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公务员培训体系 开创行政院校新局面——访陕西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张肇敏(论文文献综述)
李东澍[1](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指出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于美丽[2](2018)在《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历史与现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提。加强对这一专题的研究,有利于从党的历史与现实中学习和汲取经验,有利于深化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探究,为党在今天的纪检工作提供新的指导。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诞生是革命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是在借鉴了中国古代监察机制,批判地学习和吸收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的,借鉴了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前苏联的监督体制,又学习了孙中山的权力监察思想,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而创建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持续尝试,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实践中曲折探索,到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则在继承中开拓创新。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在不断地改革推进,这一逐渐演化的过程中党的纪检工作不断走向新的高度。历史的实践证明,凡是党的纪检工作得到重视的时候,党的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发展;凡是党的纪检工作遭受破坏的时候,党的事业就会出现严重损失。因此纪律检查工作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应该加强,而不能削弱。本文研究探讨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的历史与现状,通过文献综述了解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及不足之处,考察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演变的历史,总结了基本经验,描述了党的纪检体制的运行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改革及完善的路径进行了探析。本研究有绪论、正文四章及总结三部分组成。绪论,主要对纪检工作进行了定义,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缘由及意义,梳理了目前学术界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状况,对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所采用研究方法、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以及对本论文的框架结构做了一个简明交代。第一章主要对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思想来源进行了探究。首先探究了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变迁、特点以及几点启示。其次,对西方国家的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提出及其实践进行论述。最后重点论述了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直接理论指导,最早来自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在借鉴列宁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思想及前苏联的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孙中山对权力监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党独特的纪律检查体制。第二章主要是分时期地探讨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检查体制的演变及其背景原因分析。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建立、持续实践,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实践中的曲折探索,到改革开放新时期恢复确立中央及各级纪检机构,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断在继承中开拓创新。通过回顾党的纪检机关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分析出其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作用及局限性。第三章主要考察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改革。主要研究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构成、运行、改革及其取得的成就,剖析党的巡视制度的建立及监督作用,并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体制上的局限性,如双重领导体制难以真正落实、派驻机构运行中存在着的实际问题,以及纪检系统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督等缺点与不足。第四章主要尝试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改革及其完善路径进行探析。通过完善双重领导体制、改革和完善巡视制度、实行全面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改革和创新纪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纪检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的纪检干部队伍;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借助社会监督的能量。尤其在十九大之后,中国共产党推进纪检体制改革,创造性地探索出党的纪检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即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这一重大体制变革,充分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系统的整合效能,以共同加强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通过不断加强党的纪检工作,促进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革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的历史演进,探究其完善路径,有利于加强党的纪检机关的建设,利于纪检机关职能的不断完善,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永琢[3](2017)在《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政府机关的干部成分相对固定,流动性较小,在职培训成为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在这种背景下,各单位为更好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干部队伍履职能力,纷纷投入大量精力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各类培训,取得了显着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介绍了笔者在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实践中,针对GX林业厅干部培训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的梳理与原因分析,对如何改进机关干部的培训工作进行的研究。