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娟[1](2021)在《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上市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注册会计师被广大投资者屡次推上被告席,引发了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对非合同相对人的角色定位的思考。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体现着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蕴藏着双重风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完善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法律制度,在加大第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内在隐患。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本文采用“已知第三人”的标准,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定义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第三人遭受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会计师事务所无形之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避风港,中介机构及人员未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追责方式的选择上具有偏向性。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惯例,重点关注我国现行制度中尚未明确的地方。美国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选择第三人的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民事责任形态在我国的适用有待商榷,必须谨慎对待。第四部分:构建了一套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要理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侵权责任真正落地,而且要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创新监管机制,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江慧慧[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王艺超[3](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张姝曼[4](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文中提出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签订契约,如果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契约中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违规执业,给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频发,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们受到很多方面的质疑。审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大多数投资者对审计都存在着误解,他们凭借感知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工作结果抱有不合理的期望。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一旦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东窗事发,投资者往往会认为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相勾结,欺瞒投资者,或者是认为注册会计师玩忽职守,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但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刻意隐瞒,并且造假手段高明,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尽到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也有可能发现不了财务报告中的错误或者舞弊,这属于审计的固有局限性。但是投资者们不会深究到底是谁的错误,他们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赔偿,会将会计师事务所也告上法庭。在投资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纠纷中,由于举证难度大,法庭又较为偏向弱者,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在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致同胜诉。这对我们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应对侵权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以该案作为研究案例,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围绕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遭受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应对措施以及致同获得胜诉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具体措施,为会计师事务所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诉讼提供思路。本文正文一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从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影响因素、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风险的防范对策三个方面的文献进行总结和评述,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写作框架。第二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进行概述。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注册会计师存在主观过错、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不实审计报告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本部分还对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审计期望差距理论和“深口袋”理论进行具体阐述,这些理论将为后文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始末,致同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审计的固有局限性、被审计单位的刻意隐瞒、审计期望差距和“深口袋”理论的扩大化,从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方面来分析,致同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致同应诉的难点和胜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致同应诉的难点在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是否保持职业谨慎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的区分。致同获得胜诉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聘请的专业律师也为应诉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第五部分在对整个案例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从浙江正茂公司与致同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出发,归纳总结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启示:可以从提高审计质量、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和加强日常管理这四个方面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一旦被投资者起诉,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和律师来协助应诉。
邱颖[5](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吉哲[6](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以上海大智慧公司财务造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大量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也不难理解,针对会计师行提起的诉讼往往会引起媒体极大的关注,成为他们争相报道的对象。它们大多发生在债券市场中,牵扯到许多大型企业的破产或者原告的巨额索赔,其案情往往十分的复杂。然而要如何合理科学的界定会计师对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寻求注册会计师与广大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便成为了焦点所在。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备受关注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法学知识和会计学知识,通过联系我国的实际,对照国外现阶段的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探究。本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案例及争议。通过回顾案件基本情况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以案件争议焦点为出发点,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进行法理分析。本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分析合同相对人原则、已知第三人原则以及可预见第三人原则的发展背景以及现实意义;二是分析目前流行的几种关于注册会计师对股东的责任性质,并提出自己对侵权责任说的肯定;三是本案中注册会计师对股东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第四点是探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中赔偿责任的类型,并提出在本案当中应确定的赔偿责任类型为连带责任。第三部分: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根据案情和前述的法理分析,引发出相关法律思考。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的探究,得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现行法律条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健全,通过对这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李杰,李虹[7](2018)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急需解决的实务问题。国内相关研究已有一定基础,主要需求动因——风险厌恶假说、股东利益保护假说、信息不对称假说和外部监管者假说;分析了从信号传导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两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研究进行述评与展望。
成少博[8](2017)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保障问题研究 ——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作为在市场中扮演经济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由于其掌握了有关市场主体中占最主要角色的企业的财务信息,因此其作用受到了其他主体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工作结果的质量。而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速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和普法的宣传教育,令法律观念迅速深入人们的思维当中,致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避免当审计失败时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巨额索赔带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损失,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措施用以保障注册会计师在相关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本文采用规范的研究方式,通过分析我国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法律和相关职业准则,把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有机的结合起来,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借鉴西方国家多年的实践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保障措施。注册会计师在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时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由于其所承担的属专家责任,有着其自身的特点,故而其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特的复杂性,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其民事责任的认定过程复杂;其次是其因果关系的构成难以判断,第三使其在承担相关责任时,赔偿请求权主体众多,无法合理确定真正的赔偿请求权主体。最后,对于专家责任和公平责任在承担赔偿限额方面,不同利益相关方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在承担民事赔偿过程中的复杂之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的合法权益出台专门的规定予以保护,相关措施还很不完善,突出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的赔偿额分配方式不科学,注册会计师深受“深口袋”影响,承担了远远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第二是行业对职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所投保的职业保险远不能覆盖其业务范围,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强烈的意愿来承保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市场没有形成充分竞争。第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没有形成科学的方法,对于该项基金的管理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国外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其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我国更为完善。因此我国可以在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健全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障体系:首先要改进当前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分配制度;其次通过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职业保险体系;再次是建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针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体系,使其具备充足的赔偿能力;最后通过建立行业共同赔偿基金,分散风险,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来减轻巨额赔偿带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良影响,保护其个人利益、职业声誉和经济利益,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能够放开手脚,增强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
