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论文文献综述)
王海军[1](2012)在《《罗斯法典》研究》文中提出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多种文明,而法制文明确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它不仅凸显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制发展状况,更为重要的是描绘了其中法制变迁的轨迹,展现出一种相对直观的文明表象。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发达还是落后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俄罗斯作为一个古今国际上都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它的存在和表现不容忽视,如果站在俄罗斯法制史的角度上观察,其古代时期的法制则更是一个值得探究和讨论的问题。在俄罗斯古代的法制进程中最具有标志性的表现即为《罗斯法典》,它可谓是俄罗斯法制进程中一个里程碑。《罗斯法典》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而其政治基础就是基辅罗斯的建立。基辅罗斯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也称罗斯。罗斯国家的建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史学问题,简而言之它是在内在基础和外来入侵的双重条件下形成的,而《罗斯法典》就是在罗斯国家这个政治组织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从这部法典的内容来源上考察,其具有多元性,包括原始习惯、王公立法、会议决议、国际条约及外来法制,整部法典包括《雅罗斯拉夫法典》、《雅罗斯拉维奇法典》和《莫诺马赫法规》以及其他一些法规,其中的内容都是在这些来源的基础上逐渐出台的,同时法典中的各部分都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制定、修改和增补,直到13世纪初才将几部分整合成一部法典。所以从实质意义上说,《罗斯法典》并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典,而是一部法律汇编。从文本上分析,《罗斯法典》分为简编本法典和详编本法典,同时在俄罗斯历史文献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典抄本,这些抄本的不同出处或者是内容序列都决定了法典的版本类型。相对于近现代的成文法典而言,《罗斯法典》在体例和结构方面都显得原始而粗糙,甚至略显复杂,条文编排也略显凌乱无序,逻辑和语言风格也较为简单,但作为一个古代法典的确无可厚非。对于当时的俄罗斯国家和社会而言,对外征战和对内统治是并行的,但是出于政治巩固和社会稳定的考虑,需要有一套较为实用的制度来保障国家的运行,首先就要保证王(大公)权,王公的权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的变迁产生了变化,其身份性质也由以往的部族领袖转变成了君主,而且逐渐建立起一套王位的继承制度,虽然其中经历了由顺序制到世袭制的变革,并且当中弥漫着腥风血雨和激烈争论,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都起到其应用的作用。罗斯初期并没有制度化的行政管理体系,然而也逐渐的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起了一套管理系统,大公依靠各地的封邑王公、波雅尔以及具有军事性质的亲兵组成核心统治机构,并且建立了谓彻、王公会议、杜马和封建主大会等机关,同时在地方建立了市镇、村社组织,赋予其职能来实现基层的统治。不仅如此,罗斯还建立起了等级制度,借此来保障特权利益和社会控制的有效性,当时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层,包括特权阶层、自由民和奴隶,并且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还产生了贵族、依附的斯麦尔德和债农这些新阶层,他们都是社会人员的组成部分,各自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不同的定位,实行着有差别的对待,并借此来凸显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的表现在法律规定中都可以明显体现出来,统治者也需要用这样的方式来维护上层人员的利益。基辅罗斯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现在《罗斯法典》中,记载的法律内容较为丰富,如果用近现代的法律语言来考察,当时的法典中已经存在有关刑事、民事、司法和诉讼各方面的规定。首先,涉及较多的就是刑事法律制度,包含了犯罪和刑罚两个部分。