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保险损失

肇事逃逸的保险损失

一、肇事逃跑 丧失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洪骏[1](2021)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研析》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进入千家万户,中国又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醉驾入罪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但醉驾入刑后,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引发广泛争议。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机动车、醉酒、驾驶、道路、与其他罪的界限等方并结合审判实务中的政策与案例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立法背景和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讨论。比如机动车要素的认定,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道路要素的认定,拥有什么样的特征的路可以认定为道路等。第二章主要分析西方国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并提出国外哪些方面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章主要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和竞合。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醉酒型危险驾驶和其相关罪名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分析。第四章通过对前文的总结,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不足,结合审判实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提出自己的建议,也提出醉驾入罪标准应当拓宽的想法与理由。

邹兵建[2](2020)在《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杨明环[3](2020)在《交通肇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后,行为人通常会有不同的后行为,这些后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有不同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争议,对交通肇事后行为进行界定,明确对交通肇事后行为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试图探索出相对合理的认定交通肇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方式,为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的刑事责任处理提供相对科学、统一的法律标准。本文拟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行文:第一部分绪论。明确研究交通肇事后行为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阐明与本文研究的交通肇事后行为有关的理论现状。第二部分交通肇事后行为概述。通过对交通肇事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梳理,以及判决书的选取和梳理,概括得出交通肇事后行为的概念、范围、特点,明确交通肇事后行为对现代社会法秩序建立的意义。第三部分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一: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通过判决书中关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结合理论中对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得出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从法理层面分析认定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合理,并借鉴域外独立成罪模式,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确定逃逸的刑事责任,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将其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确定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二:找人“顶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通过分析找人“顶罪”这一词的意思明确其定义。通过对相关判决书和理论争议的评析,对于找人“顶罪”者,应将找人“顶罪”行为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对于“顶罪”者,顶罪行为应认定为包庇罪。第五部分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三:减轻刑事责任的后行为的处理。减轻刑事责任的后行为分为两个部分: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具体含义在正文详述)。通过整理判决书发现,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时候,根据的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组合不一致,并且缺乏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应统一适用缓刑时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的组合,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设置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以此鼓励在特殊情形下的犯罪行为人及时履行义务。

李佳[4](2020)在《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人们的生活节奏逐步加快,私家车人均保有量上升,从而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随着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攀升,交通肇事罪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交通肇事者的肇事后“逃逸”行为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因为该种行为不仅使受害者面临重伤乃至死亡的风险,还加大了责任认定及后续工作的处理难度,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逃逸”行为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间的界限尚不明晰,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也因此加大了司法认定的难度。因此,本文拟以“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为主题,多角度探析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切入点,分别分析“逃逸”一词的字面含义及刑法学内涵,简单列举了关于“逃逸”行为在刑法学界存在的几种理论争议点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除此之外,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将其认定为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认为其违反的是及时积极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当然,笔者还分别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角度深入剖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其次,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两处“逃逸”的概念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为了明确区分这两档逃逸,笔者拟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两个角度分别展开进行论述。其中,关于第一档“逃逸”,分别从其作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两个角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而得出应当遵循禁止双重评价的法律原则的结论。而在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具体展开时,则主要选取了其中的法律内涵,认定前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述,推导出何种情形下肇事行为人才需要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此外,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探析。一方面,引入了现在在刑法中与2000年《解释》中对共犯问题的界定存在的矛盾之处,分析作为过失犯罪之首的交通肇事罪中的指使者究竟能否成立该罪的共犯;另一方面,明确观点指出交通肇事罪中不应当存在共同犯罪,同时,对《解释》的观点进行评析,进而深层分析指使逃逸者的行为。最后,列举出了其他几个国家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评析,在学习这些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性的立法建议,主张在我国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刘志忠[5](2019)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表明交通肇事罪特殊的法定刑配置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从刑事政策、法益保护和预防目的实现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特殊的法定刑配置可以推导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是督促肇事者履行救助义务、对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和积极配合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明确于此,有助于解决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分歧:肇事者应当优先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构成逃逸;行为人未履行报警义务不当然构成逃逸;让人"顶包"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

