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刘彦平[1](2021)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下,环境治理以“预防为主”为基本原则。环评制度通过预先评价、提前制定防范措施等程序,期望规制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预防为主”模式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形下,邻避冲突不断,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不力,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风险仍然存在。本文以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界定公众、环评、环评公众参与等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了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在梳理公众参与和环评信息公开立法的同时,笔者对邻避冲突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现状进行了描述,并从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层面,在公众主体、评价对象、参与阶段以及环评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为了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笔者对域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建议:为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应以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为标准,在公众主体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定义、放宽参与公众范围限制、提高参与公众代表性和参与公众组织化程度;在评价对象方面,应增加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明确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在参与阶段方面,应恰当把握公众参与时机、合理设置公众参与时限和强化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在环评信息公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认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希望本文可以为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吴金[2](2020)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A项目为例》文中指出环境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关键,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逐步更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在2019年初开始施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在政府部门的倡导下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是依然存在公众参与过于形式化、数据不真实、群众的意见得不到表达和采纳等问题,直接导致了我国环境恶化没能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导致公民对政府环境保护态度和决心的不信任。如何优化提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程度和效力,如何让民众表达意见并且将民意体现在各类环境决策之中,如何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等,都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有效解决该问题有利于把环境开发和利用可能带来的负效应降到最低,同时加大环境的重建和保护。笔者是一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的环保现状及公众的意见有颇深的感触,本文中A项目属于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生产项目,相比于其他产业在电池生产的过程中,其原材料和工艺较为特殊,因此在生产环节必须重视相关工业废料排放过程中的污染问题。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以采集到的A项目公众参与数据为例,在绿色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现阶段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问题现状进行相关性研究,希望借此促进公众参与理论发展与完善,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环境决策科学化。在本文研究中,首先深入了解了课题相关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解释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概念,其次对当前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公众参与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对A项目建设背景、概况进行介绍,对现状调查后进行其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等。再次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发现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主要存在公众参与有效性不强、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缺乏民间环保组织基础、环境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信息化公开程度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为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手段,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公众的环保意识有待加强,环境评价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公众获得环境评价信息渠道有限等。对此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做好外部监督;完善环境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加强政府的引导;重视并建立信息公开途径等建议。
杨建国[3](2020)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以大同市两类项目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指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和区域规划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规避办法和治理措施,以预防或减轻其可能造成的污染的制度与方法,它是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制度,是指社会公众自觉自愿的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各种活动的管理,并对政府管理中所做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体现了社会民主化管理的理念。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项目民主性、科学性,监督决策落实,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而生态环境质量却越来越差,政府面临着改善生态环境的巨大挑战。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公共性,影响广泛,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除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付出努力之外,还有赖于公众的参与。然而,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宁波镇海PX事件、厦门PX事件、安宁炼油事件等近年来频发的各类环境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我国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未真正起到作用,公众参与制度还有很多地方不完善。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与引入的大同市某废旧汽车拆解站项目和大同某医院建设项目两个案例作对比,分析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参与领域、扩展参与时限、确定参与主体、完善信息公开、完善独立监管、建立公益诉讼制和加强宣传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
曲文涛[4](2020)在《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工业革命后,工业文明带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升,规模化生产使社会商品种类、数量日益繁盛。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早期的工业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总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对地球资源的过度消耗让人类也很快面临了又一大难题----环境问题。如今,在世界进入后工业时代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催使人类给予了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更高的关注。无疑,整体性的环境治理主要责任由政府承担,但是政府主导式的环境治理模式有着众多天然弊端,因此有必要调动各方非官方力量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以形成与政府主导双面互补的优良模式。本文以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为主题,通过对环境公众参与理论阐述结合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在梳理我国现阶段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制度得失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各项具体制度设想。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背景下,包括《环保法》《环评法》在内的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都做出了规定,也因此逐渐形成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立法与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监督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涉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框架。纵观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现实境况,却不容乐观。