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国两制”与我国的法律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游志强[1](2021)在《《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反分裂国家法》的有关规定为开展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作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的规范解读,讨论"一国两制"的法理意涵及其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借助政府有效统治理论,预设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后,我国中央政府在台湾地区应展开的治理事项。当然,针对近年来"一国两制"理论构想在台湾地区遭遇的理论误读与实践困境,我们也应当理性、客观地分析原因,进而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可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实践方向。此外,关于《反分裂国家法》的延伸实施,即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实现国家统一后的治理问题,虽然这一问题并不在《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的规范之列,但虑及《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仍有必要从法学视角出发,对以这一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后的社会治理事项展开初步研究。
张文杰[2](2021)在《邓小平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认为邓小平德育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对我国德育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主要回答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什么是德育、如何开展德育”这一重大课题,为新时期党的德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邓小平从社会宏观和国家战略的角度,对我国德育的基本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具体阐述,提出并形成极具系统性、开放性、包容性的大德育思想,其理论渊源、主客观条件、历史流变、主要内容、思想特质、方法论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育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本文通过对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发展历程追根溯源,探索其生成条件,从整体上梳理发展的历史脉络,领悟德育思想的精神要义和科学内容,总结德育实践的基本经验,重在研究其对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育事业的当代价值。本研究从邓小平德育思想中汲取经验和智慧,寻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动力,不论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邓小平理论,抑或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育建设,都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邓小平德育思想生成的理论渊源和主客观条件为研究基点,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梳理其发展的脉络走向,总结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基本内容,提炼其基本特质和方法论特色,重新审视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的选题依据、理论价值、现实意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阐释、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重难点以及创新之处等。在国内外研究综述上,从邓小平德育思想的立论基础、主要内容、发展历程、基本特征、价值意义、工作方法等方面作出相关研究现状的分析和解读,剖判目前关于邓小平德育思想研究的不足和空白,明确邓小平德育思想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第二章,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的理论渊源。本章通过阐述邓小平德育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德育思想、中国传统德育思想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西方古希腊先哲的德育思想、中世纪德育思想和近代资本主义德育思想的关联,阐明邓小平德育思想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第三章,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生成的主客观条件。本章通过反思苏东剧变思想文化根源,应对西方“和平演变”战略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德育经验教训,阐释邓小平德育思想形成的客观条件。同时指出邓小平德育思想形成的主观条件包括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以天下为己任的人民情怀、追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勇于突破的创新精神、面向未来的远见卓识,阐明邓小平德育思想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第四章,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历史流变。本章是在对国内关于邓小平德育思想发展阶段梳理的基础上,根据邓小平德育思想发展的全过程和德育的基本规律,重新探析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历史流变,包括邓小平德育思想的萌芽、酝酿、发展、成熟四个阶段。第五章,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的科学内涵。本章涵盖了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基本目标、价值维度、政治保证以及其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阐释邓小平德育思想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第六章,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基本特质和方法论特色。本章以第三、四、五章为基础,归纳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基本特质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的协调统一、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协调统一、政治性与思想性的协调统一、理论性与应用性的协调统一,进一步剖析并概括出邓小平德育思想中可以借鉴的德育方法,即说服教育与示范教育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第七章,主要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当代价值。本章重在研究邓小平德育思想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育事业具有独特的当代价值,涵盖了以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倡导物质利益与革命精神相结合、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理念的实用价值;打破两种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壁垒、汲取人类德育文明的优秀成果、抵御各种腐朽文化思想侵蚀的交往价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育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思想保证、德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协调统一的实践价值;德育与自由相结合、与人的解放相结合、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以及与劳动相结合的人文价值;德育的爱国主义情怀、集体主义关照、社会主义聚焦的情感价值。
