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应付全[1](2020)在《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整合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如对行政执法理念、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自由裁量的适当性、行政指导的普遍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所承受的风险压力与日俱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点。因此,正确认识和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是市场监管领域重要研究课题。在研读和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相关文献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违规执法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损害了社会或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具体有行政许可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和行政检查风险,它们都具有发生概率大、社会影响广、关联程度高的特点。近年来,QT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由人员和权责的重组,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重塑了执法组织架构,建立了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基层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立案及案件管辖权限,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所中队模式不断优化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这几年的职能融合中,仍存在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执法队伍人员总量相对不足、专业水平不高和构成不够合理,大大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水平与质量,是执法风险的主要内因。二是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整合后的权责体系仍然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内外执法监督机制、缺乏科学的保障机制、监管方式信息化不足,这四大问题是在市场监管改革中发生的阶段性问题,是造成风险产生的内部客观原因。三是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仍有影响、风险应对体系不完善则是很重要的外部因素。因此防范执法风险,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执法规范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多层级同时进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厘清职责,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并引进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执法;建立健全考核和奖励机制,让执法人员安心工作;跟上科技发展,改进执法技术,实现靶向监管。二要完善自身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创新协作机制,将其他部门人员力量充实到基层执法力量中进行联合执法,解决人员少的问题;通过改进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克服本领恐慌;进一步调整人员结构,精局强所的理念,将年轻干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岗位。三要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国家层面及时更新相关法律,避免执法漏洞;执法部门要树立执法权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同时加强大众的法律意识;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体系,防范因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舆情风险。
陈慧[2](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严怡雯[3](2020)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通过运用个案研究、深度访谈、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实例进行研究。从而归纳阐述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最终找出最优化的改革路径。文章首先介绍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概念,并对文中运用的两个理论——组织变革理论和行政分权理论进行研究。其次对比分析苏州改革可以借鉴的改革模式,并通过对改革方案制定者、执行者及基层执法人员的访谈,深入分析苏州市下辖的除高新区外的9个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由此归纳阐述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改革设计缺陷、执法碎片化导致执法效率降低、改革试点引发执法力量削弱、改革推进体系不科学等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最后提出完善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整体设计,系统性设计综合执法改革,通过改革提升和完善执法能力并建立科学的改革体系。
曹凤婷[4](2020)在《地方政府治理视域下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 ——以楚雄永仁县为例》文中指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方面牵动着食品企业,另一方面与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已成为重大基本民生问题、重大经济问题、重大政治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解决温饱问题的追求逐渐上升到了吃得好的需求。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结束了九龙治水的分段管理阶段,形成了市场监管局为主,其他有关部门为辅的监管局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随着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推进社会共治,确保饮食消费安全。本文基于地方政府治理的视角,运用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以及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以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社会组织四个维度为切入点,以永仁县为研究样本对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指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能力不足,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生产者缺乏诚信经营意识等方面的问题。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守住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细化和延伸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研究,提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监督网络,实现社会共治等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才能为群众提供“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食品安全环境。
