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表征“干股分红”的行为

如何表征“干股分红”的行为

一、“搭干股并分红”的行为如何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张添[1](2020)在《受贿罪既未遂判断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贿罪的研究自始以来都是我国刑法的研究重点,伴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高压态势,受贿罪也愈发受到关注。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受贿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外在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障碍。众多学者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对于受贿罪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受贿罪成立主客观要件、受贿范围等相关领域展开。在有关受贿罪的众多研究分支中,关于受贿罪既遂和未遂标准的探讨则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受贿罪既未遂标准的判断也是受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之一。本研究立足于我国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原理,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与受贿罪相结合,结合实践案例深入探讨我国受贿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献言献策。本研究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元化的研究方式,旨在通过研究方法的合理运用深入阐释研究主要内容,对不同观点进行评价,提升论证的合理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停止形态的判断依然在适用层面存在观点的不一致,导致适用标准不明确,造成同案不同判以及罪刑不相适应等消极后果。受贿罪既遂和未遂判断标准研究必须依托于我国刑法理论中既未遂的区分标准。纵观相关文献资料,在学理上我国认定犯罪既遂的学说观点主要包括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符合说、法益侵害说等。不同学说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通过详尽地分析和阐释,法益侵害说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协调,也与犯罪的本质相协调,运用法益侵害说的主张判断犯罪的既遂具有妥当性。在主张法益侵害说的前提下,则需要充分考虑受贿罪的既未遂判断标准。认定受贿罪是否既遂则需要根据不同受贿类型进行区分,以此为基础的阶段行为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阶段行为说的主张,收受型贿赂的既遂判断不需要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只需要考虑是否收受了他人财物;索取型贿赂的既遂判断同样应当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标准;商业贿赂则应当以受贿人取得回扣,手续费等不法利益作为既遂的判断标准;斡旋受贿则应坚持适用实际受贿论与承诺请托论结合的理论,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受贿罪的类型愈发多样,为受贿罪既遂判断带来一定的障碍。分析新型受贿罪既未遂的标准适用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主要的新型受贿类型包括收受财物未登记变更、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一系列新样态。有必要通过阶段行为说进一步明确不同受贿类型的既未遂标准,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

王悟寒[2](2019)在《论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贿类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需严厉惩治的犯罪之一,通常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来实施的一类经济犯罪。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管住权力之手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拥有良好的环境,打击受贿犯罪是我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以钱权交易为本质的受贿罪出现了跟以往不同的新问题、新情况,犯罪形式更加复杂、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为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有效打击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贿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在《意见》的第2条中阐述了干股型受贿罪的内容。两高适时联合推出《意见》来严惩十种新型受贿罪,以新的司法解释来应对新型受贿罪,展现出我国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技术制度在不断完善,反应能力在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的加快,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干股型受贿罪还存在一定问题。故本文会在传统受贿罪理论的框架下,同时结合两高出台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针对干股型受贿罪提出笔者的看法,希望能对解决实践中此类受贿罪遇到的疑难问题有所帮助,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有所参考。本文对于干股型受贿罪的研究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叙述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近年来的研究成果。第二章,阐述干股型受贿的含义、特点及法律制度的变革。从刑法的角度给干股下定义,根据相关内容明确归纳出干股的特征,同时分析了干股型受贿罪的构成要素。第三章,分析了干股型受贿罪的具体分类及其司法认定,本部分将论述三种干股型受贿罪的类型,并对其中的重要概念进行了探讨和解释,同时对易混淆的其他类型犯罪进行了辨析。第四章,针对部分干股型受贿罪疑难问题综合分析,如干股型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及干股受贿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状况进行详尽的阐述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五章,针对如何完善干股型受贿的认定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总体上,本文以基础概念和特征入手,首先界定干股以及干股型受贿罪的基本问题,然后以法条为依托,深入探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及现有的法律难以给出解决方法的干股型受贿认定问题。干股型受贿的本质要牢牢把握“钱权交易”这一特征,以资本依托为前提,以股份为落脚点。

