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自由心证”之自由的相对性——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平[1](2021)在《“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文中研究指明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宋家骏[2](2020)在《论正当防卫的证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针对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率低以及“唯结果论”倾向的问题,理论界更多集中在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等教义学层面的探索。而正当防卫在庭审过程中被最终裁判成立,不仅依靠于刑法规范论上的解释和适用,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事实能否被有效证明。正当防卫的证明,是在审判过程中以正当防卫这一特定事实为命题的司法论证过程,可以说,其是将正当防卫在实体法上的事实认定予以最终实现的司法实践操作。该证明过程由证明主体根据一定的证明逻辑和证明规则,就正当防卫行为是否真实存在,通过在庭审上揭示和提交各项证据材料,以期说服法官确认正当防卫事实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当防卫的证明应当具有区别于同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证明的独立地位,并具有自身独特的证明逻辑和证明方法,这是由正当防卫的实体属性和抗辩属性,以及位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属性所共同决定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不但是司法裁判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型和标准,而且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指导形象”,因此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具体指导。目前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殊阻却违法事由的证明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架构,而且正当防卫的证明牵涉到证据法学的证明论与正当防卫自身的诸多理论争议的融合,具有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运作的独立研究价值。本文通过近年几个典型的正当防卫实务案例,引发对于目前正当防卫案件认定困境的重新思考。区别于刑法解释论的实体认定角度,本文重点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司法证明角度来突破正当防卫案件的实务困境,凸显目前正当防卫的证明正面临缺乏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以及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等理论问题。为解决正当防卫的证明难题,本文将从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出发,形成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证明指导理论,来构建完整的正当防卫证明体系。这部分以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体系主干,并由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方法予以指导。同时,就司法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证明的疑难问题进行微观上的探讨,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意识、防卫限度争议要件事实的具体证明分析和解决。具体来说,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问题进行考察,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历史考察、现实意义,特别是正当化根据的相关理论辨析。这部分内容是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定证明客体的基础理论阐述,奠定了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实体根基。通过对于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代表性学说的论述,本文提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该回归个人保全原理和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论,并在二元论中以个人利益保护为首要依据,兼具法秩序规范化要求的实现。该理论为解决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具象证明,以及构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等范畴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三章首先通过比较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英美犯罪论体系以及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并从刑事诉讼证明、刑法教义学以及刑法功能主义等层面综合考量,提出能够指导正当防卫证明活动的犯罪论体系应当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司法证明的角度,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将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进行区分评价的阶层式体系设置,能够有助于形成正当防卫事由的独立证明阶段,并与控诉方主导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形成正面与反面的有效对抗,使被告方能够根据阶层划分,形成正当防卫抗辩的立体模型,从而获得更大的辩护空间。阶层犯罪论所具有的阶层性、体系性以及功能性等特殊属性为实现正当防卫的证明提供清晰且有效的思维模式,并且也将为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确立提供坚实的实体理论基础。第四章为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具体构建。首先,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构成的简述;其次,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方法的探讨和选择,即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应当以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为指导,形成具体的正当防卫阶层式和体系性证明方法。并且考虑到与正当防卫各要件的具体性质,诉讼经济因素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协调,自由证明方式在正当防卫的证明中具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再者,是对证明体系主干部分的具体构建,包含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证明标准的确立,这部分探讨将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如何证明以及证明要求如何等实质性内容。证明对象范围的确定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起点,能够保障整个证明活动“有的放矢”。该部分提出应转变确定证明对象范围的研究路径,采取以实质的要件事实论为依据,以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为模型的方式,明确正当防卫证明所需要的要件事实范围,从而实现从抽象的证明对象向具体证明对象的过渡。证明责任问题应区分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两个维度,正当防卫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承担,即被告方承担正当防卫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风险。而在举证责任上,辩护方原则上只承担正当防卫事由的初步举证负担,达到形成争点程度即可,之后的主观证明责任随即转移到控诉方身上,其需要承担证明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的责任。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应当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理论基础,并结合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来进行确立。首先,被告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时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形成合理怀疑,并形成“争点”的程度即可;其次,此后控诉方负责举证排除正当防卫事由的存在,该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最后,与控诉方排除正当防卫事由证明步骤同时进行的也有被告方继续举证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活动,即正当防卫最终达成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五章则是通过具体案例的实际考察,针对正当防卫中最具争议的成立要件进行微观探讨,包括了防卫起因、防卫意识与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需要细化到各个成立要件的证明维度,才能够达到在复杂的案情中迅速寻找到关键要件事实的目的。对于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应当区分“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证明”与“‘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的证明”两个步骤。对于防卫意识的证明,则需要考虑到主观意识证明的困难性与防卫意识本身的混合性特征,要运用概括性防卫意识的概念,对于防卫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严格证明程序检验,具体来说分两个步骤进行证明:“直接性事实证明+言辞补强”以及“间接性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待证事实证明”。而针对防卫限度的证明,需要借助不法侵害行为这个参照物来进行“限度值”的判断,选取以防卫人主观防卫必要为基础并进行综合判断的必需说。具体而言应当严格遵循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辞审理原则,对于与防卫限度必需性相联系的言词证据以及实物证据进行严格证明程序的检验,从而确保证据材料的相互印证性。
