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歌[1](2021)在《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决定了其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又是推动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主体税种是地方税体系的关键核心,也是地方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基于治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与主体税种选择理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尝试构建一个多层级叠加型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体系,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级主体税种,并逐步尝试培育新的潜力税种。
徐歌[2](2021)在《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初探》文中指出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等作用决定了其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又是推动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主体税种是地方税体系的关键核心,也是地方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基于治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与主体税种选择理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尝试构建一个多层级"叠加型"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体系,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级主体税种,并逐步尝试培育新的潜力税种。
董立雪[3](2020)在《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政和税收制度是国家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国家执政和治理的基础,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国家和中央决策层决心要建立科学的地方税体系,做到各方面权责明晰、规范合理。目前的地方税制度是经过改革开放的不断打磨与尝试逐渐完善的,为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提供了巨大的助力,但随着国情与全球发展环境的变化,该体系逐渐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不能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地方税制收入不能满足逐渐扩大的财政支出。因此,尽快构建、优化、增强地方财政能力,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本文以河北省地方税体系为具体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了地方税的相关概念内涵,进而分析了依据的理论。其次,以史为镜,简要归纳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并从税收构成、收入情况和减税降费政策影响等三方面对河北省2010—2019年10年间的地方税体系现状进行了深入剖析,得出河北省存在缺乏主体税种、对共享税依赖性强、税权配置不合理、财权事权不匹配和地方税征管体系不规范等五大问题。再次,对比国内国外情况,提炼地方税的国际经验,并通过利弊分析和假设测算对房地产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可使用房地产税和消费税形成双主体税种体系的结论。最后,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加快地方税法制建设、主体税建设、分成方式改革、培养壮大未来税源、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服务质量、打造运行有效的税收共治格局等,希望能为税制改革领域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从而加快地方税制建设,促进河北省财税事业高质量发展。
李振[4](2020)在《基于主体税视角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以黄冈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成效明显,一方面有力强化了中央财政保障水平,极大提升了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充分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地方税税种大部分规模小、收入零散、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等问题,这都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一直有待进一步完善。2016年的营改增更是改变了长期以来营业税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局面,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在当前,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结合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考量,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事关大局、利在长远,因此,从主体税建设的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国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相关理论。即地方税和主体税种概念,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主体税种选择理论。第三部分为黄冈市地方税体系建设基本状况。以黄冈市为例,介绍了黄冈市地方税体系的演进及营改增对黄冈市地方财政收入和主体税种的影响。第四部分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发现存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划分法律不完备、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小、地方税改革推进滞后等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为主体税视角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比较和分析,发现所得税和房产税是大多数国家主体税种的选择,法律保障和机构设置也是配套条件。第六部分为主体税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通过对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的可行性分析,得出了短期内增值税分成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长期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相结合作为主体税种的方案,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冯杰[5](2019)在《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税权分配,究其本质,实则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分配关系。在我国,存在漫长的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实践,目的就是探索集权与分权的最优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收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愈发对税权分配有着迫切的制度需求,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相继三次提出明确要求可见一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税权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经济学源起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就是关注法律问题在经济学与法学两种语境下的差异与统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完美契合点。法律在其视野中,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经济学属性,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权分配作为制度表现,其内涵中既具有法学理念,也具备经济学意义,因此论文选择法经济学作为研究税权分配的视角和方法,这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相符的。从当前的研究现状看,在法经济学领域中有关税权分配体制的研究甚显薄弱,因而本论文就此所做的学术尝试是具有创新性的。本文在研究时,基本沿袭了法经济学上“由经济到法律、再由法律到经济”的研究路径,以税权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引下,以效率与公平为指标,定性、定量地分析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由税权分配所产生的行为差异及其后果,以此来评判税权分配制度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考察分税制在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寻找当前分权制度中不合理的症结,据此来重塑和完善与税权分配有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税权之“权”蕴含了权力与权利,其客体形态决定了分税制的三种不同制度模式。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分税制制度,应当既能够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既定的合理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实践存在现实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地方税权以及地方税系都十分薄弱,究其成因,主要是存在法律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分配模式失衡。