盛昭瀚,刘慧敏,燕雪,金帅,邱聿旻,董梁[3](2020)在《重大工程决策“中国之治”的现代化道路——我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70年》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70年既是我国重大工程建设不断创造奇迹、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70年,也是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70年。本文以三门峡工程、三峡工程、改革开放以来的长大桥梁工程群以及港珠澳大桥等我国重大工程典型案例链为基础,把我国70年来重大工程决策"中国之治",即中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化一体化的实践及创新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近40年改革开放、民族振兴以及大国治理的历史情境中进行全景式的分析和解读,并在我国重大工程决策"中国之治"70年现代化道路发展历程的文化记忆中,总结其基本经验、揭示其内在逻辑、再通过体现历史逻辑与辩证思维原则的反思,提炼对新时代我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的现实启示。
赵静[4](2020)在《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研究》文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合作发展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原则、深化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大湾区对探索我国区域法治一体化,多主体多格局的区域法治实践而言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本研究关注大湾区合作发展问题。在从学科视角就大湾区合作发展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少研究提出要从立法层面加强大湾区法律与制度建设,但实际上专门以此为题来进行探讨的研究较少,难以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指导。因此,本研究旨在从立法角度展开相关研究,具体关注“如何从立法层面来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这一核心问题。了解大湾区的立法现状是回答该问题的第一步。据此,本研究通过一系列法律文本的梳理和实证分析,分别从立法权限、立法质量以及法律冲突三个方面发现,大湾区存在着立法差异现象。立法差异具有两面性,它既可能增加大湾区合作发展的障碍,也可能为大湾区合作发展创造机遇和条件。因此,审慎对待立法差异是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当前以行政协作为主导的形式难以应对立法差异,更难以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为此,需构思行政协作之外的其他形式来改变现有困境。考虑到立法是法治实践的逻辑起点,通过立法来对大湾区十一城间的立法差异进行协调能够从源头解决问题。故本研究提出:立法协作是在行政协作逐渐乏力的情况下,对立法差异的优势和困境扬长避短,以促进大湾区合作发展的一条有效路径。为了论证立法协作在大湾区的适用性,本研究对立法协作相关理论展开比较分析发现,大湾区立法协作适宜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形式来取得合法性,大湾区立法协作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来进行,且应成立大湾区立法协作机构与设置配套机制,从全方位保障大湾区立法协作工作的落实,从而为大湾区合作发展保驾护航。根据以上建议,本研究就大湾区立法协作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构思,以期能够为大湾区合作发展提供强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许政敏[5](2020)在《论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文中指出如何充分依托区际行政协议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当前中国区际合作面临的法治难点。从区际行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到其实然与应然的分野,直至二者之纠缠,皆是争议焦点。争议冠以“区际行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实际执行多年”为基本理论预设,这种论据值得商榷。应当将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内涵及其性质、实施的现状、法律效力认定情形和模式、中央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措施、域外相关的经验处理、其实然与应然之分也与统一等尽收视野,再从法学理论和区际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内涵的关联等多个维度证成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方能定分止争。当前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在宪法、港澳基本法及其他全国性法律均无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区际合作却在遵照协议各自作业,从而引发法律效力与协议执行的内在张力。对此,可在法律效力内涵和法理上探寻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之正当性依据,为协议奠定理论根基。首先,梳理区际行政协议在法理上的嬗变脉络,披陈通说的表象性和浅层性。其次,借助“行政行为效力论”修正解释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否定论”,订正该学说的片面性,并批判“否定论”的浅层性,指陈“否定论”的缺陷及其与“法的渊源”“法的形式”中的纠葛;再次,梳理域外区际行政协议之实践与理论脉络,阐述其法律效力的实际功用和后续作用,并基于中国国情而借鉴域外经验,进而揭示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及正当性,同时回应其实然与应然状态下的实际功用和突出问题。最后,提出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理论构建和对策,通过完善区际行政协议顶层设计及配套机制,为区际合作提供理论支撑,最终为深度建设大湾区以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法治基础。