其中关于犯罪的理论问题表述极为模糊,只能从一些具体条文的描述中分析得出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集体犯罪问题,犯罪类型集中在侵害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杀人、人身伤害、侮辱性的行为、盗窃、损坏他人财物等,此外还包括危害国家政权和宗教道德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后两者在法典中并没有直接体现。刑罚方面则包括了具有私力性质的血亲复仇,具有财产性的罚金、命金和赔偿金,流刑和没收财产,以及法典中未提及却实际应用的死刑。其次是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财产法律制度。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则,在法典中并没有提及,但是通过一些相关资料也可以大致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其中缔结婚姻的方式从原始的多神教时期的抢婚、买卖婚和送婚到后来东正教教会时期的宗教婚礼,经历了一个法律与社会的变迁过程,并且在社会中存在原始方式与教会方式并存的现象。宗教结婚的缔结需要具有法定条件,须举行教会式的婚礼,解除也需要通过教会才可以实现。家庭中的成员之间需要根据一定的既定关系才可以维系,其中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就很自然的建立起了家庭中的各种规则和秩序,并且已经出现了监护制度。相对婚姻家庭制度而言,继承制度在法典中有明显的规制,当时法律已经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且以各种形式和方法来调整继承事实中的事件,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性别的差异以及法定事由的不同都会使得继承方式不同。民事法制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财产法律制度,物权对于当时来讲并没有很大的意义,占有和所有权的区别已经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物权制度并不完善;相比较而言,债法方面的制度就显得丰富一些,当时出了极少数的侵权之债外,最多的就是契约之债,并且存在多种契约形式,形成了一种契约体系,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契约型债法的规则。最后,在司法与诉讼方面,《罗斯法典》也具有具体体现。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而是依靠各种行政性机构来完成,审判组织包括王公法庭、谓彻、村社法庭和教会法庭,以及具有世俗和教会混合的会审法庭,诉讼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家庭,同时已经出现了诉讼代表,诉讼主体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起诉是最主要的方式,并且法律规定在起诉之前还有一个对质程序,用这种较为特殊的行为来完成诉讼中可以完成的任务,而抓捕罪犯的责任多落在村社身上,而具有利益性的执行行为则被统治阶层所垄断。在诉讼中较为重要的就是证据,这直接影响到了诉讼的胜败,所以在当时具有一整套的证据制度,即包括直接性较强的供词,证人的作证,也包括神秘而有效的神判,甚至存在为法律所回避的司法决斗。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也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这些不仅是一种常规性的收费,更主要的是可以为统治阶层带来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俄罗斯是一个宗教性格较强的国家,这在其古代社会就已经很明显。俄罗斯的宗教经历了多神教到东正教的转变,并且形成了双重信仰,这些对于法制的发展和变革都有很大影响,而其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就是东正教。东正教的传入和确立使得罗斯开始转变统治方式,利用宗教完成其政治目的的意图日趋明显,而从法制角度来看,教会及其规则对《罗斯法典》本身和法律制度的影响都凸显了出来,可以说,无论是对原有习惯法的改造还是对法典的编纂,都是俄罗斯法制中宗教因素的表现。总体而言,《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法制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典,应当在客观的层面上去评价其意义。对于当时的罗斯社会而言,法典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控制和法制发展方面都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在俄罗斯法制发展的进程中,《罗斯法典》无论在当时还是其后的历史阶段都依然产生着影响,发挥着法律传承的作用和功能。同时《罗斯法典》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宏观层面上它不仅是俄罗斯法制的基石、俄罗斯法典化的开端,微观上也是俄罗斯法制史、社会史学术研究的重要史料。《罗斯法典》作为俄罗斯法制史上的最早法典,在现在已经失去了其往日的光辉,但是对它的考察和评价依然不能忽视,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学术价值和意义都是不可小视的历史财富。
