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整饬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朱文宇[1](2021)在《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官箴书即为官之箴言,是中国古代阐释为官道德与从政经验的特殊着作形式。近年来,官箴文化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文化现象进入了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看,尚有深入空间: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多数成果相对侧重于文本内在信息的梳理,而疏于从政治制度、政治价值、政治思想或政治生态等角度探讨文本背后的政治文化内涵;其次,在研究对象上,明宣宗御制《官箴》作为极罕见的由皇帝本人亲自撰写的官箴书,却少有学者进行专题研究。因此,兼顾官箴文化和政治文化两个维度对明宣宗御制《官箴》加以全面解读,是对学界现有成果的一次有益补充。本文以明宣宗御制《官箴》为核心研究对象,系统而动态地考察了该文献的出台背景、写作主体、阅读客体、基本内容、写作手法、流传方式及对后世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重点梳理出其两个维度的文献地位和文献价值:一是,官箴文化维度。其一,较之主流官箴文献,明宣宗御制《官箴》具有以下内在特性:从写作主体角度看,主流官箴书多由各级官吏所作,而此箴的作者是皇帝本人,这也导致它在语气态度、箴规力度、逻辑起点等方面,衍生出与主流官箴书的多重差异;从阅读客体角度看,主流官箴书多为面向全体官吏或特定层级(类别)官吏所作,而此箴逐一针对三十五个(类)国家机构的主官加以训谕,既有全面性,又有针对性;从中心内容角度看,主流官箴书有“为官之道”与“从政经验”两大取向,而此箴既有道德性,又有针对各岗位官员的现实性;从写作手法角度看,主流官箴书以概论体和语录笔记体居多,行文风格相对自由,而此箴采用了较为罕见的“百官箴体”,且通篇四言,无一句例外。其二,明宣宗御制《官箴》促使明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官箴文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箴无论是在强化“官箴”文体,还是深化官箴文化发展方面,都发挥了历史性的推进作用:从作品角度看,此箴带动了明代中后期官箴作品数量骤增、篇幅扩大、体裁创新、内容多元化;从作者角度看,此箴带动了明代中后期官箴创作的主体意识强化,不仅作者数量骤增,作者所处的政治、文化、社会圈层也迅速扩大。二是,政治文化维度。其一,明宣宗御制《官箴》是由皇帝本人亲自撰写的官箴书,其中关于诸司官员职责和道德的说法已经不是主流官箴书的温和劝勉之语,而是出自最高统治者的命令和要求,其精神要旨也不再是主流官箴书基于官僚群体内部利益的功利性诉求,而是皇权对诸司官员服务帝制国家的相关期待。因此,这部作品不仅反映了皇帝对内外诸司的政治定位、对各机构主官政治角色的理解,实际上还具有类似行政法典与道德法典的文献属性,并代表了皇帝总结过去、治理当下、寄望未来的现实政治意图。即宣宗试图通过此箴应对王朝统治策略上的“宽严”之辨,整顿官僚队伍,营造一个和谐、健康、有序的政治生态。其二,明宣宗御制《官箴》在内容和结构上的特殊性使这部作品具有了典章制度史书的分析价值,这一点与宣宗的深层用意有关。即宣宗试图通过此箴将各主要政府机构的职能、运作方式、地位和重要性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对帝国政治结构作出体制和机制上的统筹、布局和规划。其三,明宣宗御制《官箴》清晰地表达了明宣宗朱瞻基心目中的理想政治秩序及其治国理念。宏观来看,此箴的根本政治诉求是巩固明朝统治秩序,确保国家政治体系、政治局势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政治过程的有序运行。具体来看,要全面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国家机关层面的总体设计,二是官僚队伍层面的道德规范。