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法律依据(论文文献综述)
周舟[1](2020)在《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以浙江、安徽两省为例》文中提出伴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层面提出集体林“三权”分置的概念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指导文件。一项政策的出台并不是简单决策下的产物,涉及到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两方面的因素。质言之,本文从产权供需角度对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关研究,分析改革的动因、路径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回答当下的产权供给是否满足产权需求的现实问题,以现实依据为基础提出对政策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本文的研究路径为:首先通过文献梳理按照产权供需的角度分析建国以来的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并对当前阶段下的集体林“三权”分置的产权特征进行分析,论述改革动因。然后通过论述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实施改革的具体内容,分析“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并且以产权演变的角度论述“三权”分置的改革进展,总结实施改革的实现效果。最后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界定集体林“三权”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分类讨论各利益相关者对改革产权供给是否满足实际需求的认知,若不满足那对政策的利益诉求又是什么?通过博弈分析其利益诉求的可获得性,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改进建议。本文的研究结果为: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产生于流转加剧下传统流转方式不能满足对抵押权获取的需求与政府以期用放活经营权促进林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双重推动;林地经营权证作为林地经营权载体是实现“三权”分置改革产权供给的有效途径;“三权”分置的产权供给保障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流转意愿,但是利益获取才是成功流转的决定性因素;林地经营权证的产权供给扩展了流转抵押融资的路径,但不能解决林权作为抵押品的固有缺陷;改革现阶段产权供给基本满足各利益主体需求,但改革还不够有效,需在各利益主体诉求博弈下得出有效改进路径。最后为改进路径提出政策建议为:健全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林地权属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配套改革;规范森林资产评估标准,完善林权价值评估机制;系统总结发展适合林业经营特色的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加大林地流转对林地经营权发证力度。
袁淼英[2](2017)在《林农权益保护视角下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林权流转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直接关乎林农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林农的利益能否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是检验以"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当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中存在林权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林权流转主体不当限制、流转市场配套服务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林农的正当权益。基于此,应当通过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法律体系,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内容及程序;调整对林权流转主体的不合理限制,确保林农流转林权的基本权利;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市场配套服务制度,来有效保障林农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权益不受损害。
胡月军[3](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马宜征[4](2018)在《集体林权抵押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伴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共同进行,农林牧副渔构成广义的农业,林业是仅次于狭义农业的重要产业,对其进行改革就是要在保持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挖掘潜在的经济效益。集体林权抵押是打通金融服务和林业发展的重要路径,在审慎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之下,先在试点地区进行摸索实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实践都有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对集体林权抵押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集体林权抵押的开展提供有意义的建议,为林农提高生活水平、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和谐有序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集体林权抵押的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的研究综述,完善集体林权抵押制度意义重大。第二部分对集体林权和集体林权抵押的概念进行界定,从法律、法规、实践中明确集体林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而分析集体林权抵押的概念。第三部分是对集体林权抵押现状的分析,从法律制度的规定到实践中实施的效果,着重研究了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林权反担保贷款两种模式,各种模式的实践创新为理论发展积累了素材。第四部分通过对集体林权抵押现状的分析,认为存在集体林权抵押立法不完善、集体林权重复抵押问题、集体林权评估机制不健全、集体林权抵押权设立后的风险这些不足。第五部分从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方面对第四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张启彬[5](2018)在《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得以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兼顾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生态需求平衡、充分地全面发展。森林资源具有“金山银山”的经济属性和“绿水青山”的生态属性;林权法律制度如何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同时,维护作为林业生产条件的森林资源自身的永续发展,是《森林法》修改、集体林权制度完善的重要议题。新时代生态文明观,强调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的整体发展,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合理有序的物质变换,对林权制度完善具指导意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下的林权制度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立论:1)林权法定:在森林资源公有背景下,设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私人产权;即通过产权制度调节人类对自然生产力的支配:一方面,构建内容清晰的林权权利束,行使林权的成本和收益被“内部化”,促进“自负其责”的权利人合理调控社会生产力对自然生产力的影响;如“非采掘类森林使用权”将森林固碳的生态功能商品化,使公益林、天然林林权人有意愿开展护林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可流转的林权制度,激励人们组织和调配社会生产力,使得森林资源这种自然生产力可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三权分置”活化集体林权担保、出资入股,实现家庭承包集体林地的规模化经营。