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浅析

《招标投标法》浅析

一、浅析《招标投标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幸临[1](2020)在《论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文中研究表明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情况时是应废标、认定投标无效还是否决投标,实践中困惑颇多,急需厘清相关概念及其异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了"废标"和"投标无效";而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废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做出了规定。这三个术语在适用情形、针对对象、决定主体、法律后果及基本涵义五方面有异有同,影响了对这些术语及相关规定的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建议修法时在两套规则中统一使用"废标"和"否决"投标两个术语,明确其涵义,明确规定废标权由招标采购人行使,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废标以及完善"否决"投标规定。

蒙建波,王光曦[2](2020)在《“两法”对投诉规定的异同及现实处理》文中研究说明近期,有关"投诉"的相关问题频现,《中国招标》也发出多篇与投诉有关的总编亲自答疑形式的"招标问答"或专门文章。本文针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统称"两法")及其对应的《实施条例》中,对投诉的不同规定和现实中必须面对和进行的具体处理,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件精神,以下的讨论限定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这类必须进行强制"管制"的招标采购类别上进行。

刘鹤伦[3](2020)在《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阴阳合同”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内部,致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明标暗定、违法招投标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对“阴阳合同”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指向性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好的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对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提供了较为统一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介绍了“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阴阳合同”形成的多种原因及其危害性,并对“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阴阳合同”效力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限。第五部分详细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阴阳合同”。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介绍了我国两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积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张钰[4](2020)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关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呈现出几何增长趋势。但是,因建设工程本身纷繁复杂、施工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后期不可估量因素较多等特性,如何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因此出现的法律风险、在风险转化为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则成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引发争议的现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因“黑白合同”效力之争议导致其他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为基础,对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予以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研究“黑白合同”概念、成因,提炼“黑白合同”具体特征并分析其危害,形成对“黑白合同”的整体认知。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分析“黑白合同”的界定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明确“实质性变更”为“黑白合同”界定要素,对常见“实质性变更”类型予以扩展,提出两方面的考量作为“实质性变更”认定依据。第三部分通过研究“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困境,分析“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对现行立法在“黑白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困境提出探索性的解决方案。第四部分通过结合司法实务,对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归纳总结,对司法实务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为结论及建议,期望在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下,能够逐渐消除“黑白合同”这种不合理现象,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

李沐熹[5](2020)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引入资本主义国家广泛使用的竞争性订约方式——招投标制度以来,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被大量运用。在推动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上的回应仍不够明确与完善,招投标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涌现的新矛盾也逐渐得到关注。比如,现实中,签发中标通知后因一方悔标或者弃标而拒绝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现象屡次发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秩序和发展前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针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因此亟需进一步妥善解决。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类典型案例切入,对两者进行分析和比较,再发掘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提出签发中标通知后应运用预约合同理论来思考双方达成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本文包括前言等章节共五个部分。前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三个方面。正文第一部分为本文论述的基本背景,探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类明显相异的判决结果这一情况。正文第二部分提出争议发生的本质,指出目前关于签发中标通知后的合同效力存在四种观点类型,每一观点类型对应到法律责任问题又有着不同的思考路径,引出本文写作的主题和本文论证下“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的观点。正文第三部分为笔者所提出观点的构建:借以预约合同的相关原理来思考签发中标通知后的合同效力更为适宜,由此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从预约成立条件、效力类型重点论证中标通知书的预约合同定位及其“应当缔结”效力,同时由于招投标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程序性、公开性、严肃性等特点,关系到社会基本民生建设的稳定,因此在中标预约违约责任的体系构建中,应特别强调继续履行担责方式的重要地位,形成以继续履行为主,定金、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其他担责方式辅助的责任体系。最后,正文第四部分为本文结论,在该部分中笔者就该论题研究讨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说明,并建议我国加快构建预约制度,以利用预约原理解决现实中如招投标缔约等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明确中标通知发出后拒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解决法律责任的前提——中标通知发出后的合同效力问题,以此回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议,维护法律统一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良好秩序。综合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分析,本文认为签发中标通知后如任意一方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此外,在具体的担责形式方面,基于中标预约“应当缔结”的效力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特殊性,继续履行的担责方式应得到强化。

