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改进方案(论文文献综述)
刘仁文[1](2021)在《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文中研究说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要通过司法裁决作出,这既是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和从体制机制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应是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行政拘留被纳入刑法体系后,相关配套措施还应得到完善,比如,拘役刑的刑期下限应由1个月降为1日,以补足轻罪大规模增加后1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档,并确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罚金和易科社区服务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过滤、分流、转处机制和对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机制,以便从司法上缩小犯罪圈,提高司法效率。并且,应通过构建前科消灭等制度来降低轻罪案件的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这些配套措施作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体系性要求,因行政拘留入刑而更显必要。
艾玉博[2](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对司法领域的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一般称为司法行政管理,由国家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制度是在此基础上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同时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和践行法治的特点。本文关注的核心议题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功能变化。从机构整体视角出发,以司法行政统计年鉴和相关官方文件为主要研究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发展进行历程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的实际功能及其变迁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的实际功能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思路。最后,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和功能变迁的历程与特点,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总体特征进行提炼总结。首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后,历经数次国家机构改革的调整,整个机构以及承担的具体职责都各自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这就意味着整个机构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所发挥功能已然经历了一系列变迁。而对职责变化的分析和关注在现有研究中往往不被重视,导致对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功能的分析欠缺深度。因此本文先要从整体角度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变化加以描述和呈现。在此之后,要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功能加以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还需要厘清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责发展变化现象背后的宏观机理。一方面,经济和政治的宏观建设及改革进程始终是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变化的根本性和引领性因素。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在此之下司法和行政各机构之间关系和职责的调整也对其发展变化发挥着直接显着的影响。通过对这些机理性因素的分析,才能对整个机构和职责看似繁杂的发展历程形成规律性和整体性认识。其次,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核心功能进行总结。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建设和治理实践中发挥的显着功能总结为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执行和管控功能、在司法运行中发挥的保障功能、在社会活动中的服务和调节功能以及在法治建设中的建构功能。同时对这四项核心功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变迁进程的梳理和呈现中,可以发现一些规律性认识。司法行政机关核心功能的变迁和调整,首先是顺应国家的部署安排进行的,同时在实践中这种变迁反映出显着的渐进性,但也具有明显的变迁的不均衡性特征。之后文章针对这些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配置、落实推进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等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功能变迁的轨迹及特点为线索,进一步总结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显着特征。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建构性、法治建设的推动力具有多重性以及法治建设整体上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聂敏杰[3](2019)在《论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许多国家都在刑法典中将轻罪、重罪作为犯罪的法定分类,并构建体系性的轻罪制度,在实体与程序上给予犯罪分子不同的待遇,从而实现轻重有别,兼顾高效打击犯罪与有力保障人权。中国却没有明确的轻罪与重罪概念。总体而言,中国犯罪圈较窄,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基本上等同于西方“重罪”的内容;而西方的“轻罪”部分在中国大多被治安管理与劳动教养惩处。但是,随着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大量“新问题”涌现,原有的违法行为制裁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比如2012年劳教制度废除,所有本处于劳教人员全员释放,我国应当用什么方式接收大量本处于劳教中的人员?怎样才能防止该群体依旧“小错不断”?继而反思还有某些潜在不法分子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乃至轻微犯罪时,法律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干预才可有效管控又不会重蹈劳教老路?又如,近几年刑法修正均呈现出明显的轻微犯罪立法倾向,且这一立法趋势在未来依然会保持,并占据刑法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何应对“犯罪圈”不断扩大带来的罪刑失衡问题、“案多人少”矛盾和“犯罪标签效应”?除此之外,我国司法实务还面临着违法制裁体系不合理、刑法与行政法矛盾、与国际法治化轨道脱节等“老问题”。笔者认为,在统一轻罪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化的轻罪制度,不仅可以完善实体法中的缺陷,还可以提升司法程序的效能,助力我国摆脱当前司法实务中面临的诸多困境,推动社会治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故本文将梳理借鉴国外轻罪制度,论证轻罪制度在我国的价值与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具体构想,力图找到体系化、规范化、本土化的轻罪制度构建方案。具体来说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释轻罪制度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部分主要论证在中国设置轻罪制度有何意义;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我国构建轻罪制度的现实困难和解决思路;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中国轻罪制度之具体构想。