其四,明宣宗御制《官箴》既是明宣宗朱瞻基构建理想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是宣德朝政治实践的缩影和成果,同时也是串联起明代政治生态演变的一条线索,并构成了明代乃至整个帝制时代政治文化的一种象征:一方面,此箴反映了皇权政治与士大夫政治之间的契合性。从权力互动角度看,此箴是皇权对官僚权力的一次正面界定,它不仅表达了皇帝对于官僚士大夫政治角色的理解和要求,实际上它也是皇权对于宋代以来逐渐活跃的士大夫政治所作出的一次积极回应;从政治理念与政治实践角度看,此箴更高度契合了儒家士大夫“得君行道”的政治理想。在明代后来的历史中,此箴逐渐凝结为一种理想政治的典范和“祖制”依据,它不仅在官僚士大夫中间广为传颂,甚至直接构成了其对抗现实政治的有力武器。明代中后期舆论场高度活跃,以激扬道德、鼓励政治批评为基本精神,此箴正是这种政治文化的推演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此箴也反映了皇权政治与士大夫政治之间的分歧性。从君主专制政体的精神内核角度看,此箴本质上是明初皇权政治发展演变的产物,遵循的是一套相对独立于士大夫政治的运行逻辑。它既是明初强势皇权的表达方式,同时又反映了皇权政治的内在局限;从思想渊源角度看,此箴也透露出与儒家士大夫政治理念的重要差别。根据此箴提及孔子的两次表述,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周”所代表的帝王治统,而非儒家士大夫所尊崇的“孔孟”道统。而在帝制时代,治统与道统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性,从根本上说,是秩序观与民本观、“私”与“公”的分歧。
刘杰[2](2020)在《国家财政转型视野下孙中山、梁启超公债思想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晚清民初在国家财政剧烈变动与转型的背景下,孙中山、梁启超源于不同的身份和理论创见对西方公债知识与理论做出了较为深入的学理探讨与实践,形成了各富本土特色的公债学理认知与实践。孙中山少有关于公债学理的专文阐述。他力主筹借公债完成大规模实业建设以实现国家富强。相比较而言,梁启超长期行走于政学两界,更侧重结合清末政府举债进行辩证的学理分析与批判。两人都注重将西方发展较为成熟的财政学理与中国财政实情相联系进行辩证思考,结合中国财政实情强调在收支平衡状态下有限度、有计划地进行生产性举债。孙中山、梁启超站在更为开阔的世界视野之下,主张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举债引进外资、利用外债发展国内生产与建设。两人均主张通过现代财政国家制度的运转保证举债的财政信用。在近代中国财政向现代转型的理念下,两人主张举借公债要维护国家主权,同时要积极进行有效的举债信用担保。通过对两人国家公债思想的比较,有助于进一步从财政思想史角度加深对近代中国财政现代转型的深入思考。
王慧明[3](2021)在《明代募兵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募兵制是以有偿方式召集自愿者参加军队的军事制度。募兵入伍前是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人群,入伍后与国家的人身关系呈现不同的形态,有人身控制的强化,也有人身控制松弛的雇佣关系,表现为不同的管理和有偿方式。本文以明代募兵制为研究对象,考察明代军事动员从卫所制的强制动员到募兵制的自愿动员的发生发展,召募对象的身份地位,募兵入伍后的管理、有偿方式及体现人身关系,进一步分析对军事、财政等方面影响和反映的社会变迁。明代募兵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明英宗即位初的宣德十年(1435)募兵榜谕到嘉靖十三年(1534)募兵被编入卫所,此后至明亡为第二个时期。第一期募兵制的发生与部分军事物资的市场化动员几近同时,招募对象有军户中具有相对自由空间的卫所舍余、免差徭而从军的民户人丁、接受军队再控制的流民等。舍余即武官户下舍人和军户下余丁的统称。募兵的规模在土木之变后扩大,募集士兵因明蒙对峙而服役长期化,召募民壮、舍余和北边召募土兵等募兵名目陆续展开。