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实现国际上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马忠法,郑长旗[1](2022)在《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文中指出自从日本政府2021年4月13日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上百万吨核污水过滤并稀释后排入大海以来,该决定便遭到了国际社会强烈的谴责与反对。然而日本政府一意孤行,丝毫没有悔改的迹象。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水有专门的核废料处置规范,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标准、《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及其议定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日本排放核污水,那将是对上述规定的公然违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然导致损害性后果,由此其必须承担国家责任。对此,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既要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督促日本撤回"排污"决定并制定出更加安全的方案,又要建立完善的事后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在日本不遵守国际法规范排放核污水后追究其国家责任。此外国际社会要加强核废料、核污水等处理的立法,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事务中的调查监督权,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情形。就这次事件而言,周边国家为了日后顺利维权,要加强环境监测、保留索赔证据。
蔡先凤,龙震影[2](2021)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文中指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是从废物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美国通过《原子能法》《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核废物政策法》《能源政策法》和《能源重组法》等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了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能源部、环保局和核管会的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能,使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职责以及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等均落到了实处。美国的核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单行法,完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王灿州[3](2020)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研究 ——以甘肃北山为例》文中指出核电是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但核电站的运行产生了大量的核废料(又称放射性废物)。如果这些核废料处理不当会给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核废料如何处理,一直是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目前,对于中低水平的放射性废物已有较为妥当的处置办法,但是高水平的放射性废物(高放废物)由于毒性大,危害时间长,目前很难处理。能否安全处置高放废物,不仅是一个世界难题,而且关系到我国核工业能否可持续发展。高放废物的处置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的交叉融合。目前全球拥有核工业的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安全处置高放废物的研究新课题,但至今尚无高放废物处置库投入运作。最常用的处置方法就是深地质处置,即把废物进行固化然后深埋于多层屏障系统的地下处置库中。而安全评价是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的重要一环,也是公众建立信心的关键。我国北山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即将开工建设,因此亟需开展相关的安全评价研究,为今后的处置库安全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最新相关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外对于高放废物处置的方法和进展情况以及研究方向,重点讨论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的关键科学问题,综述了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安全评价的特性。并以处置库首选预选区甘肃北山为对象,开展了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模拟研究,旨在为我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提供建议与参考。模拟研究中我们基于该预选区的地质水文和人文经济条件,运用国际上通用的放射性废物运输安全评估软件GoldSim,利用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方法,构建了处置库关闭后的破损情景,对拟贮存60000个废物罐的处置库关闭后100万年期间的辐射水平进行了模拟计算。结果表明,甘肃北山处置库100万年内的高放废物有效剂量均低于国际要求的剂量限值,表明该处置库符合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的安全要求。然而,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研究仍与国际水平相差较远,基础相对薄弱,缺乏相关关键技术,不能满足长期地质处置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吴宜灿,赵永康,马成辉,徐春艳,王明煌,付雪微,邹小亮,夏凡,王芳,周涛,胡丽琴[4](2020)在《国际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及经验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但随着核能的发展,产生和积存的放射性废物总量不断增多,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能力与核能的发展不相匹配,废物超期贮存所引起的安全、社会和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对美国、法国等核电装机容量高、在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家进行调研分析,分别从政策及立法、监管及实施、资金筹措及激励措施3个方面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与国际进行对比,给出对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经验启示,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议。
