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马宏俊[1](2021)在《试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法治体有赖于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体育法律体系暂可分为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特殊人群体育、体育产业、反兴奋剂和体育纠纷解决6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立法起步较晚,在调整复杂的体育法律关系时尚不够成熟、完善,目前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一定问题,部分领域纯粹依靠政策调整,法律缺位现象严重。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在现行体育法律制度框架内梳理六大体育法律制度内容,明确《体育法》与体育领域法规、政策调整范围上的差异决定了其调整内容的概括性、普遍性与严谨性,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体育立法(含修法)及时、彻底地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所有问题。新一轮《体育法》修订既要直面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外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给我国体育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要注重调整内容的有限性与原则性,规则的具体细化可交由法规规章完成,待时机成熟再将具备条件的法规逐步上升为法律。
王晓庆[2](2020)在《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是衡量社会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体现国家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度重要杠杆。”因此,这指明体育产业的发展有了新方向,必然也会促进体育消费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体育赛事的消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体育消费意见》1等文件为契机,对我国竞技体育的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也促使竞技体育有了更好的发展方向和新动向。然而,在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并无相关制度,此外,现阶段很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于体育产业的发展,而现行有效的一些法律条文,已然不能作为现阶段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这方面需要认真审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消费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就是该时期的产物,其是一种兴起的消费方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备受青睐。但是,从体育赛事的本质来看,它是一种表演服务。观赏型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往往不能认识到自身享有的权益。在体育赛事经营者与体育赛事消费者之间,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平等交易原则,但两者在信息上本就存在不对称性。因此,体育赛事消费者在维权上自然处于弱势。而《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但是,目前我国《体育法》在竞技体育部分的相关规定中,对体育领域诸多主体的诉求涉及不全面,特别是对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注缺失。申言之,当前我国的《体育法》已经无法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竞技体育的发展之需。除此之外,对保护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合法权益亦无其他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制度缺失下,保护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值得深思和探讨。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产业中的重要部分,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喜爱和满意程度会直接影响体育产业的发展。因此,以我国当前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侵害为索引,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寻求保护我国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路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体育法》应如何合理衔接,探析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群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的理论基础。该类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另外在《体育法》中是否应明确界定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及其范围,且发生权益损害又该如何救济,救济途径是什么,从而促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弥补立法在该方面的空白。本文主要从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的相关概念辨析着手,明确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应如何界定。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思考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是否完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不适用,其因该享有哪些权利且具有何种特殊性,以及探析我国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维权的路径。此外,通过对我国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侵害其权益情形的现状、救济的途径进行阐述和分析,评析当前我国体育赛事中的观赏型消费者应该享有何种基本权利。以期为我国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中,有效保护体育赛事观赏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体育赛事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建立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提供一点的理论依据。
胡倍臻[3](2020)在《体育行政处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体育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法治化是加强体育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确保体育事业的有序健康、高效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然而,我国如何实现体育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法治化并无系统的理论研究。因而,对体育行政处罚制度进行系统化理论研究,为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理论指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在剖析领域说、履约说和方式说等现有行政处罚概念界说,充分吸取其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行政处罚实践,对体育行政处罚内涵进行了科学界定——体育行政处罚是体育行政机关和体育社会组织为了维护体育行政管理秩序而进行的行政处罚。体育行政处罚包括政府体育行政处罚和社团体育行政处罚,二者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互为补充。