带管于卫所的募兵、州县召募的民壮在管理方式和粮饷结构上类同于卫所正军,仍是兵农合一的原则,除了本身从军及从行粮到如卫所正军一样行月兼支的经济报酬外,其家庭在享有丁粮优免权利同时也负有户丁帮贴乃至世袭替补的义务。卫所制随着募兵制的发展也采用召募方式补充操军、屯军的缺额。所以此时募兵与国家的人身关系呈现强控制的形态而非雇佣关系,也就难免在推行日久后出现类似卫所废弛的弊病。将该期的募兵制与同期的卫所舍余差操制度化、民壮从自愿应募到以里甲为单位的强制佥派结合起来,就是军事动员向卫所军户内剩余人口及州县各种户籍的扩展。该阶段募兵制在军事上对外巩固了北边防线,对内稳定了社会秩序;在财政上主要是节省了客兵远戍的军费;在兵制上使卫所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弹性,缓解了废弛的速度,召募土着为兵被奉为圭臬并延续以后的募兵制中。第二个时期随着嘉靖中期“北虏南倭”的新变化使明军作战编制由卫所制向常备营兵制普遍化发展,兵农分离的士兵数量增加、范围扩大,募兵制逐渐摆脱上一时期的兵农合一的管理方式。召募对象主要是民户人丁和摆脱政府控制的流民,前者随着明中后期赋役改革尤其是一条鞭法的施行,来自国家的人身控制趋于松弛,具有一定的职业选择权;后者也不再如前一时期以人身与土地结合的再控制为目标。除了军事资源调节部分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外,朝廷为解决人身控制较强的士兵雇佣他人顶替不能保证军队战斗力及浪费财政资源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募兵制。从抗倭战争开始,召募、管理、作战视粮饷厚薄为准,入伍后以雇佣关系为主的募兵从东南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卫所内的募军与世袭的祖军相区别,仅是本身从军,因老疾而退出,以名籍、粮饷、人身为序,不同程度地处于卫所管理之下,而雇佣关系更强的就是全然脱离卫所而仅受营兵制管理的募兵。后期募兵赋税优免只及本身,家庭既无丁粮优免也无户丁帮贴,军饷结构上包括本身的军饷及经济上惠及家庭的安家银、内顾银。将帅家丁是募兵制的一种特殊形态,因九边军官阶层在边疆地区的土地市场化经营而产生,与将领的人身关系从附庸关系为主向雇佣关系为主发展,即先与军官结成支配关系,再由军官与朝廷交换政治、经济利益,成为以朝廷为单独买方的雇佣兵队。需要强调的是,两个时期的募兵制不是后期取代前期的关系,而是因时因地制宜地施行。不同于第一阶段募兵对财政的节省,第二阶段募兵从嘉靖中期到隆庆时期的“覆定军制”,除了数量有限的军事家丁双粮和南兵厚饷外,军饷并未超过卫所正军,财政支出扩大的原因是军数的增长和兵农分离后常备士兵的增多。万历中期以后,经制募兵和战时临时募兵数量增加和自援朝战争开始的、明清战争继续扩大范围的单兵厚饷造成了明末财政的急剧扩张。对于包括募兵在内的军费扩张,在中央引发了以户部和兵部之间为主的部门矛盾并延及边镇或前线军事负责部门,在地方上引发了因户籍人口减少导致的赋役完纳问题和军费导致的百姓负担加重及地区分配不均等等矛盾。至万历中期,包括卫所募军、经制募兵、临时募兵、在营家丁形式的个体雇佣兵和将帅家丁式的雇佣兵队的多样化雇佣关系的募兵制体系形成了。但是募兵的训练、解散、安置、预备役、军事领导权力分配却并未系统地建立起来,个体募兵为经济利益自愿应募,但在入伍后却有极大的趋利性,表现为军饷上的逃薄就厚,军事任务上的趋利避害,以致朝廷因逃亡过甚而只求数量充足。尽管明末募兵的数量占比已经超过1/2,但却没有带来军队战斗力的增强。明代后期形成了以军事家丁为核心、普通营兵为外围的军队结构,这个趋利性的结构压倒了戚继光所代表的强调军队团结协作的军队结构,再加上军官阶层沿袭自卫所制的腐败愈发严重,不仅军事改革被打断,反而在调募这种军队集结方式共同作用下,在明清交替时将明王朝推向了灭亡的深渊。
