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熊栎天[1](2021)在《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文中提出恐怖主义的治理视角体现了预防性路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三个特点,即恐怖主义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恐怖主义不是只有特定国家才面临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与全人类的共同挑战;除了主权国家,参与预防性反恐的治理主体还包括广泛的非政府国际行为体与社会单元。预防性反恐是通过预防性手段作用于恐怖主义发展的每一个节点,逐渐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抑制和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从而降低恐怖主义对人类危害的治理过程。恐怖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因果链条以及国家政策对该因果链条的干预效果是预防性反恐成立的逻辑前提,以“反恐战争”为代表的应激式处置策略被证明效果不佳。恐怖主义暂时无法被直接消灭,人类还将继续与之共存的现实说明了预防性反恐的必要性。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构成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阶段;个体、组织、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体现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治理层次。预防个体“极端化”与推动“去极端化”、预防恐怖组织获取发展资源与要素、切断个体与恐怖组织在意识形态与行为方式上的联结是预防性反恐发挥作用的关键。预防性反恐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预防性反恐的参与主体。除了国家行为体之外,社会单元与非国家国际行为体既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蔓延的薄弱环节,也能在国家行为体的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积极作用。各国都采取了预防性措施治理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预防性军事打击、预防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是三种被广泛运用的代表性预防性反恐手段,对应着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三个阶段。对外籍恐怖分子行为模式的认识、恐怖主义活动的刺激以及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共同影响着政策偏好的生成。国际反恐的正当性并非是先验的,而是基于恐怖主义的非正当性、反恐对象的确定性以及反恐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对苏莱曼尼的“定点清除”以及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其本质对预防性反恐手段的滥用。美国将反恐议题“政治工具化”的做法将削弱国际反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沈晓娅[2](2020)在《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措施探析》文中提出“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已日益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公敌,世界范围也已不存在恐怖主义的“安全岛”,我国也不再是一片远离恐怖主义的净土,“东突”势力的分裂活动表明国内外的恐怖主义已对我国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不容低估的现实威胁,因此针对潜在涉恐风险的预防性反恐措施研究刻不容缓。现有的反恐措施更多的倾向于预防性打击的“硬”措施。不同于注重打击的传统模式,本文提倡对于恐怖主义要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运用社会治理常规思维来治本防恐,将反恐工作放在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之内,从“恐怖分子”这一行为实施者为切入点,以涉恐相关人员为中心,在坚持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群体所处的阶段采取精准化防控措施。本研究以英美国家为研究对象,在当前英美两国恐怖主义发展现状和实践探索基础之上,通过梳理两国恐怖主义犯罪预防措施中以“脆弱性人群”、“风险人群”、“涉恐激进分子”、“潜在恐怖分子”等涉恐人员为目标对象的预防性反恐措施,在恐怖主义刑事违法犯罪范围外提出“涉恐人员”这一概念。在涉恐激进化研究的基础之上,总结出英美国家以涉恐人员防控工作为中心的恐怖主义预防模式,强调从人员激进化原因和激进化进程入手,在导致人员激进化的推动因素、拉动因素、中介因素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预防,防止人员发生涉恐激进化,并采取干预措施阻断涉恐激进化进程。同时对于已经激进化但尚未采取危害行为的涉恐激进分子,通过情报预警进行识别,并采取去激进化措施帮助其实现康复回归。当前英美国家以涉恐人员防控为中心的预防性反恐措施尚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的挑战是在短期和长期预防策略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本研究希望通过采取对两国反恐实践措施进行评析的方法,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提出一定的方向性参考。
张诗含[3](2020)在《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演化规律研究 ——基于中外反恐实践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国际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9·11”事件更是将恐怖主义推向了新高度。受世界恐怖主义的影响,中国的反恐也进入了深水区。追溯恐怖主义的发展,恐怖分子不是天生的,其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恐怖组织作为恐怖行为的主体之一,在时间上也呈现一定演化特征,表现为连贯地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具体表现为:单一恐怖组织的活动方式、影响因素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存在差异;不同恐怖组织在发展、衰退及消亡过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共性和可比性。因此,研究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演化进程,基于演化特征抽象出一般模型与演化模式,有助于探究影响恐怖组织生存、发展和消亡的因素,找出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进程中的突破点,从而采取精准的反恐措施,对于制定国家反恐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当前已经消亡或者处于衰退阶段的主要恐怖组织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了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演化规律。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等,梳理相关理论基础,进行概念界定和数据说明,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数据基础和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型构建。本部分通过分析恐怖组织存续时间,划分恐怖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提出演化模型,并从阶段时长、极值点、拐点三个表现形式对模型特征进行刻画。第三部分是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式分析。本部分基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综合分析,横向维度为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影响因素,纵向维度为阶段时长、极值点、拐点三个表现形式,将恐怖组织的生命周期演化模式划分为“稳健持续型”、“急涨缓衰型”、“闪现闪亡型”、“转型复苏型”四种模式,分析各种模式的特点,选取实例开展模式验证,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反恐策略。第四部分是对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式的具体应用,从中国反恐实际出发,对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恐怖组织威胁进行了分析。本部分以“东突”恐怖组织为例,对其生命周期演化模式进行了判定与分析,属于“转型复苏型”演化模式,并提出了要从根源上进行治理,加强去极端化等相应的治理策略。第五部分是总结全文,梳理研究结论,并提出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展望。