GX林业厅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实践中,构建了较为合理的培训规划体系,建立了较全面的培训网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了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但仍然存在计划不够科学、培训对象不清、授课质量不高、考核评估缺失等突出问题。要提高机关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效益,重点需要改进培训项目发起、培训实施中的管理、培训后跟踪管理等几个方面。本文的结论是:提高机关干部培训质量效益,应该改革培训的顶层设计,制订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构建科学的干部个人能力素质评价体系,以及发挥信息化优势,运用好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杨敏辉[4](2016)在《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最富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部门。它是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的结果。其合法性依据就是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但从其“横空出世”以来,就引起了市民百姓的不解或不满,这一状况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印象,并给它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其在我国政治体制内的认知程度以及其形象与地位也有待提高。文章从学理上审视了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诞生背景、历程、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组织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执法责任监督与追究制度以及法制建设、工作环境与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素养等现状,通过回顾与反思,比较与借鉴,贯彻与回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对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前景负责任的建设性态度,从执法实践、执法管理、司法实践、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多个维度,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供执政者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决策时参考。其一,贯彻大部制思路,坚持综合性方向,朝着机构的独立性再迈出一步,与当前的城市管理局分离,单独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一级工作部门直接接受同级政府领导与管理。其二、市、区(街道)层级设置上,充分体现执法工作性质与特点,以“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价值观为指针,构建“市、区两级执法、以区为主、区级派驻街道、市级统筹补缺”的执法管理格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省、部级主管部门,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做个有“爹”有“妈”的“孩子”。其三,审视执法范围,优化职责结构,科学鉴定执法职能。集中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全部处罚权、相应行政检查权与行政强制权。各级职能与同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匹配。其四,大幅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招录更多的法科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大已入职人员的法制培训力度。其五、优化内部协调监督机制,并与行政监察、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相衔接,构建更为管用的执法行为奖惩机制。其六、加快完善立法,配套立规,真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清晰,职责一致。
刘业伟[5](2015)在《新中国文学新人培养机制研究 ——从文学研究所到鲁迅文学院》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以鲁迅文学院为研究对象,以历史研究的严谨态度,打通文学和历史研究的界限,借鉴创意写作的研究思路,运用文化领导权、文学生产等理论方法,从共和国意识形态和文学制度设计、文学研究所创办溯源、文学研究所的建立和发展、不同办学时期新人培养的情况、新人培养的方法和途径、鲁院文学新人培养的成效与影响等六个方面系统考察了鲁迅文学院六十年来的办学情况,阐释了其作为文艺界的“黄埔军校”的重要意义和“文艺党校”的历史局限。以此,一方面可以厘清新中国新人培养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能多多少少地管窥到创意写作在中国的文学实践。鲁迅文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50年10月的中央文学研究所,至今已经走过了64年的历程。文研所的创办,既立足本土传统——老解放区的办学经验,又借鉴于友邦——苏联的办学模式,体现了当时文艺界对新老解放区的传统以及苏联模式取舍整合的尝试与实践。它的创办,充分体现出新政权对文学新人培养的重视。文学学校的建立不仅仅是文学任务,也是政治任务。鲁迅文学院新人培养分为三个时期,即中央文学研究所时期、中国作家协会文学讲习所时期和鲁迅文学院时期。从考察可以得知,这三个时期的培养情况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方式方法上有所区别。同样,鲁院在不同办学时期对文学新人的培养方式和途径也有所区别,比如八十年代以办进修班为主,辅之以与高校联合办学;九十年代延续八十年代的思路,以举办进修班和文学创作专业班为主;到了新世纪则创造性地开办了高研班,进入最好的发展时期。鲁院在文学新人培养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新中国的文坛淬炼输送了一大批共和国作家。从1950年中央文学研究所创办到现在,鲁迅文学院已经举办了近百期各种类型的文学创作班。半个多世纪来,鲁迅文学院对于中国当代作家队伍的建设产生了显着而又直接的影响,为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当代文学重要奖项的获奖者中,曾在鲁迅文学院学习过的学员也占有显着的比重。鲁院办学的成功,还有另外一个标志,就是各地对鲁院办学模式的模仿与复制,纷纷建立了作协文学院。在此基础上,鲁院牵头成立了全国文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并在鲁院建立了常设办事机构联席会秘书处,这可以看作是鲁院对全国文学院的一个整合,以此为标志,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大鲁院”格局已经形成。就鲁院初期的办学模式而言,很大程度上毫无疑问是苏联模式的拷贝。但在进入新时期以后,在文学新人培养方面,鲁院已经摆脱了苏联的影响,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种新的文学新人培养机制已经形成。鲁院新人培养的未来趋势必将吸收包括创意写作理论在内的各种理论方法,努力拓展学历教育渠道,引入包括创意写作工坊在内的各种作家训练方法。
