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合同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马文孝[1](2021)在《实质课税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上重要的法律原则,课税实践中不仅用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将国家的课税权规制于宪法的限制之下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不受过度侵犯。税务机关利用该原则,突破法律形式外观,按照经济生活的实质内容解释税法,同时也用于观察课税要件事实。目前我国税法学理论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研究并不深入,而且将其讨论范围大多局限在避税领域,导致其内涵和定位等尚不明确,也无法较为全面的解决税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基于此,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内容及其在非避税领域的法律适用成了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理论内容包括实质课税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税法定位及税法解释方法等,适用范围主要研究了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解释、非法收入、无效法律行为的课税及税法漏洞补充方面的具体应用。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作为绪论的第一部分内容中,主要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和研究情况,以及文章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第二部分为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内容,主要探讨了其内涵和理论基础,并指出实质课税原则为税法上特殊的解释性原则,且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另外对与实质课税原则易混淆的概念加以辨析,为实质课税原则的展开研究提供明确思路。第三部分主要将实质课税原则结合税法上另一重要的量能课税原则,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介绍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解释功能特性,得出实质课税原则是以量能课税为目标的目的性解释原则的结论。第四部分讨论实质课税原则在非避税领域中的主要适用范围。为方便论述,该部分先从税法解释和税收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讨论,紧接着分别论述了实质课税原则在对非法收入和无效的法律行为课税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该部分对实质课税在税法漏洞补充方面的作用也予以探究,弥补理论界在这方面研究的不足,最后得出实质课税原则于税收构成要件面及无效法律行为、非法收入等方面也有适用的结论,同时税法漏洞可利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认定和补充。
王丽颖[2](2021)在《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以货物交易为核心的工业经济被以信息和服务为基础的全球经济体系所替代,服务类合同已经成为主要的合同类型。《民法典》在合同编19种典型合同中规定了10种具体服务合同类型,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服务合同,没有采纳对服务合同一体规范的体例,现代生活中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储蓄服务合同、个人劳务合同等多种类型的服务合同仍然以非典型样态存在。可见,《民法典》合同编在解决服务类合同典型化方面变化并不大,非典型服务合同的规范界定和法律适用仍然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理论研究仍然很有必要,对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非典型服务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是清晰地论证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关于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在以劳务合同概念统筹所有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平等性关系与从属性关系的区分标准,将劳务合同分为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建立起由民法调整服务合同、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规则体系。其中,服务合同是指一方(服务提供人)独立地为他方提供服务,他方(服务受领人)支付或不支付服务报酬的协议。典型服务合同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典型服务合同相对应存在,是指没有被法律规定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典型服务合同包括《民法典》规定的10种具体典型服务合同和特别法中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后者如《旅游法》中的旅游服务合同、《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合同等;非典型服务合同包括除《民法典》10种典型服务合同,以及民事特别法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类型化研究以及《民法典》规范下的法律适用样态是研究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适用逻辑,对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以买卖合同为典型构建起来的合同编通则对非典型服务合同能提供的规则支持是有限的,具有服务合同基本类型地位的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也不足以承担服务合同一般性规定的功能,无法为非典型服务合同提供全部参照适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案例检索,发现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居多,直接参照适用具体典型服务合同规定较少,即使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合同法》总则)作为裁判依据,也常常需要援引与非典型服务合同类型相关的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究其原因,在于服务合同与物型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应立足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的人身属性以及相互信赖属性,进行一般性规范的梳理。相比于物型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义务规则、解除规则和违约救济规则有特殊之处。立足服务合同的本质属性和司法实践中丰富的判例,探寻服务合同在义务履行、任意解除和违约救济方面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合同缔约阶段,基于服务的无形性,以信息提供义务为核心的先合同义务对非典型服务合同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其注意程度远高于物型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因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步,服务提供人亲自履行原则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第三人代为履行仅为例外。对以履行手段债务为目的非典型服务合同而言,服务提供人负有更高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即服务提供人应以一个理性人应具有的注意及技能履行合同义务,并符合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当服务提供人声称具备较高技能时,则要以其所承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当服务提供人以专业人员身份提供服务时,要尽到专家标准的高度注意义务。当然,对于以履行结果债务为目的的非典型服务合同而言,其主给付义务仍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此外,为更好达到实质平等目的,非典型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也较高,服务受领人要积极履行协作义务,服务提供人要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生态环保义务和遵守服务受领人指令的义务。基于较强人合性的特点,在双方相互信赖丧失时终止对服务受领人没有意义的合同,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对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意义。