张凯[4](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刘芷君[5](2018)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同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任,两部法律在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上有诸多一致或相似之处,因而,人们习惯于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小刑法”。但毕竟“不能把重大的违法行为与触犯治安规章混为一谈,两者分属不同类别”,《刑法》属于刑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触犯《刑法》的后果远远严苛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后果,否则,就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2016年发生在广西南宁的“民警抓嫖‘罚’2.8万,15岁外籍少女被迫继续卖淫”案,发人深思,是什么原因造成类似的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产生呢?回归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中去进行审视,或许能找到答案。除导论外,本文共五章,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理论基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形式解释上的三大功能,笔者在本章中主要从刑事立法功能阐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对两法衔接的支撑作用。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不同。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事立法功能,有助于划定两种性质的行为各自的范围并合理配置处罚措施。刑法谦抑性的含蕴包括了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和经济性,其在刑事立法上具有出罪与入罪的功能,有助于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古今中外,先人们早就提出法治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刑法解释必须是严格解释,而且罪刑法定原则也适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遵循法治原则,还要做到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将“以罚代刑”。第二章“《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现状分析”。正是因为现实中出现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有存在的必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最初制定之时,也是考虑过和《刑法》衔接重要性的,因此,在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刑法》是有一定程度“继承”的。但是,两部法律未能顺畅衔接之处造成了现实的“麻烦”。这些未能顺畅衔接的部分主要表现在行为认定、行为处罚和衔接机制三个方面。两部法律衔接上的困境自然会产生现实中的隐忧,也正是隐忧的外在表现更督促着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本章还对衔接困境产生的原因(立法原因、司法和执法原因)加以分析和检讨,以明确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妥善的解决两部法律间的冲突和失调。第三章“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的第一个问题。正确区分和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衔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首要问题,本章也是全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在本章中,对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学说进行考察,得出结论:我国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与德国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关系;行政刑法应当建立在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之上,当前国情,不适宜全面适用行政刑法理论。但是,将不纯正的行政违法纳入行政刑法研究视野对于处理好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分析了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上的实然衔接之后,本文试图找到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上的应然衔接路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根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关系,本文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行为的归属修改方案,对学者金怡提出的以“价值”维度和“罚则”维度为考量标准对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进行衔接的方案加以修正,牢牢把握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提出将部分具有核心价值自然犯属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并以盗窃案件为例,借以数据分析的形式,排除有些学者担心的犯罪量迅猛增长的担忧;按照“罚则”维度重新梳理纯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与犯罪间接衔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设定行政拘留以下层次的处罚种类,这部分行为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对于设定行政拘留的与犯罪直接衔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前权宜之计是将行政拘留司法化,如果这部分行为构成犯罪,仍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待时机成熟,可以将其纳入行政刑法范畴。笔者还以三类热点问题,即酒驾的规制问题、仿真枪的规制问题以及传销的规制问题为视角,论述了三类热点问题的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衔接。