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财富频频人间蒸发 19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力主虚拟财产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1](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满树军[2](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胡科翔[3](2018)在《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时间虽然相对较短,但得益于国家层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顶层推进,其发展速度已经大大超过预期,但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生态旅游的发展缺少法律规制的紧贴跟进和密切配合,以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丛生,违法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对生态旅游资源的肆意滥用与过度开发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污染方面,可谓是殊为突显。跟传统产业相比较,作为被长期誉为“朝阳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的旅游业,按理说应属于环境保护责任负担较轻的产业之一,作为其升级发展的孕育产物,生态旅游的破茧而出更是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发展己任,从而实现旅游效益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双赢。不过由于生态旅游的真正内涵与理念模式与我国目前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还存在诸多不协调同步的地方,因此其很多时候只是被当做一种口号式的宣传而被广为知晓,所以在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运营的实际工作中,依然导致了各种损害环境资源的现象频发。要想从根源上解决生态旅游资源的损害问题,紧紧抓住法律规制这一“牛鼻子”才是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从特定行业领域和专门实践范畴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要领之一。本文着眼于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所暴露出的各种乱象,引申并总结出当前面临的生态旅游资源规制难点,然后将全文划分为六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围绕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体系和逻辑内涵阐述了基于法理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理论架构;第二部分从生态旅游资源适用于法律规制的特征、法律关系主体的识别以及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的静态与动态属性分析等三个层面出发探讨了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研究内容体系;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制化框架,然后结合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典型案例,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剖析了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第四部分从生态环境损害预防的角度出发,在深入分析旅游规划的法治本质原貌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通过确立和加强旅游规划环境处置职能、确认和厘定旅游规划环境责任、设计和完善旅游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来达成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的环境问题防治机制建构;第五部分从生态旅游发展中的资源管理角度出发,设想了利用旅游环境税和国家公园分别作为管治工具与管治平台,并在充分考虑生态旅游资源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基础上,为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环境公共治理的路径达成铺平了道路;第六部分从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中环境损害产生以后的法律救济角度出发,基于对旅游环境权的甄别和梳理,探讨了旅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设想,并讨论了怎样利用司法救济渠道来助推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塑。本文的立论基础先是从理论上扎实阐明何谓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体系和特征表现,然后借助法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支撑为本文架构起有理有据、条理得当的论据要素,同时通过分析围绕生态旅游资源使用问题而生成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及识别出它们背后的利益主体来为后续研究定下依据基调,紧接着就是立足于问题导向性的研究方式从各种典型案例中找到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需要破解的诸多难点,最后围绕这条规制难点的逻辑主线在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公共治理和损害救济等三大程序环节中,提出解决措施和改进方案。
杨志敏[4](2017)在《黄河流域道情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道情戏作为戏曲的一个类别,清初已有剧种形成,是由曲艺道情或皮影道情受当地戏曲、民歌等艺术形式影响,以代言体方式搬上舞台的剧种统称。据统计有八仙戏、蓝关戏、渔鼓戏、太康道情戏、晋北道情戏等20种,分布于山东、河南、安徽、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道情戏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是宗教文化与戏曲艺术结合的典型范式,至今仍活跃在黄河流域的广大地区。本文在借鉴、吸纳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广泛系统搜集资料,结合重点剧种的田野调查,深入考察道情戏现状。打破以往以单一剧种或剧团为主的研究局面,将道情戏系统置于全国戏曲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对其发展阶段、班社剧目、音乐舞美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及分析。并从文化地理学、宗教学、社会学以及民族音乐学的角度出发,综合概括黄河流域道情戏的文化品格和审美特征。同时结合当下的“非遗”保护热潮,寻求黄河流域道情戏的生存之道,为传统戏曲的现代化转型提供可资借鉴的途径。
郝其宏[5](2016)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演化及处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中国社会急速变迁,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同时也意味着各种冲突和矛盾相对集中呈现。另一方面,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社会的崛起使这些矛盾和冲突具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为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发展进程带来了全新的格局,社会管理、利益协调、思想教育、价值整合等方面都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网络呈现,它的频频发生往往造成巨大的社会反响,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公众心理、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与演化机制及其应对、引导、转化和处置的研究也因而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引起了包括社会管理、思想教育、网络传播等相关学术领域的高度关注。本文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综合运用管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群体心理学等学科知识,通过案例分析、数学建模、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系统研究,解释其基本特征、生成原因和演化规律,提出预防和处置的有效措施。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数量较多的网民为了特定目的围绕热点问题,在网络公共领域大规模发表、汇聚意见进而影响现实生活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源于现实社会中的利益矛盾和观念冲突,具有规模性、冲突性、集群性等特征;同时又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发生空间在网络公共领域,主体是网民,客体是社会热点事件,形式是意见的网络汇聚。