申弘[5](2020)在《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问题实证研究 ——以湖南省H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是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纠正、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地方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法律秩序,特别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作用。伴随着劳资关系的复杂化、外部化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欠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本论文以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论题,以执法实践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H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三年来执法情况,厘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乏立法的支持;执法部门自身建设不足;执法方式传统、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执法存在政府干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不配合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是劳动保障监察立法滞后、层级低,规范性文件数量过多,但法律法规偏少;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人员不足及缺乏法学相关专业素质,未建立起监察员培训、考核的长效机制;信息化建设落后、执法形式被动、部门协同性差限制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执法环境不佳,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用人单位不惧执法,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由此,笔者提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将考核与职级挂钩;加强“两网化”建设,形成主动执法、综合执法的工作模式等对策性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提高立法水平,赋予行政强制权,加大惩处力度。在部门建设方面,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提升专业素质。针对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要加强“两网化”建设,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综合执法。对于执法环境不佳的问题,建议从政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三方面下手,减少政府干预,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普法宣传。
魏欣[6](2020)在《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江西发生了“抢棺砸棺”事件,并迅速激起民愤,引发热议。其实早在2013年和2014年我国就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比如河南周口“平坟案”和安徽的“寿材回收”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殡葬行政执法在社会中反响强烈并引发了很多群众的关注。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文献研究和法社会学的方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分析,从中探讨殡葬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规范性,并就如何完善殡葬执法的规范性进行了思考。文章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章讨论殡葬执法的理论基础及执法规范性原理。主要是明确殡葬执法的相关概念、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基本要件、原则,并对殡葬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二章梳理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通过整理分析典型案例折射出我国殡葬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依据合法性存疑,执法程序内容有待进一步强化,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清,没有适用比例性原则的问题。并从执法依据、体制上、执法程序上和习俗上对殡葬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性分析。第三章考察国内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力求得到有益启示。通过对贵州省瓮安县、上海市奉行区、山东省沂水县、陕西省咸阳市和四川省石棉县在推进殡葬执法过程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我国部分地方殡葬执法中可供借鉴的经验,为规范我国殡葬行政执法提供思考方向。第四章思考规范我国殡葬行政执法的法律对策。通过前文阐述并结合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提出需加强殡葬法规体系建设,探索符合殡葬领域的执法模式,有条件地推动我国殡葬移风易俗工作三点思考方向。殡葬行政执法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也对本文的不足之处进行客观分析,以期对殡葬行政执法所面临的困境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为我国殡葬事业改革的发展贡献薄弱力量,推动殡葬改革稳步前进。
屈军政[7](2020)在《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人口流动的大社会背景,人口流动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和政治因素对人口流动起决定性的制约作用。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动,中国的城乡发展格局已经突破传统,乡镇发展在地方经济中的作用愈加明显。随着乡镇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人口开始有目的有规模地流向乡镇特定地区,随后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人口集聚区域。笔者对此类区域暂时定义为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特征表现为新颖性、规律性和稳定性。随着区域发展样态逐步成熟,集聚区内衍生出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人口、社会治安、交通以及生态环境等,执法主体缺失和执法权不明确是这些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根源。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问题为视角和切入点,运用整合材料文献、归纳对比分析的方法,将文章分为五大部分对新型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形成背景、因素和特征,指出集聚区目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第二部分,描述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内当前执法管理的现状,重点描述集聚区执法主体制度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城镇执法管理制度和国内较为典型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模式,突出国内外基层行政执法制度对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和探索启示。第四部分,阐述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权相关问题。描述执法权定义及其特征,明确执法权存在的法律依据,主张集聚区执法主体应当拥有包括法律解释权在内的诸多行政执法权以保证执法问题的解决。第五部分,本文重点部分。重点阐释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第一小部分指出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是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前提,第二小部分具体阐述当前比较适合集聚区的一些执法主体设立模式,第三小部分强调要通过建立监督机制来规范集聚区执法主体对执法权力的运用。
周帆[8](2020)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问题研究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考察对象》文中提出污染环境罪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在规制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和实践中,必须要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直饱受理论界的关注。检视此前学界关于行刑衔接问题研究,往往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结合实证进行合理的实体内容研究依旧较少。结合具体个案,开展关于环境犯罪实体衔接内容研究是亟待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实体衔接,是指当行为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时,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处理和适用问题。探讨处罚衔接问题,违法性判断是不可避免的研究内容,同时刑法谦抑性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刑事先理原则对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有重要意义,这些原则又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当行为符合双重违法性前提,该适用何种处理模式,从而确立合理的处罚结果。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首先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分析违法性界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等基本理论,为后续的对策提出铺设基础,同时对两者衔接涉及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再次,结合实践中具体的竞合种类,对竞合适用模式展开分析、评述,进行利弊分析。