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讨论观点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说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贺维婷[2](2021)在《“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影响及其机制解释》文中认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差距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量学者从“制度”这一视角探究了劳动力市场性别差距的成因,但传统研究主要着眼于劳动力市场制度,缺乏基于“非市场制度”的分析。本文从这一视角切入,分析了“新婚姻法”这一非市场制度对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影响,并对其影响机制进行了探究识别。从“非市场制度”这一视角拓展了对劳动力市场性别差距的认识,并深化了“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影响的相关研究,也弥补了国内关于“新婚姻法”对女性劳动力市场收入和福利影响的研究空白。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采用2010和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方法分析了“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影响,发现“新婚姻法”使已婚女性的工资收入显着降低了约1.5元/小时。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如样本选择性偏差检验、平行趋势处理、政策预期效应剔除、政策影响再确认、敏感性分析等均证明这一影响稳健存在。然后,本文按照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分样本进行异质性分析,发现“新婚姻法”的这一负面影响在高中及以上学历和40岁及以下年龄已婚女性样本中更为显着。最后,本文通过双重差分回归分析了“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劳动供给和工作负效用的影响,验证了“新婚姻法”影响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机制。机制分析结果发现这一负面影响的存在可能是因为“新婚姻法”缩小了已婚女性享有的共同财产范围、降低了已婚女性的家庭议价能力和参与家庭生产的投资回报率,促使已婚女性在强烈不安全感的驱使下不得不降低保留工资、增加劳动参与,并进一步导致市场拥挤、供求关系改变。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1.在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2.加快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确认其部分条款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杨方[3](2021)在《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 ——以江苏泰兴为例》文中提出性别歧视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性别平等至今仍然是世界性的美好愿景。中国在这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我们不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十个国家之一,而且无论是在消除义务教育性别差距方面,或者女性在全社会就业人员中的占比,还是最近的互联网领域中女性创业者数量,都有相当可观的成绩;这跟两百年多前的封建社会相比,跟一百多前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相比,跟七十多年前的旧中国相比,都是翻天覆地的巨变。但“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解放事业的伟大成就和重要经验是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理论及其早期实践是研究新中国妇女事业的逻辑起点。实现妇女解放的前提是妇女接受教育,成为自身解放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特别注重妇女教育事业。党和国家有关妇女教育的方针、政策如何落地重要、发挥作用,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考察。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为指导,以局部区域为代表,以当事人为对象,运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口述史研究等多种方法,结合相关档案材料,既有利于挖掘、丰富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教育的史料,也有利于发现、梳理妇女解放、妇女教育事业发展的特色、经验、历史贡献和当代启示。泰兴地处苏北,解放初期的广大农村有三种不同类型,即老解放区、恢复区和新解放区,由于战争频繁,男子人口比例长期低于妇女,而且还有不少缺乏劳动力或者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工属。以泰兴为样本,研究这一时期妇女教育问题,具有典型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妇女教育。国民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思想的形成时期,基本确立了“人人平等,教育人人”、教育形式上不局限于学校、除了知识技能还要将革命思想融进教育并提高妇女政治参与能力的主要内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妇女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是决定中国革命胜败的重要力量,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苏区妇女教育模式,即妇女干部培养、妇女识字培训、女童学校教育、女工职业教育紧密结合;抗日战争时期,妇女解放运动与民族解放运动紧密结合,在民主根据地,妇女支前、妇女生产、妇女参政,无不体现出妇女的力量;解放战争时期的妇女教育主要围绕服务解放战争和解放区建设展开,重点是培养妇女干部和提高妇女觉悟。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全国女性教育重新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大众化改革,使女性教育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可以设立四个“观测点”,即:女童入学教育,识字扫盲教育,妇女社会教育,妇女干部教育。女童教育既是妇女解放和妇女教育的起点,也是从源头上阻隔农村文盲、半文盲妇女产生的重要途径。新中国初期泰兴当地政府加强女童入学教育的政策措施,满足了农村妇女的内在要求,切合了当地社会的具体实际,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新中国初期泰兴女童入学教育的基本经验就是提升学龄女童入学率、降低辍学率,具体教育实践中主要把握好了四个关键点,即:整体设计,协同推进;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深入基层,有的放矢;创新教法,确保质量。泰兴的农村识字扫盲工作开展比较早,早在1941年冬,当时的泰兴抗日民主根据地就开展大规模的冬学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泰兴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积极动员农民继续参加冬学运动,并成立了专门的妇女识字班,开展识字扫盲;农村妇女在区乡妇联干部、村妇女干部和妇女代表的动员下,参与积极性远高于男性,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持续时间长,至1956年渐成高潮。泰兴妇女积极参与扫盲识字运动,宏观上讲为开展救灾备荒、实行土地改革、推进互助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具体而言,不仅使广大妇女能力素质得到了提高,而且切实增加了家庭收入,从而也为妇女地位的提升营造了氛围。通过社会教育活动促进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是促进妇女自身解放的重要路径。基于不同阶段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基于区域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新中国初期泰兴农村妇女社会教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49-1952年,在苏北行署领导下,主要围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生产救灾、贯彻婚姻法等中心工作开展;1953-1956年,在江苏省委和扬州专区的领导下,主要结合基层普选、增产节约、农业合作化和统购统销运动等开展。