甘露茜[5](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刘思彤[6](2019)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核能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清洁能量,和平利用核能是人类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核能领域的立法,除了预防核武器扩散,从源头上预防核战争之外,安全利用核能也是核能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安全利用核能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制体系就是核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作为国内核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在和平利用核能的政府监管部门体系设计、安全风险防范、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核能领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核运营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需要做出宏观的原则性指导以及微观的重要性规定。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将核技术运用到民用领域,1986年国务院颁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后,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立法进入快车道。近三十年来,随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以及我国陆续加入几个核安全领域重要的国际公约,国内核安全领域越来越需要一部全面完整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2013年我国将核安全问题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议程,至2017年9月,全国人大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核安全法》,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本文梳理了完整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及其中重要的国际公约,并详细分析了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的各个国际公约中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从国际核安全领域对于核安全定义的分析,明晰了我国《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及调整范围。在国际核安全体系下分析了我国《核安全法》出台后形成的我国核安全法体系以及其中规定的几大重要制度,并最终根据以上研究成果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未来国内核安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建议。
沈欣媛[7](2019)在《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的建设推进,参与ITER计划的各方已经开始筹划下一代聚变堆的研发与建设,如欧洲的EU-DMEO和中国的CFETR,旨在建成聚变示范电站或聚变工程实验堆。聚变堆具有中子能量高、流强大、能谱范围复杂、堆结构复杂且服役环境极端、放射性氚贮量大等特点。在运行服役期间,有可能引发与裂变堆相似的职业辐照、放射性释放等风险,如何对核反应堆级别的聚变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已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无国家正式颁布针对聚变堆的核安全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针对聚变堆的研发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了我国开展聚变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随后进一步对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聚变核安全相关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ITER核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通过数十年研究积累,在传统裂变已发展成熟的安全理念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聚变领域初步形成了安全理念雏形。本文系统阐明了聚变堆的安全特性,指出聚变堆在放射性源项与能量源项、事故特性、职业辐照、放射性废物等方面与裂变堆存在的显着差异,并基于此,从安全目标、安全功能以及安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聚变堆的安全理念并将其与裂变堆安全理念进行对比,为聚变堆的安全设计及核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基于聚变堆和裂变堆在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上的差异,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入手,一是从纵向上对位于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以及指导性文件层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文件对聚变堆的适用性逐条进行分析;二是从横向上,即法律法规体系中蕴含的主要制度体系及安全要求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等对聚变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相关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结合聚变目前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要求,本文从对聚变堆适用性相对低的部门规章层选取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有关规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同时在指导性文件层,选取现阶段的重要缺项之一,有关聚变堆安全分级方面的导则作为研究样本,参照目前在裂变领域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框架,提出了针对聚变设施的安全分级方法框架。为保障法律法规修制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本文还提出了配套政策建议,并简单总结了开展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挑战。
万淑敏[8](2019)在《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核能的规模化发展,核电站卸出乏燃料的数量也日益增加。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确定了核燃料“闭式循环”和“核能发展必须相应发展后处理”的技术路线。为了有效推动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的开展,给乏燃料运输、离堆贮存和后处理等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我国于2010年专门建立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制度。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是实现基金设立目的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基金收入难以应对未来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对资金的需求,基金支出的预算执行率过低,收支比重严重失衡,且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第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不充分;第三,基金使用绩效过低;第四,基金使用的监督体系不完善。基金筹集渠道单一主要体现为,基金的征收对象较为单一,仅依靠核电厂缴纳基金远远达不到未来对基金的需求,且将核电厂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作为基金的征收依据,从而导致基金收入额呈现不稳定的状态。而基金支出预算率执行过低除了预算支出执行力度不够以外,主要是预算编制存在问题,包括预算编制的规范依据不合理、预算编制的实践依据不足等。关于基金使用绩效过低的现象,可解释为: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量受限,进而基金支出额较少。基金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基金使用的内部监督以及公众监督,而这两种监督各自存在不足,导致基金使用过程不透明。除上述原因以外,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因素可能会间接影响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现状。一是基金的管理模式,只有在管理机制相对完善的情况下,资金才可能得到有效的管理。