最后,针对当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断层的现实情况,尝试探讨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具体措施。本文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结合实证分析阐明污染环境罪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存在的问题。展示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和适用两个角度对问题进行梳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采取散在性的依附性模式,阻碍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立法内容上关于处罚程度规定缺乏协调性,立法关于刑事处罚部分内容存在不足以及立法缺失了关于两者竞合时的相关规定。适用上强调“以罚代刑”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以刑代罚”问题未受到重视。此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所导致实践中关于两者处罚程度严重不协调,其中最突出的是同种行为,行政罚款的数额远远高于罚金刑。继之,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阐明了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断层的原因。第二章,本章主要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涉及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进行讨论。首先,明确处罚圈必先划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违法性界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笔者赞同质量差异说。理论标准确定基础之上,笔者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得出,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主要是在社会危害性“量“的程度上存在差异。依据相关规定得出,实践中可参考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实害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准确划分处罚圈之后,需要考虑当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从而确立了双重责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依据双重责任同时确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否违法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因两者的本质存在差异,双重处罚并不违反该原则。适用处罚时应当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先行原则”。如此,才能有效限制扩张的“行政权”从而避免“以罚代刑”问题。第三章,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剖析和基本理论的研究,一方面基于当前的规定确立合理的处罚模式,从而尽量避免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适用上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依据“先刑后罚”和“先罚后刑”顺序进行划分,比较分析具体的处罚性质,从而明确不同模式具体适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展望未来,寄希望于立法措施,通过在未来出台相应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立法形式以及立法内容导致的两法处罚衔接不畅问题。
赵飞[9](2019)在《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建筑业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一的主力军,其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业农民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加之相关行政机关执法的不足,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频繁遭受到建筑企业或包工头的侵害,如人身安全权遭受侵害、工资被拖欠、休息权被侵犯、工伤赔付难等现象。因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对建筑行业中安全生产、生产生活环境、欠薪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执法监督不到位的原因,致使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多方面的侵害。笔者以行政执法视角对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规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本文从建筑业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权、经济权益、自己及其子女文化教育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四方面着重分析研究,得出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劳动权、工资报酬请求权、休息权、平等就业权、工伤赔付请求权等权益。并从行政执法的视角分析,分析论证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文化教育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执法力度不强、执法监督缺位、依法履职不到位等。深度剖析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保障不足的重要原因,主要从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法治文化环境三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得出立法不健全、缺乏针对性执法、行政执法法治环境较差的结论。最后,从健全立法、夯实规范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科学有力的执法法治文化环境等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对策。
刘刚[10](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成果总结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
2.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概念 |
2.2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风险 |
2.2.1 行政许可风险 |
2.2.2 行政处罚风险 |
2.2.3 行政检查风险 |
2.3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的特点 |
2.3.1 发生概率大 |
2.3.2 社会影响广 |
2.3.3 关联程度高 |
第3章 QT县防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
3.1 近几年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
3.1.1 重塑执法组织架构 |
3.1.2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
3.1.3 提高干部执法能力水平 |
3.2 目前防范风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
3.2.1 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
3.2.2 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 |
3.2.3 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 |
第4章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对策 |
4.1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执法 |
4.1.1 厘清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
4.1.2 健全制度,实现全面监督 |
4.1.3 改变理念,完善激励机制 |
4.1.4 改进技术,实行靶向监管 |
4.2 完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
4.2.1 融合多方力量,扩充基层执法力量 |
4.2.2 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
4.2.3 调整人员结构,实现执法人员年轻化 |
4.3 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 |
4.3.1 完善法律体系,夯实执法基础 |
4.3.2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执法权威 |
4.3.3 优化应对体系,防范舆情风险 |
第5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 基本概念 |
1. 劳动保障监察 |
2.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 |