但要根据商事和民事、有偿与无偿的差异进行区别适用,对商事性、有偿性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应限制双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对民事性、无偿性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可自由行使。对于不定期继续性非典型服务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规定,任意合同解除权人只要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就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非典型服务合同则不能豁免,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考虑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人格尊重及不可强制履行的特点,在判断服务提供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而构成违约责任时,要根据服务提供人是否尽到善管注意义务、是否与服务关系特殊性相符、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对价相匹配、履行障碍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当医疗服务合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等非典型服务合同发生违约时,由于人身的不可强制性,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规则进行救济,并根据有偿和无偿的差异,确定是否保护可期待利益损失。总之,非典型服务合同应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的逻辑,运用合同解释、法律解释、适用判例(类案检索)等方法,构建依据法律规范体系、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具有规范意义的合同或者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习惯法、判例和学说等开放性的法律适用体系,并对服务合同特有的并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理规范和交易惯例予以总结,以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和后续有关司法解释的参考与指导,适时将符合条件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典型化。
史彦茹[3](2021)在《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居住权入典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顺应民心民意的体现,但是,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显原则化、抽象化,在理论与法律适用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居住问题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住有所居”与国家的发展与稳定紧密相关。在我国开始制定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曾经有过较大争议,当时的立法机关认为租赁权等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无另外设立居住权之必要,因此未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在当下,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房屋价值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在民法典编撰时,在物权编草案中再次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否入典又一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立法机关鉴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并且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最终在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366条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又在《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区别于地役权,属于人役权范畴。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其内容简单,仅仅涉及居住权的内涵、设立与消灭等内容,居住权的效力作为居住权最重要的部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体现。虽然域外的居住权内容亦是如此简单,但是他们规定有用益权,有关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效力等都可以准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亦无用益权的规定,因此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准用用益权。另外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意定居住权,难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需要构建法定居住权予以配合,以及居住权在投资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值得进一步扩张适用。据此,有必要对以上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以期对居住权的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以及居住权的类型四个方面对居住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居住权制度以及在法律适用时主要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居住权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考察,以期对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与思路;第四部分通过对以上章节的探讨后提出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以期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以及居住权功能的最大化。
刘通[4](2021)在《论“非典型担保”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文中研究说明担保物权交易可以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指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下规定在物权相关立法之外的且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定限担保物权交易。我国《民法典》中所存在的“非典型担保”包含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等三种形式。《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交易的相关立法较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许多改变,其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新增了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将登记对抗制度引入合同编等等,《民法典》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交易等“非典型担保”交易的担保功能及其对抗效力,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的权利可以称为“担保性所有权”,故此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解释的空间,如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04条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民法典》第414条的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以及《民法典》第416条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保留交易要完全适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还需结合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条文规定具体分析。本文将首先对“非典型担保”的相关理论进行探析,把握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性质和具体内容,而后结合《民法典》对相关条文的修正,探讨所有权保留交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制度规定和类型化模式,以及其对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参照适用,最后文章从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情况的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化解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竞存问题,进而对所有权保理交易制度在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提供些许建议。
