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自杀与他杀的性质判定(论文文献综述)
杨利利[1](2020)在《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大学生成长的外部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其面临着来自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多重压力。不断发生的大学生抑郁、自杀等心理问题和伤害生命等事件反映出当下大学生存在一定的生命观问题。然而,当前大学生生命观教育却面临着实效性不强的困境,其在推动大学生生命观形成与塑造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因而,必须通过强化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发挥其在大学生生命观引领中的积极作用。责任伦理为研究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其内含的责任意蕴、伦理特点以及鲜明的实践特征等均体现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内在伦理诉求,因而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彰显出中重要应用价值。大学生生命观教育是一个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每一主体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当前,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问题凸显,并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重视不足、教育合力缺乏、大学生生命自觉意识匮乏、教育运行不畅等。这些问题反映出责任伦理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的缺失,并主要在思维层面、主体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体现出来,即责任伦理思维缺失,责任主体协同不够、大学生责任意识弱化,责任实践规范不足。为此,必须要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引入责任伦理,重新梳理教育的逻辑理路。在目标层面,追求自我生命、人类生命与自然、个体生命与社会、代际生命的和谐;在内容层面,以生命责任为主线,通过开展生命健康教育、生命敬畏教育、生命价值教育、生命发展教育以进行视野拓展;在主体层面,强调多元主体责任共担,推动家庭责任伦理践行、规范学校责任伦理实践、促进社会责任伦理分摊以及个体责任伦理承担。基于责任伦理的视角进行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实践探索,应把握三个方面的实践要求。在理念方面,坚持立足生命、面向生命、回归生命;在原则方面,遵循目的善与手段善、前瞻性与追溯性、自律性与他律性的内在统一;在方法运用方面,通过引发生命责任冲突、形成生命责任体验法、强调生命责任叙事以激发主体动力。为探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具体实践路径,应针对现实问题,从思维层面、主体层面以及实践层面进行有效把握。第一,重塑责任伦理思维,提升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重视度;第二,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责任共同体;第三,强化个体责任伦理意识,激发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内在动力;第四,推进责任伦理实践,实现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良性运行。
刘梦瑶[2](2020)在《《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死亡”是文学创作的重要母题,《三国演义》大规模、多层次展现了“死亡”众生相。本文以毛评本《三国演义》中的死亡现象为研究对象,在分类统计死者、死亡类型的基础上,探究《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艺术及其文化内涵。全文共四章:第一章运用文献梳理和统计分析方法梳理了明前“三国”故事与《三国演义》中的死亡叙写概况。首先对魏晋、唐宋和金元三个阶段的志人、志怪、话本小说,诗,词,散文,金院本,元杂剧及戏文等文学体裁中的“三国”死亡故事作了宏观概述。其次从死亡故事中的死者人数及死亡类型两个角度客观了解《三国演义》死亡叙写的具体内容,梳理了120回本《三国演义》中5大故事板块、20个故事单元的538位记名(姓)死者、46位佚名死者及172处群体死亡描写,并从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两方面分析了全书的死亡类型。第二章和第三章在辩证运用中西叙事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深化对《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研究。第二章主要从《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节点、死亡叙事空间、死亡叙事时序及死亡叙事节奏四个角度探讨《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艺术。第三章主要从《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视角、死亡叙事手法和死亡叙事语言三个角度对《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艺术进行研究。第四章讨论《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的文化内涵,运用文本解读与文化阐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死亡叙写的政治态度和死亡价值观两大角度剖析《三国演义》死亡叙写的精神文化内涵,并根据《三国演义》“美丑对照”的死亡叙写安排,挖掘小说推崇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生死观和“武死战,文死谏”的价值规范。此外,小说既对主动赴死的仁人志士致以崇高敬意,也用死亡来惩戒见利忘义、苟且退缩之徒。
王凡[3](2020)在《论侦探小说中的自杀情节——以《本阵杀人事件》《霍桑探案》《大唐狄公案》为例》文中指出横沟正史的《本阵杀人事件》、程小青的《霍桑探案》与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都涉及到人物自杀的故事情节。这一情节表述在以上述三部作品为代表的侦探小说中不仅呈现出多样的类型,而且在情节悬念指向性、悬念接受心理等方面也与侦探小说中的他杀情节形成了鲜明的差异。与此同时,从《霍桑探案》和《本阵杀人事件》中的自杀情节分别对于当时中国青年思想状态及日本民族文化心理的折射亦可看出侦探小说中的自杀情节不仅有助于强化作品情节本身的悬疑性、曲折性,更投射出丰富多元的思想主题和文化蕴涵。