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结合对厦门PX事件、杭州九峰事件、大连PX事件、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四川什邡钼铜事件等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尚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本文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督、环境诉讼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而针对提出的问题,本文也提出了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对策思考:第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疏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第二,弥补立法缺失,进行法律整合;第三,革新环境决策模式,挖掘政府实效作用;第四,证公众参与环评的全程性,严格制定参与人员标准;第五,提升参与主体素质,加强环保组织建设;第六,拓宽原告资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黄雪骐[5](2020)在《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都与人类健康损害有直接关系,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痛痛病“事件等,环境变化引起的人类健康问题已经让全世界都认识到环境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严重威胁,改善环境问题成为保证人类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课题。本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出现规模性的环境公害问题,民众环境意识开始觉醒,他们为了寻求环境利益表达而选择与政府抗争,随之爆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让政府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在该问题上给予公众参与合法途径的重要性。之后日本重点建立“风险管理”型环境法,在环境健康问题法律规制上采用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的体系结构,其后为防止在这个过程中专家与政府决策者过分专断,日本政府提出将风险沟通广泛地运用到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全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公众参与秩序。环境权与环境预防性原则是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中公众参与的理论性基础,而环境信息公开是其制度基础。其次日本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环境公害防止时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环境风险规制时期集中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构建采取分散型立法模式,分散规定在各个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对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制度构架等多个方面研究,提出可供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全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绪论部分从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出发,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相关争议问题、观点讨论、以及研究现状分析,同时也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难点和创新点等。第一章介绍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必要性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环境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后以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为基础,介绍公众参与制度中个人、事业者、环境NGO等参与主体的基本特征,整体分析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在日本《宪法》、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环境立法领域、环境诉讼领域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所对应的内容,最后分析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与公众参与的关系。第二章介绍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中包括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第一部分理论基础中包括环境权和环境预防性原则。其中对环境权的概念、发展、基本内容予以介绍,重点分析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它与日本《宪法》中幸福权、生存权的关系。预防性原则主要介绍了该原则的基本概念、起源与发展进程以及该原则在案例中的适用。最后由于风险社会理论对环境法的影响作用,环境预防原则从传统的损害预防原则发展过渡到风险预防性原则。第二部分制度基础主要论述了日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主体、内容、特点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相互关系。第三章与第四章都是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框架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对日本19世纪60年环境公害时期的制度分析,首先介绍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法律规制的立法背景,通过公害纠纷解决机制、污染物控制和公害防治协议以及健康损害救济的法律规制这三个大的方面来分析这些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环境健康风险公众参与的思想和内容。第四章主要是对日本19世纪90年代以后以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为主要特点的环境法规制下的制度分析。通过对具有代表性法律的研究,例如日本《环境基本法》、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分析危险化学物质对环境健康影响,通过这些影响公众参与的具体法律规定对制度进行详细剖析。同时也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论述了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救济规制。第五章分析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同时分析了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由于我国在该问题上未能及时从“损害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以及风险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机制和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确立社会社会协同治理原则,建立环境健康伙伴关系;建立环境风险沟通制度,加强公众参与。
蔡付越[6](2020)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工业不断崛起,环境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至今,工业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更加关注,不仅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公众逐步成为参与环境事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环境保护事业成立之初我国就明确要走“群众路线”,随着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我国又将“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第20章写入《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至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已经有多部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例如2015年修订并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用专门一章来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可见我国对此方面足以重视。并且在2018年前后陆续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来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虽然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但是在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存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不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泛化、救济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趋于形式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权利并不能完全实现其作用,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参与民主、公正。因此,需要通过设计区分不同主体、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激励措施提升公众参与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完善公众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权、救济权,进而使得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胡乙[7](2020)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契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环境治理体系也得到了转型升级,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既顺应了环境法治的需求,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公众参与权从应然状态迈向权利法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众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实效,以公众参与推动政府依法治理环境,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虽然学界从不同侧面对产生此种困局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探讨多是基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政治学方向,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多集中于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对于基于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以政府、企业作为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从权利义务的对向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对公众参与权的束缚,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纳入到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分析论证,在环境法领域并不多见。从分析公众参与权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基础入手,进而按照对于权利的分析进路,分别对公众参与权的主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至最终权利的实现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本脉络。