李冉[2](2006)在《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初步研究》文中认为明清中乐西传欧洲是这一时期中西音乐交流史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五百四十三年的明清社会中,中乐西传欧洲经历了明末时期的初曙,清代前、中期的繁盛,清代后期的持续发展三个历史时期,由于时代背景等因素,鸦片战争之前中乐西传欧洲是在相对平等的中西关系中进行的,鸦片战争之后,中西关系发生了变化,中乐西传欧洲在不平等的中西关系中呈现又一发展状态,因此,在整个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过程中,三个历史时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鲜明特征。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成果丰硕,内容丰富。歌曲、器乐、戏曲、舞蹈等在欧洲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传播,有些还结合欧洲当地的艺术人文形成了适合他们口味的音乐形式,充实了这一时期中乐西传欧洲的内容。明清中国音乐在欧洲的传播,给这一时期的欧洲音乐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受到欧洲音乐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国音乐和欧洲音乐在这一时期都出现了中西音乐结合的新的音乐形式。它们是中西音乐交流中的产物,是中西音乐相互影响的历史见证。本文主要以明清欧人对中国音乐的记录为资料,对中国音乐在欧洲的传播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呈现其传播的真实面貌,挖掘其发生传播的文化、社会、历史等全方面的根源。
张寿民[3](1984)在《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文中认为1.王家和王公法院由波雅尔、奥格尔尼奇、宫廷大臣,僧侣和齐亚克主持审讯。严禁法官复仇或袒护一方。严禁法官在主持审讯和受理诉讼时接受贿赂。2.如果波雅尔、宫廷大臣、僧侣和齐亚克审理后,未能查
张寿民[4](1984)在《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文中研究表明1.王家和王公法院由波雅尔、奥格尔尼奇、宫廷大臣,僧侣和齐亚克主持审讯。严禁法官复仇或袒护一方。严禁法官在主持审讯和受理诉讼时接受贿赂。2.如果波雅尔、宫廷大臣、僧侣和齐亚克审理后,未能查
二、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论文提纲范文)
(1)《罗斯法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史料的使用 |
五、 文章结构及主要问题 |
第一章 《罗斯法典》的形成 |
第一节 基辅罗斯的建立 |
一、 东斯拉夫人 |
二、 东斯拉夫人的部落及部落联盟 |
三、 基辅罗斯建国的因素 |
第二节 《罗斯法典》的法律来源 |
一、 习惯 |
二、 王公立法 |
三、 王公会议的决议 |
四、 国际条约 |
五、 拜占庭法 |
六、 《审判法》 |
第三节 《罗斯法典》的编纂过程 |
一、 《雅罗斯拉夫法典》 |
二、 《雅罗斯拉维奇法典》 |
三、 详编《罗斯法典》第一部分 |
四、 《摩诺马赫法规》 |
第二章 《罗斯法典》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罗斯法典》的版本、抄本和译本 |
一、 《罗斯法典》的版本 |
二、 《罗斯法典》的抄本 |
三、 各种译本 |
第二节 《罗斯法典》的名称 |
一、 “罗斯”一词的来源 |
二、 内涵表现 |
第三节 《罗斯法典》的体例结构、篇幅、逻辑及语言风格 |
一、 法典体例 |
二、 《罗斯法典》的结构 |
三、 法典篇幅 |
四、 法典逻辑与语言风格 |
第三章 国家权力及运行机制 |
第一节 王权及王位的继承 |
一、 大公的权能及变化 |
二、 王位的继承 |
第二节 核心统治机构 |
一、 封邑王公 |
二、 亲兵 |
三、 波雅尔 |
第三节 各种会议组织 |
一、 谓彻 |
二、 王公会议 |
三、 杜马 |
四、 封建主大会 |
第四节 地方组织及职能 |
一、 城市和乡 |
二、 农村公社 |
第四章 社会阶层及其演变 |
第一节 特权阶层 |
一、 王公臣仆 |
二、 波雅尔 |
第二节 自由民 |
一、 城市自由人 |
二、 斯麦尔德 |
第三节 奴隶 |
一、 奴隶的来源 |
二、 切良津与霍洛普 |
三、 法律地位 |
四、 奴隶阶层的变化 |
第四节 社会阶层的演变 |
一、 贵族 |
二、 依附的斯麦尔德 |
三、 债农 |
第五章 犯罪与刑罚 |
第一节 犯罪 |
一、 犯罪构成 |
