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竟是16麻袋硬币(论文文献综述)
陈秀红[1](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指出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庹梦婷[2](2019)在《渔场社会与湖泊生态 ——乌伦古湖地方渔场的个案》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新疆福海地方渔场这个“小社会”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的关系及其变迁做了民族志式的描述。这个“小社会”流淌着渔场职工的记忆,承载着他们的生活。人们生活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层面总是与乌伦古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总是不断对乌伦古湖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渔场社会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的关系经历了多阶段的持续变迁,其主要动因源自于渔场的体制及其变革,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渔场人在生产生活方式上的策略性行动。本论文以渔场的生命史为主线,以生命周期中人们行为抉择为分析焦点,用民族志的手法去记录、呈现过去几十年渔场社会与湖泊生态关系的变迁。论文的第一章介绍了本项研究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等内容。从第二章开始以福海地方渔场的历史为主线,对体制、人口规模与结构、资源利用方式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变迁的复杂关系做了较为细致的人类学描述。同时交代了地方渔场社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条件、人口与民族结构以及地方渔场的历史概况。在第三章中主要对渔场人的进入及其早期生活状态进行描述,以此来分析渔场社会发育和生成的过程。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支边青年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人口再生产模式,由此呈现渔场的发展图景。第五章叙述了地方渔场的体制发展历程,以关键性事件为线索呈现国家制度、政策变化等因素对渔场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对职工生活带来的变化。第六章介绍了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赫勒社区的居民是如何调适自我找寻生存与发展之路。第七章围绕着灾害、湿地建设等关键性事件,描述了赫勒社区的变化以及当地居民的生活状态,主要运用个案将该社区发展、人群与湖泊生态环境的复杂动态关系呈现出来。论文结论部分对渔场社会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的关系及其变迁机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论文发现,渔场社会的生成与发展、渔场人的生产生活始终与乌伦古湖的生态环境相生相伴,彼此影响,相互构建,相互强化。渔场社会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的关系又始终嵌入于国家与区域的社会大变革之中,渔场人在变革时代与社会情境中的决策和行为则不断推动关系的变迁。本论文的个案揭示出,地方社会与生态环境关系的故事总是“既在地方之内,又在地方之外”。生态人类学家既应在大社会的纵横脉络中书写特定地方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精彩故事,又应通过“地方”来呈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蔺妍[3](2017)在《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运输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货物贸易的要求,货物多式联运应运而生并持续发展。《鹿特丹规则》将调整范围扩大到“海运+其他”的“门到门”货物多式联运,各国开始关注并加大货物多式联运尤其是含海运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力度。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海商法》及其他单式运输方式立法中,难以适应我国“海运强国”、“一带一路”的全局发展战略,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基于此,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借鉴国际社会、外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展开全面性、系统性研究。本文除了引言、结论、附录外,共分为六章。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客观分析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在理清研究思路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一章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并介绍其发展现状。笔者从“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等方面入手,确定了货物多式联运是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中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组合。明确了以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运输工具的转换或者不同种类运输工具介入作为判断“多式”的标准;将货物多式联运与“综合运输”、“物流”、“联营运输”等概念进行了比较,突出这种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并以“海铁联运”、“陆桥运输”、“海空联运”、“陆空联运”等主要联运方式为主线,介绍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及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发展现状。第二章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确立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单独立法模式。笔者通过区分广义立法模式及狭义立法模式,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目的性、构造性、动态性和整体性。通过货物多式联运的域外立法例分析,指出了对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选择受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多式联运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通过介绍我国学者对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提出了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的主张,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以下简称《货物多式联运法》)。建议该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提案,包含货物多式联运中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主张修改完善已有法律,并逐步推进相关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第三章论证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从五个方面阐述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即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可以顺应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符合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国际发展趋势,可以促进我国综合运输法律体系建设,解决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弥补现有法律漏洞。同时指出了以“法律形式”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即这种形式符合我国立法权限的运行趋势,能有效避免法律效力上的冲突,可以包含具有私法属性的货物多式联运主要法律制度,并切合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笔者还指出,《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政策的支持,“大部制改革”的推进以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提供了可行性。第四章明确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性质。笔者运用公法/私法界分理论,分析了货物多式联运领域的公法与私法界分。提出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时效制度等,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这些制度作为《货物多式联运法》中的主要制度,决定了该法的私法性质。也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准入制度、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管理及处罚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公法性质,由行政立法机关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加以规范。第五章确立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地位。笔者明确指出《货物多式联运法》中未涉及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一般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多式联运法》的“网状责任制”下,《海商法》及其他单式运输方式立法作为区段运输立法,在满足条件时会被适用。