吴鸣[6](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郑峥[7](2019)在《自动驾驶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新智能时代”的到来,自动驾驶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逐步取代人工驾驶成为发展趋势。然而,在目前自动驾驶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极容易导致肇事事故等诸多社会危害性事件发生。目前的刑法规范如何规制这些新兴问题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对L3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肇事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当务之急。导致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自动驾驶肇事行为主要涉及过失犯罪,文章按照过失犯罪理论分析,自动驾驶肇事犯罪的本质就是违反了主观上特殊的预见义务与客观上的结果避免义务,对过失犯罪的特殊性研究是解决自动驾驶肇事行为犯罪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自动驾驶肇事犯罪后,肇事的行为主体在使用者、驾驶者、生产研发者以及自动驾驶车辆本身之间存在难以确定的困境,此外,自动驾驶逃逸行为适用困难也是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刑法规制的困境,首先,文章对自动驾驶肇事行为主体进行探究,排除自动驾驶车辆本身具有行为主体资格的可能,未来其不应当具有行为主体资格也无必要成为行为主体;如果自动驾驶肇事犯罪与车辆本身有因果关系,在科学认知和行业标准范围内,自动驾驶车辆的生产研发者应当对肇事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肇事事故是由于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者或者驾驶者的原因,那么应当分情况具体讨论使用者或者驾驶者的相关责任。其次,对于自动驾驶逃逸问题,结合实践以及法理分析,逃逸的本质就是违反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前行为与后行为的联系不是判断逃逸成立犯罪的基础。对于自动驾驶肇事事故的刑法规制,通过现有的刑法规范以及法理分析还不足够,还需在相关立法上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以及对不足的进行新增立法,包括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以此明确刑法对使用者或者驾驶者肇事行为的规制,并明确逃逸行为;新增自动驾驶重大事故罪,以此规制车辆生产研发者的不法行为。

赵峰[8](2017)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目呈逐年剧增的趋势,加之实践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制度制定滞后等原因,导致路面事故频发。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然而,由于肇事逃逸案件自身特殊性以及案件侦查手段存在的不足等原因,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破案率较低。在此现状下,选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以实践角度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界定,肇事逃逸案件自身特征,实践侦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侦查对策等方面展开系统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提出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提出此文研究的方向和目的。正文为全文的核心内容,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自身的概述,尝试对本体“交通肇事逃逸”系统阐述,从学理上对交通肇事逃逸予以界定,明确研究范围;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为下文的对策研究提供有益参考;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危害及其侦破意义予以阐述,指明研究的现实必要性。第二章结合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布特点及其逃逸者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为下文侦查策略的研究提供针对性的理论支撑。第三章围绕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分别从法律制度设计缺陷,侦查基础工作滞后,传统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衔接不畅及其科学技术应用不足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侦查对策的提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基于上文的论述,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提出完善建议,提出具体对策并对具体内容进行阐述。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未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作出展望。

章彭[9](2017)在《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是刑法学界多年来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肇事“逃逸”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行为人“逃逸”却逃脱法律严厉处罚的现象。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相关的复杂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现状和构成要件,运用图表的形式表现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犯罪与肇事逃逸情形的变化。从具体数据看,我国交通事故案件数目并未大幅减少,逃逸行为也并未因法律严苛而受到遏制。本章后部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是展开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讨论,拆分为“逃逸”、“人”、“致人死亡”三个部分,逐个解释,其中本文认为“二次肇事”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第三部分以“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在评析案件的同时,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和主观心态,本文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可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赞成行为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仅为过失的观点。第四部分针对“逃逸致人死亡”中共犯问题进行单独分析,本文认为只有肯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为单独罪名才符合我国共犯理论。第五部分介绍全球化视野下的交通肇事逃逸立法,并与我国立法进行分析对比,最终得出结论,建议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加重结果。

布拉德·托尔,余桂霞[10](2016)在《法外势力》文中认为序幕亚洲某地这所战略军事前哨基地戒备森严,连名字都没有,只有一个代号——243。前哨基地所在的山谷远离城市和工业中心,这里地势崎岖不平,整日狂风呼啸。基地里的建筑有一种极简主义的风格,是高端难民营和三流大学的混合体,帐篷、拖车、几座简陋的水泥房子就是这座"大学"的全部设施了。唯一能体现其现代性的是有几辆拖车上写着"必胜客""汉堡王""地铁快餐"的字样,这些构成了军事基地的"美食广场"。