徐心[4](2020)在《框架理论下“90后女研究生”报刊媒介形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90后”是派生词语,以往利用时间来划分人群时经常使用“代”来表示,其划分标准是根据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为界,21世纪时因为“80后”概念的兴起,开始用“后”把十年一个阶段来划分人群。“90后”并没有统一的学术概念,它通常出现在大众传媒和自媒体之中,被约定俗称为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生的中国公民。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逐渐成为中流砥柱的“90后”群体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女性群体也一直拥有较高的被关注度,而兼具二者特性的“90后女研究生”,近年来开始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90后女研究生”与其他女研究生群体不同的是这一群体出生于改革开放出现成效的关键时期,普遍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是随着互联网成长的“数字化土着”。所以在数字化时代,处于媒介融合阶段的纸媒如何塑造“90后女研究生”媒介形象、该群体媒介形象如何和影响该群体媒介形象的因素是本文的研究重心。探讨“90后女研究生”媒介形象,对于推进媒介与性别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慧科新闻数据库中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五年中的所有关于“90后女研究生”的新闻报道为研究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法、框架分析法和话语分析法来进行量化和质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框架理论和社会性别理论来解释国内主要报刊如何利用“三个层次框架”来构建“90后女研究生”报刊媒介形象。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理论依据和文献综述五个方面内容;第二部分主要为研究设计,罗列了本文对于研究样本分析的具体过程,主要包括样本的选择、利用编码表格和编码指南进行类目建构,最后信度检验;第三部分是对研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和多层次框架分析,从新闻报道数量、报道篇幅和新闻报道的报纸类别概述新闻报道基本情况,利用报道主题与新闻体裁分析宏观层次主题框架,消息来源、人物形象性质、行为模式和指涉对象类型分析中观层次叙事框架,用报道立场和人物形象两大类目和关键词词云、话语生产方式来分析微观层次表达框架。通过交叉制表和卡方检验发现,关于“90后女研究生”的新闻报道中不同的报道主题在不同的年份、不同的新闻体裁方面存在着显着差异,不同性质的报纸类别在报道倾向方面也呈现出显着差异。根据统计结果总结出“90后女研究生”的媒介形象主要为返乡创业的主力军和知法犯法的被害者等;第四部分从文化、经济、政策和新闻框架方面总结了影响“90后女研究生”媒介形象建构的因素。
张琳[5](2020)在《《洗冤集录》中死亡案件检验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宋代《洗冤集录》记载的司法检验极少涉及活体检验,主要针对尸体检验,根据尸表检验下结论,该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检验工作对死亡案件审理影响极大。被告的生死存亡、出罪入罪的最初依据、蒙冤昭雪的关键都由检验结论决定,因此检验官需要详细周密且反复谨慎地对待检验工作。实际上,检验死亡案件是一个运用各种方法分析尸体隐藏信息并综合判断推理的过程。检验目的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判断是自杀还是他杀。杀伤案件中自杀与他杀的尸体状态和神情都不相同;腹胀程度、口中水沫、指甲泥沙等是区分失足落水、被人推入水中和投水自杀的重要方法;缢沟的数量和颜色、死者距离地面的高度等是判断自缢案件的重要标志。检验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判断致死原因,此时判断死者是否为中毒死亡、根据伤痕推断凶器、排查特殊部位等方法显得十分重要。真实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有些伤痕因人为或生理原因不易察觉,将这些隐藏的伤痕显露出来,将有利于检验官看清案件全貌,做出正确结论。即使面对腐败严重甚至仅剩尸骨的案件时,检验官也必须对死者做最大程度的检验,用红油伞遮光、涂墨法、棉絮法、油灌法等方法检验尸骨是否存在骨折现象,同时结合骨科知识推断死者性别。检验结论出现差错根本原因在于检验官经验不足,因此宋慈广泛采集流传于世的检验书籍,经过考证、整理后,并加入他自己的意见形成《洗冤集录》,让其他检验官参照探讨。值得注意的是,医学知识也丰富了检验官的知识储备,进一步影响了检验方法。比如,宋慈在《妇人篇》中对胎儿的描述采用了民间胞胎知识。宋慈不仅仅采用了先静态后动态的检验方法,还综合运用了昆虫学、心理学等方法辅助检验,甚至注意到湖南和闽北的地方风俗对检验产生的重大影响,通过全面审查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肯定《洗冤集录》的检验价值时,也需要看到其不足之处。虽然宋代有医学解剖的事例,但检验官顾虑家属情感和死者为大、死要全尸的传统观念,检验时不进行尸体解剖,因此,检验方法基本都是围绕尸体表面展开。同时,由于宋慈个人经验有限,也遗漏了盆水检验尸胎等优秀的检验方法。《洗冤集录》记载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尸体现象和易操作的检验方法,被检验人员奉为金科玉律,成为当时和后世审理刑狱案件的司法官员案头必备书,提高了检验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它所建立起来的司法检验体系,对后来的命案检验和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宋代赵逸斋《平冤录》、元代王与《无冤录》等书籍都可以看作是对《洗冤集录》的一种补充和发展。