2)林权限制:森林同其他环境资源要素一样,是人类生活和劳动的富源;作为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前提条件,制约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一方面,森林是人类的生存资料来源和生存背景,构成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主张扬弃林权的私人财产排他属性,构建“森林进入权”制度,保障公众进入森林少量地采摘野果、亲近森林景致的自然权利,实现人自身和精神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其在人类管护下的人化自然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决定了人类林业经济生产能力;主张保留而不是拆除采伐限额及许可制度,通过“许可决定程序公开”、设置“(造林、再造林)采伐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等完善措施,规制人类森林开发行为遵循森林自身生产的规律。为实现研究任务,除却第一章资料准备、方法论铺垫,正文论证分为五部分:1)第二章确定因循的生态哲学。探寻生态文明的马克思生态观及“红绿”批判理论资源;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梳理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将生态文明归纳为四个层次、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生态伦理;新时代的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社会生与自然生产力全面发展,对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新要求。2)第三章明确林权构建目标。回溯追踪了我国森林资源财产权的流变,梳理还原了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物权体系,探讨揭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与马克思“物质变换理论”的同构性。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生态观统领下的新兴营林理念,指出现行森林财产权存在的制度弊端,及林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3)第四章界定林权含义。林权界定的争议源于对林权设置的机理认识不清;宪法保障的森林资源公有制度,具有合理协调物质变换、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物质变换断裂的生态意涵;从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角度,应因循“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理论析分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化解公有产权配置资源的负外部性。4)第五章完善林权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生产力约束自然生产力,设置“界定清晰”和“便利流转”的私人财产权。林权制度完善包括:类型化“森林使用权”内容;明晰“国有林地使用权”内容及流转模式;复设次级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流转。5)第六章研讨林权限制。社会生产力同时亦受自然生产力制约,森林开发活动需遵循森林自身的自然生产力发展规律;法律制度上,表现为符合宪法精神的森林公共池塘资源困境治理的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并建议设置森林进入权及完善采伐许可等林权限制措施,以严密的法治保障森林生态文明建设。
裴丽萍,张启彬[6](2017)在《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文中认为2016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森林法》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及内容,并进一步放松了林权流转的限制,成为修法亮点。然而,修改意见稿回避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的关系,导致林权性质和内容均存制度磗格:如森林财产权体系"一物二权"、林权束结构叠床架屋,此无助于达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改初衷。事实上,森林资源公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林权产生的制度逻辑;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拆分的碎片,林权系以森林和林地为客体,包含森林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束。
巩固[7](2016)在《林木所有权的“虚化”与“落实”》文中认为我国当前的林木所有权是在坚持林地公有的前提下为落实承包经营权而设置的一种概念装置,其在实践中既不独立,又严重"残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发挥产权应有的激励功能。这种"虚化"权利虽有一定现实意义,但在理论上存在逻辑矛盾,不适应林业实践的发展要求。当前我国林业正面临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性转变,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生态角度,都应当允许林木与林地彻底分离、单独变动,使林木所有权成为真正的"所有权"。对此,应以"可选择的林、地二分"为指导思想,完善相关林业制度。
张馨元[8](2012)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林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维持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都发挥着极其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一系列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森林所具有的独特的生态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与过去主要追求林业对经济需求的满足相比较,现在人们更注重追求林业对社会生态需求的满足,林业已逐渐转变成为一项生态公益事业。为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的特殊要求,解决现行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不足,2003年6月,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颁布,我国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福建、江西等省率先展开,拉开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200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明确规定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相关的时间要求,集体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集体林权改革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改革中,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的方法和目的。第二部分对林权、集体林权及相关概念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全面辨析,得出了本文的行文基础。