二、肇事逃跑 丧失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肇事逃跑 丧失保险(论文提纲范文)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研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写作目的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主要内容及结构
    四、研究方法
        (一)比较分析法
        (二)案例分析法
第一章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第一节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与概念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必要性
    第二节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分析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要件分析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分析
第二章 域外醉驾的入罪标准
    第一节 域外醉驾的立法经验借鉴
        一、英国立法
        二、日本立法
        三、德国立法
    第二节 域外立法对于我国的启示
        一、刑法保护的早期化
        二、对危险驾驶规定结果加重犯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否应增设情节限制
第三章 醉驾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节 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的类型
        一、隔夜驾驶行为
        二、危机情形下醉驾行为
        三、挪动车位型醉驾
        四、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的认定
    第二节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类型
        一、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事故即被查获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仅致人轻伤、轻微伤的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但负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
    第三节 醉酒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类型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第四节 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竞合
第四章 针对限制醉驾入罪标准的建议
    第一节 限制醉驾入罪标准的依据
        一、醉驾本不应入罪
        二、醉驾不应一律入罪论的提出
        三、实务中醉驾入罪的放宽趋势
    第二节 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拓宽醉驾的出罪标准
        二、对醉驾处罚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对车辆进行整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逃逸的分类
二、刑法逃逸的成立前提
    (一)行为要素的判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刑法逃逸的本质
四、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
    (一)何谓“逃跑”?
    (二)刑法逃逸的“未遂”和“中止”
五、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
    (一)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二)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3)交通肇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交通肇事后行为概述
    (一)交通肇事后行为的概念与具体范围
        1.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交通肇事“后行为”
        2.司法裁判中的交通肇事后行为
        3.交通肇事后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二)交通肇事“后行为”的特点
    (三)交通肇事“后行为”对现代社会法秩序建立的意义
        1.交通肇事后行为与驾驶者的义务密切相关
        2.交通肇事后行为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密切相关
二、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一: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
    (一)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
        1.单纯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二)认定“逃逸行为”的法定标准
        1.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
    (三)处理“逃逸行为”刑事责任的最佳路径——“逃逸行为”的独立成罪化
        1.逃逸行为的规定欠缺合理性
        2.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的域外模式
        3.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的理由
        4.设置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具体内容
三、交通肇事罪后行为类型之二:“顶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
    (一)当前司法活动所面临的问题
        1.顶罪行为的定义不明晰
        2.顶罪行为的处理不统一
    (二)找人“顶罪”行为的争议评析
        1.司法裁判处理评析
        2.理论争议评析
    (三)刑事责任的处理路径探讨
        1.找人“顶罪”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2.顶罪者构成包庇罪
四、交通肇事后行为类型之三:减轻刑事责任的后行为的处理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适用缓刑时的组合不统一
        2.缺乏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
    (二)规范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的处理方式
        1.统一适用缓刑时普通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的组合
        2.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设置特殊的减轻刑事责任后行为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概述
    (一)“逃逸”语词的基本内涵
    (二)“逃逸”行为的法律内涵
    (三)“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1.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2.逃逸行为的客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界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析
        1.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
        2.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分析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内涵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前提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
        4.“逃逸”与“致人死亡”间的因果关系界定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一)理论界对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规定的争议
    (二)交通肇事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
        1.交通肇事罪存在共同犯罪的学说有违刑法相关理论
        2.指使逃逸者的行为界定
四、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国外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立法模式
        1.德国与俄罗斯的立法模式及其评析
        2.日本和瑞士的立法模式及其评析
        3.奥地利的立法模式及其评析
    (二)我国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构想
        1.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理由
        2.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构想
参考文献
致谢

