规制工具纳入古诺模型,探讨了不同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不同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比较创新效应的强弱,并利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检验环境规制工具对不同技术创新影响的差异性,最后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1)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中国现阶段的相对重要性最高,其次是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相对重要性最低。(2)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主要通过成本挤出与倒逼机制、进入退出机制、推拉机制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影响;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主要通过价格传导机制、需求转换机制、财富转移机制对技术创新产生作用;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主要通过外部动力机制和内部动力机制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3)环境规制工具的技术创新效应由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组成,减排成本是决定直接效应的重要因素,反需求曲线斜率对间接效应有重要影响。技术创新效应的强弱排名并不确定,会根据受规制对象和受规制行业的特征而改变,但总体看,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的创新效应更强。(4)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对治污技术创新、清洁生产技术创新、节能技术创新的影响分别为倒U形、U形和倒U形;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对治污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影响不显着,对节能技术创新影响呈U形;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对治污技术创新、清洁生产技术创新、节能技术创新的影响分别为倒U形、U形和U形。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有别于以往文献仅就总体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机制进行研究的分析思路,本文根据环境规制工具不同的特点,分类探究了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其次,将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与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纳入到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中,尝试对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构建数理模型,从理论上得出三种环境规制工具的技术创新效应强弱的比较结果。再次,借鉴卡雅恒等式的思路,将技术创新分解为治污技术创新、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创新,利用计量模型检验了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三种技术创新影响的差异性。
田原[7](2019)在《基层环境管理的问题与出路 ——以山东省L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基层环境管理,在我国整体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最基本的作用。本文以山东省L县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互动式环境管理等相关理论,从L县环境污染现状和环境管理现状入手,调查指出当前L县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多方面原因,最后根据L县在环境管理方面取得的有效经验并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提出解决当前基层环境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也为鲁南地区乃至整个山东省在基层环境管理问题的解决上提供新的思考路径。当前我国的基层环境管理还存在着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畅、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薄弱、环境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企业和群众环境意识缺乏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一是优化顶层设计,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优化经济激励政策、完善监督考核以及奖惩机制几个方面入手,从宏观层面为基层环境管理提供保障。二是探索垂直改革背景下的环保体制改革,一方面推进地方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实践进程,另一方面探索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三是增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和建设智慧环保平台,为基层环境管理提供人力和技术两个方面的保障。四是建立高效化的工作机制,从强化事前监督、严格环境准入,到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再到完善公共危机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全程高效化的内部工作机制。五是建立行政、市场、社会合作的“多元共治”治理模式,营造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靳菲[8](2017)在《环境法领域中的公众健康权研究》文中认为健康权是基本人权,也是自然权利,是公众享有的基本福祉。健康权包括个体健康权和公众健康权,其中公众健康权依赖于个体健康权,个体健康权是公众健康权的基础,没有个体健康权无从谈起公众健康权,但公众健康权超越个体健康权,也有着比个体健康权更高的环境标准要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剥夺、限制了公众应当享有的健康权利,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救济被侵害的公众健康权成了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保障百姓健康权益需求的实现,是其心系百姓的体现,维持百姓对根本福祉的需求。当然,公众健康权的最终实现不仅需要国家履行义务,同时也需要企业和社会的配合。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和利益分析的方法展开,重点阐述进行环境保护,维护公众健康是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政府的积极行为是保证民众获取基本福祉的最佳路径,且这种义务不可转移、不可推脱。文章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众健康权的概述,主要涉及到健康权的概念,健康权与其它权利的关系,及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权关系几个主题;第二部分阐述公众健康权的理论基础,为公众健康权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阐述环境法领域对公众健康权保护的具体内容;第四及第五部分为文章的重点,主要谈论环境法领域中公众健康权保护的不足,及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保证公民基本福祉得到实现,使得公众的健康权利需求可以免受剥夺和限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推进公众健康的理念更加全面贯穿于整个环境法领域,改变以往的只考虑环境本身忽视人文关怀的做法,扩大公众健康受损的救济途径,最终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