在此基础上,围绕体育行政处罚的制度构成,分析研究了体育行政处罚在设定方面存在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处罚设定不完善、国内社团体育行政处罚设定缺乏法律依据、国际体育组织处罚设定存在效力瑕疵等问题;在实施方面存在的对体育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社团体育行政处罚主体裁量权规制不足等问题;在救济方面存在的社团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程序缺失、社团体育行政处罚国家救济缺位等问题。为了实现体育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法治化,应当进一步完善体育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处罚的设定,加快新兴体育领域行政处罚立法,通过国家立法为社团体育行政处罚设定提供依据;健全体育行政处罚实施制度,转变对体育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地位的固有认识,加强政府体育行政处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团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的规则构建;优化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完善社团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程序构建,构建多元化监督救济体制。
李勇[4](2020)在《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体育纪律处罚是对体育运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与纠正,是保障体育组织和系统有序运行的必要机制,是体育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体育法学的理论知识,对比研究国际足联等纪律处罚规则,分析当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的基本情况,将纪律处罚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体系化的结构,运用所形成的制度理论分析典型案例,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构想。文中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考察法、案例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等研究方法。本研究侧重分析体育纪律处罚在实践中如何运行,突出解释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国内体育纪律处罚的研究提供实证补充。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制度由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追罚时效、启动方式、听证程序、证据制度、救济途径和执行程序等八个主要方面构成。纪律处罚的三个基本原则为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及时作出处罚原则。适用范围为中国足协管理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包括国内各项联赛、杯赛以及其他赛事等。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罚时效是两年,而对威胁、弄虚作假、使用兴奋剂、违背公平竞赛行为不适用两年的时效。启动方式分为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现行听证程序存在缺陷,未说明听证的范围、告知事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是否允许法律代理、听证会流程等重要内容。证据种类多样,各种类型的证据均可作为处罚的依据。实践中,纪律委员会承担着证明当事人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证明责任,而对于具有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纪律处罚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介乎于民事和刑事之间,适用具有一定弹性空间的放心满意标准,但标准的高低取决于不同的违规行为和当事人。目前,救济方式只有向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诉一种途径,缺少外部仲裁和司法介入等外部救济。涉及停赛的处罚在执行上可能相对复杂,对于跨赛季、跨赛事及跨协会的执行应予注意。针对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制度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即“立法”程序有失规范、听证制度亟待完善、救济权利难以保障和处罚方式缺乏柔性,本文提出四项完善建议。首先,规范规则制定程序,通过公开、民主、科学、协调的方式保证立“法”工作的规范。其次,完善听证制度,包括明确听证的范围、赋予当事人的申请权、允许法律代理及细化听证流程。再次,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具体体现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救济途径、适当扩大申诉的审查范围。最后,建议纪律委员会借鉴国际足联人性化的改革方向,可在作出决定前考虑当事人的具体请求。
马超群[5](2020)在《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足球事业蓬勃发展,足球运动日益成为人民体育生活的重要部分,中国足球协会承担了职业足球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随着足球人口数量的增加,职业联赛的开展,足球行业的内部纠纷逐渐增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作为行业内部的争议解决机构应运而生,进而产生了我国足球行业的内部纠纷仲裁制度,从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的经验中可以看出,这一内部纠纷的仲裁制度具有相当的价值和功能,以往的理论研究偏重学理的分析,因此,本文选取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为题目,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的方法,对这一制度的全貌进行系统的阐释,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从中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运行状况,分析优势与问题,提出自己对于制度的改进建议,以期能够有所收获,有所贡献。根据上述研究背景,围绕研究主题,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除去前言和结论部分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足球行业内部纠纷进行了概述,围绕研究主体所涉及的用词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概括了足球行业内部纠纷的特征和种类。探讨了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重点分析了体育自治的法理基础,进而具体到中国足球协会的自治管理制度,研究本文所讨论的仲裁制度的自治实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概况,包括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从数据统计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在具体论证中首先从历史的沿革角度分析了制度的建立过程,在论证制度运行时,阐明了这一机构的法律性质,仲裁工作规则的解读和释义,仲裁流程以及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研究仲裁委的具体运行实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和讨论了这一仲裁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优势主要体现在善治理念的践行,对联赛和俱乐部、球员等主体的影响,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采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仲裁委的独立性,仲裁规则的待修改以及其他实践中不合理之处。第四部分通过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的意见,从理念到实操,包括足球法治,足协社团法治治理,到仲裁委的工作规则如何修改,实体规则如何配套,技术应用如何完善,最后适当借鉴和吸取国外其他足球协会的经验。