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国家管理国企的基本做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庆琦[1](2021)在《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已成为各国企业生产运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政府维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扩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职工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同时保证了企业在决策方式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西方国家开展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实践较早,在不同历史背景以及文化等因素产生截然不同的参与路径,并且随着各国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以及配套法律的逐步落实下,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显着提升,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本文以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不同形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早期职工参与的实验探索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各自形成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种形式,摸索出现阶段职工参与的三大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职工参与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会组织下的职工参与模式以及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模式。通过分析不同模式的历史脉络、具体原则以及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总结和对比出三种不同模式下的职工参与的主要经验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为当前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企业治理方面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同时回顾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这一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本章从一种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视角切入,论述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众多思想源流以及理论研究上的主要观点。具体包括以工人合作工厂理论和劳资关系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经济学相关研究、以约翰·穆勒和马歇尔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以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为代表的国外社会主义相关研究、以施韦卡特和达尔为代表的经济民主理论、以及以弗里曼等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构成了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主题的理论框架。第三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本章从第一个成功开展的工人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作为探索起点,研究了早期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运作模式以及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因素等原因,进而过渡到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在不同国家形成的多元化治理方案,譬如以色列基布兹合作社以及德国“共同决定制”等,以及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探索。通过对二战后期多种治理方案的分类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到现阶段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模式,从而为后文进行逻辑铺垫。第四章为“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论述了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笔者发现,德国在企业治理方面建立了独具特色并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从早期建立工人委员会的初步设想到相对成熟的法律框架的建立,最终形成了职工通过企业层面和公司层面共同参与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具体功能来看,德国“二元制”劳动者参与模式具有维护功能、协调功能和社会福祉功能。同时笔者关于这一模式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以及实践中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最后探讨了德国面对后经济危机时代在企业治理方面所作出的调整,充分展示出“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生命活力和极强的稳定性。第五章为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主要分析了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人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瑞典作为世界范围内“福利橱窗”的杰出代表,在企业治理方面形成了以工会为主要力量的职工参与模式,而瑞典众多工会的建立离不开社会民主党所推动的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工政策。在厘清瑞典工会组织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后,本章分析了当下瑞典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最后借鉴海曼关于工会身份的三重定义来推测这一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发展前景。第六章为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分析了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到重大事项决策,再到收入分配上均体现出了合作社经济的组织原则,尤其在进行合作社重大决策时,全体成员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实现表决权和平等权。随后笔者从就业质量、工资差异以及战略选择等方面对蒙特拉贡联合公司进行社会经济绩效分析,进而为蒙特拉贡在国际化扩张背景下存在的主要挑战提供一系列对策建议。第七章为本文的总结和启示。通过对上述三大模式的具体分析,本章总结了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文化共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为推进职工更有效地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
梁洪学[2](2021)在《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演进、变革及启示——基于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比较视角》文中认为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典型的公司控制权配置模式——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尽管这两种模式各具优势,但也均有其缺陷和不足。经济全球化及跨国公司的发展,促使两种控制权配置模式产生了趋同化的变革。一方面,英美模式吸纳德日模式的观念和做法;另一方面,德日模式在某些方面向英美模式靠拢。梳理、比较分析西方国家两种典型的控制权配置模式演进发展及其变革,对我国深化国企改革、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的控制权配置具有如下启示:一是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不存在单一的理想模式,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需要共同完善和发展;二是要依据国情对控制权配置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规避因简单复制某一模式带来的效率损失;三是约束激励机制的设计是实行控制权有效配置的核心。
