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中国法治的关键(论文文献综述)
邓帅[1](2021)在《政府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务员队伍建设方向及提升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总任务,政府治理现代化是现代化整体变迁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公务员队伍作为以高绩效形式持续对社会需求变化做出回应的职业群体,在政府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要不断向着民主化与法治化、制度化与高效化的方向发展。但实践中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还存在着选拔任用科学性有待提高、能力提升专业性欠缺、职业化程度偏低以及法治化建设程度不高等问题,亟需我们积极借助行政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之上,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核心与目标,以制度为工具和方法,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
蒋文韬[2](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探索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探索的第一百个年头。在过去一百年当中,中国共产党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出发,开展了行政法治探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价值取向,作为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立场的政党,始终坚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法是约束和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规范的集合。因此在百年法治探索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行政法治的探索和研究视为党法治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中国共产党行政法法治建设和探索的成果,做一个系统性全面性的梳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同时,将其作为建党一百周年的献礼,研究意义显得尤为重大。本文按照行政法治编年史的记述顺序,将中国共产党行政法治探索分为十三个时期,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中国共产党创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邓小平时期、江泽民时期、胡锦涛时期和习近平新时期,以中国共产党每个发展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主张、政策以及党重要领导人讲话中涉及的行政法思想和内容为切入点,运用法理学和行政法学思维和研究方法,从该内容的历史背景、内容阐述与分析以及该内容的行政法治创新价值进行详尽的研究,并将不同时期的法治意义予以概括,深入剖析中国共产党行政法思想探索的历程,最后将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治发展规律的探究作为论文的落脚点。
邱曼丽[3](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陈辉[4](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武凯[5](2020)在《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治理方法。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者,是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引领者与实施者。在法治政府构建过程中,每个国家都在根据自身国情不断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建设道路,并总结出一些符合自身特色的建设经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构建道路,并初步总结出一些中国理论及中国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既可以为当下我国法治政府构建提供便利,又可以作为人类法治政府构建探索整体的一部分供其他国家参考。本文以法治政府构建为主线,着重探讨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如何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本文写作从法治政府概念出发,通过分析中外各家对法治政府理论的相关论述,从而明确法治政府在理论层面的应然状态。此外,本文将回顾我国法治政府构建历史,从历史中总结经验与不足,从而为当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历史借鉴。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全新的内外环境。在国际层面,现代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世界政治发展的主要潮流,新的时代挑战对我国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内层面,我国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对上层建筑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政府构建极为迫切。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构建的顶层设计,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略,从而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法治政府构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并不是涉及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从立体视角入手,树立动态长远目光,充分利用各要素之间的固有联系,形成独特构建路径,稳妥有序推进法治政府构建工程。
李敏杰[6](2020)在《马克思国家理论视阈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治理现代化在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属于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实践要求,更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理论要求。实践出真知,理论来源于实践,更能指导实践,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同样需要好的理论作为指导。深刻把握马克思国家理论中关于政府治理的思想,对于推进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国家理论是在资本主义弊端日益暴露、批判资本主义罪恶的社会思潮纷起、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形成的,马克思国家理论关于政府思想在吸收了民主政治思想、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和空想社会主义政治观中有益因子的基础上并在无产阶级伟大实践中逐步完善。马克思国家理论中的“分权”与“自治”思想、社会公仆思想、法治思想、反腐败思想以及无产阶级责任政府理论是关于政府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政府治理现代化在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政府如何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做规定性描述,并统一于马克思国家理论之中。“分权”与“自治”思想和“社会公仆”思想强调政府要简政放权并避免由社会公仆异化成社会主人的问题,凸显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在于服务。法治思想指出了法具有阶级性以及实现人类解放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目的,要实现政府治理法治化,就要坚持党对政府治理法治化的领导,民主立法、执法和司法,提高公职人员和公民的法治意识。反腐败思想揭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异化是腐败的根源,也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使国家重新回归社会才能根本避免。政府作为国家的执行机关更应该实现廉洁化,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和加强廉政教育,并充分发挥群众在反腐中的作用。无产阶级责任政府理论指出了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是其终极责任,因此责任落实也就成为检验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引导党政干部新时代新作为,增强政府回应性,落实决策责任终身制,完善责任清单制度等是实现政府责任制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结语部分阐述了马克思国家理论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国家理论指导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反过来政府治理现代化又可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国家理论。