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未来走向,进一步展望我国足球行业法治治理的前景,我国足球法治事业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王净玉[6](2020)在《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体育项目职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关职业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在工作合同方面,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体育界的广泛关注。其中,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由于工作合同性质不明、劳动法方面的法规与体育行业规则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导致职业运动员无法顺利解除合同,从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对前人文章中有关职业运动员解除工作合同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职业运动员”的范围和“工作合同”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从而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职业运动员应该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在相关部门批准注册;受雇于某一俱乐部,并且与俱乐部之间有工作合同;拥有自身人力资本所有权。第二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界定为劳动合同,从而更好地保障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分析了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制度在体育行业里难以解除工作合同的问题;二是体育行业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和承担方式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冲突的问题;三是行业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排除司法救济,缺乏中立性的问题。针对以上三方面问题,本文从职业运动员本身职业的有限性、具有高风险、培养成本高、转型困难、受行业规则约束方面;体育行业深受举国体制影响,存在特有的合同解除制度、转会制度以及自治理念盛行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的规定不完善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成因分析。为保障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文末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体育行业需要在合同解除的规则中引入预告解除制度,并根据行业特点加以细化;在转会规则中需要放宽转会时间,减少转会费用,增加对原俱乐部的惩罚措施;在违约责任的规则中要减轻对职业运动员的体育处罚;在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应该引入司法监督或者加快推进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要对《劳动合同法》中预告解除权进行期限与范围的细化,对即时解除权要进行程度和程序方面的细化。结合以上对策才可以保障体育职业化的顺利进行。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吕占文[8](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体育仲裁院自成立伊始,即被视为体育领域的“最高法院”,管辖与体育有关的争议,随着体育商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体育争议不断增多,对体育解决的公平性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强制管辖”,针对仲裁中立性和公平性产生了诸多争议,并引发了外部司法的介入。有鉴于此,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结合案例总结争议,对公平公正管辖权提出了观点和建议,其研究成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其一,明确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范围和依据。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仲裁规则,针对普通仲裁程序、上诉仲裁程序、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分别划分管辖范围,通过各大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则和运动员协议取得了强制性管辖权。其二,通过分析,指出体育仲裁的强制管辖有其合理合法的基础,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争议其实质并不在于强制性,而在于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三,系统分析了典型案例甘德尔案和佩希施泰因案,上述两案推进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变革,仲裁院在仲裁机构、仲裁员构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调适,但独立性和公正性仍有待提升。其四,针对上述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应在管辖权确立、组织结构、人员组成等方面予以完善,增强法律性。协调体育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建立与外部司法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体育行业内部的自治管辖体系。相应的,中国在迈向体育强国的进程中,也在不断地加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研究工作,完善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相关法规,建立体育仲裁体系,更好的促进体育争议的解决。
张祥威[9](2018)在《论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虽然仍未建立,但是关于体育仲裁制度的讨论从《体育法》颁布以来就未曾止息。究其原因,是我国体育运动及竞技体育的发展尚未达到发达的程度,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在国际体育舞台上身影频现,随之而来的纠纷层出不穷。至于纠纷的解决机制在体育仲裁一节因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只在《体育法》中体现出来。本文旨在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出发,着重讨论体育仲裁制度下的体育仲裁适用范围。首先,具体分析体育纠纷及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而由此引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其次,从国际体育仲裁及国际体育仲裁适用范围讨论来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最后着重讨论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得出我国体育仲裁具体适用范围的案件类型。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思辨法、文献调查法、定性分析法等多种方法来进行论文的研究。文中多次采用比较分析法,将国际体育仲裁适用范围与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进行比较,具体是关于体育原则的纠纷的剖析,得出我国体育原则的范围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将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与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论述体育仲裁设立的必要性及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具体适用事项。本文最终研究出的体育仲裁适用范围为:“(一)竞技体育中的一切纠纷,但排除体育刑事纠纷与体育行政纠纷;(二)有关体育原则的纠纷;(三)有关运动技术规则的纠纷。”