在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方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价值,即公众参与权具有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权利属性和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它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从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介绍了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并从政府职能、公众环境意识与环保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社会基础。在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方面。党的十九大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顶层的环境政策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主体身份不再虚化,既是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治理主体,实质是以环境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以实现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再形式化,借助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整体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政府和企业既是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应履行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相应义务,又在多元共治中,有其独立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所以对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行识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设定,才能真正发挥各个主体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方面。知情权是前提,没有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缺少了依据;环境决策参与权是关键,缺少环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表达权是核心,缺少表达的参与形同虚设;监督权是保障,没有监督的表达和参与将事倍功半。因此,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共同支撑公众参与的整体运行。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行使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公众参与权在行使过程中会遭遇阻力,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受阻情况,尤其是对产生此种情况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解读,将对后续探讨如何全面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做好铺垫。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实现方面。多元共治视域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作为主要的三种力量,理应形成环境共治的合力。以主体为维度,分别从各个主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最终如何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本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正当程序的保障,笔者亦从程序正当的角度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出了程序性建议。总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桎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质性的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必须结合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善治。
于淼淼[8](2020)在《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各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预防因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各国先后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有利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实现全过程控制,建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构建全新的制度体系。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源头预防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选择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代表性国家美国作为参照,从阐述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入手,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深刻研究。通过评析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公众参与等方面,学习借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新形势下如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环评以实现国民健康与福祉为立法目的,适当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规定环评文件必须包括替代方案,健全环评程序监督机制,细化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雨[9](2020)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环境影响评价在调节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可持续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公众参与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不仅能够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还能及早的发现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能够保障环境立法和行政决策民主化,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平衡多方利益,有助于我国民主法治体系的建设。然而从近年来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反映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尚不完善,在实践中的法律实效性并不明显,仍然存在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变迁的梳理,分析得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立法体系有待完备、立法范围有待拓宽、立法程序有待健全、立法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并不充分等问题。结合对美国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体系,拓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范围,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规范化制度保障。
黄倩芸[10](2019)在《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文中提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研究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制约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主要矛盾是有效参与不足。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得较为粗略;其次,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环境管理惯性,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认同、能力认同都持有怀疑态度,影响社会组织环境行动的开展;再次,是社会组织本身的参与能力不足。探讨我国实现社会组织应然层面的参与权利,需要适当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经验,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立法和实践。根据情境变化和适应情况,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存在命令型环境治理模式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为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应然之意,需要完善的、良性的制度作为保障,从环境法、社会组织管理法以及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等多重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环境立法上,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的保障;环境执法上,加强与社会组织环境合作,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环境事务的界限;环境司法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管理法应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生长空间,采取直接登记制度等管理手段;社会组织要通过自律自治等,提高自身环境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谈判能力,提升环境参与水平与实效,以获得社会和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二、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结构与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文章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评公众参与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一)公众 |
(二)环境影响评价 |
(三)环评公众参与 |
二、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权 |
(二)行政权正当性 |
三、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一)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 |
(二)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现状 |
一、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梳理 |
(一)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梳理 |
(二)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制度梳理 |
二、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邻避冲突不断 |
(二)司法救济不力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公众主体问题分析 |
(一)公众定义模糊 |
(二)参与公众范围狭窄 |
(三)参与公众代表性不足 |
(四)参与公众组织化程度不高 |
