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唐俊麒[1](2022)在《论行政审批改革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文中提出"放管服"改革中,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政府关注对行政审批模式的创新。审批流程的重构改变了多阶段行政行为的行为间关系,违法性继承的适用也将展现出新的面向。传统的"例外承认规则"已不再贴合行政实践,司法有必要对审批流程作"一体性考量":在行为间成立法定要件关系,表现出实体上的关联性时,只要先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基于改革"一体化"审批的思路,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法院可以此否认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赵缔[2](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何洪全[3](2020)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革在少数城市的实践中悄然生长。近年来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和推广,并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认可。问题在于,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应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现有规范没有明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由于当前缺乏对定性问题的正确回应,导致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以行政简易程序为目标导向,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完善。围绕此,文章展开论述。绪论为全文作导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文章的研究对象。其本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设计、安排它的运行制度等,是文章要回应的问题。文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说明当前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混乱、前后矛盾,以及由此导致实践出现的问题。第1章,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认识。在定性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任意性,缺乏统一、透明、清晰的适用标准。在基本规则设计上,告知、承诺的形式需要法定化,受理与审查过程需要规范化,承诺履行期内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公开等需要完善。并且,相对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需要予以合法合理地设定。第2章,说明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必要性。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已经逐渐接近它们的瓶颈。原有改革措施的收益已经逐步递减。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调整和再造,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局面的可能性。并且,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得到广泛的适用和认可。第3章,辨明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法属性,为后文制度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有:行政协议说、消极许可说、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文章对它们进行了逐一的辩驳。在实体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原有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第4章,以行政简易程序为导向,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意见。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以繁简分流为导向,根据不同种类的审批事项对适用范围予以规定。在程序转换上,必须要明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与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在基本环节上,需要将信用监管嵌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关键环节。在法律责任上,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合理地设定处罚强度。
王晓瑞[4](2020)在《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直销对个人、社会、国家具有重要价值,发展直销业有其必要性。目前,我国正有计划地开放直销,并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对直销行业加以规制,直销市场初具规模。但由于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不健全,直销在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又造成许多问题,亟需对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围绕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展开论述,在回顾学界有关行政许可监管研究的基础上,剖析行政许可对直销市场规制的方式和内容,并针对制度缺陷和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直销市场的良性推进和发展提供建议。首先论证直销经营许可的特殊性和正当性,就目前直销市场失灵状况、直销经营许可监管规范以及监管实践来看,为直销市场主体设定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理论,具有监管正当性。其次,从直销经营许可准入阶段分析了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通过保证金、实缴注册资本和两级审批制度进行准入监管,但以便于监管的目的设定过高的直销市场准入条件,限制了直销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原本许多以直销方式经营的中小企业排除在许可监管范围外,同时许可标准的模糊和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制度的缺失使行政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偏大,行政许可机关可以依照其监管的目的控制直销许可数量的发放,事实上了损害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再次,从直销经营许可后续监管阶段来看,存在着监管主体合法性不足、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机关权限划分不清、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程序规定模糊、行政机关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最后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对现有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本文认为,政府要及时转变直销经营许可制度管制思路,将促进直销行业发展作为指导思想,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和引导直销行业发展,同时确定直销许可标准和建立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制度,限制许可机关自由裁量权;此外,还要完善后续监管法律规范,通过及时修订条例明确监管主体的合法性、建立监管机关间沟通协调机制、细化监管程序、落实行政机关法律责任。通过对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的完善使这一制度得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维护直销市场理性秩序的路径。
郭跃[5](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行政裁量治理及其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其中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技术构造、程序控制、司法审查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了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框架,并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纵观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旨趣和具体实践领域仍局限于行政处罚,使得以行政处罚为例证而建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全面性、一般性不断受到质疑。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行政裁量基准差异性的根源,以行政处罚为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裁量基准差异性。我国现有的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立起来并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治理,导致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一般性”不足并使裁量基准陷入了全面实施的困境,由此形成了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具有体系化的功能,但是如果仅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则会产生功能性缺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推动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为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提供了路径、有助于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可以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并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的证成侧重于对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权力的来源以及运用的考量,核心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界仍存在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形成和构造特点使其失去了合理性基础。