赵冬玲[3](2020)在《工会福利在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分析》文中认为雇佣关系问题影响着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解决雇佣关系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保护员工利益,确保企业与员工利益平衡协调。当前,我国职工队伍深刻变化,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等快速增长,新的职工规模不断扩大,矛盾冲突不断爆发甚至升级,更成为当前理论界关注的重点。在中国和西方,工会都被视为平衡雇员与雇主双方利益的重要力量。西方理论界对雇佣关系协调的研究中,始终将工会作为重要研究内容。我国工会也始终努力适应雇佣关系变化,在雇佣关系协调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发现,我国工会作为职工的重要组织,可以促进公平分配及有效管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雇佣关系复杂多样的变化,在雇佣关系协调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由于传统的雇佣关系已经减弱,随之而来的灵活多样的新就业形式带来的工作不安全和收入不平等现象,对未来劳动力市场以及经济发展方式产生深远意义。因此,本文以工会福利为视角,将企业分为传统企业与新型企业,分别对工会在传统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与新型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中的调节作用进行了研究。同时,分析了工会福利效应,通过数学模型仿真模拟工会福利提升雇佣关系协调效率的作用。本文研究结论如下:(1)工会福利对工作满意度与劳动关系氛围之间具有调节作用。结合桑德沃模型所提到的雇佣关系影响因素,根据最终修正后的模型得出结果:员工参与和劳资双赢两种劳动关系氛围都可以显着提升员工的内在满意度;并且,工会福利也可以显着正向调节员工参与和劳资双赢两种劳动关系氛围与内在工作满意度的关系。(2)工会福利对网约车司机工作满意度具有影响。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显示,网约车司机是否为工会会员与四种满意度之间的交互作用有显着性的关系,即工会福利可以通过同时调节网约车司机的收入、网约平台的相关服务和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以及网约工作的满意度来提升网约车驾驶员的总体满意度。(3)工会福利对雇佣关系协调效率的提升。通过“政府—工会福利—个人”、“企业管理层—工会福利—个人”模型,以迭代模型模拟验证工会福利对雇佣关系协调效率具有提升作用。在具有工会福利的关系结构下,无论是政府与员工,还是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传递效率能够快速的进入稳定阶段,产生更为稳定的沟通。本文提出了工会福利对于企业雇佣关系协调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建议。我国工会福利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强工会福利自身完善与发展,推动员工工作内外满意度均衡。要克服企业内部工会福利在职工维权中面临的企业管理方的压力以及自身力量薄弱等问题,加强职工服务性福利的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扩大工会福利对新型企业雇佣关系协调的覆盖,使各类企业中的员工都能享受相关工会福利。三是将“双重性”制度特点转化为协调优势,提升协调效率。工会依靠长期以来与政府形成的合作,通过源头参与、法律政策传递等发挥工会福利协调雇佣关系的调节作用。本文创新之处:第一,工会协调雇佣关系的研究视角众多,本文首次以工会福利为主体开展研究,梳理了工会福利发展历程,对其含义进行了初步界定,展开系统性研究。第二,在研究方法上,基于桑德沃模型所涉及的因素,构建了工会福利对企业雇佣关系调节作用理论模型,分析了工会福利对于劳动关系氛围与工作满意度之间的调节作用;通过迭代模型仿真模拟了工会福利对雇佣关系协调效率提升作用。第三,在研究维度上,对传统企业与新型企业雇佣关系协调展开研究,特别以网约车雇佣关系为主体,系统梳理网约车雇佣关系的特点问题及工会福利的调节作用。
李众宜[4](2020)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快速提升,中国的经济增长问题引起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重视,这也引发了中外贸易摩擦频繁地爆发,中国由此成为遭受全球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随着各国对华实施贸易保护频率的增加以及保护力度的提升,中国遭受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普遍上认为中外贸易摩擦应该针对的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然而中外贸易摩擦实际上也针对了中国一些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贸易保护成为了遏制中国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试图基于现代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反倾销、保障措施)分析中外贸易摩擦的现状及其形成的原因,实证检验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并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探究贸易摩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为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阐述贸易摩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中外贸易摩擦的现状,具体包括中国分别遭受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技术壁垒的情况,且重点分析中国与一些主要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现状,如中美贸易摩擦、中印贸易摩擦、中欧贸易摩擦及中日贸易摩擦,并结合中外贸易摩擦的现状探讨了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原因。其次,采用包括生产率、出口份额、创新和产品质量在内的4个指标经验分析了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国外对华反倾销为例,运用2000-2007年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中国海关数据库,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和工具变量法分析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效应,在稳健性性检验和内生性检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异质性特征研究贸易摩擦对不同类型企业绩效的的差异性影响,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探究中外贸易摩擦抑制中国企业绩效的作用机制。最后,采用上市公司股价为企业绩效的代理变量研究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效应。以2009年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运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海关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探讨了贸易摩擦对关联企业绩效的影响。综上,本文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实证检验了中外贸易摩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效应,并分别以生产率、出口份额、创新、产品质量和股价为企业绩效的代理指标进行了相应的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首先,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工业企业的生产率、创新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且中外贸易摩擦对不同类型的中国工业企业存在差异性的影响,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研究发现全球价值链关联是贸易摩擦影响工业企业的生产率和创新的传导渠道;其次,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份额、产品质量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且中外贸易摩擦对不同类型的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存在着差异性,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研究发现全球价值链关联是贸易摩擦影响企业出口份额、出口产品质量的传导渠道;最后,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上市公司股价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且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存在着“时间效应”和“阶段效应”,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研究发现贸易摩擦对关联产业内企业股价也存在着明显的负面影响。