《合同法》、《海商法》未来的修改趋势中,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规定要尽量与《货物多式联运法》保持一致。对域外立法的选择,适用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六章重点研究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一,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范围。即起运地或目的地有一个在我国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无论多式联运中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是否包含水路运输。第二,明确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建议引入《鹿特丹规则》中履约方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外,直接或者间接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监督或者控制下,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卸载或者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第三,完善了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借鉴《鹿特丹规则》中的“最小网状责任制”,确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制适用“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但区段法律的适用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明确了经营人责任基础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了免责事项及举证责任;明确了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掌管货物的期间”。明确了经营人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及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界定了迟延交付的情形;依据多式联运是否包含水路运输,确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不同的标准。规定了迟延交付导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制以及赔偿总额限制。第四,完善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提出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凭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正本交付货物,适用“无单放货”的规定。第五,确立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指出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不适用“网状责任制”,借鉴我国《民法总则》,统一规定不同区段运输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及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履约方的追偿时效。通过以上章节的论述,笔者进行了法律条文设计,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建议稿),作为附录,供我国立法部门参考借鉴。期待本文的研究成果能推动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完善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货物多式联运市场可持续发展,并为尽快实现我国“海运强国”、“一带一路”的全局发展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邓峰[4](2017)在《劳动债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劳动债权这一基本范畴,学界尚未进行理论证成。故就其概念、权利构成、定性、定位(逻辑体系结构)、主体要素、内容、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法理研究,探明其深层机理,有利于劳动债权的实现与救济。当下中国学界,将劳动债权概念局限于破产程序,间接否认了更为广泛普遍的其他情形下的劳动者财产性权利的债权属性,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导致不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有碍于劳动者财产权益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依然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关系本质上仍为契约关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仍为债权,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特殊价值,又与普通民事债权有所差异,故而有必要将之特殊化、类型化和体系化,此即劳动债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具有天然的人身性、弱势性、生存权属性、不可抵销性、即时支付性和社会权属性。劳动债权的内容包括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其中工资性债权包括工资谈判权、工资支付请求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受领保持权、工资支配权、工资救济权;社会保险性债权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包括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来看,权利主体是劳动法上的狭义劳动者,义务主体包括直接义务主体和间接义务主体;国家对劳动债权的保障承担着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工资性劳动待遇、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以及补偿性劳动待遇等。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包括劳动债权在人权体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和劳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内部体系结构主要是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的依次价值排序。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既要考虑其债权属性需按债权的一般原理处理,又要照顾其人身性和社会权属性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其保护构架应以倾斜性保护原则、强制性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三大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协调组成立体保护体系。鉴于三大法域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手段都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在私法领域,我国民法没有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公司法对劳动债权关注不够,企业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清偿顺序以及劳动债权人的程序权利规定欠妥;在公法领域,宪法没有对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行政监察存在队伍力量薄弱、执法强制手段有限、甚至消极执法、监察与仲裁受案范围重叠等问题,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严苛,“恶意欠薪”入罪认定难度较大,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在社会法领域则存在“工资”未能准确界定,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善,劳动债权的工会保护需加强,劳动债权争议的仲裁时效制度需完善,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应当优化等问题。因此,在整体构建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律构架之基础上,通过三大法域不同法律部门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把劳动债权之保护具体落实到细处,是劳动债权保护的必由之路:如在私法领域,民法上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确立,公司法中治理与分配制度的完善,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优化,劳动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保护;在公法领域,宪法对于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明确规定,行政法中的劳动监察制度的改进,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和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罪、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罪的增设等;在社会法领域,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准确表述,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的优化等,均应遵循劳动债权的本质属性而递次展开。