吴竞[5](2021)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交易形态日趋多样,越来越多的无名合同随之产生。在实务中对因无名合同产生的纠纷,裁判者往往先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对合同进行解释,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尊重,并且能够以合理合法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由于无名合同的多样性,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实现完美对接,仅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规定难以处理实务中各种无名合同,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无名合同类纠纷时面临困境,加之负责具体案件的法官由于个体差异性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从而法律适用不同,导致实务中可能会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也是实务中司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让无名合同实现合理有效的分类和完善的法律适用,进而推动无名合同理论研究,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将原来学术界讨论较多的物业服务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合伙合同四种无名合同列入合同编成为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中有名化的一大进步,但是在不能实现所有无名合同有名化情况下,对无名合同理论进行梳理,研究其合理分类以确定法律适用,更好指导司法实务。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同时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学说理论,通过重点研究无名合同的理论分类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希望能够在形成更实用的无名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提供思路,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裁判的合理合法性,维护司法权威。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顺序,在重新梳理无名合同理论研究的同时着重对其实务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必要的探讨。首先对无名合同的概念进行辨析,分析其产生必要性。其次探讨了无名合同分类,这是解决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然后结合案例提出无名合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后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总则,分类型适用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限制。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可划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入手探究分析了无名合同,因为无名合同跟有名合同在概念的层面是不同的,比对分析无名与有名合同可以更清晰的确定无名合同的实质,从而总结其特征。无名合同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产生,所以它会一直存在这是研究无名合同的价值所在,而对无名合同认定在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也是学者对无名合同问题讨论较多的部分,是关于无名合同的分类,这是解决无名合同在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前提。关于合同联立是否属于无名合同范围争议较大,且实务中存在较多联立合同,故也在此章对合同联立进行了讨论。第三部分结合《特许经营转让合同》纠纷案和互联网平台用工合同两个案例,探讨司法实务中无名合同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案由确定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两个较典型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健全的无名合同法律的适用,首先明确了无名合同法律的适用原则,这是现有法律对无名合同的规定,其次按照种类的不同明确了无名合同对应的适用准则,然后是明确无名合同的案由,最后分析了贯穿于审判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中是必要存在同时也要加以限制。
丁惠云[6](2020)在《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研究》文中指出不动产冒名处分是指非不动产权利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冒充不动产权利人本人,擅自将其不动产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晓冒名事实且双方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利人与第三人产生了物权归属争议。目前,现行法上对冒名处分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冒名处分的司法实践问题是应当适用何者请求权基础解决物权归属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旨在以不动产冒名处分的请求权基础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当下司法裁判和理论学说现状及不足,尝试提出有关冒名处分物权归属争议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促进争端解决。有关冒名处分诉争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现阶段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观点包括:善意取得直接(类推)适用说、善意取得否定适用说、无权代理类推适用说、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竞合适用说等。由此可知,不动产冒名处分的司法裁判难点在于如何衡平毫不知情的被冒名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关物权归属争议解决实际上系一个在被冒名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进行取舍的过程。在法律结构上,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结构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第三人构成善意时可取得诉争不动产物权,反之被冒名人有权追回诉争不动产,具言之:第一,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性质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冒名处分交易情形的第三人如果并不知晓冒名事实,已经查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且对交易对象和登记权利人身份是否一致进行了核实,其已经符合善意信赖要求,应当认定该第三人满足善意要件;第三,如果冒名处分在交易价格合理且已办理相应物权登记情形,善意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取得诉争不动产物权。此外,不动产冒名处分在法律结构上区别于无权代理,其法律适用不应直接或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或第172条法律规范,具体理由为:第一,既然《物权法》第106条可作为直接裁判物权归属争议的请求权基础,司法裁判已无在既有请求权基础之外寻找类推适用方法的必要;第二,不动产冒名处分在法律结构上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存在实质差别,肯定类推适用无法掩盖冒名处分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的实质差异;第三,信赖保护原理本就是用于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规定,其法律适用必须以具体制度为基础,即使类推适用也必须符合待证事实与规范要件存在核心相似的要求,否则信赖保护原理会被不当泛化、滥用从而侵害静态财产利益。