盛巧燕[9](2016)在《分权框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策略选择及治理效应评估》文中指出环境分权是政府实行环境公共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作为政府经济学以及传统公共财政学的研究范畴,环境分权以实现政府内部有效划分环境公共品供给责任为目标。自80年代里根时代推进财政分权改革之后,一系列西方环境联邦主义研究自成一派,并着重论证环境公共治理效率的影响因素,这些研究认为环境治理效率不仅取决于各国财政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能源消费结构,同样取决于中央政府环境治理模式以及地方政府环境策略博弈等原因。从各国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央政府普遍采取事实上的环境分权制度,其中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环境政策以及环境标准,地方政府则保证相关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管,环境保护职责通过中央与地方合作治理的模式在各层级政府之间实现合理配置。因此如何理解分权框架中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策略选择行为逻辑,中国式环境分权程度的测度,以及分权效应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程度等命题都是本篇博士论文研究的焦点。基于欧美环境联邦主义理论(environmental federalism)的分权治理思想,主要存在两个核心议题:一是在多级政府行政体系中,应该将环境政策尤其是环境标准的设定主体划分给哪一级政府;二是环境分权(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治理是否可以生成有效率的规制水平;其中分权治理结构的设定是以地区异质性和地理外溢问题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对分权治理的效率问题则侧重于实证支持,尤其是对地方政府环境“逐底”策略行为的检验。本篇论文首先对环境分权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展开相应理论研究,通过比较地方完全分权(pure decentralization)、中央完全集权(uniform federal policy)以及中央—地方合作治理(cooperative federalism)三种模式下的环境福利差异,分析中央政府环境治理模式选择的临界条件;通过建立中国地区间环境标准策略演化博弈模型,探讨中国地方政府实施有效环境标准策略的长期演化均衡条件。目前中国环境分权结构整体呈现出“执行分权”而“标准集权”的混合特征。这种执行分权在缺乏中央严格的环境考核制度安排下,容易导致地方政府环境“逐底”(race to the bottom)策略行为,同时标准集权设定又加剧了地区异质化效率损失,地方政府并未发挥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环境治理策略。现行环境标准备案办法尽管保证了地方标准建设“保留底线,自主升级”的基本约束,但在缺乏中央相应经济激励的前提下,实施环境标准“向上竞争”意愿不强,大部分地区陷入“囚徒困境”式的向国家最低标准看齐,因此地区采用统一最低标准的效率损失难以估计。分权框架下中国地方政府是否存在“环境逐底”(race to the bottom)策略行为,在采用国家环保部公布的2003-2012年间各省“环评”以及“三同时”项目投资数据研究得到:各地区污染性投资总量的增长取决于双重因素,来自政府财政约束下的赤字驱动以及企业内生排污需求的海港地理驱动。经济发达地区仍是污染总量的主要来源地,污染性投资金额仍维持高位但增速放缓;财政赤字快速增长的欠发达地区政府环境“逐底”动机更加强烈,但在“三同时”大型项目投资上争夺乏力;控制海港变量后显示沿海地区财政赤字项与大型项目投资具有显着正向关系;三大热点经济区域中,环境自净能力最弱的环渤海地区政府“逐底”行为最为明显。对于中国式环境分权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的实证检验,本文基于Shannon-Spearman指数选取方法构建了中国式多维环境分权综合指标(CEDI),从而实现了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客观全面的测度环境治理分权度。通过对各地区环境分权指数与污染性投资和环境污染指数的实证检验后,得出下述结论:各地区环境分权与污染性投资行为呈典型倒“U”型关系;环境分权综合指数与地区终端污染水平同样呈现显着倒“U”型关系;分权与污染性投资的交叉项系数也显着为正,说明分权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放松“环评”审批而实现“逐底”竞争效应。环境分权治理效应在全球是否具有一般性,本文采用全球78个国家的面板数据,根据政府行政层级数筛选出环境分权制国家,并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评估分权制度对环境质量影响的平均处理效应,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环境分权治理与环境质量之间显着为负,基于环境联邦主义理论的“去集中化”管理实践在统计意义上不利于环境问题的改善;财政分权与环境质量呈现出先增后减的倒“U”型趋势;环境分权与财政分权的交叉影响意味着单纯依赖财政手段导致环保激励不足;此外,环境分权治理绩效还取决于国家收入水平的发展阶段。最后一章介绍了完善中国环境公共治理体系的几点政策建议,希望本研究能对提高政府环境分权治理效率以及实施差异化的环境治理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明。
王轩萱[10](2014)在《中美环境标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法规建设状况以及科技发展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环境保护的决心。由于国内各种环境污染问题的增多,环境标准在我国环境执法、环境管理和社会生活当中的相关作用日益突出;在对外贸易,保障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环境标准在制定方面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对许多问题的认识模糊,还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法制建设的需要。环境标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标准,它在制定、发布、实施上属于法律法规的性质,是一种技术性法律规范。然而,我国环境标准的管理体制依然采用标准化管理模式,导致环境标准与产品标准不分,法律属性模糊,法律约束力不够,使环境标准长期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除此之外,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资金投入力度偏小,使环境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及科学性较差;涵盖的保护范围不足;发布、制定和实行的整个过程缺少连贯性;只注重制定、轻视维护,修订机制不够完善;缺少互相之间的关联和协调等。