石记伟[6](2019)在《凶宅损害的法律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凶宅禁忌是一种无害的民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评价。凶宅可以界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曾发生自杀、他杀或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问题的根源是人们的生死观,是人们无法平静淡然地面对死亡,并不是封建迷信与唯心主义。凶宅纠纷解决的关键是解放思想,克服理念上的误区,进行损害赔偿的认定。凶宅引发的房屋价值贬损,可以认定为交易性贬值,是民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依据学术界通说,构成要件认定较为严格。但可以参考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通常可以获得赔偿。也可以在区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这两种损害赔偿方法的前提下,通过金钱赔偿实现交易性贬值的救济。凶宅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侵权与违约。凶宅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寻找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权威的价格评估报告。中国民法典可以对交易性贬值做出规定,明确其可赔偿性。
梁彩霞[7](2019)在《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梧州市C区“G商厦一女子坠楼死亡事件”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引发死者家属聚集、上访、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易发展成全国性的重大舆论事件,给死者家属以及社会秩序都带来了负面影响,备受社会关注。公安机关作为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常常被推到舆论中心。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以及自身的处置工作不规范等,使得公安机关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困难重重,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本文以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为研究对象,以其处置的“G商厦一女子坠楼死亡事件”为例,在服务型政府理论和公共危机管理理论的指引下,使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对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在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展开分析,并以之为基础,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对策。论文第一部分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其处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思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阐述相关概念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梧州市C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概况,并对“G商厦一女子坠楼死亡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部分介绍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举措与成功之处。第五部分剖析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六部分提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改进对策。第七部分本文结语,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和评价。研究发现,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在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中,既有成功之处,又存在着各种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目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仅靠公安机关一家之力,已经无法圆满解决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其引发的各类问题。论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各部门职责、建立舆情应对部门、建立救济工作制度等对策,强调要联合政府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以解决目前的困境,保障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赖如芳[8](2019)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压力不断增大,自杀行为也越加普遍。通过调查发现,参与到他人自杀的行为(称“自杀关联行为”)是促成自杀率提高的因素之一。其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最具普遍性、典型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行为,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大部分案件参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有些以无罪论处,造成司法混乱。为了在实践中更合理地处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本文认为有必要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另谋出路。笔者认为实践中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有必要将该行为单独成罪,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本文总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进行概述。在本章中,笔者明确了自杀行为的含义以及自杀行为的性质,为法外空间。界定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介绍了该行为的内涵,并与其他自杀相关行为进行了区分。