丛蕾[7](2020)在《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加百利”轮一案后,各界对雇佣救助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明确的定论。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最高院在“加百利”一案后也未对这一引发热烈争议的问题做出任何司法解释,因此可以预料,这一争论在短期内将不会平息。本文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笔者自己的结论,希望能为平息该争论做一点微薄的贡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就雇佣救助的一些重要基础问题进行了梳理,包括介绍了雇佣救助的实践应用情况和雇佣救助合同的签订过程,分析了雇佣救助词义的由来等;其次,由“加百利”轮一案引出关于雇佣救助的两大争议点,即如何对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来对雇佣救助合同进行规范。第二章对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一节通过对比雇佣救助与海难救助,得出雇佣救助不同于海难救助的结论。第二节则结合国外司法案例,分析了有关国家对雇佣救助的态度,得出雇佣救助只是合同救助的一种,但救助方只能按照一般的服务合同来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同时该救助方也不能依据合同提起海难救助之诉。通过以上分析,对雇佣救助合同不属于海难救助合同的观点进行阐述。第三节对民法体系下服务合同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对雇佣救助合同属于海上服务合同的观点进行阐释。第三章主要围绕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第一节在分析《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立法背景以及宗旨目的后,结合对公约具体条款的理解,得出《救助公约》不调整雇佣救助合同的观点;第二节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对《海商法》第九章的条款进行解释,得出了雇佣救助合同也不应适用《海商法》第九章的结论;第三节则基于以上结论及其分析,对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不同观点加以评析,并阐释相应的理由;第四节则阐述了雇佣救助制度与《海商法》中其他海事制度的关系。第四章立足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雇佣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雇佣救助并非《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第九章规定下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海难救助,因此在救助费用上并不能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第九章中有关救助报酬的规定,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杨雅瑞[8](2020)在《雇佣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以“加百利号”案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海事贸易的发展,因遇难船舶而涉及海难救助的案件越来越多。雇佣救助作为近年来海难救助发展的新产物,因其不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与构成要件的特点,在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认定上,一直受到学界的争议。为了维护和保障海洋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当站在鼓励海难救助的角度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加百利号”案就是关于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之争的典型案例,该案经过了三次审判,被列为最高院第21批指导案例之一,在海商法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虽然最高院再审的裁判结果在学术界仍有较多争议,但最高院采取的分段式思路,将雇用救助合同整体的适用与雇佣救助报酬金额的适用分开讨论,为实务中雇佣救助的定性与适用困境指明了方向,也为未来《海商法》第九章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思路。要想明确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途径,就要先明确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归属于何物,由此设立的雇佣救助合同能否属于海难救助合同则直接决定了它的法律适用是否应该排除《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救助公约》)与《海商法》。因此本文拟以“加百利号”案的裁判结果为视角,首先在《救助公约》和《海商法》都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对其规制的前提下,分析雇佣救助的定义与特点,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讨论国内的主流理论,试图论证出雇佣救助隶属于海难救助的框架。其次通过上述的结论,分段分析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途径。从整体上来看,《救助公约》与《海商法》适用于雇佣救助合同;从具体问题上来看,两部法皆未对雇佣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作出具体规则,因而此问题可以适用《合同法》。最后总结出我国在立法与司法上依然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别提出修改《海商法》第九章与正确适用《救助公约》方面的建议,以保障雇佣救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贯彻落实鼓励救助原则,维护安全公平的海上经济秩序。本文第一章拟简单介绍雇佣救助的定义与“加百利号”案的基本案情,通过对案例争议焦点的分析,引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即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在列举不同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研究方向,为后续章节的安排打下基础。第二章先探究了国外法律对于雇佣救助性质的认定,再分析了国内学术界两大观点的争端,即“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否属于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雇佣救助法律适用的分歧源于对雇佣救助法律性质认定的相反观点,故本章结合了案例,并提供了一些法条与理论依据来确定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属于海难救助,进而为探索国内雇佣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报酬金额的正确法律适用埋下伏笔。第三章首先由上章的结论,阐述出《救助公约》与《海商法》适用于雇佣救助合同,并通过法律依据对此论证,讨论了《救助公约》与《海商法》的适用关系,即当《救助公约》与《海商法》不存在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救助公约》;当《救助公约》与《海商法》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救助公约》;当《救助公约》未作规定,《海商法》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海商法》。其次,本章对救助报酬与雇佣救助报酬作出了区分,并具体分析了在《救助公约》与《海商法》对雇佣救助报酬金额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雇佣救助适用于《海商法》,因此对其与《海商法》其他海事制度的衔接与适用的问题也进行了简单的讨论。第四章主要通过对上述章节的总结,提出了一些雇佣救助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的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讨论的建议。具体为《海商法》第九章修改的建议与中国在雇佣救助问题上正确适用《救助公约》方面的完善建议。
