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orthwest Pipeline Company Selected as Best Foreign Investor in Kazakhstan(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Ramazan (?)amil A(?)ak[2](2020)在《正发党执政时期土耳其的对华关系分析》文中指出土耳其民族和中华民族是两个古老的民族,它们位于欧亚大陆的两个极端。这两个国家在历史上就有着频繁的交流,在21世纪中更是如此。本文主要分析土耳其正发党执政期间对华政策的发展演变。2002-2006年间,正发党政府在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的战略指导下,优先考虑了发展欧盟与土耳其的政治、经济、军事关系,而土耳其对华贸易逆差增加的主要因素结果形成了土耳其对“中国威胁”的看法。正发党政府无法实现加入欧盟的目标,自2006年以来一直希望发展土中关系,特别是希望减少两国之间的贸易不平衡。此后,由于双方高层互访增多,两国关系在各个领域开始发展。2009年,土耳其前总统居尔访华后,两国关系预计会有新的发展。在此期间,双边高层军事谈判和两国部长的互访产生了积极影响。两国关系随着中国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7日访问土耳其时发展成为战略伙伴关系。两国战略合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土耳其在2010年与中国进行了军事演习,演习后得到了北约的大力回应。土耳其和中国从2010年开始的战略合作,在2013年宣布的“一带一路”项目双赢政策的框架内,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这个项目不仅增进了两国经济关系,从而推动了两国人民文化和历史联系,也增进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土耳其2013年曾决定从中国购买34亿美元导弹防御系统,但在北约强烈回应后,于2015年取消了招标。2002年,两国之间的贸易总额为16亿美元。2018年,这一总额为236亿美元。然而两国之间有严重的贸易逆差,为了消除这一问题,土耳其需要实施长期战略计划。尽管近年来两国关系有所发展,但两国之间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两国在中东和中亚战略上有所不同。应该为两国建立协商和对话机制,以加强在第三国的合作。
Borumbayeva Dana[3](2019)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等地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积极响应。2017年5月14日-15日,北京主办了第一节“一带一路”高峰论坛,2019年4月25-27日,北京主办了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来自150多个国家和90多个国际组织的37位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和代表出席了此次论坛。这种参与和兴趣的水平表明“一带一路”倡议的吸引力日益增加。“一带一路”倡议使得参与国能够实现互利共赢。以外商直接投资为例,外商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主要关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共有八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一带一路”的基础,目的和意义。同时,将研究方法和创新引入研究内容。第二章定义了该主题的基本概念以及现有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关键概念包括“一带一路”,外国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第三章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该领域的研究。它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且还定义了这项工作的研究框架。第四章基于对64个国家/地区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的逻辑思维,概述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及其投资环境和吸引力。第五和第六章是实证研究,关注点则是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东道国的经济增长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其他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很大一部分FDI是被用于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基础设施,这也是造成中国外商投资与全部外商投资对一带一路东道国经济增长影响不同的主要原因。“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是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向“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的互联互通。第七章给出了哈萨克斯坦的案例,以及来自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也显示出积极的影响。第八章为结论,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视角身份出发,探寻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当地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与作用,探讨一带一路的世界影响及意义。此外,本文还通过搜集相关数据,运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深入分析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沿线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并按照各国收入组进行了分样本回归,其结论引人深思并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本文考察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并考虑了该地区经济增长的多个决定性因素——资本积累、劳动力状况和技术创新。通过逐步回归,更加细致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劳动、技术和经济增长的复杂关系。对这一主题的研究使人们对“一带一路”倡议有了更好的理解,同时说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为当地和区域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实证研究的数量有限,仅对样本数据进行了粗略的国家层面比较分析,无法进行更详细的中微观层面经济学研究。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民经济影响的未来研究,我们将更深入地研究这一水平上的间接社会经济影响和实证检验。
罗丹思(Rodanthi Chatzopoulou)[4](2018)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东道国法治影响的研究》文中认为自2012年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就ISDS机制的利弊进行激烈的辩论,特别是在法治方面。ISDS机制的反对者认为,国际投资协议(IIAs)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而且存在不一致的决定和投资者选购协议,从而破坏了法治。ISDS的支持者声称该机制对于促进和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是必要的。我们认为上述辩论的核心问题是在于法治、IIAs和ISDS方案对当地机构的影响,以及改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治理。第二类问题是管制冰封(regulatory chill)的可能性,IIAs和ISDS裁决可能会影响政府的管制能力,因为政府担心被外国投资者起诉并最终支付违反投资协议义务的巨额赔偿。本文旨在找到保护海外投资者和维护为公共利益的政府管制特权之间的平衡。我们首先分析ISDS机制的起源,然后重点讨论该机制可能对法治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投资仲裁历史演变的详细分析,我们发现ICSID公约的目标是首先创建一个机制,来解决外交保护和“常常有偏见”的东道国国家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其次是为解决冲突创造一个仲裁机构,目标是“创建一个解决冲突的框架,该框架仔细平衡了所有相关各方的利益和要求,特别是尝试将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去政治化’。”