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信用证项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雅琪[1](2020)在《G银行信用证业务的穿透式审核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越发成熟发达,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发的复杂多样。面对这样的形势,我国监管当局在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顺势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审核要求——穿透式审核。即金融机构面对业务申请时,需对客户及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透过表象看清本质,了解客户及基础贸易的动机、资金来源,最终受益人等各个维度的信息,从而从源头防范金融风险。这是一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理念及要求。此外,作为国际业务的结算工具,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必不可少的需要关注国际形势。面对美观次级制裁——长臂管辖政策的愈发严格,如何在受理业务中避免受到美国次级制裁的影响,也是从事国际业务需要审慎考虑的重要一环。然而,对于信用证业务而言,其本身的特点就是“表面真实性审核”及其“独立性”原则。此两点是信用证业务得以发展的立足之本,但显然与如今的国内外监管局势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如何在信用证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实现“穿透式审核”是目前业内共同的困惑。本文首先通过国内外金融监管局势的介绍,以及金融机构所受处罚的数据统计,深入了解目前有关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穿透式审核的具体要求。进而对全国信用证业务进行了各个维度概况的统计,并介绍了G银行单证中心对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模式及相关审核流程、业务概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监管要求及信用证流程的梳理,分析得出穿透式审核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及其审核流程。并进一步的针对穿透式审核问题,对总分行进行系统性的问卷调研。综合监管要求、G银行模式现状及总分行调研等各个维度的信息,归纳总结出目前G银行信用证业务执行穿透式审核中总分行端各自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结合监管要求及先进的国内外同业做法,对G银行总分行端执行穿透式审核所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之策。
黄冷千[2](2020)在《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在议付后并非必然能从开证行处取得偿付款,这时议付行往往会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偿已付款项。就目前而言,议付信用证中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来源,无论是目前的国际惯例还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来源的模糊性给追索权的行使带来重大阻碍。议付行追索权应当从何处找到依据、又如何将其运用到银行业务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追索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将确认议付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议付行最基本的法律地位是相对于受益人来说的具有担保权利的单据买方;如此一来,只要受益人违反其默示担保内容,议付行便可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对其进行预付款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便能够对追索权行使的三个条件进行总结:议付行适格,议付行因受益人过错无法获得偿付,议付行未主动放弃追索权。最后,本文将对我国与追索权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许雅静[3](2020)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性,在促进公平的基础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款中的“善意”是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核心,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该制度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缺乏,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善意”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善意”是否存在统一的司法认定逻辑?“善意”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一些具体的客观基础事实可供认定?本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相关司法案例中认定是否“善意”的裁判理由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民法、刑法等跨学科研究的成果,探讨了应如何具体判定“善意”认定的两个构成要件:“明知”和“重大过失”。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本部分从历史解释角度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定义,该制度否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法院也不应中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该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到了确认但是规定各不相同,中国《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十条具体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等进行了“善意”地付款、承兑、议付和保兑的中间行。第二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本部分从立法解释角度探究了银行的“善意”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从民商法理论出发,发现该制度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和便捷,并且在维持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贯彻民商法“公平”的理念。与此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交易下的“票据善意持有人”,其权利也理应得到保护。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本部分从学理解释角度出发探究了“善意”的由来和认定逻辑。善意是一种区别于诚信的主观认知状态,法律保护善意。“善意”的意思是对权利的缺乏“不知”或“不应知”,在各个制度中都有不同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中“善意”具体内涵是指银行基于“单证相符”而确信自身有权利付款,且对于欺诈“不知”或者“不应知”,判断银行是否“善意”的具体要件包括“明知”和“重大过失”。第四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本部分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中国法院近来对“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认定“善意”从一开始较为简单且缺乏理论支撑的“议付符合规定”,逐渐统一为通过先判断是否存在“明知”欺诈,再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来排除“非善意”的存在。法院的这种认定方式参照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票据持有人理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本部分结合了刑法和民法中关于“明知”的理论和相关认定,认为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明知”需要包括欺诈的内容(包括单据欺诈和交易欺诈),且需要意识到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的风险。除了少数可以根据银行“共同欺诈”的情形直接认定“明知”外,“明知”难以直接认定。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推定的依据是一些客观基础事实,推定的标准是主观标准即结合个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第六部分“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本部分从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理论出发,认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重大过失”就是没有承担合理注意义务。银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是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内信用证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具体化为信用证开立、议付、审单、通知和付款过程中的义务。
