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公安厅举办全省公安机关政工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大精神研讨班(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臻[1](2020)在《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研究 ——以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解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提供了科学路径,也为做好新时代的公安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哲学意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也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时代表达。做好新时代的公安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依靠人民、携手人民筑牢铜墙铁壁,把更多的发展成果惠及人民。河南公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着眼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足感、幸福感。全方位、多层次深化公安改革,涉及惠民领域、案件领域、执法监督领域、冤假错案纠错领域、涉案财物管理领域等一系列机制改革。本文挑选较有代表性的惠民领域为研究视角。河南公安深化惠民措施改革,制定一系列惠民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原大地展现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美丽画卷。本文以“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研究-以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为例”为题,以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实例为切入点,阐述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为公安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一共分为六章,将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等学科做为理论支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西方人本主义思想为借鉴,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访谈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分析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的依据、思路、价值指向,主要做法等,剖析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首先,分析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哲学意蕴和思想内涵。其次,借鉴公安机关在不同历史时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不同做法,分析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的基本要求。再次,立足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实践,分析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指向,剖析成效与不足。最后从思想政治教育、执纪监督、警民交流等方面概括出了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的培育路径,希冀能从实践角度丰富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为服务新时代公安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本刊讯[2](2019)在《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文中指出本刊讯:2019年5月7日至8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在全国公安机关引起强烈反响,连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创新形式,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传达学习贯彻活动,同时,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忠实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
张松[3](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李乾坤[4](2019)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是将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领域持续推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七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妇联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积极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的社会治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深化妇联组织改革、推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阶段,系统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全面总结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既是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深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因此,对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研究以现阶段的区域性实践和个案为主的局限,以史实为依据,运用相关理论,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从党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变化、妇联组织的沿革、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社会力量的消长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探析妇联组织特性和社会治理理念着手,界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划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研究边界,然后梳理归纳与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最为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理论、治理理论的理论沿革和核心观点,阐释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妇联围绕新政权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治理中心任务,统合妇女群众与其他社会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对妇女进行社会改造的社会治理实践。第三、四部分研究在政治经济形势跌宕起伏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历程中,妇联在组织建设、提升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发动妇女参与各项社会建设、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探索与过失。第五部分研究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妇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治理原则,在建立纵横交错的妇联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协调机制,打造“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文明家庭创建”等多个专题活动品牌,建立确保活动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丰富实践。