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富聪[1](2020)在《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抗战时期,沦陷城市地下党组织和中共华北根据地城工机构密切配合根据地的抗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抗战初期,在北平、天津、唐山等沦陷城市中,平津唐点线委员会秘密发动群众,为周围根据地提供了大量的急需物资、技术人才和情报信息,支援了根据地的抗日战争。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地下党组织也遭到了多次破坏。随着抗日战争进入持久战阶段,在中共中央指示下,1941年前后华北各抗日根据地普遍成立了城市工作委员会。为加强城市工作,除了动员全党在思想上重视城市工作外,还加大了干部抽调、关系寻找、培训教育、派遣打入工作和秘密交通组建的力度。根据地城委会的努力为沦陷城市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人力、资金、技术上的准备。而地下党在沦陷城市的各个阶层和群体中秘密地进行抗战宣传、组织发展,既积蓄了力量,也积累了经验。各地城工部于1944年前后成立后,把城市工作提高到和根据地工作一样重要的高度,动员全党和群众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下大力气和决心抽调干部派遣打入,加快了里应外合夺取敌占城市和交通要道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伪军伪警和工人苦力中积极宣传和发展组织,为反攻城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干部抽调和关系寻找方面,纠正了根据地党委不重视干部抽调和贡献关系的思想,对抽调干部的数量和占总干部数的比重做了规定,确保了城市工作的干部队伍。在发动全党和群众贡献城市关系,并依托根据地,对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从中大量发展关系,为城市工作的迅速开展搭建了广阔的桥梁。在培训教育和派遣打入方面,针对上送干部的各种不纯动机,进行思想教育、形势教育、革命气节教育,并开展针对性的业务教育,提高了城工干部的综合能力。在派遣打入干部方面,各根据地城工部门派遣了大量干部到敌占城市,通过各种关系打入到敌伪机关、学校、工厂内,播散种子,生根发芽,显示出坚强的生命力。在获取急需物资方面,根据地不能生产的工业急需品如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等物资都需要从城市采买。地下党通过灵活开展统战工作,利用社会关系和日伪组织,掩护秘密采购网络和交通站,为根据地源源不断地提供了重要物资,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与发展。在输送人员方面,沦陷城市的高校和工厂中拥有大量知识青年和技术工人,在地下党的宣传动员和秘密组织下,很多青年学生和工人到根据地参加抗日斗争,为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贡献了力量。在获取信息方面,城工干部调查了沦陷城市一些厂矿、学校、公司。调查了解工人、学生、市民等各个阶层的生活水平、政治态度、反抗情况,为派遣打入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供了依据。而秘密情报工作也为根据地的军事行动、锄奸、反间、营救人员等提供了信息支持。在秘密交通方面,为领导地下党,城工组织建立了秘密交通线路网,为保证安全和效率,一些线路还开辟了复线。在每条线上设立了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并以各种合法场所掩护。为了加强交通工作,对交通员进行了选拔和培训。交通员克服了各种艰难困苦,为组织的联络、人员和文件等的输送作出了贡献。在群众工作方面,地下党在工人苦力、青年学生、市民及上层中宣传中共政策,发展组织,开展各类地下活动。以合法的和灰色的组织形式组织群众,发动群众进行合法斗争,掩护秘密的非法斗争。工人苦力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发展对象。地下党在工人中组织了怠工、偷等半合法运动。在青年学生中组织秘密读书会,宣传抗战,发展进步青年到根据地培训后再返回城市。在市民中和上层人士中也开展了宣传和争取工作。在城市中的敌伪军警开展宣传工作也是城市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里应外合的实现。随着抗战形势的好转,伪军寻求后路,分化瓦解伪军的条件更为便利。城工部门派遣干部,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打入伪军内部,在上层和下层分别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伪军大多与国民党有历史渊源,怀有正统思想,被国特掌握,进行伪军工作也有很大的困难。
张榕[2](2020)在《天津市H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政策评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目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形成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搭建科学管理平台;激发公务员积极作为、有效作为,释放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使之能在新时代担起新使命,谋求新作为。过去的20年里,公务员体制不断完善,配套法规逐步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也一直在调整、优化。2019年6月1日新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正式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取代了原有的非领导职务表述。以前公务员晋升只有提升职务这条单行线,如今变成“职务+级别”的双行线,既可以依靠职级晋升也可以并轨到领导职务。本文第一章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将国内外学者关于职务职级并行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梳理。第二章笔者对论文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界定,确定了麦克利兰成就激励理论和ERG理论为理论基础依据,对国内外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探索历程进行了概述,将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情况进行整理。第三章对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2019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年报H区数据,得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前后公务员职级晋升和待遇提升的变化情况,从实施效果上来看,公务员职级普遍得到提升,工资待遇也随之增加,切实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第四章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H区公务员当前晋升、发展现状以及对职务职级并行政策的满意程度进行调查。第五章归纳总结调查结果,引申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继而引发的新的问题。问题的主要原因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包括领导职务普遍兼任职级,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关系运作破坏晋升秩序,干部担当意识淡化等问题。第六章针对原因分析结合目前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引导公务员加强思想建设、完善年度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用好反向激励,注重干部关怀等相关政策建议。