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中国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或政策以提升出口企业竞争力,而出口企业自身也应当主动建立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对于工业企业而言,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工业企业的影响愈加明显,企业在提升全球价值链嵌入度的同时提升企业创新,政府也应当充分利用金融、财政等多种手段以缓解工业企业的融资约束,从而提高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当贸易摩擦来临时,各上市公司不仅要提防与其直接相关的外部冲击对股价的影响,还应当提防来自其上游行业的负面冲击对其股价所带来的影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1)在研究视角上,本文从产业关联的视角研究贸易摩擦的贸易破坏效应,即在全球价值视角下测度和刻画了贸易摩擦对企业绩效影响以及影响的“级联效应”,丰富和拓展了现有贸易摩擦影响相关研究的研究视角。(2)研究内容上,从微观企业入手,旨在更加全面地考察贸易摩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包括研究对企业生产率、出口份额、创新、产品质量、股价等多个企业绩效指标的影响,因此该研究全面、丰富地估计了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效应,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现有研究的知识边界。(3)从研究对象上,着眼于企业行为特征,估计了贸易摩擦的影响效应、时间效应、阶段效应、作用机制及对异质性企业的差异性影响,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李鑫[5](2020)在《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出口的影响》文中提出经济领域的竞争是国家间综合实力竞争的一个重要表现,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是各国政府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时代发展,出口管制政策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手段措施不断多样化,因其隐蔽性好,一直被各国所青睐。美国施行出口管制政策经验丰富,除经济领域外,也常将其运用于政治、军事、国防等领域,出口管制政策服务于美国国家战略利益的特点十分鲜明。受国际形势变化及美国自身国家战略调整,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呈现出明显的宽严交替的阶段性特征,这一特点在高科技领域更为明显。虽然面临来自美国严格的出口管制政策,中国在高科技领域仍取得快速发展和瞩目成绩。因此,探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产品出口的影响机理、具体路径、影响程度,不仅在理论上有利于丰富和拓展出口管制政策的研究边界,还在实践上有助于中国企业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和企业实力。但是,由于美国出口管制的政策公开性不足、在产品层面的精准测度长期缺乏,部分阻碍了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使得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定量评估、特别是对企业微观行为研究不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根据公开数据构建了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可测度指标,并借鉴工具变量识别策略开展了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我国企业微观绩效的因果评估。首先,本文按照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程度划分了四个等级的标准,通过借鉴巴拉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根据美国在高科技产品层面实际出口的份额差异构建一个衡量出口管制程度的指标,用以测算美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同国家的出口管制程度,并将与中国同级别国家的管制程度作为对华出口管制的工具变量。其次,收集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经济复杂度实验室,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海关数据库和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数据,在企业层面开展了对研发创新、产品出口质量和企业增加值出口的实证检验。再次,在上述分析和实证中证明美国对华高科出口管制政策确实存在,且本文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比较确切的发现了对中国企业产品研发和出口的影响效果及机制。最后,根据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产生影响的效果及本文结论,深入分析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产品出口质量和出口增加值率的影响机理、影响程度和政策效果。全文共分八个章节,各章节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根据现实背景和已有研究,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重点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思路,包括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总结已有研究不足,进一步明确本文研究的问题和研究价值。本章从国际政治竞争格局相关理论入手,探析贸易政策与国家关系之间的联系,重点对中美关系背景下的双边经贸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贸易政策服务于国家战略,而出口管制政策是美国对外战略重要手段之一。最后,分别从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高科技产品研发、出口质量和出口增加值率三个层面进行文献梳理。第三章,重点对出口管制政策的内涵界定、演化发展及潜在后果进行阐述,明确本文的研究界限,清晰掌握研究内容的发展脉络和主要趋势。第四章,阐述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测度方法和指标设定,介绍了本文的核心变量指标设定的主要思路和检验过程,并对美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管制程度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第五章,从实证角度研究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研发创新的影响,发现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并未完全达到美国预期,中国政府和企业会通过选择共克时艰,企业收到相关领域的补贴和加大主动投资,最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企业研发水平上的提升。第六章,重点研究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发现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出现下降,可能的原因是受管制政策限制,中间产品投入受阻,企业生产链条受影响,导致出口产品质量下降。第七章,探究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出口增加值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出口管制政策提升了企业产品的出口增加值率,可能的机制是综合了管制政策对研发和产品质量的影响,得益于嵌入全球价值链,企业出口增加值率得到提高。