虞浔[6](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王元成[7](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赵小平[8](2012)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三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三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三个黄金期。三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李雅云[9](201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文中指出本论文通过描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研究了政党与司法的关系,论文在第一章首先从政党与司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展开论述,分析了政党为什么要影响司法、政党与司法的紧密关联是什么,政党影响司法受到那些拘束和局限,政党与司法应当保持怎样的边界和距离。论文还概括了政党影响司法的模式,政党与司法存在什么样的紧张关系。本论文认为,党本身的转型、司法的转型、社会的转型这三个要素影响一个关系——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司法。三个要素不是永恒不变的,事实上,三个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该变化对于党与司法关系的变化产生重要的影响。论文在第二章从中国共产党本身的转型与发展,对党领导司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个角度,分析了政党转型使党领导司法在方式方法上所发生的调整和变革。政党制度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对于党领导司法的历史演变产生巨大影响。在中国,司法权地位的升降和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态度和对司法的认识,司法权的角色定位实际上是由执政党决定的。不同的国家带来不同的政党制度。不同国家的政党制度,决定了政党与司法的互动模式大不一样,各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有巨大差异。即使是一国中的同一政党,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目标不同,导致党与司法的关系也发生不同变化。本论文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处于革命党的地位和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时,对待司法的态度和认识发生了哪些不一样的变化。论文在第三章主要论述司法的改革和转型对党领导司法方式的变革提出了那些需求。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发生了怎样的改革?司法在功能上发生了怎样的转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的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权重和所承担的职能都发生了哪些变化?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得出的结论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本身也在进行改革、转型和发展,这也影响了党领导司法发生嬗变。本文提出执政党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断强化司法的职能,依法规范人大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方式。本论文有两条平行的主线:一是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以及这个关系发生的变化。具体到我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二是影响这一嬗变的因素是什么,该因素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社会转型是引起政党转型和司法转型的主要因素,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对于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发生巨大影响。党如何领导司法,某种程度上说是由中国的社会状态决定的。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和司法机关都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都面临要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挑战。本论文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不会放弃对司法的领导,即“党领导司法”不会发生实质上的改变。这既是由中国的国情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也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缘由和在司法方面的理论认识决定的。但是从历史上看,党领导司法的方式方法的确发生了许多变革,今后更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王利迁[10](2010)在《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业是民生之本。对当代中国而言,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①实现充分就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一段时期以来,严峻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现实问题。在人口与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失业率不断攀升、由就业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爆发的形势下,对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阐释入手,站在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高度,创新性地探讨了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涉性,从社会现实出发,通过大量调研数据客观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讨论了由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就业问题出路及对策。在研究方法和思路上,本文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从实证研究入手,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在就业与和谐社会理论阐释上,采用了文献综述与理论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关涉性考量上,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的就业现状分析上,主要采取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就业问题解决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上,则主要采取了现状分析与对策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理论,在现实层面提出促进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对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阐释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一章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西方就业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对古典学派就业理论、近代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保守主义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就业理论等西方主要就业理论进行了总结与评析,为我国就业理论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概括了马克思就业理论的主要内容,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失业问题的研究、马克思社会主义劳动就业理论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评析;梳理了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初期对马克思就业理论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就业理论的创新与突破。第二部分梳理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和谐社会思想,并重点阐释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理论,为全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涉性考量是本文研究的哲学基础。