二、评价对象问题分析 |
(一)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单一 |
(二)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模糊 |
三、参与阶段问题分析 |
(一)公众参与时机迟滞 |
(二)公众参与时间较短 |
(三)公众参与阶段重点错位 |
四、环评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
(一)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模糊 |
(二)信息公开方式不便于公众知悉 |
第四章 国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镜鉴 |
一、国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
(一)公众主体方面制度概述 |
(二)评价对象方面制度概述 |
(三)参与阶段方面制度概述 |
(四)环评信息公开方面制度概述 |
二、中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比较研究 |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公众主体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明确公众定义 |
(二)放宽参与公众范围限制 |
(三)提高参与公众代表性 |
(四)提高参与公众的组织化程度 |
二、评价对象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增加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 |
(二)明确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 |
三、参与阶段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恰当把握公众参与时机 |
(二)合理设置公众参与时限 |
(三)强化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 |
四、环评信息公开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认定 |
(二)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A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的及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基本概念 |
2.1.1 环境影响评价 |
2.1.2 公众参与 |
2.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2.2 环境保护相关理论 |
2.2.1 绿色发展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
第3章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调查 |
3.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基本概况 |
3.1.1 A项目建设背景 |
3.1.2 A项目简介 |
3.1.3 A项目环境影响分析 |
3.2 问卷调查设计及结果分析 |
3.2.1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3.2.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分析 |
第4章 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 |
4.1.1 公众参与有效性不强 |
4.1.2 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 |
4.1.3 缺乏民间环保组织基础 |
4.1.4 环境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 |
4.1.5 信息化公开程度低 |
4.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手段 |
4.2.2 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4.2.3 公众的环保科学素养有待加强 |
4.2.4 环境评价主体存在利益冲突 |
4.2.5 公众获得环境评价信息渠道有限 |
第5章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策 |
5.1 加强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做好外部监督 |
5.2 完善环境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5.3 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 |
5.4 加强政府的引导 |
5.5 重视并建立信息公开途径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项目调查问卷 |
致谢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以大同市两类项目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研究基础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协商民主 |
2.1.2 民主集中制形式下的参与阶梯 |
2.1.3 公共治理 |
2.2 概念界定 |
2.2.1 环境影响评价 |
2.2.2 公众参与 |
2.2.3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
3 大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研究 |
3.1 大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概况 |
3.1.1 环境影响评价各方机构介绍 |
3.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 |
3.2 大同市某废旧汽车拆解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案例分析 |
3.2.1 项目概况及环境污染分析 |
3.2.2 公众参与概况 |
3.2.3 公众参与数据统计 |
3.2.4 公众参与意见落实及结果分析 |
3.3 大同市某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案例分析 |
3.3.1 项目概况及环境污染分析 |
3.3.2 公众参与概况 |
3.3.3 公众参与数据统计 |
3.3.4 公众参与意见落实及结果分析 |
3.4 大同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1 参与主体受限制 |
3.4.2 参与方式还不完善 |
3.4.3 参与结果受其他目的影响 |
3.4.4 问题原因分析 |
4 其他国家与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研究 |
4.1 国外经验研究 |
4.1.1 美国经验研究 |
4.1.2 日本经验研究 |
4.1.3 法国经验研究 |
4.2 国内经验研究 |
4.2.1 中国香港地区经验研究 |
4.2.2 厦门市经验研究 |
4.3 其他地区经验对大同市工作的启示 |
4.3.1 实行项目全程公众参与 |
4.3.2 鼓励第三方在公众参与中发挥作用 |
5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 |
5.1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领域 |
5.1.1 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开展公众参与 |
5.1.2 对宏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公众参与 |
5.2 扩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限 |
5.2.1 初期介入 |
5.2.2 终身监督 |
5.3 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 |
5.3.1 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 |
5.3.2 合理选择公众参与主体 |
5.3.3 重视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 |
5.4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 |
5.4.1 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
5.4.2 多渠道公开信息 |
5.5 完善环境保护独立监管和公益诉讼机制 |
5.5.1 实行环境保护独立执法监管 |
5.5.2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
5.6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宣传 |
5.6.1 建设大同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官方平台 |
5.6.2 推进环境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方与公众积极对话 |
5.6.3 利用新媒体宣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4)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相关的理论概述 |
1.公众参与与环境治理领域的公众参与 |
2.环境权理论 |
3.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探讨 |
4.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形式探讨 |
5.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范围探讨 |
二、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现状 |
(一)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 |
1.《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
3.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4.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 |
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2.环境立法和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
4.环境监督公众参与制度 |
5.环境诉讼制度 |
三、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 |
(一)环境信息公开不实不畅 |
(二)立法表达瑕瑜互见 |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模式落后 |
(四)环评中公众参与形式化现象严重 |
(五)环境监督主体不足 |
(六)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缺失 |
四、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对策思考 |
(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疏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
(二)弥补立法缺失,进行法律整合 |
(三)革新环境决策模式,挖掘政府实效作用 |
(四)保证公众参与环评的全程性,严格制定参与人员标准 |
(五)提升参与主体素质,加强环保组织建设 |
(六)拓宽原告资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内涵 |
第一节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及必要性 |
一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 |
二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主体类型 |
三 制度内容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第二章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理论依据 |
一 环境权 |
二 环境预防性原则 |
第二节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依据 |
一 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制度 |
二 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关系 |
第三章 公害时期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公害时期环境健康风险控制法律规制立法背景 |
