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论文文献综述)
陈伟奇[1](2020)在《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研究》文中指出“经义决狱”产生于先秦“礼法并用”的文化土壤。秦汉以来,法律文化发生了重大转折,特别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法律制度、理论都自觉向儒家靠拢,而儒家思想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六经,六经之中最便于操作的便是《春秋》。自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到之后的“引经入礼”“经义决狱”,这种转变是很自然的,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基本表现之一。经过数百年的积累,“经义决狱”思想和司法实践逐渐成熟,并在魏晋南北朝得到进一步的繁盛。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经义决狱”整体研究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思想史不可缺少的组成。以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有两层意义和目的:其一是可以补充古代经义决狱的整体研究,其二是为了探寻传统司法的历史借鉴和智慧。“经义决狱”或称作“春秋决狱”,此外还有“引经决狱”等等说法。“经义决狱”的出现与汉初的思想体系转折、法家律法体系固有的弊病密切相关;包括狭义上的《春秋》决狱和广义上的“经义决狱”两种定义和形式,此外还包括引经注律等相关行为,即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儒家经学化的解释。本文研究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经义决狱”,即官员在裁定案件时,抛却具体法律条文约束,而采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司法案件的主要依据;或者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注解相关法律条文,以儒家“礼治”的精神对相关政治事件进行具体儒家经典化的解释。要探讨“经义决狱”,需究明其本义与外延,以及厘清与之相关的“礼”“经”“礼义”“礼治”“法”“刑”等的内涵和概念,如此才能深入理解“经义决狱”的意义和价值,故绪论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求循名而责实。在此基础上,进而以四章内容分述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相关问题。第一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思想源流与发展”。在这一章中,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以究明“经义决狱”思想所产生的文化环境和基因,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流变。首先,对经义决狱的思想源流进行梳理。“经义决狱”衍生于“礼治”,实则是另一种形式的“礼法并用”。西周对“礼治”“经义”的初步构建,特别是“原心定罪”的操作方法与后世的“引经决狱”具有前后相似连贯性,从侧面证实了“引经决狱”本源于西周时期“礼法并用”之法律实践。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德治”“礼治”“仁政”等主张,作为“礼法并用”思想的变形,在礼崩乐坏中对“礼治”“经义”实现了一定的扬弃。秦缘法而治,“礼治”与“经义”衰退,至汉初逐渐反拨,为“引经决狱”的出现做好了铺垫。因此,先秦至汉初是经义决狱思想的萌芽期。汉武帝之后,新儒家思想成为了治国方针的主要参考。儒家经典和儒生开始更多地参与到立法和司法的程序中去,从董仲舒开始,“春秋决狱”成为一项司法原则开始出现,并在张汤等继承者的推广下进一步发展。汉昭帝时经过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思想大讨论,最终使“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确立下来,成为汉代司法的主要原则之一。经过汉昭帝、宣帝对武帝以来政策的总结和实施,“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在汉代法律实施上真正活跃起来,并涌现出一大批重要的律法着作,此时“经义决狱”思想得以形成与奠基。其次,从三个方面概述了经义决狱在魏晋南北朝的发展状态。终汉代数百年间,经义决狱虽然在理论和操作上已经比较成熟,但仍是一种具有民意基础的礼法共识和社会舆论而已;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经义决狱的相关礼法原则才被确立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得以实施。因此,经义决狱在礼法结合上更趋紧密,此为其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决狱”已不限于《春秋》一书,从狭义的“春秋决狱”到广泛的援引儒家经典决狱,再到儒家经典条文的法律化,昭示了此时法律与儒家经典、文化融合的程度进一步加深。由于法律条文同儒家礼法思想的融合更趋紧密,因此,经义决狱的内涵渐变丰富,此为其二。“经义决狱”思想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其外延已扩展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因此,经义决狱的外延得以不断扩展,此为其三。