文章的第二章从哲学的高度探讨了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的关涉性和互促性。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视角来看,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目的一致性。人的生存、价值体现和全面发展是人们就业和工作的目的,而人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二者在实现途径上也存在着互促性,即,充分就业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从各个层面为充分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二者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具体而言,就业关乎社会的民生问题、关系社会的底线公平、是否充分就业影响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全面发展;和谐社会中合理的就业政策、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的就业环境、充分的就业保障都是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将使就业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对当代中国就业现状的分析是本文研究的现实基础。文章的第三章在大量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客观分析了我国就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当代的就业发展与态势,总结了目前中国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就业制度的发展上,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社会转型期双轨制就业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通过就业制度的改革调整,不断适应就业状况的发展,有效解决就业中出现的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对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态势分析,探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下失业问题存在的总体现状;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分析,反映社会主要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并以2009年为例对年度就业现状进行了客观反映。就业三大基本矛盾突出、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就业歧视普遍存在是当代中国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客观分析当代中国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是研究探寻以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之对策的基本前提与现实依据。文章的第四章归纳总结了由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来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就业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造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化状态,而且由于就业与收入的直接关联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对抗倾向并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沉降。失业问题导致现有利益格局的重组,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使得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出现分层化,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则受到轻视和挤压,出现边缘化的倾向。同时,失业的存在直接挤压了人的社会活动,使失业者失去了展现自我价值、张扬自我个性的空间,从而导致整个人文进步的落差。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引发了社会公平的失落和错位,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大学生就业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音。探寻解决就业问题有效路径及对策,以充分就业促进以人为本的社会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第五章是全文的收篇章,综合探寻了解决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和对策,指出就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推进。首先,在就业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强化自身责任,通过制定科学的就业政策、贯彻各种就业法规、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就业市场监管等措施,积极促进和扩大就业。其次,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要靠经济的发展。目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本文认为应通过加大第一产业调整、稳固就业人数,加强第二产业发展、拓展就业渠道,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再次,加大综合治理,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综合体系,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资以提高就业素质、鼓励自主创业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指导以改善就业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以解决就业隐忧、加快城镇建设以增加就业容量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改革公务员培训体系 开创行政院校新局面——访陕西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张肇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公务员培训体系 开创行政院校新局面——访陕西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张肇敏(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历史与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原因及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的思想来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借鉴 |
一、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历史演进 |
二、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特点 |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运行的启示 |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 |
一、西方古代分权制衡学说的产生 |
二、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理论的实际运用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纪纪律检查体制的理论指导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 |
二、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及实践 |