朱颂[5](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提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董加伟[6](2015)在《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文中提出海洋是大自然赋予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共有共享之“公共用物”。从最早有记录的历史起,人类就开始了探索海洋的冒险历程和开发海洋的文明征程,传统渔民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先驱,这一特殊群体沿海而居,以渔为生,在繁衍生息、世代更替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耕海牧渔的独特生活方式,其利用邻近海域谋生的“习惯性”或日“世袭性”权利得到了周围生活共同体的尊重、国际习惯法的承认和多数沿海国国内法及国家间双边协定的确认,但我国海洋与渔业相关立法对传统渔民用海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也没有采取类似渔业权渔业的制度安排,对生计渔业和商业渔业作出区别性规定,致使传统渔民用海权处于一种“准法定权利”的尴尬状态。随着陆地资源、环境、人口问题的日益严峻,人类将发展的视野转向了浩瀚而脆弱的海洋,海洋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日渐显现。海洋具有资源多样性和功能多宜性等特征,资源多样性决定了海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功能多宜性则意味着各种用海权之间的并存可能。在物权法的范畴内,一物之上不能并存同种类的物权,但在海洋开发领域,在海洋这一特殊“公共用物”之上各种用海权利的交叉并存却属于常态。囿于法律地位的弱化和法律效力的模糊,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与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和公益征用、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关系作了深入辨析;后三章可称为权利保障论,全面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实践困境及其突围路径,深入探讨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密切相关的行政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就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立法保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分别对渔业权、海域使用权、传统渔民及其用海权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归纳,在梳理传统渔民用海权发展脉络和评析现有学说的基础上,主要从公法学的视角,深入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独立性、财产性、人身性和人权性特征,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并就其类型、权利内容和法律效力等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二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分别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不同海域的产生演进、边界范围和法律性质进行了叙评,进而就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上述不同海域的存废、类型和特点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对专属经济区之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存在进行了证成。第三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混同进行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重点从制度层面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冲突协调对策。第四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公益侵害困境、国家义务困境、海难救助困境等四种困境进行了细致分析,归纳了各种困境的外在表现,揭示了其内在原因,进而从立法、政策、执法、司法等不同角度就困境突围路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第五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在分析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之后,对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作了探讨论述,并从实践角度着眼,分别对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作了深入探析。第六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系统梳理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的立法现状,重点从概念界定、性质归属、权利流转、法律效力等方面就相关法条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和传统渔民的生活状态,提出了加强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的立法建议稿,并就立法建议的重要内容作了阐释说明。
付用现[7](2015)在《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主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对于残疾弱势群体关注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人类自身文明变化的进程。以文学的方式来传达残疾人生存的价值,则显示了文学之于人性本真的褒扬。中国当代小说对于残疾人的关注视野有了较大的开拓,对于残疾叙事的主题进行系统化梳理与论述是本论文研究的中心。论文首先对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叙事语境的特点与创作主体的身份意识关系进行论述。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叙事语境呈现一种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具体体现在人物叙事由边缘配角向中心主角叙事转变,情感关注由单一的同情向多元的复合情感叙事变换,叙事方式由单一的平面化叙事向多元融合的立体化叙事转换,接受阐释则由单一的审美解读转向多元的综合诠释。而创作主体在身份意识的关系上则显示为认同与背离的矛盾特征,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主题研究基础。在此基础上,论文重点梳理分析了残疾叙事的四个主题内涵。一是孤独体验的主题内涵。孤独体验对残疾人而言,其感受是独特的。在中国当代小说的残疾叙事中,这一主题内涵主要体现在因尊严遮蔽的自卑而导致的内心封闭式的孤独体验,因生存本能的需求而招致的社会排斥式的孤独体验,以及因健全人的优越感而造成的强势压迫式的孤独体验等三个方面。二是道德探寻的主题内涵。当代小说将道德伦理的善恶符码分别施予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以道德隐喻以及义利观的现实选择的方式来表现现实社会中人们对于文明进化的真实探寻,残疾人现实的弱势性从道德评判的角度折射了健全人同情与歧视的矛盾心态。三是情爱平等的主题内涵。残疾人由于身体上的缺陷,在基本的性爱需求、两情相悦的情爱结合以及他们在实现社会延续中所组建起来的婚姻家庭等方面经常会招致不公平的对待。但他们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分子,他们一样也需要性爱与情爱的滋润,而且也需要享受婚姻家庭的温暖,养育后代,颐享天年。当代小说对这一主题的深入挖掘为文学的人性化关怀提供较好的案例。四是苦难救赎的主题内涵。残疾人面对现实的困难是直接的,也是无法抗争的,但在他们内心深处的精神苦难却更加沉重。当代小说在叙述残疾人如何在现实苦难中拯救自我并从精神苦难中得到救赎方面,显示东方文化特有的宗教信仰与爱的救赎方式。通过对残疾叙事的四个主题内涵的解析,论文最后以残疾叙事的文化诗学、隐喻诗学以及比较诗学的总结来凝炼此论题的诗学价值意义。
袁维勤[8](2012)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是一种“文明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应对这种“文明病”的药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而根据联合国的规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这个国家就步入了老龄社会,可见我国已经处于老龄社会了。并且,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形势比较严峻。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而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可见,我国的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让人不寒而栗,在此背景下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的要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前提是政府应当供给养老服务。而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条件要从个人、家庭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在神权时代和君权时代,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现象也常常出现,但这一般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老人的权利,而只是统治者的仁爱、尊老爱老的表现,除非像伊丽莎白一世一般以《济贫法》这种法律形式确认老人的利益需求是受法律保护的。在人民主权制度下,老人的利益则获得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二战之后掀起的保障人权运动之下,人权保障诉求获得了国际支持,当然,分别以美、苏为代表的两大阵营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的理解是有分歧的,典型的就是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互不承认。在政府供给养老服务问题上,除了涉及对个人、家庭和政府之间在责任上的排序、分工,还必须处理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与协调。这些责任的划分不仅仅是经费问题,还事关价值,如遵循父爱主义还是尊重自由价值、是要诺齐克的自由价值还是要罗尔斯的自由价值或者两者的折中,同时还要考虑不同层级政府、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公平负担,此时还要考虑老人在年老之前对哪个地方的贡献大,也就是尽量贯彻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而这些关系如果一时理不顺,则应以保障老人人权为原则优先处理老人的合理需求。