宋宝利[4](2019)在《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方式,被广泛的使用,在保障和完成交易时,占有及其重要地位:信用证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是解决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关于信任这个“痛点”,特别是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信用证的出现解决了国际贸易商在交易过程中信任这个矛盾点,缓解了各方的矛盾,分担了风险。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大部分采用通过信用证支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概率也逐步增长。尤其是信用证欺诈情况时有发生,而我国针对信用证欺诈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同时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原因,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际贸易发展,动摇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对于我国建设自由民主发达的社会主义法制型国家构成了一定障碍。我国是一个国际贸易大国,贸易量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之后,贸易量激增,但是相比较于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的救济制度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立法现状,都远远落后,信用证欺诈制度的不完善,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笔者从不同的法律角度研究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问题,有利于加快信用证体系的建立,加强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完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与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荟[5](2018)在《国际贸易中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一带一路”概念提出的背景下,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总额有明显增长。为了应对国际贸易增长带来的资金压力,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和融资业务来支持自身的发展。而仓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单证,各银行也不断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帮助企业融资,可以由此推论出在该过程中与仓单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非标准仓单。其中,2014年的青岛港融资诈骗案就是借款人利用非标准仓单进行重复质押,骗取银行贷款。该案以其数额大,影响广,涉案银行多可作为其中的代表。因此,本文受到该案和国际贸易的背景启发。同时,目前并没有太多学者对非标准仓单的问题进行专门的学术论文整理和讨论,因此本研究将对国际贸易中的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所讨论的是此种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和救济、发生原因以及改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从非标准仓单的定义入手,介绍非标准仓单与标准仓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非标准仓单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与提货单、入库单、其他保管证明文件以及提单的区别以及非标准仓单的性质,从而得出结论。本文认为非标准仓单是标准仓单定义以外的仓单,不经商品交易所电子系统开立以及不受商品交易所管理的,没有统一格式规定的,可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同时本章还采用笔者收集到的关于青岛港诈骗案的信息,以青岛港案为例介绍了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的行为模式。青岛案中当事人正是利用该种非标准仓单进行重复质押,申请开立信用证,在离岸市场进行套现,赚取中间的差价,以达到牟利的目的。该案目前仍在处理中。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4月,该案刑事部分已经由检察院因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至于该案民事部分,根据目前所能查到的信息,笔者查询到的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四支分行诉青岛港案件责任人案件。第二章笔者从法律后果的层面,即刑事责任角度以及民事责任角度,结合案例探讨此问题:若法院对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行为有可能使当事人面临“贷款诈骗罪”的指控。由于借款人是利用重复开具的仓单为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同时,笔者还认为仓储企业与借款人并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刑法》并不追究单位的“贷款诈骗”责任,但是有可能追究两方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根据检察院曾经起诉的罪名可以发现,检方最初起诉的罪名是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等等多重罪名。但是笔者根据分析认为,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诈骗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以及“贷款诈骗罪”来判定的。因此法院很有可能并不以该两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而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贷款银行可能以违约或者欺诈为理由要求借款人和仓储企业承担责任,但是不能以侵权要求两方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方面,虽然重复质押使得后“质权人”银行没有质权,但是后“质权人”和贸易方有签订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押合同追究贸易方的违约责任,寻求《合同法》下的救济。仓储企业与银行一般签订有仓储监管协议,因此在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的情况下,银行也可以要求仓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欺诈这一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据一般的民事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在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也可以依据重复质押这一欺诈事实寻求法院的信用证支付终止令。