第六部分研究新时代妇联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布局中,在全面深化妇联组织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催生的各种新资源、新技术,尤其是巾帼志愿者资源和互联网技术,联合社会力量在妇女源头维权和实事化维权、引领妇女群众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动员妇女参与社会文明新风培育等方面的新探索。第七部分总结妇联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在推动妇联组织创新发展,处理与党政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妇女群众等各方社会力量关系,汇聚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联系、团结、服务、教育妇女群众等方面的历史逻辑和基本经验。总之,妇联作为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可信赖和依靠的重要群团组织,是沟通党和妇女群众、联合其他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间,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主流是既推进了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满足了各个阶段妇女群众解放发展的需求,又为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巾帼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多赢的良性循环;支流是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一度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也存在“四化”一类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机制问题。因此,在亟需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阶段,为了充分激发妇联和妇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的群团改革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建构作出了重要部署和指示。历史经验表明,新时代妇联若要更好地承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使命,还需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妇联组织主动性相统一,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活动相统一,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等历史逻辑。
詹复亮[5](2015)在《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文中指出贪污贿赂犯罪,是人类社会十分古老的一类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是现实社会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也是执政的大敌。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利性犯罪,故之往往与权力紧密联系,严重亵渎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责,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集中的表现,也是引发社会矛盾,诱发社会风险,毒化社会风气,恶化政府与民众关系,危害国计民生,并最终威胁执政党地位和政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源头性因素。根据中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为利用影响力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14种罪名。贪污贿赂犯罪是国际社会的顽疾,不是中国一国的特产。从中国的实际看,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反对腐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始终坚持一手搞经济建设,一手抓反腐败、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从总体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奉公守法、执政为民、廉洁从政,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问题趋于严重化,不断衍生出新花样、新手法,具体表现为犯罪活动进一步隐蔽化、预谋化,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犯罪领域进一步拓宽,犯罪链进一步拉长,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呈现出区域性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形成了“共腐关系圈”。更为严重的是,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互渗透,搞官商勾结、上下勾连,利用权力设租寻租、保租护租,政治上搞阴谋诡计,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侵蚀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动摇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其严重性、危害性升级。如果不坚决反对,不有效遏制和预防,任凭腐败滋生蔓延,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从国际上看,全球社会包括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没有逃脱腐败的厄运。比如美国,虽然标榜民主自由,法制比较健全,物质生活也有保障,但是腐败仍然成风。而有的执政党比如日本自民党,因腐败等诸多因素,在执政大半个世纪后竟然丢掉政权,黯然走下执政舞台。时至今日,只能联合公民党共同执政,颇令人深思。可以说,几乎全世界每一个国家都对外宣称反对腐败,却都没有找到根治良方。科学有效地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表明,腐败与反腐败是一种政治博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危害性上讲,贪污犯罪使大量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入少数当权者手中。而贿赂犯罪把交易规则带入政治领域直至污染全社会,严重破坏经济基础和政治秩序,诱发国家和社会治理之混乱。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属于历史范畴。如何科学有效地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为全球各国执政者及广大民众所高度关注,业已成为现时国际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和共同的难题。在人类社会和当今世界,究竟有没有一个既能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又能有效避免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的良方?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理当由哪些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规律性要素构成?本文带着这样的疑虑和思考,从防控原理的角度研究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性问题,试图探索科学有效地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促进廉洁政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措施、方法和策略。