张靖悦[3](2020)在《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或严格的法律规定下,秉持立法精神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可以独立决定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方式,这种权力被称为行政自由裁量权。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立法者或是立法机关通过设置较为宽泛的法律法规来缓和现实变化无穷性和法律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由此,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运而生,其本质是一种限制性的选择权并贯穿于海关对外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全过程。2018年,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合并。至此,海关除了传统的四项基本职能之外,还需承担新的职责。因此,海关必然会有更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因其本身的灵活性而成为我国海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海关行政效率中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成也萧何败萧何,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也致使权力极易被滥用,滋生腐败的现象,降低海关公信力。再者,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范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因此一般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滞后性。而正因为规制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不明确性,导致海关关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幅度和过于宽泛的选择余地。所以,积极寻求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的规制方法,充分发挥其优势,规制其短板,对我国海关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良好的规制机制并不是要消除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是要实现完全控制,而是要尽量避免权力滥用,在确保海关的行政效率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社会正义。本文采取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语义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阐释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表现,其次分析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依据,最后介绍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的适用。第二部分对现实中案例进行简单的实证分析,并梳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深入分析其滥用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介绍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行监管手段,以及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以及现行监管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相关建议。
于猛[4](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王飞[5](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制度框架与历史文化传统》文中指出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为理论研究提供了的新的课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制度内涵、价值追求、运行机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探讨。为规范制度运用,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印发了《指导意见》,回应和解答了绝大部分的实务问题。但实践中仍有些问题有待解决,如认罪认罚自愿性、被告人反悔上诉处理、证明标准和法官的审查责任、从宽的实现等。有学者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这些问题开展研究。但从实务的角度,有些研究指出了问题,但没有提供解决路径,如有观点指出认罪自愿性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应以客观判断为主,以权利制约权力建立自愿性判断标准,但没有提出具体标准如何构建。有的观点没有摆脱“法律东方主义”的窠臼,拿西方模式套中国问题,结论或建议缺乏可操作性,如有观点认为应允许被追诉人任意反悔撤回认罪认罚承诺,反悔后具结书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等。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问题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整体视角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制度框架”和“制度基因”的问题。这是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也是所有具体问题解决思路的方向和基础。只有廓清这个问题才能够以“胸中有沟壑”的战略定力看待他山之石,将别国的先进做法、有益经验拿来为我所用,否则必将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一方面,要从诉讼法的角度客观评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以及刑事诉讼构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塑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特点,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立法动因、制度变化等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全面审视。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实体法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不能被援引作为从宽根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刑法势必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如何落实从宽,也需要根据实体法理论进行研究,提出一整套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只有弄清理论问题才能更清晰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脉络,更透彻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面临的具体问题,并更准确地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建议。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标准必须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相符,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服从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判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构成。客观标准是指,办案机关告知被追诉人指控内容、刑罚后果和诉讼权利,以及允许律师参与量刑协商;如果办案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追诉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则排除其自愿性。主观标准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结合被追诉人的非自愿的外在表征进行查证,根据一般人或社会的一般经验作为判断依据。在专门机关强迫被追诉人非自愿认罪,或者未经协商变更量刑建议等时,被追诉人可基于“认罚”合意行使反悔权。对被追诉人无正当事由反悔的,司法机关在查明情况后应对其悔罪表现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对其从宽处理或对从宽幅度作适当调整,但不宜限制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也不宜以抗诉“惩罚”无正当事由上诉。作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机制,有效的法律帮助、落实权利告知要求和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必不可少。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化,集中体现了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证明标准”作为一个概念是具有三个侧面、“三位一体”的,包括作为法律规范的证明标准(法定证明标准)、作为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和作为盖然性程度的证明标准,当前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很多时候争论的对象并非概念的同一侧面。我国的证明标准与司法实践中的“印证模式”有内在联系,印证模式经验性强、对被追诉人有罪供述依赖度高、主观性强,这决定了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概念三个侧面常常会呈现分离状态,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并不总是能够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与盖然性程度的证明标准可能也不一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放松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要求,简化程序没有降低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降低作为盖然性程度的证明标准,但降低了作为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职权主义下,法院必须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实质审查,因此不能放松对法官的审查责任,可以从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机制的角度解决法官群体的担忧问题,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避免法官“甩锅”作形式审查。