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专业及所属学科门类、报考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婷[1](2020)在《西南联大的研究生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诞生于抗战烽火中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在离乱纷杂的环境下仍然保持着一流的教育水准、自由的学术风气及坚毅的民族精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赞誉其“物质上得不了,精神上了不得”。作为民国研究院所的中坚力量,西南联大继承和发扬了此前就颇具名望的清华、北大、南开三所高等学府的兴学传统,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特色,培育出了众多闻名中外的专家学者,为中华民族储存了抗战建国的力量。西南联大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不仅成为民国高级人才培育的典范,也为当今的高等教育提供了极富价值的案例参考。因此,本文以西南联大的研究生教育为研究对象,力求对其形成基础、管理体系及培养过程等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探究其特色和教育价值。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回溯西南联大研究生教育体系形成的背景。通过对组成西南联大的三所学校在合校前各自研究生教育的历史沿革和培养模式进行分析溯源,以对联大建校时研究生教育的背景有一个基础性的把握。第二,梳理西南联大研究生的管理体系。从组织结构、招考选拔、奖励资助体系、科研经费和留学交流等方面对西南联大的研究生管理情况作出系统的阐释,力求明晰研究生的组织管理情形。第三,剖析西南联大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在培养模式上,联大构成了联合一体下的院所独立培养体系,形成了以“教学科研型”为培养导向的学、教、研一体化培养模式;在课程与教学上,教师结合个人研究和前沿理论开设了数量不多但内容精深的课程,并将研究生参与学术报告、学术演讲及专题讨论作为主要教学方式,兼顾中、西学的研究方法;在学生的研究训练上,文、理、工、法、商各科结合着学科发展、国家需要和地域资源,形成了不同特色的方向;在师生互动上,教师与研究生建立了民主平等的关系,并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了学生热心真切的指导与关照。第四,阐述西南联大研究生的培养成效与教育局限。从研究生的毕业去向看,学生大都进入大学或研究所从事教育和科研工作,推动着学术理论和学科体系的发展,并养成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优秀的做人品质。虽然联大的研究生教育成绩斐然,但战争的环境、西方移植的教学模式,以及西南联大以本科为人才培养重心的教育取向,也使得当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受到了许多限制。最后,基于前文的分析,对西南联大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分析其教育颇具成效的原因,以为当前的研究生教育提供借鉴。
张和生[2](2013)在《高考公平问题的伦理审视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考关系到入学起点公平和教育资源、机会分配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独特的体制环境和文化语境中,高考已成为一个超越教育的社会密切关注的公共问题。本文从行政伦理的视角全面审视我国高考制度,运用理论与实证、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系统阐述高考公平价值的实质及其伦理规范,深入分析高考公平问题的现状及原因,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提出多元化高考改革模式及相关政策建议,力求回答高考改革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同时对高考公平性评价进行探索,为教育制度伦理评价提供实践范例。随着利益诉求和人才需求多元化,高考制度弊端日益突出。人们要求改革的呼声不断也争议不断,改革难以形成共识,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实践上的“折腾”,很大程度缘于对高考价值取向的偏差和盲目,尤其是对高考制度及其现象缺乏整体的人文关照。因此,有必要重新省察和规范高考的价值性、合理性。高考作为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人才选拔制度和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机制,不仅关系到入学起点公平和教育机会公平,还关系到社会的合理流动和分层。维护公平是高考制度演进的逻辑基点和核心价值取向,也是保证高考制度正当性、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这是本文的立论基础。本文在梳理社会公平理论特别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把握社会公平、教育公平、考试公平的社会实质及其价值规范,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对包括高考在内的考试制度的演进逻辑进行历史的考察,阐述高考公平的本质属性和政策内涵,即作为程序正义的高考制度是一种形式公平,基本要求包括机会分配的标准统一、合理,参考者的权利平等,考录程序公正、透明等。同时,从伦理视角对高考公平的价值原则、政策意义等进行深入探析,展望了基于公平取向的高考制度转型趋势,即从“为国选材”到“为民量才”的转变。高考公平问题贯穿于高考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主要表现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区域不公平、考生享有的权利不均等、高考各个环节出现各种不正当行为、竞争结果差异失衡等诸方面。本文从物质条件、制度体制、社会文化等方面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对其极大的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进行了伦理反思。在此基础上,对高考公平与效率的阶段性价值追求进行了理论探究,认为现阶段高考改革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并提出了推进高考公平的基本原则、改革策略、体制建构、政策设置和实施路径。最后,对检验高考改革绩效、保证高考决策科学化的高考制度公平性评价进行了探索和实证研究,提出了高考公平指数的概念及其测评指标体系,并以湖南为样本进行了试测。图16幅,表22个,参考文献217篇