本文按照这一意图和思考逻辑展开研究,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为指导,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及总分结合等方法,较为系统地研究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性质、特点、危害、成因、演变趋势和规律,以及防控措施比较和立法完善、侦查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和策略等内容,初步检讨当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的思路、措施、方法及存在的问题,用以提升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层次、决策层次、战略层次,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等内容。从行文结构和内容上讲,全文包括六部分:一是引言。这是总论部分,对研究全文作一个简要的交代,主要阐述研究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缘起、基点、途径,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及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含义,贪污贿赂犯罪的种类、法律特征、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内容,主要目的是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象。这是现象论部分,是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重要基础,主要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规律、趋势、危害及原因等内容,重点是对我国改革丌放30多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总体分析、归纳、评估,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指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领域广泛化、手段智能化多样化、活动群体化和有组织化、跨区域化国际化等特点,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将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仍然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起伏性和波浪式滋生蔓延,表现出一定的流向轨迹、新旧交替和“黑数”等现象,并将更加趋向复杂化、有组织化和智能化等趋势。同时,本文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对执政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文化等具有严重危害性,表明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有效防控的迫切性。此外,本文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条件等要素,以权力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权力的因素、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和环境的因素等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滋生蔓延、屡禁不止等深层次原因,主要目的是为制定防控政策措施提供基本素材和依据。三是贪污贿赂犯罪防控措施比较借鉴。这是比较借鉴论部分,主要研究古今中外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措施和策略等内容,首先从我国古代入手,深入考察了有着几千年文明的古中国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智慧和有效的措施,然后考察外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措施和策略,再次对当代中国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措施、做法、要求及借鉴等进行比较全面的回顾和分析。研究过程中,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采用宏观的视角,也涉及对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及运用等问题的研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丰富防控的内涵、把握防控的方向和实际效果。四是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这是立法论部分,主要研究中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完善的对策等内容。通过对当前立法现状及问题的考察分析,提出理性对待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及修改完善,包括强化刑事立法的正确理念,把握立法重点于刑事政策,坚持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等系列观点,主要目的是为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严密法网,增强防控犯罪的能力和效果。五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这是侦查论部分,主要研究侦查的概念、法律性质、侦查规律、侦查职能、侦查目标和侦查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和归纳提炼,主要目的是为强化侦查职能,增强侦查能力,提升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和防控的实际效果。六是贪污贿赂犯罪预防。这是预防论部分,主要研究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定义、基本要素、基本属性、目标体系建立、政策措施落地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本部分重点研究提出确立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道德力量和维护执政党的地位和执政队伍免受侵蚀等“四位一体”防控价值目标等,最大限度地推动构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不断提升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适应强力反腐、高压反腐、依法反腐的新形势要求。总之,研究建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尚无先例可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必将博大精深,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因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六部分内容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阐述。这些内容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是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核心部分,对于研究构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都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本人学力之不逮,日常事务又十分忙碌,文中浅陋和诸多的讹误皆由本人自负,并尚希各位老师、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张红侠[6](2014)在《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纠纷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因而定分止争就成了人类的必修课。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偏重实体正义、利于人们和谐相处。在域外,调解已经突破传统模式,呈现出新趋势即调解与法治相融合、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衔接。中国则具有悠久的调解传统文化,传统民间调解尤为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在批判继承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创造出人民调解。直至今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再加上构建和谐社会、倡导调解的官方引导,目前学界对人民调解的研究较多,但是系统、深入地专门研究人民调解变迁的文章还不多见。