落实从宽存在实体从宽和强制措施从宽两个要求。在落实实体从宽方面,存在精准量刑建议难以实现和从宽幅度难以确定的问题,在落实强制措施从轻方面,主要的问题是强制性羁押措施适用率过高的问题。对于前者,必须实现量刑公正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使量刑必须在法定刑区间内严格依照规范进行,并考虑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双方的合意。具体而言:在立法上,要对修订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进行修订,确定统一的规范化指引;在审查起诉活动中,要规范量刑建议的草拟与协商;在审判阶段,必须尊重量刑建议的合意。同时还必须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考核机制,以提振检察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对于后者,必须针对实践中问题进行完善,包括推广智能定位设备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运用,加强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审查,明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逐步推动观念进步。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制度与社会历史文化关系的视角。认罪认罚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关键点和理论争论的焦点,笔者的专着围绕协商机制阐述这一制度的理论问题。本文以专着的论述为基础,跳出协商机制看协商,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历史文化传统、正义观等因素进一步分析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基础,观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变化新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进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反悔权、证明标准、从宽等悬而未决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提出对策。二是体系化的思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刑事诉讼构造统御刑事诉讼制度构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自愿性和被追诉人的反悔权、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法院的审查责任等具体制度必须体现刑事诉讼构造的要求。同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对实体法律产生影响。实体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正当化根据,“认罪”、“认罚”和“从宽”的概念都必须结合刑法理论进行理解,另一方面实体法也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制度完善的独到见解。理论研究的目的落脚点仍然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社会文化背景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来既不会停留在先认罪后认罚再从宽的“正向范式”,也不会采取类似美国辩诉交易的先承诺从宽再认罪认罚的“逆向范式”,而很可能是“有限逆向范式”。基于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本文指出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的关键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非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推导出反悔权的内容与后果。本文创新提出“三位一体”证明标准概念,分别是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作为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和作为盖然性程度的证明标准,以此为基础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实际情况。
白宇[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陈映璇[7](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文中指出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程中,证明标准问题被视为是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看似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以及其他散见于程序法、实体法规范中的法律条文使证明标准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司法者对证明标准的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间接导致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模糊与不规范,另一方面,立法规定的粗疏致使证明标准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案件需求,零星存在法官自由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形。由此观之,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均对证明标准提出了多元化要求,这种要求亟需在诉讼法理论中得到回应。案件性质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囿于程序法本位主义,亦需考虑实体法的正义与法的安定性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论争层面,亦应从诉讼实践出发,并最终回归诉讼实践。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运用过程中,不同性质的案件、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并非是统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可调节的。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证明标准多元化现状,明确证明标准多元化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中证明标准之适用经验,立足于诉讼实践,结合实体法,对证明标准由粗放走向精细的多元化建构提出完善建议。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该部分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发展现状作梳理和分析。在理论方面,梳理学说发展,总结学者在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在立法方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涉及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作整理归类;在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总体和抽样分析讨论证明标准的适用状况。第二部分,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在对理论、立法、司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所面临的问题:概念论争制约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程序法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立法规定粗疏致使规范功能落空、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第三部分,域外考察: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发展进行分析,尤其是其适用条件、制度背景和法律思维模式,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抑或是英美法系的“灵活证明”,均存在证明标准多元化之趋势,试图为完善我国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提供域外经验指导。第四部分,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在价值导向上明确诉讼实践应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和回归终点。在多元化证明标准具体内容上应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应适用不同标准。与此同时,应以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证明标准作为立法保障,以加强心证公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配套措施。