通过对国内相关学者观点的比较和总结,在对林权、集体林权及其构成要素等进行论证后得出本文的观点:我国林权的享有主体为“国家”和“集体”;客体为“森林”、“林木”及“林地”;集体林权的享有主体为“集体”;客体为“森林”、“林木”及“林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集体林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而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它是指集体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第三部分包括我国林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新一轮改革实践的成果介绍,并分析了改革实践中所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如:林地所有权的主体虚置,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农户对林木的收益权、处分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集体林权流转及抵押制度存在缺陷;林权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对策。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明晰林地所有权的代行主体,明确所有权主体及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改革现行采伐制度及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制度,减少对农户的林木收益权及处分权的不合理限制;三是完善林权流转及抵押制度;四是完善林权争议的解决机制。
杨桂红[9](2012)在《林业物权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研究提供的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林地和林木作为物权客体与其他不动产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物权法》对于林业物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关于林业物权更为全面、具体的内容仍需要依特别法的方式进行完善。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研究我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林业物权的规定,结合一般物权制度理论,分析并界定我国林业物权的特征和内容。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同国外当前的林业物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力图找出我国目前林业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的差距和不足,为我国《森林法》的修改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也为稳定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当前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对四国林业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在林业物权立法方面,林业立法和物权法的协调性和高度一致性是日本和德国林业物权立法的主要特点。俄罗斯和我国在林业立法与物权法之间,均存在不统一,甚至矛盾的现象。因此在林业物权立法方面,应以德国和日本为典范,力求立法用语专业、准确,立法内容协调和统一。(2)在林业所有权方面,三国均规定有地方政府所有,而我国则缺少地方政府所有这一层次。对国有林的经营管理,日本和德国均采垂直管理,在私有林方面,除了限制改变林地用途之外,表现在林业计划(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以及林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上。俄罗斯对于私有林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在国有林的经营中,国家实行强制干预。我国林业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有林主体缺失、集体所有权虚化和私人所有权得不到尊重。在国有林方面应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垂直管理的经验以及俄罗斯的国有林国家强制干预经营亦不乏可取之处。对于私人所有权应以权利人按照自己编制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林业计划自主经营为主导,尊重私人所有权的行使。(3)在林业用益物权方面,地役权的规定,三国区别不大,仅俄罗斯规定有公共地役权。在其他林业用益物权制度上,日本和德国的林业用益物权仅是作为林业所有权的补充,且作用正在减弱。俄罗斯和我国,由于林地公有,林业用益物权成为目前林地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其地位和作用已经超越了林业所有权和林业担保物权。但我国的林业用益物权与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相比类型少且作用单一,集体林地承包后的分散经营不利于管理以及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和公益林禁伐规定成为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行使的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同时改革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4)在林业担保物权方面,我国和俄罗斯均处于起步阶段,种类单一,仅有抵押权一种,并且规定了各种限制条件,各种与林业担保物权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健全。日本和德国的林业担保物权制度则相当先进。不论是从种类上还是林业担保物权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上,都已经相当完善。我国与德国和日本在林业抵押制度方面的差距主要在于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服务不健全,包括缺少专业的林业评估机构、林业保险开展不广泛和林权交易市场的不健全都直接影响着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5)在林业物权变动方面,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要求严格,程序复杂,能充分保证物权交易安全。对于林业物权变动持谨慎态度。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完成物权变动,交易程序简便,但安全性没有保障,在林业物权变动方面以自治为主。俄罗斯的债权形式主义兼具两者的优点,在程序上较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要简便,同时要求履行登记程序,以保证物权交易的安全。我国林业物权变动模式上采日本法例,即债权意思主义,更多的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具体现状,在方便农民进行林业物权交易的同时,则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6)在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方面,德国的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是最为完善的,其登记内容的准确和严谨至今未有国家可以超越。日本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是采法国法系,为公示对抗主义。俄罗斯的公示制度虽然采德国法系,但林业物权公示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我国的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属于自创体系: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的同时却赋予公示形式——登记具有公信力,此种规定与物权理论相左。在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和登记内容方面均与日本、德国和俄罗斯有较大的差距。