任巧[4](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焦文卿[5](2020)在《从官商协作看牙税的民间运作形态 ——以清末民初清苑县牙税征管为例(1903-1937)》文中研究指明从晚清自民国,中央屡屡颁行牙税的整顿新章,希图加强对地方税源的控制,然而在实践层面,县作为经征机构,在长期政费匮乏的压力下,往往结合既有的税政结构,在与民间社会势力的互动协作下表现出灵活地自我调适能力,以非正式手段因应中央或省一级的行政权威,竭力保障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本文围绕清末民初县财政压力下税收秩序的打破与重塑,以清苑县牙税征收为例,呈现县署、商会与包税商的冲突纠葛与协商互动,揭示民初税制近代化改革的浪潮下,地方税收过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糅合汇流的复杂面貌。另一方面,官商互动谈判的公函往来中,措辞表达逐渐透露出民间社会对官方意识形态地迎合与利用,新的税政观念与法律意识同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谈判效力,成为左右权势的关键要素之一。以往的研究侧重以现代化作为近代财政发展的预定目标和评判标准,本文则以清苑县牙税运作为例,尝试分析“近代化”财政改制在县一级税政实践中引发的冲突,呈现地方政府与保定商会如何围绕税收征管展开协商,尤其在非正式体制下,利用官方权威与税权利益达成各方认可的规章秩序、维系税收运转的过程,探讨中国近代财政改制的真正路径。
杨芹[6](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李尔岑[7](2020)在《法律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牛与社会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牛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几种劳动力之一,有助于显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农民得以不断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本文结合历代有关牛的法律沿革考证,对法律条文进行探析。并针对牛在清代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面向分别进行探讨。食牛习俗是具有历史延续性的悠久习俗,这与清代上至皇帝、下至地方官与普通士人禁宰耕牛的政治实践与思想观念有明显的抵牾。在全社会重视保护耕牛的基本一致观念的影响下,清代部分地区存在的“菜牛”观念被隐没,这一情形直到清末以后,随着更多西方人与他们的食牛文化的传入才有所变化。在清代的国家开垦与救灾政策中,“官给牛种”政策是基于安民定边、塑造社会秩序的考量而沿用的政策,有利于为因种种原因“解域化”的农民提供重新“再域化”的保障。本文同样考察了与牛有关的社会犯罪,盗牛在清代社会被认为是“盗源”之一,被视作潜在叛乱因子的源头,这与今时的观感不同,而地方债务纠纷中的“拉牛作抵”案件则展示了民间社会以实物抵债现象的不同侧面,由于牛的价值所引发的利益矛盾,提供了一个研究清代地方社会冲突的典型视角。
朱腾伟[8](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黄群昂[9](2019)在《明代兵部尚书研究》文中指出明代兵部尚书是辅佐皇帝管理全国军政事务的最高行政官员,是明代中枢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明代职官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本文系统考察兵部尚书建置与制度建设、群体特征、兵部尚书权力运行机制、兵部尚书与各权力体系的关系以及兵部尚书应对军事危机时的政治表现,以兵部尚书为视角考察六部的行政运行状态与政治作用,揭示明代中央军政决策机制在常态与变态形势下的运行状态与运转效率,从而深化对明代中央权力生态与政治军事格局的认识。兵部尚书的行政是以兵部在明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为基础的。从制度上看,明代兵部尚书为正二品官员,由文官担任,与五军都督府实现文武分权。洪武十三年以后的五军都督府尽管保持了统军、训练军马的权力,但管理、调发等职权多流向兵部,形成兵部尚书主管调发及军事政令而不统军,五军都督府统军而无调发、管理军务之权的局面。兵部尚书主要通过科举一途晋升,其个人及家庭出身、户类构成显示大部分兵部尚书来自平民阶层,表明了明代科举为社会成员的向上流动提供了保证。兵部尚书来源的地域分布呈现南北多、边远地区少的特点。