王瑞祺[8](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出台,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该制度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形成了刑民交叉配合的社会公共利益救济机制,对惩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体系和正当性基础入手,与其他相近制度进行辨析。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方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情况作了一个系统而重点明确的探究,在提出制度及实践所存问题的基础上,采用民事诉讼的理论工具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提供微有裨益的发展建议。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本章内容主要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作法理及规则上的分析,以搭建体系全面的理论框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的立体认识。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包括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在概念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若没有合适的主体或合适主体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诉讼模式。在特征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审判组织同一,刑、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致,程序简便快捷,证据资料互相受用的特点。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来源于其特征,该制度具有保护刑、民两大领域不同法益;缓和民事公益诉讼内在矛盾;防止矛盾判决且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同一制度,亦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区分基础在于客观范围具有差别;制度规则存在相异;两程序的功能承担各不相同等三个方面。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法解释学的工具对制度体系进行了剖析,并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探究。在制度方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则,以此形成的制度体系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均有规制。但依然存在核心规定过于抽象化、原则化,细节内容不够具体等问题。在实务方面,笔者收集了足量的判决文书,并对每一份判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四个不同的视角选取了八个典型案例,以及有方向性的地统计了几方面问题的数据。通过制度体系和实证方面的研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形成了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第三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结合第二章的实证研究,发掘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制度规则不完善和司法适用混乱两大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制度规则方面: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刑事事实和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在司法适用方面: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并不一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认定差别较大。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本章结合前三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之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建议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程序规则方面,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和证据;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司法适用方面,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配套措施方面,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全面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蒋东燚[9](2019)在《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研究》文中认为在程序正义下追求效率是简易程序背负的使命,然而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元证明标准的要求下,刑事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目的难以实现,诉讼效率缺乏显着提升。现有的司法资源不能保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差别的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那么简易程序中使用较低证明标准就具有一定合理性。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案件,严格证明不能有效展开,认罪合议事实上消除了控辩双方原本的对抗性,一元化证明标准反而束缚了简易程序的实际运行。为了充分发挥刑事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兼备的特点,应当使其与普通程序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化,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这种差异化实现的重要前提是自愿认罪,没有自愿认罪的差异化证明标准,甚至简易程序都是空谈。在保证认罪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主要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确实、充分”就能够达到刑事简易程序的定罪标准。
涂雨薇[10](2018)在《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与其说是司法理论、原则或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在原则层面,审判中心指向了法治国家的核心——司法权威与审判终结性;在制度层面,审判中心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总则;在否定层面,审判中心则意味着排除了权力分立。本文分为价值论、主体论、关系论以及程序论四章,以期说明审判中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首先,审判中心是什么?是西方发达国家不言自明的司法制度?是以民主、正义、效率为追求的“主义”?还是我国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的司法改革策略?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都未能全面揭示何谓审判中心。本质上,审判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是法理概念,又是司法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其次,为什么要建立审判中心?这是在审判中心是什么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建立审判中心,就是对审判中心内涵价值的肯定。简言之,审判中心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有益”。接下来,如何建立审判中心——也就是审判中心“怎么做”,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与审判中心的概念相对应,审判中心的建设应当从三个主要角度出发,形成一个完整体系。1.主体论。这部分解决的是审判中心应当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审判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任何一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人做出判断”这个基点上,因而法官应当成为审判的主体。2.关系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关系脉络。审判中心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必须加以确定和规制,其中,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包括审侦、审检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则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政党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3.程序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要求下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审判程序为核心,同时对审前程序、非审判程序加以探讨。综上,审判中心论立足于司法现实,建设以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以期树立审判权威、明确审判的限度、实现审判中心的目标价值。
二、试论“自由心证”之自由的相对性——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自由心证”之自由的相对性——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一般认识:从刑事诉讼到民事诉讼 |
三、证据裁判:刑事与民事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一)差异的表象 |
(二)差异的原因分析 |
四、民事证据裁判原则所谓“例外情形”的分析 |
五、民事证据裁判:原则抑或一般规则 |
六、民事证据裁判规范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 |
七、结语 |
(2)论正当防卫的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2 研究思路 |
0.3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0.3.1 国内部分 |
0.3.2 国外部分 |
0.4 研究创新点 |
第1章 问题的剖析 |
1.1 案例概况与思考 |
1.1.1 夏俊峰案 |
1.1.2 聊城于欢案 |
1.1.3 昆山于海明案 |
1.2 正当防卫的实务困境突破——从认定到证明 |
1.2.1 传统路径:从正当防卫的实体认定角度出发 |
1.2.2 拓展路径:从正当防卫的证明角度审视 |
1.2.3 对于正当防卫困境突破路径的反思 |
1.3 正当防卫证明的理论问题 |
1.3.1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有效犯罪论体系的指导 |
1.3.2 正当防卫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 |
1.3.3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 |