第三,梳理魏晋南北朝经学发展之轨迹,并从经学的角度探讨其对经义决狱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学脱离了今古文学派之争,先后兴起郑学、王学以及玄学三股较大的学术潮流,学术上不断创新与融合;学术道统的承传自始至终;外来文化对经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受到经学学术思潮的影响,体现在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上,主要兴起了以礼统法、经义入律、威权代变、律尚清简等思想。这些思想尤能体现魏晋南北朝的乱世特点,以及在经学发展领域对法制构建和司法风气上的影响。第二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立法”。此章主要探讨经义决狱对立法层面活动的影响。首先,对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政治、法律背景进行分析。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经义决狱思想在社会上取得了广泛共识,经义决狱在礼法结合上更趋紧密,“纳礼入律”“引经入律”大规模出现,并最终改变了秦汉以来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受到此思想潮流的影响,在许多重要的政治事件当中,统治者都会自觉引用儒家典籍作为赏罚的主要依据,在涉及许多方面的诏书和地方法令都有经义决狱思想的影子。其次,对经义决狱与法律解释的关系予以阐述。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经学的发展,儒家的诸多伦理道德已经内化为法律决断的重要依据。经义决狱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应用更加频繁,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上面,更加注重应经合义,司法解释的“礼律一体”。与之同时,律学发达,律学名家辈出,专有的法律名词得到了符合儒家经义的司法解释,并最终固定下来,出现了经义与“律注”的儒家化。第三,关于经义与法律形式的关系,本文指出,魏晋南北朝法律的深度儒家化,使经义与法律形式的结合更加紧密,甚至儒家的经义被直接作为法律的相关内容得到了全面推广,这在中国历史是有典型意义的。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皇帝诏令,常援引儒家经典或经义作为诏书的主要内容,同样体现“经义决狱”思想的社会影响,因此也应该引起学者的关注和注意。第三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司法”。此章主要探讨经义决狱对司法审判制度构建影响,并对所涉及的重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一,关于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司法审判制度。经义决狱不仅深刻地影响和塑造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经义决狱精神的影响下,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八议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大赦制度等,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影响。第二,对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在司法实践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这一时期的主要司法实践主要涉及到:政权攻伐中的“大夫出疆”、“血亲复仇”讨论背后的情法冲突、“肉刑存废”讨论中刑罚体系的构建、政治权力斗争中的“君亲无将”、“居丧之礼”所体现的缘情立制等问题,并以若干案例予以佐证。通过系统的司法实践,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义决狱达到了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期,在“礼律一体”的大环境下与儒家经义不断磨合和加深,为隋唐时期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第四章为“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特征与贡献”。主要在前面梳理、考证的基础上,对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特征与贡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经义决狱的特点”部分认为:与两汉《春秋》决狱相比,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具有新的时代特点。诸经兼取,互相发明是其第一层特点,在判决时所引用的经典已不限于《春秋》一经,在许多案例中往往是多种经典联合参用,这是因为儒家经典的基本内涵在根本上并无严重冲突的特点所决定的。《春秋》、“三礼”备受推崇是其第二层特点,多用《春秋》是由于《春秋》决狱在两汉以来所形成的传统决定的,至于“三礼”的广泛运用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导致的“礼律一体”大背景所决定的。在“南北朝经义决狱的差异”部分认为:南北朝经学风气导致南北方的整体经义决狱情况表现出不同的历史特征,其中南朝重《丧服》,北朝重《周礼》;南朝尚通脱,北朝尚质实;南朝务玄佛,北朝崇谶纬。