鉴于此,笔者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运用描述性的法史学和解释性的法史学相结合的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描述和解读人民调解的变迁史。总体而言,人民调解经历了兴起、兴盛、衰落和“复兴”的历史变迁过程。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始终与人民调解权威类型及其权威强弱变化紧密相关。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基于落后的自然经济状况的法权要求,吸取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经验教训以及缓解抗日根据地司法困境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人民调解法令、政策。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雏形出现。与此相适应,抗日根据地、解放区蓬勃开展人民调解实践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由此,在这一时期人民调解开始兴起。人民调解兴起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初步形成是密不可分的,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初步形成归因于以下几点: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权威的树立;人民调解组织依附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大众司法”形成及其推广;传统地方精英被清扫、新式地方精英被塑造。建国初期,国家汲取人民调解的历史经验,在继承和发展“大众司法”的背景下,在全国开展人民调解的组织化、制度化建设。“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遭到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逐步恢复与发展。在此情况下,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得以重新公布并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对应,人民调解实践也展现出繁荣景象。人民调解繁荣则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高涨紧密相连,后者为人民调解繁荣提供了动力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权威高涨则依赖于以下因素:国家政权组织享有高度权威;人民调解组织紧密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司法全面确立与实施;多数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国家加大了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建设力度,并开始对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化建设。然而,实践中人民调解却出现了衰落景象。人民调解衰落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弱化、法理型权威较弱不无关系。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弱化则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权威弱化,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减弱,人民司法式微与司法现代化建设以及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下降所造成的。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较弱主要体现在:法律权威不高;人民调解的程序正当化不足;多数人民调解员无法适应调解法制化的要求。2002年以来,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法院面临双重压力以及人们对法治、诉讼和调解理解加深,共同敦促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法制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实践也呈现出新景象。从实践效果上看,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回升;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提升。由此,人民调解逐渐走向“复兴”,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和法理型权威提升为人民调解走向“复兴”提供了有力地支撑。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之所以回升,在于以下几点:乡镇政府、村委会权威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压力型“维稳”机制形成;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优势政治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加强;“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提出与实施。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提升是国家回应民众对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需求以及域外现代调解运动影响的结果。人民调解的未来之路将是从组织权威走向法理型权威。2002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强劲地推动着人民调解“复兴”。然而,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的模式与人民调解向社会自治型调解方向发展相悖,也不利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人民调解法》并没有延续组织权威模式。随着《人民调解法》贯彻和完善,社区自治发展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形成,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将会下降即政府对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将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将被纯化为行政调解组织。尽管当前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促使着人民调解“复兴”,但是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现状与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趋势存在张力。随着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法治进程加快,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将会进一步提升,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作为解纷依据的认同度提高;人民调解的程序正当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威望提高。然而,由于受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下降不是轻而易举的,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进一步提升也无法一蹴而就。这就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早日完全实现。文章可能的创新点在于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使用。人民调解权威类型转变视角的运用使人们看到人民调解变迁现象的内在理路。法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使人们看到丰满的、“活”的人民调解变迁史。