目前我国乏燃料基金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基金使用效益并不高;二是乏燃料处理处置事项的管理主体,当前我国的乏燃料事项由政府负责,根据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的审批规定,后处理厂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才能使项目获批,这造成一方面项目承担单位没钱开展前期工作,一方面国库里闲置了大量的乏燃料基金;三是公众对乏燃料处理处置项目的认可度,公众对基金项目的不认可除了归咎于邻避效应以外,还在于项目实施前没有做好公众的沟通工作;四是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对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问题及其成因有了准确把握后,结合改善基金使用现状的考量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建议。一方面改变基金现有的征集模式,不仅是征收标准的合理改变,还有基金征收对象的增多;另一方面就是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基金应有的使用效益。主要通过改善基金支出的预算编制情况以及提高公众对乏燃料后处理项目的认可度。除此之外,为了有效改善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现状,必须尽快健全基金的管理机制。对此,可考量其他核电国家的乏燃料处理资金管理模式,总结其利弊,然后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逐个解决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赵海阳[9](2017)在《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流程及其费用研究》文中指出核电站的生命周期包括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退役作为其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核电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国家能源产业体系的发展,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环境安全。全世界核电机组预计在2030年迎来历史上第一轮退役高潮,其中大亚湾核电站预计在2034年开始实施退役。目前,我国在核电站退役的规定、标准、程序、经验、数据等方面的研究和积累仍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没有完整的退役模型可用于核电站的退役,也没有标准的退役指导文件对核电站的退役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指导。本文基于目前国内退役研究的现状,首先通过分析对比美国及其他国家同类型压水堆核电站的退役方案,剖析各种方案的历史情况、优点和缺点,结合国际同行的退役经验与实践,从政策、技术、环境、公众、经济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了大亚湾核电站的退役选择立即退役为优先方案。其次,结合大亚湾核电站的堆型、设计、工程安装、设备运行状态,将大亚湾核电站的退役流程分为四个主要阶段:计划与准备、电站的停运关闭、拆卸活动、建筑物拆除和场地恢复,并概括性的阐述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与要求。然后,通过大胆而细致的11个假设,包括:技术、政策、商运时间、放射性水平、资金、LLW处理、员工组成、货币等,以美国Trojan核电站为参考电站,经过货币浮动调整,得到Trojan核电站不含LLW处置费的退役费用,引入适当的人工成本及结构差异调整系数得到大亚湾核电站不含LLW处置费的退役费用,再以北龙处置场取费标准计算LLW的实际处置费;将两部分相加,得出大亚湾核电站双机组实际退役费用约为4.06亿美金。最后,将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与世界各国核电站退役费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我国人工成本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大亚湾核电站单位退役费用远远低于OECD和EDF的核电站单位退役费用;同时,对影响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的因素进行敏感分析,发现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标准、美元兑人民币汇率、CPI以及国家退役政策均会对退役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大亚湾核电站退役的方案、流程和费用的研究,建立了大亚湾核电站双机组压水堆退役的模型,不仅可以为将来大亚湾核电站退役的管理、退役费用的计提和退役基金的管理提供借鉴和思路,还可以将该模型推广至包括阳江、宁德、红沿河、岭澳、岭东等核电站在内的同类型压水堆核电站。
傅云琪[10](2016)在《核废料处理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文中认为核废料主要产生于核能发电的过程中,由于其具有放射性,易导致生物畸变,故而对其的处理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废料。国际上以数项国际公约和一系列法律性文件规定了处理核废料的特别程序,世界各国也在国内法中做了不同规定。我国的核工业起步较晚,有关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还处在发展完善中。本文旨在研究分析国际法中关于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活动提供参考。核废料处理的国际法制度由一系列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安全标准构成。在当前的核废料处理国际法制度中,国际条约内容丰富、层次鲜明、覆盖面广,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框架,加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核保障领域的条约为填充,构成了主线明确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对核废料处理的部分活动规定具体到位。但当前核废料处理的国际法制度依然存在着缺乏国际通行的标准、实体与程序性规范存在空白、操作性较弱等问题,有待未来的国际立法活动进行改善。中国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组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基本法缺失、内容陈旧等问题,不能对我国的核废料处理活动在资金、人才及制度上进行保障。未来我国核废料处理相关的立法活动应尽快制定出基本法,同时完善现行制度的实体与程序性规范,以更好地规制我国的核废料处理活动,推动我国核电产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实现国际上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实现国际上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二、本文研究背景 |
(一)福岛核污水的由来 |
(二)福岛核污水的处置方案 |
(三)国际社会的态度 |
三、核废料处置的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标准 |
(二)《核安全公约》 |
(三)《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四)《伦敦倾废公约》 |
(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四、日本福岛核污水入海的国家责任 |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 |
1. 传统的国家责任 |
2.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
3. 跨界核污染的国家责任 |
(二)福岛核污水入海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
1. 对《伦敦倾废公约》的违反 |
2. 对《核安全公约》的违反 |
3. 对《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违反 |
4. 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违反 |
(三)福岛核污水入海将导致损害性后果 |
五、对日本核污水入海事件妥善处理的建议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事前应用 |
1. 敦促日本政府改变核污水排海的决定 |
2.联合制定安全处理核污水的方案 |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事后应用 |
1. 外交途径 |
2. 国际仲裁 |
3.国际司法 |
(三)完善核废料处理的国际立法 |
1.制定核废料排放的国际统一安全标准 |
2.增强相关条约的强制执行力 |
3.在核事务领域引入不遵守情事程序 |
(四)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调查监督权 |
(五)周边国家加强环境监测、保留索赔证据 |
六、结语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放射性废物的界定、分类及危险性 |
(一)放射性废物的界定和分类 |
(二)放射性废物的危险性 |