姜熙[10](2017)在《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我国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紧接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我国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此,改革与法治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两大重要议题。就体育而言,我国体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与体育法治的建设是关系到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体育法治建设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全面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建设体育强国,更需全面提升我国体育的法治水准。体育法治应成为我国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此背景下,我国的体育立法问题,尤其是当前《体育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国体育发展改革与体育法治建设最为基本的问题,也是重大问题。本研究从比较法视角出发,运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对我国体育立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研究分为导论、文献综述、核心内容6篇、结论、附件,全文共14章。文章导论部分对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进行了介绍;文献综述部分对国内外体育立法研究进行了评述;之后,开始文章的六大核心篇章。第一篇是对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对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这一元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全球体育法”的法律多元主义体育法认知观,并对“全球体育法”进行了证成。第二篇是从“国家体育法”层面对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分别对我国宪法中的体育立法、《体育法》立法和修改以及配套性的行政立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对20个国家的体育立法进行了纵向研究和与我国《体育法》进行的立法要素的横向比较研究。第三篇主要从“国际体育法”视角对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进行了研究;第四篇主要从“全球体育法”视角对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进行了研究。第五篇是对我国体育立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研究,主要对我国体育立法理念、体育立法基本理路进行了分析。第六篇是对我国《体育法》具体修改方案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体育法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领域,具有着自身独特的法理基础。从法律多元主义视角来看,体育法可以分为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全球体育法三种法律秩序,全球体育法是体育全球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2.从“国家体育法”层面的比较法研究来看,我国体育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我国《体育法》立法及其配套立法在从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通过立法要素的比较还发现,我国《体育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广度、管理体制、制度措施、技术标准、法律责任6个立法要素上已经全部涵盖,但是《体育法》在各要素中的内容还较为不明确,仍然有许多关键内容需要进一步的增加。3.从“国际体育法”层面看,我国参与的与体育相关的条约、公约较多,就体育立法而言,应该通过立法增加遵守我国加入的这些条约、公约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其所规定的义务。就《体育法》的修改而言,《体育法》条款要进一步完善专门的针对我国参与的体育相关的条约、公约的规定,应该增加我国参与国际体育交往的目的性内容,规定遵守条约的合法性要求。4.从“全球体育法”层面看,对我国的体育立法而言一些重要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举办国际大型赛事过程中,需要放弃一些重要的法律权利时,这些权利的放弃应该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一个法律程序。在体育领域,主权国家服从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的情况应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从法治角度来看,国家权利的让渡在国家法上应该要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推而广之,目前在我国其它领域同样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条约的缔结、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相关权利的让渡,目前基本都是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而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这些问题都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一部关于加入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让渡相关权利的系统性国家法来加以法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质领域和内容上都应该加以明确。就我国的《体育法》而言,也应该在相关的条款中对,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加以法定,提高该类事务应对的合法性。此外,我国体育立法还应该在反兴奋剂、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与全球体育层面的法治趋势要一致。5.我国应该建立起我国的体育立法理论体系。新时期的我国体育立法应该把握我国的法治路向,重构我国的体育立法立法理念。对于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理路而言,加强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立法、一步深化体育管理体制规定的立法、加强体育产业立法、加强建立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立法、完善学校体育立法、反兴奋剂立法、增强我国体育立法和实践与全球体育法治的对接和话语权是新时期我国体育立法的重要基本理路。6.对于《体育法》修改实践而言,从比较法视域来看,通过建立法律经济学模型可知,我国《体育法》修改应该采取原则立法与精细立法相结合,对于一些关涉体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条款,其明确性应该提高,这样可为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降低改革的成本。《体育法》各章均有较多需要修改的内容,其中增加“体育产业”和“体育纠纷解决”是非常重要的修改举措。
二、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体育法律制度概述 |
1.1 体育法的概念 |
1.1.1 体育的界定 |
1.1.2 体育法的独立地位 |
1.2 我国《体育法》立法背景及现存问题 |
1.2.1 立法背景 |
1.2.2 现存问题 |
1.3 我国现行体育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区分 |
1.4 中国体育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
1.4.1 体育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1.4.2 体育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 |
2 全民健身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2.1 全民健身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2.1.1 公民健身权利保障机制的不足 |
2.1.2 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机制的泛化 |
2.1.3 全民健身事业治理机制的落后 |
2.2 完善我国全民健身法律制度的建议 |
2.2.1 优化全民健身法律制度环境 |
2.2.2 强化全民健身执法监督机制 |
2.2.3 探索构建全民健身多元主体共治机制 |