从一般性证成和具体性证成两条进路来回应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晚近几年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量涌现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对象,通过对五十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范考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象征性“立法”问题。然而象征性许可裁量基准并不符合许可裁量基准功能主义的要义,因具有象征性而使许可裁量基准失去了部分规范的功能,并且因执行力不足而损害了许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功效。克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缺陷必须回归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充分衡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从制定技术上避免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的直接复制,才能实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效力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核心。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技术构造的认识是基于行政裁量一元论的总结,同时必须依据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差异来构造许可裁量基准技术的总体面貌,分别建立对许可裁量基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技术构造。法律要件的构造包括对法定许可条件的细化、对法定许可条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行政许可规范与事实的等置等;法律效果的构造包括对期限、申请材料、程序和许可结果的效果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相同性质和强度的对内效力,这是基于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治规范共同属性的总结,非因特定情形并履行特定程序而不得逸脱。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具有差异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标准和相对人准备标准具有“二元性”以区别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一元性”,由此形成了许可裁量基准强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许可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基于平等性原则和行政惯例形成的对相对人间接的对外效力,还因具有“二元性”取得了对相对人直接的对外效力。科学性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科学制定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必要性、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目的性、相对一致性的科学化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应参考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遵循“自下而上”的科学化的逻辑进路、基准的制定与清理并重的科学化方法、先行制定规制要求后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文件的“立法”顺序,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制定的制度化有利于实现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应围绕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活动的性质从一般性上要求赋予了所有的行政主体享有制定许可裁量基准的权利能力,但是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应限制部分主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行为能力。应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正当程序,包括公众参与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公开、建立基准制定的听证制度,同时要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全部排除于司法审查依据或参照的范围之外。应着力于合理性的基础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地位作出科学性判断,笔者倡导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当然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同于规章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司法审查“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种相对性“参照”,即原则性“参照”并建立合法性许可裁量基准的逸脱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参照”的前提是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基准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的审查。实质性条件的审查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必须合法和有效;程序性条件的审查要建立以相对人申请为发起条件的许可裁量基准“附带”审查机制、建立“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说明理由制度、建构不予“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后续处理程序等。然而建立许可裁量基准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的诉讼地位在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作出适当修订,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冯兴涛[6](2019)在《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文中提出审批权行政自制是立足行政法治理论,探索实现审批合法性与有效性相互平衡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的权力自我规制,凭借其内发性、专业性、同步性优势,弥合了立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对审批权控制的缺陷,成为强化审批权制约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中国行政控权实际,综合运用国内外行政权制约监督理论与思想资源,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此,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构建起了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形成了相应的实践体制与机制;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权自我规制理念,探索出了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审批权行政自制实现路径;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权力依法自我规制,使得审批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到提升。本文以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为主题,通过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理论基础、发展脉络、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依据、制度构成、主要对象、及其改革中实现路径的系统考察与分析,试图全面展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与实践面貌,以揭示其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优势,归纳总结其制度运行的一般经验与挑战,从而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内容主要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研究背景、意义、分析框架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考察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制度优势;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及规制的对象;第五部分系统考察改革背景下的审批权行政自制相关实践,以提炼制度的实现路径及经验,分析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六部分对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优化提出展望。研究发现,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对传统行政权制约监督模式的拓展与创新;在审批权运行法治化进程中,审批权行政自制是必然选择,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尊重行政机关在审批权制约监督中的能动性,构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理顺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是合理控制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权力自制的关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互联网+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标准体系”建设是实现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要途径;提升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克服改革中的“法治悖论”、建立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是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重点。当然,与相关实践的迅速推进及伴随而来的众多挑战而言,本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现实的反映上都存在着诸多不足。至于如何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进一步实现及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则需要在实践中渐进的给出答案,本研究也需要结合实践持续深化。