黄于珍[3](2010)在《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及考核制度之比较》文中认为目的了解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及考核制度历史发展与现况;对比分析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不同模式的优点及不足之处;展望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的未来。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建议,供相关单位及人员继承、发展中医之参考。方法为达成研究目的,在历史研究法架构下,以文献探讨、文件分析、比较研究等方式作为数据搜集与汇整方式,将大陆和台湾可资比较之类别予以并排并相互比较,以探讨大陆与台湾中医师培养与考核制度异同点。结果1.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制度存在异同,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教学改革、教材、师资、学位授予、见实习基地等方面。2.大陆中医师培养存在师承教育和院校教育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在生源、教学内容、方法、效果方面存在差异,应将两种教学模式互相结合。3.台湾与大陆中医师考核制度存在异同,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报考资格、考试方式、科目及继续教育等方面。结论台湾中医药与大陆中医药同宗同脉,但长期的封闭使得两岸中医师培养及考核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台湾中医师的培养及中医师考试制度有其特殊背景和历史意义。随着中医药产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海峡两岸中医药文化交流的频繁,了解两岸中医师培养及考核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刘坤轮[4](2008)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越来越多的诉讼,都从宏观层面显示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了中国宏观景象中的逐步法制化。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好的方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的发展演变规律而言,这个发展方向是一直持续进行着的。与中国法制建设相应的,为这个进程输送人才的法学教育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法律人才严重匮乏的时代正在逐渐地离我们而去。不过,在越来越多的法学院、越来越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繁荣下,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方面却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而设计的衔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需求市场和法学教育两端均有所表现。对此,可以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进行细化考量,具体如下:从法律需求市场方面来看,这个问题有几个表现:西部法官、检察官等正规法律工作者出现断层,无法实现正常的人员更迭;有些城市和大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缺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全球化、城市化转型过程中,中国出现高级技术型法律人才短缺的现象;法律人才堆积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造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从法学教育方面来考量,当前的突出问题则是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无法顺利进入法律职业。造成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法学教育迅速发展过程中,一些硬件、软件条件并不能跟上的法学教育主体参与进来,从而对法学教育质量构成威胁,导致出现法学教育所培养的部分学生缺乏实践能力,无法迅速地融入社会,提供有效用的法律服务。而从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制度设计,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而言,初步实施之时,由于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估计不足,一元化的司法考试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须对西部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整个法律需求市场而言,司法考试遭受批评的原因,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体视野中“唯一”的法律工作者遴选制度。中国法律需求的满足却并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由经过司法考试遴选出来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而是需要多层次的法律人才。法律需求市场的未完全饱和法学教育专业毕业生难以顺利就业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也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制度设计所面临的挑战。而这个最宏观层面上的矛盾就是本文关注此问题的现实意义。本文力求在这个宏观矛盾之下,通过对具体问题的解析来寻找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适时、有效的衔接制度设计。本文整体上以社会进化理论为基本指导思想,以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切入视角研析展开。社会进化理论(或称社会达尔文主义)由孔德、斯宾塞创立。简单而言,斯宾塞的社会进化理论认为,社会越变越好。不过,这种社会进化的过程并不是单单线条的,而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总体、宏观、终极目的层次上,社会从野蛮、暴力、专制完成向和平、民主的进化。而在具体层面,这种进化又是渐进的。依照社会进化理论,既然社会是一个整体演进的过程,那么,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而言,也应当建构适应特定时代所需的制度。同时,适当的制度设计又不能脱离这个社会进步的总体趋势。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是朝着正规化的方向迈进的,即朝着国家认同层面的四个特征——正式性、规范性、专业性、程序性——以及社会认同程度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这个方向具体又通过法学教育、法律工作者和衔接制度三个层面的正规化来表征。