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位权法定的初步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赵继云[1](2020)在《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针对保险代位权制度,我国学界对其研究是非常活跃的,但综合来看大多数都是针对基本问题的介绍及探讨,对于其是否能够适用于责任保险,讨论较少,且缺乏更深层次的研究。故而,本文欲从其理论基础及功能入手,进一步剖析将其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对于适用具体情形,及如何行使问题展开了进一步分析。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责任保险相较于典型的财产保险来说,虽有着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发展趋势,但补偿被保险人仍应是其追求的核心目标。故而,其依然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从理论基础来说依然具备适用的可能性。再者,保险代位权具有的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避免其他加害人不当免除责任,及减轻未来投保人的功能,恰恰能化解责任保险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来说,责任保险具备适用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第二部分,责任保险在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能够适用的情形非常有限。首先则是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较为常见的共同侵权之外,还包括分别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不仅如此,对于“按份赔付”的约定效力,应根据自愿保险及强制保险的不同,分别进行判断;再者是第三人单独侵权,但法律上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并结合雇主责任险对其进行了论述;还有一种则是因第三人原因,而使得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形多出现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中。第三部分,笔者针对具体行使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根据通说,保险人得以自身名义来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在具体行使对象上,当排除被保险人及与其存在一致利益的人,即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再次,当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被保险人的受偿利益,但允许当事人对此另行约定。最后,介绍了不同阶段的被保险人弃权行为对保险人的影响,以及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否要对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第四部分,因“交强险追偿权”非常容易和“保险代位权”混淆,故而笔者在此部分主要对两者的不同点进行了论述。从目的来看,前者因更加注重其公益性,故而保护受害第三人为其核心目的。后者则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前者非常单一,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后者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并不限于侵权法律关系;从其所代之“位”来看,前者是在代受害人之位向其他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而后者所代之“位”则为被保险人;从对象上来看,前者的追偿对象涵盖被保险人,而后者则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唐悦[2](2020)在《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文中认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则可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我国保险法学界往往更关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而较少讨论第三人对保险代位权的抗辩问题。第三人的抗辩事由有很多种,本文所要研究为其中一类——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的抗辩。此类抗辩的特点是,其内容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涉及保险合同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此种抗辩理由是否会被裁判机关接受?裁判机关是否又会因之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具有合理性。但是,允许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则会带来法院实质审查的弊端。本文通过对194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如果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几乎都会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第125条及后者第14条均是抑制法院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司法实践和立法出现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保险代位权的本质认定。我国认为,保险代位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债权移转,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未经过有效性的审查。当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必然要对保险代位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因此在现行的理论架构中,这一矛盾或困境是很难解决的。面对上述困境,我国不妨吸收英美法上的约定代位权制度,即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移转。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架构不同,但随着不断的发展,不同理论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相对化的样态。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约定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条文,但实务中已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债权移转的做法。与此同时,在引进约定代位权制度时,我们也须注意该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与配合,并尽量减轻我国法制的变动风险。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抗辩的具体内涵和抗辩事由。第三人抗辩本质上是第三人针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权所提出的一种防御主张。第三人可提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原有抗辩、第三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第二章分析了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主体,本不应干涉保险合同内部的法律关系,但若否定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权利,则会侵害第三人的权益,也会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丧失合理性。在我国保险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可找到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章是基于选取的194个案例,揭示第三人抗辩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通过对案例展开数据分析,提炼出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常见理由、法院司法审查的类型以及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关系,进而揭示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的困境,即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若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法院几乎无法避免地要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第四章探讨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而出现上述困境的理论根源即在于此,并且现有思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此部分探讨了引用英美法系的约定代位权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并阐释在我国法定债权移转的理论背景下,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要件以及与法定代位权制度的协调。