彭铭阳[7](2019)在《行政备案制度完善路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促使行政备案这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政府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前景日益广阔。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备案的研究明显不够深入,在许多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而行政备案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是问题频出,大部分关于行政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都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本文的目标正是以问题为导向,对制度实践过程中所暴露的不规范之处进行提炼,并试图探索出完善行政备案制度体系的可行路径。第一章就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进行展开。从行政备案的基本定义引出,并进一步挖掘其与诸如立法备案、行政许可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间的共通点或区别。第二章从顺应规制缓和改革的历史潮流、行政备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国外相关立法情况以及行政备案自身独有的功能切入,并结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育的具体情况,专门论证行政备案作为行政审批之替代性制度的必要性,以完善本文的逻辑起点。第三章重点从法律用语、设定权配置、适用范围、程序性规则、法律责任体系这五个方面对实践中的不规范之处进行归类梳理。第四章侧重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以第三章梳理的五类缺陷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解决方案,最终形成完善行政备案制度之现实路径的初步框架。
王瑞军[8](2019)在《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已成为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行政审批设定不规范、审批范围过大,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审批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部分被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缺乏有效的衔接主体,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造成了损害政府公信力、增加行政成本、偏离服务型政府宗旨等负面影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所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都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基于此,本文从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文章通过系统梳理政府治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涵及理论依据,探讨了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框架。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依据是相互融合的,均强调服务和政府公信力、追求高效政府、突出政府责任、提倡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正是两者这种契合的关系,从政府治理视域下研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文章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目标设定以及改革基本原则等四个维度,构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治理理念的“GC模型”(Governance concept model),有效阐释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该模型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是一个内在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滚动更新、持续完善的探索过程,是一个理念导向与治理手段相互促进的概念、制度、方法、实践的动态集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均是围绕其改革的核心价值在动态演进的多维概念集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核心价值导向下,该集合包含的维度、概念、举措均有所变化。文章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进程、取得的成效、现状和问题作了总结归纳,剖析了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因,认为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和迫切需求包括:“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并选取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3个有代表性的域外国家和浙江、江苏、天津滨海新区等3个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内地区,对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法进行深度探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围绕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以法律为基础,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以渐进式的方式来推进改革。文章基于上述理论构造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方面具体对策,即: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其中,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是文章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GC模型”的分析框架下,运用扎根理论方法构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体系,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评估指标设计原则、评估指标设计、绩效管理动态流程和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五个方面进行研究,较为系统的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方面的完善对策,通过大量的收集、占有、分析有关政策文件、网络和出版资料、访谈资料,进行初始编码、聚焦编码和轴心编码,确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效率、效益、公平、服务、制度保障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88个三级指标,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抽象行为运用扎根理论进行质性分析和指标量化。文章研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在方法上合理的应用了文献计量法、扎根理论、案例比较等研究方法;在研究视角上,将政府治理作为研究导向和理论框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深入探究;在研究过程中,注重调研与实证研究,将国际经验做法与国内案例实证相结合。理论贡献主要有:在政府治理理念下,重新定义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集合;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可控的研究构建了一个治理概念模型,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在新的模型分析框架下,有效的应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在今后改革导向、改革需求等外部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的路径。论文的研究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具有理论和方法层面的指导意义,在研究路径和研究视野方面对将来其他学者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价值。