另外,ISDS机制的最新数据分析得出结论:(1)IIAs缔结的增加促进投资仲裁;(2)ICSID仲裁庭成为解决投资条约争端的主要仲裁庭;(3)到目前为止,法律和经济学界关于ISDS机制对FDI的积极影响以及对东道国法治的促进程度并不是十分明确。鉴于IIAs和ICSID公约对ISDS机制产生的强大影响,我们分析投资者仲裁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如投资者(主动合法化)、国家(被动合法化)和投资(事物理由),以便更深入和清楚地了解ISDS机制的工作方式。投资仲裁庭提供的管辖权决定是一个复杂和独特的过程。它根据“现行”适用的法律来定义索赔人是否为投资人,被索赔国是否对其机构的行为负责,以及争端是否源于适用法律规定的投资。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仲裁庭就会接受案件,从而处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最终目的是对案情作出裁决。在寻求界定上述管辖权要求时,我们发现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法治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具体来说,在研究ICSID公约、IIAs(BITs和多边投资协议)、ICSID案例和仲裁裁决下的投资者定义时,我们发现投资者的国籍要求可能导致选购协议现象,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选择协议,来设法获得国际投资仲裁条款的利益。为了更好地把握这一现象,我们分析最近的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v.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案,索赔人通过公司重组在澳大利亚——香港BIT下向澳大利亚提出索赔。ISDS仲裁庭在裁决管辖权时认定争端可合理预见,认为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提出的仲裁是滥用权利。ISDS仲裁庭向国际社会证明了其管辖权裁决遵守法治,并且不会容忍选购协议的做法,即跨国公司试图操纵国际投资条款,最终达到攻击东道国公共政策的目的。除此之外,本文考察了国家对省、市、国家分支机构和代理以及国有实体的国家责任范围,发现在国有企业的司法实践中,仲裁庭的裁决并不总是包含三个标准(结构、功能和控制标准)的明确区分。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国家和社会投资者对法治的确定性的合法期待失去了效力,,也不能为其他新的仲裁庭提供有益的指导。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建议ISDS仲裁庭在裁决时,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以便于(1)在起草国际投资协议时成为政府的有用工具;(2)指导仲裁庭今后解决类似纠纷的途径。这样能够支持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集体化现象,通过建立大量的先例,以补充国际习惯法。在分析ICSID公约、ICSID案例、非ICSID案例和BITs下的投资定义时,我们发现预设权在协议中的存在可能会引发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在解释现行的IIAs。我们进一步研究了将预设权纳入未来中国——美国BIT的重要性,并得出结论,在世界其他地区正在专注于保护国内市场之时,中国已经逐渐而坚定地形成了一种外向型经济战略。在习近平主席的领导下,与主要贸易伙伴正在追求高标准的BITs,以改善国际治理结构,促进亚洲及其他地区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在分析了 ISDS机制的起源和要素以及对ISDS机制的清晰认识之后,我们分析的主要问题是ISDS机制对东道国的法治的影响。ISDS是一个复杂的机制,在使用时可以指两个不同的概念:ISDS裁决或ISDS系统。因此,我们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ISDS机制对法治的影响:(1)探讨围绕ISDS裁决的法治争议,并分析ISDS裁决对公共利益有争议的攻击;(2)分析ISDS系统整体经历的合法性危机,重点是在系统内部的法治的宪法价值危机。通过分析TTIP和四个对环境和国家公共卫生政策提出质疑的四个案件,我们重点确定在要求政府违反投资协议的救济措施时,ISDS机制是否(1)限制政府的管制权;(2)促使政府管制冰封;(3)威胁政府的主权豁免。关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结论是(1)协议承诺在IIAs中限制了政府的监管权力,类似于宪法对政府监管权限的限制。当ISDS仲裁庭发现东道国违反了条约承诺,那么仲裁庭不能扭转国家立法,只能为寻求救济的一方给予赔偿,为政府不法行为提供了“额外的”预防,裁决的内容仅限于此。另外,根据ICSID条款的措词和ICSID评注,非金钱性临时措施的仲裁裁决缺乏约束力,所以认为措施具有约束力是各当事方的错误。(2)关于ISDS促进管制冰封的论点,我们发现管制冰封缺乏经验证据。大多数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无法提供统计分析,而是试图通过分析案例来证明或反驳管制冰封的存在。由于政策或政治变化可以基于许多不同的自变量,确认ISDS机制是政策变化的主要原因几乎是不可能的。(3)数据表明,如果裁决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则ISDS仲裁庭的裁决只给予投资者最初索赔的部分赔偿金(10%),故外国投资者是否真正获胜是值得怀疑的。综上所述,对ISDS裁决以上三方面的指责是明显的误解,没有合法理由。我们还详细分析 Philip Morris Brands Sarl v.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 案,因为此案是第一个就案情产生的ISDS裁决,并向法律界提供一个视角来了解ISDS仲裁庭对受到跨国公司挑战的国家公共卫生法规的看法。此案的裁决是非常重要的,有以下两点原因:首先,该裁决表明烟草公司在投资时不应期望避免繁琐的规定,而其合法期望应当是越来越严格的管制,这是由于国际上对烟草使用的不断关注;其次,该裁决认为采取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的措施是合理的行动,因此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该引入更为严格的规则来保护公众健康,遵循国际准则,而不必担心可能的投资者索赔。我们认为虽然一个裁决无法完全消除对ISDS违反主权豁免的担忧,但此案例中烟草公司反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可以作为未来类似争端的一个可能的参考或先例,而且可作为建立一个促进国际投资法治的国际框架的基础。即使我们的研究结果对ISDS裁决促进东道国的法治这一事实颇为乐观,但ISDS系统存在合法性危机。然而,合法性危机主要关注的是ISDS系统,而不是ISDS对个体案件裁决的结果。ISDS系统的合法性危机可以归结为ISDS公共治理职能和解决私人争端的结构设置之间的紧张关系,故ISDS制度对“法治”的核心宪法价值提出了挑战。为了确定ISDS是否促进了法治的宪法价值,我们建立宪法法治的核心定义,并将其应用于ISDS机制。由于我们不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法治的宪法价值使用单一定义,因此应用的结果并不乐观,因为国内法治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有不同的理解。尽管有人认为,建立比较性和国际性的宪法框架可以为法治的宪法价值的多元化环境提供解决方案,并可以帮助改革ISDS机制,但我们认为这一建议不能立即产生ISDS系统合法性危机迫切需要的结果。目前的研究认为,只有通过应用Solange方法(该方法已在欧盟内部成功使用,并且管理属于两个不同法律秩序,即国家和欧盟的两个最高法院之间的垂直管辖关系),投资仲裁可以在加强东道国的法治方面立即取得成果。为了支持此想法,我们设计一个理论模型,在一个虚构的ISDS案例中测试Solange论证的应用,并且结论认为Solange方法在ISDS中的应用可以保护法治的宪法价值,条件是ISDS仲裁庭通过一个基本的保护权利目录(有条件的Solange),并允许国家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审查ISDS裁决是否符合基本的宪法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相信Solange方法可以作为ISDS裁决提供的保护水平的标准,并且将ISDS从正在发生的合法性危机中释放出来。我们进一步提出关于ISDS是否可以改善国内争端解决机制的争论。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实施某些改革,ISDS可以改善国内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可以改善国内法治。法治长期以来被视为促进经济发展(如FDI)的手段,因而我们得出结论,通过改善国内争端解决机制,ISDS可以促进国内法治,从而促进FDI。