当然,文章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胡建刚[7](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指出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胡兵[8](2013)在《底层抗争与基层治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研究 ——一项基于华中Z镇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分析框架,以底层抗争、基层治理及其互动关系为分析视角,通过对华中Z镇农民抗争事件的实证考察,试图把握我国农民日常生活的秩序,揭示底层民众抗争行动的基本逻辑以及基层治理的制度性缺陷,检讨抗争与治理互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我国乡村社会良好秩序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围绕抗争和治理的互动关系来研究我国农村的社会秩序,是本文追求学术创新的一个尝试。通过对经验性材料的分析和研究,本文获得了两个有价值的发现:(1)我国农村底层抗争的“递进模型”。底层抗争发生的三大要素即侵权认知、抗争文化、抗争策略,在抗争行动中是一种递进关系,前者是后者形成的基础。在三大要素中,侵权认知是抗争行动发生的首要基础。底层群体之所以会做出抗争的行动,首要原因在于认知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且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侵犯。抗争文化具有“催化剂”的作用。温和的抗争文化是一种负催化剂,会促使抗争者心平气和地放弃激烈对抗的方式,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而“对抗性”文化则“加速”抗争者做出抗争的决定,促使底层群众一遇到困难便首选对抗作为诉求的主要渠道。抗争策略是抗争行动的具体表现,是底层民众选择温和的抑或激烈的方式以实现抗争目标的技巧和步骤。(2)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内卷化”趋势。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及基层组织在治理过程中主要在消解抗争策略上“下功夫”,突出表现为强调“维稳”。这种“维稳”的目标不在于谋求解决抗争行动背后的原因,不在于通过提高治理效率来解决抗争问题,而是靠上级的重视、压力和工作经费的持续增加来体现“维稳”的绩效。这就使得基层治理愈益呈现出“内卷化”的特征和趋势。要解决基层治理这种低效率的“内卷化”问题,有三条途径:一是重视“维稳术”,通过技术治理,力争将每一起抗争事件纳入依法治理(法治)的轨道内加以解决;二是引导抗争文化,剔除其“对抗性”,由“零和博弈”转向“正和博弈”;三是切实扩大农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帮助农民选择抗争之外的合法途径来达到利益诉求的目标。根据以上发现,笔者认为,虽然经济因素引起的侵权认知是抗争行动的主要变量,但抗争文化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基层政府及有关基层组织而言,为了实现健康有效的基层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维稳”的策略目标阶段,而需准确把握抗争行动发生的规律和逻辑,立足社会正义与社会和谐的角度,有针对性地疏导和引导抗争文化,重新塑造底层对“侵权”的认知,将他们的抗争行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抗争行动的原因。换而言之,重视抗争文化在底层抗争行动中的作用,可以促使基层政府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策略,切实降低或减少农民感受到的侵权认知,有效构建政社之间、官民之间良性互动的共同体关系,进而实现健康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
虞浔[9](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王元成[10](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二、河南省公安厅举办全省公安机关政工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大精神研讨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公安厅举办全省公安机关政工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大精神研讨班(论文提纲范文)
(1)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研究 ——以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以人民为中心的哲学意蕴与思想渊源 |
2.1 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内涵 |
2.1.1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
2.1.2 坚持发展为了人民 |
2.1.3 坚持发展依靠人民 |
2.1.4 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
2.2 以人民为中心的哲学意蕴 |
2.2.1 历史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
2.2.2 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 |
2.2.3 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 |
2.3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渊源 |
2.3.1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
2.3.2 西方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 |
2.3.3 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 |
3 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安工作理念的基本要求 |
3.1 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历史梳理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3.1.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3.1.3 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 |
3.1.4 党的十八大以来 |
3.2 公安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点 |
3.2.1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
3.2.2 业务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
3.2.3 将人民满意作为评价公安工作的重要标准 |
3.3 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具体公安工作的要求 |
3.3.1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 |
3.3.2 对公安服务工作的要求 |
3.3.3 对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 |
4 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安工作具体实践-以河南公安改革惠民措施为例 |
4.1 河南省公安惠民改革的基本思路 |
4.1.1 聚焦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
4.1.2 聚焦人民群众的满足感 |
4.1.3 聚焦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
4.2 河南省公安惠民改革的主要做法 |
4.2.1 推出60 项惠民措施 |
4.2.2 “一村一警”-河南新“枫桥经验” |
4.2.3 “最多跑一次”-跑出便民“加速度” |
4.3 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河南公安改革中的体现 |
4.3.1 提出“把公安工作做到百姓心坎上” |
4.3.2 构建新型便民体系,简化群众办事流程 |
4.3.3 立足本职工作,提升群众安全感 |
5 对河南公安惠民改革的价值分析与问题分析 |
5.1 河南惠民措施实践效果 |
5.1.1 工作高效,便利群众 |
5.1.2 推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
5.1.3 解放警力,减轻压力 |
5.2 河南惠民改革的价值指向 |
5.2.1 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
5.2.2 提升整体警务效能 |
5.2.3 增强公安工作的公信力 |
5.3 潜在的不足 |
5.3.1 认识不足,惠民措施无法无差别落实 |
5.3.2 执行力缺失,基层腐败现象存在 |
5.3.3 提升宣传效果、增强群众认同感任重道远 |