(2)为了剖析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效应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需要明确税权分配的理论前提和评价标准。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假设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信息偏在的前提,用效率与公平为标准来评价税权分配制度。通过实证验证,税权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的现实是由于分权的程度不够,导致税权分配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分税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返还制度的激励,这种激励最终在结果上会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公平的损失。此外,还有特定阶段出现的异常税收弹性指数,证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存在扭曲,这种扭曲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关公平的考察上,按照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具体要求进行。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均存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地方政府缺少具有强大财政意义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益比例上的分配方式也无法弥补由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缺口;现行的税收收益权分配格局很难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结果。(3)针对上述税权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际及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向导,在对税权配置的制度格局进行优化时,要厘清税权分配在价值理念、形式与实质标准、制度保证等制度要素的理论逻辑。据此设计优化方案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借此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税权分配制度得以重塑。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历史研究法。在研究税权分配问题时,有必要运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理论溯源。基于现实,回顾并评价税权分配的发展历程,只有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势,才能辨清其本质。同时,要解决当下在税权分配中存在的弊端,也需对其成因追本求源,以从根本上寻找应对之道。(2)比较研究法。论文将与税权分配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期为实现其制度重塑寻找可靠的理论支撑;将税权的内容进行类比,考察它们在制度中运行轨迹及其关联性,探寻税权分配发挥作用的机制;将分税制以及税权分配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案例参考。(3)实证研究方法。论文论证了将效率与公平作为税权分配效应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税权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4)规范分析方法。该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税权分配提供优化建议的内容中,在充分理解税权分配的本质后,通过对其发展现状结合现有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找出影响税权分配效果的成因,以明确税权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方向。(5)文献调查法。通过大量研读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文献资料,认真梳理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既为论文研究开阔了视野,也为研究的框架及结论的提出,尽可能地探寻相对丰厚的理论依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税权分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税权分配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法学等各自的领域中,鲜有基于法经济学进行税权分配研究的成果,更遑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税权分配提供研究思路。本论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中探求二者的共振点,以期为税权分配的改革给予理论助益。第二,论文以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并研究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多将税权分配问题与财政分权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甚少单独针对税权分配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更少见对税权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做出有关效率与公平的测评。本论文确立了评价税权分配制度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标准,尝试突破原有法学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以期能更有效地评估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第三,论文按照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对税权分配制度的现状不仅进行定性分析,还从实证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现有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以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对研究对象的计量分析并未构成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探究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本相时,尝试响应经济学中对经济研究工具科学性的追求,在对税权分配制度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增加了对选题研究的科学性,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靠。第四,论文在有关税权分配的优化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不仅针对通过理论评估与实证测量之后发现的税权分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在构建优化路径时,还提出了优化设计思路的理论逻辑,通过对这种理论逻辑的厘清,打造税权分配制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理论通路。同时,从理念设计到评价法则直至制度重塑的过程中,始终都以转型中国作为研究情境来讨论,据此而来的进路设计框架,有创新意义。
陈雷[6](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李姊韩[7](2019)在《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不复存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重构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就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财税改革领域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因此开展以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为突破口来研究地方税体系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税理论体系,实践意义主要有三点:第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有利于地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三,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通过收集国内外的一些有权威性、比较新颖的文献,对其进行提炼与分析,取得对本文研究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汇总;数理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地方税种以及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收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定量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并分析国内外的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主要内容,对国外的优良经验进行借鉴,并对国内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地方税种主要是征管便利、税制较简易的税种;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得知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下,而且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地方税收入总量的较大比重。“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挑战表现在使地方税收入增速放缓、地方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支差额逐年增大;机遇表现在有利于我国完成结构性减税目标,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缺失主体税种;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然后进行了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通过阐述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及可行性分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双主体税种;以及将原本的一些财产税或行为税,调整作为辅助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增设遗产和赠与税。