姜新[7](2020)在《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离开共产党来谈国情是不现实的,党内治理牵动着国家治理的每一条神经。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数量已经超过9000万,其中约有80%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超过95%的领导干部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办好中国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社会肌理和国家结构在加速转型,经济结构、政治布局、利益分配格局、意识形态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改变。同时,党内腐败和思想混乱等治理窠臼问题被新媒体无限扩大,更加直白地摆在了名为信息社会的“砧板”之上。党内治理问题在削弱党的执政效力的同时,更是通过溢出效应辐射整个国家的治理进程。党内治理的迫切程度可谓前所未有,但党内治理理论架构,以及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话语体系还处于成长时期,难以与西方现代法治和政党理论抗礼。本文以依规治党为切入点,意在回答五个问题: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以此实现巩固现有党内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更高效地转换为治理效能,丰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首先,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依规治党的概念概括为:依规治党是法治思维在党内建设领域的深化,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之上,运用制度手段对党内事务、党员行为和党内政治生活进行治理。依规治党的本质:明确权责划分,规范权力运行。依规治党的目标:借鉴法律属性管党治党,使政党保持生机活力,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本文分别从政党理论、执政党理论、法治理论三方面阐释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从世情、国情、历史经验三个角度充实依规治党的现实根据;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逐渐演变的理论架构阐释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再次,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本文总结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新时期、新时代四个时期的标志性成果和经验教训。以此为依据总结出新时代依规治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依规治党概念本身不够明确凝练。二是,依规治党的研究重点需转移,由横向思辨转向执行细节。三是,党内法规的内容和执行程序存在碎片化、不规范以及广泛性不足的问题。四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期推行,法治思维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完全认可,依规治党出现监督不足和矫枉过正并存的现实悖论。同时,依规治党的容错纠错措施存在匮乏。五是,依规治党软环境面临信仰缺失、历史虚无主义的冲击。最后,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本文从党内法规生成机制和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两方面入手,在巩固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党内法规生成领域:一是,明确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原则(坚持科学理论、人民立场、法治精神)。二是,提出新时代优化党内法规生成机制的切入点(法规队伍的配置、交流培训和民主参与)。三是,明确法规生成机制的未来关注点(补足合规审查机制,形成闭环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一是,通过“圆桌学习”和新的选人用人模式,实现从严治吏。二是,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下,从立法契合、过程衔接两方面,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化。四是,补足兜底措施,充实依规治党的救济措施。
刘亚[8](2020)在《论监察全覆盖背景下政务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党中央作出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监察机关拥有三大职权,政务处分作为处置权之一,自然肩负起了监督惩戒公权力行使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本文以政务处分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旨在论证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而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计量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设想。笔者认为规制政务处分行为对于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既可以理清政务处分的权力界限,深化政务处分研究的深度。针对政务处分行为的问题,学者们分别从规范监察权的运行和人权保障方面以及与其他法律相衔接方面分析了政务处分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不同侧面分析政务处分面临的现实处境,但仍存在些许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期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进程。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又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第二部分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第三部分为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设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把政务处分行为定性为,各级监察委员会针对所有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违法行为而进行处分的一种处置行为。它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存在区别。所谓政务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是对政务处分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约束限制,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什么要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其理论依据就在于权力制约理论,即监察权是一种公权力,政务处分行为是监察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因为公权力不受到制约会导致滥用,因此需要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还在于人权保障理论,即人权是人生而为人所具备的权利,监察对象也享有人权,因此,也需要对监察对象的权利进行保障。而且,也在于法治理论,于法有据是前提,因此政务处分应当贯彻法治理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阐述了把政务处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促进监察权力规范行使的现实需要、健全监察法实施的配套制度的内在要求以及服务于纪检监察体制“三项改革”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从制度方面,列明了政务处分行为的渊源,得出了这些制度之间存在着不断授权、不断补充、联动发挥效能的协同关系。然后笔者又从实践方面,先是运用了近三年的宏观图表分析了“四种形态”与政务处分的关系,从数据的侧面也看出了我国近三年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接着又对微观图表分析,印证了宏观分析中的结论。