为了使ISDS机制促进国内法治,我们关于改革ISDS机制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建议采用基本的权利目录的方法,以便Solange方法得以应用;第二,应改革国际绿色框架协议,以解决东道国现有的非绿色投资未来的管制政策缺口,敦促东道国政府为非绿色投资提供补贴,使其成为绿色投资;第三,建议在国内也可以进行改革,各国政府可以执行防止纠纷方案的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早期的替代方式,由国内法官解决国内司法机构内部的争端,并促使ISDS成为解决投资者国家争端的最后手段,而非首要手段;第四,ISDS仲裁庭还试图提供更明确的裁决,作为起草和完善IIAs的一个有效的工具;第五,建议IIAs纳入重要的保障措施(比如确认政府管制权、取消选购协议,增加透明度、对国际协议进行更严格的解释等),以限制ISDS的范围,并给予东道国政府更多的空间为公共利益进行管制。目前的研究受到“一带一路”愿景倡议的独特性和成功的启发,介绍中国在“一带一路”领域的BIT环境,并考察了中国国企作为“一带一路”投资者使用ISDS机制解决投资争端的能力。我们发现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BITS是第一代BITs,将ISDS条款限制为在征收情况下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中国考虑重新谈判现有的BITs或用新的BITs取代现有的BITs,还应该考虑在未来的BITs中增加一项ISDS条款,因为中国在BIT谈判中议价能力逐渐提高。中国还应考虑加入ECT,来解决中国投资者有限保护其能源投资的问题。对于某些与中国终止BIT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们建议中国也应考虑以追溯方式终止该条约。我们还强调了中欧BIT(包含五个“一带一路”欧洲国家)的重要性,此协议将相互允许市场准入,并修订ISDS条款,以保护地区的合法政府监管,如公共卫生和环境。我们详细分析中国国有企业BUGG对也门(中东和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索赔的案例。此案为进行大量海外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在ICSID公约下以及第一代BITs下提起对外国索赔的能力提供重要指导。
张静[5](2017)在《印度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5月26日,莫迪宣誓就任印度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内三年多的时间里,莫迪在外交方面投入了巨大热情,取得了丰硕成果。根据印度的外交理念与传统,莫迪政府基本采取了被印度战略界喻为“同心圆”的外交战略思想,将印度外交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同心圆:第一层是印度的直接邻国即南亚地区国家,第二层是“扩展的邻居”,即印度直接邻国的外围国家,主要指穿越亚洲与印度洋的国家,第三层是指全球舞台,主要关注对大国与国际组织的外交。其中,本文将第一层与第二层的同心圆定义为印度的大周边外交,也是莫迪上任后积极扩展印度影响力的地域。莫迪政府大力推行大周边外交政策符合印度崛起的逻辑。印度目前虽尚未成为全球性大国,但已成为最重要的地区大国,这也是新兴大国固有的发展道路。因此,莫迪政府的大周边外交可视为印度实现“大国雄心”所必然采取的手段与途径。印度大周边外交具体政策虽然可能因国际环境和周边事态变化而发生相应调整,但外交思想和理念具有传承性和延续性,探寻大周边外交政策的根源,需追溯印度特定的历史、文化、宗教等因素。对印度大周边外交政策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理念按其产生时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古代印度的遗产,其中广为流传并常被引用的是考底利耶的“曼荼罗体系”思想;二是英国殖民统治的遗产,包括印度沿用至今的印度中心论与寇松的“斜坡理论”和“缓冲国理论”;三是印度独立后的周边外交理念,其中“潘尼迦海洋战略思想”主要关注于印度洋,而南亚版“门罗主义”和“古杰拉尔主义”的关注重点则在南亚。这些理念对于印度大周边外交政策的形成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却是印度外交思想的源头。除了印度的周边外交思想传统之外,具体到莫迪政府的大周边外交,其现实推动因素是不得不考量的重点之一。莫迪政府扩展大周边外交的现实推动因素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莫迪政府对印度终须实现大国雄心的战略定位以及莫迪个人层面希望将印度崛起打上个人印记的愿望。二是安全上的双重考量,即对于陆、海双向大周边的地缘政治考量这一传统安全领域,和主要关注恐怖主义、海盗威胁、全球气候问题、能源安全等的非传统安全领域。三是推动莫迪经济学的外向延伸,这方面的考量与印度经济结构及特点、莫迪政府的经济改革方向密切相关。四是大周边的软实力拓展,体现了软实力在印度整体外交中地位的提升,得益于印度软实力在大周边拥有的良好基础。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的实践层面可分为五个方向:一是致力于追求地区霸权的南亚地区政策;二是重点在经济的“东向行动政策”;三是考虑到能源与印侨问题的“西联”政策;四是关注安全与意识形态领域的“大中亚”政策;五是拓展印度在更广阔空间经济与安全利益的南向政策。印度大周边外交的每一个方向都存在其独特的实施背景、核心利益关切、路径选择和具体效用评估,但不同方向在印度整体周边外交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与效果,也有消极方面的风险与挑战。政策积极的一面为:实现了国大党到印度人民党外交上的有机衔接、增加了印度的地区影响力、提升了印度的大国地位、优化了印度未来大国外交环境。而消极方面则体现为三个层面,即国际层面易受大国战略影响、地区层面的潜在风险与国家层面面临的挑战。无疑,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未来发展将继续坚持“莫迪风格”与既定大周边外交政策方略,大周边外交与大国外交的有机衔接将成为常态,并将根据国际和区域事态的发展不断优化。莫迪政府的大周边外交政策对中印关系会造成一系列影响。在大周边视野下,印度对中国存在三重定位:地缘上的防范对象、经济上的合作伙伴和亚洲优势强权的竞争者。对此,印度在大周边范围内采取了应对措施,一是在双边问题上立场强硬,二是明确反对中国插足南亚地区,三是适度介入印太地区安全安排,四是在周边地区枢纽国家增加平衡中国的影响力,五是与日本强化合作以应对“一带一路”。鉴于印度在大周边视野下对中国的定位,中国对中印关系更应采取全局性视角,立足于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三个伙伴”,即国家层面“更加紧密的发展伙伴”、区域层面“引领增长的合作伙伴”、体系层面“战略协作的全球伙伴”,采用符合现实并致力于中印关系长远发展的政策举措。
王晓莹[6](2017)在《纽马克翻译理论指导下科普文本英译汉的翻译策略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为例》文中指出科普文本的主要功能是传播科学知识,它既具有科学性的特点,又具有趣味性的特点。科普文本读者多,这就要求翻译人员既要有广博的知识,又要灵活采取翻译策略。因此,翻译科普文本时译者既要严谨、认真,保持文本科学性;同时又要考虑到读者的广泛性,将文本翻译的生动有趣、通俗易懂。本文以笔者翻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为翻译实践文本。笔者负责翻译俄罗斯和中亚部分,其中翻译的内容包括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的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以及外交等方面在过去五年中的发展情况。内容涉及领域较多,用词较为正式。纽马克翻译理论主要由语义翻译理论和交际翻译理论组成,其中语义翻译是指译者在进行翻译时,在目的语句法和语义的限制内,试图再现原文的准确语境意义;而交际翻译则是指译者应使译文对目的语读者产生的效果等同于原文对原作读者产生的效果。本文以纽马克翻译理论为指导,鉴于科普类文本的特点和功能,探索科普文本的翻译策略。论文对转译、增译、重构、拆译、合并和重复等翻译方法和技巧作了简要的诠释,并运用这些翻译方法和技巧对翻译实践的中的一些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笔者总结出了在本次翻译实践中获得的经验和心得,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仍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反思这一次的翻译实践,笔者收获颇丰。如果笔者的收获能对以后的科普翻译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借鉴,笔者也深感荣幸。