崔宏宇[6](2020)在《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划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生效,虽然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调整我国的建筑行业秩序,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黑白合同”问题的规范效果仍不够明显。我国建筑市场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通常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即为黑合同。笔者以“黑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关键词对2009-2019年的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审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检索和分析发现“黑白合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强制招标项目的标前型“黑白合同”、标后型“黑白合同”和自愿招标的项目中的“黑白合同”。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过往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来调整。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机械化裁判问题,同时“黑白合同”效力判定和结算依据的关系也被完全割裂开来,并没有达成有机的统一。笔者在对大量案例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强制性规范理论、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和履行阶段理论来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如下思路:第一,标前型“黑白合同”若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则两份合同均无效;若未违反,则两份合同效力均予认可。第二,标后型“黑白合同”若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则仅认可白合同效力;若未违反,则两份合同效力均予认可;第三,自愿招标的“黑白合同”若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则哪一份违反哪一份无效;若未违反,则两份合同效力均予认可。基于以上的分析论证,笔者还就效力划分问题带来的结算依据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大体是以最大限度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来结算。文末笔者认为应该将民法和行政法分隔开进行讨论和规制,因此在对前文总结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司法建议书等行政规制手段。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的效力划分研究,旨在为今后司法裁判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思路。但笔者学识有限,能力仍需加强,对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在未来的学习中期待能够有更加透彻的理解和分析,进而提出更加有助于实践的观点。

杨美琪[7](2020)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的困境与融合》文中提出“两法”采取了分散立法模式,因而政府采购法制体现出分散不统一的状态,割裂了政府采购行为,加之行政主导立法模式的干预及立法条件的制约,造成了“两法”之间的差异和重叠现象。“两法”之间的差异和重叠贯穿于招投标的全过程。本文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从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模式、监督机制等方面论述两法之间的差异、重叠及其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两法”应该被补正或是重构,成为解决两法关系的首要课题。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在第一章中,笔者梳理了“两法”并存的立法现状、成因及弊端,得出以下结论:因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偏颇、部门利益驱动及立法条件的制约导致“两法”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混乱,法律适用和理论解释困难,救济机制不完善。在第二章中,梳理现行“两法”在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从理论和规范的角度分析两法在采购模式、采购方式、监督体制三方面的具体差异表现及产生的问题。在第三章中,笔者立足于“两法”之间的共性和一致性角度,运用法律基础理论分析“两法”的交叉和重合。笔者发现“两法”在价值理念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也具有了“两法”融合的基础条件。在第四章中,笔者通过前三章的梳理和分析,认为两法的融合路径只有两种方式,即两法合并或两法并存。

白如银[8](2020)在《从七个诉讼案例看招标投标法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形成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工

李承蔚[9](2020)在《招投标领域现行重新招标制度并不完美》文中提出在招标投标法规范体系中,重新招标制度举足轻重,在众多制度中尤为关键,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或影响。一、有关重新招标的主要规定(一)《招标投标法》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谢冰芳[10](2020)在《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愈演愈烈,建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支柱之一。建筑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建筑市场供需求不平衡,发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承包方私下签订了一份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由此产生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屡禁不止。为杜绝这一现象,我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规范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新的现象、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概述。首先界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念,一份合同用于政府备案,一份合同用于双方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具体从主体、内容、形式等三个方面把握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招投标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压价、压缩工期、违法分包与违法转包等三个主要形式。而这种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兼具公权力性质、招投标双方自身原因、政府干预。第三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认定标准的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实质性变更,也叫“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质性背离和非实质性背离的内容具体从实质性范围和实质性程度两方面分析。同时,重点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情势变更进行区分。虽然情势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实质性变更具体内容,但是情势变更基于客观条件属于合法变更,不属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第四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强制招投标项目和自愿招投标项目。在强制招投标项目中,中标合同有效时即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中标无效时,阴阳合同均无效。这是一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关于自愿招投标项目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否遵从一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一种是按照一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认定。还有一种属于未经招标备案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注重私法评价,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理论分析,虚假行为的阳合同无效,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有效。