王扬[9](2019)在《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监管存在着监管立法、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及分类、监管事项以及监管手段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在监管立法方面,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滞后以及立法不作为问题。在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着将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监管的立法权违法授权给单项体育协会的问题。另外,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对人向其它部门申请审批的难度。在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上,需要监管的体育赛事范围是采取市场化手段的赛事,还是面向社会举办的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赛事,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监管“灰色地带”。在监管对象分类上,以级别性和盈利性为依据划分体育赛事类别,进而实行分类监管,由于划分依据不同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概念模糊,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现象。在监管事项上,以市场准入式的方式为赛事组织者设定条件,是一种没有实效且违法的法律规则;对冠以地域名称的体育赛事进行审批,没有上位法依据,属于违法设定许可;以赛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存在实效性和合法性问题。在监管手段上,信用工具、备案制度、信息公示以及等级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表现为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等问题。破解体育赛事监管困境的路径在于: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赛事监管行政法规,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在合法性框架内设定并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职责;加强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简化需要审批的赛事流程;将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为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面向社会举办的赛事及相关表演活动;取消商业性、群众性赛事的划分,明确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的职责与权利;将赛事安全、公平竞争等作为监管事项,并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方式加以实现;加强信用工具、备案制、信息公示、等级评定的合法性控制。
刘鑫健[10](2017)在《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构建》文中指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是有权主体为了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清单的方式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整合和审查并公之于众的政府文件。权力清单承载着重要的使命,能够实现“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目标,同时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有着积极的作用。依权力清单行政在本质上是依法行政,通过确定权力范围、明确权力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的方式,从制度上解决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的问题,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打造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深远意义。推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任重而道远,目前实践中遇到诸多难题,比如权力清单的概念界定和法律属性始终没有定论,权力清单的结构形式不统一,设定依据不合法,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名亡实存,动态调整滞后,运行缺乏法律监督与责任机制等。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都影响着权力清单的落实,致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行制度构建,将实践中最为核心的策略和方法上升为法律。在中央层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进行顶层设计;在地方层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进行具体规范。具体而言,在清单编制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和编制程序;在清单实施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法律监督和责任机制来保障权力清单的有效运行。这样就能形成设计科学完备并得到有效实施的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
二、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审批改革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审批改革中的多阶段行政行为 |
(一)引发违法性继承的多阶段行政行为 |
(二)改革新模式下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外部表现 |
(三)小结:实践中审批事项的“一体化” |
二、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基本要素新解 |
(一)违法性继承理论的讨论范畴 |
(二)多阶段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
1.多阶段行政行为生效节点“一统” |
2.回顾违法性继承的主要适用障碍 |
三、行政审批改革中行为间违法性继承的限定适用 |
(一)行为间关系:法定要件关系 |
(二)行为间表现:实体关联性 |
(三)行为瑕疵:先行行政行为的瑕疵属性 |
(四)行为间合法性判断:适用不同的时间基准 |
结 语 |
(2)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问题提出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意义 |
4 研究方法和相关概念 |
1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问题 |
1.1 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 |
1.2 适用范围的任意性 |
1.3 基本规则的失范 |
1.4 法律依据的不足 |
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践趋势 |
2.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遭遇“深水区” |
2.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制度价值 |
2.3 新冠肺炎应对中的应用与凸显 |
3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属性分析 |
3.1 学说争议与评析 |
3.1.1 行政协议说 |
3.1.2 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 |
3.1.3 履职方式说 |
3.1.4 消极许可说 |
3.1.5 各说评析 |
3.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体与程序解析 |
3.2.1 实体角度: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 |
3.2.2 程序角度:行政程序的简化 |
4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建议 |
4.1 适用范围 |
4.1.1 繁简分流 |
4.1.2 分类适用 |
4.2 程序转换 |
4.2.1 与一般程序的转换 |
4.2.2 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
4.3 基本环节 |
4.3.1 告知与承诺 |
4.3.2 受理与审查 |
4.3.3 承诺履行期 |
4.4 相对人法律责任 |
4.4.1 责任设定的合法性 |
4.4.2 惩戒力度的合理性 |
4.5 立法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上海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适用范围统计表 |
附录2 :全国31个城市告知承诺制相关规范整理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相关概念辨析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直销经营许可的特殊性与监管正当性 |
第一节 直销经营许可的特殊性 |
一 较高层级的许可机关 |
二 适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直销经营许可监管的一般现状 |
一 规范层面 |
二 实践层面 |
第三节 直销经营许可监管的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直销经营许可准入监管及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直销经营许可准入监管的内容 |
一 许可条件 |
二 许可标准 |
三 许可程序 |
第二节 直销经营许可准入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
一 许可条件设定有违合理性原则 |
二 许可标准模糊 |
三 许可说明理由程序缺失 |
第三章 直销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及监管问题 |
第一节 直销经营许可后续监管的内容 |
一 后续监管的主要内容 |
二 监管措施的性质 |
第二节 直销经营许可后续监管中的监管问题 |
一 监管主体合法性困惑 |
二 多头共管 |
三 监管程序规定模糊 |
四 监管机关法律责任缺失 |
第四章 完善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转变许可准入监管思路 |
一 适度放宽许可条件 |
二 确定许可标准 |
三 设置许可说明理由程序 |
第二节 完善后续监管法律规范 |
一 明确监管主体合法地位 |
二 健全监管机关间沟通协调机制 |
三 细化监管程序 |
四 落实监管机关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展望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 |
第一节 具体行为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关系 |
一、“个别”与“一般”关系原理 |
二、两者可比照性关系原理 |
第二节 全面认识裁量基准一般原理的逻辑前提 |
一、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的划分 |
二、两者划分意义:全面认识裁量基准的前提 |
第三节 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性功能及功能性缺陷 |