而南方与北方相较,则为北方多,南方少,这与明代南北进士的录取数量恰好相反,这表明虽然人口、经济、文化以及科举实力等因素都对兵部尚书的选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很显然,政治与军事因素对兵部尚书的选任所起的作用更大。兵部尚书的履历与职任结局显示兵部尚书大多有一定的地方军事经验,但其选拔受到皇帝、官僚系统等因素的影响,所选兵部尚书大多不能胜任该职,失误颇多,由此造成大部分兵部尚书仕途不稳定,命运多舛。从具体的行政运作看,兵部尚书的权力运行始终以皇帝为核心。明太祖废相后,皇帝兼具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双重职责,皇帝看似高居拱默,居于深宫之中,但皇帝对包括军政事务在内的一切国家大政均拥有绝对的支配权。皇帝通过上朝、面谈、颁发圣旨等方式处理国家政务,兵部尚书对皇帝意旨无条件服从。在维护皇权独尊的政治体制下,兵部尚书行政的平行、向下运行都受到各种权力机关的制衡。中央、地方行政机构叠床架屋的结果是各方政治势力互相牵扯,使兵部尚书瞻前顾后,不能为且不敢为,只能敷衍以塞责,从而造成政务的壅塞,政务运行往往流于形式,执行效果有限。各权力体系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在明王朝遭遇危机之时,少数兵部尚书通过扩大自身的权力,加强兵部尚书的权威,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明代的军事指挥一时颇有如臂使指之效。但兵部尚书的命令下达地方执行需要较长过程,可兵部尚书更替频繁,多不久任,不可能尽心督促每个环节贯彻到位。所以在危机形势下,精明强干的兵部尚书可以振刷军政,对应对危机也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难以撼动深层次的政治体制问题,限制了行政效能。兵部尚书的权力运行受到明代各种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效能有限,但在军事管理领域中兵部尚书的作用始终是不可替代的,它对维护明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仍起着关键作用。自明太祖废相后,阁部之争中阁臣始终未取得合法的“相权”,明代的中央权力运作实际上是以“六卿”为“相”,可以说明代的中央政治实质上是君主专制下的“部权”政治。而且兵部尚书的权力运作水平除了制度上的作用以外,特殊的政治事件、兵部尚书的权力欲望、兵部尚书的个人行政素质、兵部尚书对兵部的权力定位与理解,兵部尚书与其它中央权力的势力消长等都有一定的关系。
曹瑞冬[10](2019)在《近代苏州花捐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花捐是近代中国对娼妓和乐户营业收入课捐的总称,出现于清末地方的财政改革中。作为一种地方财政的临时挹注,各地以妓捐、乐户捐和执照费为主,亦有地区征收营业捐、娱乐捐或花筵捐。同时,政府基于“寓禁于徵”名目抽收花捐,实行“化私为公,寓禁于管”的治娼政策。故花捐的财政改革总体上寓于地域经济之中,但也会因娼妓禁政等因素而发生变轨。本文以近代花捐改革为线索,着重探讨苏州社会经济的结构过程。1896年《马关条约》订立后,苏州开始自筹巡警、马路等开埠经费,又逢日本要求设立专管租界以专利源,官府为此挪用西方制度,设商务局征收妓捐,并积极筹划城外娼区,发展商业,以便地方分割日人专利。而后在清末新政中,该项捐款移解苏州警厅,并通过“征娼”筹款,藉由“巡警”改制,开启了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重组过程,但官权难以在地方权势中下向扩张,而妓捐私收现象也一直存在。迄至1920年,妓捐捐务改归地方人士自办,苏州工巡捐局成立,其改组每每遭遇官权掣肘,又因妓捐系属商埠特捐,城内外市民公社在统一市政收支上发生分歧,导致捐务停顿,路政废弛。1928年苏州实施娼禁,妓捐停征,同时马路商民倡建民生社,歌女纳捐领照,以此拓宽娼业的合法空间,可由于官方界定的缺失,娼业内部纠纷大量产生,遂使苏州政府于1935年恢复公娼。而这时,南京国民政府遂已成为统治全中国的中央政府,并开始对地方财政进行整理。1927年局票实贴印花即是一例,而在1934年苛细杂捐的废除中,妓业的相关捐税被改制以抵补地方财政。