第八章,对本文主要研究结论进行回顾和总结,并从不同层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林明灯[6](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指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于淼[7](2019)在《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企业高管薪酬属于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公有制企业,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通过上市而进入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于国企来说,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若高管薪酬不合理或过高,势必会引起民众热议。因此需要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基于市场自治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的一项主要激励手段,在国企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并引起了国企高管薪酬的攀升,这种模式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在该背景下,部分国企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启动限制性股票计划,试图代替股权激励手段,但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产生异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相关设计,通常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推动薪酬代理问题的解决。但在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包括银行利率变化、股票价格上涨等,都可能会导致国企高管获取不少意料之外的财富,进而大幅增加他们薪酬的额度。如果国企高管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行业规则自定薪酬,还有可能损害到国有企业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国企高管薪酬必须要趋向合理化,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及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国企高管薪酬规制,核心在于如何妥善结合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等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国有企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要遵守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做法。从国际常用做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做法。该做法的思路是将公司治理看成单层式结构,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使薪酬委员会成为公司高管薪酬的计划制定者,突出程序公证和独立性,有着详细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由此形成司法实践的三大标准和商事判断原则。对于法院来说,一般会拒绝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而税收及会计部门则倾向于通过调节手段进行干预,尽管效果并不好,但能够表明政府干预公司高管薪酬的态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做法,提倡高管薪酬决定者需要担负起注意义务,促进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在这当中,监事发挥出重要作用,并且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和经营状况,以确定高管薪酬是否合理,进而对公司高管薪酬的涨幅进行提前遏制。这种标准的主观性较强,但能够有效协助法院审查。对于我国来说,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有一定程度的异化,天价薪酬频频出现,引起民众的热议,但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步伐不能因为高管薪酬问题而停滞,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推出了不少管理办法,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薪令等,尽量使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趋向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并不提倡独立性,而是以双层制为主,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突出,加上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国企改革还处于深水区,经济转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不够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有外部监管环境等,都有着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美国和德国的两种典型做法相差甚远,难以做到唯程序正义,也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提前调控。因此本文提出观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可以对日韩做法进行借鉴,即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共同决定,其中股东大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额度与形式,董事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分配方案等具体实施计划。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引入行政力量,通过政府的合法干预,促进国企高管薪酬趋向合理。在整个法律规制过程中,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是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分成了以下七个部分,正文为五章,前后分别为绪论和结论: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在我国国企改革的背景下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相关问题,以国有企业为研究主体,充分考虑到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现实性要求,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形成文献综述,包括高管薪酬的合理性研究和法律规制研究等现状,同时介绍了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界定了国企高管、国企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概念,国企高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但本质是从西方国家的公司高管这一概念引出的,国企高管薪酬同样如此。此外还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包括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正当性、价值与目标、法律干预等相关理论。文章还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的董事独立性不足,国企的运营对管理层的依赖性很强,而其高管通常会借助股权激励方式得到高薪,或者自行定薪,从而导致薪酬激励机制产生异化,出现了负激励。这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一个主要动因。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正当性,有明确的价值与目标,才能进行更加合理的法律干预。第三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主体进行明确,指出国企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特别之处,也同时剖析了国外的决定主体。