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税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冲突(论文文献综述)
胡明生[1](2019)在《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之于政府,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之于企业,是最重要的成本之一。企业避税和政府税收流失的矛盾长期存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压力明显,激进的企业避税行为势必会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影响政府职能转型和政府治理变革的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的发挥也直接影响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进程。因此,探究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是协调政府和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关系的现实需要。从理论上看,无论是基于预期效用观还是委托代理观,企业避税在受到外部制度背景和内部治理结构的交互影响时,均难以回避对政府因素的讨论。公共政策的执行反映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意志和能力。企业避税研究的现实需求和理论发展特征为本文探讨基于公共政策执行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提供了动机和空间。本文在充分梳理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实证检验——对策讨论”三位一体的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公共政策的实施实际,对政府治理影响企业避税行为的机制进行了总体分析:即存在市场调控效应和代理约束效应。在此基础上,分项对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具体关系进行较为深刻地探讨,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基于反腐败政策的腐败治理可以有效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实现腐败治理现代化是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推进腐败治理首先就是要解决政府官员腐败问题。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2008—2015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在控制了公司和地区层面的各种因素后,反腐败政策对企业避税行为具有约束效应,这一约束作用在收到较多政府补贴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结果表明,反腐败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压缩政治关联的避税空间来限制企业的激进避税行为。此外,反腐败政策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在小规模上市公司、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和位于税收征管较强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这不仅说明了腐败治理会对企业税收行为决策产生影响,也间接支持了政府官员腐败会弱化了公司治理机制的观点。第二,基于营改增政策的税收治理可以有效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建立健全现代化政府财税治理体系的必经之路。利用我国沪深A股服务业和建筑业上市公司2008—2016年的数据,通过三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激进的避税行为;营改增政策通过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避税的动机。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支持了该政策对企业避税行为的约束效应。异质性分析表明,这种影响在非国有上市公司、小规模上市公司以及位于金融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进一步分析表明,该政策的减税效果是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来抑制企业避税,而不是通过加强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强度。这一发现表明,减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外部性作用。第三,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政府劳动保护可以有效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在控制其他相关因素后,发现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保护的加强与企业避税程度呈显着负相关。这一结果源于企业员工对避税利益的共享效应,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强了员工的议价能力,刺激了员工通过避税获取额外收益的寻租行为;由于边际收益的减少,这又限制了理性管理者的避税行为。进一步检验表明,加强劳动保护对企业避税的约束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大规模上市公司和位于执法力度较强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研究结果为政府劳动保护与企业税收决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实证证据,说明政府治理可以影响企业内部避税利益的分配。最后,政府治理对企业税收行为决策的影响来不仅限于税收征管等单方面,而是来自其发挥治理作用的多个领域。综合全文的研究结果来看,政府在履行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时都能对企业避税行为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丰富了制度环境因素对企业税收行为决策的影响研究。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对于企业而言,政府治理可以缓解代理冲突,完善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合理引导企业税收遵从;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治理可以帮助保障税收收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刘娟[2](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王亚奇[3](2019)在《“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务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由于税法意识淡薄,缺乏对税法规则的准确理解与把握,难以认清税收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的界限,从而导致迟延缴纳税款或者多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在主观无意下被迫面临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窘境。对税法规定的不准确把握,不仅会使企业面临利益流失的窘境,同时也会加大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税压力,激化税企矛盾。目前,在税法实践中,“权责发生制”这一原则是除“实质重于形式”以外,最令人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虽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况下适用收付实现制。法律虽作此规定,但现行的税制体系却并未对该“例外规则”进行系统性规定,这就导致税企在具体运用时缺乏准确的法律规则指引,极易陷入歧路。在相关规则设计薄弱的现状下,征纳双方基于利益考虑时常会背离立法意图,倾向性地选择对己方有力的解释。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既规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又规定了收付实现制的例外,那么这个例外的范围就值得深入研究并形成一个统一的例外规则体系。税收实践是检验税法制度完善与否的试金石之一,税务争讼案件能够反映出当前我国税制体系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以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为切入点,结合税企争议焦点,深入剖析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制度瑕疵点。通过整理国内学者的观点、研究专家的着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填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制度缺陷提出合理建议,为我国税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能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产生推动作用。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及其与例外规则之间的冲突是“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的争议焦点。该案也折射出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下的税企矛盾及制度设计缺陷。聚焦本案争议点: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的税前扣除是否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工资、利息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在税务实践中,税企之所以对以上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在于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以及相关法律规则设计的不完善。我国当前的税法规定中,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可供直接引用的例外规则适用体系。尤其表现在法律对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授权立法的情形下,致使现行税收实务界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指引。国税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34号文中明确释明了关于已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关于利息能否依据此逻辑进行税前扣除,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除此以外,学术界对于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土增税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也存在着争议。对于以上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尚未予以明确,实务执行中,必将进一步伴随争议。以上种种表明,对税前扣除适用规则制度的研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引意义。本文将通过分析“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探讨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问题,并聚焦上述争议,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尽可能为化解税企争议、完善税收立法提出合理建议。