但不管哪个阶段,形势政策、思想政治、生产劳动、卫生健康都是教育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苏北妇女社会教育促进了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农村妇女自我意识越发觉醒和增强,主体作用日益显现,社会地位显着提升。但也暴露出教育对象的局限性、教育过程的间歇性、教育内容的抽象性和教育形式的有限性等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妇女干部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以及社会整体氛围都是显着的影响因素。培养妇女干部、重视妇女参政是中国共产党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最具特色的重要举措。泰兴属于革命老区,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许多妇女积极分子脱颖而出成长为妇女干部,为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发展和民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成立妇女自己的组织动员机构,将妇女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机构,推举妇女干群模范,是这一时期泰兴妇女解放事业的三条战线。围绕这三条战绩,泰兴妇女干部规模迅速发展,培养路径更加多样,教育内容也日渐丰富;而通过开展文化教育,妇女干部的工作能力得以大幅度提高,通过学习时势政策,其业务水平也得到相当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妇女干部队伍的稳步发展,切实引导了社会舆论导向——她们不仅以其成功形象吸引着同辈人的效仿,而且影响、教育了守旧的父母及周遭“他者”,从而既在更大程度上获得社会认可,又反过来触动社会文化转型。但妇女干部教育同样也受到传统思维方式、现实社会环境甚至家庭方面的制约。新中国初期的泰兴农村妇女教育,不仅对农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农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妇女解放事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留下了可供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借鉴的历史经验。女童教育构筑了男女性别平等的基础,扫盲教育提升了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社会教育提高了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干部教育促进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动员——其经验就在于,要以农村妇女素质的提升促进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在推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促进妇女解放。新中国初期泰兴妇女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农村妇女解放进程中的一个缩影,其经验对于加强与改善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对于实现《北京宣言》目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孙平平[4](2021)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和提高,现代科技产品越来越多,交流也越来越方便,人们的生活追求和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婚姻道德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由于两性观念及婚姻观念的不同,一些不良的两性关系如“出轨”“包二奶”“养情人”“第三者”等现象频频出现,由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甚至离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大多只发生在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而对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则对此有恃无恐,同时无过错配偶对此也愤愤不平。这会导致家庭危机的出现,甚至更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面对这种情况,尽快完善立法机制,构建有效的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基本问题的研究,明确第三者的概念以及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存在重婚、姘居、通奸三种形式;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问题上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着请求权基础不清楚、侵权性质不明确、法律过于笼统、第三者承担责任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法律的不同规定;第四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从立法层面和其他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立法上确立配偶权的概念,以配偶权为基础,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共同发挥作用,同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利益,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郝博成[5](2021)在《伦理、互惠、利他 ——新时代亲属法价值取向新论》文中指出在亲属法领域内,即使新法已经生效,但是研究立法价值仍然具有极高的现实必要性。亲属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本质上是定性问题。亲属法的价值取向,是探究亲属法的指引作用的基础性研究。通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124条法律条文进行价值判断,可以归纳出亲属法立法的三大价值取向:伦理价值、互惠价值、利他价值。伦理价值是五千年来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内生的产物。研究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伦理的内涵及外延,是研究伦理价值的首要任务。通过研究伦理价值的内涵,以及其对于当下社会的调整作用,可以论证伦理价值在亲属法律规范中仍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对于伦理价值不可或缺的作用进行证成,立法应当推定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以谦抑的姿态收获成效。只有这样,最后才能探究伦理价值对于家庭生活的干预进路。互惠价值是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在人们心中产生的个人主义于婚姻家庭中的体现。互惠价值在家庭领域内往往体现为:付出与收益公平、性别公平、家庭地位公平。互惠价值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然产物,强调利益的双向化。通过研究互惠价值在我国历年《婚姻法》及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演进历程,尤其是财产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更好地分析当下互惠价值对于家庭的实质干预作用现状。总体而言,互惠价值过犹不及,应当创设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的财产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家庭和睦与婚姻幸福。利他价值是在新法调整下,婚姻家庭领域内,能够缓和伦理价值与互惠价值的冲突所能够达成的最佳平衡点。将生物心理学的“利他”概念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具有可行性。具体而言,利他主义让行为人对于家庭成员的行为更多地从他人出发,而弱化强调自身利益。这有利于形成婚姻本质意义上应当达到的“夫妻命运共同体”、“家庭经济共同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当下婚姻异化的现象。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像今天这种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时代,是未曾存在过的。这是一个讲究权利的时代,“权利”一词也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入人民的生活。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人与人的“权利界限”就逐渐清晰了。然而,“权利界限”逐渐清晰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目前来看,即使传统伦理的倡导性规定占比日渐增大,利他主义立法倾向日益凸显,但是我国的亲属法体系仍然重个体而轻家庭,重财产而轻感情,互惠价值占据支配地位。这为今后的立法提出了更大的期待,本文期望亲属法立法工作能够对于传统伦理价值及利他主义价值予以重视,逐渐深入。