第二点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可以对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权力,会使地方提高税收立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第三是要多元化的理解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应着重研究如何财政分权,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财税制度,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主导、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改革成为三方动态协调的财政体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结合最新时政,时效性较强;二是理论分析与数理分析相结合,多角度比较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地、可持续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建议。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知识面涉及不够,有些问题的了解尚不够透彻;二是数量分析精确度不够,税种多样化和税制的差异性给数据分析带来了挑战;三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仅提出了不同的模式间的对比及选择建议,但我国实际情况与理想之间存在差距,建议是否科学还有待检验。
杨俊滨[8](2019)在《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也对新时期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变化。2016年,我国完成了“营改增”的重大调整,地方税体系支柱税种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后“营改增”时期如何优化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能力,理顺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国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全面释放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红利,成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领域探寻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将研究对象指向我国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体系,着眼于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历史沿革展开论述,重点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站在前人肩膀上开展课题研究;二是结合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税种优化选择理论等,从不同维度阐述和论证后“营改增”时期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三是结合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收治理权严重缺失、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等进行深刻分析。四是对各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先进经验,如税权划分、税种设置、主体税种选择、征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借鉴。五是提出后“营改增”时期我国优化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以期对我国优化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有所裨益。
于俊[9](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张倩[10](2019)在《中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开始逐步形成的,与之前的财政体制相比,分税制以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为基础,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营改增”全面完成,地方政府收入受到重大影响,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矛盾凸显;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的发展存在巨大差异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断推进都要求进一步激发中央和地方的两个能动性。完善地方税体系对于充实地方收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为研究内容,先后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等方法。首先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目前国内外有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公共物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等三个与地方税体系完善问题相关的经典理论;之后在查询和分析权威数据的基础上,揭示我国地方政府面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事实,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接下来采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指出“营改增”前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巨大变化,在研究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总结出地方税体系的不同模式,最后在之前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出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路径。
二、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分析 |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逻辑分析 |
二、 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国际经验 |
(一)部分代表性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情况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三、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情况及现存问题 |
(一)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存问题 |
四、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 |
(一)潜在备选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二)治理视角下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现实路径 |
(三)相关配套举措 |
(2)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分析 |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1.地方税与地方税主体税种。 |
2.治理理论。 |
3.财政分权理论。 |
4.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逻辑分析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国际经验与借鉴启示 |
(一)部分代表性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情况 |
1.税种选择层面。 |
(1)财产税。 |
(2)所得税。 |
(3)流转税。 |
(4)资源税与其他税。 |
2.主体税种确立层面。 |
3.部分国家主体税种一览。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三、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问题 |
1.主体税种缺位。 |
2.税种设置不科学。 |
3.税权配置不合理。 |
四、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方案 |
(一)潜在备选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1.增值税。 |
2.所得税。 |
3.财产税。 |
4.资源税。 |
(二)治理视角下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现实路径 |
1.总体目标。 |
2.具体方案。 |
(三)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相关配套举措 |
1.加快地方税法治建设。 |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税权。 |
3.推进“费改税”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
(3)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内涵 |
2.1.1 地方税的概念和特点 |
2.1.2 地方税体系的概念和功能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3 主体税种理论 |
2.2.4 分级政府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
3.1 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 |
3.1.1 1949—1977年的地方税体系 |
3.1.2 1978—1993年的地方税体系 |