宋博[7](2016)在《再俄罗斯化的工具选择:俄罗斯能源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国家重建理论出发,将俄罗斯国家重建的目标定义为“再俄罗斯化”,并从该角度审视俄国家重建路径与工具选择。再俄化推动俄罗斯实践国家重建的过程中,始终面临工具匮乏的问题。俄罗斯基于其能源大国定位和能源比较优势,选择能源治理作为实现其再俄化的主要工具。国家重建是后冷战时代国家治理的热点议题,俄罗斯因循一条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外扩张地区主导权的非传统国家重建路径,这表明俄罗斯拥有特殊的国家重建目标。本文将该特殊目标定义为“再俄罗斯化”,这是一种与“去俄罗斯化”和“俄罗斯化”相对应,在正常国家机能恢复的基础上,以国家能力扩张为评判标准的特殊的国家重建目标。俄在再俄化目标的指引下在国内和地区两个层面展开国家重建。为了突破缺乏工具选择的局限,俄开始结合自身作为能源大国的比较优势,选择非常规治理工具。基于俄是能源大国的事实,能源治理不仅可以影响俄国内财富分配和精英选拔,还可对近邻地区国家的政治经济产生特殊影响。因此,俄罗斯选择能源治理作为其实现再俄化的主要工具。在实践层面,俄能源治理在“再俄化”目标影响下分有三种逻辑:无再俄化干预的能源合作,作为再俄化工具治理央地关系和地区秩序。本论文利用众多案例分析检验上述研究假设,主要有:运用俄欧和中俄能源合作的案例,检验无再俄化目标的能源合作逻辑;运用俄国内治理主力油气田和地方石油公司的案例,检验再俄化动用能源工具治理央地关系的逻辑;运用东欧、中亚和高加索等国家的案例,检验再俄化利用能源治理重整地区秩序的逻辑。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再俄化”目标时,政府与能源企业单独承担各自领域的压力,分别做出的反应构成能源合作的不同属性;配置再俄化目标后,在国内层面,俄罗斯中央政府在保留宪政名义上的政治分权同时,利用能源治理工具实现经济实质上中央对地方的集权,最终实现“再俄化”规制央地关系的目标;而在地区层面,再俄化支配俄罗斯扭转常规能源合作的制度规范,而是利用能源治理工具对目标国家降低其能源禀赋和挤压其多元化空间,使其更加受制于俄罗斯,最终实现“再俄化”主导地区秩序的目标。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用再俄化概念,系统地将俄罗斯寻求内部集权和地区主导权的动机统一到俄国家重建的目标中来。二是从能源治理被“再俄化”选择为工具的角度,阐释俄罗斯能源政策与能源外交的特殊逻辑。
宋锡祥[8](2015)在《“一带一路”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仲裁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哈萨克斯坦是横跨欧亚两洲的国家,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与人员往来日益密切。丝绸之路经济带,大致在古丝绸之路范围内,包括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西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四省市区,是中国与西亚各国之间形成的一个经济合作区域。创新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一倡议是2013年9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得到了包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阿布都瓦力·艾百[9](2015)在《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理论、基础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和金融联系更加紧密。中亚各国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相同的文化背景使得中亚各国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不断加强,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合作对维护地区经济稳定和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起到了较大作用。中国与中亚地区在经贸、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这些都对区域货币金融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的成立,给予中国与中亚国家提供了多层次和多领域的合作可能。在此背景下,提出、分析并解决中亚地区金融合作的以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是中亚地区金融合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化金融合作动因等;二是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所需的条件即可行性,并对中亚金融合作现已具备的基础和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三是借鉴东亚货币合作经验,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对新疆在金融合作中的地位进行重新定位,包括交通中心的建设、物流中心的建设及金融中心的建设等;第四,给出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机制建设及路径选择,以及中国在金融合作中的定位和策略进一步指明方向。为实施“西进”战略,我国已多次提出与中亚各国建立“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外交政策,加强与中亚各国的合作关系,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访问中亚时,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形成“横贯东中西”的对外经济走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抓紧制定战略规划,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并把新疆确定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核心区。作为连接中亚、西亚和东欧的主要通道,新疆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门户,在与中亚的金融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地理位置、安全和资源优势被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随着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深化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将成为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一种战略选择,而建立和完善双边的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就成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从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必经之路。无论是从为经济建设争取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还是从我国未来资源与能源的需要出发;无论从我国“西进”政策和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目标着想,还是从新疆外贸对中亚国家的重要依存关系考虑,我们都要充分重视与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中不应是一个旁观者和局外人。因此,必将极大调动新疆政府参与中亚区域金融合作的积极性。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门户,“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应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使新疆真正起到中国向西开放的大通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桥头堡作用。新疆是中国与中亚区域金融合作最重要的平台,也是中国参与中亚区域经济和区域金融合作的具体承载区。目前与中国相关的sco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项目大部分在新疆境内进行,由新疆政府负责执行和实施。新疆完成项目及时与否、顺利与否、结果如何不但影响新疆与中亚区域金融合作的水平和效果,也直接关系到中国参与中亚区域经济和金融合作的绩效。