在厘清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条件之后就是选择如何供给养老服务的问题。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具有政府亲自供给养老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让它只掌舵不划桨,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做好自己的“本份”即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控制养老服务的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有利于公众参与行政事务(政府供给养老服务),促进行政民主化。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它得到了老人及其家属、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公众的一致赞许。如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虽然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时间并不长,2004年才在我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始尝试,但是几年时间这种政府出钱与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人员出力的公私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新模式已经在我国蔚然成风。关于政府为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当今美国、澳大利亚、捷克、英国、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关于为谁购买养老服务的资格问题上主要设置了自理能力、经济能力、社会需求、孤寡空巢、年龄、职业、是否“归国”侨民、贡献、实际居住、边远地区、乡村地区(优待)、乡村地区(被排斥)、土着等资格限制,这些限制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值得研究。本文认为,从严格的救济性行政给付角度看,我国政府只宜对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同时缺乏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这符合养老服务的本质属性,即为因自理能力欠缺而需要他人提供养老服务而无经济能力购买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服务。这样,最节省政府的经费,同时又解决了确实需要政府援手的老人的需要,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当下国情。毕竟我国“未富先老”,根据中国科学院《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而如前所述,老龄化程度又非常高。如果不严格控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的范围,财政可能就会沦为“养老财政”了,而其它财政又不能削减,结局只能是财政体系崩塌。因此,应从严控制埋伏买单的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并且,我国目前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政府财政能力差别巨大,有些东部一个县级市的财政能力就能抵得上西部某个省的财政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全国性基准应当是最低标准,是兜底标准,各地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方财政实力,提高标准,放宽其本地购买的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限制,但是有关费用应当本地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全国性规范,应当保证“雪中送炭”,地方性规范则可以在此基础上“锦上添花”。在确定了为哪些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之后就是确定政府购买什么养老服务即政府养老服务的内容问题。我国政府确定购买的养老服务的内容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第一,该养老服务内容对于老人正常生活的重要性、紧急性。第二,符合政府财力供给能力。否则,政府不堪重负。第三,政府买单的养老服务对象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公平问题。从政府经济开支来说,政府有限的经济资源要做的事情除了养老服务之外还有教育、医疗卫生、治理污染、治安、国防、交通等诸多项目,如果在养老服务上过多投入,就意味着其它项目的减少,也意味着相应老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其他人得到的更少。从政府经济来源来说,主要依靠税收,倘若政府买单的养老服务的内容更广,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政府经济资源,在保证其它项目支出不便的情况下就要“开源”,就要向纳税人更多的征税。第四,政府是否适合介入。毕竟,有些事情是“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在政府内部需要对养老服务供给责任进行分工。在纵向政府之间“出力”的责任宜由乡镇街道在区县政府指导下承担,而上级政府不适合“出力”。在纵向政府之间“出钱”的责任宜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基金的“保底”责任,解决“雪中送炭”问题;其余政府可以结合自身财力“锦上添花”。横向政府之间“出力”的责任原则上宜由老人实际居住地政府承担。横向政府之间“出钱”的责任,除了应由中央政府拨付的资金外,各省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人权保障原则、老人与特定地方之间的付出与回报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政府之间的公平分担原则。特别地,本文提出最应该承担义务的省级政府是老人的“长期工作地”而非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政府,这是首创。老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尤其重要。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应注重保护老人的个人隐私。《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十四条专门规定“老年人在居住于任何住宿、疗养或治疗院时应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可见“隐私”问题是联合国层面对老人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就养老服务的内容而言,生活照料服务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身体接触,而且洗脚、擦背、穿衣、脱衣等有时会使老人觉得完全暴露在服务人员中的眼里,会触及老人的生理、身体隐私。如果是居家服务,服务人员还可能了解到老人家人的隐私。如果算上精神慰藉服务,那就会触及更多的隐私了。就老人获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之前接受关于自己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调查而言,老人的自理能力的确定必然需要检查其身体健康程度,这就触及了老人的身体健康隐私;调查老人的经济能力,就必然触及老人的经济方面的隐私。而我国面对的是一个由于长期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因而不重视个人利益更缺乏尊重个人隐私传统甚至在词典中把隐私定性为贬义词的社会状态,保护老人的隐私进而维护老人的人格尊严就尤为重要。最后,由于目前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依据主要是一些政策,出台时也许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不够,还存在一些明显歧视性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高涨的当下,很容易发生纠纷。同时,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公私法属性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因此必须认证研究。
张国昀[9](2012)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框架下的国家理论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理论,是马克思毕生希望完成的着作之一。早在19世纪40年代初,在他于巴黎开始对政治经济学进行第一次研究期间,就曾写下了一份《关于现代国家的着作的计划草稿》。在他于1857-1858年间所形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中,马克思都曾打算将《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篇”或“册”。但是,遗憾的是,马克思直至逝世,也没有完成这一计划。在这个计划中,马克思初步确定了按照“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次序进行“分篇”的打算。这一计划的轮廓如下:(1)一般抽象的规定→(2)形成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并且成为基本阶级的依据的范畴→(3)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4)生产的国际关系→(5)世界市场和危机。这样,马克思就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次序,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从一国之内到一国之外、从民族国家到整个世界市场、从世界市场和危机到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架构。而国家理论在整个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又是对于资产阶级经济体系的分析中的从一国范围的研究向世界范围的研究的过渡。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起源的分析必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人类物质生产和生活到私有财产(即异化)和阶级的产生来理解。