米冰[4](2019)在《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当前商业竞争环境已逐渐演化成以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发展为本质特征,对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商业环境而言,现行国际税收法律体系的适用能力已大大减弱。由于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兼具跨国性和隐蔽性,跨国企业惯常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税制的差异,将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相关研究表明,位于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子公司间税率差异越大,则跨国公司在相关国家间转移的税基越多。而且在国外市场组织低成本外包与开发营销类无形资产,成为近年来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特别是高税收国家经营利润的新形态,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冲突。作为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隐形资产,只有小部分无形资产能被确认入账,企业的会计账面上无法真实反映出无形资产的价值驱动作用,由于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转让定价过程往往呈高度不透明。因而,无形资产事实上构成了跨国企业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迫切需要解决高度全球化经济中无形资产的收入来源和税收利益归属问题。鉴于特定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平交易价格难以为税务机关掌握,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扭曲其转让价格,以便在所有运营的附属公司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避税地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因此,与以往研究集中于研发税收抵免不同,本文的分析侧重于公司专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的配置。在全面回顾和评述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实施收入转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进而为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以及我国税收利益的合理“回流”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本文从论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的理论范畴出发,对无形资产识别标准、价值决定、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详细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和定价方法的重大发展。论述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税基的作用机理,分别从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结构、重新配置公司架构和专利许可三种利润转移策略。本文对跨国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税收利益的全过程进行细致描述,全面地论述了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明显的税率差异提高或调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使得更大部分的利润流入避税地,以较低的税率纳税。(2)跨国公司通过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研发或营销合同安排进行低成本生产,进而利用母公司或分包公司的低税率进行转让定价,成为他们攫取相关国家经营利润的主要策略。(3)使用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协议是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典型方法。本文还重点考察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侵蚀税基的实施条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以及引发的国家间税收利益冲突等经济后果。研究发现: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经济体,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有害税收竞争。其次,本文进行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位置转移与国家间税收利益受损的实证分析。利用一个新的、独特的数据集来研究企业所得税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该数据集将全球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联系起来,且数据库中的所有实时专利都包含所有权更迭信息。同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内部专利位置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增加了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公司税制的信息。将全球跨国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结合,合并数据集捕捉到来自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的跨国公司对专利进行重新配置的实验证据。研究结果发现:(1)中国是全球专利净转出数量最大的国家,而后依次是印度、德国、加拿大和英国四位高税收国家。(2)位居前列的专利净转入国家和地区,如瑞士、荷兰、开曼群岛、卢森堡、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爱尔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巴多斯岛、百慕大群岛、马耳他、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和萨摩亚群岛等,均为着名的避税地。(3)基于上述发现,跨国公司的专利迁移路径表现为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第三,基于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视角,本文以全球186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基础,分析以典型税率变量和反避税措施、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为代表的多个维度,并着重分析典型专利净转出国家。以此探讨不同税率指标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作用的差异性,实证检验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许可和转让所得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将其所拥有的专利配置于低税国和避税岛屿的附属公司,确认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活动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之间的联系。(2)其中“专利盒”制度因其有利的税收待遇,加剧了专利收入等流动性税基流入税收优惠辖区。(3)从专利的现实迁移路径看,中国的跨国公司将专利转移至开曼群岛、瑞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附属公司,开曼群岛是中国专利的第一大净转出地。(4)考虑到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检验发现反避税措施对限制无形资产外流有实际效果,但政策亟需从少数国家延伸到以瑞士、荷兰、开曼群岛为代表的低税收国家与避税岛屿。最后,基于前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本文就优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促进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进行综合审视。中国在内的拥有大规模研发活动的高税收经济体,必须限制专利和其他无形资产从本国转移,中国作为目前最大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尤为紧迫。对此,本文提出了逐步完善无形资产在相关国家间的税基划分、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应用、收紧“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等限制无形资产外流的对策建议。
刘思义[5](2018)在《政企互动与企业避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一些产业出现了下行趋势,有关企业税负是否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讨论日益激烈。在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政企间的互动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税收作为企业与政府间利润分配的核心要素,一直以来都是政策制定者、企业界和学术圈关注的焦点。现有关于避税影响因素的文献中,不乏针对政企关系的讨论,但鲜有基于政府财政需求的视角对两者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在分税制背景下,财政收入是实现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不可避免会对当地企业的避税行为产生影响,由此产生了政府与企业围绕税收分配双向互动;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政企间的沟通效率则扮演了重要角色。基于此,本文以2008-2015年我国A股上市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分别从短期和长期视角检验了财政压力与财政增长两类需求对于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及其中的政企互动关系;同时,由地理分散度视角考察了政企间信息沟通效率在企业避税过程中的作用。实证结果显示:第一,自然灾害对于当地政府带来的短期财政压力显着影响了当地企业的避税水平,沿海城市遭受的台风破坏程度越大,当地企业的避税程度越低,并且这一关系在国有企业、政治关联企业以及当地龙头企业中表现更加显着。进一步研究发现,地方财政压力、制度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压力和企业经营环境会对上述关系产生影响;同时,通过替代性解释检验发现,企业减少避税行为主要源自主动迎合而非政府的强行摊派。此外,在灾后避税更少的企业能够在未来期间获得更多的政府补助和信贷资源,实现政企之间的互信与互利关系。