6 公安民警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的培育路径 |
6.1 意识提升:端正为民思想 |
6.1.1 充分认识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培养的意义 |
6.1.2 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作为公安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
6.1.3 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培养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
6.2 执纪监督:促进惠民落实 |
6.2.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
6.2.2 加强调查研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 |
6.2.3 将群众监督意见纳入考评机制 |
6.3 搭建平台:推进警民交流 |
6.3.1 建立健全交流机制 |
6.3.2 拓宽交流渠道,丰富交流方式 |
6.3.3 搭建交流平台,完善交流形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北京市公安局 |
黑龙江省公安厅 |
浙江省公安厅 |
福建省公安厅 |
河南省公安厅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妇联组织 |
(二)社会治理 |
(三)妇联参与社会治理 |
二、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
(二)社会性别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开端(1949-1956) |
一、妇联的全面组建与女界的初步统合 |
(一)妇联组织体系的初创 |
(二)妇联的组织统合 |
二、妇联参与创建社会新秩序的行动 |
(一)发动妇女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 |
(二)参与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 |
(三)参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三、妇联参与改造妇女的初步实践 |
(一)劳动光荣理念下对妓女身份的重塑 |
(二)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妇女爱国观的培育 |
(三)识字学习运动中对妇女的文化政治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探索(1956-1966) |
一、妇联组织的曲折发展 |
(一)妇联组织名称的统一 |
(二)妇联组织制度的改进 |
(三)妇联团体会员的收缩与发展 |
(四)妇联基层组织的整顿波折 |
二、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
(二)大规模开展妇女扫盲运动 |
(三)培育妇女群众集体观 |
三、妇联初步纠正“左倾冒进”错误的举措 |
(一)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
(二)参与整顿托幼组织 |
(三)参与整治婚姻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中断与初步恢复(1966-1976) |
一、妇联组织的全面解体与初步恢复 |
(一)妇联组织的逐步解体 |
(二)妇联组织的初步恢复 |
二、妇联对社会治理的有限参与 |
(一)参与推进男女同工同酬 |
(二)发动妇女参与“农业学大寨” |
(三)协助托幼组织的恢复整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发展(1977-2012)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妇联组织的迅速发展 |
(一)妇联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二)妇联团体会员的迅速扩展 |
(三)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持续推进 |
二、新时期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
(一)多层次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
(二)全方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三)多方面推进对妇女的综合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化转型(2012-2018) |
一、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遇 |
(一)习近平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新布局 |
(二)群团改革背景下妇联组织发展的新需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妇情新样态 |
二、新时代妇联组织的深化改革 |
(一)妇联组织各项制度的全面整建 |
(二)妇联组织体系的系统化改革 |
三、新时代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 |
(一)引领妇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
(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作为 |
(三)动员妇女参与培树社会文明新风尚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主体性相统一 |
二、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 |
三、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
四、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性活动相统一 |
五、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和基点 |
1.1.2 研究目的和途径 |
1.1.3 研究意义和作用 |
1.2 研究对象和内容 |
1.2.1 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概念和特征 |
1.2.2 研究对象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 |
1.3.5 比较研究法 |
1.3.6 综合研究法 |
2 贪污贿赂犯罪现象及成因 |
2.1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和规律 |
2.1.1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 |
2.1.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
2.1.3 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 |
2.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
2.2.1 危害政治和政权建设 |
2.2.2 危害经济建设 |
2.2.3 危害道德文化建设 |
2.3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和趋势 |
2.3.1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
2.3.2 贪污贿赂犯罪的趋势 |
2.3.3 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动向 |
3 贪污贿赂犯罪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比较借鉴 |
3.1 中国古代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1.1 以法从严惩腐 |
3.1.2 建立制衡机制 |
3.1.3 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
3.1.4 惩腐与奖廉相结合 |
3.1.5 德教与刑罚并施 |
3.2 外国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2.1 加强对反腐败的政治领导 |
3.2.2 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和实践 |
3.2.3 建立健全反腐败组织机构 |
3.2.4 赋予灵活高效的反腐败措施 |
3.2.5 加强新闻舆论和民间监督 |
3.2.6 加强事前和基础的预防 |
3.3 当代中国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及借鉴完善 |