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每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提出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并从国际金融合作理论、区域金融合作等角度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最后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并对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对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作了介绍,主要包括最优货币区理论、区域金融理论和国际货币政策协调理论等,并对具有可比性的区域金融合作模式——东亚金融合作作为实践范例进行了总结,以此得出我国在与中亚的金融合作中的启示。第三章主要讨论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现实需要,首先对中国与中亚各国的经济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对中亚金融合作的动力及合作的基础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金融合作对新疆进出口的影响作了分析。第四章分析了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中国与中亚各国的投资及贸易现状谈起,之后对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现状作了回顾和归纳,最后对目前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归纳,包括政治、经济、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和障碍。第五章主要基于成本收益的视角,对我国在金融合作中的成本和收益作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分别基于oca指数法、经济相互依存理论和开放经济三个方面对成本和收益进行了实证,最后对人民币在中亚区域货币金融合作的竞争力进行了探讨。第六章对新疆在中国-中亚金融合作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分别从交通中心的建设、商务物流中心和金融中心三个方面对新疆作为金融合作核心区的功能进行实证研究,以此证明新疆在中亚金融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第七章对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机制建设和路径选择,以及中国在合作中的定位和策略进行了分析,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借助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如何让金融助力区域实体经济腾飞,缩小丝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之间的差距,将是未来中国所要努力的方向。
马良成[10](2015)在《中国“向西开放”战略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5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首次访问巴基斯坦和印度时,提出了“向西开放”或“西向”战略这一标志性的策略。相较于中国的东部沿海来说,向西开放,亦即加强同我国内陆疆域相接的南亚、东南亚、中亚地区,以及向西拓展到西亚、欧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往来与合作。从地缘上来看,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地理相接,可谓之“地利”。从历史上来说,中国与该区域有着悠久的文明交往历史,有多边合作机制和地区共同体意识,中国对该区域的能源资源需求日益增长,可谓之“人和”。总体来说,位于中国西部的中亚、西亚、非洲地区各国,近年来逐渐采取“向东看”的战略,而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推进,为此创造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可谓之“天时”。中东伊斯兰世界,由于远离美国大陆本土,美国终究还是会在强弩“远征”下倍感困顿与疲倦,这块区域(伊斯兰世界)的稳定与发展需要中国的合作与协助。为了积极推进中国实施多年的西部大开发,促进国内西部与东部的平衡发展,缩小东西差距,实现“中国梦”,作为中国西部的周边与延伸,中国有必要与亚洲西部,尤其是“伊斯兰世界”的和合发展,促进西部的稳定与合作。这样一来中国在其西部与“伊斯兰世界”协调合作,合理、理性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可以消减在东部的紧张、矛盾和冲突,反之亦然,两者形成优势互补。同时也有利于扩大中国在这一区域的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基于以上叙述,本论文将以中国“向西开放”战略与伊斯兰世界关系为题,对此命题进行一番集中的分析研究。
二、Northwest Pipeline Company Selected as Best Foreign Investor in Kazakhstan(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Northwest Pipeline Company Selected as Best Foreign Investor in Kazakhstan(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正发党执政时期土耳其的对华关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目标与方法 |
第一章 正发党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2002-2009年相互认可-蜜月时期 |
第二节 2009-2010年危机时期 |
第三节 2010-2015年战略合作期 |
第四节 2016年7月15日政变后的关系 |
第二章 正发党执政时期的土-中安全关系及其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正发党执政时期双边安全关系 |
一、正发党执政时期的双重军事访问 |
二、正发党时期军事技术领域的关系 |
三、正发党时期两国军事行动关系 |
第二节 土耳其与中国军事关系影响因素 |
一、土耳其作为北约成员国 |
二、中东和中亚恐怖事件增加 |
三、土耳其探索在军事技术领域的多样性 |
第三章 正发党执政时期土-中经济关系及其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正发党执政时期双边经济关系 |
一、2002年正发党执政初期的土中双边经济关系 |
二、2010年以后土中两国的经济战略合作 |
三、丝绸之路项目下的双边经济关系 |
第二节 影响土耳其与中国经济合作的因素 |
一、正发党政府的欧盟政策与中国威胁 |
二、中国经济增长与土耳其的外部需求的多样化 |
三、地理位置对丝绸之路项目的重要作用 |
第三节 两国间的贸易不平衡 |
一、贸易不平衡的原因 |
二、消除贸易不平衡的建议 |
第四章 土中关系在中东与中亚地区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两国在中东地区问题上的冲突与协调 |
一、阿拉伯之春与两国中东政策的差异 |
1、利比亚内战 |
2、埃及政变与后来 |
3、叙利亚内战 |
二、东地中海和塞浦路斯问题 |
三、建议 |
第二节 两国在中亚地区问题上的冲突与协调 |
一、突厥主义下的从亚得里亚海到中国长城的土耳其世界话语和土耳其榜样 |
二、21世纪土耳其在中亚的积极外交政策 |
三、建议 |
第三节 土耳其在中东中亚地区的政策与活动对土中关系影响 |
第五章 结论:土中关系的前景 |
参考文献 |
(3)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 |
1.2.1 国家范围 |
1.2.2 时间范围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 |
2.核心概念及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一带一路” |
2.1.2 外商直接投资 |
2.1.3 经济增长 |
2.2. 经济增长理论简述 |
2.2.1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起源 |
2.2.2 凯恩斯主义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增长理论 |
2.2.3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 |
2.2.4 内生增长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外商直接投资的世界经验和理论演进 |
2.3.2 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影响 |
2.3.3 文献评价 |
3.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理论基础及影响机制 |
3.1 理论基础 |
3.1.1 马克思主义外商直接投资的世界市场理论 |
3.1.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理论 |
3.2 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 |