法学教育的正规化可以从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进行验证即可。通过法学院系设立数量的发展变化,法学专业学生、教师数量的变化以及法学院系中法学专业师生比的发展变化等方面得到印证。法律工作者的正规化则可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和赤脚律师的准入、人数变化、学历结构,以及解决诉讼的比例变化等指标得到印证。而衔接制度的正规化可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准入制度的规范性、正式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程度不高,到一体化的严格要求方面得到印证,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制度由国家层面的控制到地方层面的控制方面得到印证。所有的这些变化都是根据跨时间的考量而得出的,这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这个发展趋势之下,演进的道路则是渐进的。本文正是在这种渐进的社会进化指导思想之下展开,以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切入视角进行的深度论证。这个切入视角主要取自朱景文教授在《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一文中的定义。朱景文教授认为,“在法制建设上也有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之分。它们的区别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与事实上加以确认和保护的习惯之间,在法院的判决和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之间,在大学法律教育和业余法律培训、普及法律常识的差别之间。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正式性,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第二,规范性,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第三,程序性,实体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如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司法考试、国家学位考试等等;第四,专业性,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他们是一个国家法制队伍的“正规军”。而法制建设的非正规化,则往往没有国家的正式承认,缺少权威性;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比较含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合而为一,流于自然;不需要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也无须进行专门的法律训练。法制建设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相比,无疑具有规则明确、对执法者偏袒的有效限制、科学化程度高,办事效率高等优点。但由于它不易掌握,专门化,往往使人产生神秘感;一般人对法言法语生疏,不容易接近;程序繁杂,当事人有时觉得在被别人操纵;有时一个极简单的事实,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再加上官僚主义作风,繁文缛节,一个案子很长时间不能结。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尽管正规化的法律制度有许多优点,但有时人们宁愿选择非正规化的形式解决问题。非正规化形式的最大缺点是法制化程度低,有时无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依情不依法”,往往以旧的道德、习俗作为依据,不是着眼于分清是非,而是“和稀泥”,但它毕竟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人们习以为常的解决争端的形式。”朱景文教授的论述之中对正规化特征的四点概括以及续展论述是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对正规化和非正规化各自具备的特征进行的延展,这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而言,也同样适用。大体而言,中国法制化的人才供给流程中,同样存在着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区分。法律职业的正规军对法律市场的完全占据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目标,是未来的可能方向。在当前中国转型时期,这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应当适时、适当地辅之以准正规、非正规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当前中国仍然存在着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的一个背景。同样,以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视角切入到法学教育,也可以看到法学教育在面对法律职业的要求时所采取的各种非正规化应对方式,多种办学层次的存在以及普法教育都是现阶段为弥补正规法学教育的力量不足所采取的手段。但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制度正规化发展方向之下,仍然存在着衔接不灵的问题。细化而言,在法学教育方面,主要表现在办学主体的不规范,分布的不均衡,法学教师配置的不均衡以及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向的不均衡等方面。而在现实的法律需求市场上,这个问题则以西部地区司法队伍短缺的实际情况表现出来:云南、宁夏、新疆、广西、青海、四川、陕西、甘肃等八个省级行政单位司法队伍断层的实例直接反映出了法律需求的西部问题。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受到限制、法学专业学生不愿从事基层工作的现实,以及赤脚律师在乡土社会的生态样式则又反映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人才短缺的现实状况。与西部司法队伍断层构成悖论的是,新疆、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学生对在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态度并不是否定,而是希望的!这个西部问题以及基层、乡土社会的法律人才需求问题要求对衔接制度进行关注。