高羚[3](2019)在《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文中认为保险人可否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素有争议,2018年9月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是各个国家保险法中首个明文规定投保人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条文,但是这一条文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不能解决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现存的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代位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反而因为条文的不严谨引起了新的争议。本文从司法解释该条文的规定出发,从投保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投保目的与公平原则、投保人归责原则、保险人说明义务几个方面,对该条文进行了理论和实务操作适用上的评析,期望能解决该条文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主要选取比较典型的、在实务操作中争议较大的货物运输损失险等案例作为研究材料和支撑,对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和操作进行法律适用分析。另外选择作为代位求偿制度起源的英国保险法以及我国保险法制定过程中借鉴较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进行分析,探讨我国保险法中对代位求偿制度的借鉴存在的问题、引起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首先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和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投保人可以不加限制地成为代位求偿对象是缺少理论依据的,对投保人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代位求偿是过于严苛的,保险人若未对代位求偿的行使进行明确提示说明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其次通过相关案例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发现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现有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法系之间进行制度借鉴时对基础概念不同的忽视,此外我国长期只注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研究导致对投保人权益保障不足。本文研究发现,引起投保人能否作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争议的原因在于代位求偿制度起源于适用两分法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在英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即包含在被保险人这一概念之中,而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三分法把保险合约主体分成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这一基础上,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商事交易越来越复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和司法只注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问题,忽视了投保人这一主体,向投保人不加限制地行使代位求偿权即体现了这一问题。为了解决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向投保人代位求偿后可能会导致投保目的落空以及被保险人实际上不能得到赔付的问题,本文建议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完善,并且在今后的保险法立法中注重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投保人在实务操作中要利用现有制度通过约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注重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使得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骆正斌[4](2018)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完善》文中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一项传统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代位求偿的案件也在快速增长。我国《保险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上做了制度性规定,但是涉及的法律条文仅为四条,内容过于粗略且不成体系,使得保险代位求偿实务运用中出现的现实需要和法律规定的粗略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最高院不断地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来规范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的运用规则,可见一斑。本文从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的现实矛盾和需求入手,梳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两大法系的理论框架。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论框架和运行规则进行评析,进而重点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险种适用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请求权冲突和代位求偿权运行程序的症结进行分析。最后根据价值的分析的方法,回归到代位求偿制度的价值原点,建议建立以“补偿性和非补偿性”的险种分类标准、被保险人利益优先制度和约定代位求偿的补充制度,以满足代位求偿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实现。
刘梦婷[5](2017)在《保险代位权发展新思路——从法定代位到约定代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代位权作为舶来品,自中国保险法颁布以来已存在有二十余年,然而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并不详尽,其理论基础和实际效果备受争议。通过对保险代位权法定代位主义和约定代位主义进行比较,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可以进行修改和完善,而没有必要一味废除。基于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国外保险代位权约定代位主义的立法典范,主
仇文静[6](2015)在《论保险合同赔偿先予扣除约定与代位权法定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代位权制度,即被保险人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向肇事方追偿。保险实践中的代位追偿的基本前提是事故本身已构成保险责任,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付,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人均应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这将是保险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宜将《保险法》第60条作为强行性规范来理解。
武亦文[7](2014)在《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文中指出如何安排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是在保险代位权介入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而对复数权利进行调节之后的衍生性问题。一般认为存在被保险人优先模式、保险人优先模式和比例分配模式三种处理规则。然而,三种处理规则在不同法系之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形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应在权利划分和权利行使两个阶段处理受偿顺序的问题。受偿顺序的安排并非是简单的规则选取,而是复杂的体系运作,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应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但是该一般规则在特别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排除,而改为采取其他处理规则。除此之外,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的归属也需要在一般规则之下加以特别处理。
李君[8](2014)在《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以不足额保险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本文围绕保险代位权,将与保险代位权相关的权利和程序纳入其中,从宽泛意义的角度提出了保险代位权制度这一说法,以便更为系统地来研究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式。本文通过前言中的案例引出保险代位权,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出与保险代位权相关的实体权利——保险扣除权、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程序问题。因为实践中上述问题多发于不足额保险中,所以本文在多数情况下以不足额保险为例。文章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主要通过文献阅读,运用比较分析、表格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来探索保险代位权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第一章主要讲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概念、作用和性质,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第二章通过方法列举、表格展示以及理论分析的方式提出保险代位权在不足额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第三章提出保险扣除权在不足额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在列举学界观点后,从权能设置以及制度整体性的视角加以分析并提出本文观点;第四章以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更为全面地规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章提出了保险代位权制度中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诉讼模式。