但是若银行本身在审查单据上有过失,那么银行很有可能丧失救济的权利。而又由于被侵害利益的银行本身没有获得“质权”,因此也没有《侵权责任法》下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据此笔者认为不能以侵权为由要求仓储企业和借款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目前青岛港案已有的判决,银行以违约为由向借款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之后的案件中,银行更有可能要求仓储企业和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梳理了现行法对非标准仓单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结合操作过程中的缺陷,讨论现有非标准仓单的法律规制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不合理之处和重复质押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法规层面的系统性、细节性规定的缺失的原因,法律在规定仓单质押时并没有明确应当记载的内容、非标准仓单的登记公示等规定。这些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问题的出现。同时,由于法律规定漏洞,实践操作中可能缺少相对的指引,实践操作中的疏忽和故意的行为也是该问题出现的原因。银行方面“表面审查”原则导致其对实际质押情况的不了解。同时银行并不经常与仓储企业之间进行信息交流,银行对于质物的重复质押情况也容易处在信息盲区。另外,在市场因素的影响下,仓储行业本身的混乱和仓储企业管理方面的混乱,仓储管理人对仓单签发的管理粗放等都是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最后一章笔者就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建议,包括明确非标准仓单质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统一非标准仓单的格式以及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等。首先针对法规不足这一问题,可以从立法上增加细节性规定,明确非标准仓单的性质、内容、以及出质人的法律责任和仓储企业的质权人代理地位等方面解决。促进仓单电子化,与之同时,可以设立非标准仓单质押的登记公示制度。顺便一提的是,根据笔者的查询,2018年通过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与仓单电子化并没有关联,因此本文不再赘述。银行可以利用公开的信息审查单据,对非标准仓单的真实性和是否存在重复质押的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后续出现巨大损失。而通过立法或者设立行业规定统一非标准仓单格式,确定有非标准仓单的开立和管理流程,提高非标准仓单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等,这些方法都有助于解决该问题。最后,因为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问题并不是只有青岛港案这一个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结合国际贸易的实际,立法以及行业规范等层面需要加快跟随实际操作对该现象进行规制,才能在未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张晗宇[6](2018)在《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成为了一种国外贸易往来中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信用证涉及众多环节,通常会牵连多方主体,但最基本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是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行这三方。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就是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三个交易,分别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对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这些争议的解决对促进信用证交易发展以及信用证案件纠纷的解决都至关重要。我国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依据目前只有2005年最高法出台的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案件时大多引用的是UCP600,对比信用证的频繁使用和争议案件的不断出现,显然当前的这些法律规范远远不够。在对信用证全面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对学术界提出的相关学说进行分析,目的是将其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以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的划分,找到更符合法理、符合实践的解释。首先,在已有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提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独立付款保证说,选取受益人请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的案件,进行更深入地分析和论证。其次,提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付款)合同关系说,针对理论界更多将其界定为委托代理合同说,提出不同见解,选取两个典型案件对同一问题作全面评析。最后,对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关系中进一步定位,明确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学说与案件的分析,提高文章的实务性。一方面检验理论学说与实践的符合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案例得出明确法律关系对处理案件的效用,有助于快速理清相关法律关系,更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李培根[7](2018)在《信托收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一部分是引言。进口押汇是国际贸易短期融资的主要方式,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中运用的一种以买卖标的物为担保物的特殊担保方式。本文主要研究信托收据所创设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上的第三人效力。第二部分梳理了信托收据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中的境遇。在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收据被运用在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进口押汇中,这两种情况下使用的信托收据意图构建的担保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我国法院和学界对信托收据所构建的担保关系的性质莫衷一是,主要有信托说、让与担保说和动产抵押说三种观点。这导致银行通过信托收据所欲实现的自我保护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三部分是对信托收据构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研究。比较法上,在其起源地美国,信托收据的法律规制经过普通法、《统一信托收据法》和《统一商法典》三个阶段;在英国法中,信托收据未发展成一项独立的动产担保制度,依记载条款的不同,可能是质权继续存在的证据,或者新设定抵押权的合同,甚至包括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参考美国《统一信托收据法》,将信托收据构建的担保关系设计为信托占有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动产担保物权,其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公示方式的特殊的动产让与担保。依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信托收据无法构建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我国大陆地区在非占有动产担保立法中采取的一元化模式决定其构建的应为动产抵押关系,而非动产让与担保关系。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中信托收据的第三人效力问题。依未按动产抵押完成登记的信托收据,银行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虽能对抗所有一般债权人和侵权人,但只能对抗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具有支配关系的债权人和非“正常交易过程中买受人”。此种信托收据担保功能的实现过度依赖于进口商的配合以及避免进口商债权人的介入。银行仍需登记以切实地保障自身权利,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登记成本过高。参考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长远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应依“声明登记制”改革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短期来看,可以先行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期制度。第五部分是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