3.3.1 新中国成立前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3.2 新中国成立后至十八大前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3.3 十八大后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及借鉴完善 |
4 当代中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及完善 |
4.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中的问题 |
4.1.1 犯罪主体 |
4.1.2 犯罪数额 |
4.1.3 量刑及刑罚体系 |
4.1.4 对象范围 |
4.1.5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去留 |
4.1.6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4.1.7 单位内设机构的认定 |
4.1.8 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认定 |
4.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修改 |
4.1.10 其他问题 |
4.2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演化趋势 |
4.2.1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演化 |
4.2.2 贪污贿赂罪客观行为规制的演化 |
4.2.3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演化 |
4.3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
4.3.1 强化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正确理念 |
4.3.2 把握立法重点与刑事政策 |
4.3.3 坚持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
4.3.4 推进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与时俱进 |
5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 |
5.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概述 |
5.1.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含义和内容 |
5.1.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法律性质 |
5.1.3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基本规律 |
5.1.4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地位和意义 |
5.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原则和策略 |
5.2.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基本原则 |
5.2.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策略 |
5.3 贪污贿犯罪侦查的程序和措施 |
5.3.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基本程序 |
5.3.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措施 |
5.3.3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 |
6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 |
6.1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概述 |
6.1.1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含义 |
6.1.2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要素 |
6.1.3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属性 |
6.2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目标体系 |
6.2.1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价值目标 |
6.2.2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战略目标 |
6.2.3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直接目标 |
6.3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措施和策略 |
6.3.1 加强预防规划分工协作 |
6.3.2 改革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6.3.3 完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制度 |
6.3.4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
6.3.5 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6)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梳理 |
四、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五、研究视角—权威类型转变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思路 |
八、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人民调解的兴起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雏形 |
一、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背景 |
二、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立法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运作及其取得的效果 |
一、人民调解的实践样态 |
二、人民调解的实际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兴起:组织权威形成 |
一、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权威树立 |
二、人民调解组织依附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 |
三、“大众司法”形成及其推广 |
四、传统地方精英被清扫、新式地方精英被塑造 |
小结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的兴盛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全面确立与发展 |
一、建国初期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全面确立 |
二、80年代中期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发展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繁荣昌盛 |
一、人民调解的运行状态 |
二、人民调解的解纷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兴盛:组织权威高涨 |
一、国家政权组织享有高度权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紧密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 |
三、人民司法全面确立和实施 |
四、多数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 |
小结 |
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衰落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和初步法制化遇到困境 |
一、人民调解组织体系相对松散 |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日益减少 |
三、人民调解的法制化难以推进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实际作用出现下降 |
一、人民调解的解纷能力降低 |