与我国相比,美国制定了准确科学的环境标准,讲究实效,分类齐全,强调公众参与,并且有相关的技术做后盾。他们无论在标准的制修订方面还是在实施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汲取的经验和可参考的方法和手段,有许多完善的制度,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措施值得我们学习。通过从立法和技术角度系统地介绍中美环境标准及其实施体系,对中美环境标准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存在于我国环境标准中的不足和缺陷,总结美国环境标准的精髓和优点,为更好地完善国内环境标准提出各项建议。在促进我国环境标准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改善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状况,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二、浅谈环境标准体系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环境标准体系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软法勃兴及其主要模式 |
(一)环境软法的勃兴 |
(二)环境软法的主要模式 |
二、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形式 |
(一)主体形式 |
(二)文本形式 |
(三)效力形式 |
三、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功能失调 |
(一)软法性质不清晰,软硬法衔接不畅 |
(二)制定主体不明确,私人标准不受重视 |
(三)制定程序不规范,缺乏商谈性与开放性 |
四、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秩序重构 |
(一)明晰环境标准的软法属性 |
(二)补足私人标准的规制方式 |
(三)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结论 |
(3)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界定 |
1.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概念 |
2.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法律属性 |
(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
1.二者之间的联系 |
2.二者之间的区别 |
(三)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作用 |
1.保障公众健康权 |
2.指引环境政策制定 |
3.规范司法裁判 |
4.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
二、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现状 |
1.立法方面 |
2.实践方面 |
(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规则缺位 |
2.环境健康风险第三方评估主体管理不规范 |
3.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与相关机制衔接不畅 |
4.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责任机制不健全 |
三、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规则 |
1.明确“健康优先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 |
2.加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可操作性 |
3.健全环境健康标准体系 |
(二)规范环境健康风险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管理 |
1.加强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独立性 |
2.明确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准入条件 |
(三)加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与相关机制的衔接 |
1.完善环境风险沟通制度 |
2.明确环境健康风险决策主体 |
(四)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责任机制 |
1.完善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法律责任 |
2.落实决策主体的问责机制 |
3.明确企业对自身环境健康的监管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基于环境规制工具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背景 |
1.1.2 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环境规制总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1.2.2 各类环境规制工具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1.2.3 环境规制工具对技术创新影响的比较 |
1.2.4 环境规制对不同技术创新类型的影响 |
1.2.5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环境规制工具的理论来源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技术创新 |
2.1.2 环境规制 |
2.1.3 环境规制工具的分类 |
2.2 环境规制工具的理论来源 |
2.2.1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理论来源 |
2.2.2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的理论来源 |
2.2.3 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的理论来源 |
第三章 中国环境规制工具实践 |
3.1 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
3.2 中国环境规制工具的演进 |
3.2.1 不同环境规制工具的制度变迁 |
3.2.2 中国不同环境规制工具相对重要性的演变 |
3.3 中国环境规制工具变迁的特点 |
第四章 环境规制工具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分析 |
4.1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
4.1.1 成本挤占与倒逼机制 |
4.1.2 进入退出机制 |
4.1.3 推拉机制 |
4.2 市场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
4.2.1 价格传导机制 |
4.2.2 需求转换机制 |
4.2.3 财富转移机制 |
4.3 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
4.3.1 外部动力机制 |
4.3.2 内部动力机制 |
第五章 环境规制工具的技术创新效应及其比较 |
5.1 基本模型 |
5.2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 |
5.3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 |