杨雪[9](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解恬祺[10](2020)在《原则一致性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法律规则作为一种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规制公民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规则的内容难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即时更新,也难以事无巨细地与现实生活相对应。因此,法律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以弥补规则适用产生的漏洞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由于原则本身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法官在适用原则判案时难以确保原则适用效果的一致性。为了解决原则的实践困境,急需探索原则一致性的实现途径。美国法理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是原则理论的集大成者。国内外学者尤其关注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就原则是否存在、原则与规则的区别以及原则适用的时机和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中,部分学者提出要将原则的适用类型化,以建立类型谱的方式提高原则适用的一致性。此种方法的确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仍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为了实现原则一致性,需要从原则具有的特性出发,厘清原则适用所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原则一致性本身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德沃金在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中,提出了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且在他整全法思想的指导下确认了原则的基础地位,认为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一致性。原则一致性的实践一方面要确保法律原则本身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法律规则、政策等其他法规范有着显着的不同。德沃金指出原则与规则有着逻辑上的不同,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形式适用的,而原则却有“分量”属性。原则和政策的区别则体现在政策致力于实现集体的目标,原则是关涉个人权利的。另一方面,还要对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正当性源于原则所具有的普遍性、规约性以及可证立性,这些特性使得原则具备规范公民行为的功能。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必要性在于解决实践中规则适用出现的种种问题,弥合规则与实践之间的缝隙。原则一致性作为一种理论设想,其落地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国家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对完备的法律实施配套制度;社会公众需要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原则适用之前,要对原则进行识别并对一致性的标准进行界定。对于实定的法律原则而言,要注意其与抽象法律规则的区分,这主要从条文表述和存续状态进行识别。非实定法律原则的识别则要从是否具有妥当感、制度上是否支持以及是否与现行法律体系具有适切性来判断。而对一致性的判断与公众对案件的接受程度以及法官对案件论证的充分程度密不可分。基于对一致性标准的界定,本文进一步讨论原则一致性的实现方法。一方面,法官要善于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裁判。法律解释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使得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各项原则之间不存在价值冲突,还可以在判断是否构成“类案”时发挥作用。修辞论证则能以最能为听众所接受的言辞将裁判结果表述出来,提高公众的接受度。另一方面,主要依靠结构化原则适用过程的程序性方法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保障“原则一致性的适用”,还需要从整体上建构一种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模式类型。在原则适用之前,要对其适用效果进行事前预判。在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要对法官的活动进行控制,确保原则在特定案件以及同类型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致性。对原则一致性适用效果反馈的关注既是后果考察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我们评价和反思适用方法的有效性。为了确保原则的实施效果,还需要对原则一致性的适用进行事后审查。当事人、检察院以及法院都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审查的标准可以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一般审查标准、重点审查标准以及严格审查标准。研究原则一致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而言,探寻原则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原则理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实践方面来看,原则一致性有助于融贯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并从整体上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二、试论合同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合同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实质课税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实质课税原则的一般理论 |
一、基本内涵 |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实质课税原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经济观察法 |
二、实质课税原则与美国法中的“实质重于形式” |
三、实质课税与推计课税 |
第三节 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定位 |
一、从税法原则的分类谈起 |
二、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适用原则 |
第二章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解释性原则 |
第一节 税法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
一、税法目的解释基准 |
二、税法概念的解释 |
三、课税事实的解释 |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基本内容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含义 |
二、量能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 |
三、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
四、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目的解释基准 |
第三节 实质课税原则的目的——量能课税 |
第三章 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适用论 |
第一节 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解释上的适用情形 |
一、税法概念解释功能 |
二、课税事实解释功能 |
第二节 实质课税原则的主要法律适用类型 |
一、从税收构成要件面掌握 |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无效法律行为及非法所得问题上的特殊适用 |
第三节 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法漏洞补充 |
一、税法漏洞补充概述 |
二、关于实质课税原则可否用于税法漏洞补充的问题 |
三 实质课税原则补充税法漏洞之案例 |
(一)以台湾地区“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诉字第1082 号判决为例 |
(二)案件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上编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路径方法 |
引言 |
第一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概念界定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的概念 |
一、服务合同 |
(一)立法对服务合同的界定 |
(二)学界对服务合同的界定 |
(三)服务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 |
(一)非典型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与相邻概念的区分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
(一)劳务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厘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关系 |
(一)雇佣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厘定 |
第二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
一、吸收主义理论 |
(一)吸收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吸收主义理论的考量 |
二、结合主义理论 |
(一)结合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结合主义理论的考量 |
三、类推适用主义理论 |