二、人民调解的维稳作用减弱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衰落:组织权威弱化、法理型权威尚弱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弱化 |
二、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尚弱 |
小结 |
第四章 人民调解的“复兴”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新突破 |
一、人民调解新突破的现实依据 |
二、人民调解新突破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欣欣向荣 |
一、人民调解的工作创新 |
二、人民调解的效果提升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复兴”:组织权威回升、法理型权威提升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回升 |
二、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提升 |
小结 |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将会逐步下降 |
一、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面临法理困境 |
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下降的具体样态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将会进一步提升 |
一、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提升中存在张力 |
二、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进一步提升的表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后记 |
(7)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底层抗争与基层治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研究 ——一项基于华中Z镇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子:底层抗争与“浮头泛塘”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 |
1.3.1 研究视角 |
1.3.2 研究思路 |
1.3.3 分析框架 |
1.3.4 篇章结构 |
1.4 核心概念 |
1.4.1 底层社会 |
1.4.2 抗争政治 |
1.4.3 基层治理 |
1.5 研究方法 |
1.5.1 田野研究 |
1.5.2 个案拓展 |
1.5.3 我与Z镇 |
1.5.4 资料收集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有关底层社会的研究述评 |
2.2 有关底层抗争的研究述评 |
2.2.1 底层抗争的理论范式 |
2.2.2 底层抗争的研究脉络 |
2.3 有关农民抗争的研究述评 |
2.3.1 农民抗争的研究范式 |
2.3.2 农民抗争的研究内容 |
2.4 有关基层治理的研究述评 |
第3章 结构性差异:底层抗争的基本要素 |
3.1 Z镇经济与社会的结构性差异 |
3.1.1 Z镇的基本概况 |
3.1.2 经济领域的迅速增长 |
3.1.3 社会领域的相对滞后 |
3.2 底层抗争的基本要素与逻辑关系 |
3.2.1 底层抗争的基本要素 |
3.2.2 抗争要素的逻辑关系 |
第4章 侵权认知:底层抗争的意识要素 |
4.1 侵权的历程 |
4.1.1 Z镇早期的社会结构 |
4.1.2 Z镇的“五九年”事件 |
4.1.3 Z镇新时期的社会结构 |
4.2 认知的转变 |
4.2.1 对农民问题的重视 |
4.2.2 对农民抗争的同情 |
4.3 心态的演变 |
4.3.1 经济欲望的诱导 |
4.3.2 社会心态的影响 |
4.3.3 结构性暴力的形成 |
4.3.4 “社会泄愤事件” |
第5章 抗争文化:底层抗争的话语要素 |
5.1 地域文化中的民风民俗 |
5.1.1 “民风彪悍”与“民风淳朴” |
5.1.2 民风民俗的发展演变 |
5.2 农村场景中的抗争行动 |
5.2.1 “宗族文化”下的抗争 |
5.2.2 “精英文化”下的抗争 |
5.2.3 “刁民文化”下的抗争 |
5.2.4 抗争文化的“催化作用” |
5.3 抗争行动塑造地域文化 |
5.3.1 抗争行动本身的影响 |
5.3.2 媒体舆论的“工具性” |
5.4 抗争文化中的“抗争性” |
5.4.1 “抗争·性”的扩散 |
5.4.2 “抗争性”的蔓延 |
第6章 抗争策略:底层抗争的行动要素 |
6.1 抗争策略的历史演变 |
6.1.1 从“传统”到“现代” |
6.1.2 从“暴力”到“常规” |
6.1.3 从“简单”到“综合” |
6.2 抗争策略的几种范式 |
6.2.1 “日常反抗”:弱者的武器 |
6.2.2 “依法抗争”:理性的选择 |
6.2.3 “要素抗争”:主要的策略 |
6.2.4 抗争策略的“模式化” |
6.3 抗争策略的“伦理”与“意外” |
6.3.1 “抗争伦理”:道德的力量 |
6.3.2 “抗争意外”:走向不抗争 |
6.4 抗争策略的宏观背景 |
6.4.1 底层抗争策略的动态演进 |
6.4.2 底层抗争策略与治理的互动 |
第7章 基层维稳:底层抗争的治理要素 |
7.1 “维稳”意识的演进过程 |
7.2 “维稳”政策的演进过程 |
7.2.1 “战略性维稳” |
7.2.2 “制度性维稳” |
7.2.3 “运动式治理” |
7.2.4 “维稳”绩效考核 |
7.3 基层政府的“维稳”逻辑 |
7.3.1 信访治理与基层治理 |
7.3.2 分类治理:“安抚”与“示弱” |
7.3.3 分类治理:先“安抚”后“打压” |
7.3.4 基层维稳的“内卷化”趋势 |
7.4 “危机”意识与治理策略 |
第8章 建构和谐:基层治理的文化要素 |
8.1 政治参与视角下的抗争文化 |
8.1.1 政治参与与抗争文化 |
8.1.2 基层政治与抗争文化 |
8.1.3 制度变迁与抗争文化 |
8.2 抗争文化与抗争政治 |
8.2.1 集体公共文化的弱化 |
8.2.2 抗争政治因素的增强 |
8.3 底层抗争与基层治理的互动 |
8.3.1 引导地域文化 |
8.3.2 关注抗争过程 |
8.3.3 尊重司法结果 |
8.4 构建和谐的抗争文化 |
8.4.1 重建“公共领域”文化 |
8.4.2 引导外来多元文化 |
8.4.3 去除“抗争性”的文化 |
第9章 公正社会:基层治理的政治走向 |
9.1 底层抗争的缘由 |
9.1.1 底层抗争与不公正 |
9.1.2 社会建设与公正原则 |
9.2 公正社会的维度 |
9.2.1 转型社会的特点 |
9.2.2 社会公正的现状 |
9.3 公正建设的内涵 |
9.3.1 意识形态建设 |
9.3.2 国家政权建设 |
9.3.3 政治共同体建设 |
第10章 结论与讨论 |
10.1 简短的结论 |
10.1.1 底层抗争的“递进模型” |
10.1.2 基层治理的“内卷化” |
10.2 进—步的讨论 |
10.3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
10.4 研究的创新与拓展空间 |
10.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0.4.2 研究的拓展空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卷内备考表 |
(9)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河南省公安厅举办全省公安机关政工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大精神研讨班(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研究 ——以河南公安惠民措施改革为例[D]. 李其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2]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J]. 本刊讯. 公安教育, 2019(06)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4]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D]. 李乾坤.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5]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D]. 詹复亮. 武汉大学, 2015(01)
- [6]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D]. 张红侠. 南京大学, 2014(01)
- [7]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8]底层抗争与基层治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研究 ——一项基于华中Z镇的实证研究[D]. 胡兵. 华东理工大学, 2013(12)
- [9]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10]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