褚楚[3](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吕永祥[4](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蔡士林[5](2019)在《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文中指出受贿罪是世界范围内的古老犯罪,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该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但都将论证的逻辑起点置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上。此种思维在刑事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不难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成为我国受贿罪判定的关键性要素。本书除了绪论、研究结论以及参考文献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的价值与理论争议。主要阐述了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对其界定的价值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议。应当说,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兼具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定存在“法定职权说”、“实际职权说”以及“职务关联性说”,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甚至出现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虽然有学者试图通过对于其中某些学说进行革新,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但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并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共同把握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特质。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类型,应当从历史、事实起点、逻辑展开等方面着手分析,最终发掘界定之标准。第二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主要阐述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且通过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予以展开。缺乏历史传承的学术传统是不完整的学术研究。1997年至今我国刑法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回望的节点。在此期间中国刑法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向生而死”的知识转型。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因这次转型而发生了深刻的蜕变。就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而言,其呈现出以下特征: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的空间可以分为:限定行为与裁量行为;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按照时间维度,“利用职务便利”可以分为:过去职务行为和将来职务行为。第三章: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上都存在不可争辩的矛盾。因此有必要直面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问题,进而才可能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提供科学化的路径。然而如果不从“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属性这一宏观层面去理解和把握,任何的微观分析都是机械和不全面的,也极有可能走进方法论的误区。首先需要分析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目前关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标准存在“规范的逻辑条件说”、“解释说”和“评价主体说”以及“规范性质说”,但以上任何一种学说,都过于片面,难以实现规范性要素与描述性要素的分离。故而应该将规范性要素和记述性要素的切分工作拉入司法阶段予以化解。其次澄清“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其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其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其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最后探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一方面,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另一方面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第四章: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第一反应便是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寻找答案。但是“职务便利”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其明确性难题的破解便成为重中之重。传统界定方式走向两个极端,呈现出抽象性和绝对明确性的特征。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对于何为刑法明确性原则作出解释。关于此问题学界存在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种,但它们都未道出刑法明确性的真义,应当说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就是明确性的程度问题。易言之,如果没有直面这一问题,任何定义都将是空洞和抽象的。刑法明确性原则关系到刑法规范是否违宪、是否有效,因此判断标准对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标准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一方面为平面式考量:刑法规范内容和结构;另一方面是立体式考量:判断的基准和尺度。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其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其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为克服以上缺陷,可以尝试通过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以及类型思维之提倡等方法实现技术性协调。第五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标准问题也就浮出水面。承接上文,提炼出界定应该遵循的维度,既要标示出职务行为的法定性又要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质。然后围绕这两个特征,分别从权力行使的法定样态以及社会相当性角度对“互动理论”做了全面阐述。“法定型”包括垂直型、水平型以及监督型三种样态。“社会相当性”则通过对于社会相当性的反思,提炼出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事实界定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互动理论”是一种有序的界定方式,先“法定型”而后“社会相当性”。而后对于此种界定标准的实践价值做具体分析。