第二节 公害纠纷解决机制下的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 |
一 公害定义中的环境健康 |
二 立法目的中的环境健康 |
三 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公众联合治理 |
四 公害对策会议和公害对策审议会 |
第三节 公害污染物控制下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 |
一 日本中央政府管理公害污染物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
二 地方公共团体环境行政体现公众参与 |
第四节 环境公害防治协议与健康损害救济中的公众参与 |
一 环境公害防止协议中的公众参与 |
二 健康损害救济中的公众参与——为日本水俣病为例 |
第四章 现代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下的公众参与 |
一 日本《环境基本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二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三 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制度 |
第二节 司法保障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 |
一 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
二 公众参与行政救济 |
三 公众参与司法救济 |
第五章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优缺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
第三节 加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 |
一 风险信息公开 |
二 建设风险信息平台 |
第四节 建立社会协同治理原则下的环境健康伙伴关系 |
第五节 丰富参与方式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机制 |
一 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制度 |
二 丰富环境健康公众参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一般概念 |
1.公众参与概念 |
2.公众的范围分类 |
(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 |
(三)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
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域外启示及借鉴 |
(一)国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实践 |
1.美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规定 |
2.日本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规定 |
(二)国外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问题 |
1.公众参与的主体泛化 |
2.公众参与缺乏主动性 |
(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形式化倾向严重 |
1.公众知情权存在不足 |
2.公众的参与决策权流于形式 |
3.公众的环境救济权存在不足 |
(三)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趋于原则性 |
四、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完善 |
(一)区分公众的种类 |
1.主要利益关系的公众 |
2.一般性利益关系的公众 |
(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利 |
1.完善公众环境知情权 |
2.提升公众参与决策权 |
3.完善公众的救济权 |
(三)以程序为重心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一) 理论研究成果 |
(二) 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释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界定 |
一、 核心概念辨析 |
(一) 公众参与和公众参与权 |
(二) 治理与多元共治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 |
(一) 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众参与权 |
(二) 兼具自由权、社会权与程序权属性的公众参与权 |
三、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价值 |
(一) 彰显环境治理中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 |
(二) 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前提 |
(一) 利益均衡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正当利益间的权衡为前提 |
二、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托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信托财产的公共属性为依托 |
三、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支撑 |
(一) 环境治理理论 |
(二) 公众参与诠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四、 公众参与权的原权 |
(一) 公民环境权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源起于公民环境权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现实推动因素 |
一、 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为公众参与提供契机 |
(二) 职能转变的内容拓宽公众参与的空间 |
(三) 职能转变的方向契合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 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 |
(一) 公众环境意识积聚公众参与的社会心理基础 |
(二) 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民主进一步发展 |
三、 环保社会组织的兴起 |
(一) 以组织化形式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无序 |
(二) 以集中表达机制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分散 |
第二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主体构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
一、 对公众范围的界定 |
(一) 公民 |
(二)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 专家 |
二、 以环境利益为标准对公众的区分 |
(一) 对环境利益的解读 |
(二) 以环境利益作为区分标准的依据 |
(三) 对公众分别赋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
一、 政府及行政机关 |
(一) 环境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与信息告知 |
(二) 环境治理中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
二、 企业 |
(一) 环境信息公开 |
(二) 实施绿色生产 |
第三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内容 |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知情权的内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价值 |
二、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实践检视 |
三、 环境知情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二节 环境决策参与权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界定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概念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功能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分析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践考量 |
三、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环境表达权 |
一、 环境表达权的界定 |
(一) 环境表达权的含义 |
(二) 环境表达权的作用 |
二、 环境表达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表达权的法律规定 |
(二) 环境表达权的实践审视 |
三、 环境表达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节 环境监督权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监督权的内含 |
(二) 环境监督权的意义 |
二、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 |
(二) 环境监督权的实践检验 |
三、 环境监督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原则 |
一、 博弈下的公平原则 |
(一) 多元主体相对的权利公平 |
(二) 资源倾斜下的机会公平 |
(三) 矫正恣意的规则公平 |
二、 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之合法原则 |
(一) 以程序正当保障各主体规范参与 |
(二) 以权力法定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三、 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避公众滥用参与权 |
(一) 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
(二) 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路径 |
一、 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行使路径 |
(一) 法律保障 |
(二) 行政告知 |
(三) 行政征询 |
二、 公众自发的自下而上行使路径 |
(一) 自媒体应用 |
(二) 非理性抗争 |
(三) 迁移 |
(四) 环境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之权利受阻分析 |
一、 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样态分析 |
(一) “权利基石”的立法缺失 |
(二) 模糊的主体价值定位 |
(三) 限缩的公众参与渠道 |
(四)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评估机制缺位 |
二、 对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的反思 |
(一) 地方治权与生态法治的博弈 |
(二) 尚待激活的公民权利意识 |
(三) 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导向欠缺 |
第五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政府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宣传认同支撑主动参与 |
(一) 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确认公众参与权利来源 |
(二) 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 |
(三) 解决公众参与的“动力源”不足问题 |
二、 公开互动贯穿参与过程 |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二)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三)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回应 |
三、 授权合作提升参与层次 |