高萌[6](2020)在《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犯罪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攀升,移管被判刑人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之一,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欧洲是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发源地,《移管被判刑人公约》是目前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签署国家最多的区域性多边移管公约。在联合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相互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订立了移管被判刑人双、多边条约。虽然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发展起步较晚,自1997年才成功开展了第一例移管被判刑人国际合作,至今不过二十余年。但是为了顺应国际社会人权保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在移管被判刑人实践和缔约、立法方面均取得了系列成果。特别是2018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专设第八章规定了“移管被判刑人”,明确了移管被判刑人的条件、决定及执行程序、法律后果等,为我国更好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国际合作奠定了国内法基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具有对被判刑人、判刑国、执行国均有利的三方共赢价值出发,概述了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二章,鉴于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分治现状,除国际移管外,我国还有开展区际移管的必要性。因此,本文从“国际移管和区际移管”、“立法、缔约与实践”两个维度,并结合我国移管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我国移管制度的发展变革。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澳特区实行高度自治。具体在移管被判刑人领域,港澳特区有权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对外独立缔约或开展合作。因而,在国际移管部分,本文将分为中央和港澳两部分介绍我国国际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第三章,结合我国以往在移管实践和缔约、立法中的经验和不足,抓住我国移管申请率和移管成功率低、向内移管少等现象和问题,深入剖析导致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发展所遇困境的原因:一是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立法态度不统一;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的缺陷;三是缺少规范化的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机制;四是移管被判刑人双、多边条约均待补充等。第四章,针对以上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确立附条件地积极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司法解释;三是构建中国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机制;四是构建双多边条约共同发展的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框架体系,以期促进我国多层次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走向更加成熟与完善。
荆洪文[7](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胡志民[8](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洪丽旸[9](2015)在《论两岸统一的宪法途径 ——借鉴两德统一经验》文中认为台湾历来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亦是中华民族寤寐以求的共同愿望。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台湾问题的解决已不再是纯粹的政治性问题,还需要宪法性文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法理基础,并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与指导。因此,为了促进两岸的沟通交流,推动祖国的统一大业,在宪法框架下,我国以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以及签署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的协议等方式,为两岸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就目前而言,我国涉及两岸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尚显疏漏,并不能完全满足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尚需要我们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利用宪法资源,解决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难题与新困境。与我国尚未完全统一的情形相似,在二战结束之后,由于美苏冷战等因素的影响,德国也经历了被人为割裂为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两个部分的阶段。分裂也并非德国人民之所愿,在两德人民的共同努力下,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的五个州通过“加入”的方式并入联邦德国,德国至此完成统一大业。在这一过程中,两德在宪法领域的诸多做法,为国家的统一打下了法理基础。例如,在《基本法》中即规定有“加入”与“制宪”的国家统一途径等内容。两德统一过程中曾采用过的方法和途径或许不能直接为我国所用,但其中体现出的以宪法机制作为国家统一框架,通过国家协议缓和双方关系,借由宪法解释方法推动国家统一进程等理念和经验,却可以为我国台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利的借鉴。基于此,本文通过历史与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宪法学的范畴内,对两德统一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科学考察,理性地分析该经验教训在我国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的可行性,力求为我国台湾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思路。在文章的结构与内容上,本文主要采取以下逻辑思路:首先,厘清两岸有关台湾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存在的不足与解决思路。虽然大陆与台湾方面均就两岸关系出台了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为适应两岸民间交流的需要也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但有关两岸关系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存在缺乏具体指导两岸关系立法的法律规范、两会协议性质不够明晰等问题。其次,探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关系的性质,明确二者同属“一个中国”之“中”的具体内涵。最后,本文将在借鉴两德统一方式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困境、两岸统一的相关学说,在宪法学的维度内,提出促进两岸统一的相关建议。