(一)类推适用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类推主义理论的考量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解释方法的考量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考量 |
三、司法判例方法 |
(一)司法判例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司法判例方法的考量 |
四、司法解释的方法 |
(一)司法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司法解释方法的考量 |
第三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现行法适用样态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的样态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民法总则的样态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样态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典型服务合同的样态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特别法的样态 |
(一)适用特别法的法律效果 |
(二)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规则的缺失 |
(一)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
(二)影响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 |
二、参照适用承揽规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则的有限性 |
(二)承揽合同不具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功能 |
三、参照适用委托规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委托合同规则的有限性 |
(二)委托合同不具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功能 |
下编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解释理论 |
引言 |
第四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义务:以高度信赖为基础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高度的信赖属性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亲自履行原则的考量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比较法分析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效果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的确立 |
(一)先合同义务是否存在的争议 |
(二)先合同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的考量 |
(一)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的争议 |
(二)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 |
第三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注意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理论 |
(一)注意义务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
二、注意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的比较法分析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规则的具体适用 |
第四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附随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的具体适用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遵守客户指令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提供人遵守客户指令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提供人遵守客户指令义务的具体适用 |
四、非典型服务合同环保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生态环保义务在《民法典》合同编实现路径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生态环保义务的具体适用 |
第五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解除权构造:以任意解除权为核心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规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必要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功能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争议问题 |
(一)服务受领人享有或者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争议 |
(二)服务受领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规则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适用的限制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和主体的限制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条件的限制 |
第六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的违约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瑕疵判断的理论学说 |
(二)服务瑕疵判断标准的确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瑕疵的法律责任 |
(一)服务瑕疵法律责任的性质 |
(二)损害赔偿责任对服务合同具有普遍性意义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解释路径 |
(一)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二)合同标的特殊性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三)信赖关系的丧失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考量 |
(一)不可强制履行原则适用的条件 |
(二)不可强制履行原则适用的限度 |
第三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优先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无偿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有偿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1种非典型服务合同援引实体法条款统计表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关于居住权的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 |
2.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问题的研究 |
3.关于是否增设法定居住权问题的研究 |
4.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四)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五)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的概述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特征 |
1.原则上具有无偿性 |
2.权利主体主要为自然人 |
3.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 |
4.具有社会保障性 |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1.居住权与租赁权 |
2.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 |
2.居住权与家庭法中的居住性权利 |
(四)居住权的类型 |
1.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 |
2.根据功能的不同 |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
1.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
2.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客体范围模糊不清 |
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过于狭窄 |
4.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不够具体明确 |