武亦文,丁婷[9](2013)在《保险代位权的非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保险法》第59、60、61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的讨论将成为研究的主要任务。本期专题汇集呈现民事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努力及其成果,以期推动基于法解释的法学研究的深入。
黄丽娟,杨颖[10](2012)在《法定的债权移转之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与选择》文中研究表明在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统一的价值引领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发展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局限,法定的债权移转无法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权利法定代位则有助于克服前者所面临的困境,并以此成为一个相对优化的制度选择。我国目前的研究已经对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困境展开初步的检讨,但是,其尚未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基本理论构造进行深刻的批判。因此,当下的研究有必要上升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价值高度,由此证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构造的保险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价值落空的困境,从而为我国当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重塑奠定基础。
二、保险代位权法定的初步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险代位权法定的初步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引言 |
一、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 责任保险同样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
(二) 从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 |
1、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避免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 |
2、降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减轻未来投保人的负担 |
二、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具体情形 |
(一) 被保险人与加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1、被保险人与加害第三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2、被保险人与加害第三人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3、《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可以通过约定明确排除 |
(二) 加害第三人单独侵权 |
(三)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
1、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时适用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 |
2、保险代位权在旅行社责任险中的适用 |
三、责任保险中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
(一)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名义 |
(二)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
(三) 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受偿顺序 |
(四)被保险人弃权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影响 |
(五) 保险代位权中的司法审查 |
四、“交强险追偿权”非“保险代位权” |
(一) “交强险追偿权”的概念 |
(二) “交强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权”的不同点 |
1、“交强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权”的设置目的不同 |
2、“交强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权”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
3、二者所代之“位”不同 |
4、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与保险代位权不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人抗辩之相关概念含义的确定 |
一、抗辩与抗辩权 |
二、保险代位诉讼中的第三人抗辩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之概念及争议 |
第二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理论依据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
第三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数据观察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抗辩理由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的范围 |
(二)司法审查的动因 |
(三)司法实践的困境 |
第四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 |
一、困境的理论根源 |
(一)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二)现有解决思路的弊端 |
二、约定代位权制度 |
(一)美国的约定代位权理论 |
(二)约定代位权的可行性 |
三、约定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
(一)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二)约定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三)与法定代位权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险人能否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引出的话题 |
第一节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之适用对象的范围 |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界定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对象的变迁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般适用对象及限制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适用对象 |
第二节 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典型案例 |
二、投保人是否属于“第三者”之争 |
三、投保人无过错归责原则之争 |
四、保险人是否应对投保人说明代位求偿权之争 |
第二章 投保人作为代位求偿对象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投保人是否为“第三者”的理论根源研究 |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与代位第三人 |
二、投保人投保目的与公平原则 |
第二节 投保人作为代位求偿对象之比较研究 |
一、英美保险法采衡平或信托说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法定移转理论 |
第三节 投保人不能被当然归属为“第三者”范畴 |
一、投保人大部分属于被保险人家属或其组成人员范围 |
二、不属于此范围的投保人不能当然作为代位求偿对象 |
第三章 投保人无过错归责原则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投保人主观责任对其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影响 |
一、无过错归责原则背离代位求偿制度目的 |
二、不同主观责任对投保人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影响 |
第二节 投保人法律地位对其成为代位求偿对象的影响 |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时投保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
二、对投保人无限制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对其权益的忽视 |
第四章 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提示说明代位求偿权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代位求偿权是否属于提示说明义务之争 |