孟烨[10](2013)在《香港基本法解释研究》文中提出在理论和制度层面香港与中国大陆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是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体制,而香港则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我国的法律制度属性类似于大陆法系,但香港因受英国殖民的关系而属于普通法系传统地区;因而奉行的法律理念以及司法文化亦是存在巨大的差别。但在谋求国家统一的道路上,“一国两制”的设计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香港回归15年来的实践中保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层面上观察,以香港特区法院对“居港权”系列诉讼案件的审理为开端,中国宪法学界对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非常关注:香港特区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底能否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基本法解释冲突产生的根源何在;可行的基本法解释冲突解决机制将如何构建。这一系列的现实冲突与问题的分析不仅指向了制度层面的完善,亦将更深层的司法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矛盾暴露出来。综观已有的学术论着,我国宪法学界的专家在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建议,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作为构架,再沿着从分歧到统一,从矛盾到发展的路径,对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律解释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基于政治制度不同、法律模式的差异以及法律地域的管辖权相对自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通过对“居港权”系列诉讼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存在的缺陷引发两地间解释冲突的制度因素。这类冲突,表征呈现于法律文本,但也根源于法律价值与法律文化。导致冲突并非仅是制度的缺位,也是司法价值的不同导致的对于法律理解上的差异,并具象为法律解释的差异。为此,本文在探寻制度上的差异的表征之后,欲求得司法文化上差异的根源,并探索互信的渠道。加强两地在基本法解释问题上的互动,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的法律解释体制,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态度去汲取对方法律解释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二、“一国两制”与我国的法律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国两制”与我国的法律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解读:《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的构造分析 |
(一)《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的内部构造 |
(二)《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的外部构造 |
二、实施基础:“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成功经验 |
三、实施方式: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后的有效治理 |
(一)政府有效统治的理论叙述 |
(二)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后的治理事项 |
四、实施困境:“一国两制”在台湾地区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一国两制”在台湾地区面临的理论误区与实践困境 |
(二)“一国两制”在台湾地区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五、实施路径:探索“两制”台湾方案 |
(一)明晰“一国两制”的理论功能 |
(二)运用法律资源强化“两制”台湾方案的可行性 |
(三)有计划地实现“两制”台湾方案 |
六、延伸实施: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实现祖国统一后的社会治理 |
(2)邓小平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和阐释 |
1.3.1 德育 |
1.3.2 德育与德育工作 |
1.3.3 邓小平德育思想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4.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6.1 研究重点 |
1.6.2 研究难点 |
1.7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理论渊源 |
2.1 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德育思想的继承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德育思想 |
2.1.2 列宁的德育思想 |
2.1.3 毛泽东的德育思想 |
2.2 对中国传统儒家德育思想的继承 |
2.2.1 先秦儒家的德育思想 |
2.2.2 后世儒家的德育思想 |
2.3 对西方德育思想的扬弃 |
2.3.1 古希腊先哲的德育思想 |
2.3.2 中世纪德育思想 |
2.3.3 近代资本主义德育思想 |
2.4 小结 |
第三章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生成条件 |
3.1 邓小平德育思想生成的客观条件 |
3.1.1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德育经验教训的总结 |
3.1.2 对苏东剧变思想文化根源的反思 |
3.1.3 对西方“和平演变”战略的应对 |
3.2 邓小平德育思想生成的主观条件 |
3.2.1 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 |
3.2.2 以天下为己任的人民情怀 |
3.2.3 追求实效的工作作风 |
3.2.4 勇于突破的创新精神 |
3.2.5 面向未来的远见 |
3.3 小结 |
第四章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历史流变 |
4.1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萌芽(1975 年-1978 年) |
4.1.1 对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整顿 |
4.1.2 对德育的拨乱反正 |
4.1.3 打破教育战线上“左”倾思想禁锢 |
4.2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酝酿(1978 年-1987 年) |
4.2.1 德育工作的新起点 |
4.2.2 德育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确立 |
4.2.3 德育工作的精神文明向度 |
4.2.4 基层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