南北朝经义决狱的过程中,对待经典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大体来说,北朝直接承袭两汉经术的特点,强调以经世致用为目的,对待经典的态度严肃认真,求其质实,在以经义决狱之时,往往严格征之于文献记载;而南方则主要继承了魏晋以来新学的特点,在经学上注重探求经典之意,重视清谈而多出新见,在对待经典的态度相对比较通脱,在以经义决狱之时往往能够采取变通的态度进行处理。在“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对后世的影响”部分,提出了三个观点:1.“经义决狱”影响了情理司法传统。春秋决狱从一种突兀的典型现象逐渐内化成古代司法的传统。引经决狱的生命力并不在于成例的传世,而在于司法传统的延续。因此,即使董仲舒之《春秋决狱》亡佚于宋庭南渡,这种带有原心、衡情特点的情理司法传统并未中断,而是有其滋润宽阔的生存空间。2.“经义决狱”匡助了礼法体系构建。“引经入律”“纳礼入律”在魏晋南北朝走向高潮,在这一时期,《周礼》等儒家典籍被纳入到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许多儒家要求的伦理道德在之前被作为伦理规范的一些理论成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的深度儒家化,使经义与法律形式的结合更加紧密,甚至儒家的经义被直接作为法律的相关内容得到了全面推广。3.“经义决狱”推动了司法实践发展。经义决狱不仅深刻地影响和塑造了的法律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经义决狱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本身的内涵也在不断泛化,“经义”一词已经不断扩展。就其宏观层面而言,就是儒家文化和伦理为指导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从微观层面而言,就是在具体案件处理上从主要依据《春秋》一书到更为广泛地援引儒家典籍或儒家理论。综上,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思想和实践直接祖鉴于先秦儒家思想以及秦汉制度,因此必须追根溯源,充分研究汉代经义决狱思想的产生,以及在司法上的具体操作,才能对魏晋南北朝各个朝代中的经义决狱制度有深入的了解。本文之研究旨在从多个角度与侧面分析魏晋南北朝的经义决狱,将汉代之后的经义决狱梳理清楚,补充前人研究之疏,以求深化我国古代“经义决狱”的整体研究。
朱彤彤[2](2016)在《中国古代流刑妇女适用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流刑是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是中国中代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自产生以来为了解决“降死一等”的作用,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存在价值。并且在讲究男女有别的中国古代,流刑即便作为重刑,也遵循着“妇女无刑”的原则,因此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规定上与男性大有不同,而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后世的司法理念包括当今的司法理念。本文的大体框架是在对中国古代流刑制度进行基本梳理之后,重点对中国古代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流刑适用情况进行研究。在整理相关法条和史料过程中,发现妇女处以流刑后,有留住不予实发和实发两种情况,因此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文章第一部分是对中国古代流刑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基本的梳理;第二部分是针对中国古代妇女犯流不实发的情境进行探讨,主要从不实发原则的历史嬗变、替代刑及不实发的原因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则从因缘坐实发、因佥妻制度实发及自身为正犯而实发这三种类型来介绍中国古代妇女流刑实发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妇女实发后的处置及实发的原因对妇女实发进行深度的剖析;第四部分是对中国古代流刑妇女适用的历史评价,一方面有利于感化罪犯、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妇女犯流不实发更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妇女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正是法律的宽宥,让妇女有恃无恐,助长了她们的气焰引发了一些司法弊端;也正是因为流放路途的艰苦注定了妇女悲惨的结局。最后结合我国目前女性犯罪的现状及对家庭、孩子的影响,借鉴妇女犯流“留住”这一思想和举措,对我国刑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目前对于流刑制度的研究已较为成熟,但却极少有针对妇女这一主体的流刑适用问题进行整理和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古代流刑妇女适用问题进行剖析,填补这一空白,并结合古代的历史背景及思想来揭示国古代女性在处以流刑时的处境。