一、提示说明代位求偿权对投保人投保的影响 |
二、保险人未提示说明代位求偿权有违最大诚信原则 |
第二节 司法判决对是否要提示说明之不同认定 |
一、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无须提示说明 |
二、代位求偿权属于免责条款应当提示说明 |
第五章 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之完善 |
一、对投保人不同情形加以区分 |
(一)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范围 |
(二)不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范围 |
二、保险人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
第二节 投保人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
一、形成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立法思路 |
二、投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实务操作方式 |
(一)将投保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二)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并告知保险人 |
(三)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代位求偿豁免条款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途径及方法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含义及法律特性 |
(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性分析 |
二、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运行的现行规定 |
(一)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
(三)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
(四) 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排除界定 |
三、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运行中的症结 |
(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险种适用范围之症结 |
(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冲突之症结 |
(三)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程序冲突之症结 |
四、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完善对策建议 |
(一) 建立以“补偿性和非补偿性”标准完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
(二) 建立代位求偿被保险人利益优先的制度 |
(三) 建立约定代位求偿的补充制度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受偿顺序处理模式释评 |
( 一) 大陆法系的处理模式: 绝对理论、相对理论和差额理论 |
( 二) 英美法系的处理模式: 保险人优先说、比例分配说和被保险人优先说 |
三、受偿顺序问题产生的阶段和情形 |
( 一) 前提要素: 保险补偿不足 |
( 二) 在权利界分阶段发生的缘由: 受害人过错 ( 过失相抵) |
( 三) 在权利行使阶段发生的缘由: 第三人资力不足 |
( 四) 小结 |
四、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则: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 |
( 一)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是损失填补原则的题中之义 |
( 二) “完全补偿”的认定是现实而具可操作性的 |
( 三) 保险保障不足的各种情形都应采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 |
五、受偿顺序一般规则的例外: 特别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
( 一) 特别法规定 |
( 二) 当事人约定 |
六、特殊的利益处理 |
( 一) 追偿成本的承担 |
( 二) 超额利益的归属 |
七、结语 |
(8)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以不足额保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保险代位权的概念、作用和性质 |
1.1 保险代位权的概念 |
1.2 保险代位权的作用 |
1.3 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
第二章 不足额保险中行使保险代位权的问题及模式选择 |
2.1 三种不同观点 |
2.1.1 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
2.1.2 保险人优先原则 |
2.1.3 比例原则 |
2.2 模式选择——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
2.2.1 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的视角来分析 |
2.2.2 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视角来分析 |
2.2.3 从法条原文探寻立法旨意的视角来分析 |
第三章 不足额保险中行使保险扣除权的问题及模式选择 |
3.1 三种不同观点 |
3.1.1 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
3.1.2 保险人优先原则 |
3.1.3 比例原则 |
3.2 模式选择——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
3.2.1 从保险扣除权权能设置的视角来分析 |
3.2.2 从保险代位权制度整体性的视角来分析 |
第四章 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制 |
4.1 保险合同成立前 |
4.2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 |
第五章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诉讼模式的选择 |
5.1 不同做法 |
5.1.1 英美法系的做法 |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的做法 |
5.1.3 我国学者的建议 |
5.2 本文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代位权的非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保险法》第59、60、61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 ”第17条引发的思考 |
二、保险代位权的本体论:制度内涵的阐释 |
(一) 保险代位权的内核:法定债权让与 |
(二) 保险代位权的外在构造:不真正连带之债 |
三、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论:成立须具备的要件 |
(一)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 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应负保险责任 |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
1.保险金给付:保险代位权的取得要件还是行使要件 |
2.“被保险人完全受偿”并非保险代位的构成要件 |
(四) 损害赔偿的标的一致性 |
四、结语 |
(10)法定的债权移转之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与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保险代位权制度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构造下的核心价值 |
三、保险代位权制度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构造下的困境 |
(一)第三人终局性损害赔偿义务之前提预设的困境 |
(二)标的一致性要件的困境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困境在Castellain v.Preston一案中的体现 |
四、一个可能的制度选择———权利法定代位之理论优势 |
(一)分摊原则对于第三人承担非终局性损害赔偿义务之困境的应对 |
(二)推定信托理论对于标的一致性要件困境的克服 |
(三)权利法定代位之理论优势在Castellain v.Preston一案中的印证 |
四、保险代位权法定的初步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D]. 赵继云. 山东大学, 2020(02)
- [2]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D]. 唐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D]. 高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完善[D]. 骆正斌. 苏州大学, 2018(04)
- [5]保险代位权发展新思路——从法定代位到约定代位[J]. 刘梦婷.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25)
- [6]论保险合同赔偿先予扣除约定与代位权法定之关系[J]. 仇文静. 中财法律评论, 2015(00)
- [7]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J]. 武亦文. 比较法研究, 2014(06)
- [8]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以不足额保险为例[D]. 李君. 广西大学, 2014(02)
- [9]保险代位权的非定义化解读:内涵、区分及构成——基于《保险法》第59、60、61条[J]. 武亦文,丁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2)
- [10]法定的债权移转之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与选择[J]. 黄丽娟,杨颖. 现代法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