按照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初始指向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人指向型、政务指向型、民族指向型三类。本文以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为研究框架,解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原因:开放、便捷、匿名的网络媒介的出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扩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条件;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处于紧张状态,决定了社会关系处于较高的张力之中;社会共同情绪的存在使得民众积聚了表达性的心理能量;突发事件成为集体行动的导火索;有效的网络动员方式促动了快速的网络集聚;社会控制能力不足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成为现实。本文运用SPSS技术对网民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动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民在宣泄社会不满的情绪、维护公平正义的情绪、抨击不良道德的情绪、获取他人尊重的情绪等方面的表达意愿明显高于普通网民,在整体均值上F检验的结果为20.302,在α〈0.001水平下具有显着性特征,统计结果证明了研究假设。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生成出现后,可以演化为生成网络舆论、生成社会舆论、出现社会行动、事件沉寂一段时间后再度复活等几种形态。本文通过建立网络群体性事件案例库,进行要素设定与分析,构建了反映网络群体性事件演化规律的数学模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措施是:促进政治参与,吸纳网络民意;加强法治建设,规范网络表达;强化制度设计,化解网络矛盾;着力文化引领,融合网络冲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是:第一,当刺激性事件在网络出现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责成当事人或单位与发帖者沟通;第二,当网络舆论生成时,要尽快公布事情真相,通过网络发言人、网络意见领袖疏导网络舆论;第三,当社会舆论生成时,要采用公开调查、及时切割、处理责任主体、正面引导、适当妥协等手段,防范制度外的现实行动;第四,当出现社会行动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恢复社会秩序、管控网络舆论。本文的创新之处如下:一是运用历史分析法和要素归纳法界定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二是依据价值累加理论进行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并使用SPSS技术进行了实证研究。
张露[6](2015)在《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对外汉语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词汇的教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被视为教学的中心,动词、名词和形容词是词汇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三个部分。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从基本动词、基本名词和基本形容词词表中按基本序的高低截取了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和形容词各前50个,对其搭配进行语料库的提取与分析。本文首先从《人民日报》、《读者》、《青年文摘》及《小说月报》等报纸和杂志2002至2011年语料建构成的超大规模真实文本中,使用Ant Conc软件进行搭配的机器提取。而后综合搭配词的频数、MI值和T值,并结合语言学知识,对提取结果进行人工的筛选,圈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各基本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常见搭配。接下来,我们根据常见搭配词出现在节点词左边与右边的频次,结合语义特征,参照原始语料,对提取结果进行分析,建立类联接,概括这些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的常规语法功能。最后,本文从搭配的角度对留学生在使用汉语时发生的偏误进行分析,将搭配上的偏误分为三类:语法搭配上的偏误、语义搭配上的偏误和语音搭配上的偏误,并以双音节动词“喜欢”的教学为例,将词语搭配提取计量研究与对外汉语词汇教学联系起来,真正将词语搭配的教学落到实处。本文在大数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观察这些最基本的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形容词的语法功能,克服了以往相关研究大多依靠个人语感或有限语料所带来的主观限制性强的弊端。客观、全面的实证研究不仅为第二语言教学中的教和学提供了本文所研究词项的搭配特征和语义特征,为学习者提供了直观、科学的语言搭配板块,还为词典的编纂、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中的词汇处理及例句选用等问题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思路。
关景媛[7](2014)在《以“淑”为表征的传统女性教育合理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以“淑”为表征的传统女性教育植根于中华文化儒道共生的土壤之中,尊崇阴阳和合的传世价值,隐行于我国两千年父权体制之下,成为一个匿名却顽强的亚文化影响着一代代中国女性的命运。本论文以后女性主义为视角,以“性别—社会性别体系”学说为根本立场,借鉴“历史本体论”、“和合论”、“和谐合理性”等理论资源,辩证地看待古往今来对传统女性观念的推崇和批判,分拣“淑女教育”的精华与糟粕。结合当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现状,提出重构“淑女教育”在应对当代女性境遇危机和女性教育观现代性焦虑问题上具有重要价值。本论文的主要论题和逻辑起点是以“淑”为表征的“淑女教育”的合理性问题,对应由此拆分的四个分问题,分四章进行分析、论证。导论部分集中介绍了研究的背景、主题,阐释了核心概念,综述了现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确定了研究的视角、立场、思路与方法,概述了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第一章,表征了现代女性在婚恋、职场、家庭教育、文化场域中多重角色之间的困顿失衡以及自我认同的障碍与不安,剖析了当代女性境遇出现总体危机的根本原因。回应“淑女教育”必要性问题。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传统以“淑”为核心价值取向的“淑女教育”的内容与标准。回应“淑女教育”重要价值问题。第三章,基于民国初年“妇女问题讨论”的核心议题,探析了传统“淑女教育”与西方女性观念冲突融合的过程,回答“淑女教育”传承的障碍和可能,为论证“淑女教育”合理性提供了历史镜鉴。第四章,从“和谐合理性”出发阐明了“淑女教育”在当代社会政治文化制度中的合宜性问题,强调重构“淑女教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主题创新。以“淑女教育”作为中国传统女性教育中一个名匿实存的、有鲜明价值取向的教育类型的指称,对其概念、内容、标准、价值进行归纳和梳理,并提出将其作为当下女性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种合理取径进行重构。二是研究视角创新。坚持以“后女性主义”为视角,反思现代女性教育观,审视传统女性教育观,站在了女性主义理论的前沿,同时观照西方与东方文化,以更开阔的视野为“淑女教育”的价值定位。
尹瑛[8](2010)在《冲突性环境事件中的传播与行动 ——以北京六里屯和广州番禺居民反建垃圾焚烧厂事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以冲突性环境事件中的公众参与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作为体制性利益表达之重要管道的大众传媒与公众参与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机制问题。公众参与是以影响政府决策为目的,以对话、协商、沟通为核心特征的现代民主形式,同时也是有效避免或化解社会冲突与风险的利益协商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很多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尚缺乏制度化、常规化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参与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很大程度上均需依赖于大众传媒方能实现,这也就使传媒对公众参与的影响成为研究者值得关注的问题。本研究即围绕北京六里屯和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中的公众参与过程对此进行讨论。研究首先在历史场景中展开对两个案例中公众参与的微观过程的详细叙述;随后在此基础上对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媒介近用状况及其对公众参与活动的现实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关注公众、专家、政府在风险博弈过程中是如何借助媒介争夺自己的话语权的。