王素[3](2011)在《试论“春秋决狱”对皇权集权化的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春秋决狱”或称“春秋断狱”,亦有学者考证将之称为“引经决狱”,是指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援引《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原则或者是事例来作为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判案依据,凭借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处理政治、司法生活。全文首先从“春秋决狱”相关定义出发,分析了“春秋决狱”所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其次以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案例佚文为史实基础,对此进行了整理和归纳,深入分析并总结了“春秋决狱”所体现出来的“亲亲相隐”、“原心定罪”、“重惩首恶”等司法审判原则。文章的重点放在论述了“春秋决狱”对皇权集权化的平衡上,从“春秋决狱”对皇权的维护和制约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一方面,“春秋决狱”以所体现出的君臣之义等如儒家礼法观念为皇权维护的出发点,强调了君主、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分析传世的关于“春秋决狱”中皇权维护的判例,深入挖掘其体现出来的封建伦理道德和儒家经义。另一方面,则又通过儒家经义倡导的“天道”论;“天人感应”学说;“灾异谴告”约束皇帝,进而对皇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挑战;同时以“春秋决狱”和提升儒生官僚地位来制衡和约束皇权的无限膨胀,屈君而伸天,避免因为皇权的过分扩张和残暴,最终危害封建统治秩序。最后,本文简单评价了“春秋决狱”在皇权集权化平衡方面的历史影响,尽管历史上对于“春秋决狱”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居多,但是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形态,“春秋决狱”仍时有许多积极方面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因此应对其影响一分为二的看待。特别是在皇权制约上,不论最终的结果如何,“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而且封建君主专制王朝要得到良性的发展和长久的统治,是需要这种制约的,并最终达到维护封建社会秩序之目的。
郭程[4](2010)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材料与秦汉“亲亲相隐”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不向官府告发,而官府对这种隐瞒的做法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是一种亲属相隐的制度。这一制度贯穿整个古代社会,他源于秦汉,完善于唐宋,一直延续到清代,在近代的法律制度中也能找到这一制度的影子(近亲不为证,回避)。“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他的特殊性在于违背了封建法律制定的初衷,要求亲人之间对犯罪行为的隐瞒。那么,在这一制度产生的秦汉时期,它的思想根源究竟是什么呢?它的特殊性势必造成这一制度与其他秦汉法律制度在形式上的矛盾,如告发制度、连坐制度,这种矛盾是怎样产生,又是怎样解决的呢?“亲亲相隐”制度在秦汉的司法实践中又是怎样一种情况?这种制度在秦汉得以确立发展,其原因何在?基于此,笔者以出土的简帛材料为主,结合文献材料,运用古文字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力图梳理,挖掘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全貌,回答上述提出的问题。全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正文又可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绪论部分在概述学术研究动态的基础上,阐述本文选题和研究的意义。正文部分主要讨论三大问题。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亲亲相隐”在秦汉的确立过程,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充分利用简帛材料对“非公室告”、“家罪”和“亲亲相隐”作出详细论述,并对三者的关系和立法的指导思想作出新的阐释,这一部分还从多角度对“亲亲相隐”在秦汉发展的原因做了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着重描述与“亲亲相隐”密切相关的亲属诉讼在秦朝的司法实践和“亲亲相隐”在两汉的司法实践,充分利用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例证分析,并对“亲亲相隐”在思想、法律、实践三个层次的矛盾作出分析说明,力图全方面地还原“亲亲相隐”制度在当时司法实践的全貌,是本文的重点篇章,也是创新之笔。第三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横向对比,把“亲亲相隐”和连坐制度、告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异同,解决矛盾,在前人的基础上把“亲亲相隐”的研究具体化、系统化,使之完备。最后的部分为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面几部分的总结。