第二,从中国的税收增长之谜出发,通过构建税收黏性模型研究财政增长需求对于企业避税的影响,发现企业税前利润下降时所得税费用的降低速度,显着低于税前利润上升时所得税费用的上升速度,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存在黏性现象,且这一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更加显着,而在国有企业中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税收黏性则相对较弱;进一步,财政分权、市场化程度以及地方官员变更等均会影响上述关系。同时,应计盈余管理会影响税收黏性,而真实盈余管理不产生影响,解释了税收黏性现象产生的机制。此外,税收黏性较强的企业在未来期间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补助,表明企业在帮助政府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能够得到政府的资源倾斜,同样了政企之间双向互利的关系。第三,地理分散度降低了政企间的沟通效率,企业地理分散度越高,避税水平越低,表明地理分散度提高了企业获取税收监管信息以及与政府沟通的成本,从而降低了企业应对税收监管的能力,且这一关系在非国有企业中更加显着。进一步,内部关联交易、外部政治环境、资本市场压力视角会影响上述关系;同时,有效的内部控制和便利的外部交通能够缓解地理分散度对避税的影响。此外,子公司数量较少时地理分散度的提高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避税空间。综上证据表明:政府财政需求是影响企业避税的重要因素,且两者间并非企业对政府的单向利益输送,而是企业主动迎合、政府做出相应补偿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企间的沟通影响了彼此的互动效率。本文的创新与贡献在于:首先,从企业所得税视角侧面回应了当前社会有关中国企业高税负的争论。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企业所得税的提高并非完全由政府施压导致,而是地方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出于构建政企关系目的而主动降低避税的迎合行为;且税收的提高并非是企业单方面的付出,而是双向互利的过程。其次,本文基于政府财政需求构建了由宏观到微观的企业避税研究框架。现有政企关系与企业避税的文献,很少从政府财政需求视角讨论避税过程中政企互动的深层次原因。本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层面的分税制和官员晋升考核制度背景进行梳理,提出了地方政府的两大财政需求:财政压力与财政增长,从短期静态和长期动态的两个不同角度分析了两类需求对于避税的影响,开阔了研究视野。最后,本文从自然灾害、税收黏性、地理分散度视角丰富了有关企业避税影响因素的文献,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在本文的实证研究中,引入了宏观层面的自然灾害并以客观的台风破坏力进行度量,同时借鉴了成本黏性模型提出了税收黏性的概念与检验方法,并提供了新的地理分散度的度量方式,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方法。此外,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我国转变现有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税收公平性建设,构建良好政企生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企业避税过程中反映出的政企互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公平机制,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对于未来我国在税收制度改革中,提高税收征管透明度、加强税收征管过程的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
庄碧伟[6](2018)在《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并购重组包含各种形式,企业合并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合并交易形成产业、人才集聚,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品牌实力。我国的合并交易发展虽起步较晚,但目前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产业转型的要求以及互联网、高科技的兴起,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变得尤为重要,大力推动企业合并交易势在必行。在此基础上,企业合并成本成为了制约合并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构成合并成本的要件之一,是企业做出合并交易决策的考量重点。合理完善的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能够准确引导合并业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稳发展,面对我国当前合并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应的全面完善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立足企业合并的角度,研究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完善并购重组整体税制提供思路和方法。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当前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与美国并购重组税制中A型并购(A型并购与企业合并概念类似)的相关规定,总结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另外借助国内合并案例分析,说明合并交易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述,文章有归纳性地总结了合并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发展建议,既从他国的经验中学习借鉴,同时立足自身发展现状不断完善。本文具体分为以下7个部分:第一章为全文的绪论部分,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做出了概括性的介绍。第二章将企业合并的概念论述分别置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制之下,通过对比分析框定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合并的概念边界,在此基础上总结企业合并对于经济的促进意义,同时通过税收中性与可税性理论为下文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构建完善做出铺垫。第三章通过梳理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演变进程,简要介绍了当前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比分析美国A型并购重组的相关税制内容,总结了两国税制的差异。第四章主体为案例分析,以广州药业合并白云山为例,详细介绍了合并交易的背景,合并的税务处理以及合并各方存在的涉税风险。第五章在三、四两章的基础上,从整体税制设计上的欠缺以及具体政策内容的缺陷上系统地归纳了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改善方向。第六章从税制改善的角度出发,具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第七章结论部分指出当前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既要学习他国的成熟做法,寻找差异,认清差距取长补短;也要立足于国情,从自身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探索合适的发展模式。
张楠[7](2017)在《中国税收制度再分配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78年中国开启的渐进式市场化改革造就了经济增长奇迹,人民生活状况与福利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反贫困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但是,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并不能自动惠及所有群体,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愈演愈烈,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严重威胁到社会赖以生存的秩序。为了降低居民收入差距,增进社会公平,缓和各利益群体在经济增长和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中国政府提出了“共享发展”,通过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财政再分配政策分为税收和公共支出,税收政策是政府收入再分配职能顺利进行的财力保障,是政府调节公共支出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国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客观功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甚至引发逆向调节机制,加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税收制度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政策效应究竟如何;影响税收制度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根源是什么;如何有效地实施税收的再分配功能,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是中国当前乃至今后更长时期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为此,本文沿着“理论研究——制度研究——实证研究——对策研究”的技术路线,综合运用“文献研究与资料检索、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客观分析并评价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近十年来,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程度更高。地区间发展不平等造成的工资收入水平差距是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从农村到城市,从西部欠发达地区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收入增长缓慢,主要进行个体经营,从事低端服务业。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垄断行业收入水平高。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不断拉大。贫困问题依然严峻,农村的贫困状况比城镇更严重。第二,全面剖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与税收再分配的内在联系。社会经济结构是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基础,不平衡发展格局、经济分权政治集权、属地化行政管理传统以及人情至上的关系型社会合约履行模式等特征弱化税收再分配功能。税制改革更多是以增加税收和提高经济效率为导向,税收再分配的政策工具不足。这些社会经济特征与税收制度缺陷成为政府间财力失衡、税收洼地、税收资源配置失效等问题的制度性根源,直接或间接影响税收再分配功能的发挥。第三,对间接税累进性、MT指数以及代内归宿进行测算。利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各行业的间接税负担,匹配微观调查数据的家户支出分类,估计家庭承担的间接税负担,得到间接税的累进性指数和家庭收入再分配效应,并捕捉了家庭内部不同年龄段个体分别承担的税负。结果显示,间接税的K指数为负数,具有累退性,低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率远大于高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率。