最后,把制度和实践的现状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的政务处分行为,存在着现有规范协调性不足,缺乏具体的针对公职人员的处分规范、缺乏具体的处分程序以及“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并指出了是由于改革时间短,尚处于试验期,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原因。在本文第三部分,在开头部分笔者先解释是因为《政务处分法》草案已向社会征集意见,但尚未生效出台的原因,先分析了《政务处分法》对既存的《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互承接的多种体现,又分析了《政务处分法》新的特点,肯定了其存在的种种优点,进而又发现,虽然《政务处分法》解决了以上第二部分的某些问题,但仍旧存在着些许未尽人如意之处,指出了其在“法法衔接”、“纪法衔接”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以及本法与上位法和相关同位法关系模糊,部分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欠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又从制度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以制度建设为中心,配合优化实践道路的思路,针对提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强化监察法实施的配套制度的供应、对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力加强监督以及提高监察执法队伍水平的具体设想,来解决所发现的些许问题,以期把政务处分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中去。
郑阳[9](2020)在《法治视野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学校惩戒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法律规定,教师则基于法律的概括性授权,与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以进行惩戒活动,教育惩戒权应当被视为或者说进一步被明确为教育主体的一项“职权”。教育惩戒权以其在运行过程中并不体现对惩戒主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且在行使上不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因此不宜被认定为是惩戒主体的“权利”。将惩戒权认定为教师的职业权利将无法保障教育惩戒活动的强制性、义务性和规范性等。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在实践运行层面存有诸多问题。在惩戒主体方面,我国尚未通过法律明确确立中小学校在行使国家教育公权力时的行政主体资格;在规范和制度方面,首先,教育惩戒权缺少保障其实施的、逻辑清晰完整的教育惩戒规范体系;其次,现有的以学校处分为主的教育惩戒措施,已经很难满足当今复杂的教育实践需求;再有,学校对于具有极端失范行为、屡教不改、无惧现有惩戒措施的学生,表现得束手无策。专门学校的入学“三同意”制度,抬高了学生进入学校并接受矫治的门槛,增加了对其帮扶难度。在学生权利救济方面,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明朗,高中阶段被施以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惩戒措施的学生很难得到教育司法上的救济。因此,在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运行的实践中,应当明确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基本原则,并对其制度架构进行如下法治化改进:第一,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地教育惩戒权赋权,确立其法定地位。第二,要构建起一套逻辑清晰的惩戒规范法律体系,国家教育部门及各地方应当为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明晰校规的性质和作用,其制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之要求。第三,设定多层级的教育惩戒措施,将传统的学校处分纳入教育惩戒规范体系中来,并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设立不同层级和种类的惩戒方式。第四,为具有极端失范行为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专门学校矫治,改革或取消“三同意”入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尝试恢复或探索建立较为强制地生源送入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学校的矫治功能。在教育惩戒权行使的责任承担方面,学校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因惩戒权违规行使造成学生权益侵害的行政责任,以及因教师侵权致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无过错替代责任;教师应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受校方追偿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在成立犯罪情形下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学生权利的救济方面,应当对现有法律中关于申诉、讼诉途径的受案范围进行改造,特别是要认定学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将对学生基本受教育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严重惩戒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于猛[10](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二、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中国法治的关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中国法治的关键(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务员队伍建设方向及提升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意蕴 |
(一)国家治理的核心 |
(二)人民民主实现的关键 |
(三)行政效率提升的本质要求 |
二、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选拔任用科学性有待提高 |
(二)能力提升专业性欠缺 |
(三)整体职业化程度偏低 |
(四)法治化建设程度仍需提升 |
三、政府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方向 |
(一)民主化与法治化 |
(二)制度化与高效化 |
四、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路径分析 |
(一)严格划分职权范围基础之上加强公务员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设 |
(二)以政府与社会互动为基础强化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
(三)以考录为起点强化公务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四)以塑造职业精神与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提高公务员职业化程度 |
(五)构建实效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公务员培训与绩效考核机制 |
(2)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共产党的创立及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1921 年-1937 年) |
第一节 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及其保障基本思想的提出 |
第三节 行政组织制度的初创 |
一、代议制度中代表的产生与撤换 |
二、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三、实行直接选举的原则 |
四、建立行政法思想监督制度 |
第四节 党员干部选任的制度化 |
第五节 行政法的价值与意义 |
第三章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27 年-1937 年) |
第一节 行政组织制度之新 |
一、议行合一思想应用 |
二、条线结合的行政组织体系 |
第二节 行政职能法定化 |
一、细化了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划 |
二、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
第三节 行政法制化思想 |
一、行政管理科学化 |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
第四节 人权保障之新 |
一、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