阐述了该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认定,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同时适用较低的法定刑罚。第二章笔者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教唆、帮助自杀罪。首先,反驳了实务中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被判故意杀人罪的做法,笔者认为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缺乏理论依据。对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理论界主张的入罪路径进行否定,即自杀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三个方面。其次,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具备当罚性,该行为的当罚性是将其单独成罪的前提条件。另外阐述了刑法学界各学者所主张的当罚依据,借鉴学者的观点后,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该行为对社会单独引发了危害,因而当罚。其次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设立一个新罪名是可行的。诸多国家将该行为单独成罪,单独成罪的入罪路径在国外取得极好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行为具备单独成罪的罪质。而该行为却不符合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设立单独的新罪名。最后,分析了单独成罪的四大优势以进一步肯定单独成罪的合理性。第三章为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立法设计。笔者在本章中论述了该罪的罪状设置以及刑罚设置。
白超[9](2019)在《尊严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方案探究》文中提出基于我国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进展来看,尊严死可以说是安乐死研究的阶段性产物,起到过渡和深化的作用。即通过尊严死将安乐死与临终关怀进行整合,本质上是将研究重心从关注死亡方式转移到关照死亡状态。即尊严死不应被静态地仅从概念上理解为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而是要在一个动态的、综合的过程中理解为“以有尊严的状态活到生命的终了”。所谓动态的综合过程即不仅要认识到尊严死对象所处关系中的各类价值联系,同时要认识到只有将尊严死同临终关怀及其相关要素整合在一起,才能真正维护终末期患者的死亡尊严。所以,确证尊严死的理论位置,厘清从安乐死到尊严死的理论进路是给予尊严死合理理论地位的首要任务。其次,“尊严”体现着尊严死深刻的价值内涵,主要表现在尊严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自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对尊严的双重保障三个方面。在实践中,尊严死可能面对的伦理困境体现在伦理观念、价值判断和卫生政策三方面。传统的生死观和“孝”伦理是可能造成尊严死伦理困境的观念意识原因;利益、权利和责任的价值判断差异是在交往关系中造成尊严死伦理困境的深层原因;医疗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缺失是社会和法律层面给尊严死带来困境的主要原因。要逐步缓解尊严死的伦理困境,普及和推广临终关怀理念以及建设安宁疗护体系是尊严死得以从理论过渡到实践的重要保障,其中预先指示亟待得到法律认可;另一方面培养主体意识,以病人利益为核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是必须坚持的核心原则;同时关注生命质量,普及死亡教育,重塑新时代孝文化是全社会必然面临的重要的观念更新过程,需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一同推进。
徐吕子[10](2018)在《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文中研究说明涉命案件是指涉及人身死亡的案件,包括他杀案件、自杀案件和意外案件。研究涉命案件现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进行现场重现,从而帮助案件的侦破;二是总结涉命案件发生的空间规律和时间规律,从而对案件好发的时间和地点加强管控,从而预防和减少涉命案件的发生。由于涉命案件现场是一个含有大量信息的复杂环境,因此长久以来研究此类现场的学者主要依赖于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等所发现的客观信息与走访调查得到的主观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这种通过人工分析的现场重现方法十分依赖于研究者的个人学术水平和经验,如果研究者的水平和经验不足,有可能导致现场重现失败或者错误。近年来,随着深度神经网络算法的出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解决某些可进行数学建模和优化的复杂问题中具有人力不可比拟的优势,故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多个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在涉命案件的现场重现时,引入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辅助分析,可以极大限度的减少因为研究者的经验不足所导致的错误。此外,已建立的模型还可以用于预测未来相关案件发生的趋势。目前,国内外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命案侦破系统尚未得到突破,相关大数据库的建立和模型算法的构建问题亟待研究。因此,本课题以法医现场学理论为基础,以他杀与自杀这两类涉命案件现场为突破点,选取了一些观测指标用于评判与分析,针对如何将涉命案件的现场信息构建为数据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对基于该数据库的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本课题验证了涉命案件现场信息数据化可行性,筛选出了重要的观测指标,并尝试提出用于分析推断相关案情和预测未来变化趋势的算法,为日后应用于涉命案件的人工智能现场重现技术开发提供了思路及理论依据。本课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2015年-2017年重庆主城地区所有他杀案件现场的卷宗进行系统性回顾,提取了能够反映他杀案件现场信息的19项(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案发时间、致命伤位置、致伤工具、被害人性别、衣物状态、被害人教育背景、被害人年龄、罪犯年龄、罪犯教育背景、罪犯性别、凶器来源、凶器是否被带走、罪犯进入现场方式)描述性观测指标。