同时,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脱节的问题。如果需要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注法学教育的具体运作场域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当为之举。通过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北等五大地区法学院系的问卷分析而言,可以看到,当前法学教育的规训效果和实践能力的养成还存在许多欠缺之处。当前司法从业人员的遴选制度主要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个制度的价值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并且需要逐步地更加正规化。但是,由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中国国情的非均衡性估计并不充分,因而,西部正规法律职业的断层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是初步实行时对中国社会法律需求在地区、社会层级方面的多元样式照顾不够,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所有的问题,而不是采取一种渐进的、因时因地而宜的制度设计。在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与法官、检察官资格授予制度分立的情况下,西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流动的可能性较低,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限制流动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也采取了abc资格等级分类的应对措施,但事实效果表明仍然应对不足的。这是作为衔接制度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然而,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律需求而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咎:转型时期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类型是多样化的,这决定了要满足当前基层法律服务、乡土社会法律需求,仍然需要大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预期效果而言,“规则之治”应是首要的目标,而完全正规化的法律人之治,则不能操之过急。因而,对于为这些纠纷解决提供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而言,适度地鼓励、允许,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国家的控制则是当下为实现法治目标的诉求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对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在转型时期,既要关注法学教育外围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问题,也同样需要关注法学教育自身所要完成的与法律职业进行有效衔接的问题。虽然这个衔接的方向是正规化,但对于正规化的路径选择而言,则应当采取渐进的、因地制宜的模式。在当前政法部门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高潮已经过去的当今时代,法学教育应将自己的视界放在整个法律需求市场之中。关注包括基层在内的整个法律市场的满足,关注为西部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西部政法部门的可寻路径。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要充分考虑到各种非均衡情况的存在,既关注地区间的非均衡,也关注特定地区、特定社会空间法律需求市场中所存在的非均衡。当前,在完全正规化不可能的情况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应当采取一种多元的正规化进路,逐步实现社会纠纷在“法律阴影之下”的解决。要实现这个社会效果,那么,最佳的方式则莫过于“主体置换”。通过主体置换模式,首先实现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主体专业化的打造,并随着社会进步而采取不同的国家控制方式,实现“规则”对社会的“治”的效果,从而最终完成科学化的衔接。同时,在这个目标之下,要对法学教育、衔接制度等进行建构,使之与时代所需相适应。具体而言:对于法学教育:首先需要转变教育理念,尤其是对本科法学教育,现实地应对法律服务需求,将精英的建构建立在教育——实践——教育的互动过程之中。同时,法学教育主体的科层化、准入制度的完善、具体教学方法等方面都需要逐步的规范起来,完成法学教育自身的正规化。同时,必须认识到,当前,正规法学教育也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普法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可能继续存在。法学教育的正规化本身要按部就班地进行,采取渐进的路径。对于法律职业而言,转型中国所面临的法律需求的多元样式使得正规化的控制手段多元。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满足的社会法律需求样式并不完全相同,服务的人群也各具特征,因而控制的强度和方式也不应当是“一刀切”的。在特定时间空间中,允许、甚至鼓励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是有着必要性的。但是,国家需要对这部分法律工作者采取因职业、因地区而不同的态度,并通过主体置换的模式,最终实现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对于衔接制度,必须同时考虑到现实的法律需求与法学教育。要建构适应现实法律需求的多维的、均衡的衔接制度。这就要求衔接制度本身要对现实中所存在的地区、社会空间等进行充分的照顾。因时、因地、因行业而采取不同的衔接制度设计,从而最终完成法学教育对法律需求的非均衡、地区非均衡等特殊情况的均衡配置效果。有理由相信,通过对法学教育、衔接制度和法律职业的同时改造或改进,法学教育的正规化、法律职业的正规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正规化并不是实现不了的理想。