4.3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发展(1987 年-1992 年) |
4.3.1 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关联的再反思 |
4.3.2 德育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再强化 |
4.3.3 党性教育的德育之途 |
4.4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成熟(1992 年-1997 年) |
4.4.1 德育评价论 |
4.4.2 德育效用论 |
4.4.3 德才兼备论 |
4.4.4 德育功能论 |
4.5 小结 |
第五章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内容架构 |
5.1 “四有”新人的德育目标 |
5.1.1 理想信念教育 |
5.1.2 基本道德规范的自律教育 |
5.1.3 科学文化知识教育 |
5.1.4 遵纪守法的他律教育 |
5.2 “三个面向”的德育价值维度 |
5.2.1 面向“现代化”的传统价值 |
5.2.2 面向“世界”的民族价值 |
5.2.3 面向“未来”的现实价值 |
5.3 德育的文明之基 |
5.3.1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是德育的现实基础 |
5.3.2 德育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精神动力 |
5.3.3 德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4 德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协调共生性 |
5.4 德育的政治保证 |
5.4.1 社会主义道路是德育的政治方向 |
5.4.2 无产阶级专政是德育的制度保障 |
5.4.3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德育的组织保证 |
5.5 小结 |
第六章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基本特质及方法论特色 |
6.1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基本特质 |
6.1.1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辩证统一 |
6.1.2 继承性与创新性的辩证统一 |
6.1.3 政治性与思想性的辩证统一 |
6.1.4 理论性与应用性的辩证统一 |
6.2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方法论特色 |
6.2.1 说服教育与示范教育相结合 |
6.2.2 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
6.2.3 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 |
6.2.4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
6.3 小结 |
第七章 邓小平德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7.1 “求用尚效、聚焦民心”为依据的实用价值 |
7.1.1 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为根本 |
7.1.2 倡导物质利益与革命精神相结合 |
7.1.3 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理念 |
7.2 “对话沟通、和而不同”为意旨的交往价值 |
7.2.1 打破两种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壁垒 |
7.2.2 汲取人类德育文明的优秀成果 |
7.2.3 抵御各种腐朽文化思想的侵蚀 |
7.3 “崇实尚行、与时俱进”为要旨的实践价值 |
7.3.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7.3.2 德育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思想保证 |
7.3.3 德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协调统一 |
7.4 “求知求做、德文合一”为判据的人文价值 |
7.4.1 德育与自由相结合 |
7.4.2 德育与人的解放相结合 |
7.4.3 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 |
7.4.4 德育与劳动相结合 |
7.5 “薪火相传、形上诉求”为旨意的情感价值 |
7.5.1 德育的爱国主义情怀 |
7.5.2 德育的集体主义观照 |
7.5.3 德育的社会主义聚焦 |
7.6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重大工程决策“中国之治”的现代化道路——我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7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重大工程决策中国之治的70年道路 |
(一)总体性研究路线 |
(二)三门峡工程 |
1. 曲折的宏观决策过程 |
2. 可贵的科学抗争精神 |
3. 三门峡工程决策“中国之治”的总结 |
(三)三峡工程 |
1. 三峡工程决策的早期提出 |
2. 三峡工程决策的初期推进 |
3. 三峡工程决策的中期徘徊 |
4. 三峡工程决策的后期冲刺 |
5. 三峡工程决策治理总结与反思 |
(四)改革开放40年我国长大公路桥梁工程 |
1. 长大桥梁布局决策治理:为国家发展大战略服务 |
2. 长大桥梁投融资决策治理:与改革开放进程同步 |
3. 长大桥梁决策治理:替国家治理体系“添砖” |
4. 长大桥梁桥决策“中国之治”的总结 |
(五)港珠澳大桥工程 |
1. 港珠澳大桥决策治理的“一国两制”背景 |
2. 软法治理概述 |
3. 港珠澳大桥决策软法治理体系 |
4. 港珠澳大桥决策软法治理中的政府公权力体系 |
5. 港珠澳大桥决策软法治理模式的总结 |
三、我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70年的总结与反思 |
(4)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术语说明(全称与简称)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粤港澳合作发展沿革 |
二、粤港澳大湾区基本情况介绍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文献回顾 |
二、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问题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五节 文章思路与结构 |
第六节 主要学术概念 |
一、立法权限 |
二、立法质量 |
三、立法差异 |
四、立法协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权限 |
第一节 广州等设区的市 |
一、相关法律沿革 |
二、基本权限 |
第二节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 |
一、相关法律沿革 |
二、基本权限 |
第三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一、香港 |
二、澳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质量 |
第一节 新增立法分析 |
一、数量统计 |
二、时间分布 |
三、内容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评价指数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量 |
二、指标体系与计算方法 |
三、评价结果 |
第三节 从立法差异到立法协作 |
一、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差异 |
二、以立法协作应对立法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协作理论 |