研究发现,不同案例中公众差异化的媒介近用状况对公众参与路径、方式的选择,以及参与目标设定均具有显着影响。在缺乏媒介支持的条件下,行动抗议常常成为参与者竞逐体制内权力的重要手段,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直接社会冲突的产生,凸显出有效利益协商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此外,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它们作为公众利益表达与协商的公共平台并非天然平等、开放、自由的,传统媒体并不必然会积极介入社会运动,而新媒体对底层民众的传播赋权也不是凭借简单的技术上的开放性就能得以实现。要试图理解不同案例中公众媒介近用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公众行动所造成的影响,就必须将它们置入一种拓展了的媒体-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就本研究所关注的垃圾焚烧风险决策的公众参与而言,其过程实际上是以公众、专家和政府为主体的三方,就垃圾焚烧风险问题展开博弈的过程。在公众参与的积极推动下,大众传媒不断建构出渐趋完整的风险真相,揭示出被官方和部分专家所遮蔽的垃圾焚烧风险,使政府对决策的反思与调整成为可能。这种传媒公共领域是在实践场景中得以建构的,透过对其话语的微观生产机制的分析可以发现,转型社会下,国家权力结构的影响、利益集团的操纵、媒体体制的限定以及公众内部传播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等均对公共讨论与协商造成了深刻影响。从这个角度说,公众参与所推动的不仅仅是特定决策的民主化,还同时在传播实践中创造出先于体制的自由表达空间,在与媒体互动的过程中共同建构起传媒的公共性。
万志鹏[9](2010)在《没收财产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没收财产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强制地、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理论上,这种由法院在定罪基础上宣判的、对犯罪人的一切合法财产都可以予以剥夺的刑罚措施称为一般没收;而由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判决或决定的、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针对特定财物而实施的强制无偿剥夺措施称为特别没收。特别没收虽然同样可以规定在刑法中,但它与作为惩罚手段的没收财产刑有本质区别。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没收,即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没收财产刑。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在世界范围内仅有我国、朝鲜、越南等少数几个国家的刑法中规定有没收财产刑。在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不仅从建国以来一直沿用至今,而且立法上还有扩大化适用的倾向。在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却面临严重的困境,不仅执行率低,而且罚金化程度高。造成困境的根本原因源于没收财产刑的固有缺陷,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已难以容忍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剥夺,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没收财产刑的弊端将愈来愈明显。为此,我国应审时度势,采用适当方式废止没收财产刑,这是我国刑罚体系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为“没收财产刑概论”。本章论述了没收财产刑的概念、特征、刑罚地位以及与特别没收关系等问题。没收财产刑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措施。在法律中,“财产”的实质乃是一组权利,即财产权。因此,没收财产刑从根本上说并非针对一件或多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而进行的剥夺,而是针对罪犯所应享有的私有财产权的剥夺。被剥夺的罪犯的私有财产权在时间上也仅限于法院定罪判刑之时,不能扩张到罪犯服刑以后。没收财产刑的特征,反映为财产性、强制性、无偿性、现存性和有限性。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既是附加刑和非主流刑罚,又是一种重刑。特别没收包括民法中作为民事制裁措施的没收、行政法中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没收、刑法中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没收三类。它们与没收财产刑既有某种程度的联系,更有本质上的区别。民事没收,是由法院对民事案件中违反行政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无偿剥夺其特定财产的处罚措施。行政没收,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个人对行政相对人拥有的通过行政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性财物、在行政违法行为中所使用的工具性财物以及违禁品采取的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保安没收,是司法机关以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预防犯罪为目的,对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收益性财物、在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工具性财物以及违禁品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之物予以强制无偿剥夺的措施。由于保安没收的决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做出,并且跟犯罪案件密切相关,因而与没收财产刑的关系最为复杂。事实上,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将保安没收纳入刑罚种类之中,这更加增添了两者关系的复杂性。然而,保安没收与没收财产刑在法律性质、没收范围、适用前提、处罚对象等方面有根本差别,它根本不具备作为刑罚的资格。第二章为“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沿革”。本章论述了没收财产刑在中外刑法史上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状况。在中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的沿革可分为中华传统法系时代、清末“变法”及民国法律时代、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三个阶段。在中华传统法系时代,没收财产一贯被用作惩罚反、叛等重罪,而且常常与将犯人家属“没收”入官府为奴的株连效果捆绑在一起。“籍没”刑配合着斩、绞等重刑使用,无疑发挥着惩罚效力倍增器的作用。然而,中国古代历朝刑律基本上没有将“籍没”列入正式刑名之中,其该不该用、该对哪些人用几乎就是皇帝在“自由心证”,臣民财产的安全毫无保障。清末法制改革中,没收财产刑终于遭到扬弃。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将一般没收改为保安没收,这一变革为民国时期刑法所继承。不过,自土地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一直保留有没收财产刑,这是与政治斗争的需要相适应的。新中国成立后,没收财产刑被保留下来,直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之前,单行刑法、政府法令和司法解释对没收财产刑都予以了肯定。在外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在奴隶制时代、封建制时代都是广泛存在的。但是,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掀起了废除没收财产刑的浪潮,由此影响了亚、非、拉广大地域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刑法。20世纪各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没收财产刑一度重新恢复,但如今原苏联及东欧各国又加入了废止没收财产刑的行列。没收财产刑发源于奴隶制社会,兴盛于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全面走向衰落,这是人类刑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第三章为“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哲理思考”。本章从刑罚哲理的基本范畴入手,进而研究财产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哲理问题。刑罚哲理的基本范畴包括三个方面:刑罚的本质、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正当化根基。刑罚从本质上在于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剥夺,其特征表现为强烈的痛苦性。然而恰恰是通过对犯罪人人权的剥夺,刑罚达到了对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进行保护的目的。刑罚的正当化根基或者依据,在于剥夺人权的“不得已”性。只有当不动用刑罚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无法保护、国家基本法律秩序就要崩溃的时候才能具备适用刑罚的“不得已”前提。私有财产权毫无疑问应该属于人权,但却不是属于绝对不可克减或剥夺的人权。