三、孙中山的权力监察思想及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尝试 |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诞生的原因 |
二、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纪检机关的创立及发展 |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检机关的特点及作用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曲折过程 |
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 |
二、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确立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停滞不前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纪检机关在继承中开拓创新 |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 |
二、纪检机关的调整与改革 |
三、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改革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运行改革与成就 |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运行 |
二、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机关的改革 |
三、强化了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制度自上而下的监督 |
一、党内巡视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 |
二、开展巡视工作的运行过程 |
三、探索专项巡视的制度化建设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现行纪律检查体制中的缺陷与不足 |
一、党的纪检机关领导体制上的局限性 |
二、纪律检查系统内部缺乏有力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及完善路径探析 |
第一节 改革和创新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
一、完善“双重领导”体制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
二、改革和完善巡视制度 |
三、实现全面派驻并统一管理 |
第二节 注重做好党内外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
一、重视纪检干部队伍的建设 |
二、充分发挥反腐败的社会监督作用 |
三、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放松海外追逃追赃工作 |
第三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相结合的重大体制变革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
三、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 |
1.1.1.1 研究背景 |
1.1.1.2 研究对象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进展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相关实践经验总结 |
1.4.1 国外相关实践经验启示 |
1.4.2 国内相关实践经验启示 |
第二章 GX林业厅机关干部的工作特点与培训需求分析 |
2.1 省(区)林业厅职能与主要任务 |
2.1.1 省(区)林业厅职能 |
2.1.2 省(区)林业厅主要任务与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 |
2.2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工作任务与工作特点 |
2.2.1 GX林业厅及其机关干部情况概述 |
2.2.2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工作任务 |
2.2.3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工作特点 |
2.3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工作胜任综合要求 |
2.3.1 思想政治素养与道德要求 |
2.3.2 工作态度与工作热情 |
2.3.3 工作技能与业务素养 |
2.3.4 综合知识与综合素质 |
2.3.5 其它要求 |
第三章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现状分析 |
3.1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的有利条件 |
3.1.1 培训需求强烈 |
3.1.2 相关政策支持 |
3.1.3 培训设施和师资条件充分 |
3.1.4 资金有保障 |
3.2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管理概述 |
3.2.1 培训管理及其实施情况 |
3.2.2 培训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3 培训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取得的成效 |
3.3.1 构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培训规划体系 |
3.3.2 建立了覆盖面较广的培训网络体系 |
3.3.3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培训制度 |
3.3.4 建立了较好的培训保障体系 |
3.3.5 形成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 |
3.4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培训理念较为滞后 |
3.4.2 培训目标不够明确 |
3.4.3 培训对象界定不清 |
3.4.4 培训内容不合理 |
3.4.5 培训实施质量不高 |
3.4.6 培训考核体系不够完备 |
3.5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5.1 主观因素 |
3.5.2 客观因素 |
第四章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改进的设计 |
4.1 调整培训战略规划 |
4.1.1 推动培训理念更新 |
4.1.2 调整培训战略 |
4.1.3 制订完善培训工作规划 |
4.2 完善体制机制 |
4.2.1 完善组织机构设置 |
4.2.2 优化培训管理流程 |
4.2.3 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
4.3 开发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
4.3.1 硬件与软件建设 |
4.3.2 信息采集 |
4.3.3 信息加工处理 |
4.4 建立基础评价体系 |
4.4.1 确定量化评价点 |
4.4.2 设立岗位标准 |
4.4.3 做好发展路径规划 |
4.4.4 基础数据采集与校准 |
4.5 加强培训考核与结果反馈 |
4.5.1 健全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
4.5.2 做好反馈跟踪 |
4.5.3 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
第五章 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改进的实施——以单项培训的组织实施为例 |
5.1 培训项目发起方式的改进 |
5.1.1 制定培训计划 |
5.1.2 确定培训对象 |
5.1.3 调整培训内容 |
5.1.4 正式下达培训通知 |
5.2 培训实施中管理方式的改进 |
5.2.1 实时数据采集 |
5.2.2 当期考核 |
5.3 培训结束后跟踪管理 |
5.3.1 短期考核 |
5.3.2 中长期考核 |
5.3.3 考核结果的运用 |
第六章 结论 |
6.1 基本结论 |
6.2 创新点与主要贡献 |
6.3 论文研究的不足与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6.3.1 论文研究的主要不足 |
6.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4)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0.2 理论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方法、思路和创新 |