韦盈盈[5](2009)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家族主义辨析 ——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起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把家族主义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核心和重要的特征,并从父权、刑法、亲属复仇、行政法、婚姻制度等方面,以大量的法律规范和案例予以佐证。这一论断对于中外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影响都很深。但是仔细研究这些案例,我们却可以从中发现许多难以用家族主义解释的矛盾。同样是消解国家权力的行为,法律对于父权的限制就要比对亲属复仇的限制要宽松;对亲属复仇的处理在案件之间差异很大,有时加以宥赦,有时严格依法惩处,似乎没有一定的规律;对亲属之间盗窃的处罚原则与亲属间其他犯罪不一致;容隐、缓刑免刑等制度不适用于反叛君主和国家的重罪;行政法中关于官吏任职的规定很多是与家族无关的……惟有将法律视为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才能明白前述种种看似矛盾的法律规定在巩固皇权、维护国家秩序的目的上其实是具有一致性的。即使是明清时期出现的宗族乡约化的现象,族规的大量涌现,也没有偏离这个目的。国家把家庭、家族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一方面通过维持家长对国家承担维持家内秩序、进行教化的权力,另一方面将家户再行编制,这样就实现了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牢牢控制基层社会,从而维持国家统治的目的。之所以法外施恩,旌表孝道,也是为了“移孝做忠”。由此看来,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很难说是家族主义的。虽然其中有很多以尊卑长幼、远近亲疏关系为基础制定的规范,但是作为帝国的法律,还要规范官僚制度、军事、对外关系等多方面的关系,实不是家族主义可以解决的,其更根本的精神应当是国家主义。
毛春红[6](2006)在《论“春秋决狱”》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西汉时期,出现了一种很特别的断狱方式,这就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简单说来,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义定罪量刑。所谓“经义”,即儒家经典阐述的具体思想、观点。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原因。汉初推行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社会经济得以快速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即位时,国家经济又进一步发展,政治稳定,国力强盛。此时,政治上继续“无为”显然已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此,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大一统”学说,被汉武帝采纳,于是,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导国家政治生活的指导思想。西汉统治者虽然重用儒家思想,然而汉律因沿袭秦制,其所反映的法律思想仍然是法家而非儒家。而另一方面,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制定出来。于是,儒者便通过一种变通的方式把其思想渗透于法制领域。因此,“春秋决狱”的断狱方式便应运而生了。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春秋》这部儒家大典。汉武帝即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表章六经,儒学成为刘汉皇朝的指导思想,其中《春秋》这部儒家大典倍受重视,并被用来断狱。《春秋》原是孔子编纂的鲁国编年史,记述了自周平王迁东以后鲁国及其他周边诸侯国的史实。在这本书中,孔子借叙述历史之机,阐发了自己的各种政治、伦理及哲学观点。因此,《春秋》被后世儒生奉为经典着作,书中的许多观点也被当作不可怀疑的儒家经典被代代遵循。以《春秋》解释现行法律,指导审判实践既符合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又适应了当时政治需要,因而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
易丽华,徐峙[7](2004)在《“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文中研究说明“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在“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的主导下 ,在“权”与“情”的双重作用下 ,“春秋决狱”尽管没有直接造就完备的法制 ,却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 ,为完善独特文化底蕴下的中华法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1)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一)历史文献资料 |
(二)相关研究成果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思想源流与发展 |
一、经义决狱的思想源流 |
(一)先秦至汉初:经义决狱思想的萌芽 |
(二)汉武帝继位至盐铁会议:经义决狱思想的形成与奠基 |
二、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新发展 |
(一)经义决狱在礼法结合上更趋紧密 |
(二)经义决狱的内涵渐变丰富 |
(三)经义决狱的外延不断扩展 |
三、魏晋南北朝经学发展对经义决狱的影响 |
(一)魏晋南北朝经学发展 |