二、人权保障内容的多样性 |
第五节 党与政府关系的初探索 |
第六节 行政法的价值与意义 |
第四章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37 年-1945 年) |
第一节 党的主要领导人行政法思想的主要理念 |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的体现 |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思想 |
三、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思想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法律制度中的行政法治思想 |
一、党对政府的领导地位 |
二、人事行政管理思想 |
三、廉洁政府建设 |
四、行政程序化思想 |
第三节 行政法治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45 年-1949 年)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行政法思想之新 |
一、人民权利保障和实现 |
二、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
第二节 党的重要领导人新行政法思想的创新 |
一、加强行政法思想监督 |
二、加强行政立法 |
第三节 行政法的价值与意义 |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行政法思想(1949 年-1956 年) |
第一节 “五四”宪法中行政法思想的创新 |
一、行政机关管理权威性的法制化 |
二、公民宪法权利实现行政约束 |
三、行政法治的统一 |
第二节 部门行政管理的创新 |
一、以实在法规范部门行政管理 |
二、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管理的制度保障 |
第七章 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56 年-1966 年) |
第一节 关于央地关系的探索 |
第二节 完善行政立法、坚持依法行政 |
第三节 行政法制建设遭到破坏 |
第八章 改革开放起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78 年-1989 年) |
第一节 邓小平思想中的新型行政法思想 |
一、完善行政立法 |
二、推进合法行政 |
三、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 |
第二节 “八二”宪法中的新型行政法思想 |
一、行政责任制 |
二、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
第三节 行政法意义 |
一、邓小平行政法思想的意义 |
二、八二宪法的时代价值 |
第九章 深化改革开放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89 年-2003 年) |
第一节 行政管理法理念的创新与转变 |
第二节 江泽民行政法思想 |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 |
二、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化 |
三、干部人事制度法治化 |
四、行政管理法治化 |
五、转变政府职能 |
第三节 重要行政法律制度中的行政法思想之新 |
一、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行政法思想之新 |
二、《国家赔偿法》之新 |
三、《行政处罚法》之新 |
第四节 行政法制建设成就 |
第五节 行政法意义 |
第十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2003 年-2013 年) |
第一节 胡锦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行政法思想 |
一、行政组织法治化思想 |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行政法思想监督机制 |
三、关于行政法制监督 |
四、加强行政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
第二节 重要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创新—《行政许可法》之新 |
一、关于许可设定权 |
二、许可的程序 |
第三节 行政法意义 |
第十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2013 年-) |
第一节 党政关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
第二节 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 |
一、严格执法 |
二、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
三、全面贯彻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
第三节 行政法意义 |
第十二章 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发展的规律性认识 |
第一节 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规律 |
第二节 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发展 |
第三节 行政权被严格限制之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1.选题目的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1.国外研究动态 |
2.国内研究动态 |
(三)论文研究方案 |
1.研究方法 |
2.可能的创新点 |
一、法治政府概念及理论探讨 |
(一)法治政府 |
1.法治政府内涵 |
2.法治政府的主要特征 |
3.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 |
(二)法治政府相关理论探讨 |
1.关于法治政府理论的一般探讨 |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政府的相关论述 |
3.立足实践的我国法治政府思想的认识及发展 |
(三)法治政府构建及其要素 |
1.政府职能法治化建设 |
2.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
3.公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建设 |
4.评估体系建设 |
二、我国法治政府历史演进 |
(一)我国法治政府发展历史 |
1.我国法治政府制度的奠基:1949-1956 |
2.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初步探索:1956-1978 |
3.我国法治政府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1978—至今 |
(二)我国政府法治化发展过程突出特点 |
1.注重强化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 |
2.以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为导向 |
3.坚持立法先行原则 |
4.推进制度体系建设较快成型 |
(三)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历史评价 |
1.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主要成就 |
2.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主要不足 |
三、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提出及主要内容 |
(一)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背景 |
1.全面依法治国被提上日程 |
2.解决时代新问题提出现实需要 |
(二)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总体要求 |
1.法治政府构建的基本原则 |
2.法治政府构建的总体目标 |
(三)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的主要内容 |
1.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
2.完备行政制度体系 |
3.规范公务人员履职行为 |
4.健全法治政府评估体系 |
四、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 |
(一)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的要素体系构建 |
1.政府职能建设 |
2.行政制度建设 |
3.公务员队伍建设 |
4.评估体系建设 |
(二)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的路径构建 |
1.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支撑作用 |
2.突出公务人员的核心主体地位 |
3.建立评估监督的根本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马克思国家理论视阈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涵 |
一、马克思国家理论有关政府治理的论述 |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及存在问题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