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当下应当借助于司法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当出现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社会危害性不清,而以“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为行为衔接点的情形时,笔者提出应用人身危险性理论解决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第四章“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的第二个问题。包括适用原则、适用方法、处罚种类的衔接,并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如何衔接以填补制裁体系空白提出建议。在适用原则上,应当选择双重适用原则。在适用方法上,对于适用刑罚后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相似的罚则不应在处罚,内容不同的罚则可以再处罚;对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后又适用刑罚的,内容相似的罚则可以折抵,内容不同的可以并用。在处罚种类上的衔接,通过法条总结,阐释了行政拘留的扩张使用性,论述了行政拘留与拘役、有期徒刑、管制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折抵;在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方法上,首先,限制或者取消适用无限额罚金制,设置和罚款相衔接的数额;其次,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罚款适用的条款,使罚款居于核心处罚的地位。在资格罚和资格刑衔接上,针对存在的资格刑限期出境与资格罚限期出境失调、职业资格刑的边缘化、单位犯罪被排除在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之外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所造成的制裁制度空白是当下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本文认为基于国情,外部重构方案至少在目前看来不如内部吸收方案更为现实。内部吸收方案拟将原被劳教行为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规制的行为和无法有效规制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中,其他的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第五章“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第三个问题。本文虽然主要论述的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部实体法的衔接,但是,不能否认,实体法的适用以及实体法所体现的法律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机制的适用和保障,更需要这种机制本身是公正的。公安机关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的重任,但同时,公安机关也是刑事案件的侦破部门,担负着刑事司法的重任。因此,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适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机制上的衔接,对于实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有着重要意义。本章论述包括规范作为案件调查程序的盘查程序、行政拘留制度的司法化构建、完善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的转化、优化衔接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宋小羽[6](2018)在《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研究 ——以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政策终结是政策周期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有效的政策终结有利于避免政策僵化,能帮助决策者及时发现政策问题并予以纠正。考察我国劳教制度终结这一现实案例时,发现政策企业家在该政策走上终结议程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事实上,政策企业家作用于政策终结并非是劳教制度终结过程中的特有现象,国内还有不少政策终结的过程中出现了政策企业家的身影,如:收容遣送制度终结、农业税政策终结等。那么,这些现实案例中的政策企业家有哪些类型,是否具有一致性?他们参与政策终结的动机是什么?他们是如何推动一项问题政策走上终结议程的?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政策终结和政策企业家的相关研究状况并做了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对政策终结和政策企业家这两个核心概念做了界定。本文借助于美国学者约翰·W·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模型,鉴于这一模型是政策议程设置领域的经典理论,故而本文论证了将这一模型引入政策终结领域的可行性,并构建了政策终结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选取劳动教养制度为研究案例,运用多源流分析框架分析了政策企业家与问题流、政治流和政策流的互动过程,鉴于劳教制度终结过程中出现过两次机会之窗,但三流耦合结果大相径庭,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追问,从联盟力量对比和政策企业家行动策略两方面分析了出现不同耦合结果的原因,间接论证了政策企业家的行动策略会影响耦合结果。再者,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案例分析,本文总结出了影响政策终结的政策企业家,并结合收容遣送制度终结、农业税政策终结、食品免检政策终结、独生子女政策终结这4个案例对这一结论进行了验证,进一步将政策企业家分为意见领袖型和政策输入型两大类,分别分析了他们参与政策终结的动机与方式。最后,基于理论和案例研究,本文归纳出了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即通过构建和放大政策问题、提出和倡导政策方案、激发和引导公共舆论、识别和利用机会之窗四个步骤来推动政策终结议程设置。这一政策模式具有提前觉察政策隐患、减少公众认同风险、科学推动政策终结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着政策终结发生的随机性和政策企业家行为的主观性的局限性,由此本文从政府部门和政策企业家自身这两个主体角度,提出了科学确定合民意的政策终结对象、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政策终结方法的改进意见,即政府应实施科学合理的政策评估、公开政策评估的相关信息和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政策企业家自身不仅要明确自身职责、科学选择终结对象,更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明断时局获取支持和运筹帷幄把握时机。