对国家演变规律与历史形态的考察需要放在生产力-生产方式-交往关系的架构中去研究,“社会→国家→社会”是国家发展的一般规律,每一阶段又表现出具体的历史形态。国家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并体现这种生产方式的一种社会交往关系和交往形式,是这种生产方式的一个侧面。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基础之上的“社会-国家”观,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理论中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个人-国家”观。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国家职能的二重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往往服务于统治职能,社会主义国家则实现了从统治职能向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回归。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建立到发展从来都没有离开过国家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体现和维护着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它的一切行为都以资本增殖为目的而展开:从凭借其“最残忍的暴力”和其他各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推动资本原始积累;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保护私有财产,促进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实现,阻挠利润率下降的趋势,都留下国家暴力这种“经济力”的烙印。在资本的带动下,国家大搞圈地运动,推进封建土地向资本主义地产的转化,加速土地与劳动力的分离过程,维护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与地租制度,保护甚至助长房地产价格高涨和投机,同时又帮助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低廉价格;在国家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上,国家作为“理想的总资本家”,在维持和扩大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方面都发挥了市场和单个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国家对外经济关系上,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赢得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充分利用国家权力竞相竞争,并且依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交替使用自由贸易与关税保护政策;在世界市场上,各国资产阶级以“国家”(Land)和“民族”(Nation)的身份出现,形成并展开其作为“生产者的国际关系”的作用,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全球全面生产”(即经济的全球化),同时导致全球性的世界市场危机和资产阶级“理性”国家的破产,危机催生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过程中,暴力革命正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过程中起“助产婆”一样,也会起到“助产婆”作用,而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则是关键。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由于其本质“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而是已经带有“半国家”的性质,因此在其国家内部的职能上应以社会经济管理和服务为主。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与完善以及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一方面仍还保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等项阶级的职能;另一方面则应把主要任务转向继续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来。总之,通过发挥国家政权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发展,积极向共产主义迈进,最终实现“人类解放”。
石一枫[10](2011)在《节节最爱声光电》文中研究表明1节节最爱声光电,因为她是伴随着声、光和电出生的。而时光的流逝,往往会把"因"和"果"给弄颠倒了。多少年后,人们又产生了一种幻觉:恰恰是节节她们这一代人的出生,才给这个国家带来了声、光、电。这样一来,节节的生命便天
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竟是16麻袋硬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竟是16麻袋硬币(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渔场社会与湖泊生态 ——乌伦古湖地方渔场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相关研究回顾 |
四、研究视角 |
五、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内容 |
第二章 乌伦古湖与地方渔场 |
一、生态环境与资源条件 |
二、人口与民族结构 |
三、地方渔场的概况 |
第三章 渔场社会的生成 |
一、渔场人的进入 |
二、渔场人的扎根 |
三、社会关系的生成 |
四、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渔场的辉煌时期 |
一、地方渔场的组织结构 |
二、渔场的生产体系 |
三、职工的社会生活 |
四、人口与居住格局的变化 |
五、小结 |
第五章 渔场改制与职工抉择 |
一、渔场体制的发展历程 |
二、职工的抉择 |
三、“变革时期”的家庭与婚姻 |
四、小结 |
第六章 道路、旅游与渔场的新生 |
一、“三不管”:无序的“社区” |
二、道路与“渔场”的新生 |
三、人们的生活与生计 |
四、小结 |
第七章 灾害、湿地建设与渔场的消失 |
一、灾害与下岗职工的发展 |
二、湖泊湿地建设与居民的未来 |
三、走出渔场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对象目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货物多式联运概述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
一、货物多式联运概念界定 |
二、货物多式联运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 |
一、集装箱运输与货物多式联运 |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 |
一、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现状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发展的局限性 |
第二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基本理论 |
一、立法模式基本理论 |
二、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域外货物多式联运立法介评 |
一、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统一立法状况 |
二、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外国立法例 |
第三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现状分析 |
一、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概况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模式的构想 |
第三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
一、顺应货物多式联运迅速发展的需要 |
二、符合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 |
三、促进我国综合运输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
四、解决货物多式联运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 |
五、弥补现有法律漏洞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以“法律”形式立法的必要性 |
一、符合我国立法权限的运行趋势 |
二、避免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
三、涵盖货物多式联运主要法律制度 |
四、切合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可行性 |
一、《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提供了契机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发展政策提供了软环境 |
三、“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条件 |
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供了理论支撑 |
第四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性质 |
第一节 公法/私法的界分理论 |
一、公法/私法划分的由来 |
二、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 |
三、公法/私法的联系与发展 |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领域的公法/私法界分 |
一、货物多式联运领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二、货物多式联运法中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
第三节 货物多式联运法性质的外国立法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界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界定 |
三、两大法系公私法的融合趋势 |
第四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性质界定 |