二、 正当防卫 |
三、 集体犯罪 |
四、 犯罪类型 |
第二节 刑罚方式 |
一、 血亲复仇 |
二、 罚金 |
三、 命金 |
四、 赔偿金 |
五、 流刑与没收财产 |
六、 死刑 |
第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
第一节 婚姻法律制度 |
一、 结婚的方式 |
二、 结婚的条件 |
三、 婚姻的解除 |
第二节 家庭法 |
一、 配偶间的相互关系 |
二、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三、 监护制度 |
第三节 继承法 |
一、 继承方式 |
二、 继承规则 |
第七章 财产关系法律 |
第一节 物权法 |
一、 物权的客体 |
二、 占有和财产权 |
三、 物权的主体和形式 |
第二节 债法 |
一、 在古罗斯法中债的概念 |
二、 债中的参与者 |
三、 债的产生 |
四、 缔约 |
五、 债的客体 |
六、 债的消灭 |
七、 契约体系 |
第八章 司法制度 |
第一节 审判组织 |
一、 王公法庭 |
二、 谓彻会议 |
三、 村社法庭 |
四、 教会法庭 |
五、 会审法庭 |
第二节 诉讼双方 |
一、 原告和被告 |
二、 诉讼当事人的类型 |
三、 诉讼代表 |
第三节 诉讼程序 |
一、 起诉 |
二、 对质 |
三、 排除痕迹 |
四、 逮捕 |
五、 法庭证明 |
六、 判决与执行 |
第四节 证据制度 |
一、 供词 |
二、 目击者和证人 |
三、 外在表象 |
四、 抽签 |
五、 宣誓 |
六、 考验 |
七、 司法决斗 |
第五节 诉讼费用 |
一、 审判费 |
二、 税款 |
第九章 《罗斯法典》中的宗教因素 |
第一节 古代罗斯的东正教 |
一、 东正教的产生 |
二、 东正教在罗斯的确立 |
三、 双重信仰 |
第二节 东正教对《罗斯法典》的影响 |
一、 司法与立法 |
二、 教会对罗斯习惯法的改造 |
三、 东正教对《罗斯法典》编纂的影响 |
第三节 东正教给罗斯奴隶制法律带来的变化 |
一、 按遗嘱释放奴隶 |
二、 强制无偿释奴 |
三、 确立奴隶的强制赎身制 |
结语:《罗斯法典》的意义 |
第一节 时代功能 |
一、 社会控制功能 |
二、 对罗斯法制的功能 |
第二节 重要价值 |
一、 俄罗斯法制的历史基石 |
二、 俄罗斯法典化的开端 |
三、 俄罗斯法史学的重要资料 |
四、 俄罗斯 9——12 世纪社会史料 |
五、 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角度与方法 |
1.4 意义 |
第2章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历程 |
2.1 沉寂、突破—明代中乐西传欧洲(1368—1644) |
2.2 活跃、发展—清代前、中期中乐西传欧洲(1644—1840) |
2.3 生动、现实—清代后期中乐西传欧洲(1840—1911) |
第3章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内容 |
3.1 音乐体裁形式 |
3.2 音乐理论 |
3.3 音乐的作用 |
第4章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途径 |
4.1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路线 |
4.2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方式 |
4.3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媒介 |
第5章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影响 |
5.1 对西方音乐的影响 |
5.2 对中国音乐的影响 |
5.3 对欧洲文化的间接影响 |
第6章 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特点 |
6.1 阶段鲜明 |
6.2 重“古”轻“今” |
6.3 形态多样 |
6.4 兼容性 |
6.5 历史意义 |
结论 |
附录1 |
附录2:德庇时《老生儿》中的清代中国地图 |
附录3:法文期刊《通报》(1998)中的北京小曲 |
附录4:明清中乐西传欧洲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个人简历 |
福建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四、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论文参考文献)
- [1]《罗斯法典》研究[D]. 王海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2]明清中乐西传欧洲的初步研究[D]. 李冉. 福建师范大学, 2006(01)
- [3]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J]. 张寿民. 外国法制史汇刊, 1984(00)
- [4]俄国《一五五○年律书》(选译)[A]. 张寿民. 外国法制史汇刊第一集,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