蒋琪[8](2017)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存在交易主体和环节复杂、贸易融资额巨大、融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现状,也存在该领域国际公约各国没有普遍缔结或参加,国际惯例与部分国内法律规范相冲突,国内法律规范相对缺失、冲突、模糊,国际、国内仲裁、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的法律环境,实务中,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均大量存在,商业风险不可避免,法律风险可以大幅降低。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产生,以及中国“一带一路”、“自贸区”、“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战略的稳步推进,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商业银行广泛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迫在眉睫。本论文从近期发生的多起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入手,结合本领域国际国内立法、司法最新研究状况,找到本领域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不当行为、流程设计和法律环境,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机制。本论文除导论(第1章)和结论(第7章)外,主体部分分为五章,主体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2章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从概念、识别方法进行法律界定,提出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研究该领域法律风险。第3章是对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内涵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中抵押、质押和信托收据的优点和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国外对信用收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在我国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不可逾越的法律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4章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和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探讨了其与信用证议付的区别和联系,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UCP600国际惯例的角度分析我国银行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后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建议。第5章是关于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以提单和仓单作为出发点,重点研究提单和仓单的的性质和功能,分析和探讨了提单和仓单在信用证融资中作为质押担保及浮动抵押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第6章在总结上述4章基础上,对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环境进行研究,首先,指出本领域缺失的国内法律规范、模糊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其次,提出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最后,提出对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问题防范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修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融资法》的立法建议。本论文研究的课题是法学、金融学和风险学之间的交叉课题,努力用法学的思维解决金融领域和风险领域的社会问题,本论文主线是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发现法律风险和问题、研究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法律风险问题。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法律责任倒推法识别风险,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证项下和货权控制三个方面研究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领域法律风险点并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提出全面、具体的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机制。
邵敏杰[9](2017)在《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文中提出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对提单是否享有担保权利,理论与实务长期聚讼纷纭。在"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交易习惯及基本机制出发,以《物权法》第224条为楔子,通过解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质押合意,并结合银行持有单据的事实,肯定其享有"合意+合法持有"的非典型意定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了新的法规范,但其裁判意见在意定质权与"当然(法定)质权"之间摇摆不定,这基因于我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构造。
林绍杰[10](2014)在《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日趋深入,国际贸易中运输和支付方式日渐完善和统一海运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运输方式的地位不可撼动,信用证已经成为各国进行贸易支付的最主要手段。因此,作为最为常见海运单据的提单在信用证下的流转就更加有研究的必要性。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也关系到货物运输方即承运人、依开证申请人申请而开立信用证的开证行、审核单据垫付货款给卖方的议付行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本文围绕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展开,借鉴物权法律关系研究的常态逻辑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予以合理的分析与解释,旨在探究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并在中国法下找寻理论与实务的衔接之法。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概述,在确定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含义的基础上分析其性质及特征,并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标的——提单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列举了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两种表现形式。本文第二部分从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当事人、合意与公示的角度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设立条件进行论证。本文第三部分是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两种表现形式——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提单质权和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提单质权所涉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提单质权关系进行深入的剖析。本文第四部分探讨的是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实现的条件方式和途径,并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的特殊情形分别进行了论证。