在对这19项描述性观测指标进行数值化的过程中,引入动线概念对其中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6项指标进行定义、分类和赋值,并对其余指标依据法医现场学理论进行赋值。在赋值后,采用结合主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的智能算法对除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犯罪性别、现场出口、衣物状态以外的数据进行分析,构建了推断案件类型,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的数学模型,证实了对他杀案件现场信息进行分类赋值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同时本部分还提出了一种通过叠加同类案件被害人尸体损伤并绘制热图的方法,借助可视化信息对不同分类方法下不同类型案件尸体损伤特点进行总结。本课题的第二部分分别采用空间分析和时间分析对2013年1月-2017年12月重庆主城地区所有自杀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自杀案件发生的时间特点和空间特点用于预测未来同类案件发生的趋势。空间分析采用两种分析方法:一是最小二乘法分析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之间的联系;二是将自杀地点转化为标准地理坐标后采用核密度分析法分析自杀案件在地理空间上分布的特点。时间分析采用时序性分析法,对自杀案件发生的月份和时刻进行建模及预测。结果显示,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能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指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高级中学数量、失业人数、低保人数)之间关系并不密切,在研究自杀案件的现场时不需要考虑此类指标;但是地理分布上,不同自杀方式的现场分布具有各自的特点。对于自杀方法为高坠和自缢的案件,其地理分布属于多中心聚集;而自杀方法为服毒和溺水的案件,其地理分布为散在分布。此外,在本课题还发现自杀场所的选择上,绝大部分人选择在家中自杀,其次是室外场所。通过对自杀案件发生月份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案件的发生不存在季节性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对自杀人员选择自杀时刻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人员选择自杀的时刻不存在季节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本课题通过对他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的研究,提出了用于涉命案件现场重现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大数据库的建立方法和用于预测涉命案件时空未来变化趋势的基本算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自杀与他杀的性质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自杀与他杀的性质判定(论文提纲范文)
(1)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外研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核心概念释析 |
1.4.1 生命 |
1.4.2 生命观 |
1.4.3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 |
1.4.4 责任与伦理 |
2 责任伦理与大学生生命观教育概述 |
2.1 责任伦理概述 |
2.1.1 责任伦理的提出 |
2.1.2 责任伦理的涵义与特征 |
2.1.3 责任伦理与传统信念伦理的比较 |
2.2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及其责任伦理 |
2.2.1 责任主体与责任伦理 |
2.2.2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的责任伦理 |
2.3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责任伦理理论溯源 |
2.3.1 中国传统生命观教育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撷英 |
2.3.2 西方生命观教育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演变 |
2.3.3 马克思恩格斯生命观教育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探究 |
2.4 责任伦理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的作用 |
2.4.1 彰显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目标的伦理意蕴 |
2.4.2 扩展大学生生命观教育内容的伦理范围 |
2.4.3 体现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过程的伦理诉求 |
2.4.4 强化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的伦理规范 |
3 责任伦理缺失与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问题凸显 |
3.1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重视度低的责任伦理审视 |
3.1.1 责任理念滞后 |
3.1.2 责任理解错位 |
3.1.3 责任认知偏差 |
3.2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合力缺乏的责任伦理分析 |
3.2.1 学校责任缺位 |
3.2.2 社会责任弱化 |
3.2.3 家庭责任转移 |
3.3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生命自觉匮乏的责任伦理追问 |
3.3.1 自然生命责任意识淡化 |
3.3.2 社会生命责任意识淡薄 |
3.3.3 精神生命责任意识淡漠 |
3.4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运行不畅的责任伦理反思 |
3.4.1 责任风险防范不力 |
3.4.2 责任过程调控不足 |
3.4.3 责任评价机制不完善 |
4 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逻辑理路 |