曹贡辉[6](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朱茂磊[7](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张焱[8](2017)在《建国以来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在推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健全各项制度成了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官员问责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推动各项工作发展的利器,这就决定了必须大力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已有的研究中,偏重于从定性的角度强调官员问责制度应该是怎样的逻辑,侧重于从问责实践中去验证制度是否合理,但没有从历史的视野去考察官员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过程,导致重复研究多,新视角切入少。本文将制度变迁理论引入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研究中,运用文本分析法解构制度原貌,以期丰富官员问责制度研究的相关理论。按照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相关法律规章的出台,本文将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基本历程分为初步探索(1949-1976年)、恢复发展(1976-2003年)、全面推进(2003-2013年)和总结深化(2013年至今)四个基本阶段。通过文本分析法,研究了各个阶段官员问责制度静态的基本状况,对官员问责制度的“角色规定、行为规定、度量标准、惩罚措施和程序规定”五个基本因子有了直观的了解。在制度变迁的视角下,本文把握了官员问责制度建设这一动态过程中的基本特点:制度建设的动力来源于高层、事件、技术多方的合力;制度建设的主要变迁方式是渐进式而非激进式;制度建设中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不同政府之间、不同领域之间、党和国家之间的官员问责制度存在着趋同化现象。基于实践的角度,本文认为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形成了较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系统,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了政治生态建设、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当然,官员问责制度建设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制度供给不均衡的情况;其次是具体制度中表现出异体问责制度建设相对薄弱、官员问责情形粗放化和问责程序有待优化的问题;再次是路径依赖增加了制度建设的成本;最后是绩效管理制度不完善、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问责制度权威保障不力带来的功能性、政治性和社会性去制度化压力。为了构建中国特色官员问责制度,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度,本文主张制定《官员问责法》以实现制度供给均衡;强化异体问责制度建设、细化官员问责内容规范、优化官员问责程序规范来推动制度精细化建设以完善制度因子;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问责清单“三单制度”以弱化路径依赖;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官员复出机制、维护问责制度权威来健全配套制度以消除去制度化压力。
杨云成[9](2016)在《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治理腐败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作为一种手段或方式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治腐败。然而,某一手段的实践效果是否理想,是其性质、状态和运行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就制度而言,它在何种状态和运行环境下才能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文章分析的逻辑起点,也是贯穿文章的一条主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自身廉政建设。随着对腐败的认识逐渐深化,中共惩治腐败的思路更加清晰、策略更加科学,也更加坚定了对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信念。当中共在制度治腐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时,总结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变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回顾这一发展历程,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制度治腐的大致发展方向。在实践上,可以将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原则、借鉴国内外政党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成立之日起就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设立了严格的监督机构,创立了一整套纪律检查制度,并在局部执政的条件对如何加强反腐制度建设予以初步探索。改革开放前,大规模群众运动、整党整风构成了治理腐败的主要内容。制度治腐虽不占主导,但是纪律检查体制和行政监察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反腐败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也取得明显成绩。中共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首先在严打经济领域犯罪中起步,后逐步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制度从无到有、从试行到修订,治腐制度不断完善,制度推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得到优化发展。中共十八大之后,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在强化监督、强化制约、强化公开和严肃惩处中,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实现了新飞跃。在理论上,毛泽东关于依靠民主跳出历史周期律以及加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理论中的总指导和总原则。邓小平关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理论以及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依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的思想,是在总原则的指导下对制度治腐理论的深化。如果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的制度治腐思想侧重宏观架构和顶层设计,那么之后的制度治腐理论更加侧重具体操作和执行。江泽民关于廉政建设靠教育,更要靠法制以及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中共在深化对腐败认识的基础上,对制度治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科学发展观中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思想以及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制度体系的思想,标志着中共制度治腐理论实现了提质和升级。习近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关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想,表明我们党制度治腐理论更加关注治本。如何评估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成效呢?