二、浅析《招标投标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招标投标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的“废标”和“投标无效”
    (一)《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的“废标”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中的“投标无效”规定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投标无效”规定
        2.“87号令”中的“投标无效”规定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中“投标无效”规定的特点
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的“废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配套部门规章中的“废标”规定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投标无效”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的“否决”投标规定
四、“废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之比较
五、术语不同、规定不一的主要原因和后果
    (一)主要原因
    (二)主要后果
六、修法建议
    (一)统一使用“废标”和“否决”投标两个术语
    (二)明确“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涵义
    (三)明确规定废标权由招标采购人行使
    (四)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废标
    (五)完善“否决”投标规定

(2)“两法”对投诉规定的异同及现实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适用法律问题
    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政府预算开支的一种重要支出行为
    2.法律适用的优先问题
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投诉规定的异同
    (一)《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三)“两法”规定异同的初步原因分析
    (四)《招标投标法》有限“放宽限制”的结果分析
三、“投诉”“举报”等词汇的由来及简要分析
    (一)“两法”中,“投诉”的称谓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二)《政府采购法》中还出现“控告”“检举”等词汇
    (三)“举报”词汇的由来及其与“投诉”的区别
四、现实中必须面对的具体问题
五、现实中的处理方式及相关建议
    (一)对“投诉”的处理,必须严守“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相关建议

(3)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
    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纠纷现状
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概述
    2.1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定义
        2.1.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定义的几种观点
        2.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定义
    2.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特点
    2.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2.3.1 合同双方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合谋行为
        2.3.2 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失衡导致的竞争关系扭曲
        2.3.3 变相实施违法行为
    2.4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危害
        2.4.1 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2.4.2 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2.4.3 建筑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4.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制衡、责任无法约束
    2.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2.5.1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2.5.2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2.5.3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同日
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效力
    3.1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前的效力分析
        3.1.1 合同的成立
        3.1.2 合同的效力
    3.2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后的效力分析
        3.2.1 合同的成立
        3.2.2 合同的效力
    3.3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同日的效力分析
    3.4 关于“阴阳合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3.4.1 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
        3.4.2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3.4.3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问题
4 对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4.1 《合同法》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确定
    4.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4.4 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5.1 合同的变更
    5.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6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6.1 适用条件
    6.2 效力认定的空缺
        6.2.1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回避
        6.2.2 第二十一条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6.2.3 强制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6.2.4 机械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侵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6.3 解释的积极意义
7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7.1 出台背景
        7.1.1 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7.1.2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规范发生巨大变化
    7.2 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7.2.1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7.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7.2.3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7.2.4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7.3 解释存在的不足与积极意义
        7.3.1 解释二仍未解决“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
        7.3.2 解释二的积极意义
8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4)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目的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研究目的
    1.4 技术路线图
2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概述
    2.1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什么是“黑白合同”
    2.2 “黑白合同”定义
    2.3 “黑白合同”成因
        2.3.1 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特殊性原因
        2.3.2 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原因
    2.4 “黑白合同”的特性
    2.5 “黑白合同”的危害
3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界定
    3.1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如何界定“黑白合同”
    3.2 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分析
    3.3 《招标投标法》处理“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困境
    3.4 相关司法解释处理“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困境
    3.5 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分析
    3.6 “实质性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3.6.1 常见“实质性变更”类型的展开
        3.6.2 “实质性变更”类型的扩展
    3.7 本章小结
4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研究
    4.1 《招标投标法》认定“黑白合同”效力的困境
    4.2 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黑白合同”效力的困境
    4.3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
        4.3.1 “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招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4.3.2 “黑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黑合同”不宜确定当然无效
    4.4 强制及非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4.4.1 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4.4.2 非强制招投标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4.5 “另行签订”时间节点影响“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4.5.1 以直接形式在“白合同”前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4.5.2 以直接形式在“白合同”后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4.5.3 以间接形式另行签订“黑合同”效力认定
        4.5.4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4.6 本章小结
5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5.1 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
        5.1.1 强制招标的项目履行合法有效招投标程序情形
        5.1.2 强制招标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
        5.1.3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履行合法有效招投标程序情形
        5.1.4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且亦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
        5.1.5 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
    5.2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5.3 本章小结
6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6.2 建议
        6.2.1 从司法层面,落实多措并举借,妥善审理合同纠纷
        6.2.2 从行政层面,实行全方位联动,从源头减少纠纷
        6.2.3 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现行立法,杜绝黑白合同现象
参考文献
致谢