卢昶宪[4](2020)在《国际法视角下恐怖主义的定义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的态势呈现了愈演愈烈的姿态,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遭受着恐怖活动的影响。发生于2014年的中国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2013年发生的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及本世纪初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等多起恐怖袭击事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已经从各个方面渗透到了不同国家的角落中,对世界的和平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破坏。由于国际社会各成员国之间的历史沿革、文化背景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较大,各国从其维护自身主权及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如何全面开展合作并打击防范恐怖主义存在着很多争执和分歧。例如,关于“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是否能纳入恐怖主义”这一问题,西方国家与中东地区国家难以达成一致,这也导致了印度2000年提出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迄今仍未获通过。故而,笔者认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关键点在于国际社会需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在秉承前述观点的前提下,本文以如下方式进行了论述:本文第一章将首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现状进行论述。现阶段,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拥有不同的立场,因此不同国家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标准也存在差异。此外,由于国际恐怖主义目前的演化速度非常快速,以往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一般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新的时期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打击和惩戒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障碍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各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的分歧。国际恐怖主义自20世纪初期便有了抬头的迹象,国际社会从那时起便有了遏制和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定义仍然没有在国际社会成员中达成共识。缺乏普遍性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已经对那些想要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组织之间的合作、反应快速性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故而本文在第一章第三节提出,国际社会想要做到有效打击、遏制国际恐怖主义,最为重要的便是对其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与分析。目前,国际社会及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等主体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散落于各公约、部门反恐条约、区域性反恐条约之中,各种定义的方式及结论较为驳杂且常常存在冲突,导致国际社会目前仍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共识。故而,本文第二章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式,通过梳理现存的一般性的部门反恐条约、区域性反恐条约及各国实践中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得出国际社会对这一概念的共识与分歧。从本文第二章辨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各国、各国际组织等主体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的差异主要体现于如何认识民族解放运动的性质以及国家恐怖主义问题,本文第三章将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讨论现状及国际法、国际人道法等基本规则以及当前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讨论和发展情况,针对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以及国家主体在国际恐怖主义定义中的地位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本文第四章在结合前三章讨论的基础之上,通过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的其他定义要素,得出了国际恐怖主义在应然法意义上的广义概念:在和平时期(非武装冲突时期或战争时期),国际恐怖主义是指由个人、组织或者国家基于某种明确的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不包括以实现民族解放为目的)以任何不特定对象为目标而实施的,通过使用暴力或威胁,制造恐怖社会气氛、恐吓人群,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在武装冲突时期或战争时期等特殊时期,如前述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则亦归为国际恐怖主义;尽管有前款表述,在一国境内实施的、实施恐怖行为的主体与被加害对象均为该国国民、且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主体在该国境内被发现的行为不视为国际恐怖主义。此外,笔者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型的,具有可操作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细化模式: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可以在制定全球反恐条约时约定,“公约将以附件的形式对各种具体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各成员国可以对附件或附件中的条款进行保留”。在此前提下,此前各国、各国际组织已达成的条约、公约可以以附件形式被纳入全面反恐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以避免概念混同,各国更可以依据自身国情,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区分定义,与他国形成适用于本国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条约并要求将该等条约纳入公约附件中。如此一来,如一国依照其传统、文化及宗教信仰无法接受附件中某一条约/公约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则其可以作出对某一附件或部分附件条款的保留。这种可操作性的定义细化模式避免了“各国因某一条款、某一概念产生纠纷而迟迟无法推动全面反恐公约的通过”这一问题的出现,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推动国际社会各成员国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总的来说,出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有义务为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定义的形成,有助于国际社会有效地防范并惩治恐怖主义,开展国际合作等等。然而,仅仅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所有问题,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如何落地实施,未来各国如何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等各类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面对国际恐怖主义对于国际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威胁,各国应当齐心协力,携手解决和消除恐怖主义。