3.1.3 1994年以后的地方税体系 |
3.2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
3.2.1 现行地方税构成 |
3.2.2 地方税收入情况 |
3.2.3 减税降费对河北财力的影响 |
3.3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 |
3.3.1 缺乏地方主体税种 |
3.3.2 对共享税依赖性强 |
3.3.3 地方税税权配置不合理 |
3.3.4 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 |
3.3.5 地方税征管体系不规范 |
3.4 原因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 |
4.1 西方主要国家做法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法国 |
4.1.4 日本 |
4.2 经验借鉴 |
4.2.1 税权划分经验归纳 |
4.2.2 税种结构经验归纳 |
4.2.3 税收规模经验归纳 |
4.2.4 税务征管经验归纳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的选择方案 |
5.1 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
5.1.1 房地产税的利弊分析 |
5.1.2 房地产税的测算情况 |
5.2 消费税的可行性分析 |
5.2.1 消费税的利弊分析 |
5.2.2 消费税的测算情况 |
5.3 资源税的可行性分析 |
5.3.1 资源税的利弊分析 |
5.3.2 资源税的测算情况 |
5.4 所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
5.4.1 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
5.4.2 所得税的测算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健全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
6.1 总体目标 |
6.2 改革前提 |
6.3 改革思路 |
6.4 健全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
6.4.1 加快地方税法制建设 |
6.4.2 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 |
6.4.3 改革共享税分享方式 |
6.4.4 培养壮大未来税源 |
6.4.5 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服务质量 |
6.4.6 打造运行有效的税收共治格局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基于主体税视角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以黄冈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文献评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与时俱进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地方税 |
(二)地方税体系 |
(三)主体税种 |
二、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税收职能理论 |
(四)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章 黄冈市地方税体系建设基本状况 |
一、黄冈市地方税体系的演进 |
(一)黄冈市1994年以前的地方税收体系情况 |
(二)1994 年以后地方税体系逐渐完善情况 |
二、黄冈市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现状分析 |
(一)黄冈市地方税收入概括 |
(二)营改增对黄冈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
第四章 培育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面临的问题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相关法律不完备 |
三、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较小 |
四、地方税改革推进滞后 |
第五章 主体税视角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 |
一、日本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情况 |
(一)日本地方税体系概括 |
(二)所得和财产支撑起日本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
二、美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情况 |
(一)美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二)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税种 |
(三)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 |
三、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一)要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 |
(二)要符合国家政治体制的要求 |
(三)要合理划分地方政府的事权和税权 |
(四)要与征管能力相适应 |
(五)地方税主体税种没有统一的模式 |
第六章 主体税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在税种的可行性情况 |
(一)增值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三)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四)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二、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现实路径 |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一)保证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的推进完善 |
(三)持续推进“费改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
(四)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税权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权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税权分配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税权的基本内涵 |
2.1.1 税权的概念 |
2.1.2 税权的划分 |
2.2 税权分配的理论渊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2.2.4 财政分配理论 |
2.3 税权分配的制度来源:分税制 |
2.3.1 税权分配的逻辑起点:以分税制厘清税权的权力关系 |
2.3.2 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分税制的理论设定 |
2.3.3 税权分配的实现:分税制的模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
3.1 分析的前提:三个理论假设 |
3.1.1 行为主体存在有限理性 |
3.1.2 主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 |
3.1.3 存在信息偏在 |
3.2 税权分配的标准:效率与公平 |
3.2.1 税权分配中的效率 |
3.2.2 税权分配中的公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权分配现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 |
4.1 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变迁及其影响 |
4.1.1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轨迹 |
4.1.2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产生的影响 |
4.2 效率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2.1 测评的度量标准 |
4.2.2 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研究 |
4.2.3 税权分配对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影响考察 |
4.3 公平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3.1 对起点公平的分析 |
4.3.2 对过程公平的分析 |
4.3.3 对结果公平的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税权分配中的实际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5.1 税权分配制度存在供需失衡及其成因 |
5.1.1 失衡的表现 |
5.1.2 失衡的原因 |
5.2 税权分配中的现实障碍及其成因 |
5.2.1 税收立法权中存在制度障碍 |
5.2.2 税收征管权分配失衡 |
5.2.3 税收收益权设置不合理 |
5.2.4 税权分配现实障碍的失范成因 |
5.3 小结 |
第6章 优化我国税权分配的路径选择 |
6.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6.1.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 |
6.1.2 域外分权实践的启示 |
6.2 厘清税权分配的理论逻辑 |
6.2.1 建构设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收正义 |
6.2.2 明晰税权分配的形式标准:税收法定 |
6.2.3 确认税权分配的实质标准:税收公平 |
6.2.4 实现税权分配的制度保证:税收宪政 |
6.3 优化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 |
6.3.1 税收宪政的规范化运作 |
6.3.2 实体规范制度的构建 |
6.3.3 程序控制机制的生成 |
6.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6)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文献述评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地方税以及地方税体系的概念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分税制 |
2.2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财政分权理论 |