3 竞技体育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3.1 竞技体育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3.1.1 组织与管理模式的落后 |
3.1.2 个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缺失 |
3.1.3 后备人才培养的不足 |
3.2 完善我国竞技体育法律制度的建议 |
4 特殊人群体育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4.1 特殊人群体育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4.1.1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时长未得到落实 |
4.1.2 化解未成年人群体育伤害事故的机制不足 |
4.1.3 对残疾、女性及农村群体歧视现象的忽视 |
4.2 完善我国特殊人群体育法律制度的建议 |
5 体育产业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5.1 体育产业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5.1.1 职业体育运作的规范缺失 |
5.1.2 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不足 |
5.1.3 体育市场竞争的顶层设计缺乏 |
5.2 完善我国体育产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
6 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6.1 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6.1.1 国内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不畅 |
6.1.2 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位 |
6.2 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建议 |
7 体育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7.1 体育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7.1.1 体育行会内部解决中立性欠缺 |
7.1.2 体育行政调解与裁决适用范围有限 |
7.1.3 体育司法诉讼解决专业性不足 |
7.2 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建议 |
8 结语 |
(2)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第三节 选题背景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语境下之体育赛事中的观赏型消费者 |
第一节 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消费者 |
二、体育赛事 |
三、体育消费者 |
四、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 |
第二节 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的属性认定 |
一、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方式 |
二、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利之辨析 |
第三章 我国对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体育赛事中侵害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之行为 |
一、体育赛事消费者在观看比赛过程中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 |
二、体育赛事中的“黑色”情形 |
三、消费者购票时的内容与观看赛事时的内容不一致 |
第二节 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维权之现状 |
第三节 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维权存在的问题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国外对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关于体育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 |
一、加拿大体育立法的概况 |
二、美国的体育立法及观赏型体育的演进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关于体育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 |
一、巴西的《体育粉丝保护法案》 |
二、韩国的体育立法——《国民体育振兴法》 |
第三节 对国外在体育领域立法的评析 |
第五章 对我国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的定义 |
第二节 明确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的权利 |
第三节 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一、建立体育仲裁机构 |
二、完善保护观赏型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三、培养维权意识、提高职业操守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3)体育行政处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体育行政处罚概念研究 |
(二)体育行政处罚特征研究 |
(三)体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体育行政处罚概述 |
第一节 体育行政处罚的概念 |
一、体育行政处罚的法理界定 |
二、体育行政处罚的特征 |
第二节 体育行政处罚的类型 |
一、政府体育行政处罚与社团体育行政处罚 |
二、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行为罚 |
第二章 体育行政处罚的设定 |
第一节 体育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 |
一、设定主体 |
二、设定程序 |
三、主要内容 |
四、主要特征 |
第二节 体育行政处罚设定的问题分析 |
一、体育行政处罚国家设定的问题分析 |
二、体育行政处罚社团设定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体育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体育行政处罚的实施制度 |
一、实施主体 |
二、实施对象 |
三、实施程序 |
四、主要特征 |
第二节 体育行政处罚实施的问题分析 |
一、政府体育行政处罚实施的问题分析 |
二、社团体育行政处罚实施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 |
第一节 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 |
一、救济主体 |
二、救济途径 |
三、主要特征 |
第二节 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的问题分析 |
一、社团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程序缺失 |
二、社团体育行政处罚国家救济缺位 |
第五章 体育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体育行政处罚设定制度 |
一、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处罚的设定 |
二、加快新兴体育领域行政处罚立法 |
三、通过国家立法为社团体育行政处罚设定提供依据 |
第二节 健全体育行政处罚实施制度 |
一、转变对体育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地位的固有认识 |
二、加强政府体育行政处罚执法队伍建设 |
三、建立健全社团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
四、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的规则构建 |
第三节 优化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 |
一、完善社团体育行政处罚救济程序构建 |
二、构建多元化监督救济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任务 |
1.4 文献综述 |
1.4.1 基本概念阐述 |
1.4.2 体育纪律处罚的相关研究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实地考察法 |
2.2.3 案例分析法 |
2.2.4 专家咨询法 |
3 研究结果与讨论 |
3.1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机构、规则及处罚数据分析 |