二、对信用证项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信用证项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G银行信用证业务的穿透式审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行业背景概述 |
2.1 穿透式审核要求概述 |
2.1.1 外汇监管合规要求 |
2.1.2 反洗钱合规要求 |
2.2 外汇监管及反洗钱违规处罚概况 |
2.3 美国的次级制裁 |
2.4 行业的困境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银行信用证业务发展现状 |
3.1 G银行的简介 |
3.2 G银行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模式 |
3.2.1 国内银行信用证操作模式 |
3.2.2 G银行的单证中心模式 |
3.2.3 G银行信用证业务现行的审核流程 |
3.3 G银行信用证业务的概况 |
3.3.1 进出口信用证所涉交易国别 |
3.3.2 进出口信用证所涉行业 |
3.3.3 客户维护情况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银行穿透式审核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信用证穿透式审核所涉风险点及流程分析 |
4.1.1 所涉审核风险点分析 |
4.1.2 穿透式风险审核流程分析 |
4.2 G银行总分行穿透式审核问题调研 |
4.2.1 总行单证中心调研问卷反馈 |
4.2.2 分支行调研问卷反馈 |
4.3 总分行端执行穿透式审核现行存在的问题 |
4.3.1 总行端执行穿透式审核存在的问题 |
4.3.2 分支行端执行穿透式审核存在的问题 |
4.4 G银行执行穿透式审核问题成因分析 |
4.4.1 系统间存在壁垒,客户审核信息不透明 |
4.4.2 总分行存在断层及割裂 |
4.4.3 缺少第三方穿透手段的支持 |
4.4.4 制度缺乏与缺陷 |
4.4.5 业务人员合规意识薄弱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G银行信用证业务穿透式审核的对策及保障措施 |
5.1 针对总行端穿透式审核问题的对策 |
5.1.1 事前总行与分支行业务及客户割裂的对策 |
5.1.2 事中对业务真实性审核的对策 |
5.1.3 事后对业务持续跟踪监督不足的对策 |
5.2 针对分支行穿透式审核问题的对策 |
5.2.1 事前对客户审核及把控力度有限对策 |
5.2.2 事中仅懂流程合规忽视真实性审核的对策 |
5.2.3 事后持续跟踪监督不足的对策 |
5.3 G银行信用证穿透式审核问题改进的保障措施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议付行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 |
第一节 UCP600对议付行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议付行相对于受益人而言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议付行相对于开证行而言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主体条件——议付行适格 |
第一节 不同信用证类型下的议付行 |
第二节 议付应在开证行偿付之前进行 |
第三节 非议付业务下付款行法律地位与议付行的区别 |
第三章 基本条件——议付行因受益人过错无法获偿 |
第一节 议付行因单据不符被拒付 |
第二节 议付行因止付令被拒付 |
第三节 议付行内部遗失单据被拒付 |
第四节 议付行因开证行破产或政策原因无法获偿 |
第四章 补充条件——议付行未主动放弃或被推定放弃追索权 |
第一节 “有追索权”的约定是否必要 |
第二节 “无追索权”的约定或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第五章 我国对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之实践与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国内法现行规定及法院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对我国议付行追索权行使问题的立法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定义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适用主体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 |
(一)维护交易安全 |
(二)维护交易便捷 |
(三)贯彻公平理念 |
(四)票据无因性理论 |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 |
(一)“善意”的历史沿革 |
(二)“善意”的涵义 |
(三)“善意”的构成要件 |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司法案例梳理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梳理 |
五、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 |
(一)“明知”之内容 |
(二)“明知”之程度 |
(三)“明知”之法律认定 |
六、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 |
(一)“重大过失”之具体内涵 |
(二)“重大过失”之“合理注意义务” |
(三)“重大过失”之法律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信用证与信用证欺诈的基本概述 |
(一) 信用证基本概述 |
1. 信用证的概念 |
2. 信用证的特点 |
3. 信用证的优点与缺点 |
(二) 信用证欺诈基本概述 |
1. 信用证欺诈定义与条件 |
2.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
二、信用证欺诈的风险类型与原因 |
(一) 信用证欺诈风险类型剖析 |
1. 伪造信用证或变造信用证 |
2. 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 |
3. 申请人与开证行恶意串通的信用证欺诈 |
4.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
5. 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
6. 受益人与船运公司恶意串通欺诈 |
(二) 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 |
1. 国际贸易当事人自身保护意识较低 |
2. 国际惯例的缺陷 |
3.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
4. 信用证法制制度不完善 |
三、信用证风险防范机制比较 |
(一) 我国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机制 |
1. 防范手段 |
2.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 |
(二) 国际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机制 |
1. 防范手段 |
2.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相关公约 |
四、信用证欺诈风险预防完善建议 |
(一)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
(二) 丰富法律救济途径及明确举证责任 |
(三)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四) 明确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权 |
(五) 明确实质性欺诈的具体内涵 |