文章认为可从“质”和“量”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质”的评估是指通过分析治腐制度的具体条文规定,考察其基本运行现状。这是对治腐制度的直接评估。“量”的评估是指通过综合分析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相关数据并结合相关民意调查,考察反腐败的大体形势,进而判断治腐制度的大致成效。这是对治腐制度运行成效的间接评估。其依据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度治腐的成效大小可以通过腐败程度的高低体现出来。通过综合分析,文章得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处于“战略相持”阶段并在为走向“战略反攻”积聚力量的结论。中国共产党治腐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制度具备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等特点为提高制度治腐成效提供了可能。为此应该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制度、制度必成体系的原则推进制度体系建设。但是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变为现实还依赖于制度的运行环境。当存在有利的运行环境时,制度治腐的成效上升,反之则降低。在制度的诸多运行环境中,权力结构状况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运行情况尤为重要,前者以构建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后者注重实现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惩处和管理是制度治腐的两种主要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负向影响。鉴于此,为提高制度治腐成效,应当将制度治腐与德治教化结合起来。
郑潇[10](2016)在《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通过公开的仪式对人民作出承诺,宣誓忠于宪法、恪尽职守、接受监督的一种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起源与迷信、宗教密不可分,后来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逐渐发展为现代的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呈现为一种政治仪式,是象征的集合体,具有规范权力转移、强化政治合法性的功能。宪法宣誓制度以宪法为内在核心,宪法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当性渊源,同时它在属性上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是构筑宪法信仰的重要方式。截至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70多个国家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我国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省也纷纷出台了细则。《决定》规定我国采用多元宣誓主体和单一誓词,同时对某些宪法宣誓程序也作了规定。但是现有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的宪法宣誓主体还有进一步扩宽;其次,单一誓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能凸显宣誓主体的职位特征;最后,《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程序比较粗略,各省细则虽然在此基础上有所完善,但是仍存在规定不统一、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首先,应该将党的机关成员纳入宣誓主体名单,具体包括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成员;其次,我国应该根据宣誓主体职位的不同设计相应誓词,而且对宪法宣誓程序应该进一步统一、细化;最后,我国并没有规定形式上的宣誓对象,但是鉴于它的重要意义,我国应该参照各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宣誓人的选举或者任命机关确定为我国形式上的宣誓对象。宪法宣誓制度对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意义重大,虽然我国已经有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但是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会使宪法宣誓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前人研究综述 |
1、涉及华北根据地城市工作的研究着作概括 |
2、涉及城市工作的专题性论着研究概况 |
四、理论方法和视角 |
五、创新点 |
六、资料依据 |
第一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一节 点线委员会时期的城市地下党 |
一、抗战初期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建立 |
二、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点线工作的效果 |
第二节 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建立 |
一、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成立 |
二、各级党委城市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城工委城市工作的效果 |
第三节 城工部的建立和城市工作的大发展 |
一、各级党委城工部的建立、方针和任务 |
二、大力动员开展城市工作的原因 |
三、在思想上动员全党重视城市工作 |
四、建立健全城市工作机构 |
五、抽调干部和设立专职城工干部 |
六、城市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策略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干部工作 |
第一节 干部的抽调选拔和关系的来源 |
一、内线干部的来源和选拔条件 |
二、关系的来源 |
第二节 干部和关系的培训教育 |
一、培训对象的各种复杂心理 |
二、培训教育的内容 |
三、教育方式 |
四、培训的效果 |
第三节 打入干部的派遣和管理 |
一、派遣打入的准备工作 |
二、加大派遣干部打入城市的力度 |
三、对打入干部的管理工作 |
四、打入干部经费保障的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物资采买工作 |
第一节 根据地从敌占城市获取紧缺的物资 |
第二节 地下党坚持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 |
第三节 地下党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的措施 |
第四节 敌人的封锁和破坏 |
第五节 沦陷城市物资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调查工作 |
第一节 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
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
二、调查工作在领导上和重点对象上的分工 |
三、调查的渠道和方法 |
第二节 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城市人口数量、结构、阶级成份的调查 |
二、关于各个阶层生活水平的调查 |
三、关于各个阶层政治态度的调查 |
四、关于沦陷城市大中学校的调查 |
五、关于沦陷区厂矿车站的调查 |
六、搜集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 |
第三节 调查工作的效果 |
一、调查工作的成绩 |
二、调查工作的不足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交通联络工作 |
第一节 秘密交通线路和秘密联络站的设立 |
一、城工组织对交通工作的开展和加强 |