3.1.1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
3.1.2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
3.1.3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相关数据分析 |
3.1.4 小结 |
3.2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分析 |
3.2.1 纪律处罚的基本原则 |
3.2.2 纪律处罚的适用范围 |
3.2.3 纪律处罚的追罚时效 |
3.2.4 纪律处罚的启动方式 |
3.2.5 纪律处罚的听证程序 |
3.2.6 纪律处罚的证据制度 |
3.2.7 纪律处罚的救济途径 |
3.2.8 纪律处罚的执行程序 |
3.2.9 小结 |
3.3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案例分析 |
3.3.1 韦世豪案 |
3.3.2 塔尔德利案 |
3.3.3 张力案 |
3.3.4 小结 |
3.4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中的问题 |
3.4.1 “立法”程序有失规范 |
3.4.2 听证制度亟待完善 |
3.4.3 救济权利难以保障 |
3.4.4 处罚方式缺乏柔性 |
3.4.5 小结 |
3.5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的完善建议 |
3.5.1 规范规则制定程序 |
3.5.2 完善听证制度 |
3.5.3 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
3.5.4 考虑处罚的人性化 |
3.5.5 小结 |
4 结论与后续研究构想 |
4.1 研究结论 |
4.2 后续研究构想 |
4.2.1 纪律处罚“类司法”化趋势的研究 |
4.2.2 纪律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行性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任务 |
1.4 文献综述 |
1.4.1 术语的界定 |
1.4.2 行业自治与体育自治的相关研究 |
1.4.3 体育仲裁制度的相关研究 |
1.4.4 中国足球协会内部纠纷解决的相关研究 |
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规范分析法 |
2.2.3 案例分析法 |
2.2.4 比较研究法 |
2.2.5 逻辑分析法 |
3 研究内容与讨论 |
3.1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依据 |
3.1.1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概述 |
3.1.2 以体育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仲裁制度建设 |
3.2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概述 |
3.2.1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 |
3.2.2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运行 |
3.2.3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以数据统计为视角 |
3.3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3.3.1 优势 |
3.3.2 不足 |
3.4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改进建议 |
3.4.1 理论架构层面 |
3.4.2 实践操作层面 |
4 结论 |
4.1 本研究的收获 |
4.2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性质的学理分析 |
(一)职业运动员的范围界定 |
(二)工作合同性质的分析 |
二、我国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的分类 |
(二)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存在问题分析 |
1.适用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的问题 |
2.体育行业特殊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
3.体育行业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
(三)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职业运动员本身职业的特殊性 |
2.体育行业的特殊性 |
3.劳动法律法规本身不健全 |
三、我国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的困境应对 |
(一)调整特殊的行业规则 |
1.调整合同解除的行业规则 |
2.调整转会规则 |
3.调整违约责任规则 |
4.调整纠纷解决机制 |
(二)细化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制度 |
1.细化预告解除制度 |
2.细化即时解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慕尼黑裁决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根本性冲击 |
二、中国运动员参加越来越多的国际体育比赛的需要 |
三、建立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需要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本概念梳理 |
二、国内研究 |
三、国外研究 |
第四节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范围 |
第二节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行使的依据 |
第二章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行使的争议 |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行使强制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行使正当性的争议 |
第三章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争议现状及其进行的调适 |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争议现状 |
第二节 过往国际体育仲裁院对管辖权正当性进行的调适 |
一、甘德尔案后进行的组织改革 |
二、吉利尔莫案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晚近国际体育仲裁院对管辖权正当性进行的调适 |
一、佩希施泰因案后的影响 |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改革方向 |
第四章 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参与体育仲裁院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体育仲裁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论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体育仲裁适用范围与内涵 |
(一) 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概述 |
1. 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概念 |
2. 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意义 |
(二) 体育仲裁制度的内涵及适用于体育纠纷的可行性 |
1. 体育仲裁制度的内涵 |
2. 体育仲裁制度适用于体育纠纷的可行性 |
二、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不足 |
(一) 体育纠纷的定义 |
(二) 体育纠纷的类型及现行纠纷解决机制 |
1. 体育纠纷的类型 |
2. 现行纠纷解决机制 |
(三) 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适用范围及国内的比较 |
(一)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及体育仲裁适用范围具体规定 |
1.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
2. 国际体育仲裁适用范围具体规定 |
(二) 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与其他仲裁适用范围 |
1. 民商事仲裁适用范围与体育仲裁适用范围 |
2. 劳动仲裁适用范围与体育仲裁适用范围 |
四、我国体育仲裁的具体适用范围及依据 |
(一) 除体育刑事及行政纠纷之外竞技体育中的全部纠纷 |
1. 竞技体育中的全部纠纷的定性 |
2. 体育刑事纠纷不应适用体育仲裁 |