一、我国公法/私法的界分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私法属性 |
第五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地位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一、货物多式联运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
二、货物多式联运法与运输法及单式运输方式立法的关系 |
三、货物多式联运法与相关国际立法的关系 |
四、货物多式联运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一、《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
二、《货物多式联运法》与《海商法》的关系 |
三、《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其他单式运输方式立法的关系 |
四、《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国际立法的关系 |
第六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主要制度及条文设计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制度 |
一、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例的规定及评价 |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 |
三、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应采用之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概念 |
四、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实践判断 |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权利义务 |
二、履约方及其权利义务 |
三、托运人及其权利义务 |
四、收货人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三节 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 |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理论基础 |
二、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立法例 |
三、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外国立法例 |
四、我国立法对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
五、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系的设计 |
第四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 |
一、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外国立法例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现状 |
三、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中的单证制度设计 |
第五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 |
一、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外国立法例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 |
三、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建议稿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劳动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进路、重点与难点 |
1.3.1 研究进路 |
1.3.2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1.4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预期创新点 |
1.4.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劳动债权的意义厘定 |
2.1 劳动债权概念的溯源与词义学考察 |
2.1.1 劳动债权概念的产生、词义沿革及使用范围 |
2.1.2 学理意义上之劳动债权的词义分析与现实局限性 |
2.2 劳动债权概念的界定 |
2.2.1 劳动债权概念的学理分析 |
2.2.2 劳动债权的内涵界定 |
2.2.3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依据 |
2.2.4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意义 |
2.3 劳动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3.1 劳动债权与劳动权 |
2.3.2 劳动债权与就业权 |
2.3.3 劳动债权与劳动力权 |
2.4 劳动债权的具体构成 |
2.4.1 权利构成的涵义 |
2.4.2 劳动债权的形式构成 |
2.4.3 劳动债权的实质构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劳动债权的性质分析 |
3.1 劳动债权的一般债权属性 |
3.1.1 劳动债权属于相对权 |
3.1.2 劳动债权属于给付请求权 |
3.1.3 劳动债权具有创设上的相对任意性 |
3.1.4 劳动债权具有效力上的平等性 |
3.1.5 劳动债权具有存续上的时效性 |
3.1.6 劳动债权具有形式上的私密性 |
3.2 劳动债权的特殊债权属性 |
3.2.1 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2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3 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4 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 |
4.1 劳动债权的权利主体 |
4.1.1 劳动者 |
4.1.2 狭义的劳动者 |
4.1.3 劳动债权语境下的劳动者 |
4.2 劳动债权的义务主体 |
4.2.1 劳动债权义务主体的基本范围 |
4.2.2 用人单位 |
4.2.3 劳动债权的间接义务主体 |
4.3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特殊义务 |
4.3.1 国家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复合义务 |
4.3.2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主要义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劳动债权的具体蕴涵 |
5.1 劳动债权的主要内容 |
5.1.1 工资性劳动债权 |
5.1.2 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 |
5.1.3 补偿性劳动债权 |
5.2 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 |
5.2.1 工资性劳动待遇 |
5.2.2 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 |
5.2.3 补偿性劳动待遇 |
5.2.4 不宜纳入劳动债权范围的项目 |
5.3 劳动债权的逻辑结构 |
5.3.1 权利体系中逻辑结构的涵义 |
5.3.2 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 |
5.3.3 劳动债权的内部体系结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宏观架构 |
6.1 劳动债权保护的一般性分析 |
6.2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 |
6.2.1 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原则 |
6.2.2 劳动债权强制性保护原则 |
6.2.3 劳动债权优先保护原则 |
6.3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建构 |
6.3.1 劳动债权的私法保护 |
6.3.2 劳动债权的公法保护 |
6.3.3 劳动债权的社会法保护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
7.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1.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1.2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2.1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2.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3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3.1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3.2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6)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性质辨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类型、内容和效力 |
第二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内水、领海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大陆架、公海 |
第三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解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公益侵害困境解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国家义务困境解析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海难救助困境解析 |
第五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范围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与方式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程序与救济 |