(5)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观点梳理与评析
三、从法定刑配置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
    (一)刑事政策:交通肇事者“附条件的特权”
    (二)先行行为:肇事者必须消除法益侵害扩大化的危险
    (三)预防目的:不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者民事赔偿义务的背书
四、具体问题的解决
    (一)肇事者应当优先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构成逃逸
    (二)行为人未履行报警义务不当然构成逃逸
    (三)让人“顶包”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意识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创新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7)自动驾驶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选题背景
    0.2 研究目的和意义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0.4 研究方法
    0.5 论文结构安排
    0.6 创新与不足
1 自动驾驶与自动驾驶肇事行为
    1.1 自动驾驶的界定
        1.1.1 自动驾驶概念及分类缘起
        1.1.2 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的区分
    1.2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的界定
        1.2.1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的概念
        1.2.2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表现
        1.2.3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
    1.3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的特点
        1.3.1 主体多元性
        1.3.2 类型多样性
        1.3.3 严重破坏性
2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2.1 过失犯的主要理论
    2.2 主观上的预见可能性
    2.3 客观上的结果避免义务
3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分析
    3.1 行为主体规制困难
        3.1.1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存在分歧
        3.1.2 针对生产研发者罪名缺失
        3.1.3 使用者的规制情形复杂
    3.2 逃逸行为适用困难
        3.2.1 自动驾驶肇事逃逸情形
        3.2.2 自动驾驶肇事逃逸的本质
        3.2.3 自动驾驶使用者的逃逸责任
4 自动驾驶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
    4.1 完善交通肇事罪
        4.1.1 明确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驾驶者)的犯罪行为
        4.1.2 明确逃逸的规制情形
    4.2 增设自动驾驶重大事故罪
        4.2.1 自动驾驶重大事故罪构成要件
        4.2.2 自动驾驶重大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
        4.2.3 自动驾驶重大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学位论文数据集

(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概述
    1.1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1.1.1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主观要件
        1.1.2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客观要件
    1.2 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分析
        1.2.1 主观原因
        1.2.2 客观原因
    1.3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
    1.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的意义
2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
    2.1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布的特点
        2.1.1 时间分布特点
        2.1.2 环境分布特点
        2.1.3 主体分布特点
    2.2 交通肇事逃逸者行为上的特点
3 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3.1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3.2 案件侦查相关基础工作滞后
        3.2.1 侦查基础建设不完善
        3.2.2 侦查的机制不完善
    3.3 传统侦查手段边缘化,过分依赖科技手段
    3.4 传统侦查手段与科技侦查手段缺乏有效衔接
    3.5 科技手段基础建设应用不足
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对策
    4.1 完善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4.2 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基础工作建设
        4.2.1 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传统侦查手段
        4.2.2 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工作机制
        4.2.3 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机构建设
    4.3 加强科技手段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4.3.1 推进科技手段基础设施的建设
        4.3.2 合理运用传统手段和科技手段侦查逃逸案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犯罪现状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2.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二)“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理解
        1.学界对“逃逸致人死亡”对象范围的争论
        2.对象范围争论的理论评析
    (三)“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的理解
        1.“逃逸”的定义
        2.“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1.“逃逸”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2.“逃逸”属于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还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1.直接因果关系
        2.有介入因素时的因果关系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分析
        1.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2.仅为过失说
    (三)“逃逸致人死亡”中的特殊问题
        1.被害人必然死亡情形
        2.他人履行救助义务情形
        3.在逃逸过程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情形
四、共同犯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一)共同犯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学说及批判
        1.共同过失说
        2.窝藏罪说
        3.遗弃罪说
    (二)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
        1.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单纯逃逸行为”
        2.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移置逃逸行为”
        3.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拖曳逃逸行为”
    (三)共同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
五、“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完善构想
    (一)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2.以“不救助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3.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4.三种立法模式的罪状类型总结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建议
        1.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2.“交通肇事逃逸罪”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3.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肇事逃跑 丧失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研析[D]. 洪骏.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J]. 邹兵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6)
  • [3]交通肇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D]. 杨明环.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4]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D]. 李佳.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5]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J]. 刘志忠.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6)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自动驾驶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郑峥.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研究[D]. 赵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9]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D]. 章彭. 苏州大学, 2017(04)
  • [10]法外势力[J]. 布拉德·托尔,余桂霞. 译林,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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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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