李冰冰[6](2021)在《《东方杂志》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1904-192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受到西方列强的侵略,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中国法律危机也日益凸显,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侵犯中国的司法独立权。西方的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传入中国,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国内社会矛盾重重、传统法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中国的有识之士提出了变革法律的主张。《东方杂志》是近代极具影响力的刊物,编辑群体敏锐地认识到中国法制变革的必要性,关注中国法制变革的进程,大量刊载中国近代法律制度,介绍西方的法律思想。刊物创办于近代中西方文化汇聚地上海,先进的知识分子聚集于此,使其具备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社会环境。该刊通过内务、中国大事记、法令等栏目,关注中国法制变革,阐述对中国法治思想和宪政思想的构想。通过外国大事记、世界新潮等栏目,宣传西方法律中的宪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宣传了西方的宪政思想,引进了西方权威的法学着作。《东方杂志》对法律思想的传播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东方杂志》以救亡图存为目标,这一时期盛行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所占比重较大。其次,主编群体秉持自由的立场,对待中西法律态度较为客观。第三,重视宣传法律制度和理论。对近代法律制度介绍幅较多,重视引进先进的法学理论。《东方杂志》发行量大、订阅群体丰富、发行范围遍布国内外,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其自1904年创刊至1928年期间,刊载了大量近代法律文章,拓宽了近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范围;同时宣传了近代先进的法学着作,有益于推进西方法学书籍的传入;关注中国宪法问题,两次开设研究法律专刊,为讨论近代中国宪法问题提供了空间。应该说《东方杂志》在传播近代法律方面有一定积极贡献,但是作为一个综合类杂志,其对法律思想的传播缺乏系统性与稳定性,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高堃[7](2021)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日益更新,我国传统的“同财共居”“夫妻一体”家庭结构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采用何种标准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规范、合理地认定,一直是学界讨论和研究的重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首次对夫妻共同债务采用了类型化界定标准,并为《民法典》第1064条所沿用,将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首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认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经历了“用途论标准—时间论标准—以用途论为基础的类型化标准”的转变,分析认为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过程中应注重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的二类分歧观点进行分析。随后,本文立足《民法典》第1064条对三类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并结合实际对现有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最后,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应从确立家庭共同利益原则、构建夫妻双方合意认定规则、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细化不同组织形式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规则以及完善特殊类型债务的认定等方面出发,对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加以完善。
王梦奇[8](2020)在《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
李文静[9](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杨茜[10](2020)在《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文中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局限在合同领域。笔者通过梳理我国法律规定和研究国外相关规定,发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过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多种债务类型。通过从理论和实践方面系统阐述了债的体系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分析典型案例,分别讨论在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领域如何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纳入其中,寻找合理认定路径,从而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路更加清晰。本文绪论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安排、论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除绪论外的第一部分,对我国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进行了适当总结、对域外相关规定的可借鉴之处做了相关论述,找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范围过于狭窄的误区,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局限在合同领域,由于范围过窄,导致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多样化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类型。第二部分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系统阐述债的体系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至第六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不同债务类型特点的方法讨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不同构成要件,以及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时如何将其纳入其中,寻找合理的认定路径。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并适当展望。
二、《婚姻法》讨论观点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婚姻法》讨论观点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影响及其机制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目标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的结构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法律背景 |
2.2 理论梳理 |
2.2.1 消费-闲暇模型 |
2.2.2 合作博弈模型 |
2.2.3 拥挤假说 |
2.2.4 享乐主义理论与补偿性工资差别 |
2.3 国外实证研究 |