5.3.1 排污权交易的技术创新效应 |
5.3.2 环境税的技术创新效应 |
5.4 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 |
5.4.1 自愿性环境协议 |
5.4.2 环境标志 |
5.5 环境规制工具技术创新效应的比较 |
5.5.1 命令控制型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比较 |
5.5.2 自愿参与型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比较 |
5.5.3 自愿参与型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比较 |
第六章 环境规制工具对中国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计量模型设定 |
6.2 指标的构建与选择 |
6.2.1 环境规制指标的构建 |
6.2.2 技术创新指标的选择 |
6.2.3 控制变量的选择 |
6.3 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6.3.1 全国层面的结果分析 |
6.3.2 区域层面的结果分析 |
第七章 政策建议 |
7.1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优化 |
7.1.1 完善健全环境管理体制 |
7.1.2 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
7.1.3 加大环境监督与惩处力度 |
7.2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优化 |
7.2.1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 |
7.2.2 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
7.3 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的优化建议 |
7.3.1 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 |
7.3.2 加强自愿性环境协议对企业的吸引力与约束力 |
7.3.3 大力发展绿色消费 |
7.4 协调优化环境规制工具组合 |
7.4.1 适度的环境规制强度 |
7.4.2 优化环境规制工具结构 |
7.4.3 建立完善的环境政策影响评价制度 |
7.5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
7.5.1 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 |
7.5.2 选择性引入外商直接投资 |
7.5.3 加大技术创新的研发资源投入 |
7.5.4 促进大中小企业的融通发展 |
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基层环境管理的问题与出路 ——以山东省L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创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层环境管理概述 |
2.1 基层环境管理的相关概念 |
2.1.1 环境管理 |
2.1.2 基层环境管理 |
2.2 基层环境管理相关理论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互动式环境管理理论 |
2.3 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
第三章 基于山东省L县基层环境管理的实践分析 |
3.1 L县基层环境管理现状 |
3.1.1 基层环境现状分析 |
3.1.2 基层环境管理现状 |
3.2 基层环境管理问题 |
3.2.1 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畅 |
3.2.3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
3.2.4 环境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 |
3.2.5 企业、群众的环境意识缺乏 |
3.3 基层环境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
3.3.1 生态环境制度领域顶层设计尚未完善 |
3.3.2 未理顺环境管理横纵向体制 |
3.3.3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欠缺 |
3.3.4 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尚不成熟 |
3.3.5 未发挥企业、社会力量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
第四章 完善基层环境管理的对策建议 |
4.1 优化顶层设计 |
4.1.1 完善相关法律和标准体系 |
4.1.2 优化经济激励政策 |
4.1.3 完善监督、激励与保障机制 |
4.2 垂直改革背景下的环保体制改革探索 |
4.2.1 推行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 |
4.2.2 探索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4.3 增强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
4.3.1 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 |
4.3.2 建设智慧环保平台,探索“互联网+环保”新路径 |
4.4 建立高效化工作机制 |
4.4.1 优化事前监督,严格环境准入 |
4.4.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
4.4.3 完善环境公共危机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 |
4.5 由行政主导走向行政、市场、社会合作的“多元共治”治理模式 |
4.5.1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
4.5.2 发挥企业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
4.5.3 强化公众参与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环境法领域中的公众健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众健康权概述 |
第一节 健康权概述 |
一、健康权的缘起 |
二、健康权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公众健康权的基本内涵及属性 |
一、公众健康权的基本内涵 |
二、公众健康权的权利属性 |
第三节 公众健康权的主体与客体分析 |
一、公众健康权的主体分析 |
二、公众健康权的客体分析 |
第四节 公众健康权与环境保护 |
第二章 公众健康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众健康权是基本人权 |
第二节 保障公众健康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
第三节 保障公众健康权是推动环境权发展的重要因素 |
第三章 我国环境法领域对公众健康权的保护 |
第一节 从保护个体健康转向保护公众健康 |
第二节 由环境治理转向环境质量目标保护 |
第三节 与公众健康相关制度的建立 |
一、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 |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四节 环境法领域相关法律、政策对公众健康的保护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法领域对公众健康权保护的不足 |
第一节 环境标准缺乏人文关怀 |