5.居住权的消灭方式过于简单 |
三、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法律适用现状考察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主要立法内容及其特点 |
1.法国 |
2.德国 |
3.意大利 |
4.瑞士 |
(二)启示与借鉴 |
1.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了法定居住权 |
2.大陆法系国家将居住权扩张到了投资领域 |
3.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受益主体、客体范围 |
4.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5.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消灭事由参照用益权规定 |
四、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的居住权制度 |
1.增设法定居住权 |
2.扩张适用投资性居住权 |
(二)明确我国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1.补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内容 |
2.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客体范围 |
3.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4.扩大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消灭事由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非典型担保”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思路 |
五 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的民法理论 |
一 “非典型担保”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
二 “非典型担保”的分类 |
三 “非典型担保”的特征 |
四 “非典型担保”的处理模式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一 英美法系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二 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理论分析 |
一 所有权构成论 |
二 担保物权构成论 |
三 担保性所有权说 |
第二章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立法现状及类型化模式 |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登记对抗制度 |
二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取回权与回赎权 |
三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正常买受人规则” |
四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 |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广义与狭义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二 简单的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三 已登记与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交易 |
第三章 从司法判例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买受人处分标的物的法律适用 |
一 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于第三人 |
二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 |
第二节 出卖人处分标的物的法律适用 |
一 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 |
二 出卖人将标的物抵押于第三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无名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无名合同一般问题 |
2.1 无名合同界定 |
2.1.1 无名合同概念辨析 |
2.1.2 无名合同特征 |
2.2 无名合同产生与契约自由 |
2.3 无名合同认定 |
3 无名合同的类型 |
3.1 纯粹无名合同 |
3.2 混合合同 |
3.2.1 类型结合合同 |
3.2.2 双种有名合同 |
3.2.3 类型融合合同 |
3.2.4 主从型混合合同 |
3.3 准混合合同 |
3.4 合同联立 |
3.4.1 单纯外观的结合 |
3.4.2 具有牵连的结合 |
3.4.3 多者择一的结合 |
4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无名合同案例分析 |
4.2.1 陈某诉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4.2.2 互联网平台用工合同 |
5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 |
5.1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
5.1.1 遵循民法典总则合同编通则规定 |
5.1.2 类推适用原则 |
5.2 不同类型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5.2.1 纯粹的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5.2.2 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
5.2.3 联立合同的法律适用 |
5.3 无名合同案由确定 |
5.3.1 吸收原则 |
5.3.2 类推原则 |
5.3.3 结合原则 |
5.4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 |
5.4.1 无名合同解释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5.4.2 对无名合同解释中应当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司法实务现状概述 |
第一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效力裁判概述 |
一、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根本无效 |
二、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对被冒名人的效力 |
三、不动产冒名处分合同对冒名行为人的效力 |
第二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物权归属裁判概述 |
一、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
二、排除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
三、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172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
四、排除类推《民法总则》第171、172条规则判定物权归属 |
第二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理论概析 |
第一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理论概述 |
一、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说 |
二、善意取得否定适用说 |
三、无权代理类推适用说 |
四、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竞合适用说 |
第二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观点评析 |
第三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不动产冒名处分符合善意取得法律结构 |
一、不动产冒名处分符合无权处分要件 |
二、冒名处分交易第三人符合善意要件 |
第二节 行为违法特征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一、保护合法交易要求不排斥冒名处分 |
二、不动产赃物属性不排斥善意取得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不动产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类推适用理论依据概述 |
第二节 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可行性分析 |
一、《民法总则》第171条规范目的分析 |
二、冒名处分与《民法总则》第171条构成要件比较分析 |
三、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1条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2条可行性分析 |
一、《民法总则》第172条规范目的分析 |
二、冒名处分与《民法总则》第172条构成要件比较分析 |
三、冒名处分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172条可行性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雇佣救助概述 |