3. 行政执法 |
4.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二) 理论基础 |
1. 组织变革理论 |
2. 行政分权理论 |
二、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分析 |
(一) 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总体情况 |
(二) 行政处罚权全部下放乡镇综合执法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三) 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综合执法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四) 行政处罚权下放试点乡镇综合执法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五) 行政处罚权不变,执法职能下放基层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三、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设计缺陷 |
1. 国家层面未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改革指明方向 |
2. 省级层面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话语权不足 |
3. 改革观点不一致 |
(二) 执法碎片化导致执法效率降低 |
1. 行政执法权的碎片化 |
2. 行政处罚项目的碎片化 |
3. 执法队伍的碎片化 |
4. 执法对象的碎片化 |
(三) 改革试点引发执法力量削弱 |
1. 未建立统一执法体制 |
2. 缺少县级统筹部门 |
3. 镇域综合执法承接能力有限 |
4. 镇域综合执法缺乏决策权管理 |
(四) 改革推进体系不科学 |
1. 改革试点体系不合理 |
2. 未构建集合型的执法体制 |
3. 未建立改革考核评估监督体系 |
四、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 改革设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1. 改革规划不足 |
2. 条线管理弱化 |
3. 基层队伍职能不清晰 |
(二) 执法效率降低的成因分析 |
1. 缺乏一体化全流程理念 |
2. 缺乏整合的理念 |
(三) 执法力量削弱的成因分析 |
1. 基层政府不重视 |
2. 上级部门管理缺位 |
3. 乡镇街道人员编制受限 |
4. 忽视决策权对执行权的监督 |
(四) 改革推进体系不科学的成因分析 |
1. 未及时总结分析改革试点情况 |
2. 未能整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 |
3. 不关注改革成效 |
五、完善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
(一) 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整体设计 |
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是核心 |
2. 依托执法机构改革契机重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
3.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角色定位要清晰 |
(二) 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1. 围绕行政执法全流程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2. 围绕人社相关领域权限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3. 围绕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权限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4. 建立统一的跨地区协查机制 |
(三) 通过改革提升和完善执法能力 |
1. 统一明确市级、县级、镇域劳动保障监察权责 |
2. 建立县级综合执法部门 |
3. 推行专业化执法队伍改革 |
4. 推行行政执法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体制 |
(四) 建立科学的改革体系 |
1. 建立执法成效目标 |
2. 建立集合型执法体制 |
3. 建立考核评估和责任监督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问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4)地方政府治理视域下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 ——以楚雄永仁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三)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地方政府 |
二、食品安全 |
三、食品安全监管 |
四、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整体性治理理论 |
四、小结 |
第二章 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 |
一、市场准入制度 |
二、市场退出制度 |
三、信息公开制度 |
四、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
五、食品安全委员会 |
第二节 生产者 |
一、企业社会责任 |
二、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
第三节 消费者 |
一、食品安全意识 |
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
第四节 社会组织 |
一、社会组织的职能 |
二、社会组织的优势 |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案例分析——以永仁县为例 |
第一节 永仁县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现状及成效 |
一、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运行现状 |
二、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 |
第四章 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监管的调查问卷 |
一、基于消费者调查问卷的基本统计分析 |
二、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基本认知的分析 |
第二节 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监管能力不足 |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
四、生产者缺乏诚信经营意识 |
第三节 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缺失 |
二、政府监管力量单薄 |
三、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撑 |
第五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第二节 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二、宝鸡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第三节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二、加强风险评估制度规范管理 |
三、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四、完善食品企业信用机制 |
第六章 完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对策与思路 |
第一节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
一、增强基层监管力量 |
二、提升各部门协作能力 |
三、提升信息处理能力 |
第二节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
一、完善食品追溯体系 |
二、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
三、完善食品企业的信用机制 |
第三节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政策 |
第四节 构建监管网络,实现社会共治 |
一、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
二、培育第三方监管力量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消费者的食品消费习惯及食品安全意识的调查问卷 |
附录 B:永仁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5)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问题实证研究 ——以湖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研究背景 |
1.1.2.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国外研究现状 |
1.2.2.国内研究现状 |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研究内容 |
1.3.2.研究方法 |
1.4.主要创新及不足 |
1.4.1.主要创新 |
1.4.2.不足之处 |
第2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概述 |
2.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相关概念 |
2.1.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
2.1.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概念 |