第六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立法建议稿及重要内容说明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主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相关概念的辨析 |
四、研究设想及价值预估 |
第一章 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叙事语境与创作主体 |
第一节 叙事语境的多元化态势 |
一、人物叙事:由边缘配角向中心主角延伸 |
二、情感关注:由单一的同情向多元的复合情感转化 |
三、叙事方式:由单一的平面化叙事向多元融合的立体化叙事转变 |
四、接受阐释:由单一的审美解读向多元的综合诠释扩展 |
第二节 创作主体的身份意识 |
一、创作主体的身份认同 |
二、创作主体的身份背离 |
第二章 残疾叙事的孤独体验主题 |
第一节 尊严遮蔽的自卑与内心封闭式的孤独体验 |
一、假想的尊严与孤独体验的无奈感 |
二、得而复失尊严与孤独体验的无助感 |
三、生存的焦虑与孤独体验的虚妄感 |
第二节 生存本能的需求与对社会排斥式的孤独体验 |
一、自食其力的悖论 |
二、职业归属的排斥 |
三、自我实现的挣圠 |
第三节 健全人的优越感与强势压迫式的孤独体验 |
一、滥用的同情与残忍的怜悯 |
二、膨胀的私欲与恶俗的旁观 |
三、恶意的凌辱与直接的掠夺 |
第三章 残疾叙事的道德探寻主题 |
第一节 残疾叙事的道德隐喻 |
一、善恶隐喻的伦理指归 |
二、善恶评判的文化想象 |
第二节 残疾叙事的义利取舍 |
一、重义轻利的道德化选择 |
二、重利轻义的功利化选择 |
三、义利合一的完美化选择 |
第四章 残疾叙事的情爱平等主题 |
第一节 残疾叙事与性爱 |
一、自然人性的流露 |
二、被侮辱的性侵 |
三、畸形的性欲释放 |
第二节 残疾叙事与情爱 |
一、情爱叙事的相守与相离 |
二、情爱叙事的理想与世俗 |
三、情爱叙事的完美与残缺 |
第三节 残疾叙事与婚姻家庭 |
一、残疾叙事与婚姻 |
二、残疾叙事与家庭 |
第五章 残疾叙事的苦难救赎主题 |
第一节 现实苦难的拯救 |
一、身体残缺与现实生存苦难的拯救 |
二、生存环境造成的苦难与拯救 |
第二节 精神苦难的救赎 |
一、宗教信仰的救赎 |
二、爱的救赎 |
结语 残疾叙事主题的诗学意义 |
一、文化诗学 |
二、隐喻诗学 |
三、比较诗学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主要作品与相关人物一览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题及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养老服务不同于养老保险、养老保障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不同于政府采购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 |
二、 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应当供给养老服务 |
第一节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原因 |
一、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表层原因是其它养老服务供应主体的失灵 |
二、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深层原因 |
三、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具有可行性 |
第二节 政府应当供给的养老服务是有条件限制的 |
一、 政府财力有限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二、 维护个人自由价值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三、 培育健康的道德观念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第三章 政府应当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 |
第一节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的原因 |
一、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提高效率的需要 |
二、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行政民主化的需要 |
三、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培育市民社会的需要 |
四、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 |
五、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理顺政府职能的需要 |
第二节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应处理好几个问题 |
一、 应处理好伴随政府瘦身而来的“公务人员”的分流问题 |
二、 要确保社会组织之间获得政府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资格的公平竞争性 |
三、 要预防第三方为节省成本而降低养老服务品质 |
四、 要防止权力腐败 |
五、 要确保民主价值不被削弱 |
第四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问题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一、 澳大利亚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二、 美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三、 捷克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四、 英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五、 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六、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资格的规定的横向比较 |
第二节 关于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价及本文的立法建议 |
一、 美国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二、 日本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三、 德国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四、 本文对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之选择 |
五、 对十二种具体资格限制的合理性的探讨 |
六、 本文的立法建议 |
第五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问题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一、 澳大利亚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二、 捷克和英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三、 美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第二节 关于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问题的探讨 |
一、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现行规定 |
二、 我国政府宜购买的养老服务内容之确定 |
第六章 关于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问题 |
第一节 纵向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 |
一、 关于纵向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责任分担的研究述评 |
二、 从法律规范角度考察不同层级政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上的责任 |
三、 从学理上分析不同层级政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上的责任 |
第二节 横向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 |
一、 现行规定 |
二、 对未来的设想 |
第七章 关于政府应当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第一节 关于政府不应当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一、 有义务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排除在外 |
二、 不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排除在外 |
第二节 政府实际在向谁购买养老服务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
一、 关于政府实际在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二、 我国的立法对策 |
第八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保护老人隐私问题 |
第一节 隐私的含义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保护老人隐私的重要性 |
一、 关于“隐私”的含义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保护老人隐私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隐私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澳大利亚隐私立法 |
二、 加拿大隐私立法 |
三、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隐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九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处理 |
第一节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问题 |
一、 目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主要是一些“土政策” |
二、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 |
三、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