徐本鑫[10](2011)在《“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划分细碎、林地资源浪费严重、森林生态依然脆弱。要解决集体林地资源利用低效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解决制约集体林发展的因素。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切实保障和实现林农权益的客观要求。如何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使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是摆在党和国家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摆在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置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背景下,从厘定集体林权流转的具体内涵着手,在考察集体林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准确全面地分析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制度原因,最后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借鉴国外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经验,创新设计出促进和规范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一些具体制度。全文由绪论、结语和五章正文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等内容。第二部分是“两型社会”建设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时代要求。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两型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与科学内涵,然后分析了集体林权流转的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最后分析了“两型社会”建设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关系。基本观点有:“两型社会”建设是党和政府在国内资源环境状况堪忧与国际资源环境战略挑战的双重压力下做出的战略选择,其整体目标或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实现路径主要包括培育“两型理念”、创新“两型技术”和构建“两型制度”等三个方面;集体林权流转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森林资源的权属变动,狭义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资源物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为森林资源物权变动;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和环境资源价值理论能够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两型社会”建设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支持,完善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三部分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现状评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然后对我国现行集体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梳理,最后对集体林权流转实践的成效与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观点有:政策推动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发展的直接动力;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是提升林业生产力和林地利用率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没有一部关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专门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层级较低的现实不利于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有序进行;地方性立法对于林权流转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各地之间的法规差异易于产生区际冲突;集体林权流转实践在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正面临着“不愿意流转、不方便流转和不规范流转”的三重困境;立法价值取向偏差、部分立法内容冲突、法律规制体系残缺、流转监管制度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激励性、服务性和规范性不够是导致集体林权流转困境产生的制度原因。第四部分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取向。该部分在对法律价值与体系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涵义、价值关系和价值属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思考。主要观点有: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调整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关系时所呈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者效用;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主体的人既是具体的人,也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这种“人”,不是个别人,而是人类的全体,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世代的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客体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本身,即调整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人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发生主客体关系,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价值产生的条件;主观性与客观性;目的性与工具性、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价值的基本属性、从目标性价值、手段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三个层次来考量,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追求应是包括生态和谐、生态效率和生态安全在内的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第五部分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模式。该部分在对立法模式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管理性立法与促进型立法两种立法模式的联系与区别,并指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应该实现由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的模式变革。主要观点有:立法模式主要是解决与国家立法有关的方式问题,具有历史性、发展性与可选择性的基本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立法模式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以立法目的为标准,可以将立法模式分为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促进型立法是相对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而言的,它是一种不同于管理型立法,又与管理型立法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新型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促进某项事业发展或某种社会秩序形成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现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具有典型的管理型立法模式的特征;管理型立法的制度设计对林权流转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集体林权的权能残缺,阻碍了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还易于造成立法与执法的脱节和司法权威的丧失;借鉴国外林权流转立法经验,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需要重构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促进立法模式从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的转变。