(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 研究背景
        2.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实践意义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1. 国内文献综述
        2. 国外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
        1. 文献分析法
        2. 案例分析法
        3. 比较分析法
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同案异判”之现状
    (一) “同案异判”的行业背景和法律背景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现象分析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规定之阙如
    (二) 我国“同案异判”的司法现象分析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争议案件情况统计与分析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的司法观点与理由
二、争议本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效力理解之差异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效力学说的类型化
        1. 合同未成立
        2.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且生效
        4. 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
    (二) 各学说类型对于法律责任的不同选择路径
        1. 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2. 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义务而引发违约责任
        3.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而引发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预约违约责任之构建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之证成
        1. 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之界定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之达成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成立之正当性考量
    (二) 继续履行的担责方式在中标预约违约责任中之强化
        1. 继续履行担责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2. 中标预约“应当缔结”效力对继续履行的必然要求
        3.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对继续履行的价值追求
        4. 非必招项目在继续履行中的特殊性
    (三) 中标预约违约责任其他担责方式之补充
四、结论和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6)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划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引言
    1.1 论文研究背景
        1.1.1 备案制的取消
        1.1.2 国内研究现状
    1.2 论文研究内容
    1.3 论文研究意义
2.“黑白合同”的主要类型和司法现状
    2.1 “黑白合同”的主要类型
    2.2 “黑白合同”的裁判现状
3.标前型“黑白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定
    3.1 标前型“黑白合同”的认定和现行裁判分歧
    3.2 强制性规范理论
        3.2.1 强制性规范的含义
        3.2.2 强制性规范的重要分类
    3.3 建设工程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的一般判定
4.标后型“黑白合同”违反实质性变更的效力判定
    4.1 标后型“黑白合同”的认定和现行裁判分歧
    4.2 实质性变更问题
    4.3 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理论
        4.3.1 比较法的考察
        4.3.2 构成要件
        4.3.3 标后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5.履行阶段理论与自愿招标的“黑白合同”
    5.1 自愿招标的“黑白合同”的裁判分歧
    5.2 履行阶段理论与自愿招标“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6.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相关司法判决
致谢
作者简介