谈晨逸[5](2020)在《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6年,印度在第51届联合国大会中递交了其草拟的《国际禁止恐怖主义公约草案》供各国讨论;2000年,第55届联合国大会开始审议印度订正后又递交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工作文件。这一草案在第2(1)条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如下:“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a)致人死亡或重伤;或(b)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公共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遭受严重破坏,(c)本条第1(b)款所提对财产、场所、设施或系统的破坏导致或很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其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对此,马来西亚在代表伊斯兰合作组织集团提交的提案中提议分别定义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并且建议在第2条中增加一款:“人民的斗争,包括按照国际法原则,为了获得解放和自决,反对外国占领、侵略、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武装斗争,不应视为恐怖主义罪行。”两年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又将其不同意见改为:“武装冲突中、包括外国占领情况下各方的活动,按照国际人道法所理解的意义,由该法加以规定,不由本公约规定。”由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在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这部一般性的反恐条约至今仍未通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出发来解决民族解放运动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从而为《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这部一般性的反恐条约的通过扫除障碍。具体解决方法为: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因而此种情形中的恐怖主义行为适用国际人道法;同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有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习惯法罪行,这意味着民族解放运动中以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由此可见,研究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意义重大,相关法律问题可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前提性的问题,正如很多学者所提出的,战时恐怖主义行为以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即可处罚,是否还有必要以恐怖主义犯罪定罪量刑?如有必要,这一罪名在国际法上是否具备理论和实践依据?第二个层面是关于罪名本身的问题,即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除了符合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它还因适用国际人道法而须满足若干特殊要求。第三个层面涉及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适用问题,包括:各国际刑事法庭是否存在以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作出判决的司法实践?如何将这一罪名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在适用过程中,如果此罪名与《罗马规约》中的现有罪名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基于此,本文采取递进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依次讨论关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基础、界定、以及适用问题。第一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设立依据”的内容包括: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界定战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适用法律的区别、禁止战时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以及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存在于国际法的依据。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介绍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并阐明将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区分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论证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存在既在国际法上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必要性。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是任何人出于恐怖目的和政治动机对无辜受害者实施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且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形。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77年两项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通过,禁止在武装冲突中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规则已在经历了大量的战后调查和审判之后,由草案条款发展为了一项正式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不仅如此,《第一附加议定书》还将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第85(3)条中的“严重违反行为”,从而暗含了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但这一罪名却没有被明示规定于任何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数部门反恐条约则都排除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向公众散布恐怖的特殊目的会造成长期恐惧的社会氛围,有着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别严重性。上述因素说明了将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项单独罪名具有国际法依据和现实紧迫性。第二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素”的内容包括: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客观、主观和主体要素)、以及战时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要求。本章的主要目的是阐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在一般构成要素中着重分析和讨论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问题,且根据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性提出了两项平时恐怖主义犯罪所不需要的特殊要求,即恐怖主义行为发生于武装冲突的情境中且与之存在联系,以及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形。笔者首先在第一节中以国际法为依据逐项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和主体要素,得出了这一概念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内涵: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由个人、组织或国家实施的,以任何自然人、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自然资源、环境、私人财产等无辜目标或关乎国家重大利益的目标为攻击对象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并具有严重恐吓人群、制造社会恐惧的恐怖目的和不适当地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最终政治目的。其次,笔者结合国际人道法规则提出了构成战时恐怖主义犯罪还需满足的特殊要求。第一,恐怖主义行为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范围内,且与武装冲突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第二,当恐怖主义行为表现为针对人的攻击时,如果行为人以符合国际人道法的作战方法与手段攻击战斗员或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则不应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第三,当恐怖主义行为表现为针对财产的攻击时,如果行为人以军事目标为攻击对象,且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损害,使之不超过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那么也不应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第三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具体适用”的内容包括:各国支持和反对将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依据、恐怖主义犯罪与民族自决原则的关系、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解决民族解放运动问题的思路。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厘清主张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之外的国家的理由,紧接着以国际法为依据考察这些理由的正当性,最后提出打破各国在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上的僵局的解决方案。