如果满足“不得已”的原则要求,财产刑具备正当化根基。然而,在财产刑内部,没收财产与罚金在正当化根基上有天壤之别。没收财产刑不能满足“不得已”原则对刑罚根基的要求,破坏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有碍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不利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仅在于观念上能满足民众对重刑主义的心理依赖。在我国刑法学界,虽然目前主流观点仍然认为没收财产刑具备正当性与必要性,但近年来也逐渐出现强有力的反驳声音,主张没收财产刑应彻底废除的学者越用越多。第四章为“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司法现状及改革方向”。本章论述主要是现阶段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的立法状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中国没收财产刑的改革方向。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尽管1997之后这种扩张进程放缓,但仍然在持续。目前我国刑法的四百多个罪名中,能够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有7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总数的17.12%。在适用方式上,旧刑法采用了得并制与混合制两大方式,而新刑法舍弃了混合制模式,却增加了必并制模式,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倒退。不过,新刑法增加了没收财产刑的人道主义色彩,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但是,新刑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没收财产刑的固有缺陷,而这正是其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司法现实中,没收部分财产已演化为变相的罚金,没收全部财产基本成为“空判”,其重刑惩罚、重刑威慑的期望价值根本不能实现。除了没有财产刑的固有缺陷,执行主体不明、责权不清,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失调,犯罪人财产状况调查不清,执行程序粗糙,执行监督形同虚设等问题都是没收财产刑面临的现实困难。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到了非得进行改革的时刻。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应当是朝最终彻底废除没收财产刑而努力。但在我国现实背景下,达到这一目标宜采用渐进式方法,采取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废除的改革策略。通过取消没收全部财产、缩减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逐渐过渡到全面废止没收财产刑。在没有彻底废止之前,应尽量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如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机制,强化保障财产刑执行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督机制等。
郭娅丽[10](2010)在《营业转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营业转让制度是一项“理论上模糊,实践中有用的制度”,由于对“营业”概念的理解存在歧义,而营业转让在实践应用中表现形式多样、使用概念诸多,容易产生迷乱,导致制度设计出现错位,引发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上的困扰。因此,从廓清基本概念入手,探寻制度变迁的深层原因及法理基础,归纳营业转让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探讨营业转让的特殊规则,反思现行制度的优劣,重构中国营业转让制度,是本文的主旨所在。本文主要论证了以下问题:第一,营业、营业转让的概念界定营业转让概念因对“营业”理解的不同存在较大差异,“营业”不同于商业、资产、企业,其中“营业”的外延大于“企业”,个“企业”可能包括数个独立的“营业”。“营业”有两种意义:一为客观意义,指商主体围绕特定经营目的形成的具有独立经营机能的财产和权利的整体;一为主观意义,是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财产整体进行的连续性经营活动。主观意义的营业和客观意义的营业是紧密联系的,主观意义的营业以客观意义的营业为基础,客观意义的营业只有通过主观意义的营业活动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其价值。营业转让中的“营业”是指客观意义的营业。营业的本质有五种学说:营业人格说、营业财产说、营业组织说、营业有机体说、营业行为说,本文认为营业本质上是为了特定经营目的形成的、具有独立经营机能的各种财产和权利的集合体。营业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集合性与独立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可变动性的统一、要素、常素与偶素的统一。营业转让是将具有有机一体性的财产和权利的集合体加以整体转让的一种混合契约行为。营业转让与个别财产转让、资产并购、公司合并、事实合并、公司分割有本质的区别,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就营业转让的本质,代表性观点有四种:经营者地位替换说、营业财产转让说、营业组织转让说、经营者地位替换说+营业财产转让说,本文认为营业转让的本质是客观意义的营业的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以及主观意义上经营权属的变更。营业转让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整体转让性、现物要素性、要式行为性、混合契约性。第二,营业转让的商法确立作为营业转让客体的“营业”经历了从农业时代、手工业时代、工业化时代直到信息化时代的历史变迁,梳理“营业”的发展史,从中可以得出三点结论:“营业”经历了从物的集合体到财产和权利的集合体的演变;“营业”的利用从重视使用价值向使用价值、价值并重发展;“营业”范围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扩展,但从企业形态的构成来说,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并存,使得农业时代、手工业时代以及工业化时代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仍可以为我所用,而现代企业组织的营业转让需要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变化作出回应。营业转让法律确认的深层原因有两方面: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融通巨额资金的需要是营业转让出现的根本原因,科技变革加速资本运动是营业转让发展的必要因素;而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的发展为营业转让的法律确认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本文对后者从两方面展开论证:第一,“营业”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实质是作为交易客体而存在。营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改变了传统的法律关系客体为单一客体的理论,复杂客体理论是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的重大发展。第二,“营业”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为“营业”作为集合物利用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归属关系,一是担保和用益关系,此时,由于营业财产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可称之为“一物”,而作为集合物的营业财产的各个元素因不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而不能成为“一物”,因此在同一营业财产之上不存在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是对营业财产在在静态意义上的描述,而营业财产在现实中时时处于变动之中,从动态的角度观察,“营业”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实质是作为交易客体而存在,它具备交易客体的确定性、可能性、适法性、妥当性,营业财产为交易而生,为交易而存,为交易而亡。营业转让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中的制度,主要体现在《日本商法典》及《日本公司法》、《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及《营业资产买卖法》、《俄罗斯民法典》、《澳门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判例法亦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第三,营业转让的实践应用根据不同元素在营业转让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营业”包括要素、常素与偶素。营业转让的发生依据在于要素转让。关于“营业”构成元素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通过分析论证,认为“现物”为营业转让中“营业”的要素,顾客群体为营业转让中“营业”的常素,不动产为营业转让中“营业”的常素,债权为营业转让中“营业”的常素,债务为营业转让中“营业”的偶素,营业权为营业转让中“营业”的要素。