第六部分是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设计。该部分从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分三节论述。主要观点是:集体林地权属制度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针对当前多主体争夺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代表身份,一块林地上的多种使用权关系不清,集体林地使用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等林地权属问题,需要制定专项立法,增强集体林地权属立法的科学性,廓清权属体系,保障集体林地资源的多功能使用,明晰生态产权,促进林地经济与生态的产权和谐;针对集体林权流转不规范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流转主体、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方式、扩大集体林权流转范围、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诸多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其中,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林权流转价格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需要重点研究与完善的内容。结语部分以“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为题对全文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二、试论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法律依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法律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以浙江、安徽两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综述 |
1.3.2 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梳理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三权”分置 |
2.1.2 集体林产权 |
2.2 理论基础梳理 |
2.2.1 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内涵 |
2.2.2 产权的内涵与功能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博弈理论 |
2.3 集体林产权制度的变迁—“三权”分置的改革动因 |
2.3.1 禁止流转期(1949-1980) |
2.3.2 改革探索期:“两权分离”的出现(1981-1987) |
2.3.3 改革过渡期(1988-2012) |
2.3.4 “三权”分置改革阶段(2013-至今) |
2.4 集体林“三权”分置的产权特征 |
2.4.1 各项权利的权能和定位 |
2.4.2 集体林产权结构细分界定 |
2.4.3 集体林产权细分下的抵押权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及进展 |
3.1 研究区域概况 |
3.2 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的改革内容 |
3.2.1 林地经营权证制度的实践 |
3.2.2 集体林产权流转的规范 |
3.2.3 金融产品的创新 |
3.3 浙江、安徽两省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进展 |
3.3.1 由“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置” |
3.3.2 林地经营权持有集中度再次走向集中 |
3.3.3 流转发林权证变为发林权证和林地经营权证并存 |
3.3.4 产权结构细分随产权需求变迁 |
3.4 浙江、安徽省集体林“三权”分置的改革效果 |
3.4.1 林地经营权证加强产权保护 |
3.4.2 拓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路径 |
3.4.3 促生公益林流转和质押贷款模式 |
3.4.4 改革存在的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对“三权”分置改革的认知与诉求分析 |
4.1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
4.1.1 流转环节中的利益相关者 |
4.1.2 抵押贷款环节中的利益相关者 |
4.1.3 利益相关者分类 |
4.2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供需分析 |
4.2.1 林地所有者 |
4.2.2 林地承包者 |
4.2.3 林地经营者 |
4.2.4 金融机构 |
4.2.5 政府 |
4.3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政策需求分析 |
4.3.1 林地所有者:提升造林补贴等财政补贴扶持的诉求 |
4.3.2 林地承包者: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和财政补贴提升 |
4.3.3 林地经营者:林权抵押融资的困境扶持 |
4.3.4 金融机构:提供林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处置渠道扶持 |
4.3.5 政府: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改革配套措施完善 |
4.4 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利益诉求的可满足性 |
4.4.1 林地承包者-林地经营者博弈:林地流转的成功路径 |
4.4.2 金融机构-林地经营者博弈:抵押贷款的成功路径 |
4.4.3 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博弈:政府投入的约束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三权”分置产生于林业实践需求 |
5.1.2 林地经营权证具有保障功能 |
5.1.3 “三权”分置对于流转的支持效应有待提升 |
5.1.4 “三权”分置无法改变林权抵押贷款的弱质性 |
5.1.5 利益相关方具有深化改革诉求 |
5.2 政策建议 |
5.2.1 健全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 |
5.2.2 完善林地权属信息平台和加强配套改革 |
5.2.3 规范森林资产评估和完善评估机制 |
5.2.4 系统总结发展适合林业经营特色的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 |
5.2.5 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和普及林地经营权证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参考文献 |
(3)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4)集体林权抵押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集体林权抵押权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集体林权抵押概说 |
一、集体林权 |
二、集体林权抵押 |
第二章 集体林权抵押制度设置及现状分析 |
一、集体林权抵押制度的现行规定研究 |
二、集体林权抵押制度实践现状 |
(一) 集体林权抵押权政策实践现状 |
(二) 集体林权抵押模式 |
第三章 集体林权抵押制度实施的困境 |
一、集体林权抵押的立法不完善 |
二、集体林权重复抵押问题 |
三、集体林权评估机制不健全 |
四、集体林权抵押权设立后的风险 |
第四章 集体林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
一、集体林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完善 |