4.1 目标追求:生命和谐 |
4.1.1 自我生命和谐 |
4.1.2 人类生命与自然和谐 |
4.1.3 个体生命与社会和谐 |
4.1.4 代际生命和谐 |
4.2 内容完善:视野拓展 |
4.2.1 对自我负责——生命健康教育 |
4.2.2 对自然负责——生命敬畏教育 |
4.2.3 对社会负责——生命价值教育 |
4.2.4 对未来负责——生命发展教育 |
4.3 主体指向: 责任共担 |
4.3.1 家庭责任伦理践行 |
4.3.2 学校责任伦理规范 |
4.3.3 社会责任伦理分摊 |
4.3.4 个体责任伦理承担 |
5 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实践要求 |
5.1 理念确立: 生命为本 |
5.1.1 立足生命 |
5.1.2 面向生命 |
5.1.3 回归生命 |
5.2 原则遵循: 内在统一 |
5.2.1 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统一 |
5.2.2 前瞻性与追溯性的统一 |
5.2.3 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
5.3 方法运用:动力激发 |
5.3.1 引发生命责任冲突 |
5.3.2 注重生命责任体验 |
5.3.3 强调生命责任叙事 |
6 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路径选择 |
6.1 重塑责任伦理思维,提升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重视度 |
6.1.1 增强前瞻责任思维 |
6.1.2 树立关怀责任思维 |
6.1.3 确立整体责任思维 |
6.2 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责任共同体 |
6.2.1 学校主导 |
6.2.2 社会参与 |
6.2.3 家庭协作 |
6.3 强化个体责任伦理意识,激发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内在动力 |
6.3.1 形成生命责任认知 |
6.3.2 涵化生命责任情感 |
6.3.3 锤炼生命责任意志 |
6.3.4 践行生命责任行为 |
6.4 推进责任伦理实践,实现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良性运行 |
6.4.1 注重责任伦理风险防范 |
6.4.2 加大责任过程调控力度 |
6.4.3 完善责任伦理评价机制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现状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明前文学作品“三国”故事与《三国演义》的死亡叙事概述 |
第一节 明前文学作品“三国”故事中的死亡叙事概述 |
第二节 《三国演义》的死亡叙事概述 |
第二章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艺术(上) |
第一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节点 |
第二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时序 |
第三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空间 |
第四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节奏 |
第三章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艺术(下) |
第一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视角 |
第二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手法 |
第三节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语言 |
第四章 《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的文化内涵 |
第一节 死亡叙事的正统观念 |
第二节 死亡叙事的生死观与价值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侦探小说中的自杀情节——以《本阵杀人事件》《霍桑探案》《大唐狄公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杀情节的类型区辨 |
二、“自杀”叙事的悬念审美功能 |
(一)悬念指向性的位移 |
(二)悬念接受心理的差异性 |
三、自杀情节的思想、文化意蕴 |
(一)社会现实的独特关照 |
(二)民族文化心理的审视与反思 |
四、结语 |
(4)框架理论下“90后女研究生”报刊媒介形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内容分析 |
二 框架分析 |
三 话语分析 |
第四节 理论依据 |
一 框架理论 |
二 社会性别理论 |
第五节 文献综述 |
一 框架理论研究综述 |
二 媒介形象研究综述 |
三 性别与传播研究综述 |
四 女研究生媒介形象研究综述 |
第一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样本的选择 |
一 研究对象 |
二 选样时段 |
三 样本界定 |
第二节 类目建构 |
一 编码表格 |
二 编码指南 |
第三节 信度检验 |
第四节 研究难点 |
第二章:数据统计与多层次框架分析 |
第一节 新闻报道基本情况综述 |
一 新闻报道数量分析 |
二 新闻报道篇幅分析 |
三 新闻报道的报纸类别分析 |
第二节 新闻报道的多层次框架分析 |
一 宏观层次主题框架 |
二 中观层次叙事框架 |
三 微观层次表达框架 |
第三节“90 后女研究生”报刊媒介形象总结 |
一 返乡创业的主力军 |
二 知法犯法的被害者 |
三 私人领域的突出者 |
四 公共领域的隐身者 |
第三章 探讨与结论 |
第一节 影响“90 后女研究生”媒介形象的因素 |
一 社会文化的男权规训 |
二 性别盲视的符号暴力 |
三 传媒经济的整体渗透 |
四 社会政策的有利引导 |
五 新闻框架和刻板印象的相互作用 |
第二节 总结与讨论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洗冤集录》中死亡案件检验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选题的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一)列举先进的检验方法 |
(二)论述单一的检验方法 |
(三)质疑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来源 |
三、本文基本思路 |
第一章 《洗冤集录》中死亡案件的检验方法 |
一、杀伤死亡案件的检验方法 |
(一)锐器致死的检验方法 |
(二)钝器击打致死的检验方法 |
二、窒息死亡的检验方法 |
(一)缢死的检验方法 |
(二)淹死的检验方法 |