3.3 理论分析框架概述 |
4.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
4.1 “一带一路”国家的整体情况 |
4.1.1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进展概述 |
4.1.2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基本信息及其经济增长 |
4.1.3 “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结构 |
4.2 “一带一路”倡议国家的投资情况 |
4.2.1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来提高“一带一路”国家的竞争力 |
4.2.2 中国与“一带一路”主要国家的关系基础 |
4.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
4.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览 |
4.3.2 中国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投资情况 |
5.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5.1 模型的理论基础 |
5.1.1 两缺口模型 |
5.1.2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 |
5.1.3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两缺口”情况 |
5.2 数据说明与模型的构建 |
5.2.1 面板数据及其模型分类 |
5.2.2 数据来源与指示说明 |
5.2.3 模型选择与检验 |
6.实证分析 |
6.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1 基本模型回归结果 |
6.1.2 聚类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
6.2 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分样本实证 |
6.2.1 中低收入水平国家情况 |
6.2.2 中高收入水平国家情况 |
第7章 哈萨克斯坦的案例 |
7.1 哈萨克斯坦基本情况概括 |
7.1.1 哈萨克斯坦的背景 |
7.1.2 哈萨克斯坦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 |
7.1.3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 |
7.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哈萨克斯坦经济增长的影响 |
7.2.1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双边关系 |
7.2.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入与哈萨克斯坦经济增长情况分析 |
7.3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的特点总结 |
7.4 主要启示 |
8.结论 |
8.1 主要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东道国法治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DEDICATIONS |
ACKNOWLEDGEMENT |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一览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与体系 |
第1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机制的历史发展 |
1.1 二战前的发展 |
1.2 二战后的发展 |
1.3 ICSID公约 |
1.4 结论 |
第1部分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 |
第2章 投资者 |
2.1 自然人 |
2.2 法人 |
2.3 投资者的性质 |
2.4 投资者的实践:现实检查 |
2.5 结论 |
第3章 “国家”和国家责任 |
3.1 国家的定义 |
3.2 国家的责任和归因原则 |
3.3 国家机关 |
3.4 省和市 |
3.5 分支机构或代理 |
3.6 国有实体 |
3.7 结论 |
第4章 “投资争端” |
4.1 ICSID公约下的投资 |
4.2 BITs中的投资 |
4.3 中国——美国未来BIT中的预设权 |
4.4 结论 |
第2部分 法治 |
第5章 投资者国家争端裁决对公共利益政策有争议的攻击/围绕ISDS裁决的法治争议 |
5.1. 区域和国际投资协议下环境政策受到的挑战 |
5.2 烟草公司挑战国家公共卫生政策 |
5.3 ISDS机制背后的现实误解 |
5.4 结论 |
第6章 ISDS系统挑战法治的核心宪法价值 |
6.1 法治的简介 |
6.2 对ISDS系统的法治核心定义的实验应用 |
6.3 Solange方法作为ISDS系统合法性危机的答案 |
6.4 结论 |
第7章 维持ISDS系统的必要性 |
7.1 三大建议的不足之处 |
7.2 ISDS系统当前和未来的实际改革 |
7.3 ISDS对国内争端解决和FDI的影响 |
7.4 结论 |
第3部分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ISDS机制的关系 |
第8章 “一带一路”倡议中作为投资者的中国国有企业 |
8.1 作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一部分的”一带一路”倡议 |
8.2 “一带一路”中的中国投资风险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
8.3 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投资者 |
8.4 BUGG v.Yemen案 |
8.5 结论 |
结论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附录 4 |
参考文献 |
扩展目录 |
(5)印度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历史遗产:印度周边外交思想传统 |
1.1 古代印度的遗产:考底利耶的“曼荼罗体系”思想 |
1.1.1 “曼荼罗”理论 |
1.1.2 “曼荼罗”理论在现代印度的运用 |
1.2 英国殖民统治的遗产:“寇松主义” |
1.2.1 印度中心论 |
1.2.2 “斜坡理论”与“缓冲国理论” |
1.2.3 “寇松主义”在当代——“新寇松主义” |
1.3 独立后的周边外交理念 |
1.3.1 独立后的“潘尼迦海洋战略思想” |
1.3.2 南亚版“门罗主义” |
1.3.3 “古杰拉尔主义” |
第二章 现实动力:印度扩展大周边外交的现实推动因素 |
2.1 莫迪政府对印度的战略定位:大国的雄心 |
2.1.1 “有声有色的大国”战略定位的继承 |
2.1.2 大周边为印度大国追求提供战略支撑 |
2.1.3 为印度大国的崛起打上莫迪的印记 |
2.2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的安全追求:双重的保障 |
2.2.1 大周边的传统安全 |
2.2.2 大周边的非传统安全 |
2.3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的经济推动:莫迪经济学的外向延伸 |
2.3.1 印度经济结构及特点 |
2.3.2 莫迪政府的经济改革方向 |
2.3.3 大周边地区对于印度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
2.4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的软实力拓展 |
2.4.1 印度软实力的内涵 |
2.4.2 软实力在印度整体外交政策中地位的演变 |
2.4.3 印度软实力在大周边地区的运用 |
第三章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的具体实施 |
3.1 南亚——追求地区霸权 |
3.1.1 实施背景——“印度中心论” |
3.1.2 核心利益关切 |
3.1.3 路径选择 |
3.1.4 效用评估 |
3.2 东向——“东向行动政策” |
3.2.1 实施背景——“东向政策”的深化 |
3.2.2 核心利益关切 |
3.2.3 路径选择 |
3.2.4 效用评估 |
3.3 西向——“西联”政策 |
3.3.1 实施背景——中东地区形势及印度政策传统 |
3.3.2 核心利益关切 |
3.3.3 路径选择 |
3.3.4 效用评估 |
3.4 北向——莫迪政府“大中亚”政策 |
3.4.1 实施背景——“大中亚”地区形势与印度政策传统 |
3.4.2 核心利益关切 |
3.4.3 路径选择 |
3.4.4 效用评估 |
3.5 南向——莫迪政府东南非洲与西南印度洋地区政策 |
3.5.1 实施背景——南向地区形势与印度政策传统 |
3.5.2 核心利益关切 |
3.5.3 路径选择 |
3.5.4 效用评估 |
第四章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评估 |