王贝贝[3](2018)在《公司干股股东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公司已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公司运营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股份——“干股”。一般认为干股是指未对公司进行出资的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并享有股东权的一种股份。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但在经济生活中,基于某种考虑,公司或股东希望公司股东之外的人享有股东权,对其进行了股权赠送,于是就产生了虽享有股权但并未进行出资的这种干股股东,因其基于赠股协议,干股股东得以在不出资的情形下,享有公司的权益,而作为赠与方的公司或股东也利用干股股东的某些作用,实现了公司及自己较大的利益。本人认为,干股可以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把人力资源进行资本化评估的新型出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然而,反对意见则认为如果允许以人力资源评估进行出资会导致公司实际资本不实的情形,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会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若不加以限制,对外赠与股份的行为也容易滋生利用干股进行贪污腐败这一现象,基于这些消极影响,不应认定收受赠与干股的股东予股东资格。然而纵观利弊,虽然干股的存在需要更加规范地管理公司、更加严密地防治社会腐败,但在公司经营中允许干股的存在,并不必然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相反允许干股的适量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司法的自由价值,故在对干股股东的存在及资格的认定问题上应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干股股东资格的认定应结合对普通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不仅根据当事人间的赠股协议,大到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小到各类股东资格的各类证据要件进行分析,例如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实质要件上进行认定。而对于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分析了其股东权享有的来源,在干股股东承担责任这方面参照适用了公司法中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有些股东责任应直接由干股股东承担的,有时基于赠与协议,干股股东也可能替代赠与人承担责任。关于干股股东股东资格的法律地位上,应存在相对标准的统一观点,在处理涉及干股问题上有相对统一的适用标准,在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到普遍的规范性适用准则。基于公司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法违规的这一大前提下,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这种自治的赠股行为。然而,查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其中缺乏干股方面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立法规定,基于实践中对干股纠纷也存在各式各样的处理方式,公司法律制度亟待增补以跟紧社会需求,有必要对干股这一股权形式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为社会实践提出实用的建议。基于此,本人对干股股东合法合理存在的前提要件及其存在形式进行了阐述分析,而后对干股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些许观点,进而分析了干股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的来源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曹源[4](2017)在《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即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取得方式及其认定。我国司法解释将“财产性利益”包括在受贿罪中的“财物”的范围内,但“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并未完全界定明晰。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文献的方法来梳理、总结文献资料中有关“财产性利益”的相关理论。并通过考察我国司法实务中相关案例、判决,发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着为解决问题提出相应建议。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案例,引出对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取得方式的思考。第二章,受贿罪中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关系。通过以往刑法理论界对“财物”的解释和对“财产性利益”的定义的梳理以及对“财产性利益”的解释,指出财产性利益是以物或物上所设定的权利为基础,人们通过支配、利用该物或物上的权利从而获得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满足并且可以体现一定经济价值的好处。第三章,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本章分为四节。本章借鉴我国民事法律中的权利分类,分别讨论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商法中的股权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务中受贿罪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可以体现出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及其取得方式,并试图将其类型化。结论部分,分析第一章提出的两个案例并指出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贿赂”的范围内是出于扩大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在我国法律规定受贿罪的贿赂内容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对贿赂犯罪的预防仍需从制度建设、完善和加强监督、制约方面进行。

黎奕麟[5](2017)在《干股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近年来伴随经济增速换挡、社会结构调整阵痛、法治新旧动能转换,新型受贿行为层见迭出、比比皆是。为有效适应反腐新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剑指十种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织密刑法“新天网”,构筑官员腐败“新堤坝”。其中对干股型受贿行为入罪的规定,封杀了国家工作人员试图将收受财物转化为合法股权的空间。但参看司法实践维度,《意见》第二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操作标准。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尝试明确干股受贿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构成,并从司法认定的难易程度将干股型受贿犯罪分为三大类,论述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受贿数额的认定范畴以及干股型受贿犯罪的界限划分。希望以受贿罪基础理论作文章之根基,以干股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作论文之主干,以干股受贿类型“七剑客”作撰写之分支,以干股型受贿犯罪在司法实用中的问题作论述之茂叶,期待帮助干股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结出繁茂的理论果实。