营业转让的实践表现形式有:第一,企业整体转让;第二,重要部分的转让。对何谓“重要部分”有多种认定标准:数量标准、实质标准、质与量并重的标准、财产目录标准,目前通说采质与量并重的标准;第三,商号权转让引发的营业转让。商号转让的认定标准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就商号转让与营业转让的关系大多数国家奉行绝对转让主义,本文认为应有条件地承认相对转让,即先转让营业,再转让商号,法律规范的设计应以促进交易、鼓励交易为目标,同时应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第四,商铺租赁权转让引发的营业转让。商铺租赁权的法源有我国固有法上的铺底权、域外法中的营业资产的租约权、续展权,商铺租赁权的转让权是对铺底增值付出劳动的铺东享有的权利,而非铺底所有权人的权利。商铺租赁权转让的实质是营业转让。第五,商业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实质是营业转让。将特许人拥有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与经营模式为核心组成的专有权综合体加以转让,是有机整体的转让,营业转让是特许经营权体系扩张的重要手段。第四,营业转让的规则分析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营业转让的效力认定问题。营业转让作为特殊客体的买卖,其有效条件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受让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符合营业转让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营业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营业转让合同有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三种情形,本文重点探讨内部决议瑕疵的营业转让合同的效力,以股份公司为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对营业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直存在着“不要说”与“必要说”的争论,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本文赞同“必要说”,并对特殊情形包括歇业中公司、债务超过公司、清算中公司、母子公司的营业转让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具体探讨,就营业转让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方式、期间,以及撤销权的限制和排除情形具体分析。营业转让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规则。主要是建立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平衡机制,其理论基础有两个:信息不对称理论和营运价值理论。特殊义务规则有两个:一是财产移转规则。以我妻荣先生提出的“为一定经济目的而统一联系起来的物为从物”为基础,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学中“从物”理论归纳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现代民法中“从物”概念应进一步扩展,将该理论适用于构建营业转让中的财产移转规则,对不同形式的营业转让中的主物与从物作了分析,根据从物与主物共命运的法理,主物转移,从物也应随之转移。二是营业转让中的竞业禁止义务规则。本文认为营业转让中竞业禁止条款所保护的多个利益层次中,从商自由和合理限制竞争居于次要地位,“营业”整体价值的维护、商事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跃居优先保护地位;营业转让中竞业禁止义务规范的性质为强制性规范,可依法定程序免除;违反营业转让中竞业禁止义务是后契约义务、广义上的附随义务,其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提出请求,但选择侵权责任寻求救济更为有利。营业转让对债权人的规则。债权人在营业转让中处于特殊地位:营业转让的决策权限分配剥夺了债权人的决策权、股东和债权人对营业转让的不同投资风险倾向、与公司通过契约安排次级债权的债权人增大了承担的风险、营业转让常常被作为转让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从而使债权人受到欺诈、利益受到损害。本文从制定法和判例法两个方面概括分析营业转让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规则。制定法对营业转让中的现时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包括:(1)债权人与当事人之间拟订的契约条款保护;(2)债权人的知情权(资讯取得权)的实现;(3)债权人对欺诈性营业转让的撤销权;(4)根据外观主义法理保护债权人利益;(5)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保护债权人利益;(6)特殊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机制。判例法对营业转让中的未来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主要是借鉴美国判例法中的继受人责任规则。该规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传统继受人责任规则中实质存续原则限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符合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人同一、两个公司基本从事相同业务、转让公司解散消失、两公司之间确实发生了资产转移四个条件,而精明的商人稍微改变就可以规避;新继受人责任规则则克服了前者的不足,寻找了新的理论依据:事业存续规则、产品存续规则,这两个规则放弃了所有者的延续条件,侧重于强调业务经营的延续,企业人格的延伸,从而扩大了适用范围。根据实质公平原则,法官可以要求受让人来承担转让人对于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债务,避免“金蝉”一再脱壳的现象发生,为未来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第五,中国营业转让制度的立法构建反思我国现行营业转让制度,主要问题有:由于范畴界定的模糊混乱,加之实践形式的复杂多变,导致制度价值取向错位;政策治理的惯性思维,加上对国有资产的过度保护,导致制度设计的理念混乱;具体制度存在诸多纰漏,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一般规则的缺失和错漏,无法应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实践需求,表现在:(1)内涵和外延无统一的界定和判断标准,容易与其他企业并购方式混淆;(2)弊漏丛生的效力认定规则,违背民商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3)相关法理研究滞后,立法未确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财产移转规则;(4)屡屡缺失的竞业禁止义务规则,忽视营业转让制度的基本价值;(5)违背法理的债务承担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诸多迷乱。二是特殊规则的集中和局限,无法适用于复杂多样的实践形式,表现在:(1)相对完整的国有企业营业转让规则,缺乏法律层级的统一规范;(2)独树一帜的商号转让引起营业转让规则,适用范围有限;(3)无处寻觅的商铺租赁引起营业转让规则,无法体现投资于商铺的增值;(4)宽松开放的特许经营营业转让规则,缺乏完备的民事责任承担机制;(5)统一的企业并购法缺位,营业转让实践缺乏行为规范。借鉴国外和地区立法例,构建我国营业转让制度:首先,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定位于实现营运价值和追求利益衡平;其次,制度理念上应谨慎政策治理,树立商法理念;第三,制度的立法模式,未来应选择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制度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民法典确立的一般规则,应包括:(1)科学界定营业转让的内涵及外延,确立其要件和判断标准;(2)明确公益冲突与私益冲突的界限,完善效力认定规则体系;(3)确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构建统一的营业转让的财产移转规则;(4)设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实现营业转让制度的营运价值目标;(5)完善债权人知情权的实现程序,建立债权保护的事前防范机制;(6)夯实债务承担规则的法理基础,重构债权保护的事后救济机制。二是特别法确立的特殊规则,应包括:(1)完善国有企业营业转让规则,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蚀;(2)提升商号转让引起营业转让规则的效力层级,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3)建立特许经营外部民事责任归属机制,完善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4)建立商铺租赁权转让引起营业转让规则,完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5)制定统一严谨的企业并购规范,构建营业转让的法治环境。
二、网络财富频频人间蒸发 19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力主虚拟财产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财富频频人间蒸发 19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力主虚拟财产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3)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外研究现状 |