第一节 立法协作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协调 |
二、立法协作 |
三、立法合作 |
第二节 立法协作功能定位 |
一、立法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
二、立法协作促进区域法治建设 |
第三节 立法协作理性基础 |
一、法律空间 |
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坚持地方法治 |
第四节 立法协作的开展思路 |
一、确定法律依据 |
(一) 释宪 |
(二) 修宪 |
(三) 修订或完善相关法律 |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
二、选择立法协作模式 |
(一) 统一立法模式 |
(二) 分散立法模式 |
三、落实立法协作机构与机制建设 |
(一) 机构说 |
(二) 机制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体系建构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的宏观原则 |
一、坚持“一国”下的立法协作 |
二、坚持“两制”下的立法协作 |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立法协作 |
四、坚持多元治理的立法协作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的模式 |
一、选择分散立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协作模式 |
二、分散立法模式对不同协作需求的适用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机构的设立 |
一、设立区域立法协作委员会 |
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室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机制的创新 |
一、立法前的协作机制 |
(一) 协商立法规划 |
(二) 清理现有法律 |
(三) 开展立法评估 |
二、立法中的协作机制 |
(一) 多元起草 |
(二) 程序同步 |
三、立法后的协作机制 |
(一) 建立法律信息库 |
(二) 备案审查 |
(三) 纠纷协调与补偿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论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区际行政协议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行政法律冲突 |
一、区际行政法律冲突 |
二、区域行政法律冲突 |
第二节 行政协议 |
一、区际行政协议 |
二、区域行政协议 |
第三节 法律效力 |
一、法律效力的内涵 |
二、法律效力的界定 |
第二章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之逻辑证成 |
第一节 区际行政协议具备公定力与存续力 |
一、区际行政协议的公定力 |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存续力 |
第二节 区际行政协议具备确定力与执行力 |
一、区际行政协议的确定力 |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执行力 |
第三节 区际行政协议是法的渊源 |
一、区际行政协议具有法的渊源的资源性 |
二、区际行政协议具有法的渊源的途径性 |
三、区际行政协议具有法的渊源的动因性 |
第四节 区际行政协议是法的形式 |
一、区际行政协议以法的形式运行 |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实施机制是法的体现 |
三、区际行政协议以法的形式获法律支持 |
第三章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之实然现状及其困因 |
第一节 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现状分析 |
一、《“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分析 |
二、CEPA的法律效力探析 |
三、《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
四、粤港澳环境共治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探析 |
第二节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之瓶颈成因 |
一、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顶层设计欠缺 |
二、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并无明确规定 |
三、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监管机制缺乏 |
第三节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机制完善的迫切性 |
一、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协议本身应有之义 |
二、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国家治理体系要求 |
三、区际行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可破解区际融合困境 |
第四章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机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经验 |
二、西班牙及德国经验 |
三、澳大利亚经验 |
四、小结 |
第二节 完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的顶层设计 |
一、优化港澳法律与内地法律的衔接体系 |
二、确认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及其层级 |
第三节 构建区际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
一、完善区际行政协议纠纷解决 |
二、建立区际行政协议督行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体系理论 |
一、完善区际行政性协议法律效力法教义学理论体系 |
二、完善区际行政协议法律效力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6)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欧洲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 |
二、联合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移管被判刑人之三方共赢价值分析 |
一、保障被判刑人人权 |
二、实现判刑国诉讼利益最大化 |
三、实现执行国的权利义务 |
第二章 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 |
第一节 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体系 |
一、我国国际移管被判刑人的法律基础 |
二、我国区际移管被判刑人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移管被判刑人实践 |
一、我国国际移管被判刑人实践 |
二、我国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实践 |
第三章 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立法态度不统一 |
第二节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的缺陷 |
一、缺乏刑罚转换程序的具体规定 |
二、刑罚执行变更中的条约与法律适用冲突 |
三、缺少刑罚执行信息反馈 |