主体确定后,文章主要对保证决策权的决策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两个重点问题,第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第二个是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属于日常经营中的一项管理事务,应在董事会的引导下强化股东的话语权,使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处在股东的监督之下,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中间介绍了国外对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经验启示,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规制对策,包括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第四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设计的相关理论,提出薪酬标准参照点问题,对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进行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果。高管薪酬标准一直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问题,如何衡量企业高管薪酬成为诸多学者的讨论对象。企业高管薪酬标准主要是找一个参照点,即通过横向比较,判断企业高管薪酬是否超出市场预期,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效应。参照点主要分为外部参照点、内部参照点、个人参照点,通过这些参照点的影响分析,分别检验提出的假设。最后给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和薪酬标准设计流程,并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第五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从立法方面看,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对称,使国企高管薪酬有更多的监督,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借鉴,提高法律规制的力度。从优先权来看,信息披露应在诸多权利中具备一定的优先权。随后介绍了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美国对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苛刻,这方面的信息应详细披露,以增强事后监督的可靠性。美国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主要是表格披露,其次是叙述性披露。欧盟国家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从简单发展成严格,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第六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本章开篇列出我国国企高管司法介入的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从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经验启示看,美国关于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实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强调正当性审查方面的三大标准,并且严格遵循商事判断原则。西方国家还有一种新的司法介入途径:薪酬取回权制度。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经验值得我国国企借鉴,有助于完善对策的制定。本章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对策,包括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基础,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合理性判断司法介入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成果,指出国企高管薪酬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有着较多的内外部因素,而且解决也比较困难。文章按照总分的统一脉络,基础理论项下提出高管薪酬存在的四个问题,从决定权到薪酬标准设计,再到信息披露制度,之后是司法介入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国企高管薪酬趋向于合理化。以这两点为基础,司法介入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进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国企高管薪酬问题。
李国敏[8](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认为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张金艳[9](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陈雷[10](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二、西方国家管理国企的基本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方国家管理国企的基本做法(论文提纲范文)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内涵与依据 |
1.2.2 职工参与的实现形式与法律界定 |
1.2.3 职工参与在民主管理层面的外延 |
1.2.4 职工参与的影响因素与定量分析 |
1.2.5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 |
2.1 马克思经济学理论 |
2.1.1 工人合作工厂理论 |
2.1.2 劳资关系理论 |
2.2 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 |
2.2.1 约翰·穆勒对合作制经济的研究 |
2.2.2 马歇尔关于合作社的分析 |
2.3 国外社会主义的相关研究 |
2.3.1 空想社会主义 |
2.3.2 无政府主义 |
2.3.3 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 |
2.3.4 霍尔瓦特工人管理型企业理论 |
2.3.5 西方左翼学者的理论探索 |
2.4 经济民主理论 |
2.4.1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理论 |
2.4.2 达尔经济民主理论 |
2.5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5.1 爱德华·弗里曼 |
2.5.2 玛格丽特·布莱尔 |
2.5.3 罗纳德·米切尔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3.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最初实验 |
3.2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2.1 瑞典共享型劳资协调机制 |
3.2.2 以色列基布兹合作制经济 |
3.2.3 西班牙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 |
3.2.4 日本三支柱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3.2.5 德国“共同决定制” |
3.3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3.1 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经济 |
3.3.2 新中国“鞍钢宪法” |
3.4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要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 |
4.1 职工参与管理的发展脉络 |
4.1.1 起步阶段: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定 |
4.1.2 发展阶段:“二元制”模式的生成 |
4.1.3 巩固阶段:法律框架的搭建 |
4.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 |
4.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4.2.2 监事会与董事会 |
4.3 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的功能与挑战 |
4.3.1 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功能 |
4.3.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学理辩论 |
4.3.3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
4.4 “二元制”参与模式的进一步调整:后经济危机的再平衡 |
4.4.1 《最低工资法》的调整 |
4.4.2 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的合作 |
4.4.3 外包业务及外资机构的策略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 |
5.1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 |
5.1.1 历史起点:社会民主主义 |