1.1.2 国内研究现状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阐述 |
2.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体系 |
2.1.1 生态旅游的概念与特征 |
2.1.2 生态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
2.1.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概念与特征 |
2.2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逻辑关系 |
2.2.1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思考 |
2.2.2 生态旅游驱动并引发环境问题的辨析 |
2.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理论架构 |
2.3.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法理学理论分析 |
2.3.2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
2.3.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伦理学理论分析 |
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内容体系分析 |
3.1 生态旅游资源适于法律规制的特征分析 |
3.1.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浅析 |
3.1.2 自然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属性再检视 |
3.2 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关系主体分析 |
3.2.1 生态旅游资源的利益关系主体识别 |
3.2.2 生态旅游资源利益主体的冲突起源 |
3.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静态分析 |
3.3.1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微观分析 |
3.3.2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宏观分析 |
3.4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动态分析 |
3.4.1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3.4.2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4 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及法律规制难点剖析 |
4.1 我国旅游业发展及其法制建设现状概述 |
4.1.1 我国旅游业发展总体态势 |
4.1.2 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总体状况 |
4.2 我国生态旅游发展及其法制化进程总揽 |
4.2.1 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现状总述 |
4.2.2 我国生态旅游的法制体系框架 |
4.3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难点剖析 |
4.3.1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案例总结分析 |
4.3.2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的难点透析 |
5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制度的健全 |
5.1 从法治视角溯源探究旅游规划实质 |
5.1.1 旅游规划的缘起与本质 |
5.1.2 旅游规划法治体系的诉求与甄别 |
5.1.3 旅游规划立法的导向性演进历程 |
5.2 境外旅游规划立法概况与经验借鉴 |
5.2.1 美国的旅游规划立法 |
5.2.2 日本的旅游规划立法 |
5.2.3 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规划立法 |
5.2.4 国际组织有关旅游规划的公约协定 |
5.2.5 域外旅游规划立法给予我国的启示 |
5.3 我国旅游规划环境处置机制的实现 |
5.3.1 我国旅游规划法制建设与发展背景概况 |
5.3.2 我国旅游规划法制建设的现实问题剖析 |
5.3.3 我国旅游规划环境处置机制的防控因应 |
6 生态旅游资源公共治理的法律建构 |
6.1 生态旅游环境管治工具——旅游环境税的建构设想 |
6.1.1 旅游环境税建构的原则与目的 |
6.1.2 旅游环境税构建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6.1.3 旅游环境税建构的理论与现实分析 |
6.1.4 建构旅游环境税制度的具体设想建议 |
6.2 生态旅游环境管治平台——国家公园体系的建构设想 |
6.2.1 当前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 |
6.2.2 国外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的启迪 |
6.2.3 基于制度可持续性视角的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立法建议 |
6.3 生态旅游环境管治对象——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谐发展设想 |
6.3.1 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角色分析 |
6.3.2 利益相关者关系对旅游环境的影响 |
6.3.3 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博弈行为研究 |
6.3.4 旅游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谐发展的保障措施 |
7 生态旅游资源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
7.1 以保障视角创新旅游环境权益法律制度的理念转变 |
7.1.1 旅游环境权概念立意 |
7.1.2 旅游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
7.1.3 旅游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识别和认定 |
7.1.4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
7.2 从法律适应性角度看旅游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可行性 |
7.2.1 创建我国旅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7.2.2 创建我国旅游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化探讨 |
7.3 基于司法救济渠道重构的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再审视 |
7.3.1 旅游生态补偿的驱动机理 |
7.3.2 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要素 |
7.3.3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容实质 |
7.3.4 旅游生态补偿的实现路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黄河流域道情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形成及发展历史 |
第一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文化地理环境 |
第二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空间分布 |
第三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形成期 |
第四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兴盛期 |
第五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衰落期 |
第六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复兴期 |
第二章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班社剧团活动 |
第一节 “胶东半岛中心”道情戏班社剧团活动 |
第二节 “豫东淮北中心”道情戏班社剧团活动 |
第三节 “山陕中心”道情戏班社剧团活动(上) |
第四节 “山陕中心”道情戏班社剧团活动(下) |
第五节 “陇东中心”道情戏班社剧团活动 |
第三章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剧目 |
第一节 道情戏的剧目概况 |
第二节 宗教神话剧 |
第三节 孝贤劝善剧 |
第四节 家庭生活剧 |
第五节 社会历史剧 |
第六节 现代戏 |
第四章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艺术特征 |
第一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音乐体制 |
第二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唱词衬字 |
第三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帮腔艺术 |