虽然间接税对收入再分配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但负向效应并不大,利用MT指数测算发现,间接税使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上升了 1%左右。间接税的代内分配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状况,18岁以下小孩的间接税负担是18-60岁成年人的40%左右,60岁以上老人的负担率接近成年人的60%。可以说,如果不逐步改变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结构,单纯调整个别税种,借此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只能起到微弱效果。第四,构建一种基于年龄调整的基尼系数,利用家庭等值规模调整方法,分别测算了同龄人之间的收入不平等与家庭收入差距,同时进一步考察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的再分配效应。研究显示:样本个人收入基尼系数为0.45,经过年龄调整后的基尼系数为0.47,家庭收入基尼系数为0.44,同龄收入差距更大,家庭收入差距略微缩小。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不强,对个体收入和家庭收入的再分配效应约为1.17%和1.9%左右,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后,“大口径”个税对个体、家庭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达到1.85%和2.7%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程度并不低,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弱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过低。第五,政府通过企业所得税获取企业部分利润,间接影响居民工资收入。同时,由于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规避行为又会传导到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分配差距上。在关系型社会合约履行模式下,政府行为在资源配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影响着企业所得税负。基于2005-2013年沪深两市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数据,通过地方政府换届角度入手,探讨官员政治晋升、企业政治关联以及风险不确定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换届会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力度,企业税收规避程度将会降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关联失效与政治晋升激励驱动下新任官员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企业面对地方政府换届引发的政策、市场和政治风险不确定性时采取谨慎的避税行为。第六,提出加强税收再分配功能的对策建议。以完善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改善税收系统实施再分配功能的外部环境。同时,规范和调整税制结构,实现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向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降低宏观税负,减少非税收入规模,让更多低收入群体从中受益。适时开征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增加高收入群体纳税比重。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改变税务部门对隐性收入、灰色收入难以监管的现状,减少关系型社会规则对征管工作的干预。
郑雁[8](2016)在《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与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晚近,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利润转移已经成为其逃避税的重要手段。基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和垄断性,传统正常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上的适用面临严重挑战。为了应对此种挑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与创新。本文以BEPS行动计划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重大影响为时代背景,以美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主要考察对象,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承认、无形资产的界定、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以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等领域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形成、适用及发展进行系统梳理、对比、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我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应对之策。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确认的三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现实可行选择”和“商业理性标准”的形成、发展及适用进行探讨。传统正常交易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表现在税务机关转让定价审查的范围从定价审查向交易架构审查的扩大,而上述原则的引入为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交易否定权或重新定性权提供了依据。本章重点针对2015新指南在上述三个原则方面的新发展进行评析,指出仍需完善与改进之处。第二章对无形资产界定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美国无形资产界定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及OECD转让定价指南相关规定的研究,分析在无形资产界定问题上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与发展趋势。重点围绕“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集合劳动力/在岗劳动力”以及“集团协同作用”等“软性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界定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剖析,并系统评介2015新指南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的新规定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2015新指南虽未将“选址节约”等区位优势认定为无形资产,但允许在可比性分析中作为可比性因素加以考虑,发展中国家可以借此争取区位优势带来的超额利润。最后,针对我国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的最新立法发展,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第三章分别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所有权归属、价值回报三个方面探讨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晚近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界定有逐渐扩大趋势,而“明线检验标准”并未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在所有权归属上,系统介绍了美国财政部规章这方面的立法发展及司法实践,以及新指南对美国相关规定的借鉴与发展。在价值回报上,区分不拥有商标或商号的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价值回报和联合品牌情形下经销商的价值回报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探讨。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发展动向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第四章探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问题。首先以美国的“最佳方法规则”和OECD指南的“最适当方法”规则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上的规则发展。接着,针对全球价值链下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可行性展开研究。各国对于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反对其扩大适用。交易利润分割法在实践中仍存在较难解决的困难,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价值链下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规则的制定,将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维护本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周晓光[9](2015)在《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繁荣,民众的投资活动日益增长,资本收益如何课税的问题随之产生。但由于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的独特特点,我国对于其的讨论一直不成系统,缺乏理论上的深入挖潜。这一现象根源于我国所得税法体系在设立之初的选择。资本收益偶发性、流动性和概念化的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所得税周期性、稳定性特点相悖,因此在所得税法制度设计时,我国刻意将资本利得有关税收规则留白。但在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设置上,我国并没有将资本利得加以排除,只是通过设立具体规则、暂免征税或者交由其他税种“代征”等模式进行了部分技术化处理。这种立法选择,在所得税发展初期具有合理性。如今,随着商事活动增多和资本市场繁荣,个人与企业的收入构成中,来源于资产处置而产生的资本利得占比日益增大,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所得税体系内含的量能课税原理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日渐式微,需要革新。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繁荣,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纳税人的资本交易愈发频繁,从国有企业转制到如今广泛的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解散、从投资入股到企业分红,资本交易逐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利得。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企业对重整给予了很高的期待,也希望尽力减少税制对其自由市场行为的阻碍。