5.1.2 劳资双方力量的短暂平衡 |
5.1.3 职工参与地位的确立 |
5.1.4 新自由主义雇主势力的崛起 |
5.1.5 政府协调下劳资力量的新发展 |
5.2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基本构成 |
5.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5.2.2 董事会级别代表 |
5.3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 |
6.1 蒙特拉贡联合公司的发展进程 |
6.2 社员广泛参与: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在逻辑 |
6.3 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的社会经济绩效 |
6.3.1 就业质量与规模的提升 |
6.3.2 工资差异与X效率 |
6.3.3 “多本地化”国际战略选择 |
6.4 国际化扩张下蒙特拉贡工人合作社的挑战与对策 |
6.4.1 主要挑战 |
6.4.2 解决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启示 |
7.1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主要经验 |
7.2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差异性比较 |
7.3 推进我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7.3.1 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 |
7.3.2 完善企业董事制、监事制 |
7.3.3 增强工会组织职能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演进、变革及启示——基于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比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国家公司控制权配置方式的历史沿革 |
二、西方国家两种控制权配置模式的主要特征及其不足 |
1.两种控制权配置的主要特征 |
(1)英美模式——股权主导型模式的基本特征。 |
(2)德日模式——债权主导型模式的基本特征。 |
2.两种典型的控制权配置模式的不足 |
(1)英美控制权配置模式的弊端。 |
(2)德日控制权配置模式的弊端。 |
三、公司控制权配置的两种典型模式趋同化倾向的变革 |
1.英美公司控制权配置模式发生的变革 |
第一,开始重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放松银行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制。 |
第二,机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稳步上升。 |
第三,强化非执行董事的监控权。 |
2.德日公司控制权配置模式发生的变革 |
第一,强调个人股东的利益,加速证券市场的发展。 |
第二,公司的负债率呈下降趋势。 |
第三,交叉持股逐渐降低。 |
四、借鉴与启示 |
(3)工会福利在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际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本章小结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雇佣关系 |
2.1.2 工会组织 |
2.1.3 工会福利 |
2.2 劳动关系理论和桑德沃模型 |
2.2.1 劳动关系理论 |
2.2.2 桑德沃模型 |
2.3 工作满意度和劳动关系氛围理论 |
2.3.1 工作满意度 |
2.3.2 劳动关系氛围 |
2.3.3 工作满意度与劳动关系氛围 |
本章小结 |
3 工会福利及企业雇佣关系协调分析 |
3.1 雇佣关系协调 |
3.1.1 雇佣关系协调分析 |
3.1.2 雇佣关系协调机制 |
3.2 工会福利与雇佣关系协调 |
3.2.1 工会福利演变 |
3.2.2 工会福利对雇佣关系的协调 |
3.2.3 工会福利参与雇佣关系协调的困境 |
3.3 雇佣关系协调分类 |
3.3.1 传统企业雇佣关系协调 |
3.3.2 新型企业雇佣关系协调 |
3.4 雇佣关系协调效率 |
本章小结 |
4 工会福利对传统企业雇佣关系协调的调节作用研究 |
4.1 传统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
4.2 模型构建与假设提出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假设提出 |
4.3 模型验证 |
4.3.1 数据的收集 |
4.3.2 变量的测量 |
4.3.3 数据分析及模型修正 |
4.4 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5 工会福利对新型企业雇佣关系协调的调节作用研究——以网约车为例 |
5.1 新型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中面临的问题 |
5.2 网约车雇佣关系问题分析 |
5.2.1 网约车驾驶员群体特点 |
5.2.2 网约车雇佣关系中的矛盾与问题 |
5.3 模型构建 |
5.3.1 数据来源及指标确定 |
5.3.2 Logistic回归模型构建 |
5.4 模型修正与拟合优度测度 |
5.4.1 模型修正 |
5.4.2 拟合优度的测度 |
5.5 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6 工会福利与企业雇佣关系协调效率分析 |
6.1 雇佣关系协调效率问题 |
6.2 雇佣关系协调效率迭代模型验证 |
6.2.1 模型构建及验证 |
6.2.2 结果分析 |
6.3 工会福利对雇佣关系协调效率的提升 |
6.3.1 工会福利对政府参与效率的提升 |
6.3.2 工会福利对企业内部协调效率的提升 |
本章小结 |
7 政策建议与结论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一、作者简历 |
二、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贸易摩擦对经济的影响 |
1.2.2 全球价值链相关理论 |
1.2.3 总结性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主要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安排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理论探讨 |
2.1.1 贸易摩擦的内涵及分类 |
2.1.2 贸易摩擦成因的理论基础 |
2.1.3 贸易摩擦对国内企业的影响分析 |
2.2 全球价值链下贸易摩擦的影响机制理论探讨 |
2.2.1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界定 |
2.2.2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测算 |
2.2.3 全球价值链下贸易摩擦影响企业绩效的传导途径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外贸易摩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3.1 中外贸易摩擦的发展现状 |
3.1.1 中国遭受反倾销情况 |
3.1.2 中国遭受反补贴情况 |
3.1.3 中国遭受保障措施情况 |
3.1.4 中国遭受技术壁垒情况 |
3.2 中国与主要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 |
3.2.1 中美贸易摩擦 |
3.2.2 中印贸易摩擦 |
3.2.3 中欧贸易摩擦 |
3.2.4 中日贸易摩擦 |
3.3 中外贸易摩擦的原因 |
3.3.1 贸易失衡 |
3.3.2 产业升级 |
3.3.3 政治因素 |
3.3.4 体制原因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
4.3 贸易摩擦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检验 |
4.3.1 数据说明及统计性描述 |
4.3.2 计量模型设定 |
4.3.3 回归结果 |
4.3.4 内生性讨论 |
4.3.5 稳健性检验 |
4.4 异质性检验 |
4.4.1 基于出口行为异质性检验 |
4.4.2 基于所有制性质的异质性检验 |
4.5 全球价值链下作用机制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出口份额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
5.3 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出口份额的影响 |
5.3.1 数据说明及统计性描述 |
5.3.2 计量模型设定 |
5.3.3 回归结果 |
5.3.4 内生性讨论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基于贸易方式的异质性检验 |
5.4.2 基于所有制性质的异质性检验 |
5.5 全球价值链下影响机制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 |
6.1 引言 |
6.2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
6.3 事实描述 |
6.3.1 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事实描述 |
6.3.2 中国企业创新的事实描述 |
6.4 实证检验 |
6.4.1 数据说明 |
6.4.2 计量模型设定 |