第一章 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源起 |
1.1 发源阶段 |
1.2 试点阶段 |
1.3 完善阶段 |
1.4 体改阶段 |
第二章 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存问题 |
2.1 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异化 |
2.1.1 城市管理机关名称地理化 |
2.1.2 实施处罚决定的机关法律性质事业化 |
2.1.3 执法人员身份编制夹心化 |
2.2 执法职责范围及相关部门部分职责模糊 |
2.2.1“十个方面”执法职责范围配置依据不科学 |
2.2.2 与部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间职责分工模糊 |
2.2.3 处罚、强制执法权责配置不对等 |
2.2.4 市、区两级执法机关管辖职能划分不清 |
2.3 执法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
2.3.1 市、区、街三级管理间层级设置不稳定 |
2.3.2 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
2.3.3 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分管领导不一 |
2.3.4 缺乏省部级主管部门高位协调指导 |
2.4 执法人员法治水平薄弱 |
2.4.1 依法执法理念不强 |
2.4.2 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 |
2.4.3 全面收集证据意识薄弱 |
2.4.4 法律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
2.5 执法监督乏力与考核奖惩逐利 |
2.5.1 依法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识不强 |
2.5.2 执法监督与考核奖惩趋利 |
2.5.3 考核奖惩对工作示范作用乏力 |
2.6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滞后 |
2.6.1 国家及省级层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
2.6.2 部分相关部门法存在法规冲突 |
2.6.3 部分执法依据位阶较低 |
2.6.4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条表述存在缺陷 |
第三章 完善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 |
3.1 科学厘清执法主体法律性质 |
3.1.1 机构完全独立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
3.1.2 明确市区两级处罚权实施机关为行政机关 |
3.1.3 统筹解决执法人员的行政编制 |
3.2 理顺执法组织管理体制机制 |
3.2.1 理顺市区街道三级机构组织管理体制 |
3.2.2 完善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 |
3.2.3 统一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政府分管领导 |
3.2.4 明确省部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3.3 优化执法职责范围及市区两级执法职能 |
3.3.1 科学确认执法职责范围 |
3.3.2 完全集中城市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 |
3.3.3 赋予执法相应及时性强制措施权 |
3.3.4 科学确定市区两级机构执法管辖职能 |
3.3.5 界定街道办事处对驻街中队的领导管理权限 |
3.4 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与考核奖惩机制 |
3.4.1 强化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
3.4.2 构建科学有力的考核奖惩机制 |
3.4.3 建构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措施 |
3.5 健全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3.5.1 制定省以上城市管理专门法律法规 |
3.5.2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
3.5.3 系统修订现有执法依据 |
3.5.4 提高部分执法依据法律位阶 |
3.6 加强执法队伍法治化建设 |
3.6.1 大幅引进培养法治人才 |
3.6.2 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
3.6.3 更新城管执法管理理念 |
3.6.4 严格依法依规执法 |
3.7 加大执法保障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新中国文学新人培养机制研究 ——从文学研究所到鲁迅文学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共和国意识形态和文学制度设计 |
第一节“文学大一统”时代里的“文学新人” |
第二节“文化领导权”语境下的“新人培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学研究所创办溯源 |
第一节 文研所与延安鲁艺 |
一、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和特别优待 |
二、师资队伍和招生方式 |
三、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 |
四、尝试改变办学方式 |
第二节 文研所与高尔基文学院 |
一、文研所对高尔基文学院的借鉴 |
二、文研所对高尔基文学院的“创新” |
第三节 文学研究所与丁玲 |
一、为何选择丁玲? |
二、创办文学研究所 |
三、主政文研所的厄运 |
四、平反后的丁玲与文研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学研究所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一节 文研所的筹备与成立 |
一、文研所的筹备 |
二、文研所的成立与倒掉 |
第二节 文讲所的恢复与鲁迅文学院的成立 |
一、文讲所的恢复 |
二、鲁迅文学院的成立 |
第三节 鲁院的办学环境 |
一、朴素而典雅的鼓楼东大街 |
二、艰苦而有趣的朝阳区党校和职工大学 |
三、素雅而偏远的八里庄 |
第四节 鲁院的学习风气 |
一、活跃的课堂 |
二、多彩的课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不同办学时期新人培养的情况 |
第一节 文学研究所时期 |
一、文研所招生特点 |
二、在办学中发展 |
第二节 文学讲习所时期 |
一、停办之前的文讲所 |
二、恢复工作以后的文讲所 |
第三节 鲁迅文学院时期 |
一、进修班:八十年代鲁院办学形式 |
二、与高校合作办学 |
三、多样化办班:九十年代鲁院的招生办学 |
四、高研班:新世纪鲁院的招生办学 |
第四节 不同时期的对比与渐变 |
一、文研所时期 |
二、文讲所向鲁院过渡时期 |
三、九十年代 |
四、新世纪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人培养的方法和途径 |
第一节 文学研究所时期 |
一、理论学习 |
二、社会实践 |
第一节 文学讲习所时期 |
一、文讲所前期 |
二、文讲所后期 |
第三节 鲁迅文学院时期 |
一、八十年代 |
二、九十年代及新世纪初期 |
三、新世纪高研班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鲁院文学新人培养的成效与影响 |
第一节 从对作家队伍的影响到体制的认可和学员的评价 |
一、对中国当代作家队伍的建设的影响 |
二、体制的认可和学员的评价 |
第二节 从小鲁院到大鲁院:地方对鲁院培养模式的复制 |
一、各地对鲁院的模仿和复制 |
二、文学院院长联席会议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鲁迅文学院新人培养的未来趋势及其对策 |
第一节 一种新的理论的生成:创意写作视域下的文学新人培养 |
一、文学新人培养的可行性 |
二、中国创意写作方兴未艾 |
第二节 一个新的培养路径:可借鉴的爱荷华大学创意写作系统 |
一、爱荷华大学创意写作的发展成就 |
二、鲁院借鉴创意写作的基础与前景 |
本章小结 |
附录 |
一、鲁院更名后开展的文学活动 |
二、历届高研班学员名单 |
三、鲁迅文学院讲义一览表 |
四、鲁迅文学院历届主要负责人任职简表及简历 |
五、鲁迅文学院主要授课教师名单 |
六、史料 |
七、鲁迅文学院建院六十周年访谈录 |
八、鲁迅文学院办班名录(1950年—2014年) |
九、鲁迅文学院学员问卷调查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二、期刊 |
后记 |
致谢 |
(6)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科技法制 |
(二) 科技文化 |