(7)《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的困境与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两法”并存的现状、成因及弊端
    1.1 “两法”并存的现状
        1.1.1 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立法体系
        1.1.2 以《招标投标法》为中心的立法体系
        1.1.3 小结
    1.2 “两法”并存的成因
        1.2.1 立法指导思想偏颇
        1.2.2 部门利益驱动
        1.2.3 立法条件制约
    1.3 “两法”并存的弊端
        1.3.1 立法体系混乱
        1.3.2 法律适用困难
        1.3.3 学理解释困难
        1.3.4 监督体制混乱
        1.3.5 救济机制不健全
第二章 “两法”并存下的规则差异
    2.1 “两法”采购模式差异
        2.1.1 采购模式的基础理论
        2.1.2 “两法”采购模式的法律规定
        2.1.3 小结
    2.2 “两法”采购方式差异
        2.2.1 采购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2.2.2 “两法”采购方式之差异分析
        2.2.3 小结
    2.3 “两法”监督体制差异
        2.3.1 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2.3.2 “两法”监督机制的法律法规
        2.3.3 小结
第三章 “两法”融合的理论基础和境外借鉴
    3.1 两者法的属性的共同性
        3.1.1 “两法”均为采购法
        3.1.2 “两法”均涉及公共利益
        3.1.3 “两法”均为竞争性交易法
    3.2 “两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一致性
        3.2.1 “两法”立法宗旨的一致性
        3.2.2 “两法”的立法目的的共通性
        3.2.3 小结
    3.3 境外公共采购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
        3.3.1 境外公共采购立法体例
        3.3.2 境外公共采购立法体例对我国的借鉴——从“两法”适用范围切入
        3.3.3 小结
第四章 “两法”融合的路径与措施
    4.1 路径一:“两法”合一
        4.1.1 “两法”合一论的理论基础
        4.1.2 “两法”合一论的优点
        4.1.3 “两法”合一论的困境
        4.1.4 小结
    4.2 路径二:“两法”并存
        4.2.1 “两法”并存论的优点
        4.2.2 “两法”并存论的弊端
        4.2.3 小结
    4.3 “两法”合一的具体措施
        4.3.1 “两法”合并,统一立法
        4.3.2 扭转部门立法体制,转向立法博弈模式
        4.3.3 制定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4.3.4 协调“两法”的监管权
        4.3.5 《政府采购法》应成为一个平台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致谢

(8)从七个诉讼案例看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裁判观点1】招标投标法不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其他招标项目同样适用
【裁判观点2】招标项目虽然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就应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
【裁判观点3】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规制与调整
【裁判观点4】科研项目以外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允许自然人参与投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裁判观点5】招租项目名为“招标投标”,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裁判观点6】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裁判观点7】招投标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作为处理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当发生招投标涉外纠纷时,应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

(9)招投标领域现行重新招标制度并不完美(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重新招标的主要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重新招标的条件
    (一)应当重新招标所需条件
    (二)可以重新招标所需满足条件
三、重新招标条件的判断标准
    (一)依法合规标准
    (二)充分竞争标准
    (三)效力性标准
    (四)不可控或目的落空标准
四、应重新招标而未重新招标的法律后果
五、重新招标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10)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念的研究现状
        1.2.2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的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理论分析法
        1.3.2 实证研究法
    1.4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第2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
    2.1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念
    2.2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特征
        2.2.1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主体特征
        2.2.2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式特征
        2.2.3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内容特征
    2.3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2.3.1 让利承诺书
        2.3.2 压缩工期
        2.3.3 违法分包与违法转包
    2.4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
        2.4.1 公权与私权的矛盾
        2.4.2 社会原因
        2.4.3 政府干预
第3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
    3.1 与中标合同实质性背离是产生阴阳合同的依据
        3.1.1 实质性背离和非实质性背离
        3.1.2 变相的阴阳合同
    3.2 合同的正当变更不属于阴阳合同
第4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
    4.1 强制招标中阴阳合同之效力
        4.1.1 中标有效时,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
        4.1.2 中标无效时,阴阳合同均无效
    4.2 自主招标中阴阳合同之效力
    4.3 未经招投标备案之阴阳合同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四、浅析《招标投标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J]. 张幸临. 地方财政研究, 2020(12)
  • [2]“两法”对投诉规定的异同及现实处理[J]. 蒙建波,王光曦. 中国招标, 2020(12)
  • [3]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鹤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张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D]. 李沐熹. 山东大学, 2020(02)
  • [6]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划分研究[D]. 崔宏宇. 辽宁科技大学, 2020(02)
  • [7]《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的困境与融合[D]. 杨美琪. 天津工业大学, 2020(02)
  • [8]从七个诉讼案例看招标投标法的适用[J]. 白如银. 中国招标, 2020(05)
  • [9]招投标领域现行重新招标制度并不完美[J]. 李承蔚. 中国招标, 2020(05)
  • [10]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研究[D]. 谢冰芳.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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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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