二、美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发展 |
(一)美国《原子能法》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二)美国核废物政策法有关核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三)美国能源政策法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四)美国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体制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其立法的发展 |
(一)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 |
(二)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发展 |
四、美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启示 |
(一)尽快颁布核能领域的基本法——原子能法 |
(二)合理优化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的内容设计 |
1.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总则部分设计 |
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部分的设计 |
(三)进一步理顺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细化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责 |
(3)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研究 ——以甘肃北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高放废物 |
1.3 研究意义 |
第2章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技术 |
2.1 地质处置 |
2.2 地质处置库 |
2.3 地下实验室 |
2.3.1 地下实验室工作进展 |
2.3.2 地下实验室功能 |
2.3.3 地下实验室建造技术研究 |
2.4 国内外现状 |
2.4.1 国外现状 |
2.4.2 国内现状 |
第3章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技术 |
3.1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技术概述 |
3.2 安全评价基本步骤 |
3.3 安全评价情景分析 |
3.4 安全评价建模研究 |
3.5 安全评价结果分析 |
3.6 安全评价的指标 |
第4章 甘肃北山处置库系统 |
4.1 甘肃北山处置库系统概述 |
4.2 处置概念 |
4.3 高放废物源项数据 |
4.4 工程屏障系统 |
4.5 天然屏障系统 |
4.5.1 北山预选区概况 |
4.5.2 围岩地质概况 |
4.5.3 围岩水文概况 |
4.5.4 周边环境概况 |
4.5.5 主要结论 |
第5章 北山处置库关闭后情景演变的辐射建模与分析 |
5.1 情景演变的辐射模型构建 |
5.1.1 概念模型的构建 |
5.1.2 过程模拟 |
5.1.3 模拟情景假设 |
5.2 数学模型的构建 |
5.3 计算模型的构建 |
5.4 模拟结果设置 |
5.5 模拟结果分析 |
5.6 模型对比 |
5.6.1 与国外的对比 |
5.6.2 与国内的对比 |
5.6.3 对比结论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本文总结 |
6.2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际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及经验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
1.1 政策及立法 |
1.2 监管及实施 |
1.3 资金筹措与激励措施 |
1.3.1 美国 |
1.3.2 法国 |
2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政策与立法 |
2.2 监管与实施 |
2.3 资金筹措与激励措施 |
3 问题讨论与经验启示 |
3.1 高放废物与低放废物在特性上存在明显差异, 对其处置的方式也不同 |
3.2 低放废物处置政策存在多种途径且各有优劣 |
3.3 不同类型放射性废物的资金筹措与管理存在差异, 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
3.4 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对有效消除“邻避效应”问题作用明显 |
3.5 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促进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成效明显 |
4 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建议 |
4.1 设立专门的中、高放废物处置实施机构 |
4.2 开放低放废物处置的市场竞争 |
4.3 完善放射性废物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 |
4.4 提高公众参与, 完善激励措施, 尽力消除“邻避效应” |
4.5 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法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尝试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体系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简述 |
一、机构概况 |
二、机构安全要求及标准 |
第三节“核安全”领域相关国际条约 |
一、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国际条约 |
二、核电站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 |
三、研究堆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 |
第四节“核安保”领域相关国际条约 |
一、核材料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 |
二、核废物处理和处置方面的国际条约 |
三、放射源安全与保障方面的国际条约 |
第五节 核损害赔偿领域国际条约 |
第二章 我国《核安全法》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核安全法》中对核安全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核安全法》的调整与规制范围 |
一、综合性核法 |
二、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法 |
三、核进出口法律 |
四、核保障法 |
五、核安保法 |
六、核损害赔偿责任法 |
第三节 对《核安全法》的初步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及《核安全法》立法成果 |
第一节 我国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承担的义务及履约现状 |
一、《核安全公约》 |
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三、其他条约 |
第二节 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确立的重大制度 |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
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 |
三、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保卫制度 |
四、核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
五、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
六、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七、核损害赔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1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及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综述 |
1.2.1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 |
1.2.2 聚变核安全的研究进展 |
1.2.3 目前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