为此,我国建立了企业重组税收规则,明确了企业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办法,为企业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企业重组作为高级的资本运作类型,其正常运作对征管技术要求很高。在资本税制缺乏理论根基的当前,其运行并不顺畅。在研究层面,我国目前关于资本税制的理论研究缺乏主动性。目前有关资本税制的研究,大多沿袭了税制立法上“就事论事”的路径,有的侧重于对域外资本利得税制的介绍,有的侧重于对现实规则的分析与解释,并没有触及资本利得税制的根本理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已经察觉到了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税法的独特特点,但却寄希望于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的资本课税规则。这样的研究思路,虽然较以往已经有所进步,但并没有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中国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缺乏的是理论基础研究,在缺乏理论指导的前提下摸索前行,不但不经济,而且有误入歧途的危险。因此,本文旨在学习外国资本利得的基础性税制规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目前有关资本税制制度的缺陷,对各国资本利得税制范本加以取舍,并从资本利得税制中国化的角度探讨税制的落实。基于如上行文目的,本文遵循了“从实践到理论再回归实践”的研究进路。首先,在厘定资本利得的概念内涵基础上,本文总结了我国资本税收的制度困境,认为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明确树立资本利得的概念(第2、3章)。本文从一具体增资扩股案例入手,总结其中的资本税收争议焦点,并从中抽离出我国资本税制中税基设定、税额测量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三大疑问。而后,文章从所得税制度体系内部需要和外部条件建设两方面阐释了中国设立资本利得制度的基础。其次,本文重点研究了英国、德国和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发展以及主导其税制发展的各阶段所得税税收理论(第4章)。通过对以上三国家资本利得税制的比对,本文总结出了资本利得税以实现为基础的共通特性。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发展现状,本文选择了美国作为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度参照国。再次,本文以美国为范本,对资本利得税制的“交易税”特性进行了细化分析,重点介绍了其制度核心支柱,所得的实现规则(第5章)。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实现规则对计税基础概念的冲击与影响,指出在资本利得的影响下,计税基础逐渐成为确定税收实现数额的计量方法。最后,本文在以上对资本利得税制理论问题探讨的基础上,回归中国现实,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进行体系化评价,并为资本利得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整体思路(第6、7章)。具体而言,本文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制度以及会计制度中相似的实现、确认规则及计税基础等概念进行了比对,指出中国税制中对这些资本利得税收概念的误读与误用,分析现有资本利得制度概念与应然理论概念之间的差异原因。在资本利得税制的落实方面,本文不但对资本利得税收原理的落实提供了思路,而且分析了印度、新西兰、南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资本利得税制后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未来资本利得税制的走向、税收要素的设计与取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以及税收改革时机的选择等具体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叶莉娜[10](2014)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国际税法规则的催生、挑战、改变、发展》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通过生产、贸易和金融的跨国经营,从事“无国界”、“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带来了种种国际税法问题,转移定价就是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给国际税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诸问题之一。跨国公司将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实现跨国公司总体税负最小化,转移定价是其基本手段。目前已经形成了三种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独立交易法、统一合并公司税基法(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简称CCCTB)和公式分摊法。独立交易法是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基本制度,OECD、联合国以及代表国际税法另一流派的美国,都主张对转移定价的判断和调整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使其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近年来,受到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增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重要性在经营中不断增强的冲击与挑战,独立交易法显现出其适用的局限性和局促,受到很多批评与质疑,但仍然是规制转移定价问题的主要方法。全球公式分摊法被认为是对独立交易法最可能的替代性选择。但是,该方法过于激进,要求的国际合作水平之高,是当前以及短期内,甚至是长期内都难以达到的。欧盟提出的CCCTB则较为温和,是公式分摊法在超国家层面上的首次适用。其主要价值在于,成功地解决了独立交易法和全球公式分摊法在现阶段应用的困境,因而成为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新思维。公式分摊法本是一种国内法,主要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加拿大的一些省份以及巴西等少数国家内适用。将其适用于国际税法,则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从整体上划分跨国公司利润的方法,但是非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国的税收管辖权与税收收入会受到消极影响。该方法有广阔的应用潜力,未来很可能成为国际性转移定价规制的主要方法之一。从发展前景来看,公平交易法、CCCTB和全球公式分摊法这三套规则,各有其合理性与利弊,将来很可能会形成各行其是,在规制转移定价问题上各显身手的局面。无形资产越来越介入跨国公司生产与经营的各个环节,触动了传统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的基础,诱发了其演变。独立交易法下,传统的三个以价格为基础的规制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的应用基础——价格的可比性,遭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为了克服寻找可比价格的困难,才开发出了以利润比较为基础的方法(即,可比利润法或者说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随着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整体性,利润法在规制无形资产转移定价方面也显出乏力与无奈。CCCTB和全球公式分摊法受到重视,主要在于两者是对公司的全球所得作整体处理,把无形资产创造的价值体现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间接地解决了独立交易法下所需要的可比对象寻找、价值评估等难题。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不合理地分摊无形资产开发的成本和风险,引起了严重的税收结果,产生了开发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专门规则的需求。“美国成本分摊协议2011年最终规则”,代表了美国乃至国际上在该问题上的最新成果。很多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方法,特别是在传统转移定价方法基础上,针对各参与方的贡献,提出了几个具体的补充性计算方法,包括所得法、收购价格法和市场价值法,剩余利润分割法等平台贡献评估规则,进一步推动了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规则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越来越多地走向跨国与国际经营,也面临转移定价问题。转移定价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特殊挑战在于,由于经济落后,国际投资缺乏,大多数还没能建立有效的转移定价税制,即使有,也存在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过多,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此外,发展中国家还缺乏对转移定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经验。发展中国家在转移定价规则的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严重欠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收入流失,非常不利于其积累促进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定价问题受到了发展中国家本身以及国际社会的关注,OECD、联合国对此都有研究、建议、举措。目前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采取独立交易法规制转移定价。巴西则建立了以安全港法和固定公式法为基础的转移定价规则,这是一种公式分摊法的变体,因此巴西成为第一个尝试公式分摊法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小型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使税收政策制定者和征纳税双方都面临特殊的挑战,欧盟开发了详细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中小型企业转移定价规则,其成员国在欧盟研究的指导下,进行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实践。我国中小型企业众多,对国际化经营的参与也越来越多,我国应当出于转移定价目的,对中小型企业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降低中小型企业同期资料规则服从负担,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预约定价安排,投入资源培养征纳双方转移定价相关专业知识。
二、当前我国税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冲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我国税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政府治理的相关研究 |
2.2 企业避税的相关研究 |
3 政府治理、公共政策与企业避税:理论分析 |
3.1 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
3.2 政府治理影响企业避税的表现 |
3.3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对企业避税的影响 |
4 腐败治理与企业避税:基于党的十八大反腐败政策的考察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制度背景 |