高勇[7](2018)在《轻罪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轻罪是指在犯罪在分类意义上,在刑法中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的理论探讨。轻罪是与“重罪”相对的概念,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或者后果轻微、依法应予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般认识,当前宜以有期徒刑3年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界限,凡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均为轻罪,其它犯罪为重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决定,轻罪重罪区分的界限将来可以降低为1年有期徒刑。然而,某一具体罪名会存在轻罪重罪的交叉,既可能构成轻罪也可能构成重罪,属于轻罪或者重罪取决于具体犯罪的实际情节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某些罪名依照刑法分则关于该罪名刑罚的规定,则确定只属于轻罪或者只属于重罪。我国刑法中本没有轻罪重罪的制度划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有必要建构轻罪制度。建构轻罪制度虽然有利有弊,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建构轻罪制度是理性的选择。由刑法接纳原本被视为轻微犯罪的劳动教养内容,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建立轻罪制度,是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履行人权保障国际公约承诺的需要,还是建设清廉社会、发挥刑法导引道德作用和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从根本上是实现安全、秩序和自由法价值的现实需要。将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内容相重合的、部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围,具有合理性。我国历史上的重罪轻罪思想也为轻罪制度建构提供了法律思想基础。将“破窗理论”本土化改造后的“蚁穴理论”,即“防微杜渐预防犯罪的理论”能够作为建构轻罪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规范中原本就有轻罪重罪思想,而且刑法理论界对于我国构建轻罪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共识。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已经开始了轻罪立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降低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犯罪圈也是轻罪化的表现。因而,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国外的轻罪立法也可以为我国轻罪立法提供有益借鉴。在理论上应重新界定犯罪的概念,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理性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界定轻罪范围、合理划定轻罪犯罪圈。秉持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等理念,对轻罪应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对轻罪犯罪人应当尽可能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半监禁刑,以尽量避免监禁刑封闭的监狱行刑模式给犯罪人造成的难以再社会化、甚至“交叉感染”而“变得更坏”的负面效应。对轻罪的刑罚设置需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从轻、例外从严”,以及非刑罚制裁措施替代等原则。具体设置可以考虑由重到轻依次为短期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拘禁、管制;财产刑:罚金;非刑罚制裁措施:褫夺公职、职业禁止、资格剥夺、撤销荣誉与惩罚性赔偿;制约性教育措施:强制参加“合格公民”素质培训、强制义务性社区公益劳动、结合自己犯罪进行守法社区巡回宣讲等四个层次。对轻罪有必要设置前科消灭制度以抵消犯罪人标签的不利影响。在努力实现兼顾公正与效率、人权保障优位和限制公权力等法价值目标指导下,建构轻罪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
朱玲琦[8](2018)在《网络舆论对政策变迁过程的影响研究 ——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事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之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全球社会发生质的飞跃。网民,作为网络的使用主体,开始集结成一股重要的力量参与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和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我国民众政治意识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利用各种工具和渠道表达个人观点和诉求。网络的发展,为人们发表言论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起的社会和网络舆论,首次对我国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凸显了网络舆论产生的强大力量,是我国“网络舆论年”的标志性事件。这一事件后,随着互联普及率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关注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参与热点事件的讨论,网络舆论开始呈现多元化、快速化的发展态势。本文以政策变迁中的间断-平衡模型为理论基础,综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围绕政策图景、政策场域两大核心概念及相关观点,结合模型分析框架,探讨网络舆论在我国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影响机制。分析网络舆论对政策变过程的影响,基于政策图景的视角,主要包括潜在长期负面图景的积累、焦点事件的冲击、媒体和意见领袖的引导三个方面;基于政策场域的视角,主要在于新参与者的加入、关键人物的推动和高层政府的响应。为了对分析结果进行论证,本文梳理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变迁历程,分析了网络舆论在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影响机制,最终得出相关结论。网络舆论对于我国政策变迁的过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目前在我国政策变迁中,网络舆论的影响仍受到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最后对于我国网络舆论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希望对其研究和发展能够发挥一点微薄之力。
李燕,朱春奎[9](2017)在《“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教制度废止经历了两次"政策之窗",第一次因终结阻力过大而"关闭",第二次成功突破阻力,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两次"窗口"期间,问题源流中问题焦点由制度法理缺陷转变为权力严重滥用,政策源流中倡导联盟由分歧走向共识,政治源流中法治理念由初步确立到全面推行,公众舆论由话题讨论到高度聚焦,政策企业家群体迅速壮大、"软化"方式更加多元,"唐慧案"的触发与高层领导人换届相结合,劳教制度成功废止。议程设置的演化逻辑与多源流理论保持较高一致性,再次验证了该理论对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解释力。两次"政策窗口"之间所发生的终结推动力与终结阻力的对抗、联盟间的政策学习还展现出多源流理论、政策终结理论与倡议联盟框架等政策变迁理论之间的契合点与对话空间。议程设置过程中呈现出的"溢出效应"的功能与实现、"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倡议联盟、政策学习与议程设置、政策企业家的类型及其影响等特征为人们理解当代中国法制变迁的政策过程带来了新的理论启示。