(六) 应用拒付的权利 |
(七) 明确信用证诈骗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际贸易中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选题的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概述 |
第一节 非标准仓单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
一、仓单的定义 |
二、非标准仓单的定义以及与标准仓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
三、非标准仓单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非标准仓单与其他相关单证的比较 |
一、非标准仓单与入库单、提货单的区别 |
二、非标准仓单与保管证明文件的区别 |
三、非标准仓单与提单的区别 |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行为模式 |
一、国际贸易中仓单质押一般流程 |
二、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行为模式 |
第二章 现行法下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的责任分析 |
第一节 刑事责任 |
一、可能后果:贷款诈骗罪 |
二、可能后果排除: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第二节 民事责任 |
一、法律适用分析 |
二、违约引起的责任 |
三、欺诈引起的责任 |
四、侵权引起的责任 |
第三章 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一节 法律规定不足 |
一、现行法梳理 |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法律规定不足引起的操作问题 |
第四章 解决非标准仓单重复质押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
第二节 谨慎审查单据 |
第三节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第四节 规范格式和提高行业准入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意义和依据 |
1. 研究背景 |
2. 选题意义 |
3. 写作思路 |
(二) 信用证的概念与特征 |
1. 信用证的含义 |
2. 信用证的特征 |
(三) 信用证的类型 |
1. 不可撤销信用证 |
2. 保兑信用证 |
3. 议付信用证 |
4. 银行信用证 |
(四) 信用证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1. 信用证中的主体 |
2.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 |
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相关学说 |
1.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
2. 独立付款保证说 |
(二) 口福食品公司案 |
1. 案件基本事实 |
2. 一审裁判 |
3. 二审裁判 |
4. 评析 |
(三) 结论 |
三、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相关学说 |
1. 借款合同关系说 |
2. 委托代理合同说 |
3. 委托(付款)合同关系说 |
4. 本文观点 |
(二) 开证申请人请求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案件 |
1. 案件基本事实 |
2. 法院裁判 |
3. 评析 |
(三) 开证行请求开证申请人履行偿付责任的案件 |
1. 案件基本事实 |
2. 审裁判 |
3. 二审裁判 |
4. 评析 |
(四) 结论 |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二者之间法律关系 |
(二) 开证申请人请求受益人返还信用证下所付款项的案件 |
1. 案件基本事实 |
2.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 |
3.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 |
4. 评析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信托收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信托收据在我国法中的境遇 |
(一) 运用情况 |
(二) 法院态度 |
(三) 学说整理 |
1. 信托说 |
2. 让与担保说 |
3. 动产抵押说 三、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 |
(一) 比较法上的参考 |
1. 美国 |
2. 英国 |
3. 台湾地区 |
(二) 我国法上的定位 |
1. 信托说的谬误 |
2. 让与担保说的疑虑 |
3. 动产抵押说 四、信托收据的第三人效力 |
(一) 未登记信托收据的效力 |
1. 台湾地区的情况 |
2. 第三人的范围 |
3. 小结 |
(二) 信托收据公示方式的完善 |
1. 比较法上的参考 |
2. 完善的建议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8)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成因及识别方法 |
2.1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1.1 信用证的界定、性质及功能 |
2.1.2 国际贸易融资的界定 |
2.1.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的特征 |
2.1.4 法律风险的立论基础 |
2.1.5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界定 |
2.2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
2.2.1 不当行为的表现 |
2.2.2 不当行为的识别 |
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 |
2.3.1 法律关系分析法 |
2.3.2 法律责任倒推法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1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演变与界定 |
3.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3.2.1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3.2.2 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内容 |
3.3 不同担保机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3.3.1 以抵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2 以质押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3.3 以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的进口押汇 |
3.4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无法逾越的法律问题 |
3.4.1 诉权的行使问题 |
3.4.2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问题 |
3.4.3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失效的问题 |
3.4.4 关于物权约定转移的效力问题 |
3.4.5 让与担保问题 |
3.5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4章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1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1 银行界对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2 司法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1.3 理论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界定 |
4.2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
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比较分析 |
4.3.1 法律性质之比较 |
4.3.2 融资款项性质之比较 |
4.3.3 审单责任之比较 |
4.3.4 拒付后救济手段之比较 |
4.4 我国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4.4.1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影响 |