6.4.3 回归结果 |
6.4.4 内生性讨论 |
6.4.5 稳健性检验 |
6.5 异质性检验 |
6.5.1 出口行为异质性检验 |
6.5.2 生产率异质性检验 |
6.5.3 所有制异质性检验 |
6.6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作用机制检验 |
6.7 “时间效应”检验 |
6.8 本章小结 |
第7章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 |
7.1 引言 |
7.2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
7.3 计量模型、变量与数据 |
7.3.1 模型设定 |
7.3.2 变量选取与测算 |
7.3.3 数据处理与描述性统计 |
7.4 实证检验 |
7.4.1 基本估计结果 |
7.4.2 内生性讨论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拓展分析 |
7.5.1 不同反倾销实施国分组 |
7.5.2 不同所有制企业分组 |
7.5.3 不同生产率企业分组 |
7.6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影响机制检验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股价的影响 |
8.1 引言 |
8.2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
8.3 实证检验 |
8.3.1 “轮胎特保”案的历史背景 |
8.3.2 模型设定 |
8.3.3 数据处理与统计描述 |
8.3.4 内生性讨论 |
8.3.5 回归结果分析 |
8.3.6 稳健性检验 |
8.4 影响机制的检验 |
8.5 “时间效应”和“阶段效应”检验 |
8.5.1 “时间效应”检验 |
8.5.2 “阶段效应”检验 |
8.6 全球价值链视角下贸易摩擦对关联产业股价影响的检验 |
8.6.1 产业关联的测算 |
8.6.2 产业关联的统计性描述 |
8.6.3 实证检验 |
8.7 本章小结 |
结论及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出口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基本研究框架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3.1 理论研究方法 |
1.3.2 实证研究方法 |
1.3.3 案例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贡献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及贡献 |
1.4.2 仍存在的不足 |
2.文献综述 |
2.1 经济竞争是大国竞争重要表现形式的相关研究 |
2.1.1 英美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温和轮替的相关研究 |
2.1.2 英德重点在经济领域进行竞争的相关研究 |
2.1.3 美日关系调整与经济领域紧密度的相关研究 |
2.1.4 美苏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冷战的相关研究 |
2.2 贸易政策与国家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
2.2.1 自由贸易理论的相关研究 |
2.2.2 贸易管制政策的相关研究 |
2.2.3 国家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研究 |
2.2.4 贸易政策与国家战略的相关研究 |
2.3 出口管制政策对中美双边关系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1 中美双边国际合作背景下的相关研究 |
2.3.2 中美双边竞争格局背景下的相关研究 |
2.3.3 中美双边经贸关系领域的相关研究 |
2.3.4 出口管制政策对中美关系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 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层面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1 国际贸易技术溢出效应及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2 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研发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3 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4 出口管制政策对产品出口增加值率影响的相关研究 |
2.5 文献评价 |
2.5.1 现有研究特点 |
2.5.2 现有研究不足 |
3.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内涵界定、演化发展及潜在后果 |
3.1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内涵界定 |
3.1.1 理论来源 |
3.1.2 基本概念 |
3.1.3 主要内容 |
3.1.4 限制目标 |
3.2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化发展 |
3.2.1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整体趋势趋于放松 |
3.2.2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的影响逐渐变小 |
3.2.3 出口管制政策随美国政府对华态度不断调整 |
3.2.4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可能再次趋于严厉 |
3.2.5 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
3.3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事实影响及潜在后果 |
3.3.1 审批程序繁琐致使美国企业主动放弃对华出口 |
3.3.2 管制实施国企业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受挫 |
3.3.3 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国企业科技水平的提升 |
4.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测度方法和指标设定 |
4.1 美国对不同贸易国家分类方法 |
4.2 出口管制政策的测度方法 |
4.2.1 出口管制政策难于测度 |
4.2.2 借鉴经典研究方法设定研究思路 |
4.2.3 主要研究目标 |
4.3 美国对中国出口管制程度的测定 |
4.3.1 出口管制程度的指标设定 |
4.3.2 美国对中国和其他类别国家出口管制程度的比较 |
4.3.3 检验美国对中国的管制程度水平的测定 |
4.4 美国ATP管制程度的分类测算 |
4.4.1 分类别测算比较美国ATP产品管制程度 |
4.4.2 比较美国对不同种类国家及中国的管制程度水平 |
4.4.3 分类比较美国对不同等级国家十大类ATP管制程度 |
5.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对企业产品研发的影响 |
5.1 研究背景 |
5.2 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研究方法 |
5.3.2 核心变量 |
5.3.3 数据来源 |
5.4 实证结果 |
5.4.1 基准回归结果 |
5.4.2 美国出口管制对企业研发影响的机制检验 |
5.4.3 稳健性检验 |
5.4.4 异质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 |
6.1 研究背景 |
6.2 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研究方法 |
6.3.2 核心变量 |
6.3.3 数据来源 |
6.4 实证结果 |
6.4.1 基准回归结果 |
6.4.2 美国出口管制对企业质量影响的机制检验 |
6.4.3 稳健性检验 |
6.4.4 异质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对企业产品出口增加值率的影响 |
7.1 研究背景 |
7.2 研究假设 |
7.3 研究设计 |
7.3.1 研究方法 |
7.3.2 核心变量 |
7.3.3 数据来源 |
7.4 实证结果 |
7.4.1 基准回归结果 |
7.4.2 美国出口管制对企业出口增加值率影响的机制检验 |
7.4.3 稳健性检验 |
7.4.4 异质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及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国家层面 |
8.2.2 产业层面 |
8.2.3 企业层面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后记 |
致谢 |
(6)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7)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及薪酬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
一、国企高管及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一)高管及国企高管的概念界定 |