《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原本是一部用于全面制止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多边条约,但由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在谈判过程中坚持主张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条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反恐条约的谈判陷入了僵局。笔者在伊斯兰合作组织通过的决议中找到了其如此主张的理由,这些国家认为他们的人民为了反抗外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是在行使《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民族自决权,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对此,笔者指出了《友好关系宣言》和《侵略定义》对受压迫民族使用武力进行自决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规定有一项前提条件,即只有当以和平方式行使民族自决权受到有关国家强制行动的阻碍时才能使用武力;并且,自决过程中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尽管理论上如此,但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完全可以为保护本国利益而不签署包含民族解放运动的情形的《全面公约草案》,从而使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恐怖主义行为受不到反恐条约的制裁。对于此种僵局,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一附加议定书》一方面禁止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以恐吓平民居民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这类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而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另一方面,《第一附加议定书》还规定对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也适用前述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则,也就是说,民族解放运动中实施以恐吓平民居民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的情形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这一结论属于国际习惯法规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普遍拘束力,因而可以以此对抗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反对将恐怖主义犯罪适用于民族解放运动的主张。第四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的内容包括: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关系、以及当同一行为触发多项犯罪时各国际刑事法庭处理累积定罪问题的标准。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引出并解决适用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时可能会产生的犯罪竞合问题。由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存在重合的情况,因此会衍生出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多项犯罪时该以一罪还是数罪惩罚的问题。对此,笔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大量判例为基础,阐述了目前被最广泛适用的“不同要素标准”,即只有当案件涉及的每项罪名包含与另一罪名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时,根据不同条款对同一行为累积判决多项罪名才被允许;如果一项要素要求证明另一要素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则这一要素便是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法庭应以更特殊的条款(即包含另一条款所不要求的、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的条款)下的罪名定罪。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分析了在具体适用这一标准时是否应考虑犯罪的情境要素的问题。第五章“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完善”的内容包括:联合国下的国际刑事法庭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筹备委员会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失败尝试、以及将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战争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建议。本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适用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司法实践,得出将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可行方案,进而总结和完善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机制。目前,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内已存在大量以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作出判决的司法实践。然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至今却未被写入《罗马规约》而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可管辖的犯罪。根据各国代表在罗马大会上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谈判记录,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1.恐怖主义犯罪尚未达到足够的严重性;2.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条约罪行;3.恐怖主义犯罪缺乏明确的定义;4.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将有损法院的作为一个司法机构的合法性与信用;5.扩大管辖权将导致国际刑事法院负担过重。笔者逐一分析了这些原因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以排除恐怖主义犯罪。在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后,笔者不但提出了关于增设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条款草案与构成要件的建议文本,还详细分析了判断能否对相同行为所触发的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与《罗马规约》中的其他罪名进行累积定罪的方法、以及在不能累积定罪时应选取哪个罪名定罪的问题。
汤君[6](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吴雪琪[7](2020)在《现代政治话语中的俄美反恐斗争比较》文中研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政治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其表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对全球安全构成了更加严峻的威胁。为打击这一人类文明的公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反恐战略、政策和举措的规划、制定和落实。俄罗斯和美国都是深受恐怖威胁之害的国家,作为国际舞台上的两个重要角色,俄美在反恐斗争中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以维护自身利益为根本原则,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历程,两国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反恐体系与机制。批评话语分析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批评语言学领域的新兴研究方向,其一经提出便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英国语言学家费尔克劳夫将系统功能语言学和社会学理论相结合,提出了话语三维分析模型这一重要成果。具体而言,第一个维度是文本,即描述所选语料的语言学特征,第二个维度是话语实践,即阐释文本是如何被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第三个维度是社会实践,即解释话语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批评话语分析中的其他流派一样,该模型关注的核心问题亦是探索话语、权力控制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本文以费氏话语三维模型为理论框架,对俄罗斯和美国的反恐话语进行剖析。研究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选取俄美在反恐领域发布的共计13份官方文件,自建小型语料库,从语言学领域中的高频词、及物性系统和情态意义三个角度进行文本分析。其次,解读俄美反恐话语生成、传播和接受的过程,探讨交际行为中发话者、受话者和话语内容三个要素的关系和特点。最后,考察影响文本生成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等语境因素,挖掘出语言背后隐藏的意识形态、政治动机和权力关系。政治文本是政治权力掌握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话语工具,反映说写者对某个问题的认知、立场和主张。本文以俄美与反国际恐怖主义斗争相关的政治话语为研究对象,实现对费尔克劳夫批评话语三维分析模型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够为拓宽反恐斗争研究的理论视角提供参考。