二、秘密交通线路网的建立和复线的开辟 |
三、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的设立和完善 |
第二节 交通人员的选拔、表现、联络方式 |
一、交通员的主要来源、选拔条件 |
二、交通员的表现特征 |
三、通过关卡、封锁线的方式和接头联络方法 |
第三节 交通工作的内容、成效 |
一、人员和信息情报的输送 |
二、物资的输送 |
三、秘密交通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群众工作 |
第一节 对工人、苦力的掌握 |
一、寻找关系、派遣打入工人、苦力行业 |
二、日伪的严密统治 |
三、通过秘密和公开的形式组织群众 |
四、领导群众进行各类斗争 |
第二节 对教员、青年学生的争取工作 |
一、动员学生支援根据地 |
二、组织读书会和秘密宣传活动 |
三、日伪的监视和学生的政治态度 |
四、根据地城工部门的培训和派遣打入工作 |
第三节 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一、开展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二、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宣传和争取 |
第四节 群众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伪军伪警工作 |
第一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组织领导 |
一、开展伪军伪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组织领导 |
二、伪军伪警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困难 |
三、伪军伪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
四、伪军伪警工作的宣传内容和方式 |
第二节 对伪军伪警的派遣打入和瓦解 |
一、寻找线索大量发展关系 |
二、积极派遣建立内线工作 |
三、瓦解伪军伪警工作的策略 |
第三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天津市H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政策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综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职务 |
2.1.2 职级 |
2.1.3 职务与职级关系 |
2.1.4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
2.2 理论依据 |
2.2.1 ERG理论 |
2.2.2 成就激励理论 |
2.2.3 渐进决策理论 |
第3章 天津市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成效 |
3.1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 |
3.1.1 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套改工作情况 |
3.1.2 非领导职务的套改 |
3.1.3 街道职级的套改 |
3.1.4 公务员职级晋升 |
3.2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成效 |
3.2.1 职级普遍得到晋升 |
3.2.2 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有所提高 |
3.2.3 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和空间 |
3.2.4 优化了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 |
第4章 天津市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调查研究 |
4.1 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
4.2 调查结果汇总 |
4.2.1 职业发展生涯关注的问题 |
4.2.2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认同情况 |
4.2.3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的激励作用 |
4.2.4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中年度考核影响职级晋升认同情况 |
4.2.5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关注比较高的五个方面 |
第5章 天津市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5.1 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存在的问题 |
5.1.1 领导职务兼任职级 |
5.1.2 考核科学性不足 |
5.1.3 晋升透明度不够 |
5.1.4 激励效果性不强 |
5.2 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官本位”思想占据主导地位 |
5.2.2 考核形式不够规范 |
5.2.3 关系运作破坏晋升秩序 |
5.2.4 干部担当意识淡化 |
第6章 完善天津市H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建议 |
6.1 优化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细则 |
6.1.1 明确职务与职级兼任比例 |
6.1.2 引入竞争与淘汰机制 |
6.2 推进干部思想意识转变 |
6.2.1 引导树立正确进步观 |
6.2.2 强化干部担当意识 |
6.3 规范并完善年度考核体系 |
6.3.1 创新年度考核体系 |
6.3.2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6.4 强化监督问责 |
6.4.1 加强群众监督 |
6.4.2 用好反向激励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二、理论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5)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关于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意义与不足 |
第一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价值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
一、受贿罪中“职务”的含义与特征 |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
第二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价值 |
一、实体上的价值 |
二、程序上的价值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传统界定理论及缺陷 |
一、“法定职权说”及其缺陷 |
二、“实际职权说”及其缺陷 |
三、“职务关联性说”及其缺陷 |
第二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 |
一、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 |
二、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空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
二、限定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
三、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 |
四、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 |
五、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时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和分类 |
一、过去职务行为 |
二、将来职务行为 |