一、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化功能 |
二、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功能性缺陷 |
第四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可能性贡献 |
一、推动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
二、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 |
三、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 |
四、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 |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及象征性“立法”缺陷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
一、正当性证成——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 |
二、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般性证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性证成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 |
一、引言:象征性立法的缘起与进路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度边界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评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
五、象征性“立法”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功能的损害 |
六、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面临的障碍 |
七、象征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避 |
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效力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 |
一、引言: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元论结构 |
三、基于差异化而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总体面貌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要件裁量的构造技术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裁量的构造技术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
一、基于双维度而研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力的必要性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部效力 |
三、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质疑及其缘由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效力的证成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特点 |
六、尊敬与惧诫:着力于全面性效力前提下的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 |
一、科学性的寓意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科学性的诉求 |
三、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标准 |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 |
五、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和程序的完善 |
一、正义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制度化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
四、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
五、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变更和废止的程序 |
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和解释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解释 |
第二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和结果 |
一、法院“参照”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司法审查依据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结果 |
第三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条件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性条件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程序性条件 |
三、修改与完善“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法律制度设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6)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规制综合研究 |
1.2.2 以审批自由裁量权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3 以行政审批权程序控制为重点的研究 |
1.2.4 简要评述 |
1.3 “审批权行政自制”概念之解析 |
1.3.1 依法行政 |
1.3.2 行政自制 |
1.3.3 行政审批权 |
1.4 本文的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分析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第2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1 习近平关于行政权制约监督的重要论述 |
2.2 依法行政原理和行政自制理论 |
2.2.1 依法行政原理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2.2.2 行政自制理论与审批权行政自制 |
第3章 行政审批制度演化中行政权自我规制的发展脉络 |
3.1 行政审批权规制的历史脉络及逻辑演进 |
3.1.1 行政审批取代行政命令阶段:审批权规制的“制度化” |
3.1.2 审批逐步改造为行政许可阶段:审批权规制“法制化” |
3.1.3 审批权力结构合理化探索阶段:审批权规制“法治化” |
3.2 行政自制——行政审批权有效规制的发展趋势 |
3.2.1 主体、主导、主责: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现实必然性 |
3.2.2 内发、专业、同步:审批权行政自制的维度及优势 |
第4章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 |
4.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机制 |
4.1.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体制 |
4.1.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践机制 |
4.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 |
4.2.1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法律依据分析 |
4.2.2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司法解释依据 |
4.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的规范体系构建 |
4.3 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批权行政自制的主要内容 |
4.3.1 行政审批设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2 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3.3 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行政自制 |
4.4 小结 |
第5章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基于浙江的考察 |
5.1 “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实现路径与经验 |
5.1.1 “以人民为中心”:动力机制、价值导向、评判体系重构 |
5.1.2 相对集中许可权:形式“相对集中”与实质“强化制约” |
5.1.3 互联网+行政审批:全程监控,压缩各层级自由裁量空间 |
5.1.4 审批标准化建设:重塑“明规则”,增强责任可追溯性 |
5.2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权行政自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5.2.1 审批权的有限性与行政自制的合理性 |
5.2.2 审批权行政自我规制存在合法性风险 |
5.2.3 审批权行政自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第6章 依法行政视域下优化审批权行政自制的展望 |
6.1 依法提升行政审批权力结构的合理性 |
6.2 克服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治悖论” |
6.3 构建行政自制与“他制”的有效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备案制度完善路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备案基本概念的展开 |
第一节 行政备案的定义 |
第二节 行政备案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共通点及区分 |
一、立法备案、司法备案与行政备案 |
二、内部行政备案与外部行政备案的区分 |
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与行政备案 |
(一)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 |
第三节 行政备案的定性与定位 |
一、行政备案行为的定性 |
二、行政备案制度的定位 |
第二章 行政备案作为行政审批之替代性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以行政备案替代行政审批——规制缓和的合理路径选择 |