侯宁[9](2017)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来,由于财务舞弊或管理不善而破产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一方面,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常常因为未能发现或揭示这些问题而被指控,有些还会被要求赔偿损失。无论是因为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要求,还是因为此类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看,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与此同时,我国正在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的转制工作,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面临民事诉讼时从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转变,执业风险进一步加强。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应对民事责任风险的手段。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自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到201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但是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发展步伐始终缓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着投保、承保的积极性不高、地区发展不均衡、保险产品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范和保险公司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借鉴了发达国家及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后,可以从逐步向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过渡,将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有机结合、继续健全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适当扩大承保范围、构建多层次的保险计划以及选择事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司琦[10](2016)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研究》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领域的专家,基于有效合同的存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为合同的相对方提供专业服务,若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致使合同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可适用违约责任加以调整以维护特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无法排除被合同之外的投资者所使用的情况,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作出虚假陈述行为时,无可避免地会使信息使用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基于对合同关系之外的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考量,较之于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属性应当界定为侵权责任。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比分析,可知无过错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了过大的责任范围压力,而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施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压力,因此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适当。从过错推定原则的角度来分析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可分为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部分。在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的前提下,采取承担主体“二元说”的理论,确认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按照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的原则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通过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注册会计师在作出虚假陈述行为时未区分主观状态这一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承担的责任加以区别规定,有助于公平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既不过分加重也不轻易减轻或免除某一方的责任。其次,完善立法上对第三人范围界定不明这一缺陷,有助于法官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大环境下能够对受害人的范围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再次,完善侵害人的免责情形,有助于保护持有职业谨慎的注册会计师免遭不公平的待遇。最后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证券投资补偿基金、会计师责任鉴定以及完善保护投资人等相关制度上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弥补法律和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
二、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综述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不足之处 |
一、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
1.第三人的范围 |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
1.契约说 |
2.侵权说 |
(三)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行为 |
2.主观过错 |
3.第三人受有损失 |
4.因果关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
(一)现行制度的简要概述 |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现行法律体系缺陷明显 |
2.侵权责任主体选择失当 |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
4.问责的形式单一 |
5.监管模式失调 |
三、国外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借鉴 |
(一)第三人范围 |
(二)损失计算方法 |
(三)专家证人制度 |
(四)民事责任形态 |
1.连带责任 |
2.按份责任 |
(五)监管体制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重构法律体系 |
(二)严格确定侵权主体 |
(三)确保独立审计 |
1.统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四)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
1.变革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
2.确立多样的责任承担形态 |
3.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五)创新监管体制 |
1.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2.外部机构独立监管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4)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研究 |
1.2.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3 防范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风险对策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概述 |
2.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概念与认定 |
2.1.1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概念 |
2.1.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认定 |
2.2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1 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 |
2.2.2 注册会计师行为违法 |
2.2.3 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2.2.4 注册会计师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2.3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1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2.3.2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2.4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
2.4.1 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 |
2.4.2 审计期望差距理论 |
2.4.3 “深口袋”理论 |
3 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介绍 |
3.1 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 |
3.1.1 浙江正茂公司在向健盛食品公司投资中遭受损失 |
3.1.2 浙江正茂公司以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为由起诉致同 |
3.1.3 法院判决结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胜诉 |
3.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卷入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因 |
3.2.1 审计活动的局限性与固有风险 |
3.2.2 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和欺诈行为 |
3.2.3 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期望过高 |
3.2.4 “深口袋”理论的扩大化 |
3.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应对 |
3.3.1 申明未出具不实报告 |
3.3.2 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过错 |
3.3.3 审计报告与原告投资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应诉难点及胜诉原因 |
4.1 诉讼争议的焦点 |
4.1.1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
4.1.2 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 |
4.2 致同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难点 |
4.2.1 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 |
4.2.2 是否保持职业谨慎的界定 |
4.2.3 因果关系的判断 |
4.2.4 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的区分 |
4.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胜诉原因 |
4.3.1 审计过程符合审计准则要求 |
4.3.2 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充分记录于工作底稿 |
4.3.3 原告不能证明审计报告与投资受损的因果关系 |
4.3.4 聘请了擅长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律师 |
5 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侵权民事诉讼的启示 |
5.1 提高审计质量降低诉讼风险 |
5.1.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
5.1.2 合理安排审计工作、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 |
5.1.3 有效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
5.2 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 |
5.2.1 增加图表和数据 |
5.2.2 进一步明确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5.3 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