三、中毒类案件的检验方法 |
(一)观察尸体表征 |
(二)试验是否中毒的方法 |
四、烧死的检验方法 |
(一)查看口腔及鼻孔 |
(二)用酒醋浇浸地面 |
(三)仅剩尸骨的检验方法 |
第二章 《洗冤集录》检验方法的形成原因 |
一、自古就有的常识应用 |
(一)调查访问了解案情 |
(二)现场勘查 |
(三)结合尸体的种种痕迹分析死者身份 |
二、宋以前检验经验的总结 |
(一)伤痕检验的继承 |
(二)尸体现象描述的继承 |
(三)其他方法的继承 |
三、医学技术知识的支撑 |
(一)产科知识 |
(二)骨科知识 |
第三章 《洗冤集录》检验方法的评析 |
一、《洗冤集录》检验方法的优点 |
(一)先静态后动态的检验方法有利于证据收集 |
(二)运用多学科知识辅助检验 |
(三)检验方法兼顾地方风俗 |
(四)综合判断有利于作出正确结论 |
二、《洗冤集录》检验方法的不足 |
(一)局限于观察尸体表征 |
(二)存在不科学的检验方法 |
(三)未能完全继承前人的检验方法 |
三、《洗冤集录》检验方法对后世的影响 |
(一)一些方法成为基本常识 |
(二)成为后世法医学发展的基础 |
(三)为现代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参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凶宅损害的法律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凶宅在习俗及理念上之检讨 |
(一)凶宅是一种习俗而非封建迷信 |
(二)凶宅现象契合当下价值判断而非唯心主义 |
(三)文化习俗之法律认定 |
二、凶宅概念之法律界定 |
(一)凶宅界定的各种学说 |
(二)凶宅界定需要区分的问题 |
(三)凶宅界定应坚持客观标准 |
三、凶宅损害之法律认定 |
(一)凶宅损害的民法界定 |
(二)凶宅损害的评估计算 |
四、结语 |
(7)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梧州市C区“G商厦一女子坠楼死亡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回顾 |
1.国外 |
2.国内 |
3.文献简评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访谈法 |
3.案例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思路 |
二、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非正常死亡事件 |
2.公安机关 |
(二)理论基础 |
1.服务型政府理论 |
2.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三)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依据 |
1.法律依据 |
2.行政依据 |
三、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程序与成功之处 |
(一)梧州市C区及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概况 |
1.梧州市C区概况 |
2.梧州市C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概况 |
3.梧州市C区G商厦一女子坠楼死亡事件概况 |
(二)处置程序 |
1.案(事)件办理 |
2.舆论引导 |
3.事件平息 |
(三)成功之处 |
1.事件定性准确 |
2.主动担责,矛盾冲突未恶化 |
3.刑事案件破案迅速,未造成严重后果 |
四、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1.现场勘查不严谨、处置不规范 |
2.重业务、轻防范,处置中随意性强 |
3.政府各部门重视不够,参与度低 |
4.对信息传播和舆论发展反应迟缓、低效 |
5.家属工作难开展,阻碍处置 |
(二)问题成因 |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
2.工作机制不完善 |
3.其他政府部门职责不明 |
4.舆情工作部门专业性不强 |
5.救济渠道缺失 |
五、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改进对策 |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
1.完善法律法规 |
2.制定规章制度 |
3.改进处置方式 |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1.建立内部分工负责制 |
2.建立追责问责制 |
3.建立考评机制 |
(三)落实政府各部门职责 |
1.落实职责 |
2.协同合作 |
3.加强监督 |
(四)整合资源,成立专业舆情工作队伍 |
1.整合资源,成立专业队伍 |
2.加强信息收集研判 |
3.适时发声,引导舆情 |
(五)建立救济工作制度 |
1.建立救济工作制度 |
2.建立心理疏导专业服务 |
3.加强普法宣传 |
六、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自杀行为的界定 |
一、自杀行为的含义 |
二、自杀行为的性质 |
第二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界定 |
一、教唆自杀行为的界说 |
二、帮助自杀行为的定义 |
第三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司法认定 |
一、我国现行《刑法》未明确规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 |
二、实践中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第二章 《刑法》应单独设立教唆、帮助自杀罪 |
第一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缺乏理论依据 |
一、自杀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
二、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正犯 |
三、教唆、帮助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第二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备当罚性基础 |
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备当罚性依据的理论争议 |
二、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因其独立的危害性而当罚 |
第三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成罪的可行性 |
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备单独成罪的罪质 |