马丹丹[8](2020)在《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恐怖主义的肆虐不仅是造成难民人数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成为国际社会保护难民群体的一个巨大障碍,在此基础上恐怖分子对难民身份的利用更造成了国际难民保护与国际反恐两大国际法板块运作的冲突与紧张。如何有效应对和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从事前甄别和事后排除等不同切入点研究现有法律机制,成为当今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大课题。在了解到恐怖分子主要通过虚假避难和违背难民义务两种方式实现利用难民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发现当前国际各层面在通过国际条约、区域性法律规则、各国相关反恐与难民保护立法、国际组织运行机制等各种途径积极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可能性,但也存在诸多法律视角下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难题,不仅需要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律机制的各自完善,更需要国际各层面的情报共享与司法协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便具有重要意义。
胡碧钰[9](2020)在《“9·11事件”后法国反恐政策研究(2001-2017年)》文中研究表明“9·11事件”以来,面对日益复杂的恐怖主义威胁,法国加快了反恐的步伐。在《国内安全反恐白皮书》的基础上,法国政府在预防、打击和应对恐怖主义方面出台了多项反恐措施和政策,并通过改革国家安全机构、重组反恐情报系统、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等方式提高法国反恐机构的工作效率,给予相关部门更大权力来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事实证明,法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反恐政策是有效的,根据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的数据显示,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间,发生在法国的恐怖主义活动数量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较20世纪90年代有非常明显的下降。但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法国本土连续发生的几起具有世界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暴露出了法国反恐面临的困境。导致这些困境的原因,除了国际恐怖主义的蔓延,还有法国经济不景气导致反恐经费缩水,由此带来法国反恐部门人员资金和信息技术手段的缺乏,此外法国长期实行的共和式移民政策以及长期的反恐警戒带来的反恐心理疲劳也是造成法国反恐困境的重要原因。这些都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法国的反恐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张磊[10](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和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者——恐怖主义,已从传统的网下威胁演变和发展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断增多,不仅威胁着各主权国家的国内安全,更对国际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提出了新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之下,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对象型向空间型转变,从单向型向交叉型转变,而且其专业化、智能化、分散化、隐蔽性特征更强。传统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在此种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强调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治理理念,也应从单一的治理思维向综合预防性战略转变。网络恐怖主义考验着国内法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战略等的体系化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和新战略,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防控已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当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防控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尚未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指导功能。国家安全内涵丰富,包括国家内外部安全,也包括国土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诠释,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从特征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性和多元性、多层次性、立体性、辩证性和动态性,这些特征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此外,还缺乏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金融、预警机制等的不健全,需要在新的安全理念下树立更综合性的防控理念,建立新的防控策略。从国际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不能局限于一国之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互助合作。但当前,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法律合作、技术合作与情报合作基础不牢,亟待构建网络反恐的国际化体系。在此种情势下,如何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指导功能?如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融合于具体的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制度性举措之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机制的健全进行诠释。导论部分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作简要分析。第一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成背景、基本内涵、目标追求和现实应用状况。文章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特性对网络反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国家安全观背景下,首先要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方式,进而深刻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新的反恐战略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梳理和阐述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文章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及其阶段特征,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主体复杂、对象广泛、成本低廉、组织隐蔽的特点;总结了当下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融资、传播思想、发展成员、联络和利用网络开展恐怖袭击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和路径进行优化。第三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立法融资机制、预警机制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方面都有一些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奠定基础。