魏东[6](2017)在《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文中研究说明约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之中、之前或者之后,与请托人约定或者承诺在其离职后或者在其他某种条件下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约定收受普通财物之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司法裁判规则。约定收受干股成立受贿罪未遂的关键点在于审查约定受贿人是否有"着手"以及其"着手"的具体内容:约定受贿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约定受贿人尚未"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的,不构成收受干股的受贿罪,但是约定受贿人若已经着手实施收受"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则依法构成收受相应利益的受贿罪。对于约定收受投资收益的行为,约定受贿人若有实际投资则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约定受贿人若没有实际投资则应认定为受贿罪。

方明[7](2016)在《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文中研究指明干股型受贿罪中的干股需要具备收受人未出资、股份价值真实存在和收受人至少享有所有权或者股份对应的分红权以及不分担公司亏损等几个必备要素。干股型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应该紧紧抓住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将分红数额也认定为受贿数额的组成部分;股份是否转让不应成为决定红利是否作为受贿数额的因素,其只能影响受贿既遂未遂数额的认定;股份价值采取时间、资本、累计、排除等区别规则加以综合认定。干股型受贿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收受到的干股或者分红为标准。在认定干股型受贿罪时,需要及时贯彻"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新模式,充分正视情节的新地位和准确运用数额的新标准。

李明春[8](2015)在《当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有关受贿罪的立法最早见于《夏书》,至今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史,历史的积淀并没有使认定受贿罪这一工作变得容易。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人性的变化,受贿罪长新。当今社会,人们在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熟悉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改变受贿罪的形态,使受贿犯罪呈现出主体复杂、条件含混、形态多样以及性质难辨等新特点。面对如此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时表现出来的疑难问题进行再研究。本文,笔者从理论着手结合案例研究了几个受贿罪的疑难问题,并得出了自己的判断与结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全面构建和建成中国式法治社会的保障,“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是保持我党廉洁性的必然,也是确保我党员队伍能胜任历史新任务的必然。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力大、行政级别高的腐败官员,充分展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但受贿犯罪由于其具有掩蔽性、且方式多样,依旧伴随着公权力的运行而挥之不去。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指导实践,克服实践中的某些困境,更快更好的受贿犯罪理论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受贿犯罪法律滞后带来的不良结果。当前,受贿犯罪中权钱交易模式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对于新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本文研究了司法认定中受贿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结论,从实践中提出问题、在理论中寻找答案,问题的针对性更强,结论的操作性更好,希望可以对打击受贿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

魏东[9](2015)在《“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刑法解释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凌子[10](2014)在《干股型受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深入发展,受贿的对象范围也出现扩大化的现象。受贿犯罪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收受财物。越来越多的收受公司股份、证券等案例出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受贿手段也是更加隐蔽,低价交易、委托理财、通过他人收受贿赂等犯罪手段更加频繁。国家为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新型受贿犯罪行为,两高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新出现的十种新型受贿行为作出了处理意见,为今后处理有关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但是,《意见》的规定宽泛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新型受贿具体的认定标准不够详细完善,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受贿问题。本文以《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干股型受贿为依据,对此类受贿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希望能为司法实务中此类受贿的认定提供可利用价值。本文主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干股受贿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干股的定义及特征;并由此阐述了刑法意义上的干股及其特征;着重分析了干股受贿的独特性。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概括了三种常见的干股受贿类型。第三章,对干股受贿进行法律分析,论述了干股受贿与违纪行为的区分,干股受贿的既遂与未遂界限,干股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干股受贿与其他新型受贿的区别。第四章,提出了干股型受贿罪的法律完善建议及预防干股受贿的建议。