2.3 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 |
2.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原则 |
2.4.1 税基稳定,不易流动 |
2.4.2 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
2.4.3 税源分布均衡 |
2.4.4 符合受益原则 |
2.5 影响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因素 |
2.5.1 经济发展水平 |
2.5.2 经济运行机制 |
2.5.3 政治体制因素 |
3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
3.1.1 地方税的税种构成情况 |
3.1.2 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 |
3.1.3 地方税收入来源结构分析 |
3.2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
3.2.1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
3.2.2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入的挑战 |
3.2.3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带来的机遇 |
3.3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1 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主体税种缺失 |
3.3.2 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缺失 |
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 |
4.1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1.2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1.3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模拟测算 |
4.2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2.1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2.2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3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3.1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3.2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4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4.1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4.2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测算分析 |
5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双主体税种 |
5.2 构建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 |
5.3 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5.4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 |
一、地方税的内涵 |
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节 地方税职能的最优化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 |
一、我国地方税税权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现有基本框架 |
三、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
四、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 |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
三、地方税治理权严重缺失 |
四、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
第四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的经验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税权划分方面 |
第二节 税种设置方面 |
第三节 主体税种选择方面 |
第四节 征收管理模式方面 |
第五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
第二节 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 |
一、关于消费税改革 |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 |
三、关于所得税改革 |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 |
五、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和试点 |
六、关于房地产税的设立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和原则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收入稳定性对比 |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现路径 |
四、打造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
第四节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给予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三、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四、推进“费改税”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中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地方税主体税种 |
2.2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基础 |
2.2.1 从公共物品提供效率看地方税的必要性 |
2.2.2 从财政分权看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2.2.3 从地方政府竞争看税权划分 |
第3章 中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
3.1 中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1.1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结构分析 |
3.1.2 地方税权划分 |
3.2 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主体税种缺位 |
3.2.2 现有地方税种设置不合理 |
3.2.3 地方税税权划分不合理 |
3.2.4 现有地方税体系组织收入规模不足 |
3.2.5 征收管理基础薄弱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借鉴 |
4.1 联邦制国家地方税体系 |
4.1.1 美国的地方税体系——高度分权型 |
4.1.2 德国的地方税体系——相对集权型 |
4.2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 |
4.2.1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中央集权型 |
4.2.2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适度分权型 |
4.3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
4.3.1 地方税权划分以事权为基础 |
4.3.2 地方税权由法律明确界定 |
4.3.3 地方税权划分坚持中央占主导 |
4.3.4 地方税主体税种特点突出 |
4.3.5 征管体制设计从本国实际出发 |
第5章 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
5.1 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 |
5.1.1 用法律明确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1.2 加快地方税种立法进程 |
5.1.3 赋予地方适度税收调整权 |
5.2 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
5.2.1 短期内可以增值税暂代主体税种 |
5.2.2 长期需加快资源税及房地产税改革进度 |
5.3 加快其他税种改革进程 |
5.4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J]. 徐歌.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04)
- [2]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初探[J]. 徐歌.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01)
- [3]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D]. 董立雪.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4]基于主体税视角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以黄冈市为例[D]. 李振.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2020(12)
- [5]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D].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6]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 李姊韩.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D]. 杨俊滨. 华侨大学, 2019(01)
- [9]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
- [10]中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D]. 张倩.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