第2章 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 |
2.1 正当防卫概念与特征 |
2.2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
2.3 正当防卫制度的现实意义 |
2.4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
2.4.1 个人保全原理 |
2.4.2 法确证原理 |
2.4.3 二元论以及相关理论的辨析 |
第3章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的意义 |
3.1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1 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2 正当防卫在英美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3 正当防卫在我国四要件体系中的定位 |
3.1.4 总结与反思 |
3.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证明指导优势 |
3.2.1 阶层性特征优于集合性特征 |
3.2.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功能主义导向 |
3.2.3 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优势 |
3.2.4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辩护指导功能 |
3.3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具体指导 |
3.3.1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清晰性基础 |
3.3.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公正性基础 |
3.3.3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完整性基础 |
3.4 对于阶层犯罪论体系证明指导意义的批判及其回应 |
第4章 正当防卫的证明体系 |
4.1 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与构成 |
4.1.1 司法证明与查明 |
4.1.2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
4.1.3 正当防卫的证明构成简述 |
4.2 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 |
4.2.1 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 |
4.2.2 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 |
4.2.3 司法证明方法的种类 |
4.2.4 正当防卫的具体证明方法 |
4.2.5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下的考察 |
4.3 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 |
4.3.1 证明对象确立路径转向 |
4.3.2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确立步骤 |
4.3.3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具体应用 |
4.4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4.1 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
4.4.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
4.5 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 |
4.5.1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确立的理论基础 |
4.5.2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 |
第5章 正当防卫证明疑难问题的解决 |
5.1 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分析 |
5.1.1 防卫起因的概念界定 |
5.1.2 防卫起因证明的疑难问题分析 |
5.1.3 防卫起因要件事实的证明步骤 |
5.2 防卫意识的具体证明分析 |
5.2.1 证明的前提——防卫意识的教义学分析 |
5.2.2 防卫意识证明问题的阐述 |
5.2.3 防卫意识的证明方法探讨 |
5.3 防卫限度的具体证明分析 |
5.3.1 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度”的证明 |
5.3.2 防卫限度理论争议——证明影响因素 |
5.3.3 防卫限度证明的实际考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 |
(一)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表现 |
1.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
2.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
(二)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 |
(三)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原则 |
1. 合法行政原则 |
2. 合理行政原则 |
3. 程序正义原则 |
二、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一) 案例实证分析 |
1. 深圳沙头角海关集体腐败案案 |
2. 北方公司诉石家庄海关行政赔偿案 |
3. 茂佳经贸公司诉汕头海关程序违法案 |
(二)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
1. 目的的非法性 |
2. 行政执法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未考虑相关因素 |
3.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
(三)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
1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专属性的弊端 |
2. 我国海关内外监督机制不到位 |
3. 我国海关行政救济机制存在缺陷 |
三、我国现行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现行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途径 |
1.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外部规制 |
2.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规制 |
(二) 我国现行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
1. 立法者及立法机关的有限能力 |
2. 司法规制方面的局限性 |
3. 听证制度存在困境 |
四、完善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建议 |
(一) 加强海关行政裁量规制 |
1. 完善法律控权规范 |
2. 强化听证程序制度 |
(二) 加大海关权力监督力度 |
1. 深化海关执法内部监督 |
2. 健全海关执法外部监督 |
(三) 提高权利救济制度实效性 |
1. 强化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
2. 完善海关行政诉讼制度 |
3. 扩大海关行政赔偿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制度框架与历史文化传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概况和主要观点综述 |
三、尚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
四、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制度内涵、实践图景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制度基本内涵 |
一、基本概念 |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相互关系 |
三、制度定位 |
四、刑事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制度运行情况 |
一、试点概况 |
二、侦查工作 |
三、审查起诉工作 |
四、审判工作 |
五、权利保障 |
第三节 存在问题与症结分析 |
一、制度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
二、困难和问题的分析思路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框架” |
第二章 镶嵌在刑事司法制度框架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构造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演进可能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政策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一、认罚从宽的刑罚论意义 |
二、认罚从宽对刑罚论的超越 |
三、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制度 |
第三节 制约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
一、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
二、实质的正义观 |
三、实用主义哲学 |
第三章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反悔权 |
第一节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标准 |
一、自愿性审查的实践难题 |
二、关于自愿性审查标准的理论分析 |
三、自愿性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反悔权问题 |
一、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的提出 |
二、作为反悔权之权利来源的控辩协商 |
三、反悔权的行使及效果 |
四、对无正当事由反悔的处理 |
第三节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
一、实现有效法律帮助 |
二、落实告知要求 |
三、建立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 |
第四章 证明标准与法院的审查责任 |
第一节 围绕证明标准的争论 |
一、降低论 |
二、隐性降低论 |
三、未降低论 |
四、争点述评 |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 |