5.3.1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的宣传 |
5.3.2 建立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
5.4 适时聘请专家辅助人与律师协助诉讼 |
5.4.1 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有效质证 |
5.4.2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专业律师 |
5.5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侵权民事诉讼风险 |
5.5.1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
5.5.2 积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5.5.3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以上海大智慧公司财务造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例回顾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概说 |
(一)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二)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概念 |
二、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一) 合同相对人原则 |
(二) 已知第三人标准 |
(三) 可预见之第三人标准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
(一) 契约责任说 |
(二) 侵权责任说 |
(三) 法定责任说 |
四、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
(一) 我国会计师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 国外会计师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三) 本案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结论 |
五、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中赔偿责任的类型 |
(一) 连带责任说 |
(二) 按份责任说 |
(三) 本案中应确定的赔偿责任类型 |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现行法律条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
(二)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健全 |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我国注册股东起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案件极少 |
(二) 我国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诉讼形式单一 |
(三) 我国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的判决适用行政前置混乱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对策 |
(一) 区分各主观状态下的承担方式 |
(二) 完善第三人范围判定标准 |
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坚持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 |
(二)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是我国立法的合理选择 |
(三) 完善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 |
(四) 借鉴国外集团诉讼模式 |
(五) 推进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类 |
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内涵的界定 |
三、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 |
(一) 注册会计师风险厌恶假说 |
(二) 股东利益保护假说 |
(三) 信息不对称假说 |
(四) 外部监督者假说 |
四、研究述评与展望 |
(8)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保障问题研究 ——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学者研究成果 |
1.2.2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主要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0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概念 |
2.1 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范畴 |
2.2 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2.2.1 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契约说 |
2.2.2 注册会计师侵权说 |
2.2.3 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责任说 |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保障机制 |
3.1 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
3.1.1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决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
3.1.2 专业胜任能力匮乏导致法律风险 |
3.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3.2.1 规责原则的概念 |
3.2.2 承担过错责任的注意事项 |
3.2.3 承担公平责任的注意事项 |
3.3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
3.3.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复杂性 |
3.3.2 因果关系构成的复杂性 |
3.3.3 请求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
3.3.4 责任承担主体的双重性 |
3.3.5 认定标准的独特性 |
3.3.6 赔偿范围的复杂性 |
3.4 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保障机制的意义 |
3.4.1 是注册会计师抵御风险的必要手段 |
3.4.2 是健全执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 |
3.4.3 是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
3.4.4 是提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竞争力的有力保障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公司概况 |
4.2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回顾 |
4.3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
4.4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分析 |
4.4.1 主观过错的认定 |
4.4.2 违法行为的认定 |
4.4.3 损害结果的认定 |
4.4.4 因果关系的认定 |
4.5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免于承担民事赔偿的原因 |
4.6 案例总结 |
第五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责任承担方面 |
5.1.1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不完善 |
5.1.2 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不科学 |
5.2 赔偿能力方面 |
5.2.1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金额少、保障范围有限 |
5.2.2 保险公司承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意愿不强 |
5.2.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提取不科学、管理不善 |
第六章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保障机制的建议 |
6.1 改进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
6.2 提高注册会计师赔偿能力 |
6.2.1 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制度 |
6.2.2 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基金 |
6.2.3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限制制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 |
1.2.2 国内文献 |
1.2.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审计职业责任 |
2.1.2 审计风险 |
2.1.3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深口袋”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3.1.1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要诉求 |
3.1.2 会计师事务所抵御审计风险的必要手段 |
3.1.3 审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选择 |
3.1.4 对投资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必要保护 |
3.2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演进 |
3.3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3.1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
3.3.2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
3.4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3.4.2 法律规范方面 |
3.4.3 保险公司方面 |
第4章 我国与发达国家及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2 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3 香港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4 比较与借鉴 |
4.4.1 比较 |
4.4.2 分析与借鉴 |
第5章 推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
5.1 逐步向强制性基本保险推进 |
5.2 将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有机结合 |
5.3 继续健全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 |
5.4 适当扩大承保范围 |
5.5 构建多层次的保险计划 |
5.6 选择事故发生制进行承保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概述 |
2.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概念 |
2.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 |
2.2.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责任的概念 |
2.2.2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责任的侵权属性 |
2.2.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专家责任 |
2.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 |
3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构成 |
3.1 虚假陈述行为 |
3.2 主观过错 |
3.3 损害事实 |
3.4 因果关系 |
3.5 案例分析 |
4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4.1 责任承担主体 |
4.2 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 |
4.3 责任承担方式 |
5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5.1 区分各主观状态下的承担方式 |
5.2 完善第三人范围判定标准 |
5.3 完善免责情形 |
5.4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4.1 建立健全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 |
5.4.2 构建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 |
5.4.3 设立会计师责任鉴定机制 |
5.4.4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 王小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诉讼的应对探讨 ——以浙江正茂公司诉致同案为例[D]. 张姝曼.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5]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6]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以上海大智慧公司财务造假为例[D]. 吉哲. 兰州大学, 2019(08)
- [7]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影响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J]. 李杰,李虹. 商业经济, 2018(05)
- [8]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保障问题研究 ——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成少博. 天津财经大学, 2017(07)
- [9]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D]. 侯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3)
- [10]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研究[D]. 司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6(03)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虚假陈述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