本部分着重网络恐怖主义防控的预防性立法体系、预警机制、融资防控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剖析,检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战略、防控体系、防控对策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定位。在价值立场方面,应全面优化网络反恐的价值理念,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反恐的价值引导,形成四位一体的网络反恐观,即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上,首先,应坚持科学的整体策略,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非传统安全手段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威胁,运用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次,应严格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整体定位和基本模式,使刑事政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引导相契合,夯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路径的价值基础。第五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应强调整体与互动的治理理念,构建多层次的防控路径。一是法治化反恐。进一步健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专门法律,还需要发挥部门法的规制作用,健全反恐预警立法和反恐融资立法。二是预防性反恐。宏观上,鉴于我国目前预防性反恐立法检视中发现的不足,应构建预防性反恐立法体系,强化预防性刑事立法,统筹法律之间在预防犯罪上的衔接机制。微观上,要完善法律机构体制、规范罪刑设置、调整财产刑处理、优化认定机制等,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机制,既保证法律的预防性,还需要防止法律过度扩张,最终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三是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预警机制,创建高效的恐怖主义情报搜集和交流模式,确保预警机制精准有效。首先,健全网络反恐预警防控组织结构,通过立法明确各预警机构的职责内容;在实际预警中,通过提高预警意识等来发挥作用。其次,强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分析能力,建议要明确反恐预警情报内容,发挥人力情报分析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同时在建立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发挥网民在情报搜集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情报覆盖范围和精准性。最后,还要确保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利用综合保障机制来实现预警机制职能发挥。四是金融性反恐。进一步完善网络反恐融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和机制,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外,还要加强融资防控部门建设,加强融资监管和司法合作。五是全球性反恐。加强网络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调整国家工作战略的前提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中心,深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综上,通过法律体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完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域下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五、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再探究 |
一、学界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讨论 |
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部分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恐怖主义治理的对象 |
二、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三、恐怖主义治理的策略与预防性思想的酝酿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困境 |
二、国际恐怖主义治理中的“双重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防性反恐:恐怖主义治理的一种新路径 |
第一节 预防性路径在各领域的运用 |
一、犯罪学:犯罪预防与矫治 |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与免疫 |
三、外交途径:预防性外交与冲突预防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的概念与功能 |
一、预防性反恐的定义与成立逻辑 |
二、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划分 |
三、预防性反恐的政策工具 |
第三节 预防性反恐的治理层次与所遇困难 |
一、个体层次 |
二、组织层次 |
三、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 |
四、预防性反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防性反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 |
第一节 预防性反恐中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体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为例 |
二、区域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以欧盟与东盟为例 |
三、大型跨国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 |
第二节 国家行为体:预防性反恐的核心主体 |
一、推动预防性反恐国际合作 |
二、推动跨国企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
三、增强预防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社会单元在预防性反恐中的作用 |
一、社区在预防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中的作用 |
二、家庭在预防“极端化”中的作用 |
三、学校:教育的“预防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防性反恐实践:对“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 |
第一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回溯 |
一、外籍恐怖分子概念与中文翻译的再探究 |
二、“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身份与背景信息 |
三、“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动机与行为模式的分析 |
第二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适用预防性反恐治理的特点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 |
二、外籍恐怖分子的多级治理层次 |
三、危害的不确定性:对“伊斯兰国”回流外籍恐怖分子威胁的认识 |
第三节 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基于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分析 |
一、根源预防:预防性军事打击 |
二、前置预防:预防性刑事司法措施 |
三、后置预防:“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 |
四、对回流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偏好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防性反恐中的问题:以美国的“政治工具化”反恐为例 |
第一节 问题的铺垫:美国预防性反恐中的概念与标准制定 |
一、美国恐怖主义治理中的概念创造 |
二、美国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名单 |
三、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滥用预防性打击:美国对苏莱曼尼的空袭 |
一、对苏莱曼尼恐怖分子身份的分析 |
二、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对美国打击手段的分析 |
三、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滥用预防性司法措施:美国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 |
一、美国对“东伊运”恐怖组织政策转变过程 |
二、中国的应对建议 |
三、对拜登政府反恐政策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对中国预防性反恐治理的借鉴意义 |