2.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
2.2.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理论基础 |
2.2.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意义 |
2.3.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历史沿革 |
2.3.1.探索起步阶段 |
2.3.2.有序拓展阶段 |
2.3.3.提高发展阶段 |
第3章 H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现状 |
3.1.H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成效 |
3.1.1.机构设置日趋健全 |
3.1.2.服务渠道逐步扩宽 |
3.1.3.执法工作实绩显着 |
3.2.H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
3.2.1.缺乏立法保障 |
3.2.2.执法队伍薄弱 |
3.2.3.执法效率不高 |
3.2.4.执法活动受阻 |
第4章 H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相关法律不完善 |
4.1.1.法律法规政策不配套 |
4.1.2.缺乏行政强制权 |
4.1.3.惩戒力度不够 |
4.2.执法部门的投入和建设不足 |
4.2.1.部门投入不足 |
4.2.2.执法人员不足 |
4.2.3.专业素养不足 |
4.3.执法手段传统单一 |
4.3.1.信息化建设落后 |
4.3.2.执法形式被动 |
4.3.3.部门联动性不高 |
4.4.执法环境不友善 |
4.4.1.政府方面原因 |
4.4.2.用人单位方面原因 |
4.4.3.劳动者方面原因 |
第5章 强化H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建议 |
5.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1.1.提高立法水平 |
5.1.2.赋予行政强制权 |
5.1.3.加大惩处力度 |
5.2.加强执法部门自身建设 |
5.2.1.提升软硬件水平 |
5.2.2.增加执法人员 |
5.2.3.提高监察员素质 |
5.3.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 |
5.3.1.加强信息化建设 |
5.3.2.形成主动执法 |
5.3.3.形成综合执法 |
5.4.优化执法环境 |
5.4.1.政府部门配合执法 |
5.4.2.用人单位遵纪守法 |
5.4.3.劳动者学法懂法 |
附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 |
(一)国外研究文献梳理 |
(二)国内研究文献梳理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文章的不足 |
第一章 殡葬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及规范性概述 |
一、殡葬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 |
(一)殡葬的起源 |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特点 |
二、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概述 |
(一)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基本要件 |
(二)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原则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依据及内容分析 |
(四)殡葬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内容 |
第二章 我国殡葬执法案件中折射的问题及规范性分析 |
一、典型殡葬案例案情简介 |
(一)河南周口“平坟案” |
(二)安庆“寿材回收”案件 |
(三)江西“棺材案” |
二、典型案例所折射出的问题 |
(一)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
(二)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清素质偏低 |
(三)执法程序内容有待进一步强化 |
(四)没有适用比例性原则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分析 |
(一)执法依据上的规范性分析 |
(二)体制上的规范性分析 |
(三)执法程序上的规范性分析 |
(四)政策推行过激,与传统习俗冲突 |
第三章 我国部分地区在殡葬执法中推行的经验及启示 |
一、文明的执法经验 |
(一)贵州省瓮安县的执法经验 |
(二)山东省沂水县的执法经验 |
(三)四川省石棉县的执法经验 |
二、关于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一)上海市奉贤区在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二)陕西省咸阳市在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三、关于上述推行经验的启示 |
(一)更多优惠下放基层 |
(二)稳步提升殡葬执法的服务水平 |
(三)建立殡葬“红绿灯“整治模式 |
(四)广泛听取民意,创新工作方式 |
第四章 完善殡葬行政执法的法律思考 |
一、完善殡葬立法 |
(一)立法应尊重习俗 |
(二)地方规章的修改要与实际反馈相连接 |
(三)立法应贯彻人文关怀理念 |
(四)注重殡葬制度的创新性 |
二、殡葬执法的优化 |
(一)明确执法部门的地位 |
(二)信息共享,实行监督问责机制 |
(三)加强殡葬执法队伍的建设 |
(四)探索新的执法模式 |
(五)平衡私权利,合理分配强制执行权 |
(六)循序渐进改良习俗,导入柔性执法理念 |
(七)理顺执法程序规则 |
三、推动文明殡葬移风易俗建设 |
(一)完善基层殡葬执法方式 |
(二)推行新式环保的丧葬理念 |
(三)加大文明殡葬宣传力度与方式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产生与问题 |
1.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形成背景与因素 |
1.1.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产生背景 |
1.1.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产生因素 |
1.1.3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定义 |
1.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基本特征与主要问题 |
1.2.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基本特征 |
1.2.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主要问题 |
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2.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行政执法管理现状 |
2.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主要问题 |
2.2.1 集聚区未设立执法主体或主体不明确 |
2.2.2 集聚区执法主体执法权配置欠缺合理性 |
2.2.3 执法权配置难以同集聚区需要相适应 |
3 国内外乡镇执法建设简述及启示 |
3.1 国外城镇执法模式及其启示 |
3.1.1 德国的城镇管理简述 |
3.1.2 英国乡镇管理简述 |
3.1.3 西欧国家乡镇行政执法模式的简介和启示 |
3.2 国内乡镇执法模式及其启示 |
3.2.1 浙江余杭“三中队+两科室”模式 |
3.2.2 综合执法模式 |
3.2.3 设立专门乡镇执法局模式 |
3.2.4 县级执法主体的派驻模式 |
4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 |
4.1 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及其法律依据 |
4.1.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权及其特征 |
4.1.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
4.1.3 集聚区执法主体执法权的必要性和方向 |
4.1.3.1 赋予集聚区执法权的必要性 |
4.1.3.2 集聚区执法权问题的解决方向 |
4.2 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 |
4.2.1 法律解释权 |
4.2.2 一般行政处理实施权 |
4.2.3 行政监督检查权 |
4.2.4 行政强制权 |
4.2.5 行政处罚权 |
5 完善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若干建议 |
5.1 提高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
5.2 合理确定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立模式 |
5.2.1 自主执法模式 |
5.2.2 委托执法模式 |
5.2.2.1 县乡两级委托执法模式 |
5.2.2.2 委托执法融合派驻执法模式 |
5.2.3 综合执法模式 |
5.2.4 行政协助执法模式 |
5.2.4.1 行政协助的法理学基础和产生原因 |
5.2.4.2 集聚区的行政协助执法模式 |
5.2.4.3 行政协助执法模式应当注意的问题 |
5.3 完善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机制 |
5.3.1 集聚区行政执法的立法监督 |
5.3.2 集聚区行政执法的其他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问题研究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污染环境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证考察 |
一、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