第二节 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 |
第三节 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 |
一、信息公开不到位 |
二、部门之间协调性差 |
第四节 公众参与落实不到位 |
第五章 我国环境法领域对公众健康权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制定以公众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建设 |
一、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建设 |
二、成立国务院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
第三节 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
二、加强部门协调,进行科学决策 |
第四节 进一步落实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分权框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策略选择及治理效应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环境公共治理的由来 |
2.2 公共治理中的财政分权理论 |
2.3 公共治理中的环境分权理论 |
第三章 政府环境分权理论研究 |
3.1 研究的问题 |
3.2 政府环境标准设定主体的选择理论 |
3.3 中央政府环境分权策略选择理论 |
3.4 地方政府间环境策略演化博弈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地方政府环境“逐底”行为实证检验 |
4.1 研究的问题 |
4.2 地方政府环境“逐底”行为理论假说 |
4.3 中国地方政府间环境“逐底”行为实证分析 |
4.4 实证检验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式多维环境分权综合指数测度 |
5.1 研究的问题 |
5.2 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体制变迁和职能变化 |
5.3 中国环保系统各层级环境分权现状与测度 |
5.4 中国式环境分权指数的主要特征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地方政府环境分权治理效应实证检验 |
6.1 研究的问题 |
6.2 环境分权治理效应假说 |
6.3 中国式环境分权制度对环境污染的实证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全球环境分权治理效应匹配检验 |
7.1 研究的问题 |
7.2 全球环境分权核心理论与实证回顾 |
7.3 全球环境分权治理绩效实证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中美环境标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标准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及特征 |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 |
二、环境标准的特征 |
第二节 环境标准的用途及法律意义 |
一、环境标准的用途 |
二、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
第二章 中美环境标准体系比较 |
第一节 中国环境标准体系 |
一、中国环境标准体系的立法现状 |
二、中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内容 |
第二节 美国环境标准体系 |
一、美国环境标准体系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内容 |
第三节 中美环境标准体系的异同 |
一、中美环境标准体系的相同之处 |
二、中美环境标准体系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中美环境标准制定主体和程序比较 |
第一节 中美环境标准制定主体比较 |
一、中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 |
二、美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 |
三、中美环境标准制定主体的异同 |
第二节 中美环境标准制定程序比较 |
一、中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 |
二、美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中美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异同 |
第四章 中美环境标准法律责任比较 |
第一节 中国环境标准的法律责任 |
一、违反环境标准的行政责任 |
二、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第二节 美国环境标准的法律责任 |
一、违反环境标准的行政责任 |
二、违反环境标准的民事责任 |
三、违反环境标准的刑事责任 |
第三节 中美环境标准法律责任的异同 |
一、中美环境标准法律责任的相同之处 |
二、中美环境标准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我国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标准体系不协调 |
二、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不科学 |
三、环境标准管理机制不健全 |
四、环境标准法律责任设定不科学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标准的完善措施 |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 |
二、完善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构建环境标准信息服务体系和经济奖惩机制 |
四、严格环境标准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浅谈环境标准体系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环境标准治理的软法进路[J]. 冯子轩,刘捷鸣.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0(05)
- [3]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D]. 王彬. 辽宁大学, 2020(01)
- [4]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完善的对策研究[A]. 郭凯敏. 新时代环境资源法新发展——自然保护地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论文集(下), 2019
- [5]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中国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基于环境规制工具的视角[D]. 梁劲锐. 西北大学, 2019(01)
- [7]基层环境管理的问题与出路 ——以山东省L县为例[D]. 田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2)
- [8]环境法领域中的公众健康权研究[D]. 靳菲. 武汉大学, 2017(06)
- [9]分权框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策略选择及治理效应评估[D]. 盛巧燕. 东南大学, 2016(05)
- [10]中美环境标准比较研究[D]. 王轩萱. 湖南师范大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