(二)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思想体现 |
1.以礼统法 |
2.经义入律 |
3.威权代变 |
4.律尚清简 |
第二章 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立法 |
一、经义决狱的政治法律背景 |
(一)经义决狱与政治一体化 |
(二)律尚“清简”与地方司法风气 |
二、经义决狱与法律解释 |
(一)司法解释的“礼律一体” |
(二)经义与“律注”的儒家化 |
三、经义与法律形式 |
(一)经义与法律条文 |
(二)经义与皇帝诏令 |
(三)经义与地方条教法令 |
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司法 |
一、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与司法审判制度 |
(一)“尊尊”“亲亲”与八议制度 |
(二)君权至上与死刑复核制度 |
(三)调和阴阳与大赦制度 |
二、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主要司法实践 |
(一)“大夫出疆”与政权攻伐 |
(二)“血亲复仇”与情法冲突 |
(三)“肉刑存废”与刑罚执中 |
(四)“君亲无将”与权势角力 |
(五)“居丧之礼”与缘情立制 |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的特征与贡献 |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经义决狱的特点 |
(一)诸经兼取,互相发明 |
(二)《春秋》、“三礼”备受推崇 |
二、南北朝经义决狱的差异 |
(一)南朝重《丧服》,北朝重《周礼》 |
(二)南朝尚通脱,北朝尚质实 |
(三)南朝务玄佛,北朝崇谶纬 |
三、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对后世的影响 |
(一)“经义决狱”影响了情理司法传统 |
(二)“经义决狱”匡助了礼法体系构建 |
(三)“经义决狱”推动了司法实践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中国古代流刑妇女适用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古代流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妇女犯流不实发的有关规定 |
(一)不实发原则的历史嬗变 |
1、唐代以前 |
2、唐代时期 |
3、宋代时期 |
4、明清时期 |
(二)替代刑 |
1、杖刑 |
2、赎刑 |
(三)原因分析 |
1、男女差异 |
2、贞节观的桎梏 |
3、受“仁政”“慎刑”思想的影响 |
4、流刑制度自身的缺陷 |
三、妇女犯流实发的有关规定 |
(一)妇女犯流实发的种类 |
1、妇女因缘坐实发 |
2、佥妻之制 |
3、妇女作为正犯而实发 |
(二)妇女实发至配所之处置 |
1、妇女犯流实发之居作 |
2、妇女缘坐及被迫跟随者在配地免居作 |
3、妇女在配地之户籍安置 |
4、妇女之回归 |
(三)原因分析 |
1、缘坐制度下的家本位思想 |
2、佥妻制度下的妻随夫 |
3、安抚人犯 |
4、边疆开发所需 |
四、流刑妇女适用的历史评价 |
(一)消极评价 |
1、妇女犯流不实发处置客观上引发了妇女犯罪,也导致了一些司法弊端 |
2、妇女流刑实发至诸多妇女流落悲惨境地 |
(二)积极评价 |
1、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
2、皆显示了妇女地位一定程度的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试论“春秋决狱”对皇权集权化的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春秋决狱”概述 |
(一) “春秋决狱”的定义 |
(二) “春秋决狱”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
1. 儒家思想的复兴与确立 |
2. 法典过于繁琐,汉儒崇尚经学 |
3. 法律的自觉与价值构建 |
4. 董仲舒推崇“春秋决狱”的个人原因 |
二、“春秋决狱”确立的基本原则 |
(一) “原心定罪”原则 |
(二) “亲亲相隐”原则 |
(三) 重惩“首恶”原则 |
三、“春秋决狱”平衡皇权之“双刃剑”——皇权维护与制约 |
(一) 皇权维护的基点——君臣之义儒家礼法观 |
1. 尊君抑臣,禁止诸侯任意圈地 |
2. 以“君亲无将,将而诛”的春秋之义严惩侵犯皇权的行为 |
3. 对以奸邪之心侍奉君主者予以严惩 |
4. 诡其实为尊者讳 |
5. 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反对世卿世袭制 |
6. 皇权承继之春秋大义——“立嫡以长,立子以贵” |
(二) “春秋决狱 |
1. “天人感应”“天道”论 |
2. “灾异谴告”说 |
3. 引礼入律,引经决狱 |
4. “三纲”“五常” |
5. 建立完备儒家传统官僚体制,提升儒生地位 |
四、“春秋决狱”平衡皇权之影响——皇权的良性发展需要 |
(一) 平衡皇权集权化之积极影响 |
1. 填补法律漏洞,利于疑狱的处理和解决 |
2. 稳定政治局面,缓和社会矛盾 |
3. 强化皇权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
(二) 平衡皇权集权化之消极影响 |
1. 过于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司法官吏任意擅断出入人罪 |
2. “春秋决狱”模糊了法律和政治、伦理道德之间界限 |
3. “春秋决狱”加强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和文化专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材料与秦汉“亲亲相隐”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 |