(二)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概念及规制边界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分析 |
一、新型代理问题的动因分析 |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的动因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正当性研究 |
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正当性研究 |
二、基于中国国情的正当性研究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价值与目标 |
(一)效率优先的目标 |
(二)维护秩序的目标 |
(三)实现公平的目标 |
(四)达到激励的目标 |
第二章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主体 |
一、英美决定主体之薪酬委员会 |
(一)薪酬委员会的来源 |
(二)薪酬委员会的构成 |
(三)薪酬委员会的问题积弊 |
二、德国决定主体之监事会 |
三、我国国企决定主体之国资委向下薪酬委员会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原则 |
一、公平合适性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薪酬可变更原则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股东话语权和薪酬委员会独立性问题透析 |
一、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 |
(一)各国重拾股东话语权 |
(二)股东薪酬话语权制度的实践效果 |
二、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透析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对策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 |
二、国外关于薪酬决定权的经验借鉴 |
(一)英、美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二)德国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策主体特殊性评价 |
(二)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问题完善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完善 |
第三章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 |
第一节 企业高管薪酬标准的问题提出及理论分析 |
一、企业高管薪酬标准问题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三、高管薪酬标准参照点的识别方法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实证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及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的定位 |
(二)国企高管的水平 |
(三)薪酬的构成 |
(四)薪酬各部分的比例 |
(五)薪酬激励的目标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原则 |
(一)相对业绩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目标整合原则 |
(四)长短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
(六)实用性原则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架构 |
(一)控制目标 |
(二)控制主体 |
(三)控制方法 |
(四)控制流程 |
三、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设计 |
(一)薪酬标准管理控制体系 |
(二)信息反馈管理控制体系 |
(三)监督管理控制体系 |
第四章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问题 |
二、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先权问题 |
第二节 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立法和优先权问题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一、美国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展望 |
二、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
(二)信息披露内容分散 |
(三)信息披露缺少可操作性 |
(四)信息披露的工具单 |
(五)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低 |
(六)相关责任不到位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解决方法 |
(一)重视关于规范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 |
(二)提供高管薪酬信息了解路径 |
(三)完善信息披露工具 |
(四)强化股权激励相关信息的披露 |
(五)完善违规披露责任体系 |
第五章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关键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 |
三、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分析 |
一、国企高管薪酬自律的义务与责任 |
(一)薪酬合理性信义义务 |
(二)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 |
(三)高管责任 |
二、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 |
(一)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论争 |
(二)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不当司法介入经验启示 |
一、美国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一)高管薪酬正当性审查的三个标准 |
(二)商事判断规则 |
二、其他国家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第四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基础 |
二、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与商事判断规则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门槛过高导致诉讼难以提起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 |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
(四)国企高管股权激励的司法介入问题 |
四、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措施 |
(一)改变诉讼现状之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 |
(二)完善程序之前置程序设置 |
(三)降低原告负担之改善诉讼费用体制 |
(四)落实司法介入路径之完善薪酬取回权制度 |
(五)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西方国家管理国企的基本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D]. 王庆琦.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演进、变革及启示——基于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比较视角[J]. 梁洪学. 经济研究参考, 2021(08)
- [3]工会福利在企业雇佣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分析[D]. 赵冬玲.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中外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D]. 李众宜.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 [5]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出口的影响[D]. 李鑫.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6]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7]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D]. 于淼. 吉林大学, 2019(02)
- [8]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