第二节 利用行政处理方式为法院减轻处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压力的问题 |
一、 澳大利亚行政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制度 |
二、 澳大利亚行政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公法/私法性质及其解决途径 |
一、 划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属性的前提: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几对纠纷关系的公/私法性质的定性 |
三、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框架下的国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一节 马克思以前的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回顾与评析 |
一、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国家理论产生与发展 |
二、资产阶级国家理论中的个人、社会与国家观 |
三、对资产阶级国家理论的评析 |
第二节 国家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立 |
一、从黑格尔“理性国家”到“市民社会” |
二、“异化”理论和对“市民社会”的第一次解剖——从 1844 年《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即《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现代国家的着作计划草稿》和《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着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的着作的草稿 |
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制定和国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
四、19 世纪 50 年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国家学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体系中地位的确立——《国家》册的提出 |
第三节 国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对资产阶级理论中国家地位与作用的批判 |
二、科学上正确方法的提出 |
三、马克思国家理论中的一般、特殊和个别 |
四、国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四节 国家理论深化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进一步完善 |
一、国家消亡问题的提出 |
二、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国家观 |
三、国家消亡问题的解答 |
第二章 广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域中的国家起源观 |
一、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起源的逻辑考察 |
二、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起源的历史考察 |
第二节 国家发展规律及其历史形态考察 |
一、国家发展的一般规律考察 |
二、国家发展的具体形态考察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本质论 |
一、西方“新马学”的国家本质观 |
二、经典作家的国家本质观 |
三、国家的自主性问题 |
第四节 国家职能与财政分配 |
一、国家职能的二重性 |
二、国家财政的性质与分配 |
第三章 国家与资本 |
第一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质 |
一、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经济本质的概括 |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质: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统一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 |
一、国家强制 |
二、国家税收 |
三、国家信用 |
四、国家货币 |
五、国家银行 |
第三节 国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
一、国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 |
二、国家与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 |
三、国家与垄断资本主义 |
第四章 国家与地产 |
第一节 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地产 |
一、国家与资本主义地产的确立 |
二、国家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
第二节 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土地和地租 |
一、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农业用地和地租 |
二、国家与资本主义的非农业用地和地租 |
三、国家与资本主义的资源环境 |
第五章 国家与雇佣劳动 |
第一节 国家与雇佣劳动形式的确立 |
一、国家与雇佣工人阶级的产生 |
二、国家与雇佣劳动形式的确立:十五世纪末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 |
第二节 国家与劳动工作日和工资 |
一、国家与工作日 |
二、国家与工资 |
第三节 国家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
一、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异化状况 |
二、国家与社会福利制度 |
三、国家与国民教育 |
第四节 国家与非生产阶级和人口问题 |
一、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
二、国家与非生产阶级 |
三、国家与人口问题 |
第六章 国家与对外贸易 |
第一节 对外贸易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
一、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 |
二、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和结果 |
三、国家与历史上几种特殊的对外贸易 |
第二节 国际分工与国家权力 |
一、分工、社会分工与国际分工 |
二、国际分工的形成与发展 |
三、国际分工结构中的国家行为 |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与国家对外贸易政策 |
一、国际分工基础上的国际贸易 |
二、国际贸易中的价值与价格 |
三、国际贸易与利润率 |
四、国家对外贸易政策 |
第七章 国家与世界市场 |
第一节 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
一、“世界市场”的实质与世界市场理论的研究对象 |
二、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
第二节 国际资产阶级社会、跨国国家与民族国家的现代转型 |
一、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 |
二、跨国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 |
三、发展中国家中民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 |
第三节 世界市场危机和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 |
一、危机与世界市场危机 |
二、国家与世界市场危机 |
三、危机和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 |
第八章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学说 |
第一节 国家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作用 |
一、暴力革命问题 |
二、无产阶级专政问题 |
第二节 国家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
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质与职能 |
二、国家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
结束语: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国家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节节最爱声光电(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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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竟是16麻袋硬币(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2]渔场社会与湖泊生态 ——乌伦古湖地方渔场的个案[D]. 庹梦婷. 新疆师范大学, 2019(06)
- [3]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D]. 蔺妍.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2)
- [4]劳动债权研究[D]. 邓峰. 湖南大学, 2017(06)
- [5]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6]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D]. 董加伟. 山东大学, 2015(01)
- [7]中国当代小说残疾叙事的主题研究[D]. 付用现. 南京师范大学, 2015(02)
- [8]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 袁维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4)
- [9]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框架下的国家理论研究[D]. 张国昀. 河南大学, 2012(09)
- [10]节节最爱声光电[J]. 石一枫.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