二、集体林权抵押的配套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 |
2.1 生态文明的理论资源 |
2.2 生态文明的理念嬗变 |
2.3 生态文明的意涵解读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森林财产权制度流变及其挑战 |
3.1 森林资源财产权配置模式沿革 |
3.2 现行法律中的森林资源财产权结构 |
3.3 营林理念变革给森林资源财产权带来的挑战 |
3.4 本章小结 |
4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林权内涵 |
4.1 林权设置目的之澄清 |
4.2 林权生成的基础(母权):森林资源公有产权 |
4.3 林权的生成过程:森林资源所有权的拆分 |
4.4 本章小结:林权的应然含义 |
5 林权的权利结构 |
5.1 林权建构的基本思路 |
5.2 森林使用权 |
5.3 国有林地使用权 |
5.4 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 |
5.5 本章小结 |
6 林权的环保限制 |
6.1 林权限制的制度框架 |
6.2 林权环保限制的法律制度 |
6.3 林权环保限制的正当性 |
6.4 森林进入权的制度建设 |
6.5 采伐许可的制度完善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6)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林权的功能定位 |
(一) 林权设置的初衷 |
(二) 路径选择 |
三、林权的法律表达 |
(一) 林权的法律实现 |
1. 财产权的可分性 |
2. 林权析出的法律逻辑 |
(二) 林权的结构重置 |
1. 剔除现有林权束中自物权内容 |
2. 林权客体的特定化 |
(三) 林权的应然表述 |
四、林权的内容安排 |
(一) 森林使用权 |
1. 内容的法律形成 |
2. 流转的规则设计 |
(二) 林地使用权 |
1. 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使用权 |
2.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物权结构 |
3. 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路径探索 |
(三) 林地承包权、经营权 |
1.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初衷 |
2. 承包权与经营权定位的争议 |
3. 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应然逻辑 |
五、结论 |
(7)林木所有权的“虚化”与“落实”(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有与实有:林木所有权的现状与悖论 |
二、目的与功能:林木所有权的模式比较与中国路径 |
三、折中的代价:现行林木所有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
四、应然方向:经济与生态效益视野下的林木所有权 |
(一)经济效益视野下的林木所有权 |
1. 规模化经营 |
2. 便利融资 |
3. 提高林木利用效率的需要 |
4. 增加营林效益 |
5.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二)生态效益视野下的林木所有权 |
1. 提高林木地位、加强林木保护 |
2. 激励全民绿化 |
3. 发展生态林业 |
4. 协调林业公益与私益 |
五、现实路径:林木所有权与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 |
(一)以“可选择的林、地二分”为指导思想 |
(二)确立和修改相关制度 |
1. 法定地上权 |
2. 灵活的林木所有权登记制度 |
3. 添附 |
4. 放开流转 |
5. 规范采伐 |
(8)我国集体林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 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 研究内容、方法和研究思路 |
1.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2.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集体林权及相关理论基础 |
(一) 林权 |
1. 林权的主体 |
2. 林权的客体 |
3. 林权的内容 |
(二) 集体林权 |
1. 集体林权的主体 |
2. 集体林权的客体 |
3. 集体林权的内容 |
(三) 物权理论 |
1. 所有权理论 |
2. 用益物权理论 |
3. 担保物权理论 |
4. 物权变动模式 |
(四) 林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实践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一)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1.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发展的各个阶段 |
2. 新时期集体林权改革 |
3. 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特点及规律 |
(二) 我国新时期集体林权改革 |
1. 集体林权中林地使用权改革 |
2. 集体林权中林木所有权的改革 |
(三) 新时期集体林权改革实践中凸显的法律问题 |
1. 所有权方面 |
2. 林地使用权方面 |
3. 林权流转方面 |
4. 林权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备 |
(四) 集体林权改革成功案例及经验总结 |
1. 集体林所有权制度改革实践——以浙江为例 |
2. 改革现行采伐制度——以云南为例 |
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实践——以福建为例 |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完善 |
(一) 所有权方面 |
1. 明确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代行主体 |
2. 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 使用权方面 |
1. 改革现行限额采伐制度 |
2. 健全公益林的生态补偿机制 |
(三) 集体林权的流转 |
1. 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概念及内容 |
2. 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 |
3. 制定完备的林权登记制度,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 |
4.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配套设施 |
(四) 集体林权的抵押 |
1. 林权抵押的概念及内容 |
2. 集体林权抵押存在的问题 |
3. 完善林权抵押制度 |
(五) 完善集体林权争议解决机制 |
1. 集体林权争议 |
2. 林权争议调处方法 |
3. 林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9)林业物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和本文的结构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物权制度理论基础 |
2.1 物 |
2.1.1 物的概念 |
2.1.2 物的特征 |
2.1.3 物的分类 |
2.1.4 一物一权主义 |
2.1.5 物权客体的发展趋势 |
2.2 物权 |
2.2.1 物权的概念 |
2.2.2 物权的特性 |
2.2.3 物权的学理分类 |
2.2.4 物权法定主义 |
2.2.5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2.3 物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
2.3.1 物权名称的渊源 |
2.3.2 古代物权制度的起源及特点 |
2.3.3 近代物权制度的发展 |
2.3.4 现代物权制度的变化 |
2.3.5 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
2.4 我国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2.4.1 1949年以前我国的物权制度 |
2.4.2 1949年以后我国的物权制度 |
2.4.3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体系 |
3 林业物权制度理论阐述 |
3.1 林业物权的概念 |
3.1.1 林业物权的定义 |
3.1.2 林业物权的性质 |
3.1.3 林业物权体系 |
3.2 林业物权法律关系 |
3.2.1 林业物权主体 |
3.2.2 林业物权客体 |
3.2.3 林业物权内容 |