第三节 缺少规范化的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机制 |
第四节 移管被判刑人双、多边条约均待补充 |
第四章 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发展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附条件地积极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 |
第二节 出台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司法解释 |
一、预设刑罚转换中的问题为拒绝移管的理由 |
二、协调刑罚执行变更中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三、建立刑罚执行信息长效反馈机制 |
第三节 构建规范化的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机制 |
第四节 构建双多边条约共同发展的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框架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论两岸统一的宪法途径 ——借鉴两德统一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问题由来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关于两岸关系的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一节 两岸法律制度现状 |
一、大陆:《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 |
二、台湾:“宪法增修条文”与《两岸关系条例》 |
第二节 海协会、海基会签订的协议 |
一、大陆对两会协议的定位 |
二、台湾对两会协议的定位 第二章 两德统一前的法律制度情况及两德协议 |
第一节 联邦德国《基本法》与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 |
一、《基本法》中的“国家统一义务” |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对“国家统一义务”的阐释 |
第二节 两德签订的协议 |
第三节 借鉴两德经验分析关于两岸关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一个中国”的“中”之涵义 |
第一节 两岸关于只有“一个中国”的共识——“九二共识” |
第二节 两岸关于“中”之涵义的分歧 |
一、大陆对“中”的理解 |
二、台湾对“中”的理解 |
第三节 “一个中国”之“中”的应有之义 第四章 台湾问题解决方式与两德统一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两德统一的经验 |
一、新东方政策 |
二、两德间相互关系的定位 |
三、“加入”与“制宪”的统一路径 |
第二节 两岸统一模式的相关学说 |
第三节“一国两制”台湾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
(10)香港基本法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2.1 学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架构层面的意义 |
1.3.2 司法实践层面的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与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5 预期研究成果 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制度 |
2.1 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制度和理论 |
2.1.1 大陆法系概述 |
2.1.2 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方法与原则 |
2.2 普通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 |
2.2.1 普通法系概念与范围 |
2.2.2 英国司法解释制度概述 |
2.3 宪法解释的一般规则 |
2.3.1 宪法解释原理 |
2.3.2 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
2.3.3 宪法解释的方法沿革 第三章 香港与大陆法律解释制度分析 |
3.1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制度探析 |
3.1.1 香港法制的发展沿革 |
3.1.2 香港特区法律解释理论 |
3.1.3. 香港特区法律解释的文本分析 |
3.2 大陆法律解释制度与文本分析 |
3.2.1 中国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概述 |
3.2.2 中国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文本依据 |
3.2.3 以立法解释为核心的法律解释制度特征 |
3.2.4 我国立法解释的新变化 |
3.3 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差异分析 |
3.3.1 法律解释主体差异 |
3.3.2. 对法律解释效力的理解差异 |
3.3.3 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的效力差异 |
3.3.4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标准的差异 |
3.3.5 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差异 |
3.3.6 司法文化上的差异 第四章 两地司法实践的现实冲突与分析 |
4.1 两地法律解释制度不同引发的现实冲突 |
4.1.1 “居港权”案基本案情 |
4.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释法程序 |
4.1.3 对于《解释》的理解与分析 |
4.2 冲突的制度原因分析—基本法第 158 条的内在缺陷 |
4.2.1 人大常委会对于特区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权 |
4.2.2 特区法院对非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权 |
4.2.3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四、“一国两制”与我国的法律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实施研究[J]. 游志强. 海峡法学, 2021(03)
- [2]邓小平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张文杰. 西北大学, 2021(11)
- [3]重大工程决策“中国之治”的现代化道路——我国重大工程决策治理70年[J]. 盛昭瀚,刘慧敏,燕雪,金帅,邱聿旻,董梁. 管理世界, 2020(10)
- [4]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研究[D]. 赵静.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论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D]. 许政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6]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研究[D]. 高萌.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8]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9]论两岸统一的宪法途径 ——借鉴两德统一经验[D]. 洪丽旸. 中国政法大学, 2015(12)
- [10]香港基本法解释研究[D]. 孟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