二、当前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 |
第三章 马克思国家理论视域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
一、提高政府治理服务能力 |
二、推进政府治理法治化 |
三、实现政府治理廉洁化 |
四、落实政府治理责任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读研期间科研情况 |
(7)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依规治党研究现状评析 |
二、国外政党建设研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案、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及难点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概念意涵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语义 |
一、“依”阐释理论出发点 |
二、“规”意指法律性规范 |
三、“治”强调治理落实 |
四、“党”表明治理对象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构成要素 |
一、依规治党的主体 |
二、依规治党的客体 |
三、依规治党的前提 |
四、依规治党的治理切入点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概念界定 |
一、依规治党的概念 |
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概念辨析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根据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社会根据 |
一、国际社会新形势 |
二、新时代中国国情 |
三、国内外实践经验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 |
一、政党理论 |
二、执政党理论 |
三、法治理论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 |
一、依法治国框架下依法执政建设 |
二、依治国框架下的依规治党建设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教训 |
第三节 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创新探索 |
一、新时代依规治党创新性发展 |
二、新时代依规治党成效总结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价值和核心范畴 |
一、依规治党的价值理念需凝练 |
二、依规治党的核心范畴需转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方面 |
一、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不够严谨 |
二、党内法规的内容有待规范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执行效力方面 |
一、执行落实不到位 |
二、法治思维、规矩意识不足 |
三、监督、救济体系制待完善 |
四、依规治党的软环境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 |
一、明确党内法规的生成原则 |
二、优化党内法规制定队伍 |
三、充实党内法规生成环节 |
第二节 提高依规治党的执行力 |
一、以用人为切入点,从严治吏 |
二、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 |
三、坚持法治原则,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协同推进 |
四、完善党内救济机制,补足依规治党的兜底环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论监察全覆盖背景下政务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 |
(一)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内涵 |
1.政务处分行为与相关概念的辨异 |
2.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界定 |
(二)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1.权力制约理论 |
2.人权保障理论 |
3.法治理论 |
(三)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现实依据 |
1.促进监察权力规范行使的现实需要 |
2.健全监察法实施配套制度的内在要求 |
3.服务于纪检监察体制“三项改革” |
二、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政务处分行为依据的规范分析 |
1.现有制度资源 |
2.现有制度资源的协同关系 |
(二)政务处分行为实施的案例分析 |
1.政务处分行为实施的宏观分析 |
2.政务处分行为实施的微观分析 |
(三)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1.现有规范协调性不足 |
2.缺乏具体处分程序 |
3.“纪法衔接”不畅 |
三、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设想 |
(一)应时而生的“政务处分法” |
1.“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制度资源的继承 |
2.“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发展 |
3.“政务处分法”未尽如人意之处 |
(二)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路 |
(三)政务处分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设想 |
1.强化监察法实施的配套制度供给 |
2.加强对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力的监督 |
3.提高监察人员执法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法治视野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教育惩戒权概念、性质和特点 |
(一)教育惩戒权概念 |
(二)教育惩戒权性质 |
(三)教育惩戒权特点 |
二、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的历史过程 |
(二)我国国家教育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关系 |
(三)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中的主体问题 |
(四)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中的规范与制度问题 |
三、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及其法治化改进 |
(一)探究确定教育惩戒权行使原则 |
(二)进行明确的教育惩戒权力赋权 |
(三)构建逻辑清晰的惩戒规范体系 |
(四)探索设定多层级教育惩戒措施 |
(五)完善专门学校入学及有关制度 |
四、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责任与学生权利救济 |
(一)学校教育惩戒权法律责任承担 |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法律责任承担 |
(三)中小学生权利救济之申诉途径 |
(四)中小学生权利救济之诉讼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访谈记录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中国法治的关键(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务员队伍建设方向及提升路径[J]. 邓帅. 东岳论丛, 2021(06)
- [2]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探索研究[D]. 蒋文韬. 兰州大学, 2021(02)
- [3]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5]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构建研究[D]. 武凯. 外交学院, 2020(08)
- [6]马克思国家理论视阈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研究[D]. 李敏杰. 安庆师范大学, 2020(12)
- [7]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D]. 姜新. 华侨大学, 2020(12)
- [8]论监察全覆盖背景下政务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制[D]. 刘亚. 河南大学, 2020(02)
- [9]法治视野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D]. 郑阳. 吉林大学, 2020(08)
- [10]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