王瑞君[10](2017)在《后劳动教养时代完善我国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的难题及解决方案》文中认为我国劳动教养废止后,有必要沿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所形成的新理念,对我国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进行一次整体性的反思、改革与完善。一国或地区选择怎样的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核心问题是如何动用公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管控。在现代社会,集中表现为通过立法权设置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来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国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应在不断提升司法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设定过渡期,构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终纳入司法审查的制度。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改进方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进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通过司法裁决剥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拘留司法化的路径选择 |
三、行政拘留入刑的配套措施完善 |
(一)刑法方面的配套措施 |
(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配套措施 |
(三)刑罚附随后果方面的配套措施 |
结 语 |
(2)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有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写作思路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发展历程(1979-2019年初) |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重建恢复时期(1979-1983年)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责完善时期(1984-1992) |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拓展和探索时期(1993-2011年) |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关功能变革新时期(2012-2019年初) |
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发展概述 |
第一节 法律职业管理类职责 |
第二节 法治宣传和服务类职责 |
第三节 司法执行类职责 |
第四节 司法管理类职责 |
第三章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变化的宏观机理 |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影响 |
第二节 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的影响 |
第三节 党的领导作用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展变化的影响 |
第四节 国家机构间职能定位关系变化的直接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功能及其变迁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心功能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核心功能的变迁及其特征 |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功能的完善建议 |
小结 |
结语 中国法治建设的显着特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轻罪制度概述 |
2.1 国外犯罪分层梳理 |
2.1.1 国外犯罪分层概况 |
2.1.2 国外犯罪分层的意义 |
2.2 我国轻罪的界定 |
2.2.1 我国轻罪的概念 |
2.2.2 我国轻罪的范围 |
2.3 我国轻罪制度的界定 |
2.3.1 我国轻罪制度的内涵 |
2.3.2 我国轻罪制度的性质 |
3 构建轻罪制度的必要性评析 |
3.1 有利于协调行政权和刑罚权的配置 |
3.1.1 控制行政权恣意的必由之路 |
3.1.2 消除实体法重叠的有效手段 |
3.2 有利于完善违法行为制裁体系 |
3.2.1 促进刑事法网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变 |
3.2.2 解决劳教制度废除的“后遗症” |
3.2.3 提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 |
3.3 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3.3.1 贯彻刑法经济思想,节约司法成本 |
3.3.2 缓解轻罪案件司法资源配置失衡 |
3.4 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
3.4.1 促进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 |
3.4.2 适应刑罚轻缓化国际潮流 |
4 构建轻罪制度的相关质疑与回应 |
4.1 是否会颠覆刑法“定罪+定量”模式:温和改良定罪模式 |
4.2 是否有违刑法谦抑性:轻罪制度符合谦抑性内涵 |
4.3 如何协调轻罪与刑法第13 条的关系:增设例外规定 |
4.4 如何避免重案司法资源不足:优化轻罪处理机制 |
4.5 如何处理犯罪“标签化”问题:具备多元化解条件 |
5 建立轻罪制度的具体构想 |
5.1 轻罪制度的实体设计 |
5.1.1 轻罪制度立法模式选择 |
5.1.2 刑法第13 条的修改建议 |
5.1.3 我国轻罪刑罚配置的完善 |
5.2 轻罪制度的程序支撑 |
5.2.1 构建轻罪速裁制度 |
5.2.2 完善刑事和解程序 |
5.2.3 改进犯罪“前科”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于本文主题研究现状 |
三、选题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事立法功能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与两法衔接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含蕴 |
二、刑法谦抑原则与两法衔接 |
第三节 法治原则 |
一、法治原则的内涵 |
二、法治原则与两法衔接 |
第二章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两法已然衔接具体表现 |
一、总则性规定的一致性 |
二、分则性规定的协调性 |
第二节 两法衔接的困境 |
一、行为认定方面的障碍 |
二、处罚体系方面的失调 |
三、衔接机制方面的缺失 |
第三节 两法衔接困境的危害与成因 |
一、两法衔接困境的危害 |
二、两法衔接困境的成因 |
第三章 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 |
第一节 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考察与启示 |
一、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考察 |
二、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启示 |
第二节 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衔接 |
一、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实然衔接 |
二、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应然衔接 |
第三节 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司法衔接 |
一、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司法衔接的基本思路 |
二、常见冲突条款规范行为的司法衔接 |
第四章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 |
第一节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衔接 |
一、处罚竞合时的适用原则 |
二、适用刑罚后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处理 |
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后又适用刑罚情形的处理 |