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刑事处罚情况 |
第二节 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衔接问题梳理 |
一、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
二、立法模式上的缺陷 |
三、立法内容上的不足 |
第三节 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衔接不畅原因分析 |
一、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具有较大差异 |
二、行政立法部门化倾向严重 |
三、执法人员水平不足 |
第二章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分析 |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差异 |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联系 |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污染环境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确立 |
一、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界分的相关学说 |
二、违法性界分相关学说分析 |
三、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范围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原则 |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 |
二、.刑事优先原则的灵活使用 |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全面运用 |
第三章 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衔接的应然道路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问题分析 |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原则的相关学说 |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原则分析 |
三、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竞合时适用顺序确立 |
四、污染环境行为中两法处罚竞合具体类型 |
第二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具体适用方式 |
一、先刑后罚模式中的具体适用 |
二、先罚后刑模式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立法完善 |
一、立法应采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 |
二、立法应完善关于两法处罚衔接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保障概述 |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1.建筑业农民工概念 |
2.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基本特征 |
(二)建筑业农民工重要合法权益内容 |
1.人身安全权利 |
2.经济权利 |
3.自身及其子女文化教育权利 |
4.社会保障权利 |
(三)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义 |
1.更好维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3.加快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
4.有助于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
5.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
二、当前行政执法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
(一)人身安全权利方面 |
1.安监部门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不足 |
2.环保部门对建筑工地生产环境执法督察不力 |
3.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不到位 |
(二)经济权利方面 |
1.市场监管部门对建业施工方资质认定不严 |
2.部分地方政府实施了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 |
3.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对建筑业执法监督不到位 |
(三)自身及子女文化教育权利方面 |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
2.部分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 |
(四)社会保险权利方面 |
1.工伤保险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 |
2.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缺位 |
三、行政执法保障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相关立法不健全 |
1.缺少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特殊立法 |
2.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不完善 |
3.监察立法不明确、监督法制不完善 |
(二)多因素制约行政执法实践 |
1.执法力量与任务不均衡 |
2.重点针对性执法工作不足 |
3.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
(三)行政法治文化环境有缺陷 |
1.针对监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宣传不够 |
2.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
3.建筑企业和包工头法治意识淡薄 |
4.建筑业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素质不足 |
5.现行司法理念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
6.缺少全民监督行政执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
四、完善对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措施 |
(一)健全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
1.健全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 |
2.加强对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工作 |
3.健全监察立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二)夯实、规范行政执法 |
1.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充实区县级执法队伍 |
2.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执法工作 |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4.强化对执法结果的有效运用 |
(三)着力构建科学有力的执法法治文化环境 |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质 |
2.强化对建筑企业和包工头法治宣传教育 |
3.加大对建筑业农民工的法治培训力度 |
4.创新司法理念 |
5.构建全民监督行政法治文化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D]. 应付全.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2]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3]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 严怡雯. 苏州大学, 2020(03)
- [4]地方政府治理视域下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 ——以楚雄永仁县为例[D]. 曹凤婷.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问题实证研究 ——以湖南省H市为例[D]. 申弘. 南华大学, 2020(01)
- [6]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D]. 魏欣.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7]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D]. 屈军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问题研究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考察对象[D]. 周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障研究[D]. 赵飞. 云南大学, 2019(02)
- [10]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标签: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综合执法改革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行政执法论文;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