二、不符合现行《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四节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成罪的优势 |
一、体现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与他杀行为不法属性的本质差异 |
二、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利于构建合理的刑法规范体系 |
四、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 |
第三章 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立法设计 |
第一节 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罪名及罪状设置 |
一、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罪名设置 |
二、教唆、帮助自杀罪的罪状设置 |
第二节 教唆、帮助自杀罪的刑罚设置 |
一、教唆、帮助自杀罪的刑种设置 |
二、教唆、帮助自杀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尊严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方案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理论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创新 |
2 从安乐死到尊严死的理论过渡及其价值内涵 |
2.1 从安乐死到尊严死的价值转向 |
2.1.1 从关注死亡方式到关照死亡状态 |
2.1.2 从“无痛苦的死亡”到“好好活到生命的终了” |
2.1.3 从生命长度到生命质量 |
2.2 尊严死之“尊严”内涵 |
2.2.1 尊严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
2.2.2 自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
2.2.3 生命和人格对尊严的双重保障 |
3 尊严死的伦理困境 |
3.1 传统伦理观念造成的伦理困境 |
3.1.1 生与死的对峙 |
3.1.2 忠孝难两全 |
3.2 价值判断的差异性造成的伦理困境 |
3.2.1 利益权衡下的“自杀”与“他杀” |
3.2.2 权利归属的难题 |
3.2.3 责任划分的难题 |
3.3 医疗体制和法规不健全造成的伦理困境 |
3.3.1 谁杀死了谁 |
3.3.2 死亡的尊严悖论 |
3.3.3 需求和资源之间的落差 |
4 尊严死伦理困境的解决方案 |
4.1 转变传统伦理观念 |
4.1.1 普及死亡教育,树立正确死亡观 |
4.1.2 重塑新时代孝文化 |
4.2 贴近“中道”原则,找准核心价值 |
4.2.1 培养主体意识,以患者利益为核心 |
4.2.2 尊重患者自主权,建立三方信任机制 |
4.2.3 三方各尽其责,统一权利和责任 |
4.3 完善医疗体制和法规 |
4.3.1 立法明确尊严死对象 |
4.3.2 整合理论研究,推广临终关怀 |
4.3.3 建设安宁疗护体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其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 对中国人死亡观念的社会调查及数据 |
(10)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符号说明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部分 他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2.1 涉命案件性质 |
2.2 案件类型及分类 |
2.3 致伤物分类 |
2.4 现场所在位置分类 |
2.5 动线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数据资料 |
3.2 现场信息数据化 |
3.3 统计学方法 |
4 结果 |
4.1 他杀案件一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
4.2 他杀案件的现场学分析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 自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案件资料 |
3.2 其他资料 |
3.3 研究方法 |
4 结果 |
4.1 主城九区自杀案件一般情况 |
4.2 自杀的集中程度和区位商分析 |
4.3 自杀现场的空间分析 |
4.4 自杀案件的时间分布及ARIMA建模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全文总结 |
综述1 |
参考文献 |
综述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四、论自杀与他杀的性质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D]. 杨利利.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3)
- [2]《三国演义》死亡叙事研究[D]. 刘梦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论侦探小说中的自杀情节——以《本阵杀人事件》《霍桑探案》《大唐狄公案》为例[J]. 王凡.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0(02)
- [4]框架理论下“90后女研究生”报刊媒介形象研究[D]. 徐心. 郑州大学, 2020(03)
- [5]《洗冤集录》中死亡案件检验方法研究[D]. 张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凶宅损害的法律认定[J]. 石记伟. 天府新论, 2019(06)
- [7]梧州市C区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梧州市C区“G商厦一女子坠楼死亡事件”为例[D]. 梁彩霞.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9)
- [8]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D]. 赖如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9]尊严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方案探究[D]. 白超.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10]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D]. 徐吕子. 重庆医科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