第二节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衔接 |
一、自由刑与自由罚的衔接 |
二、财产刑与财产罚的衔接 |
三、资格刑与资格罚的衔接 |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两罚衔接的构想 |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处罚衔接空白 |
二、域外相关制度考察 |
三、我国相关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
四、原被劳教行为的处罚形式分流 |
第五章 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规范案件调查程序 |
一、盘查权启动标准的模式选择 |
二、严格限制盘查适用主体 |
三、明确盘查手段强度与具体限度 |
第二节 行政拘留制度的司法化构建 |
一、限缩行政拘留处罚权限 |
二、设置行政拘留的司法化程序 |
第三节 完善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的转化 |
一、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基础 |
二、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实现 |
第四节 优化衔接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
一、检察机关对治安案件的监督权限分析 |
二、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检察监督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研究 ——以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及研究问题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政策终结的相关研究 |
2. 政策企业家的相关研究 |
3. 本文研究主题的相关研究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本研究法 |
2. 案例研究法 |
3. 比较研究法 |
(四) 写作思路 |
(五)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二、分析框架构建:关键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一) 关键概念阐释 |
1. 政策终结 |
2. 政策企业家 |
(二) 理论基础——多源流理论 |
(三) 分析框架建构 |
1. 政策终结的多源流分析框架的可行性 |
2. 政策终结的多源流分析框架构建 |
三、典型案例分析: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劳动教养制度终结 |
(一) 缘起: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
1. 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
2. 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症结 |
(二) 过程:政策企业家与三源流的互动 |
1. 问题流:政策企业家放大政策问题 |
2. 政策流:政策企业家碰撞政治理念 |
3. 政治流:政策企业家激发国民情绪 |
(三) 结果:政策企业家作用下政策终结启动 |
1. 结果:机会之窗开启 |
2. 对比分析:三流耦合结果差异产生的原因 |
四、影响模型构建: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构建 |
(一) 行为主体识别:影响政策终结的政策企业家 |
1. 总结:影响政策终结的政策企业家 |
2. 分类:影响政策终结的政策企业家类型 |
(二) 行为逻辑分析:政策企业家推动政策终结的动机与方式 |
1. 履行民意的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 |
2. 政策话语权的控制者:政府官员 |
3. 出谋划策的智囊团:专家学者 |
4. 社会舆论的引导员:记者和主流媒体 |
(三) 影响模型构建:政策企业家作用下的政策终结模式 |
1. 与问题流互动:构建和放大政策问题 |
2. 与政策流互动:提出和倡导政策方案 |
3. 与政治流互动:激发和引导公共舆论 |
4. 三流耦合:识别和利用机会之窗 |
五、意义与局限: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评析 |
(一) 意义: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的积极性 |
1. 未雨绸缪,提前觉察政策隐患 |
2. 顺应民意,减少公众认同风险 |
3. 建言献策,科学推动政策终结 |
(二) 局限: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的局限性 |
1. 政策终结发生的随机性 |
2. 政策企业家行为的主观性 |
(三) 对策:政策企业家参与政策终结的优化策略 |
1. 科学确定合民意的政策终结对象 |
2. 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政策终结方法 |
六、结论与展望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轻罪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轻罪的国外立法与国内理论研究的简要梳理 |
五、轻罪界定与轻罪制度建构基本设想 |
第一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第一节 建构轻罪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建构轻罪制度之利 |
二、建构轻罪制度之弊 |
第二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承诺的需要 |
三、建设清廉社会的必由之路 |
四、发挥刑法导引社会道德作用的现实需要 |
五、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手段 |
第三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合理性 |
一、实现安全、秩序与自由的法价值 |
二、原劳教制度部分内容纳入轻罪制度的合理性 |
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轻罪化的合理性 |
四、重罪轻罪的法律思想史提供了法文化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基础 |
第一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 |
一、“破窗理论”的本土化:“蚁穴理论”的提出 |
二、“蚁穴理论”重建犯罪观的功能 |
第二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刑法体现了轻罪重罪的思想 |
二、学界正凝聚共识且刑法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开始轻罪立法 |
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实现轻罪化 |
四、国外轻罪立法可资借鉴 |
第三节 外国轻罪立法与借鉴 |
一、外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分类及其意义 |
二、外国立法中轻罪、重罪的刑罚 |
三、外国轻罪立法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轻罪界定论 |
第一节 犯罪概念重塑与轻罪界定原则探讨 |
一、犯罪概念的探讨与重塑 |
二、轻罪界定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界定应坚持理性原则 |
第二节 轻罪的具体界定标准探讨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方式和标准 |
二、轻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分 |
第三节 轻罪调整范围的界定 |
一、原劳动教养内容纳入轻罪的范围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纳入轻罪的范围 |
三、其他应否犯罪化争议行为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轻罪处罚论 |
第一节 轻罪刑事政策理念的转变 |