4.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4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4.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税收治理与企业避税:基于营改增政策的考察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制度背景 |
5.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4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5.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劳动保护与企业避税: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考察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制度背景 |
6.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4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6.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期刊及会议论文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概述及问题引入 |
第一节 “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概述 |
一、案情介绍 |
二、裁判要旨 |
第二节 “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中适用权责发生制的争议探讨 |
一、争议一:预提土地增值税税金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 |
二、争议二: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工资、利息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 |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体现出的制度缺陷 |
第一节 实体法中存在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
一、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法律冲突的表现 |
二、税前扣除适用权责发生制法律冲突的原因 |
三、“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中适用法律的分析 |
第二节 程序法中存在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
一、程序法中冲突存在的表现 |
二、程序法中冲突存在的原因 |
三、“H房地产税务诉讼案”中“实际发生”一词的界定 |
第三章 “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例外规则适用 |
第一节 权责发生制之基本理论辨析 |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辨析 |
二、税会差异之处理原则 |
第二节 “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
一、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税前扣减的法律规定 |
二、不适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减的例外情形 |
三、税法上例外规则产生的原因 |
第四章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建议 |
一、构建“例外规则”扣除体系 |
二、税务总局加强行政解释 |
三、将预先裁决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 |
四、企业需明确逃税、避税及税收筹划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4)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范畴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跨国企业 |
二、转让定价 |
三、无形资产 |
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识别、价值决定与评估方法 |
一、无形资产的识别标准 |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决定 |
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分类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跨境利润转移渠道 |
一、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渠道选择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发展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
第二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国家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直接影响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决策.. |
二、利用国家间税率差异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扭曲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二节 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利用无形资产营销合同安排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二、利用无形资产分包与外包研发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无形资产分包研发安排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节 重新配置知识产权许可和公司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具有无形属性和易转移特征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 |
二、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知识产权海外许可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实施的基本条件 |
一、避税地的广泛存在 |
二、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涉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
三、尚不成熟的无形资产划分和估值方法 |
第二节 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是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 |
一、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专有权是跨国集团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 |
二、利用“专利盒”税收激励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三、利用无形资产的重新配置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估测 |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总体规模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行业现状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区域现状 |
第四节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际效应分析 |
一、影响跨国企业税后利润 |
二、影响全球供应链最优决策 |
三、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 |
第四章 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证分析—来自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证据 |
第一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东道国之间公司税率差异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二、国家间公司税率差异、反避税措施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第二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混合回归 |
一、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
三、混合回归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个体效应 |
一、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的判断 |
二、个体效应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以中国为代表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分析 |
一、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的专利转移数量分析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国家间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估值和税基划分 |
一、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识别和估值 |
二、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税基划分方法 |
三、完善利润分割方法在营销类无形资产税基划分中的应用 |
第二节 遏制“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和避税天堂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严格限定“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 |
二、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的适用 |
三、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子公司的适用 |
第三节 规范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许可和组织架构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收紧“受控外国公司”有关立法 |
二、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 |
三、完善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法规制度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政企互动与企业避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3 主要创新与贡献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企业避税文献综述 |
2.1.1 企业避税的影响因素 |
2.1.2 企业避税行为经济后果 |