“旧税未除,新税难征”,中央的税务行政仍旧难及于地方,且重叠式的税负亦使政商关系恶性发展。废苛尚在进行,始于1932年的苏州献金运动,国民政府将救国捐税向娱乐业摊派,其中妓业演剧筹款,踊跃捐输,民间团体则在推进捐募的法制改革以期减附免税。在1940年代的苏州,筵席及娱乐税停征附加,提高税率,专向顾客饮食及娱乐消费行为课税,并由经营单位代扣代缴,但以军警及公务人员主体的权贵却抗捐寻租,借机牟利,使税负大都转嫁,可从其税率来见这一时期的妓业税负。此外,在经历杂捐整理和公娼恢复后,花捐由属于县政府的捐款征收处统一征收,吴县政府又通过县金库制度建立起对花捐的预算,例如娼妓禁政中的违警罚金是花捐专款专用于警政的证据,后几经改良,从警察机关自收自支到县政府统收统支,实质上形成了警察权与财政权的分野。但改良并不彻底,苏州于1935年开办公娼,并通过检妓等手段创建娼妓群体的统计资料,费用和人数则是检治失效的重要原因,而娼妓检验长期寓于警政之中,即使20世纪40年代以来,卫政与警政分离,形成独立预算,娼妓健康检验费仍由警察收支。
二、信用整饬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用整饬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官箴文化的发展与宣宗御制《官箴》的出台 |
第一节 明初以前官箴文化的发展历程 |
一、发轫期 |
二、成长期 |
三、成熟期 |
第二节 仁宣时期的官制与官员 |
一、近侍机构 |
二、中央行政系统 |
三、地方行政系统 |
四、军事管理系统 |
第三节 宣宗御制《官箴》出台的历史背景 |
一、由严入宽:宣宗御制《官箴》出台的政治环境 |
二、官风颓弛:宣宗御制《官箴》出台的直接原因 |
第二章 宣宗御制《官箴》的内容与特点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内容 |
一、宣宗圣谕 |
二、箴言三十五篇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特点 |
一、以皇帝本人为制箴主体 |
二、以内外诸司为阅读客体 |
三、以道德训诫为中心内容 |
四、以四言韵文为体式风格 |
第三章 宣宗御制《官箴》与宣德时代政治生态的构建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期许 |
一、宣宗御制《官箴》的政治构想 |
二、宣宗御制《官箴》的官德要求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与宣德朝行政治理 |
一、肃纲纪 |
二、汰冗官 |
三、简贤才 |
第三节 蒸然之象:宣德朝政治生态的转变 |
一、大醇小疵的官场风气 |
二、宣宗的帝风与宣德时代的君臣关系 |
第四章 宣宗御制《官箴》的流传及对后世的影响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流传 |
一、文本形态《官箴》的流传 |
二、特殊形态《官箴》的流传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对明代中后期官箴书的影响 |
一、官箴作品的繁荣发展 |
二、官箴作者的广泛参与 |
第三节 宣宗御制《官箴》对明代中后期官场与官风的影响 |
一、正己:官德的培养 |
二、谏君:圣德的培养 |
第五章 宣宗御制《官箴》的内在精神脉络与明初政治文化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与明初君主专制 |
一、御制与官箴:强势皇权的表达方式 |
二、共生与合作:皇权政治的内在局限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与明初士大夫政治 |
一、得君与行道:官僚士大夫的政治理想 |
二、周孔与孔孟:皇权政治与士大夫政治的必然冲突 |
结论 |
一、明宣宗御制《官箴》的官箴文化定位 |
二、明宣宗御制《官箴》的政治文化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3)明代募兵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募兵制的发生与条件 |
一、卫所制的功能和军制演变 |
二、募兵制的发生与兵源 |