第三章 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与合理界定的标准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意蕴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 |
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 |
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 |
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 |
一、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 |
二、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四章 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
第一节 前置性问题: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澄清 |
一、概念和功能 |
二、判断标准 |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 |
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 |
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
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与明确性关系的技术协调 |
一、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 |
二、类型思维之提倡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 |
第五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 |
第一节 “互动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应有维度 |
一、囊括公权力行使的样态 |
二、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基本原理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应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需要“法定型”的支撑 |
一、垂直型 |
二、水平型 |
三、监督型 |
第四节 “职务便利”的界定也需要社会相当性的证成 |
一、社会相当性的功能定位 |
二、社会相当性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 |
第五节 “法定型”与社会相当性的有序互动 |
一、“法定型”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法律大前提 |
二、社会相当性助力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小前提识别 |
三、应当遵循先“法定型”后“社会相当性”的位次 |
第六节 “互动理论”的实践价值 |
一、利于确定受贿罪的不法类型 |
二、与实际职务权限说相比,将“利用职务便利”内容类型化 |
三、利于澄清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建国以来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官员问责是时代的热点话题和学术界的焦点问题 |
(二) 强化官员问责制度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 |
(三) 现阶段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研究有待加强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研究的思路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可能创新之处 |
(二) 可能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本文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一) 问责的含义 |
(二) 制度的概念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一) 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观 |
(二)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观 |
(三)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观 |
(四) 制度变迁理论在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研究中的适用性 |
第三章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基本历程和基本情况 |
一、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基本历程 |
(一) 初步探索阶段(1949——1976年)的主要成果 |
(二) 恢复发展阶段(1976——2003年)的主要成果 |
(三) 全面推进阶段(2003——2013年)的主要成果 |
(四) 总结深化阶段(2013年至今)的主要成果 |
二、各阶段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 初步探索阶段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 恢复发展阶段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 全面推进与总结深化阶段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四章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特征与成就 |
一、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基本特征 |
(一)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动力来源是多样的 |
(二)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主要方式是渐进式 |
(三)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 |
(四)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还存在着趋同化现象 |
二、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主要成效 |
(一) 形成了较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系统 |
(二) 强化了官员责任意识 |
(三) 促进了政治生态建设 |
(四) 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 |
第五章 官员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官员问责制度供给不均衡 |
二、官员问责制的具体问题 |
(一) 异体问责制度建设相对薄弱 |
(二) 官员问责情形粗放化 |
(三) 问责程序有待优化 |
三、路径依赖增大制度建设成本 |
四、官员问责制度建设存在去制度化压力 |
(一) 绩效管理制度不完善产生功能性压力 |
(二) 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产生政治性压力 |
(三) 官员问责制度权威存在社会性压力 |
第六章 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途径 |
一、制定《官员问责法》以实现制度供给均衡 |
二、推动官员问责制度精细化建设以完善制度因子 |
(一) 强化异体问责制度建设 |
(二) 细化官员问责内容规范 |
(三) 优化官员问责程序规范 |
三、建立“三单制度”以弱化路径依赖 |
四、完善配套制度以消除去制度化压力 |
(一) 制度前端:完善绩效管理制度 |
(二) 制度末梢:规范官员复出机制 |
(三) 制度信仰:维护问责制度权威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制度样本名录 |