2.3.1 婚姻家庭因素对女性劳动供给和工资收入的影响相关实证研究 |
2.3.2 婚姻家庭法律对女性劳动供给和工资收入的影响相关实证研究 |
2.4 国内实证研究 |
2.4.1 婚姻家庭因素对女性劳动供给和工资收入的影响相关实证研究 |
2.4.2 “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和议价能力的影响相关研究 |
2.4.3 非市场制度、新婚姻法对女性劳动供给和工资收入的影响相关实证研究 |
2.5 研究述评与展望 |
3 变量说明与计量方法 |
3.1 变量说明及数据描述 |
3.1.1 数据来源 |
3.1.2 变量说明 |
3.1.3 统计性描述 |
3.2 模型与分析策略 |
3.2.1 双重差分法 |
3.2.2 Heckman两阶段法与双重差分思想相结合 |
3.2.3 PSM-DID方法 |
4 “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工资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新婚姻法”影响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基准回归 |
4.2 稳健性检验 |
4.2.1 样本选择性偏差的检验与处理 |
4.2.2 平行趋势处理:PSM-DID分析 |
4.2.3 平行趋势处理:安慰剂检验 |
4.2.4 政策预期效应的处理 |
4.2.5 政策影响的再确认 |
4.2.6 敏感性分析 |
4.3 异质性分析 |
4.3.1 按受教育程度分样本分析 |
4.3.2 按年龄分样本分析 |
5 “新婚姻法”影响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机制分析 |
5.1 “新婚姻法”影响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机制假设 |
5.2 关于影响机制的实证检验 |
5.2.1 “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劳动供给的影响 |
5.2.2 “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工作负效用的影响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论文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3)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 ——以江苏泰兴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之前党的妇女教育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理论的形成 |
一、传统中国妇女教育及其近代嬗变 |
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其在中国的传播 |
三、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问题的基本主张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之前党的妇女教育理论与实践 |
一、国民革命时期的妇女教育 |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妇女教育 |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妇女教育 |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妇女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女童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学制改革与女童入学教育 |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根据地学制与女童入学教育 |
二、新中国初期农村女童教育概述 |
三、新中国初期学制改革与小学教育 |
四、学校教育恢复中的女童入学教育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学龄女童学校教育 |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苏北农村小学教育 |
二、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小学教育 |
三、苏北农村学龄女童入学的基本状况 |
四、影响女童入学教育的多元因素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女童入学教育成就 |
一、苏北农村女童入学率的提升 |
二、苏北农村女童辍学率的降低 |
三、苏北农村女童教育环境的改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识字扫盲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识字扫盲教育政策与措施 |
一、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识字扫盲教育概述 |
二、全国农村识字扫盲的方针政策 |
三、江苏农村识字扫盲的具体措施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识字扫盲运动中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状况 |
一、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文盲率 |
二、“三区”并存下的妇女参与社会变革 |
三、政府主导的升级识字扫盲教育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的识字扫盲教育成就 |
一、苏北农村妇女能力素质的提高 |
二、苏北农村妇女家庭收入的增加 |
三、苏北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 |
四、苏北农村识字扫盲教育的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社会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农村妇女社会教育 |
一、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社会教育概述 |
二、农村妇女社会教育思想的理论与实践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社会教育的内容 |
一、形势政策教育 |
二、思想政治教育 |
三、生产劳动教育 |
四、卫生健康教育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社会教育的主要成效 |
一、农村妇女主体作用的显现 |
二、农村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
三、农村妇女自我意识的增强 |
四、农村妇女社会教育的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党领导下的农村妇女干部政策 |
一、革命战争时期农村妇女干部政策 |
二、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干部政策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成就 |
一、苏北农村妇女干部规模迅速发展 |
二、苏北农村妇女干部培养路径多样 |
三、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内容丰富 |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干部教育的意义 |
一、妇女干部教育与农村妇女解放 |
二、妇女干部教育与农村社会进步 |
三、妇女干部教育与妇女自身解放 |
四、妇女干部教育的制约因素探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历史贡献与当代启示 |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历史贡献 |
一、女童教育构筑了男女性别平等的基础 |
二、扫盲教育提升了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 |
三、社会教育提高了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 |
四、干部教育促进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动员 |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的当代启示 |
一、为新时代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
二、为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改革提供方法 |
三、为新时代农村妇女教育提供借鉴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口述材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目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目的 |
(四)论文的创新 |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基本问题概述 |