2.2 政企互动文献回顾 |
2.2.1 外部制度环境 |
2.2.2 外部政治环境 |
2.2.3 政府干预:基于政治关联和国有企业的视角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背景 |
3.1 中国的分税制背景 |
3.1.1 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历程 |
3.1.2 财政分权与事权之间的关系 |
3.1.3 税收增长之谜 |
3.2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
3.2.1 企业所得税的历次改革 |
3.2.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 |
3.3 我国的官员激励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财政压力需求与企业避税——基于台风灾害的分析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2 实证模型 |
4.3.3 台风破坏程度的度量 |
4.3.4 企业避税水平及其他变量的度量 |
4.4 主要实证结果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相关性分析 |
4.4.3 回归结果分析 |
4.5 进一步及稳健性检验 |
4.5.1 中介效应检验:台风破坏与地方财政 |
4.5.2 基于多视角的横截面差异检验 |
4.5.3 灾后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检验 |
4.5.4 其他替代性解释 |
4.5.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财政增长需求与企业避税基于税收黏性的分析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实证模型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相关性分析 |
5.4.3 回归结果分析 |
5.5 进一步及稳健性检验 |
5.5.1 基于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检验 |
5.5.2 基于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检验 |
5.5.3 基于官员晋升的进一步检验 |
5.5.4 基于盈余管理的进一步检验 |
5.5.5 税收黏性的经济后果 |
5.5.6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企互动效率与企业避税基于地理分散度的分析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2 实证模型 |
6.3.3 地理分散度的度量 |
6.3.4 企业避税水平及其他变量的度量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相关性分析 |
6.4.3 回归结果分析 |
6.5 进一步及稳健性检验 |
6.5.1 地理分散度与企业避税机制检验 |
6.5.2 政治环境的进一步检验 |
6.5.3 资本市场压力的进一步检验 |
6.5.4 沟通效率影响因素的进一步检验 |
6.5.5 有限精力和资源约束的进一步检验 |
6.5.6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局限性与未来研究方向 |
7.1 研究结论 |
7.2 局限性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研究生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6)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构建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企业合并的概念及意义 |
一、企业合并概念辨析 |
二、本文对于企业合并的研究范围 |
三、企业合并的意义 |
第二节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构建的基本理论 |
一、税收中性理论 |
二、可税性理论 |
第三章 中美两国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演进 |
一、2008年前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 |
二、2008年后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 |
二、企业合并的税收待遇 |
第三节 美国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现状 |
一、美国企业并购税制的法律渊源 |
二、美国A型并购与企业合并概念的相似性 |
三、美国A型并购的税收待遇 |
第四节 A型并购与“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一、A型并购与“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共性 |
二、A型并购与“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区别 |
第四章 案例分析——广州药业合并白云山 |
第一节 合并交易各方的背景介绍 |
一、合并方的股权结构及财务状况 |
二、被合并方的股权结构及财务状况 |
第二节 广州药业合并白云山的过程与方案 |
一、合并的过程 |
二、合并的交易方案 |
第三节 合并交易各方的涉税处理 |
第四节 案例的总结与提示 |
一、合并交易各方应注意的风险 |
二、合并方应注意的风险 |
三、被合并企业及其股权所有者应注意的风险 |
第五章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宏观税制设计上的欠缺 |
一、政策法律位阶低,未成体系 |
二、税制设计确立的价值取向不够明确 |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制在合并业务上的不一致 |
第二节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微观政策内容上的不完善 |
一、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上存在的盲区 |
二、类型划分过于简单,无法适应合并市场的发展 |
第六章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宏观税制设计的优化 |
一、整合各类法规,提高政策法律位阶,完善整体税制体系 |
二、树立更为明确的价值取向 |
三、协调企业合并中的税会差异 |
第二节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上的完善 |
一、消除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的难点和盲区 |
二、细化分类,针对新形式制定明确的税收法规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7)中国税收制度再分配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回顾与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 |
2 中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状况 |
2.1 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
2.1.1 城乡之间的收入、消费与社会福利差距 |
2.1.2 城乡内部的收入差距与分化 |
2.2 流动人口收入分配状况 |
2.2.1 流动人口个人特征 |
2.2.2 流动人口从事行业 |
2.3 不同行业与所有制性质的收入分配状况 |
2.4 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分配状况 |
2.5 社会贫困状况 |
2.6 本章小结 |
3 中国税收再分配的制度背景分析 |
3.1 转型期中国社会经济背景 |
3.1.1 社会经济转型的历史阶段 |
3.1.2 转型期社会经济特征 |
3.1.3 转型期社会经济代价 |
3.2 转型期中国税收再分配制度 |
3.2.1 税收制度的变迁与特征 |
3.2.2 税收再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 |
3.2.3 转型期税收再分配的制度障碍 |
3.3 本章小结 |
4 间接税再分配效应分析 |
4.1 引言 |
4.2 计算方法与数据说明 |
4.2.1 行业实际税率的计算原理 |
4.2.2 行业实际税率的确定 |
4.2.3 家庭的税收负担 |
4.2.4 样本数据描述 |
4.3 间接税的累进性与MT指数 |
4.3.1 间接税整体税收负担率 |
4.3.2 间接税累进性的实证分析 |
4.3.3 间接税的MT指数 |
4.4 间接税负担的代内归宿 |
4.4.1 税负代内归宿的计算方法 |
4.4.2 测算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5 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分析 |
5.1 引言 |
5.2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 |
5.3 模型与测度方法 |
5.3.1 基于年龄调整的基尼系数 |
5.3.2 MT指数、累进性以及横向纵向公平 |
5.4 数据与指标 |
5.4.1 个人所得税测算 |
5.4.2 样本描述 |
5.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5.1 基于年龄和家庭等值规模调整的基尼系数 |
5.5.2 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企业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分析 |
6.1 引言 |
6.1.1 政治晋升激励 |
6.1.2 政治关联失效 |
6.1.3 风险不确定性 |
6.3 研究设计 |
6.3.1 模型 |
6.3.2 样本 |
6.3.3 描述性统计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地方政府换届与税收征管 |
6.4.2 地方政府换届与企业避税 |
6.4.3 地方政府换届影响避税的官员逻辑 |
6.4.4 地方政府换届影响避税的企业逻辑 |
6.4.5 稳健性检验 |
6.5 进一步讨论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完善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 |
7.2.2 规范和调整税制结构 |
7.2.3 结构性减税与适时开征新税 |
7.2.4 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 |
7.2.5 配套其他财政再分配工具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确认原则 |
第一节 经济实质原则 |
一、OECD指南中经济实质原则概述 |
二、2015新指南对经济实质原则的发展 |
三、经济实质原则适用之评析 |
第二节 现实可行选择 |
一、美国对现实可行选择的相关规定 |
二、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现实可行选择概念的发展 |
三、“现实可行选择”概念之适用及评析 |
第三节 商业理性标准 |
一、19950ECD指南中“商业理性标准”的提出 |
二、2008“企业重组讨论稿”对“商业理性标准”的讨论 |
三、2014年“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修订讨论稿”的扩大解释 |
四、对商业理性标准的反思与批判 |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问题 |
第一节 美国对无形资产界定之规定及实践 |
一、概述 |
二、美国立法中无形资产界定问题的争议焦点 |
第二节 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探索与发展 |
一、OECD旧指南对无形资产的传统界定 |
二、BEPS行动计划成果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新发展 |
第三节 转让定价意义上无形资产界定问题的思考及启示 |
一、对新指南关于“软性无形资产”规定的再思考 |
二、“无形资产”的新界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三、新指南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 |