胡向东[5](2006)在《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文中提出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绵延几千年的的考试文化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一同开始了近代化的艰难转型。1862年近代学堂及学堂考试的创办,标志着以科举为代表的传统考试开始向近代考试转变。而1905年科举的废除和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则为中国传统考试的近代转型提供了必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当然,由于民国时期动荡复杂的时代背景和传统考试文化的影响等因素影响,这一时期的中国考试虽完成了近代化的制度重构,却并未完全实现真正的转型。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国时期考试制度转型的历史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延续1300年的科举考试制度,选拔官吏,沟通社会,统摄教育,奖学励才,也促使“学而优则仕”的儒家思想制度化,形成中国社会“官本位”传统,扼杀人才个性和创造性,并在中国民族文化心理中留下了“恋考情结”。这些传统考试文化的丰厚积淀,既为中国考试在近代的转型提供了传统文化资源,也成为其努力向近代考试演化过程中的沉重负担。对中国传统考试文化情有独钟的孙中山先生,批判继承了中国传统考试文化遗产,科学取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观念和方法,提出了独特的考试权独立学说,并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革命政府时期对实施文官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构划,为民国考试的转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制度蓝图。而戴季陶等人对孙中山考试思想的阐述和发展,又直接指导了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文官考试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民国考试制度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文官考试和教育考试的判然两分,本文在对民国考试转型的传统文化渊源和思想根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民国考试的制度构建为主线,分别对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和教育考试的制度演变、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述。就文官考试而言,经过北京政府、南京政府等几个历史时期的建设与发展,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考试体系、法规体系,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行政权之外,独立行使文官考试选拔、任用、考绩、奖惩等权力的专门考试和人事管理机构,并由此形成民国文官考试一整套组织机构体系,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文化在民国时期得到延续和发展。通过实施文官考试,选拔出了一批建设人才并进行了分发任用,为民国文官队伍输送了新鲜的成份。但是,由于政局动荡,战乱不断,国民党政权缺少必要的权威,各种派系势力对考试制度肆意破坏,以及传统用人思想的惯性影响,民国文官考试制度实施情况远未达到其制度设计的效果,通过考试选拔的文官数量十分有限,发挥的作用则更有限。相比较而言,民国教育考试的制度转型则要彻底得多。由于建立了近代学制,放宽了办学管制,考试权下移到学校,相对软弱的政府对教育界的思想箝制也力不从心,民国时期的教育特别是抗战前的教育发展很快,教育考试也随之得到很大发展,种类繁多,制度完备,在考试理念与技术方法方面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中学毕业会考、学业竞试等统一考试制度的创建,在合理继承传统考试文化基础上,更使中国考试文化在民国时期有了一
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专业及所属学科门类、报考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专业及所属学科门类、报考资格(论文提纲范文)
(1)西南联大的研究生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历史认识的需要 |
(二)现实改革的需要 |
二、文献综述 |
(一)文献资料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价值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价值 |
四、核心概念 |
(一)研究生教育 |
(二)研究生培养模式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西南联大研究生教育形成的基础 |
第一节 抗战前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发展 |
一、清朝末期研究生教育的萌芽 |
二、民国初年研究生教育的起步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 |
第二节 西南联大建校前三校的研究生教育 |
一、国立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 |
二、国立清华大学的研究生教育 |
三、私立南开大学的研究生教育 |
四、三校培养模式的特点小结 |
第二章 西南联大的研究生管理体系 |
第一节 三足分立的教育组织机构 |
第二节 严格要求的学生招考选拔 |
一、高标准的专业分组招生考试 |
二、高质量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源 |
第三节 鼓励研学的奖励资助体系 |
第四节 政府与社会的科研经费支持 |
第五节 公费择优的留学交流管理 |
第三章 西南联大的研究生培养过程 |
第一节 培养模式 |
一、联大一体下的各院所独立培养体系 |
二、以科研为导向的“学、教、研”一体模式 |
第二节 课程教学 |
一、各专业教师自定开设的课程科目 |
二、联系前沿并融汇西学的教学内容 |
三、由通至专且本硕衔接的课程体系 |
四、重视学术讨论和报告的教学方式 |
五、欧美教材与外语授课的普遍应用 |
第三节 科学研究 |
一、注重国学文化的文科 |
二、因时制宜的理、工科 |
三、结合社会实际的法科 |
四、联系战时经济的商科 |
第四节 师生互动 |
一、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
二、严谨求真的学术指导 |
三、热心真切的人生关照 |
四、学术救国的价值追求 |
第四章 西南联大的研究生培养成效与局限 |
第一节 学生毕业及三校复员 |
一、研究生的毕业或离校去向 |
二、联大解散后三校研究生教育体系的恢复 |
第二节 教育成效 |
一、推进学术理论的深化与创造 |
二、引领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
三、塑造学子的治学方向与品质 |
第三节 教育局限 |
一、战争环境对科研条件的约束 |
二、西方教学模式的移植缺陷 |
三、有限的研究生培养规模 |
第五章 西南联大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总结 |
第一节 科研为主与精化课程的教研体系 |
第二节 自由包容与多元导引的教学理念 |
第三节 融会中西与紧跟前沿的国际化教育 |