(一)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 |
1.重婚 |
2.姘居 |
3.通奸 |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危害后果 |
1.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安定 |
2.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 |
3.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
二、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缺陷 |
1.立法中缺失配偶权的规定 |
2.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性质不明确 |
3.现有关于婚姻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4.缺失责任承担的规则 |
三、域外国家及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 |
(一)外国及台湾地区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 |
1.大陆法系国家 |
2.英美法系国家 |
3.我国台湾地区 |
(二)域外与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的对比 |
四、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在立法方面 |
1.规定配偶权 |
2.明确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3.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许可婚内财产分割 |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5.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增加惩罚性赔偿 |
(二)在其他方面 |
1.价值冲突的选择,取证方式的完善 |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
3.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伦理、互惠、利他 ——新时代亲属法价值取向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伦理:亲属法锚定之价值取向 |
(一)伦理价值的基本内涵 |
1.基本内涵 |
2.历史与发展 |
(二)新时代伦理价值的存在意义 |
1.伦理价值存在的必要性 |
2.伦理价值的正当性 |
(三)伦理价值对于家庭生活的干预 |
1.干预基础 |
2.干预进路 |
二、互惠:民商法律原则于亲属法归化 |
(一)互惠价值的基本内涵 |
1.基本内涵 |
2.具体体现 |
(二)互惠价值作用下的个体追求 |
1.明确确立共同共有制度 |
2.明确确立约定财产制度 |
(三)互惠价值干预家庭生活的作用及趋势 |
1.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新样态 |
2.创设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的财产制度 |
三、利他:亲属法律发展之必然选择 |
(一)利他价值的基本情况 |
1.基本内涵 |
2.发展历程 |
(二)利他主义视域下构建的夫妻命运共同体 |
1.以配偶权互帮互助 |
2.以扶养权相濡以沫 |
(三)利他主义引领下的家庭经济共同体 |
结语 |
附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分析 |
(一)总体统计分析 |
(二)具体条文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东方杂志》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1904-192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2.1 近代法律思想传播的相关研究 |
1.2.2 《东方杂志》思想传播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跨学科研究法 |
1.4 概念界定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创新点 |
1.5.2 难点 |
第二章 《东方杂志》关注法律思想的背景 |
2.1 晚清法律危机 |
2.1.1 “领事裁判权” |
2.1.2 传统法律的落后 |
2.1.3 西法东渐的冲击 |
2.2 法律变革思想的兴起 |
2.2.1 鸦片战争前后 |
2.2.2 洋务运动前后 |
2.2.3 戊戌变法时期 |
2.3 《东方杂志》刊载法律思想的条件 |
2.3.1 相对宽松的报刊环境 |
2.3.2 上海具有法律思想传播的社会环境 |
2.3.3 《东方杂志》的办刊理念与主编群体 |
第三章 《东方杂志》介绍近代中国法制的内容 |
3.1 刊载中国法律的主要栏目 |
3.1.1 “社说”、“内务”等栏目 |
3.1.2 “中国大事记”栏目 |
3.1.3 “法令”“广告”等 |
3.2 介绍近代中国法律制度 |
3.2.1 宪法与行政法 |
3.2.2 刑法与民法 |
3.2.3 诉讼法与商法 |
3.3 宣传近代法律思想 |
3.3.1 提倡法治思想 |
3.3.2 传播宪政思想 |
第四章 《东方杂志》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宣传 |
4.1 介绍西方法律的栏目 |
4.1.1 “内务”“教育”“财政” |
4.1.2 “广告”栏目 |
4.1.3 “外国大事”、“世界新潮”及其他 |
4.2 主要介绍的西方法律制度 |
4.2.1 宪法 |
4.2.2 婚姻法、劳动法等 |
4.2.3 其他法律制度 |
4.3 主要宣传的西方法律思想 |
4.3.1 宪法思想 |
4.3.2 其他法律思想 |
第五章 《东方杂志》传播法律思想的特点 |
5.1 以救亡图存为目标 |
5.1.1 宣传法律的“功利性” |
5.1.2 宪政制度占比重大 |
5.2 自由开放的立场态度 |
5.2.1 自由的立场 |
5.2.2 对中西法律的开放态度 |
5.3 重视宣传法律制度和理论 |
5.3.1 法律制度数量庞大 |
5.3.2 先进的法学理论 |
第六章 《东方杂志》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贡献与局限性 |
6.1 《东方杂志》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贡献 |
6.1.1 拓宽了法律思想的影响范围 |
6.1.2 介绍了近代先进的法律着作 |
6.1.3 为探讨法律问题提供场所 |
6.2 《东方杂志》传播近代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
6.2.1 法律思想介绍不系统 |
6.2.2 法律思想内容相对单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904-1928 年《东方杂志》上刊载的法律文章 |
致谢 |
(7)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 |
第一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沿革及分析 |
第一节 立法沿革 |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利益保护 |
一、婚姻家庭保护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
二、夫妻共同利益保护与配偶一方个人利益保护 |
第三节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标准及分析 |
一、用途论标准 |
二、时间论标准 |
三、以用途论为基础的类型化标准 |
第四节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观点分歧及其分析 |
一、共财共债观点 |
二、债务类型化观点 |
三、针对以上观点的辨析 |
第二章 《民法典》第1064 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化界定 |
第一节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概述 |
第二节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一、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
二、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类型 |
第三节 夫妻一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
二、域外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律规定 |
三、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律规定 |
第四节 夫妻一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一、夫妻一方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