第四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乐队乐器(上) |
第五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乐队乐器(下) |
第六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舞台艺术 |
第五章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艺术品格及功用 |
第一节 宗教品格 |
第二节 民俗品格 |
第三节 乡土品格 |
第四节 艺术功用 |
第六章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传承与保护 |
第一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现状 |
第二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困境 |
第三节 黄河流域道情戏的传承及保护 |
结语 |
附录: 道情戏大事记 |
附表一: “豫东淮北”中心道情戏班社统计表(清末—1956年左右) |
附表二: 太康县道情剧团演职人员表 |
附表三: 太康道情戏脚色行当表 |
附表四: 太康道情剧团2012年(1月25—5月5日)演出统计表 |
附表五: 太康道情剧团2010—2011年演出总收入表 |
附表六: 太康道情剧团2011年(夏秋冬三季)演出地点、场次、收入统计表 |
附表七: 太康道情剧团2010年(夏秋冬三季)演出地点、场次、收入统计表 |
附表八: 太康道情剧团演员代际表 |
附表九: “山陕中心”道情戏班社活动表(清——1950年左右) |
附表十: “山陕中心”班社剧团表(1950-至今) |
附表十一: 临县道情剧团演职情况表 |
附表十二: 陇剧脚色行当表 |
附表十三: 胡家营业余渔鼓戏剧团的脚色行当 |
附表十四: 右玉县道情剧团演员基本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演化及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Extended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动态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创新 |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类型和效应 |
2.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
2.2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
2.3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效应 |
本章小结 |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原因 |
3.1 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的理论分析 |
3.2 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实证研究 |
本章小结 |
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 |
4.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出现 |
4.2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形态 |
4.3 演化过程的数学建模 |
本章小结 |
5.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策略 |
5.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
5.2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
本章小结 |
6.结论 |
参考文献 |
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词语搭配的研究 |
1.2.2 动/名/形容词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 |
第2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2.1 基本动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2.2 基本动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2.3 基本单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2.4 基本双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3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名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3.1 基本名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3.2 基本名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3.3 基本单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3.4 基本双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4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形容词的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4.1 基本形容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4.2 基本形容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4.3 基本单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4.4 基本双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5章 基本动/名/形容词搭配词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 |
5.1 搭配偏误分析 |
5.2 搭配研究在对外汉语课堂中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读研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7)以“淑”为表征的传统女性教育合理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导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问题与核心概念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视角与立场 |
五、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六、 研究内容与观点 |
第一章 “淑”的传统式微:当代女性精神境遇危机 |
一、 错位的取向——婚恋问题中的女性角色定位 |
二、 失衡的定见——职业问题中的女性角色定位 |
三、 艰巨的母职——家庭教育问题中的女性角色定位 |
四、 性别的消解——社会性别问题中的女性角色定位 |
五、 女性观念现代化的后果及反省 |
第二章 “淑女教育”:以“淑”为表征的传统女性教育 |
一、 中国传统淑女文化意象 |
二、 传统“淑女教育”的训育——基于对“女四书”的探究 |
三、 对“淑女教育”几种主张的扬弃 |
四、 “淑女教育”的本质意涵 |
第三章 传承与嬗变:近代思想启蒙视域下的“淑女教育” |
一、 生活局域:服务与牺牲的角色定位 |
二、 政治场域:于秩序裂缝中显露主体 |
三、 经济领域:关键问题是“性别主义” |
四、 文化视域:冲破传统性别秩序体认 |
五、 清末民初“淑女教育”评析 |
第四章 和谐合理性:现代“淑女教育”的突围 |
一、 “淑女教育”的价值诉求 |
二、 “淑女教育”的文化根基 |
三、 “淑女教育”的审美取向 |
四、 “淑女教育”的时代主题 |
五、 现代“淑女教育”的可能出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关于传统礼教的支持和反对 |
附录二:女性主义浪潮、流派、思想概览 |
附录三:民国初年(1912-1921)文化、教育大事记 |
附录四:访谈对象说明、访谈提纲、访谈节录 |
附录五:女代表答“社会文明进程中女性发展权益保护”采访实况节录 |
后记 |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8)冲突性环境事件中的传播与行动 ——以北京六里屯和广州番禺居民反建垃圾焚烧厂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例叙述:公众参与的传播实践 |
第一节 六里屯居民反建垃圾焚烧厂事件 |
一、遗留问题 |
二、旧患新伤:垃圾焚烧风险及其问题化 |
三、维权行动 |
四、从维权到参与 |
第二节 广州番禺居民反建垃圾焚烧厂事件 |
一、媒体报道中被问题化的政府决策 |
二、影响政府决策 |
三、设定政府议程——垃圾处理政策的公开辩论 |
第二章 传播权利的竞逐——媒介近用差异与公众参与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六里屯案例:媒介近用困境与公众的协商策略 |
一、媒介近用困境的表现及原因 |
二、媒介近用困境下公众的协商策略 |
第二节 番禺案例:以媒体为中介的公共讨论的展开 |
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动与共鸣 |
二、媒体介入对公共讨论品质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权的争夺-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风险博弈 |
第一节 官方话语中"消失的风险" |
一、官方话语的"遮蔽性" |
二、传播资源控制与风险遮蔽的实现 |