第四节 联系国情与结合地域的研究训练 |
第五节 德学并重与言传身教的教师指导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高考公平问题的伦理审视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0.1 由“高考存废之争”引发的思考 |
0.2 研究高考公平性问题:寻求高考改革难题破解之道 |
0.2.1 研究主题 |
0.2.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研究现状的反思与研究维度 |
0.3.2 研究框架安排与方法 |
1 社会公平的理论基础与伦理规范 |
1.1 公平的概念、内涵与实质 |
1.1.1 关于公平的概念 |
1.1.2 公平的涵义与实质 |
1.2 社会公平的理论探源 |
1.2.1 古希腊正义观和中国儒家公平观:社会公平的思想源泉 |
1.2.2 罗尔斯正义论对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超越:社会公平的现代逻辑 |
1.2.3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对社群主义思潮的反思:社会公平的当代启示 |
1.3 社会公平的伦理规范及其实践 |
1.3.1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基本内容与规范要求 |
1.3.2 社会公平在我国的实现:走向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
1.3.3 公平正义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实践:作为社会公平基石的教育公平 |
2 考试公平的历史逻辑与伦理维度 |
2.1 维护公平:考试制度演进的逻辑基点 |
2.1.1 考试起源与考试制度的形成 |
2.1.2 从科举到高考的历史演进 |
2.2 考试的本质及基本特性 |
2.2.1 考试的社会性——以人为主、客体的社会活动 |
2.2.2 考试的竞争性——制度化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 |
2.2.3 考试的技术性——鉴定人的身心素质的测量与评价技术 |
2.3 考试的德性价值 |
2.3.1 考试的个人德性:提供平等的晋升渠道 |
2.3.2 考试的政治德性:为国选材 |
2.3.3 考试的社会德性: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
2.3.4 考试的文化德性:引导和传递正价值、正能量 |
2.4 考试公平的实质与伦理维度 |
2.4.1 作为一种制度的伦理 |
2.4.2 作为一种技术的伦理 |
2.4.3 作为一种文化的伦理 |
3 教育公正诉求下的高考公平观 |
3.1 社会转型凸显教育价值的冲突 |
3.1.1 是功利主义还是人本主义 |
3.1.2 是追求“私益”还是坚持“公益” |
3.1.3 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第一 |
3.2 教育本质问题探讨的伦理视角 |
3.2.1 “钱学森之问”的实质是教育本质问题 |
3.2.2 中国教育思想史:一部探究教育本质问题的历史 |
3.2.3 重新定位教育:作为关乎国民幸福的公益事业 |
3.3 新时期的教育诉求与教育制度公正 |
3.3.1 需求与期望:高质量、多样化的公平教育 |
3.3.2 公正的制度安排:教育公平的根本路径与保障 |
3.4 作为程序正义的高考制度 |
3.4.1 高考的概念及社会实质 |
3.4.2 高考的社会功能及其公正原则 |
3.5 高考公平观及其制度转型趋向 |
3.5.1 高考公平的价值属性:基于机会平等的形式公平 |
3.5.2 政策涵义与现实意义:维护竞争起点公平和程序公正 |
3.5.3 以公平为基点的高考制度转型:从为国选材到为民量才 |
4 高考公平问题的深度探析与伦理反思 |
4.1 高考公平问题的历史观照 |
4.1.1 古代科举考试的公平问题 |
4.1.2 民国时期学校考试的公平问题 |
4.2 高考公平问题的现实观察 |
4.2.1 竞争机会分配的区域不公 |
4.2.2 竞争主体享有的权利不等 |
4.2.3 竞争过程出现的行为失范 |
4.2.4 竞争结果产生的差异失衡 |
4.3 影响高考公平性的根源及伦理反思 |
4.3.1 非均衡发展:影响高考公平的物质根源 |
4.3.2 体制性矛盾:影响高考公平的制度根源 |
4.3.3 价值的异化:影响高考公平的伦理根源 |
5 高考改革之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抉择 |
5.1 高考公平与效率论争的胶着 |
5.1.1 存废之争 |
5.1.2 统独之争 |
5.1.3 高考功能之争 |
5.1.4 高考公平取向之争 |
5.2 高考改革价值取向的现实困惑 |
5.2.1 维护公众利益与照顾特殊群体利益的矛盾 |
5.2.2 扩大自主与公正选才的矛盾 |
5.2.3 多元化改革与加重学生负担的矛盾 |
5.2.4 考试设计的公平性与科学性的矛盾 |
5.3 高考改革价值取向的应然追求 |
5.3.1 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统一:高考改革的永恒主题和内在动力 |
5.3.2 从“至公”到“兼顾”:高考价值取向的阶段性追求 |
5.3.3 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把握:高考改革的使命、基本取向与原则 |
6 促进高考公平的实践向度与改革路径 |
6.1 高考公平性建设的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
6.1.1 高考公平性建设:作为—项“新公共治理”的实践 |
6.1.2 制度与技术并重:境外大学入学考试公平性建设的经验借鉴 |
6.2 高考改革的民众诉求与策略把握 |
6.2.1 既期待改革又担忧公平:基于调查样本的分析 |
6.2.2 把准体制之“结”: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 |
6.3 促进高考公平的体制建构及其路径选择 |
6.3.1 体制转轨:由全能式集权管制向社会化公共服务转变 |
6.3.2 制度创新:由单一的考试选拔向多元化考选体系转变 |
6.3.3 政策配套:由垄断式利益分割向民主化利益分配转变 |
6.3.4 环境建构:由功利式速成教育向生态化人才培养转变 |
7 高考公平性评价体系建构与实证研究 |
7.1 高考公平性评价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7.1.1 制度伦理评价实证化:从价值评价到决策科学化 |
7.1.2 高考公平性评价:高考改革的监测评估与反馈 |
7.1.3 评价的拓展与延伸:—种教育公共政策评价的范式 |
7.2 高考公平性评价体系的建构 |
7.2.1 评价体制:“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 |
7.2.2 评价模式:高考公平指数测评指标体系的建构及其内涵 |
7.2.3 评价及其结果的应用:决策咨询与修正、绩效评估 |
7.3 湖南高考公平指数试测及其评价 |
7.3.1 资料与方法:民意测评+专家评价 |
7.3.2 测评实施及结果:湖南高考公平指数处于良好水平 |
7.3.3 问卷调查定性分析:对湖南高考公平指数的逻辑校验 |
7.3.4 结论分析与建议:湖南高考公平指数尚有提升空间 |