二、夫妻一方基于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 |
第三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夫妻合意认定规则不明晰 |
一、因夫妻一方签字意思表示不明产生的合意认定不明 |
二、因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意思表示不明产生的合意认定不明 |
三、夫妻合意认定困难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不明确 |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标准 |
二、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如何适用表见代理存在争议 |
第三节 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
一、能否将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分享收益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
二、能否依据夫妻一方经营者身份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
第四节 特殊类型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待完善 |
一、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二、因夫妻一方担保行为产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四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家庭共同利益原则 |
一、家庭共同利益原则概述 |
二、家庭共同利益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构建夫妻合意认定规则 |
一、合意认定的整体思路 |
二、夫妻一方签字意思表示认定不明情况下的合意认定 |
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意思表示不明情况下的合意认定 |
第三节 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用范围 |
一、判断标准 |
二、除外情形 |
三、夫妻一方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
第四节 细化不同组织形式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
一、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思路 |
二、完善不同组织形式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
第五节 明确特殊类型债务的认定标准 |
一、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认定 |
二、因夫妻一方担保行为产生债务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人治与法治 |
(三)法制与法治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两案”审判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0.2 夫妻共同债务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0.3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安排 |
0.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 立法层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
1.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 |
1.1.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 |
1.1.2 审判实务中两种认定标准之争:“目的论”与“推定论” |
1.1.3 新《解释》的出台:“目的论”与“推定论”的统一 |
1.1.4 笔者对新《解释》的评析 |
1.1.5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1.2 域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规定 |
1.2.1 德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 |
1.2.2 法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 |
1.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误区 |
2 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2.1 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必要性 |
2.1.1 理论上确保债法体系的完整性 |
2.1.2 实践中满足多种夫妻债务类型 |
2.1.3 强化婚姻法的伦理属性 |
2.2 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可行性 |
2.2.1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决定 |
2.2.2 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 |
3 合同之债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
3.1 合同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案例 |
3.2 对合同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路径 |
4 侵权之债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
4.1 侵权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案例 |
4.2 理论界对个人侵权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同观点 |
4.3 对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路径 |
5 无因管理之债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
5.1 无因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案例 |
5.2 对无因管理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路径 |
6 不当得利之债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
6.1 不当得利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案例 |
6.2 对不当得利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路径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婚姻法》讨论观点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婚姻法”对已婚女性工资收入的影响及其机制解释[D]. 贺维婷. 浙江大学, 2021(09)
- [3]新中国初期苏北农村妇女教育研究(1949-1956) ——以江苏泰兴为例[D]. 杨方. 扬州大学, 2021(02)
- [4]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D]. 孙平平.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5]伦理、互惠、利他 ——新时代亲属法价值取向新论[D]. 郝博成.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6]《东方杂志》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1904-1928)[D]. 李冰冰. 河北大学, 2021(02)
- [7]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D]. 高堃. 兰州大学, 2021(12)
- [8]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D]. 王梦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9]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10]债的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 杨茜.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