(二) 研究现状 |
1、20世纪初——40年代末 |
2、20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 |
3、20世纪80年代以后 |
(三) 研究内容 |
(四) "亲亲相隐"的完善过程 |
一、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逐步确立 |
(一) 睡虎地秦简与"亲亲相隐" |
1、睡虎地秦简与"非公室告"的概念 |
2、"非公室告"与"家罪" |
3、"非公室告"与"亲亲相隐" |
(二) "亲亲相隐"在两汉的逐步确立 |
1、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亲亲相隐" |
2、汉武帝时期的"亲亲相隐" |
3、汉宣帝在立法上对"亲亲相隐"的完善 |
4、"亲亲相隐"在秦汉发展的原因 |
二、秦代的亲属诉讼和"亲亲相隐"在两汉的司法实践 |
(一) 秦代的亲属诉讼 |
(二) "亲亲相隐"在两汉的司法实践 |
(三) "亲亲相隐"在思想、法律、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
1、矛盾产生的原因 |
2、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种矛盾 |
三、"亲亲相隐"与秦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一) "亲亲相隐"与告发制度的关系 |
1、相隐与告发适用的范围不同 |
2、相隐与告发两种法律制度的目的相同 |
(二) "亲亲相隐"与连坐制度的关系 |
1、连坐制度适用的范围 |
2、"亲亲相隐"与连坐制度的联系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家族主义辨析 ——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起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一章 绪论:为什么回到瞿同祖 |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律家族主义精神的论证进路 |
第一节 关于家族的界定 |
一、古代法律中关于家和家族的规定 |
二、瞿同祖先生对“家族”的界定 |
三、其他学者对于“家族”概念的分析 |
四、小结:比较瞿同祖先生“家族”定义之内涵 |
第二节 瞿同祖先生对于家族主义精神的论证结构 |
一、父权家长制中的家族主义 |
二、刑法中的家族主义 |
三、行政法中的家族主义 |
四、婚姻制度中的家族主义 |
五、小结 |
第三章 家族主义的瑕疵及其补充论证的反证 |
一、对家族主义的一些反证 |
二、对于家族主义的补充论证之分析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6)论“春秋决狱”(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 |
一、历史背景——儒家思想的复兴 |
二、政治原因——立国指导思想的变化 |
第二章 儒家经典——《春秋》 |
一、《春秋》 |
二、董仲舒对《春秋》的评价 |
第三章 “春秋决狱”包含的法律思想 |
一、“春秋决狱”的“大一统”思想 |
(一) “诸侯不得专地” |
(二) “大夫出疆,有可以安国家,则颛之可也” |
(三) “王者无外” |
二、“春秋决狱”包含的封建伦理观念 |
(一) 君臣之义 |
(二) 父子之义 |
(三) 夫妇之义——“妇人无专制擅姿之行” |
三、“原心定罪” |
(一)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二) “志邪者不待成” |
(三) “首恶者罪特重” |
四、其它法律思想 |
(一) “恶恶止其身” |
(二) “以功覆过” |
(三) “不尊上公” |
第四章 对“春秋决狱”的评价 |
一、弊端 |
(一) 从“春秋决狱”里归纳出的原则有时自相矛盾 |
(二) “原心定罪”中的动机论必然导致罪刑擅断主义 |
二、积极作用 |
(一) “春秋决狱”蕴涵着对人性的关爱 |
(二) “春秋决狱”促进儒法结合,使法制文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四、“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 [1]魏晋南北朝经义决狱研究[D].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2]中国古代流刑妇女适用问题探讨[D]. 朱彤彤. 苏州大学, 2016(12)
- [3]试论“春秋决狱”对皇权集权化的平衡[D]. 王素.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4]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材料与秦汉“亲亲相隐”制度研究[D]. 郭程. 西南大学, 2010(08)
- [5]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家族主义辨析 ——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起点[D]. 韦盈盈.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9)
- [6]论“春秋决狱”[D]. 毛春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7]“春秋决狱”的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J]. 易丽华,徐峙.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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