一、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 |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内涵 |
三、证明活动与证明标准 |
四、证明标准的层次化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程序简化与证明标准 |
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证明标准 |
三、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
四、法院的审查责任 |
第五章 “从宽”的实现 |
第一节 实体从宽的实现 |
一、落实实体从宽存在的困难 |
二、实体从宽的限度 |
三、实体从宽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强制措施从轻的实现 |
一、强制措施从轻落实不够 |
二、强制措施从轻不够的刑事政策解读 |
三、强制措施从轻的实体法解读 |
四、强制措施从轻的实现机制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 |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理论研究 |
(二)基于规范分析视角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 |
(三)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 |
二、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 |
(一)方法论的滞后掣肘立法和司法实践 |
(二)程序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 |
(三)程序法规定的粗疏导致规范功能落空 |
(四)司法实践中的术语误读模糊了证明标准界限 |
三、域外考察: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 |
(一)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演进趋势分析 |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路径之借鉴 |
四、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 |
(一)价值导向——诉讼实践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与回归终点 |
(二)核心内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兼顾 |
(三)立法保障——司法解释中证明标准的细化 |
(四)配套措施——证明标准案例指导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实践背景 |
(二)历史背景 |
(三)政策背景 |
(四)问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 |
一、维护刑民两大领域的不同法益 |
二、提高诉讼效率且防止矛盾判决 |
三、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矛盾 |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辨析 |
一、客观范围的不同 |
二、制度层面的不同 |
三、程序功能的不同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与规定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解读 |
第三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不完善 |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 |
二、刑事事实与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 |
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 |
四、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 |
五、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不足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混乱 |
一、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 |
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不统一 |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的认定差别大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一、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 |
二、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与证据 |
三、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 |
第二节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 |
一、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 |
二、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
三、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 |
第三节 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
一、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 |
二、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适用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刑事简易程序差异化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价值与证明标准 |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程序设置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诉讼合议与证明标准 |
第四节 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 |
第四章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的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立法展望 |
第二节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范围与创新 |
第一章 审判中心价值论 |
第一节 审判中心概念界定 |
一、审判中心概念 |
二、审判中心的特征 |
三、审判中心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历史嬗变 |
一、国外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 |
二、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进路 |
第三节 审判中心的价值 |
一、审判价值概述 |
二、审判中心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
三、审判中心的外在价值——平衡与矫正 |
第四节 审判中心的改革限度 |
一、审判中心的问题 |
二、审判中心的限度 |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体论 |
第一节 审判主体 |
一、审判主体概述 |
二、法官职权 |
三、审判中心以人为本 |
第二节 法官遴选制度 |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 |
二、员额制改革焦点 |
三、员额制改革试点启示——以广东为例 |
第三节 审判主体实质化 |
一、法官责任制 |
二、法官履职保障 |
三、陪审制度 |
四、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
第三章 审判中心关系论 |
第一节 侦查、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
一、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理论综述 |
二、审侦关系 |
三、诉审关系 |
第二节 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审判中心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
二、法院职权行使 |
三、法院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
第三节 法院与外部关系 |
一、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
二、法院与党的领导 |
三、法院与监察委员会 |
第四章 审判中心程序论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基础 |
一、程序正义的裁判价值理念 |
二、裁判模式 |
第二节 审前程序 |
一、侦查与起诉程序 |
二、预审制度 |
三、重构逮捕程序 |
第三节 审判程序 |
一、庭前会议 |
二、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
三、二审程序改革 |
四、简易程序 |
五、刑事速裁程序 |
第四节 审判实质化 |
一、健全审判相关机制 |
二、庭审实质化 |
三、证据裁判 |
四、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机制 |
五、审判的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四、试论“自由心证”之自由的相对性——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J]. 张卫平. 比较法研究, 2021(02)
- [2]论正当防卫的证明[D]. 宋家骏. 湘潭大学, 2020
- [3]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D]. 张靖悦.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制度框架与历史文化传统[D]. 王飞. 武汉大学, 2020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7]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D]. 陈映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王瑞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研究[D]. 蒋东燚.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10]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D]. 涂雨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