三、募兵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募兵制的发展和募集士兵的管理 |
一、土木之变后募兵规模的扩大 |
二、明中期募兵的制度化推进 |
三、从募兵到募军:卫所制的补充 |
四、明后期雇佣性质募兵的出现与扩大 |
五、雇佣兵队:从招首到将帅家丁的军前报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募兵的军饷和军费 |
一、单兵报酬的演变 |
二、募兵军费与财政 |
第四章 募兵制的军事成效 |
一、数量及在军队中的占比 |
二、质量与军事特点 |
三、两种雇佣关系下的明代后期军队结构 |
四、调募与明朝的灭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原始文献 |
二、今人着述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5)从官商协作看牙税的民间运作形态 ——以清末民初清苑县牙税征管为例(1903-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明清时期清苑县的牙税规模与整顿规制——“原额主义”下的地方财政扩张 |
一、方兴未艾的牙行、牙税研究 |
二、“原额主义”体制下地方财权的转移——晚清牙税整顿 |
三、保定商会的崛起——士绅精英的社会参与 |
第三章、行业自承代征体制的维系(1911-1923)——民初牙税整顿与清苑县牙税征管 |
一、新帖换旧符:北京政府时期的牙税整顿 |
二、官商协调下的税权归属之争——以干鲜果业牙税为例 |
第四章、招商包收与行业代征的融合(1923-1928 年)——财政压力与官商协调因应 |
一、直省财政困境与招商包税政策的出台 |
二、利权分割与纠纷协调:实际运作中招商包收与行业代征的融合 |
三、商会调解与其对税收征管的参与 |
第五章、旧秩序的再维持(1928-1937年)——国民政府前期的牙税运作 |
一、1929 年牙税新章:牙税的变质与维护 |
二、招商运作的妥协:行业代征的保留与县署的斡旋 |
三、重塑平衡:商会改组对税收秩序的冲击——以干鲜果业牙税征收为例 |
结论 |
一、牙税整顿历程与现代财政体制的建构 |
二、“地方立场”:县财政的维系与牙税运作实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法律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牛与社会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与牛有关的法律条文考证 |
第一节 盗牛律 |
第二节 宰杀马牛律 |
第三节 违禁取利律 |
小结 |
第二章 法律与风俗——屠牛食牛习俗与禁杀法律 |
第一节 传统中医理论中的牛肉 |
第二节 清代的屠牛食牛习俗 |
第三节 统治者的关注——兼论京城的回民屠牛问题 |
第四节 政令的“落地”:地方官与士绅的努力 |
第五节 地方知识的隐现:清代的菜牛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安民置业重塑秩序——清代官给牛种问题 |
第一节 清代的官给牛种问题 |
第二节 官给牛种与边疆垦殖 |
第三节 官给牛种与赈救灾荒 |
小结 |
第四章 利益攸关——与牛有关的社会冲突 |
第一节 牛的财产价值 |
第二节 消弭盗源——盗牛案件探析 |
第三节 拉牛作抵——民间债务案件不被关注的一角 |
小结 |
结语 牛与社会治理的变与不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明代兵部尚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前史 |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明代兵部建置与制度建设 |
一、兵部溯源 |
二、明初政治改革背景下的兵部 |
三、明代兵部的建制与职掌 |
四、明代兵部的特征 |
第二章 明代兵部尚书群体分析 |
一、兵部尚书的地域与时段分布 |
二、兵部尚书的出身 |
三、兵部尚书的仕宦履历与职任结局 |
四、兵部尚书的人际关系 |
五、兵部尚书群像 |
第三章 明代兵部尚书权力运作机制 |
一、兵部尚书政务的承旨 |
二、兵部尚书平行的行政运行 |
三、兵部尚书对下的行政运行 |