一、规制缓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
二、规制缓和不等于直接做“减法” |
第二节 域外相关立法情况简要梳理 |
第三节 行政备案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简述 |
第四节 行政备案的功能 |
第三章 当前我国行政备案制度体系中的不规范之处 |
第一节 行政备案的法律用语未形成一致性标准 |
第二节 行政备案设定权的配置失范 |
第三节 行政备案的适用范围过宽 |
第四节 行政备案实施方面的程序性规则缺失 |
第五节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完善行政备案制度体系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实现法律用语的统一化 |
一、登记备案 |
二、告知性备案 |
三、备案管理 |
四、小结 |
第二节 完善行政备案设定权方面的规则 |
一、以《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为视角 |
二、小结 |
第三节 明确行政备案的适用范围 |
一、可以设定行政备案的情形 |
二、不得设定行政备案的情形 |
第四节 完善行政备案实施方面的程序性规则 |
第五节 完善行政备案法律责任体系 |
一、完善行政备案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完善行政备案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 |
一、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于CiteSpace文献计量的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第四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选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概述 |
一、治理的兴起及政府治理内涵 |
二、政府治理的本质及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的内涵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系辨析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 |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
三、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框架 |
第三节 政府治理视域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GC模型”构建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历史进程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 |
一、“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 |
二、“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三、“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二节 澳大利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日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四节 借鉴和启示 |
一、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性 |
二、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个性 |
三、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部分地方政府改革实证调研与案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二节 江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三节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四节 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比较分析与评述 |
一、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共性 |
二、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性化探索 |
三、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
第一节 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
一、行政审批设定和调整原则 |
二、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及调整程序 |
第二节 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
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局限性 |
三、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一、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
二、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困境 |
三、“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完善措施 |
第四节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 |
一、构建合理多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三、基于扎根理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设计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动态流程 |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一、体育赛事监管: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实践因应 |
(一) 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的政策背景 |
(二) 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领域出现的乱象 |
(三) 审批权取消后的政府监管 |
二、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监管现状 |
(一) 监管立法 |
(二) 监管主体 |
(三) 监管对象的范围与分类 |
(四) 监管事项 |
(五) 监管手段 |
三、现有赛事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协调问题 |
(三) 监管对象的范围及分类问题 |
(四) 监管事项设定的实效与合法性问题 |
(五) 监管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
(六) 小结 |
四、完善体育赛事监管的对策探讨 |
(一) 完善体育赛事监管的立法建议 |
(二) 监管主体权责配置及有效协调 |
(三) 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及分类 |
(四) 监管事项的设定与实现 |
(五)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的合法性控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 |
致谢 |
(10)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进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概述 |
(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 |
(三)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价值功能 |
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发展轨迹 |
(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编制存在的问题 |
(三)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三、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科学编制 |
(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 |
(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编制内容 |
(三)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编制程序 |
四、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有效实施 |
(一)打造高效互联的网络信息平台 |
(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监督 |
(三)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责任机制 |
五、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制化 |
(一)中央层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顶层设计 |
(二)地方层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具体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审批改革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J]. 唐俊麒. 行政法学研究, 2022
- [2]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D]. 何洪全. 广西大学, 2020(07)
- [4]直销经营许可监管制度研究[D]. 王晓瑞.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D]. 郭跃. 东南大学, 2019(01)
- [6]依法行政视域下审批权行政自制研究[D]. 冯兴涛.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19(12)
- [7]行政备案制度完善路径探讨[D]. 彭铭阳.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王瑞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D]. 王扬. 苏州大学, 2019(04)
- [10]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构建[D]. 刘鑫健. 苏州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