(一) 赋予公众环境立法提案权 |
(二) 推行环境公众评审员制度 |
(三) 以公众“点单权”促进环境执法公平 |
第二节 企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
(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
二、 建构自治导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
(一)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二) 企业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第三节 社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一) 行动者个体层面的参与 |
(二) 组织化的公众参与 |
二、 网络化的行动方式 |
(一) “新媒体”—民意表达与传播的平台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对新媒体的现实需求 |
三、 广泛化的参与领域 |
(一)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阶段的过程化 |
(二)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项目的类型化 |
第四节 三方合力共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三方合力的典型案例—嘉兴环境治理模式 |
二、 嘉兴环境治理模式的启示 |
(一)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制度 |
(二) 以“联动化”推动主体间有效互动 |
(三) 借助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三方协同 |
第五节 程序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 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 |
(一) 现有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的不完善 |
(二) 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益探索 |
二、 程序性保障机制设计 |
(一) 起诉激励机制与滥诉避免之平衡 |
(二) 纠偏错位的“程序先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
2.1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现状 |
2.2.1 美国立法现状 |
2.2.2 中国立法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3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比较分析 |
3.1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比较 |
3.1.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
3.1.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
3.1.3 比较分析 |
3.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比较 |
3.2.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
3.2.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
3.2.3 比较分析 |
3.3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比较 |
3.3.1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
3.3.2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
3.3.3 比较分析 |
3.4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比较 |
3.4.1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3.4.2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3.4.3 比较分析 |
3.5 公众参与制度比较 |
3.5.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3.5.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3.5.3 比较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以实现国民健康与福祉为立法目的 |
4.2 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 |
4.3 规定环评文件必须包括替代性方案 |
4.4 健全环评程序监督机制 |
4.5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4.5.1 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 |
4.5.2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内容 |
第2章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概述 |
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界定 |
2.1.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 |
2.1.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类型 |
2.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参与民主理论 |
2.2.3 协商民主理论 |
2.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来源 |
第3章 比较法视野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思考 |
3.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现状 |
3.2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现状 |
3.3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分析与启示 |
第4章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变迁与困境 |
4.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变迁 |
4.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困境 |
4.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体系有待完备 |
4.2.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范围有待拓宽 |
4.2.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程序有待健全 |
4.2.4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有待加强 |
第5章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完善 |
5.1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体系 |
5.2 拓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范围 |
5.3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程序 |
5.3.1 完善环评立法准备阶段的公众参与 |
5.3.2 完善环评立法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
5.3.3 健全环评立法完善阶段的公众参与 |
5.4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
5.4.2 赋予公民提案权 |
5.4.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听证制度 |
5.4.4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10)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社会组织范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关于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基础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主张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
一、2014 年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 |
二、2014 年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确认 |
第二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困境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二、执法层面的原因 |
三、社会组织自身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社会组织实现环境参与权的路径探讨 |
第一节 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比较 |
一、美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二、欧盟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三、对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经验的评述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路径的比较 |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环境 |
一、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立法建议 |
二、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执法建议 |
三、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司法建议 |
四、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质量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 刘彦平. 兰州大学, 2021(12)
- [2]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A项目为例[D]. 吴金. 安徽工程大学, 2020(05)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以大同市两类项目为研究对象[D]. 杨建国.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4]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研究[D]. 曲文涛.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D]. 黄雪骐.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D]. 蔡付越. 辽宁大学, 2020(01)
- [7]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D]. 胡乙. 吉林大学, 2020(08)
- [8]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D]. 于淼淼.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9]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研究[D]. 张雨.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10]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D]. 黄倩芸. 深圳大学, 2019(12)
标签:公众参与论文; 环境评价论文; 建设项目环评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论文; 政府信息公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