3. 体育行政纠纷不应适用体育仲裁 |
(二)有关体育原则的纠纷应适用体育仲裁 |
1. 有关体育原则的纠纷的实质 |
2. 有关体育原则的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的合理性 |
(三)有关运动技术规则的纠纷应适用体育仲裁 |
(四) 非竞技体育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的可行性 |
1. 内部行为及体育经营行为不应适用体育仲裁 |
2. 与体育事业相关的一般民商事纠纷可以适用体育仲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10)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本研究的背景 |
3.本研究的意义 |
4.本研究的价值 |
5.研究方法 |
6.研究视角 |
7.研究主体框架 |
8.研究思路 |
9.创新之处 |
文献综述 |
1.国外体育立法研究的分析 |
2.我国《体育法》立法和修改的研究进展分析 |
第一篇 基础理论篇 |
第1章 “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 |
1. “体育法”还是 “体育与法”之争 |
2.基于对一个新的法律领域的评价要素的思考 |
3.基于体育法一些特殊原则的思考 |
4.基于 “Lex Sportiva”作为 “全球体育法”属性的证成 |
第2章 迈向新的体育法认知——基于法律多元主义的思考 |
1.法律多元主义:一个探寻什么是体育法的新视角 |
2.法律多元主义体育法认知观 |
第二篇 “国家体育法”篇 |
第3章 我国体育立法情况研究 |
1.我国宪法中的体育立法 |
2.我国体育基本法——体育法》的立法 |
3.《体育法》立法的背景分析 |
4.《体育法》立法后的配套性立法情况研究 |
第4章 20 国体育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1. 20 国及体育法的选择 |
2.大洋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2.1.澳大利亚 |
2.2 新西兰 |
3.美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加拿大 |
3.2 美国 |
3.3 阿根廷 |
4. 非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1 南非 |
4.2 肯尼亚 |
5.亚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韩国 |
5.2 日本 |
5.3 越南 |
5.4 马来西亚 |
5.5 亚美尼亚 |
6.欧洲国家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6.1 法国 |
6.2 西班牙 |
6.3 芬兰 |
6.4 俄罗斯 |
6.5 爱尔兰 |
6.6 波兰 |
6.7 冰岛 |
6.8 乌克兰 |
第5章 我国《体育法》与20国体育法的立法要素比较及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启示 |
1.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 |
2.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立法广度的比较分析 |
3.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管理体制的比较分析 |
4.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制度措施的比较分析 |
5.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技术标准的比较分析 |
6.我国《体育法》与20国 27 部体育法立法要素之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篇 “国际体育法”篇 |
第6章 “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1.国际体育法的构成 |
2.国际组织立法的特点 |
3.国际体育法的立法 |
4. “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第四篇 “全球体育法”篇 |
第7章 “全球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1.全球体育法的生成 |
2.全球体育法的渊源 |
3.全球体育法的合法性论证 |
4. “全球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修改 |
第五篇 理论构建篇 |
第8章 我国体育法治路向的正确把握——以《决定》为视角的分析 |
1. “依宪治体”是中国体育法治的最高准则 |
2.公民体育权利确认与保障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基本要旨 |
3.依法行政是中国体育法治的关键环节 |
4.体育产业市场治理的法治化是体育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
5.体育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是中国体育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 |
6.与国际体育法治的接轨,提升中国体育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
7. “良法善治”是中国体育法治的终极追求 |
第9章 我国体育立法理念的研究 |
1.我国体育立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
2.我国体育立法理念的重塑 |
第10章 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理路 |
1.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
2.我国体育立法的基本理路 |
第六篇 应用篇 |
第11章 我国《体育法》修改之法律明确性研究——法律经济学下《体育法》法律明确性探讨 |
1.法律条款明确性:一个需要重视的立法问题 |
2.我国与二十国体育立法的法律明确性分析 |
3.立法过程中的经济学思考 |
4.我国《体育法》法律条款明确性的经济数学模型 |
第12章《体育法》增加 “体育产业”章节的论证 |
1.《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的必要性 |
2.《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的指导思想 |
3.《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章节的基本思路 |
第13章《体育法》增加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论证 |
1.《体育法》中增设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 |
2.《体育法》增设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基本理念 |
3.《体育法》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重点内容 |
第14章《体育法》各章的主要修改研究 |
1. “总则”的主要修改 |
2. “社会体育”章节的主要修改 |
3. “学校体育”章节的主要修改 |
4. “竞技体育”章节的主要修改 |
5. “体育社会团体”章节的主要修改 |
6.增加 “体育产业”章节 |
7.增加 “体育纠纷解决”章节 |
8. “保障条件”章节的主要修改 |
9. “法律责任”章节的主要修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四、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为视角[J]. 马宏俊. 体育科学, 2021(01)
- [2]体育赛事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王晓庆.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3]体育行政处罚制度研究[D]. 胡倍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研究[D]. 李勇. 首都体育学院, 2020(01)
- [5]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D]. 马超群. 首都体育学院, 2020(01)
- [6]职业运动员单方解除工作合同研究[D]. 王净玉.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问题研究[D]. 吕占文.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9]论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D]. 张祥威. 大连海事大学, 2018(12)
- [10]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D]. 姜熙. 上海体育学院,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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