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措施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础概念界定 |
1.2.1 恐怖主义犯罪 |
1.2.2 极端主义 |
1.2.3 恐怖主义激进化 |
1.2.4 脆弱性人群 |
1.2.5 涉恐人员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点 |
2 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工作概述 |
2.1 英美国家本土恐怖主义形势分析 |
2.1.1 英国:遗留已久的本土恐怖主义难题 |
2.1.2 美国:日渐突起的本土激进化恐怖主义 |
2.2 英美国家预防性反恐措施的实践探索 |
2.2.1 英国预防性反恐措施的探索和形成 |
2.2.2 美国预防性反恐措施的探索和形成 |
2.3 涉恐人员防控工作及其特点 |
2.3.1 针对目标对象的广泛性 |
2.3.2 采取防控措施的多元化 |
2.3.3 合作行动主体的社会化 |
3 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工作评析 |
3.1 采取社会性措施减少“推力” |
3.2 注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降低“拉力” |
3.2.1 反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
3.2.2 进一步宣传本国价值观 |
3.3 关注媒介因素 |
3.3.1 与风险场所开展合作 |
3.3.2 加强对互联网的管控 |
3.4 前激进化阶段的干预措施 |
3.5 后激进化阶段的识别与康复 |
3.5.1 采用情报系统及时识别涉恐人员 |
3.5.2 实施康复计划确保人员回归 |
4 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工作借鉴 |
4.1 推进涉恐人员防控工作法治化建设 |
4.2 注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 |
4.3 采取多层预防措施 |
4.3.1 前期加强普遍预防 |
4.3.2 中期强调个别干预 |
4.3.3 后期采取康复计划 |
4.4 完善多机构合作模式 |
4.4.1 完善机构设置避免污名化和标签化 |
4.4.2 建立体系内各组织间的信息共享制度 |
4.4.3 确保合作组织的本地化专业化 |
4.5 促进全民参与反恐治理工作 |
5 结论 |
5.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5.2.1 研究不足 |
5.2.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演化规律研究 ——基于中外反恐实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恐怖组织的定义和分类 |
1.3.2 恐怖组织与恐怖主义的关系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组织生命周期理论 |
1.4.2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理论 |
1.4.3 研究述评 |
1.5 研究框架和数据说明 |
1.5.1 本文研究框架 |
1.5.2 数据说明 |
1.6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7 本章小结 |
2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型 |
2.1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影响因素 |
2.1.1 内部视角 |
2.1.2 外部视角 |
2.2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型的要素 |
2.2.1 恐怖组织存续时间分析 |
2.2.2 恐怖组织发展阶段划分 |
2.3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型的构建 |
2.4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型的特征刻画 |
2.4.1 阶段时长 |
2.4.2 极值点 |
2.4.3 拐点 |
2.5 本章小结 |
3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式分析 |
3.1 四种演化模式的构建依据 |
3.2 “稳健持续型”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模式 |
3.2.1 “稳健持续型”恐怖组织模式 |
3.2.2 “稳健持续型”恐怖组织的实证分析 |
3.2.3 “稳健持续型”恐怖组织预防与打击策略 |
3.3 “急涨缓衰型”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模式 |
3.3.1 “急涨缓衰型”恐怖组织模式 |
3.3.2 “急涨缓衰型”恐怖组织的实证分析 |
3.3.3 “急涨缓衰型”恐怖组织预防与打击策略 |
3.4 “闪现闪亡型”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模式 |
3.4.1 “闪现闪亡型”恐怖组织模式 |
3.4.2 “闪现闪亡型”恐怖组织的实证分析 |
3.4.3 “闪现闪亡型”恐怖组织的预防与打击策略 |
3.5 “转型复苏型”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模式 |
3.5.1 “转型复苏型”恐怖组织模式 |
3.5.2 “转型复苏型”恐怖组织的实证分析 |
3.5.3 “转型复苏型”恐怖组织的预防与打击策略 |
3.6 本章小结 |
4 恐怖组织生命周期演化模式的具体应用——以“东突”恐怖组织为例 |
4.1 “东突”恐怖组织概述 |
4.1.1 东突恐怖组织的萌芽 |
4.1.2 东突恐怖组织的发展 |
4.1.3 东突恐怖组织的高峰 |
4.1.4 东突恐怖组织的消亡及蛰伏 |
4.1.5 东突恐怖组织的整体情况分析 |
4.2 “东突”恐怖组织的生命周期演化模式 |
4.2.1 “东突”恐怖组织的数据分析与整理 |
4.2.2 “东突”恐怖组织演化模式判定 |
4.2.3 “东突”恐怖组织演化模式的特征分析 |
4.3 预防与打击“东突”恐怖组织的策略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东突”恐怖组织1990-2019 年制造的主要恐怖袭击事件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国际法视角下恐怖主义的定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
一、导致平民大量伤亡 |
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
三、给社会民众带来心理伤害 |
第二节 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的现状 |
一、立场不同导致定义标准无法统一 |
二、现有定义较为滞后 |
三、定义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
第三节 形成国际恐怖主义标准定义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国际恐怖主义在条约中定义的综述 |
第一节 一般性条约下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 |
一、全面反恐条约之《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 |
二、部门反恐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恐怖主义在区域性条约中的定义 |
一、不认可民族解放运动为恐怖主义的区域 |
二、肯定民族解放运动为恐怖主义的区域 |
三、小结 |
第三节 国际恐怖主义在各国实践中的定义 |
一、美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 |
二、俄罗斯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 |
四、其他中亚国家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三章 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争议点辨析 |
第一节 民族解放运动问题 |
一、民族解放运动的国际法依据 |
二、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联系 |
三、区分国际恐怖主义与民族解放运动 |
第二节 国家恐怖主义问题 |
一、国家有必要被列为国际恐怖主义主体 |
二、界定国家恐怖主义的注意点 |
第四章 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新模式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要素 |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观要素 |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要素 |
三、国际恐怖主义的对象要素 |
第二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广义概念 |
一、广义概念的内容 |
二、广义概念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模式 |
一、新模式的内容 |
二、新模式的特点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设立依据 |
第一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
一、国际条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
二、战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区别 |
第二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溯源 |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萌芽时期 |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国际法的舞台 |