第四章 明代兵部尚书与各权力体系的关系 |
一、兵部尚书与阁臣的关系 |
二、兵部尚书与宦官的关系 |
三、兵部尚书与言官的关系 |
四、兵部尚书与武将的关系 |
第五章 危机中的应对:明代兵部尚书特殊行政个案研究 |
一、正统、景泰之交北京保卫战期间兵部尚书的权力变化及其影响 |
二、嘉靖时期兵部尚书杨博的危机应对 |
三、崇祯时期兵部尚书杨嗣昌军事行政的失败及其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10)近代苏州花捐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科学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及重点解决问题 |
一、娼妓与花捐 |
(一)近代花捐考释 |
1.地方财政之挹注 |
2.寓禁于徵之话语 |
(二)近代苏州娼妓业概述 |
1.社会变迁与娼业兴衰 |
2.娼业结构及其影响 |
二、苏州花捐改革与清末民初的政权构建 |
(一)事权之于利源:晚清苏州开埠与妓捐移植 |
1.中日交涉与界址勘定 |
2.妓捐移植与巡警共治 |
3.马路变迁与娼区变动 |
(二)娼捐开征与清末民初地方权势变迁——兼论苏州的妓业陋规 |
1.妓业陋规举例 |
2.娼捐开征实态 |
3.地方权势变迁 |
(三)民初苏州妓捐存废与工巡捐局的改组动态 |
1.地方自治与妓捐沿革 |
2.局董纠葛与议员分配 |
3.妓捐存废与工巡改组 |
三、苏州花捐改革与南京政府时期的税制整理 |
(一)苏州民生歌社的嬗变与娼权的抗辩(1929-1936) |
1.废娼运动中的民生社及其经营 |
2.合法化危机:歌女卖淫与说书拼档 |
3.复娼视野中的歌女与娼妓 |
(二)从旧税新征来看南京政府时期苏州的妓业捐税 |
1.局票实贴印花 |
2.苏省废苛与苏市营业税之开征 |
3.茶馆书场捐之兴废 |
(三)花界捐赈与娱乐减附——以苏州献金捐募为中心(1932-1945) |
1.献金救国与战时娱乐附加 |
2.娱乐募捐与花界救国 |
3.减附:献金的“捐募化”改制 |
四、苏州花捐改革与民国后期的财政危局 |
(一)妓业税负与20 世纪40 年代苏州的筵席及娱乐税 |
1.增税与节约 |
2.税负与税率 |
3.价格与贫富 |
(二)民国中后期苏州娼妓禁政中的违警罚金 |
1.娼妓违警概况 |
2.警娼关系的症结 |
3.公安与财政的分野 |
(三)苏州检娼制度的实证分析(1935-1949) |
1.公娼视野下的检娼制度 |
2.娼妓避检的经济因素分析 |
3.卫政与警政的经费纠葛 |
结语 |
(一)兴利与除害 |
(二)地方财政的形成与改革 |
(三)苏州社会的因应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信用整饬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D]. 朱文宇.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家财政转型视野下孙中山、梁启超公债思想比较研究[J]. 刘杰. 民国研究, 2020(01)
- [3]明代募兵制研究[D]. 王慧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5]从官商协作看牙税的民间运作形态 ——以清末民初清苑县牙税征管为例(1903-1937)[D]. 焦文卿.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1)
- [6]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7]法律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牛与社会治理[D]. 李尔岑. 南开大学, 2020(04)
- [8]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9]明代兵部尚书研究[D]. 黄群昂.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10]近代苏州花捐改革研究[D]. 曹瑞冬. 温州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