4.1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的影响与效果 |
4.1.1 实现了国大党到印度人民党外交上的有机衔接 |
4.1.2 提升了印度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 |
4.1.3 优化了印度未来大国外交环境 |
4.2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
4.2.1 体系层面易受大国战略影响 |
4.2.2 地区层面潜在风险 |
4.2.3 印度国家层面面临挑战 |
4.3 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
4.3.1 坚持“莫迪风格”与既定大周边外交政策方略 |
4.3.2 大周边外交与大国外交的有机衔接将成为常态 |
4.3.3 大周边外交政策将根据国际和区域事态的发展不断优化 |
第五章 印度大周边视野下的中国及中国对策思考 |
5.1 印度大周边视野下的中国 |
5.1.1 地缘上的防范对象 |
5.1.2 经济上的合作伙伴 |
5.1.3 亚洲优势强权的竞争者 |
5.2 印度在大周边范围内应对中国的举措 |
5.2.1 在双边历史问题上立场强硬 |
5.2.2 明确反对中国插足南亚地区 |
5.2.3 适度介入印太地区安全安排 |
5.2.4 在周边枢纽国家增加平衡中国的影响力 |
5.2.5 与日本强化合作应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
5.3 中国对印度战略评估与对策思考 |
5.3.1 中国对印度的战略定位 |
5.3.2 关于中国对中印关系的对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6)纽马克翻译理论指导下科普文本英译汉的翻译策略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翻译任务描述及文本分析 |
1.1 翻译任务描述 |
1.1.1 译前准备 |
1.1.2 翻译过程 |
1.1.3 译后修改 |
1.2 文本分析 |
第二章 纽马克翻译理论 |
2.1 纽马克的三大文本功能分类 |
2.2 纽马克的两大翻译理论 |
2.2.1 语义翻译 |
2.2.2 交际翻译 |
2.3 纽马克翻译理论的指导作用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重复法 |
3.2 转译法 |
3.3 增译法 |
3.4 重构法 |
3.5 拆译法 |
3.6 合并法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心得和启示 |
4.2 仍需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原文和译文 |
附录二 :翻译实践证明 |
(7)再俄罗斯化的工具选择:俄罗斯能源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理论、经验困惑和问题的由来 |
1.1.1 国家重建理论的传统目标、路径与工具 |
1.1.2 俄罗斯国家重建的非传统路径和工具 |
1.1.3 问题的由来 |
1.2 俄罗斯国家重建的非传统目标——再俄罗斯化 |
1.2.1 俄罗斯化的定义与使用 |
1.2.2 去俄罗斯化的定义与使用历程 |
1.2.3 国家能力的扩张与再俄罗斯化的定义 |
1.2.4 再俄罗斯化目标下国家重建的基本路径 |
1.3 再俄罗斯化工具选择的困局 |
1.3.1 传统国家重建治理工具的弱化 |
1.3.2 再俄罗斯化在体系层次上的工具匮乏 |
1.4 核心假设:再俄罗斯化的工具选择是能源治理 |
1.4.1 俄罗斯的能源大国定位 |
1.4.2 俄罗斯在能源问题上的选择性治理 |
1.5 文献综述 |
1.6 竞争性假设、假设检验及研究方法 |
1.6.1 竞争性假设 |
1.6.2 假设检验及研究方法 |
1.7 对于“能源”的讨论限定 |
1.8 章节安排和内容简介 |
第2章 再俄化缺位下的俄罗斯能源一般治理逻辑 |
2.1 油气合作行为体、压力和结局的概念化 |
2.2 油气合作的因果关系 |
2.3 国家间油气合作的治理逻辑 |
2.4 比较案例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再俄化目标下治理央地关系的工具选择 |
3.1 再俄化对央地治理的诉求 |
3.2 叶利钦时期的央地关系互动 |
3.2.1 宪政危机 |
3.2.2 总统连任竞争 |
3.3 叶利钦时期央地治理的工具困局 |
3.3.1 立法及法律工具困局 |
3.3.2 行政管理工具困局 |
3.3.3 经济及财税工具困局 |
3.4 能源治理——普京时期央地治理的工具选择 |
3.4.1 能源工具适合俄央地治理需求的理论分析 |
3.4.2 俄罗斯政府对于能源工具的认知转变 |
3.4.3 普京政府利用能源工具实践央地治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再俄化目标下重塑近邻地区秩序的工具选择 |
4.1 俄罗斯“近邻地区”的定义 |
4.2 再俄化影响下近邻地区的秩序关系 |
4.2.1 再俄化对俄近邻地区治理的诉求 |
4.2.2 再俄化与近邻国家重建进程的矛盾 |
4.2.3 近邻地区的四种秩序关系 |
4.3 能源治理——俄罗斯地区治理的工具选择 |
4.3.1 能源工具适合俄地区治理需求的理论分析 |
4.3.2 能源工具在俄罗斯地区治理中的定位转变 |
4.4 俄罗斯利用能源工具实践地区治理的模式 |
4.4.1 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模式 |
4.4.2 重点削弱对象国能源优势的模式 |
4.4.3 全面控制对象国能源系统的模式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及对未来的预测 |
5.1 总结与启示 |
5.2 预测:油价暴跌背景下俄能源工具的使用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理论、基础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际金融合作理论方面的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有关区域金融合作的相关研究 |
1.2.3 国内有关区域金融合作方面的研究 |
1.2.4 有关伊斯兰金融方面的相关研究 |
1.3 本文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有关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
1.4.1 中亚 |
1.4.2 金融合作 |
第2章 国际金融合作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
2.1 国际金融合作的理论基础 |
2.1.1 最优货币区(OCA)理论 |
2.1.2 国际货币政策协调理论 |
2.1.3 区域金融中心理论 |
2.1.4 宏观经济相互依存理论 |
2.2 国际金融合作的实践 |
2.2.1 东亚金融合作的实践历程 |
2.2.2 东亚金融合作的模式 |
2.2.3 东亚金融合作的演化路径 |
2.2.4 东亚金融合作的启示 |
第3章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现实需要 |
3.1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济发展对比 |
3.1.1 中亚各国经济发展现状 |
3.1.2 中国经济经济发展现状 |
3.1.3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济发展比较 |
3.2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动力 |
3.2.1 应对双方经贸关系不断深化的需要 |
3.2.2 应对防范区域金融危机的需要 |
3.2.3 应对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发展的需要 |
3.2.4 应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
3.3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基础 |
3.3.1 战略目标和政策平台推动金融合作的深化 |
3.3.2 较高的经济开放程度推进了金融金融合作 |
3.3.3 中亚金融合作的需求和共赢 |
3.4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对新疆的影响 |
3.4.1 金融合作对新疆进口贸易的影响 |
3.4.2 金融合作对新疆出口贸易的影响 |
第4章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
4.1 中国-中亚贸易与投资现状 |
4.1.1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贸易现状 |
4.1.2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投资现状 |
4.2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现状 |
4.2.1 多边合作现状 |
4.2.2 双边合作现状 |
4.3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政治问题 |
4.3.2 经济问题 |
4.3.3 金融问题 |
4.3.4 货币问题 |
4.3.5 其他问题 |