致谢 |
(9)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制度治腐及其成效的要素构成 |
第一节 腐败的概念界定 |
一、西方社会对腐败的相关认识 |
二、中国社会对腐败的相关解读 |
第二节 制度及制度治腐的相关要素构成 |
一、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制度治腐涉及的相关要素--权力、环境、人、腐败 |
第三节 评估制度治腐成效的基本要素 |
一、制度治腐成效的评估标准 |
二、制度治腐成效的评估方法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探索与实践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的创立与演变 |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制度的初步建立 |
三、依靠民主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探索与实践 |
一、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 |
二、群众信访和舆论监督制度 |
三、大规模群众运动中的制度治腐因素——以“三反”和“新三反”运动为例 |
四、反腐败立法与建章立制 |
第三节 中共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转折与突破 |
一、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 |
二、廉政建设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
四、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
五、十四届中纪委二次会议开启治理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 |
六、修订宪法和党章,不断完善制度治腐的根本准则 |
七、以制度为核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优化发展 |
八、相关治腐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为例 |
第四节 中共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提质与升级 |
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
三、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
四、坚持不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 |
五、尊崇党章,修订“准则”和“条例” |
六、相关治腐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巡视制度为例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实践的成效评估及相关解释 |
第一节 治腐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反腐败机制为例 |
一、预防机制 |
二、监督机制 |
三、惩处机制 |
第二节 制度治腐战略的具体成效 |
一、学术界关于我国腐败程度的两种判断 |
二、评估现阶段我国腐败程度的新探索 |
三、制度治腐成效的一般分析 |
第三节 制度治腐成效的原因分析 |
一、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 |
二、腐败并非全是行为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 |
三、依据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划分腐败类型并不全面 第四章 提高制度治腐成效的路径探析 |
第一节 构建科学合理的党内权力结构 |
一、党内权力结构的运行现状 |
二、党内权力结构的理想状态: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
三、科学合理权力结构的要件支撑 |
第二节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
一、定标:双重领导体制顺畅运行 |
二、定位:党的纪检体制的现状考察 |
三、定法:完善纪检体制的路径探析 |
第三节 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
一、党内法规的分类、重点及运行环境 |
二、党内法规体系上的法规“点”、“线”和“面” |
三、党内法规体系下的法规制定 |
第四节 制度治腐和德治教化相结合 |
一、惩处制度现状、完善及惩处策略的不彻底性 |
二、培育组织道德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后记 |
(10)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与目标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宪法宣誓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背景 |
一、起源:与迷信、宗教密不可分的古代宣誓制度 |
二、形成:以民主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宪法宣誓制度 |
第二节 宪法宣誓是一种规范权力转移的政治仪式 |
一、宪法宣誓是一种政治仪式 |
二、宪法宣誓具有规范权力转移,强化政治合法性的功能 |
三、宪法宣誓以宪法为内在核心,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 |
第二章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多元的宣誓主体 |
二、采用单一誓词 |
三、《决定》和各省细则中对宣誓程序的立法概况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反思 |
一、宣誓主体有待进一步拓宽 |
二、统一的誓词存在不足之处 |
三、宪法宣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党的机关成员纳入宪法宣誓主体名单 |
一、党的机关成员向宪法宣誓的必要性 |
二、宣誓主体范围: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成员 |
第二节 宪法宣誓誓词及宣誓程序的完善 |
一、誓词应根据不同的职位设计不同誓词 |
二、宪法宣誓程序应进一步统一、细化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形式上的宣誓对象 |
一、何谓宪法宣誓对象 |
二、形式上的宪法宣誓对象之域外立法经验 |
三、我国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对象之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D]. 王富聪. 河北大学, 2020(08)
- [2]天津市H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政策评估研究[D]. 张榕.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3]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4]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
- [5]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D]. 蔡士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建国以来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D]. 张焱.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9]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D]. 杨云成.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10]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之完善[D]. 郑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