一、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 |
二、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 |
四、“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 |
第二节 轻罪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设置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二、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 |
三、原则从宽、例外从严原则 |
四、非刑罚措施同时或替代适用原则 |
第三节 轻罪刑罚与非刑罚措施 |
一、短期自由刑、限制自由刑 |
二、财产刑 |
三、非刑罚制裁措施 |
四、强制性教育措施 |
第四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一、前科制度及其不利影响 |
二、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
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轻罪程序论 |
第一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法价值 |
一、人权保障优位 |
二、公权力限制 |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建构的基本思路 |
一、轻罪案件快速处理的立案、侦查程序 |
二、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三、轻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
四、轻罪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方和解程序 |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辩诉交易制度 |
六、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网络舆论对政策变迁过程的影响研究 ——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政策变迁的兴起与发展 |
二、影响政策变迁的动因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模型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舆论 |
二、网络舆论 |
第二节 “间断-平衡”理论模型 |
一、理论基础 |
二、核心概念 |
三、主要观点 |
四、“间断-平衡”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五、理论模型框架 |
第三章 政策变迁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影响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舆论对政策图景的影响分析 |
一、潜在负面图景的长期积累 |
二、焦点事件的冲击 |
三、媒体和意见领袖的引导 |
四、网络舆论的形成 |
第二节 网络舆论对政策场域的影响分析 |
一、新参与者的加入 |
二、关键人物的推动 |
三、高层政府机构的响应 |
第三节 网络舆论对政策变迁过程的影响机制图 |
第四章 劳动教养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唐慧劳教案 |
一、事件背景 |
二、唐慧劳教案的微博发酵 |
三、案例讨论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变迁中的间断与平衡 |
一、政策创设和平衡发展期 |
二、政策间断期 |
三、政策重建和垄断期 |
四、政策间断式变迁完成 |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政策图景变化 |
一、政策功能演变和负面图景的积累 |
二、焦点事件:唐慧劳教案 |
三、主流媒体和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 |
四、网络舆论的形成 |
第四节 劳动教养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政策场域转换 |
一、焦点事件吸引新参与者加入 |
二、关键人物推动舆论扩散 |
三、网络舆论引发高层政府回应 |
第五章 网络舆论影响政策变迁过程的局限性 |
第一节 网络舆论主体影响政策变迁过程的局限性 |
一、网民认知能力不足 |
二、意见领袖引导作用缺失 |
三、主流媒体遭遇信任危机 |
第二节 网络舆论内容影响政策变迁过程的局限性 |
一、网络群体的非理性 |
二、网络信息的复杂性 |
三、网络舆论参与的无序性 |
第三节 网络舆论传播影响政策变迁的局限性——“数字鸿沟” |
一、地区差异化因素 |
二、群体差异化因素 |
第六章 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思考 |
第一节 充分发挥网络舆论主体作用 |
一、提高网民认知能力 |
二、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 |
第二节 优化网络舆论内容 |
一、构建网络舆论应对长效机制 |
二、加强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化 |
第三节 完善网络舆论传播渠道 |
一、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二、建立畅通的互联网民意表达机制 |
第七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
(一) 政策终结理论 |
(二) 多源流理论 |
(三) 一个整合的分析框架 |
三、劳动教养制度替代性终结:“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 |
(一) 收容审查制度废止与收容遣送制度废止的“溢出”效应 |
(二) 第一次“政策之窗”的稍纵即逝 |
1. 问题源流显现:固有弊端与执行扭曲 |
2. 政策源流的碰撞:废除、改革还是完善? |
(三) 第二次“政策之窗”的成功开启 |
1. 问题源流凸显:权力滥用恶化 |
2. 政策流融合:基于“核心价值”与“次要价值”共识的政策学习 |
3. 政治流的强化: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与民众期待 (2) |
4. 从劳动教养到社区矫正的替代式政策终结 |
四、结论与启示 |
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进方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J]. 刘仁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5)
- [2]改革开放四十年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及功能研究[D]. 艾玉博. 云南大学, 2019(04)
- [3]论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D]. 聂敏杰. 重庆大学, 2019(01)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D]. 刘芷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基于政策企业家视角的政策终结模式研究 ——以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为例[D]. 宋小羽. 南京大学, 2018(09)
- [7]轻罪论[D]. 高勇.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8]网络舆论对政策变迁过程的影响研究 ——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例[D]. 朱玲琦.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
- [9]“政策之窗”的关闭与重启--基于劳教制度终结的经验研究[J]. 李燕,朱春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 [10]后劳动教养时代完善我国人身自由法律制裁体系的难题及解决方案[J]. 王瑞君. 人大法律评论,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