1.3 论文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国内外现行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2.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制度 |
2.1.1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我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
2.2 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动向 |
2.2.1 国际法律文书 |
2.2.2 IAEA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 |
2.2.3 同行评审机制 |
2.2.4 主要核电先进国家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发展 |
2.2.5 全球核安全法律制度近年的主要发展动向 |
第3章 聚变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 |
3.1 聚变安全特性 |
3.1.1 聚变堆基本原理 |
3.1.2 聚变堆安全特性分析 |
3.1.3 聚变-裂变安全特性的异同总结 |
3.2 聚变安全理念 |
3.2.1 聚变安全目标 |
3.2.2 聚变安全原则 |
3.2.3 聚变安全功能 |
3.2.4 聚变安全评价 |
3.2.5 聚变-裂变安全理念的异同总结 |
第4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1 法律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2 行政法规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3 部门规章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4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 我国核安全法规中重要制度和要求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2.1 核安全许可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 |
4.2.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3 辐射防护与定期安全评价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4 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3 关于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的探讨 |
第5章 我国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示范及建议 |
5.1 法律法规制修订建议示范 |
5.1.1 部门规章层文件修订建议示范——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为例 |
5.1.2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制定建议示范——以聚变设施构筑物、系统和部件(SSC)的安全分级为例 |
5.2 配套政策建议 |
5.2.1 指导思想 |
5.2.2 基本原则 |
5.2.3 保障措施 |
5.3 可能面临的挑战 |
5.3.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
5.3.2 聚变自身发展特定阶段的限制 |
5.3.3 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与参与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工作总结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2 《核安全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7 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 |
附表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9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0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995)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1 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 |
附表12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3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4 《研究堆调试》(HAD202/05-2010)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5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HAD301/01-1991)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6 《放射性废物分类》(HAD 401/0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7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HAD601/01-2013)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8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201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8)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一、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的产生 |
(一)乏燃料处理处置相关概述 |
(二)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制度的现状 |
(三)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的特点 |
(四)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的主要表现 |
二、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基金筹集渠道单一 |
(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不充分 |
(三)基金使用绩效过低 |
(四)基金使用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
三、完善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制度的考量因素探寻 |
(一)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管理模式 |
(二)乏燃料处理处置事项的管理主体 |
(三)乏燃料处理处置项目的实施 |
(四)存量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保值增值 |
四、完善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制度的建议 |
(一)拓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筹集渠道 |
(二)增强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
(三)制订乏燃料管理法规 |
(四)建立乏燃料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制度 |
(五)健全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流程及其费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基本概念 |
1.1.1 退役的定义 |
1.1.2 核电站的退役责任 |
1.2 课题的来源与意义 |
1.2.1 课题的来源 |
1.2.2 课题研究的意义 |
1.3 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1.3.1 美国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1.3.2 法国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1.3.3 中国核电站退役研究的现状 |
第二章 退役方案 |
2.1 大亚湾核电站总体情况简介 |
2.1.1 大亚湾核电站介绍 |
2.1.2 大亚湾核电站预计退役时间 |
2.2 退役方案的研究和选择 |
2.2.1 退役涵盖范围 |
2.2.2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的最终目标 |
2.2.3 可选的退役方案 |