7.3.5 实证研究的评估与反思:走向科学化、专业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及考核制度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研究部分 |
第一节 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步骤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一、台湾与大陆中医发展简史 |
二、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模式 |
三、台湾与大陆中医师考核制度 |
第二章 讨论 |
一、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制度比较 |
二、大陆中医师不同培养模式比较 |
三、台湾与大陆中医师考核制度比较 |
第三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正规化道路上的问题 |
绪论:写在题前 |
0.1 选题背景 |
0.2 自身与外围: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0.2.1 理论意义 |
0.2.2 实践意义 |
0.2.3 小结 |
0.3 基本理论假设与研究方法 |
0.3.1 社会进化理论 |
0.3.2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进路 |
0.4 研究方法 |
0.5 全文体例与各章内容 |
第1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演进过程中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1 法学教育:作为主流的进步 |
1.2 从法学教育到法律职业:法律工作者考量 |
1.2.1 审判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2 检察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3 律师行业的专业化与正规化 |
1.2.4 公证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5 司法所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
1.2.6 调解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7 赤脚律师 |
1.2.8 小结 |
第2章 正规化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
2.1 基层法律服务见闻 |
2.1.1 缘起与经过 |
2.1.2 法律服务市场的交叉与分层 |
2.2 未来职业预期: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问卷分析 |
2.3 外患:市场与市场之外 |
2.3.1 市场的多层次 |
2.3.2 市场之外:嵌入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 |
2.3.3 正规化VS规模化 |
2.4 内忧 |
2.4.1 法学教育办学主体不均衡 |
2.4.2 法学教育师资的不均衡 |
2.4.3 法学教育毕业生走向不均衡 |
2.4.4 小结 |
第3章 西部问题与衔接制度考量 |
3.1 西部正规法律工作者断层与西部法学院系毕业生就业愿望考察 |
3.1.1 审判人员的缺乏 |
3.1.2 检察人员的缺乏 |
3.1.3 西部律师短缺的问题由来已久 |
3.1.4 小结 |
3.2 西部法学院学生对未来职业预期的考察 |
3.3 衔接制度:基于司法考试遴选机制的考量 |
3.3.1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制度 |
3.3.2 司法考试实际运作层面的时间与空间考量 |
3.3.3 司法考试制度“局限性”的考量 |
3.3.4 司法考试现状之成因:“唯一”与“均衡” |
第4章 问题的另一端:法学教育的运作场域考察 |
4.1 正规维度内的比较 |
4.1.1 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
4.1.2 与法学教师之外的法律职业人接触程度 |
4.1.3 未来职业的现实欲度分析 |
4.1.4 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
4.1.5 小结 |
4.2 非正规法学教育 |
4.2.1 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
4.2.2 与法学教师之外法律职业人接触频度 |
4.2.3 未来职业的现实欲度比较 |
4.2.4 对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
4.2.5 未来职业的二元选择 |
4.3 两种层次的比较:从本科到硕士 |
4.4 小结 |
第5章:正规化的多元路径:一种“替代性”的正规化选择 |
5.1 问题的总结 |
5.2 法律服务市场的正规化 |
5.2.1 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的可能性:基于个案的分析 |
5.2.2 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可能性的事实支撑:宏观视角 |
5.2.3 当前非正规化的“症结”分析 |
5.2.4 对策:调控以及正规化的多元路径 |
5.3 对不均衡的抗衡:一种临时的设想 |
5.3.1 法学教育产品供给的多维性:宏观不均衡的应对 |
5.3.2 地域不均衡以及对策 |
5.4 法学教育对需求的应对 |
5.4.1 法科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正规化走向 |
5.4.2 法学教育内部的科层 |
5.5 |
5.5.1 多维之“节” |
5.5.2 精英之“节” |
5.6 结语:渐进的主体置换模式 |
附录 |
附录部分说明 |
附录 1 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2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
附录 3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调查问卷 |
附录 4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系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5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6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
附录 7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8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1 题问卷) |
附录 9 新疆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3 题卷) |
附录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调查问卷 |