3.3 林业物权制度的沿革 |
3.3.1 国外林业物权制度的沿革 |
3.3.2 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沿革 |
3.4 林业物权与林权的关系 |
3.4.1 林业物权与林权关系的研究现状 |
3.4.2 林权概念的内涵 |
3.4.3 林业物权与林权的关系 |
3.5 林业物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
3.5.1 林业物权与传统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
3.5.2 林业物权与资源性准物权的区别 |
4 四国林业及林业物权立法的比较研究 |
4.1 四国林业概况 |
4.1.1 日本林业概况 |
4.1.2 德国林业概况 |
4.1.3 俄罗斯林业概况 |
4.1.4 我国林业概况 |
4.1.5 四国林业概况比较分析 |
4.2 四国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1 日本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2 德国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3 俄罗斯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4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5 四国林业物权立法比较分析 |
4.3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4.3.1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4.3.2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建议 |
5 林业所有权的比较研究 |
5.1 所有权理论 |
5.1.1 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
5.1.2 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
5.1.3 所有权的类型 |
5.1.4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5.1.5 所有权的社会化 |
5.2 林业所有权的比较 |
5.2.1 四国林业所有权的现状 |
5.2.2 四国林业所有权的行使状况 |
5.3 我国林业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5.3.1 我国林业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
5.3.2 我国林业所有权及行使的建议 |
6 林业用益物权的比较研究 |
6.1 用益物权理论 |
6.1.1 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 |
6.1.2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
6.2 四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比较 |
6.2.1 日本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2.2 德国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2.3 俄罗斯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2.4 我国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3 四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6.3.1 四国地役权的对比 |
6.3.2 四国其他林业用益物权的对比 |
6.4 我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6.4.1 我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6.4.2 我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方面的建议 |
7 林业担保物权的比较研究 |
7.1 担保物权理论 |
7.1.1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
7.1.2 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
7.1.3 抵押权 |
7.2 四国林业担保物权比较 |
7.2.1 日本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2.2 德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2.3 俄罗斯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2.4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3 四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7.4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7.4.1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7.4.2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方面的建议 |
8 林业物权变动的比较研究 |
8.1 物权变动理论 |
8.1.1 物权变动的种类 |
8.1.2 物权变动的原因 |
8.1.3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 |
8.2 四国林业物权变动比较 |
8.2.1 日本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2.2 德国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2.3 俄罗斯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2.4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3 四国林业物权变动的比较分析 |
8.3.1 林业物权变动模式的对比 |
8.3.2 林业物权变动的各种限制条件的对比 |
8.4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8.4.1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 |
8.4.2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方面的建议 |
9 林业物权公示制度的比较研究 |
9.1 物权公示制度理论 |
9.1.1 物权公示原则 |
9.1.2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
9.1.3 物权公信原则 |
9.2 四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比较 |
9.2.1 日本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2.2 德国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2.3 俄罗斯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2.4 我国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3 四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比较分析 |
9.3.1 林业物权公示模式的对比 |
9.3.2 林业物权公示形式的对比 |
9.3.3 林业物权公示范围的对比 |
9.3.4 林业物权公示内容的对比 |
9.3.5 林业物权登记类型的对比 |
9.3.6 林业物权登记公信原则的对比 |
9.3.7 林业物权登记机关的对比 |
9.4 我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9.4.1 我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9.4.2 我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方面的建议 |
10 结论、创新点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0.1 结论 |
10.2 本研究的创新点 |
10.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10)“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林权流转制度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2 国内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3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展望 |