(三) 法治科技观 |
三 研究现状与问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四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 研究重点难点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三)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 |
1.1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科技观与法治观 |
1.1.1 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 |
1.1.2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1.2 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 |
1.2.1 宪法性文件对科技的规定 |
1.2.2 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法令 |
1.2.3 奖励发明与技术改进的规章 |
1.2.4 发展农林牧业的规章 |
1.3 根据地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 |
1.3.1 吸引和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 |
1.3.2 组建科研机构和科学社团 |
1.3.3 边区的科技奖励活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 |
2.1 法治科技观的初步确立 |
2.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2.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2.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2.1.4 “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 |
2.2 科技法制的初创 |
2.2.1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对科技的规定 |
2.2.2 科研机构与社团的规章 |
2.2.3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 |
2.2.4 科技奖励的法规规章 |
2.2.5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2.2.6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2.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2.3.1 科技建制规章的彰显:中国科学院的组建 |
2.3.2 科技强国的召唤:留学生归国潮 |
2.3.3 科技奖励规章的凸显:技术革新运动 |
2.3.4 国际科技合作的先河:“156项工程”的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 |
3.1 重人治、轻法治的科技观 |
3.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3.1.2 未经法律程序的“科技宪法” |
3.2 科技法制的曲折发展 |
3.2.1 科研开发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2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3 科技成果的法规规章 |
3.2.4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3.2.5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3.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3.3.1 阶级性科技观的初显:科技界的“反右”运动 |
3.3.2 科学精神的缺失:科技大跃进 |
3.3.3 科学精神的回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 |
4.1 “人治+群治”的科技观 |
4.1.1 《五·七指示》:开门办科研 |
4.1.2 《七·二一指示》:从工农中选拔科技人才 |
4.2 几近空白的科技法制建设 |
4.2.1 《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科研自由权 |
4.2.2 《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 |
4.2.3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4.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4.3.1 批判资产阶级学说:对相对论的批判 |
4.3.2 批判洋奴哲学:蜗牛事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 |
5.1 科技观的法治化 |
5.1.1 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5.1.2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5.1.3 科技体制改革走上了法治化路径 |
5.2 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
5.2.1 科技基本法 |
5.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5.2.3 科技成果法 |
5.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5.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5.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5.3.1 人治科技观的余毒:陈梦猇事件 |
5.3.2 法治化科技观的初步觉醒:韩琨事件 |
5.3.3 法治化科技观的再次觉醒:曹时中事件 |
5.3.4 南极事务决策权的取得:南极科学考察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 |
6.1 法治科技观的确立 |
6.1.1 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6.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6.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6.2 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
6.2.1 科技基本法 |
6.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6.2.3 科技成果法 |
6.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6.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6.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6.3.1 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科普文章官司 |
6.3.2 科研诚信的缺失:“汉芯”事件 |
6.3.3 科学精神的弘扬:《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本论题的意义 |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和创新之处 |
三、论文的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国内关于党领导司法的学术研究综述 |
六、国外相关文献的综述 |
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
第一节 政党政治影响司法 |
一、司法与政党政治紧密相连 |
二、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
三、政党与司法的边界和距离 |
第二节 政党与司法关系的模式 |
一、政党间接影响司法模式 |
二、政党领导司法的模式 |
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宏观领导司法 |
四、两种模式之比较研究——以中西方的对比为视角 |
五、政党间接影响司法模式之借鉴 |
第三节 执政党与司法的张力关系 |
一、忽略不计的张力:革命党对司法的领导 |
二、张力初露端倪:“双重领导体制”在法律上的废止和实际上的存在 |
三、压力替代张力:计划经济时期党对司法的领导 |