第二节 权力与利益操纵下的专家话语 |
一、专家话语与官方话语的"合谋" |
二、利益集团游说与专家话语的"被收编" |
第三节 策略性的公众话语 |
一、抽象风险的具象化 |
二、揭露被遮蔽的风险 |
三、行动作为话语 |
本章小结 |
结论:构建公众有效参与的协商平台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没收财产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五、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没收财产刑概论 |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的概念和特征 |
一、没收财产刑的概念 |
二、没收财产刑的特征 |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
一、没收财产刑的附加刑地位 |
二、没收财产刑的非主流地位 |
三、没收财产刑的重刑地位 |
第三节 没收财产刑与非刑罚性质的"没收"措施 |
一、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分 |
二、没收财产刑与民事制裁性质的没收 |
三、没收财产刑与行政处罚性质的没收 |
四、没收财产刑与保安处分性质的没收 |
第二章 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沿革 |
一、中华传统法系时代的没收财产刑 |
二、清末"变法"以来近代中国的没收财产刑 |
三、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刑法典诞生之前的没收财产刑 |
第二节 外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奴隶制社会中的没收财产刑 |
二、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的没收财产刑 |
三、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对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废除 |
四、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对没收财产刑的恢复 |
第三章 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哲理思考 |
第一节 刑罚哲理的基本范畴 |
一、刑罚本质之透视 |
二、刑罚目的之检视 |
三、刑罚正当化根基之深思 |
第二节 财产刑的刑罚哲理 |
一、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 |
二、财产刑的实质、目的及正当化根基 |
三、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哲理差异 |
第三节 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哲理困境 |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没收财产刑的争议 |
二、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 |
三、没收财产刑的悖理性 |
第四章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司法现状及改革方向 |
第一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 |
一、1979年刑法典对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 |
二、1979年~1997年单行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 |
三、1997年刑法典对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 |
四、1997年后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 |
第二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 |
一、没收部分财产沦为变相罚金 |
二、没收全部财产成为一纸空判 |
三、没收财产刑陷入司法困境的主要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改革方向 |
一、树立没收财产刑最终应予废除的总指导思想 |
二、采取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废除的改革策略 |
三、在彻底废除之前尽量完善各项相关制度 |
结语 |
附录(一) 我国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没收财产刑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 |
附录(二) 没收财产刑在部分国家刑罚体系中的位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营业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及简要评价 |
三、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营业转让概念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营业"概念的界定 |
一、与"营业"相关的几个概念 |
二、"营业"的法律本质 |
三、"营业"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营业转让"概念的界定 |
一、与"营业转让"相关的几个概念 |
二、营业转让的法律本质 |
三、营业转让的法律特征 |
第二章 营业转让制度的商法确立 |
第一节 营业转让客体的历史演进 |
一、农业时代的经济组织与"营业" |
二、手工业时代的经济组织与"营业" |
三、工业化时代的经济组织与"营业" |
四、信息化时代的经济组织与"营业" |
第二节 营业转让的法律确认 |
一、营业转让法律确认的深层原因 |
二、营业转让法律确认的法理推演 |
三、营业转让法律确认的立法实践 |
第三章 营业转让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营业转让的发生依据:要素转让 |
一、"营业"构成元素的三种观点 |
二、"营业"构成元素的争议焦点 |
三、要素转让是营业转让的发生根据 |
第二节 营业转让的实践形式 |
一、企业整体转让 |
二、重要部分转让引发的营业转让---以日本判例和学说为中心 |
三、商号权转让引发的营业转让 |
四、商铺租赁权转让实质是营业转让 |
五、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是营业转让 |
第三节 营业转让实践形式的分类 |
一、营业转让实践形式的分类意义 |
二、营业转让实践形式的几种分类 |
第四章 营业转让的规则分析 |
第一节 营业转让的效力认定 |
一、特殊客体的买卖:营业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 |
二、公益冲突的规制:营业转让合同无效的认定 |
三、私益冲突的规制:营业转让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
第二节 转让人的义务规则设定 |
一、营业转让中转让人义务规则设定的理论基础 |
二、营业转让中的财产移转规则 |
三、营业转让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
第三节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理论基础 |
二、债权人在营业转让中的弱势地位 |
三、制定法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
四、判例法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
第五章 我国营业转让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一节 梳理与扬弃:对我国现行营业转让制度的反思 |
一、制度价值取向错位之要因:范畴界定的模糊混乱,加之实践形式的复杂多变 |
二、制度设计理念混乱之根本:政策治理的惯性思维,加上对国有资产的过度保护 |
三、制度设计诸多纰漏之表现:现行营业转让制度的梳理与扬弃 |
第二节 我国营业转让制度之立法构建的具体内容 |
一、营业转让制度之价值定位:实现营运价值和追求利益衡平 |
二、营业转让制度之理念提升:谨慎政策治理和树立商法理念 |
三、我国营业转让制度之重构:借鉴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相关科研成果目录 |
鼓励——一份免费而珍贵的礼物——代后记 |
四、网络财富频频人间蒸发 19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力主虚拟财产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2]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 [3]生态旅游资源法律规制研究[D]. 胡科翔. 重庆大学, 2018(04)
- [4]黄河流域道情戏研究[D]. 杨志敏. 福建师范大学, 2017(08)
- [5]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演化及处置研究[D]. 郝其宏. 中国矿业大学, 2016(03)
- [6]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D]. 张露. 湖南大学, 2015(03)
- [7]以“淑”为表征的传统女性教育合理性问题研究[D]. 关景媛. 东北师范大学, 2014(12)
- [8]冲突性环境事件中的传播与行动 ——以北京六里屯和广州番禺居民反建垃圾焚烧厂事件为例[D]. 尹瑛. 武汉大学, 2010(05)
- [9]没收财产刑研究[D]. 万志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10]营业转让制度研究[D]. 郭娅丽. 武汉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