1.3 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研究创新之处 |
2 “两型社会”建设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时代要求 |
2.1 “两型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与科学内涵 |
2.1.1 “两型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 |
2.1.2 “两型社会”建设的科学内涵 |
2.2 集体林权流转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2.1 集体林权流转的概念界定 |
2.2.3 集体林权流转的理论基础 |
2.3 “两型社会”建设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关系 |
2.3.1 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二者共同的价值目标 |
2.3.2 “两型社会”建设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动力 |
2.3.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 |
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现状评析 |
3.1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
3.1.1 建国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历史回顾 |
3.1.2 集体林权流转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概览 |
3.2 集体林权流转实践的成效与问题 |
3.2.1 集体林权流转实践所取得的成效 |
3.2.2 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3 现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分析 |
3.3.1 立法价值取向偏差 |
3.3.2 部分立法内容冲突 |
3.3.3 法律规制体系残缺 |
3.3.4 流转监管制度缺陷 |
4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取向 |
4.1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界说 |
4.1.1 法律价值基本涵义的初步厘定 |
4.1.2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关系 |
4.1.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属性 |
4.1.4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体系 |
4.2 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目标性价值 |
4.2.1 代内生态和谐 |
4.2.2 代际生态和谐 |
4.2.3 种际生态和谐 |
4.3 生态效率: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手段性价值 |
4.3.1 生态效率的内涵解读 |
4.3.2 确立生态效率价值观的意义阐释 |
4.3.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路径 |
4.4 生态安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性价值 |
4.4.1 安全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
4.4.2 生态安全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追求 |
4.4.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路径 |
5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 立法模式的一般理论探讨 |
5.1.1 立法模式的概念界定 |
5.1.2 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 |
5.1.3 立法模式的类型划分 |
5.2 “促进型立法”模式略解 |
5.2.1 促进型立法的特征揭示 |
5.2.2 促进型立法的功能定位 |
5.2.3 促进型立法的作用机制 |
5.3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模式的创新与变革 |
5.3.1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模式的现状 |
5.3.2 林权流转制度立法模式的国外经验借鉴 |
5.3.3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模式的变革 |
6 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
6.1 集体林权顺畅流转的制度前提 |
6.1.1 集体林地权属制度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 |
6.1.2 现行集体林地权属制度的问题表征与缺陷分析 |
6.1.3 创新与完善我国集体林地权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
6.2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创新设计 |
6.2.1 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 |
6.2.2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 |
6.2.3 扩大集体林权流转的范围 |
6.2.4 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程序 |
6.3 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的完善 |
6.3.1 完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 |
6.3.2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 |
6.3.3 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7 结语: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科研情况 |
四、试论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法律依据(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以浙江、安徽两省为例[D]. 周舟. 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2]林农权益保护视角下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问题研究[J]. 袁淼英. 北航法律评论, 2017(00)
- [3]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4]集体林权抵押的法律制度研究[D]. 马宜征. 云南大学, 2018(01)
- [5]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D]. 张启彬.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3)
- [6]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J]. 裴丽萍,张启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 [7]林木所有权的“虚化”与“落实”[J]. 巩固. 浙江社会科学, 2016(11)
- [8]我国集体林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张馨元. 昆明理工大学, 2012(03)
- [9]林业物权制度比较研究[D]. 杨桂红. 北京林业大学, 2012(05)
- [10]“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D]. 徐本鑫. 重庆大学,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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