2.2.4 延迟退役与立即退役的分析 |
2.2.5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选择 |
第三章 退役流程 |
3.1 核电站最终关闭前的计划活动 |
3.1.1 确定核电站退役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 |
3.1.2 完成核电站退役计划的最终修订 |
3.1.3 确定核电站退役工程主要承包商 |
3.1.4 启动核电站初始状况调查 |
3.1.5 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申请 |
3.1.6 举行政府和公众的审议及咨询会议 |
3.2 核设施关闭活动 |
3.2.1 核电站的永久关闭与检查 |
3.2.2 将反应堆燃料组件移到乏燃料水池临时存放 |
3.2.3 对停运的核电站系统进行疏水、排放、干燥 |
3.2.4 上述活动完成后对设备装置进行的放射性物品存量调查 |
3.2.5 为减少辐照剂量进行的一回路及辅助系统去污 |
3.2.6 系统去污废物的移走 |
3.2.7 管道设备保温的拆除 |
3.2.8 动力(电源)系统的隔离 |
3.3 拆卸活动 |
3.3.1 拆卸活动的准备 |
3.3.2 拆卸活动的原则与步骤 |
3.3.3 对相关建筑物内有关区域和设备进行去污 |
3.3.4 部分系统设备静置的准备 |
3.3.5 静置后场地各分区的辐射监控体系的建立 |
3.3.6 为退役和去污对放射性存量物进行分类 |
3.3.7 将已拆卸的污染设备和材料及时运送到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处理 |
3.3.8 临时废物贮存区的准备 |
3.3.9 保温的处置与移走 |
3.3.10 反应堆压力容器拆卸及其堆内构件的切割与拆卸 |
3.3.11 一回路和辅助系统的移走 |
3.3.12 从安全壳内移走其余材料/设备及所有设施,移走全部已污染的结构 |
3.3.13 移走燃料操作设备 |
3.3.14 移走水池内衬 |
3.3.15 建筑物的去污 |
3.4 乏燃料的贮存与处置 |
3.4.1 乏燃料放入乏燃料水池冷却贮存 |
3.4.2 满足条件后由国家安排运送到相关地方进行后处理 |
3.5 废物的处理、贮存与处置 |
3.5.1 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的安全性分析 |
3.5.2 废物运输可行性研究 |
3.5.3 退役废物的处理 |
3.5.4 废物专用容器的采购与使用 |
3.5.5 退役废物的包装 |
3.5.6 退役废物的运输 |
3.5.7 退役废物的贮存 |
3.5.8 退役废物的处置 |
3.6 建筑物的拆除和场地的清洁美化与恢复 |
3.6.1 环境的清洁 |
3.6.2 建筑结构的拆除 |
3.6.3 场地的最终清洁与美化 |
3.6.4 最终场地的辐射水平监测及调查验收 |
3.6.5 退役工程竣工报告编写 |
3.6.6 批准退役完工报告,收回核设施运营执照,宣布场地非限制地恢复使用 |
第四章 退役费用估算 |
4.1 主要基准与假设 |
4.1.1 计划建立的基准 |
4.1.2 研究假设 |
4.1.3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成本估算参考电站及其选择 |
4.2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估算 |
4.2.1 双机组核电站退役费初步估算 |
4.2.1.1 Trojan电站退役费分项明细 |
4.2.1.2 Trojan电站退役费校正因素 |
4.2.1.3 校正后的Trojan电站退役费 |
4.2.2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的校正 |
4.2.2.1 校正系数的确定 |
4.2.2.2 校正后退役费用计算 |
4.2.3 大亚湾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理现状 |
4.2.4 大亚湾核电站退役费用 |
第五章 退役费用对比、敏感分析及管理 |
5.1 世界各国核电站退役费对比 |
5.1.1 OECD退役费用估算情况 |
5.1.2 EDF退役费用估算情况 |
5.1.2.1 按EDF上市注册报告估算 |
5.1.2.2 按法国政府跨部门报告估算 |
5.1.3 中国与世界各国核电站退役费用对比情况说明 |
5.2 单因素敏感性分析 |
5.2.1 放射性废物处理费的敏感性分析 |
5.2.2 汇率的敏感性分析 |
5.2.3 CPI的敏感性分析 |
5.2.4 政策风险 |
5.3 退役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
5.3.1 退役费用的法规要求 |
5.3.2 退役费用的筹集 |
5.3.3 退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本文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核废料处理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核废料处理与国际原子能法 |
一、核废料简介 |
二、核废料处理 |
(一)中低放废物 |
(二)高放废物 |
三、国际原子能法 |
(一)国际原子能法简介 |
(二)相关国际组织 |
第二章 核废料处理国际法制度研究 |
一、国际条约 |
(一)《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
(二)《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三)《伦敦公约》《1972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 |
(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及其衍生出的其他区域性条约 |
(五)对上述国际条约的总结 |
二、安全标准 |
(一)安全基准(Safety Fundamentals) |
(二)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 |
(三)安全指导(Safety Guides) |
(四)总结 |
第三章 核废料处理国际法制度总结 |
一、《联合公约》中的争议焦点 |
(一)乏燃料的定位 |
(二)军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辖 |
(三)小结 |
二、对核废料处理国际法制度的总结 |
三、核废料处理国际法制度的缺陷 |
四、对未来核废料处理国际法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中国的核废料处理制度 |
一、我国原子能领域立法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国家标准 |
第五章 中国核废料处理制度的未来发展 |
一、对我国现行核废料处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二、对我国核废料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总体结构 |
(二)具体内容 |
三、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实现国际上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J]. 马忠法,郑长旗.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2(01)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 蔡先凤,龙震影.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1(06)
- [3]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研究 ——以甘肃北山为例[D]. 王灿州. 南华大学, 2020(01)
- [4]国际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及经验启示[J]. 吴宜灿,赵永康,马成辉,徐春艳,王明煌,付雪微,邹小亮,夏凡,王芳,周涛,胡丽琴.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0(01)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6]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D]. 刘思彤. 外交学院, 2019(01)
- [7]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D]. 沈欣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8)
- [8]我国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使用问题研究[D]. 万淑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大亚湾核电站退役方案、流程及其费用研究[D]. 赵海阳.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10]核废料处理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核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D]. 傅云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