第一节 雇佣救助在实践中的应用 |
一、雇佣救助的实践应用情况 |
二、雇佣救助合同 |
第二节 雇佣救助的词源探析 |
一、雇佣救助的域外法词源探析 |
二、雇佣救助的国内法词源探析 |
第三节 有关雇佣救助的理论争议 |
一、如何理解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 |
二、雇佣救助合同适用何种法律规定 |
第二章 雇佣救助合同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雇佣救助合同是否属于海难救助合同 |
一、雇佣救助与海难救助的区别 |
二、雇佣救助在英美法下的性质 |
三、雇佣救助在中国法下的性质 |
第二节 雇佣救助合同是否属于海上服务合同 |
一、民法体系下的服务合同 |
二、海上服务合同 |
三、海上服务合同的特点 |
四、雇佣救助合同的海上服务合同性质辨析 |
第三章 雇佣救助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是否调整雇佣救助合同 |
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立法背景 |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立法目的 |
三、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是否调整雇佣救助的文义解析 |
第二节 雇佣救助是否适用《海商法》第九章 |
一、对《海商法》第179条的理解 |
二、对《海商法》第183条及186条的理解 |
第三节 对雇佣救助法律适用各观点的评析 |
第四节 雇佣救助在其他海事制度中的适用 |
一、雇佣救助的费用请求权人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
二、雇佣救助的费用是否可列入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
第四章 完善雇佣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修订《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做出明文规定 |
一、明确《海商法》第九章中海难救助的概念 |
二、弥补《海商法》关于雇佣救助的立法空白 |
第二节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雇佣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以“加百利号”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雇佣救助的法律概述 |
第一节 雇佣救助的定义 |
一、雇佣救助的概念 |
二、雇佣救助的特点 |
第二节 “加百利号”案的基本情况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第三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 |
二、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如何选择 |
第二章 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外法律对于雇佣救助法律性质的认定 |
一、英美法系对雇佣救助法律性质的认定 |
二、大陆法系对雇佣救助法律性质的认定 |
第二节 国内学术界对于雇佣救助法律性质的认定 |
一、海难救助的“四要件说” |
二、海难救助的“三要件说” |
第三节 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属于海难救助的法律依据 |
一、《救助公约》存在“无救助,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 |
二、1989年《救助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变化 |
第三章 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雇佣救助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适用《救助公约》与《海商法》的意义 |
二、适用《救助公约》与《海商法》的法律依据 |
三、《救助公约》与《海商法》第九章的关系 |
第二节 雇佣救助报酬的法律适用 |
一、“救助报酬”与“救助款项”的区别 |
二、确认给付雇佣救助报酬的依据 |
三、确定雇佣救助报酬金额的依据 |
第三节 雇佣救助与其他海事制度的衔接 |
一、与共同海损制度的衔接 |
二、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衔接 |
三、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衔接 |
第四章 对中国在雇佣救助方面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雇佣救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定义不明确 |
二、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规制不明确 |
三、雇佣救助适用《合同法》的弊端 |
第二节 对《海商法》第九章修改的建议 |
一、《海商法》第九章修改的原则 |
二、明确雇佣救助的法律性质 |
三、确定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对适用《救助公约》的建议 |
一、更加准确地理解《救助公约》的措辞 |
二、《海商法》第九章的解释应与《救助公约》一致 |
三、在与《海商法》适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救助公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原则一致性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原则一致性及其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原则一致性命题的提出 |
一、国内关于原则以及原则一致性命题的理论探讨 |
二、国外关于原则以及原则一致性命题的理论研究 |
第二节 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及其对原则一致性命题的阐释 |
一、疑难案件中的法律原则 |
二、整全法下对原则一致性的追求 |
第三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理论根基 |
一、法律原则的区分理论 |
二、法律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第二章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实践机制 |
第一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前提条件 |
一、法律制度的基本完善 |
二、法律观念的转变 |
第二节 原则一致性的识别标准 |
一、法律原则的识别 |
二、对一致性标准的界定 |
第三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方法 |
一、法律方法的应用 |
二、自由裁量的限制 |
第四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模式类型 |
一、事前预判 |
二、事中控制 |
三、事后反馈 |
第五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事后审查 |
一、事后审查的启动及受理 |
二、事后审查的标准 |
第三章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法理意义 |
第一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理论意义 |
一、推进原则问题的研究 |
二、促进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
第二节 原则一致性适用的实践意义 |
一、促进法律体系的内在融洽 |
二、提高法律执行效果的一致性 |
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试论合同的范围及其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实质课税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研究[D]. 马文孝. 兰州大学, 2021(02)
- [2]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王丽颖. 吉林大学, 2021(01)
- [3]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史彦茹.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4]论“非典型担保”中的所有权保留交易[D]. 刘通.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无名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吴竞.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不动产冒名处分规则适用研究[D]. 丁惠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研究[D]. 丛蕾.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雇佣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以“加百利号”案为视角[D]. 杨雅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10]原则一致性法律适用研究[D]. 解恬祺.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