四、张力的凸显、平衡与控制:转型期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二章 执政党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之缘由 |
一、党领导司法之历史原因 |
二、党领导司法之基本理论 |
第二节 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一、革命党与执政党领导司法之不同 |
二、世界范围内政党执政环境的变化 |
三、执政党自身的转型与领导司法 |
第三节 稳态社会与非稳态社会党领导司法之变 |
一、传统的稳态社会 |
二、传统稳态社会党对司法的领导 |
三、非稳态社会 |
四、非稳态社会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三章 司法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引发司法的转型 |
一、司法从与政治运动结合转向正规化、程序化 |
二、附属行政型司法转向权力制约型司法 |
三、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 |
四、司法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之变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司法权的塑造和监督 |
二、行政诉讼制度提升我国司法权的地位 |
三、党的纪检机构扶助与切分司法权 |
第三节 党对司法领导方式之嬗变 |
一、党领导司法的组织机构之嬗变 |
二、党管司法干部之嬗变 |
三、党领导司法的工作方式之嬗变 |
四、党领导司法的政治方针之嬗变 |
结语 |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党领导司法的必然性 |
二、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遇到严峻挑战 |
参考文献 |
(10)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及局限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局限 |
五、研究范围及概念论析 |
(一) 研究范围 |
(二) 概念论析 |
第一章 就业与和谐社会的理论阐释 |
一、就业理论阐释 |
(一) 西方就业理论发展与评析 |
(二) 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及评析 |
(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就业理论 |
二、和谐社会理论阐释 |
(一) 中国古代和谐思想 |
(二) 西方和谐思想及对和谐社会的追求 |
(三) 马克思主义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 |
(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正式提出 |
第二章 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涉性考量 |
一、充分就业与和谐社会构建目的上的一致性 |
(一)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二) 充分就业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
二、实现充分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
(一) 充分就业关乎社会的民生问题 |
(二) 充分就业关系社会的底线公平 |
(三) 充分就业决定社会的基本稳定 |
(四) 能否实现充分就业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 |
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就业环境的全面改善 |
(一) 合理的就业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 |
(二) 完备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消除就业歧视 |
(三) 公平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弱势群体及时就业 |
(四) 充分的就业保障有利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就业制度演变及就业现状分析 |
一、中国就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
(一) 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1949 年—1978 年) |
(二) 我国社会转型期双轨制就业制度(1978 年—2001 年) |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2002 年—现在) |
二、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 |
(一) 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关系探究 |
(二) 年度就业状况分析(以 2009 年为例) |
三、当代中国面临的主要就业问题及发展态势 |
(一) 当代中国面临的主要就业问题 |
(二) 主要社会群体就业状况及原因 |
(三) 中国就业发展态势预测 |
第四章 当代中国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分析 |
一、就业问题加剧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断裂 |
(一)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现状简析 |
(二) 就业问题加剧社会各阶层的分化 |
(三) 就业问题引发弱势群体地位的沉降 |
二、失业问题导致社会利益的失衡与落差 |
(一) 失业导致社会格局的重组 |
(二) 失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
(三) 失业导致人文进步的落差 |
三、就业歧视牵发社会公平的失落与错位 |
(一) 性别就业歧视牵发社会男女公平的缺落 |
(二) 残疾人就业歧视牵发社会群体公平的缺失 |
(三) 大学生就业歧视牵发社会际遇公平的缺陷 |
(四) 农民工就业歧视牵发社会区域公平的缺位 |
第五章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就业问题出路及对策分析 |
一、在政府主导下强化就业政策法规支持 |
(一) 彰显政府解决就业的主导作用 |
(二) 发挥《就业促进法》的规范作用 |
(三) 强化政策促进就业的导向作用 |
二、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推进就业进程 |
(一) 加大第一产业调整,稳固就业人数 |
(二) 加强第二产业发展,拓展就业渠道 |
(三)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充分实现就业扩展 |
三、在综合治理中推动就业工程建设 |
(一) 加大教育投资,提高就业者素质 |
(二) 鼓励自主就业,增加择业机会 |
(三) 提高就业服务与指导,改善就业环境 |
(四) 健全社会保障,解决就业隐忧 |
(五) 加快城镇建设,增加就业容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 |
附录 |
四、改革公务员培训体系 开创行政院校新局面——访陕西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张肇敏(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2]中国共产党纪检体制的历史与现状[D]. 于美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3]GX林业厅机关干部培训研究[D]. 王永琢. 广西大学, 2017(12)
- [4]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对策[D]. 杨敏辉. 湖南师范大学, 2016(02)
- [5]新中国文学新人培养机制研究 ——从文学研究所到鲁迅文学院[D]. 刘业伟. 上海大学, 2015(02)
- [6]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8]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D]. 赵小平. 山西大学, 2012(01)
- [9]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D]. 李雅云.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10]当代中国就业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D]. 王利迁. 河北师范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