4.4.2 我国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在UCP600下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
4.4.3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制 |
第5章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交易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仓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1.1 仓单的内涵 |
5.1.2 仓单的法律性质 |
5.1.3 仓单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
5.1.4 仓单作为担保物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
5.2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作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
5.2.1 提单的功能 |
5.2.2 提单的法律性质 |
5.2.3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中以提单为担保物的法律风险问题 |
第6章 我国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产生的环境因素 |
6.1.1 法律规范的缺失 |
6.1.2 法律规范的冲突 |
6.1.3 法律规范的模糊 |
6.2 解决我国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
6.2.1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体系 |
6.2.2 完善我国与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
第7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案例梳理〔1〕 |
(一) 基本案情 |
(二) 争点 |
(三) 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
二、案例评析 |
(一) 本案判决思路 |
(二) 现行法律、学说状况 |
(三) 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 |
1.本案公布之前的相关案例 |
2.简要评析 |
(四) 本案参考效力范围 |
(五) 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 |
(10)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概述 |
1.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界定 |
1.1.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含义与性质 |
1.1.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特征 |
1.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标的的确认 |
1.2.1 提单作为提单质权标的的前提 |
1.2.2 提单的出质条件 |
1.2.3 信用证项下设质提单的特殊要求 |
1.3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表现形式 |
1.3.1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提单质权 |
1.3.2 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之间的提单质权 |
1.3.3 信用证项下两种提单质权的区别 |
第2章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设立 |
2.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当事人 |
2.1.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人 |
2.1.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出质人 |
2.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设立的合意 |
2.2.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设立的合意形式 |
2.2.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设立的合意内容 |
2.3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设立的公示 |
2.3.1 提单的交付 |
2.3.2 出质提单背书问题的探讨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3.1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提单质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3.1.1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
3.1.2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提单质权关系 |
3.2 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提单质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3.2.1 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
3.2.2 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的提单质权关系 |
第4章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实现 |
4.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的一般情形 |
4.1.1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条件 |
4.1.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方式 |
4.1.3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途径 |
4.2 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的特殊情形 |
4.2.1 提单质权与承运人留置权的竞存 |
4.2.2 无单放货时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对信用证项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G银行信用证业务的穿透式审核研究[D]. 刘雅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D]. 黄冷千. 苏州大学, 2020(03)
- [3]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D]. 许雅静. 南京大学, 2020(04)
- [4]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D]. 宋宝利.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5]国际贸易中非标准仓单的重复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陈荟.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研究[D]. 张晗宇. 云南大学, 2018(04)
- [7]信托收据制度研究[D]. 李培根. 南京大学, 2018(09)
- [8]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以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规制为视角[D]. 蒋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05)
- [9]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J]. 邵敏杰. 交大法学, 2017(03)
- [10]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研究[D]. 林绍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9)
标签:法律论文; 信用证论文; 法律风险论文; 提单论文; 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