二、“搭干股并分红”的行为如何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搭干股并分红”的行为如何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1)受贿罪既未遂判断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受贿罪既未遂标准的适用难题
    (一)案例介绍
    (二)典型案例引发的争论
    (三)焦点问题归纳
二、受贿罪既未遂判断标准的理论学说及评析
    (一)研究前提:以刑法中犯罪停止形态判断为基础
    (二)受贿罪既未遂判断标准理论聚讼
    (三)受贿罪既未遂标准各学说评析
三、阶段行为说的提倡和完善
    (一)受贿罪客体要件的厘定:阶段行为说运用之基础
    (二)阶段行为说下不同受贿犯罪类型的既未遂具体适用
四、新型受贿犯罪中既未遂标准的司法运用
    (一)对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受贿的分析
    (二)对收受干股及分红型受贿的分析
    (三)对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分析
    (四)对收受伪劣品、赝品行为的分析
    (五)对收受财产凭证行为的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2)论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干股型受贿概述
    一、干股型受贿的涵义
    二、干股型受贿罪的提出与制度沿革
    三、干股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素分析
第三章 干股型受贿的类型化表现
    一、完全未出资型
    二、低价受让型
    三、借钱入股型
第四章 干股型受贿的法律分析
    一、干股型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干股型受贿既未遂的认定
    三、收受干股数额的认定
第五章 干股型受贿司法认定建议
    一、完善干股型受贿罪认定标准
    二、加大对干股型受贿罪行为主体的惩治
    三、明确追缴程序标准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3)公司干股股东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立法表
案列表
引言
一、干股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一) 干股的含义
    (二) 干股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干股股东资格的判定
    (一) 干股股东资格的考量因素
    (二) 干股股东资格的判定准则
    (三) 不同种类的干股股东资格判定
三、干股股东权的享有
    (一) 基于“原始取得”的干股股东权
    (二) 基于“继受取得”的干股股东权
    (三) 基于“善意取得”的干股股东权
四、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 干股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二) 干股股东与赠与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三) 干股股东对第三人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4)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一)财物
    (二)财产性利益
        1.财产性利益的概念梳理
        2.“财产性利益”再解释
    (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关系
        1.本文的观点
        2.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区分
三、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一)以债权为载体的财产性利益
        1.与实物之债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2.与货币之债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3.与劳务之债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二)以物权为载体的财产性利益
        1.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2.与用益物权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3.与担保物权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三)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财产性利益
        1.与着作权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2.与专利权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3.与商标权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四)以股权为载体的财产性利益
        1.与公司股份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2.与“合作投资”行为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3.与“委托理财”行为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贿赂
四、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干股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干股型受贿犯罪概述
    第一节 概念及特征
        一、干股概念及分类
        二、干股型受贿犯罪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干股受贿行为的规制
        一、收受干股系违纪行为
        二、收受干股系违法行为
    第三节 干股型受贿犯罪的构成分析
        一、干股型受贿犯罪的犯罪构成
        二、干股型受贿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剖析
        三、干股型受贿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剖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干股型受贿犯罪类型
    第一节 出资瑕疵型干股受贿犯罪
        一、完全未出资型干股受贿犯罪
        二、低价受让型干股受贿犯罪
        三、部分出资型干股受贿犯罪
    第二节 套取红利型干股受贿犯罪
        一、股金与红利悬殊型干股受贿犯罪
        二、扩股分红型干股受贿犯罪
    第三节 技术掩盖型干股受贿犯罪
        一、借条掩护型干股受贿犯罪
        二、借壳转让型干股受贿犯罪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干股型受贿犯罪在司法实用中的问题
    第一节 获取干股行为的罪与非罪
        一、数额和情节对干股型受贿定罪的影响
        二、通过管理或技术获得干股是否构成干股型受贿
    第二节 干股型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以是否实际收受干股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二、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第三节 干股型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一、根据公司存续性质认定干股受贿数额
        二、根据股权是否转让认定干股受贿数额
        三、根据公司扩股性质认定干股受贿数额
    第四节 干股型受贿犯罪的界限划分
        一、与投资经商行为的区别
        二、与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区别
        三、与投资原始股行为的区别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干股型受贿犯罪认定建议
    第一节 确立认定标准
        一、确立实体认定标准
        二、确立追缴程序标准
    第二节 重视防范措施
        一、革新资源分配政策,提升政府服务意识
        二、构筑产权申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重塑全国监察体制,夯实反腐最后防线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6)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约定受贿(1)定性处理中关涉的主要法理问题
    【案例1】姚某某约定受贿案
二、约定受贿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
    (一)约定受贿的概念界定
    (二)约定受贿的类型划分
三、约定受贿但未实际收受贿赂的定性处理
    (一)约定受贿而尚未“着手”实施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处理
    (二)约定受贿而“着手”实施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处理
        【案例2】安某某涉嫌收受房屋案
        【案例3】贾某某受贿案
        【案例4】郭某某、全某某约定受贿案
四、约定收受干股的定性处理
    【案例5】四川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老总官某收受干股案
    【案例6】四川省某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某某收受干股案
五、约定收受投资收益的定性处理
    【案例7】四川省某厅原副厅长胡某某受贿案
    【案例8】四川省某市原副市长邱某某受贿案
    【案例9】四川省某央企集团原处长张某受贿案