第一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 |
一、营销型无形资产的定义 |
二、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
一、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相关规定的发展及评析 |
二、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所有权归属规定的发展 |
第三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的价值回报 |
一、不拥有商标或商号的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价值回报 |
二、联合品牌情形下经销商的价值回报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 |
一、印度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发展动向 |
二、对我国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
一、美国“最佳方法规则” |
二、OECD指南“最适当方法规则” |
第二节 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 |
一、转让定价中价值链分析方法的提出 |
二、OECD《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利润分割的适用》讨论稿评述 |
三、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的困难及对我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资本利得的法律界定 |
2.1 资本利得的概念界定 |
2.1.1 资本性资产与财产 |
2.1.2 资本利得与所得 |
2.2 从所得分离出来的资本利得 |
2.2.1 个人所得与资本利得 |
2.2.2 企业所得与资本利得 |
2.3 资本利得税特点 |
3 中国资本税收的制度困境与出路 |
3.1 中国资本税收制度困境:以增资扩股案为例 |
3.1.1 案例详情 |
3.1.2 案件事实及争议 |
3.1.3 争议焦点中的资本利得课税难题 |
3.2 中国资本税收制度出路:确立资本利得概念 |
3.2.1 资本利得税制发展有较大制度空间 |
3.2.2 资本利得税收推行具有外部条件 |
4 所得税发源国的资本利得课税选择 |
4.1 英国:设立独立的资本利得税制 |
4.2 德国:为囊括资本利得而进行所得概念革新 |
4.3 美国:所得概念的超前探索与理性回归 |
4.3.1 用消费税代替所得税 |
4.3.2 资本利得税制发展轨迹 |
4.4 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共性 |
5 资本利得的课税原理:以美国为参照 |
5.1 建立在交易概念之上的资本利得实现规则 |
5.1.1 所得税的交易税特性 |
5.1.2 实现规则的发展 |
5.1.3 实现规则的例外 |
5.2 实现规则下的计税基础概念 |
5.2.1 计税基础的概念起源 |
5.2.2 计税基础的概念演变 |
5.2.3 计税基础—已经实现的利得 |
6 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的体系化评价 |
6.1 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内容及缺憾 |
6.1.1 中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发展背景 |
6.1.2 资本利得具体税收制度及缺陷 |
6.2 中国现有资本利得基础概念的税会混同 |
6.2.1 资产会计规则革新在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6.2.2 资本利得基本概念的会计化表现 |
6.3 对增资扩股案争议的理论证成 |
6.3.1 税务机关与实务界处理争议分析 |
6.3.2 资本利得原理视角下的税务处理 |
7 中国资本利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
7.1 资本利得的税制目的 |
7.2 资本利得税收原理的落实 |
7.2.1 计税基础概念的革新 |
7.2.2 建立以交易为基础的实现规则 |
7.3 资本利得的税制设计 |
7.3.1 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体系 |
7.3.2 资本利得税规则设计:域外经验的启示 |
7.4 资本利得税与整体税制的协调 |
7.4.1 具有附加功能的证券印花税 |
7.4.2 不动产的资产化税法处理 |
7.5 资本利得税收改革的时机选择 |
7.5.1 中国资本市场对税收政策的敏感 |
7.5.2 台湾资本利得税试水失败教训 |
7.5.3 资本利得税收改革的时机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国际税法规则的催生、挑战、改变、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立意 |
二、 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本文的着力点、研究方法与贡献、创新 |
第一章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基本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所所引发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
一、 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全球化衍生、引发了众多的国际税收问题 |
二、 转移定价成为跨国公司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手段 |
三、 博弈论视角下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规制问题 |
四、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危害性 |
五、 转移定价问题解决的主体—主权国家(特别是美国) |
六、 转移定价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
第二节 国际税法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一个有利条件—税制趋同 |
一、 经济全球化带来法律的趋同化 |
二、 各国公司税收的改革方向在趋同 |
三、 税制趋同符合各国以及纳税人的利益 |
第二章 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三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辨析 |
第一节 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基本制度—独立交易法 |
一、 独立交易法的确立和地位 |
二、 独立交易法的基本内容 |
三、 独立交易法的价值 |
四、 独立交易法受到的冲击和挑战 |
第二节 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的新思维:CCCTB |
一、 CCCTB 提出的背景、必然性和发展历程 |
二、 CCCTB 的基本运作 |
三、 CCCTB 的发展困境 |
四、 CCCTB 的价值 |
第三节 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特殊制度----公式分摊法 |
一、 美国公式分摊法的发展背景 |
二、 公式分摊法的基本运作 |
三、 公式分摊法的独特价值 |
四、 公式分摊法的国际税法价值 |
五、 公式分摊法作为一种美国国内法遭受的质疑 |
六、 公式分摊法国际应用所遭遇的主要批判 |
七、 公式分摊法的前景:曲折中发展 |
八、 中国与公式分摊法 |
第四节 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三套马车”理论的提出 |
一、 三种制度之间的共性 |
二、 独立交易法与公式分摊法之间的关系 |
三、 CCCTB 与全球公式分摊法 |
四、 “三套马车“理论的提出 |
第三章 无形资产引发的转移定价规则变化及对问题的规制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法律调整方法变迁的驱动力 |
一、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基本问题 |
二、 国际社会应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挑战的成果和方法 |
三、 当前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主要规制方法—独立交易法 |
四、 无形资产是转让定价法律调整制度变迁的驱动力 |
五、 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规则的几个提议 |
第二节 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研究 |
一、 转移定价视角下的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 |
二、 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的主要研究和实践成果:OECD和美国 |
三、 美国 CSA2011 年最终规则评析 |
第四章 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两个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型企业 |
第一节 关注之一:发展中国家转移定价问题 |
一、 发展中国家转移定价问题的背景、特殊性和严峻性 |
二、 发展中国家应对转移定价挑战的现状 |
三、 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关注 |
四、 巴西:发展中国家应对转移定价挑战的一匹“黑马” |
五、 发展中国家应对转移定价挑战仍然面临的困境 |
六、 发展中国家应对转移定价挑战应持的立场 |
七、 发展中国家应对转移定价挑战的几条建议 |
第二节 特别关注之二—中小型企业转让定价问题 |
一、 中小型企业转移定价问题的特殊性 |
二、 国际社会对中小型企业的特别关注 |
三、 欧盟中小型企业转移定价政策研究 |
四、 中小型企业转移定价问题解决的困境 |
五、 对我国的启示 |
结论 |
一、 在转移定价规则和方法问题上 |
二、 在无形资产转移定价问题上 |
三、 在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定价问题上 |
四、 在中小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上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当前我国税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冲突(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研究[D]. 胡明生.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适用规则研究[D]. 王亚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D]. 米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5]政企互动与企业避税[D]. 刘思义. 厦门大学, 2018(07)
- [6]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 庄碧伟. 云南财经大学, 2018(11)
- [7]中国税收制度再分配效应研究[D]. 张楠. 武汉大学, 2017(06)
- [8]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与启示[D]. 郑雁. 厦门大学, 2016(07)
- [9]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周晓光. 武汉大学, 2015(07)
- [10]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国际税法规则的催生、挑战、改变、发展[D]. 叶莉娜. 吉林大学,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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