附录 1-1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问卷统计表 |
附录 2-1 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3-1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4-1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5-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6-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7-1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8-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1 题卷) |
附录 9-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3 题卷) |
附录 10-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1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调查问卷答案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术史的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和论域界定 |
第一章 考试制度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历史文化渊源 |
第一节 科举承载的功能及其面临的冲击 |
一、科举制度的功能和效应 |
二、科举面临的危机 |
第二节 科举自身的僵化 |
一、考试科目:由多样到单一 |
二、考试标准:从“衡人”到“衡文” |
三、考试内容:自文学到经文 |
四、考试目的与方法:追求公平与反噬自身 |
五、考试风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
第三节 对科举的补苴改废和学堂考试、留学考试的兴起 |
一、晚清科举的改革与停废 |
二、洋务派学堂考试的探索与兴起 |
三、新式学堂考试 |
四、留学考试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章 民国考试制度文化创新发展的思想基础 |
第一节 近代社会人才观与考试观的演变 |
一、科举时代的人才观 |
二、科举的考试观 |
三、近代人才观的转变 |
四、近代科举考试观的嫂变 |
五、民国时期考试观念和理论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孙中山的考试思想及其影响 |
一、孙中山的考试思想 |
二、孙中山考试思想的历史成因 |
三、孙中山考试思想的深远影响 |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广州革命政府时期文官考试的初步探索 |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二、广州大元帅府时期 |
第四节 戴季陶的考试思想述论 |
一、民国考试制度的构划者和实践者 |
二、戴季陶的考试思想 |
三、戴季陶与民国考试制度的实施 |
第三章 民国文官考试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文官考试制度的构建 |
一、确立文官考试制度框架 |
二、外交领事官和司法官考试的“独立” |
三、知事试验 |
第二节 考试院与文官考试法规体系的创建 |
一、考试院的创建及其职能 |
二、考试法规体系的建设与演变 |
三、文官考试任用的主要办法 |
第三节 文官考试制度的实施 |
一、任命人员考试的举办情况 |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的实施 |
三、公职候选人考试的推行与废止 |
四、文官考试的分发任用 |
第四节 文官考试的考试学分析 |
一、考试科目与标准 |
二、考试内容的更易 |
三、难度 |
四、题型 |
第四章 民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演变与革创 |
第一节 教育考试制度框架的确立与考试权的移易 |
一、民初新教育宗旨的厘订与考试制度的建立 |
二、考试权的下移与上收 |
第二节 学校校内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校内考试 |
二、南京政府时期的校内考试管理 |
三、学位制考试的创立 |
第三节 入学招生考试的演变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入学招生考试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校入学招生考试 |
第四节 毕业会考和学业竞试的实验 |
一、会考制度实施的背景 |
二、会考制度的流变 |
三、会考的积极影响和消极作用 |
四、学业竞试的创办 |
第五节 留学考试的发展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留学考试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留学考试 |
三、自费留学考试的创办 |
第五章 民国考试制度转型和重构的特征与启示 |
第一节 民国考试制度转型的社会因素 |
一、民初社会经济转型对人才选拔机制的呼唤 |
二、民初的“国家危机”亟需恢复文官政治 |
三、近代城市变革与职业发展要求重建社会分流机制 |
四、教育发展和知识阶层自我实现的需求 |
第二节 民国考试制度转型的内在动因 |
一、传统考试文化和民族恋考心理的潜在影响 |
二、对考试认识的理性回归 |
三、考试体制的变革 |
第三节 民国考试文化的特色分析 |
一、守本开新——民国考试中的文化融合 |
二、立法行考——民国考试的法制化努力 |
三、党化军治,派系干扰——民国考试的人治特色 |
第四节 民国考试转型的历史评价 |
一、民国考试制度转型的主要成就 |
二、民国考试制度转型的历史局限 |
结语 制度转型与考试文化建设 |
一、考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 |
二、考试制度需要与之相宜的运行环境 |
三、加强考试科学化建设,防止放大考试功能,尊重考试发展规律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专业及所属学科门类、报考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 [1]西南联大的研究生教育研究[D]. 张玉婷. 云南师范大学, 2020(12)
- [2]高考公平问题的伦理审视与实证研究[D]. 张和生. 中南大学, 2013(03)
- [3]台湾与大陆中医师培养及考核制度之比较[D]. 黄于珍.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0(10)
-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D]. 刘坤轮. 中国人民大学, 2008(03)
- [5]民国时期中国考试制度的转型与重构[D]. 胡向东. 华中师范大学,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