(7)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干股概念的合理界定
    (一)股份价值必须真实存在
    (二)享有所有权或者真实股份对应的分红权
    (三)收受方不分担公司亏损
二、干股型受贿数额的科学认定
    (一)红利应一律作为受贿数额而非犯罪孳息
    (二)转让意义的重新解读与转让标准的合理认定
    (三)受贿干股价值的数额认定应采取区别规则
        1. 认定干股价值的时间节点
        2. 认定干股价值的实际资本
        3. 认定于股份价值的累计规则
        4. 认定干股价值时应排除实际出资
        5. 认定干股价值的交易价格的确定
三、干股型受贿既遂未遂标准的准确把握
四、结语

(8)当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关于收受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问题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界定存在争议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被作为主观要件的缺陷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的不足
    (四)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思考
二、关于“变相交易”的认定问题
    (一)“变相交易”的内涵界定
    (二)“变相交易”中对市场价格的理解
    (三)“变相交易”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关于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一)“干股型受贿”的定义
    (二)关于收受干股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案例分析
    (三)关于收受干股受贿罪的数额认定分析
四、实践中其他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一)对收受贿赂后退还或上交的处理
    (二)对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处理
    (三)收受玉石或者字画的数额认定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9)“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刑法解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干股”本质特征的刑法解释
二、“收受干股型”受贿的具体样态
    ( 一) 纯粹的“收受干股型”受贿
    ( 二) 变相的“收受干股型”受贿
    ( 三) 交织的“收受干股型”受贿
三、“收受干股型”受贿的数额计算

(10)干股型受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干股型受贿概述
    第一节 简述干股的相关概念
        一、干股的概念及特点
        二、刑法意义上的干股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认定收受干股行为性质的变化
        一、收受干股为违纪行为
        二、干股型受贿为犯罪行为
    第三节 干股型受贿罪的构成要素
        一、受贿罪的概述及其犯罪构成
        二、干股受贿犯罪构成要素具有独特性
第二章 干股型受贿的表现形式
    第一节 完全未出资型干股受贿
        一、完全未出资型干股受贿的含义
        二、对“出资”的理解
    第二节 借条掩护型干股受贿
        一、借条掩护型干股受贿的含义
        二、借贷行为与借条掩护型干股受贿的区分
    第三节 低价受让型干股受贿
        一、低价受让型干股受贿的含义
        二、区别低价受让股份与交易型受贿
第三章 干股型受贿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干股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投资经商获利行为与干股受贿的界限
        二、一般违纪行为与干股受贿的界限
    第二节 干股受贿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股权发生转让的情况
        二、股权未发生转让的情况
        三、股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转让的情况
    第三节 干股受贿数额的认定
        一、股份价值与受贿数额
        二、公司盈亏与受贿数额的计算
        三、红利状况与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公司扩股与受贿数额的计算
        五、瑕疵干股受贿数额的计算
    第四节 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区别
        一、合作投资型受贿概述
        二、两种新型受贿的区别
第四章 干股型受贿罪的法律完善与预防建议
    第一节 干股型受贿罪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干股型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完善
        二、干股股权追缴程序的完善建议
    第二节 干股型受贿罪的预防建议
        一、加大对干股受贿者的惩罚力度
        二、加强对干股行贿者的惩罚力度
        三、规范权力运行体制与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四、“搭干股并分红”的行为如何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受贿罪既未遂判断标准研究[D]. 张添. 吉林大学, 2020(04)
  • [2]论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D]. 王悟寒.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3]公司干股股东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贝贝. 吉林大学, 2018(12)
  • [4]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研究[D]. 曹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
  • [5]干股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D]. 黎奕麟.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6]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J]. 魏东.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2)
  • [7]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J]. 方明. 政治与法律, 2016(10)
  • [8]当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D]. 李明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9]“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刑法解释适用[J]. 魏东. 法学论坛, 2015(01)
  • [10]干股型受贿问题研究[D]. 相凌子. 兰州大学,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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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表征“干股分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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