第5章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可行性 |
5.1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成本与收益 |
5.1.1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成本分析 |
5.1.2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收益分析 |
5.2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可行性:基于OCA指数法的实证 |
5.2.1 理论模型 |
5.2.2 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
5.3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可行性:基于经济相互依存理论的检验 |
5.3.1 中国-中亚之间的贸易依存度 |
5.3.2 中国-中亚相互依存度关系的现实解释 |
5.4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可行性:基于开放冲击视角的检验 |
5.4.1 理论分析框架 |
5.4.2 模型的建立与样本的选取 |
5.4.3 实证检验 |
第6章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下新疆核心区功能重塑 |
6.1 新疆在中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中的桥梁作用 |
6.1.1“地理桥梁”的作用 |
6.1.2“文化桥梁”的作用 |
6.1.3“资金桥梁”的作用 |
6.1.4“交流桥梁”的作用 |
6.2 交通中心的建设对新疆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 |
6.2.1 变量选取及模型的构造 |
6.2.2 模型的参数估计、检验及修正 |
6.2.3 模型结果分析 |
6.3 商务物流中心对新疆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6.3.1 变量选取及模型的构造 |
6.3.2 模型参数估计、检验及修正 |
6.3.3 结果分析 |
6.4 金融中心对新疆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6.4.1 指标选取及模型构造 |
6.4.2 模型的参数估计、检验及修正 |
6.4.3 模型结果分析 |
第7章 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机制建设及路径选择 |
7.1 金融合作机制建设 |
7.1.1 金融合作的制度建设概况 |
7.1.2 金融合作机制建设情况 |
7.2 金融合作的路径选择 |
7.2.1 加强区域内经济政策的协调 |
7.2.2 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推动作用 |
7.2.3 加快中国-中亚自贸区的谈判进程 |
7.2.4 加强区域内各国金融监管合作 |
7.3 中国在中亚金融合作中的定位与策略 |
7.3.1 中国在中亚金融合作中的定位 |
7.3.2 中国推动中亚金融合作的策略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向西开放”战略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的写作目标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写作目标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重点和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中国“向西开放”战略的解读 |
第一节 中国“向西开放”战略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国“向西开放”战略的内涵 |
第三节 中国“向西开放”战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第四节 中国实施“向西开放”战略的路径和突破口 |
一、“一体两翼”构想 |
二、中亚——中国“向西开放”战略的突破口 |
第二章 中国“向西开放”战略视角下的伊斯兰世界 |
第一节 中国“向西开放”战略视角下的伊斯兰世界鸟瞰 |
一、伊斯兰世界的概念 |
二、伊斯兰世界的主要特性 |
三、伊斯兰世界政治的现代格局 |
四、伊斯兰世界社会政治的未来走向 |
第二节 伊斯兰世界在中国“向西开放”战略中的独特地位 |
一、伊斯兰世界在中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 |
二、伊斯兰世界在中国能源安全中的地位 |
三、基于“伊斯兰因素”的伊斯兰世界在中国社会稳定中的地位 |
第三章 “向西开放”战略视角下的中国与伊斯兰世界的关系 |
第一节 “一带一路”视角下的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关系 |
一、中国与中亚伊斯兰国家关系 |
二、中国与西亚伊斯兰国家关系 |
三、中国与非洲伊斯兰国家关系 |
四、中国与南亚伊斯兰国家关系 |
五、中国与东南亚伊斯兰国家关系 |
第二节 “向东看”:伊斯兰世界对中国发展模式的借鉴 |
一、伊朗的“向东看”战略 |
二、土耳其的“向东看”战略 |
三、阿拉伯国家的“向东看”战略 |
四、中亚伊斯兰国家的“向东看”战略 |
五、非洲伊斯兰国家的“向东看”战略 |
六、伊斯兰世界“向东看”的特点及趋势 |
第三节 “西向”与“东看”: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的互惠性选择 |
一、全球地缘政治的重组与平衡 |
二、中国“围魏救赵”的战略选择 |
三、伊斯兰世界对中国的战略期盼 |
四、东西并举战略下的需要与被需要 |
第四节 基于“伊斯兰因素”的“一带一路”战略的挑战 |
第四章 “向西开放”战略对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的影响与前瞻 |
第一节 “向西开放”战略对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的影响 |
一、夯实双方战略互信 |
二、重构亚非地缘政治 |
三、维护世界能源安全 |
四、创新世界发展模式 |
第二节 “向西开放”战略视角下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的前瞻 |
一、和合共生:民族的就是世界的 |
二、西向与东看:中国—伊斯兰世界联盟形成的战略构想 |
三、复兴之路:中国梦与穆斯林民族之梦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 “一带一路”示意图 |
附录二 世界穆斯林和伊斯兰国家分布图 |
附录三 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各国建交时间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Northwest Pipeline Company Selected as Best Foreign Investor in Kazakhstan(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正发党执政时期土耳其的对华关系分析[D]. Ramazan (?)amil A(?)ak.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1)
- [3]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D]. Borumbayeva Dana.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东道国法治影响的研究[D]. 罗丹思(Rodanthi Chatzopoulou).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印度莫迪政府大周边外交政策研究[D]. 张静. 国防科技大学, 2017(02)
- [6]纽马克翻译理论指导下科普文本英译汉的翻译策略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为例[D]. 王晓莹.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3)
- [7]再俄罗斯化的工具选择:俄罗斯能源治理[D]. 宋博. 清华大学, 2016(11)
- [8]“一带一路”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仲裁保障机制研究[A]. 宋锡祥. 新常态与大战略——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三届学术年会文集(2015年度), 2015
- [9]中国—中亚金融合作的理论、基础与机制研究[D]. 阿布都瓦力·艾百.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1)
- [10]中国“向西开放”战略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研究[D]. 马良成. 云南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