三、《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正式确立 |
第三节 设立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根源 |
一、现有国际法规则缺位 |
二、日内瓦体系隐含恐怖主义犯罪 |
三、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特别严重性 |
第二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 |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 |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素 |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素 |
第二节 战时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要求 |
一、符合国际人道法中的情境要素 |
二、攻击人员时的特殊要求 |
三、攻击财产时的特殊要求 |
第三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民族解放运动问题 |
一、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在条约中的分歧 |
二、反对民族解放运动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依据 |
三、国际法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限制 |
第二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对民族解放运动问题的解决 |
一、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
二、恐怖主义犯罪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普遍拘束力 |
第四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 |
第一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关系 |
一、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的关系 |
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人类罪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庭/院处理犯罪竞合的方法 |
一、不同要素标准的形成 |
二、不同要素标准的适用与分歧 |
第五章 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联合国下国际刑事法庭的现有实践 |
一、“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 |
二、“混合”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 |
第二节 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失败尝试 |
一、起草《罗马规约》时的各国交锋 |
二、《罗马规约》不纳入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探析 |
三、各国为使恐怖主义犯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后续努力 |
第三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建议 |
一、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战争罪修订入《罗马规约》 |
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累积定罪问题 |
三、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价值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现代政治话语中的俄美反恐斗争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1.3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二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阐释 |
2.1.1 政治话语的概念界定 |
2.1.2 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界定 |
2.2 批评性话语分析 |
2.2.1 批评性话语分析的概念解读 |
2.2.2 批评性话语分析的理论渊源 |
2.2.3 批评性话语分析的研究学派 |
2.3 费尔克劳夫话语三维分析模型: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 |
2.3.1 文本解读:对政治语料进行语言学的描述与分析 |
2.3.2 话语实践:话语生成—传播—被接受的过程解读 |
2.3.3 社会实践:话语实践与社会环境的辩证关系探究 |
第三章 俄美反恐语篇的文本层面分析 |
3.1 俄美反恐语篇的高频词分析 |
3.1.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高频词分析 |
3.1.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高频词分析 |
3.2 俄美反恐语篇的及物性分析 |
3.2.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及物性分析 |
3.2.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及物性分析 |
3.3 俄美反恐语篇的情态分析 |
3.3.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情态分析 |
3.3.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情态分析 |
第四章 俄美反恐语篇的话语实践层面分析 |
4.1 话语建构:文本的产生过程 |
4.1.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文本生成 |
4.1.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文本生成 |
4.2 话语传播:文本的分配过程 |
4.2.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话语传播 |
4.2.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话语传播 |
4.3 话语接受:文本的消费过程 |
4.3.1 俄联邦反恐构想及抵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综合计划的话语接受 |
4.3.2 美国2009-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年度报告的话语接受 |
第五章 俄美反恐语篇的社会实践层面分析 |
5.1 俄美反恐话语的构建与发展历程 |
5.1.1 俄罗斯反恐话语构建的历史背景 |
5.1.2 美国国家反恐战略调整及其原因 |
5.2 俄美反恐话语的手段与策略 |
5.2.1 俄罗斯反恐的意识形态手段解读 |
5.2.2 美国反恐话语的合法化策略分析 |
5.3 俄美反恐话语中的国际合作 |
5.3.1 俄罗斯的国际反恐合作 |
5.3.2 美国的国际反恐合作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现状概述 |
(一)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现状与表现 |
1.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涉及的法律概念 |
2.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实例列举 |
3.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表现特征 |
(二)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方式 |
1.虚假避难 |
2.违背难民义务 |
(三)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带来的后果 |
1.难民庇护国面临多重冲击和挑战 |
2.国家间区域经济、安全合作形势受损 |
3.国际安全保障机制与共同发展面临威胁和阻碍 |
二、国际各层面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及其局限性 |
(一)国际各层面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概述 |
1.国际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
2.欧盟区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
3.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
(二)利用法律机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局限性 |
1.国际层面 |
(1)《难民公约》排除条款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模糊 |
(2)安理会反恐决议与《难民公约》规则适用冲突 |
(3)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国际性法律规则缺失 |
(4)相关国际组织(UNHCR)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局限性 |
2.区域与国家层面 |
(1)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区域性法律规则缺失 |
(2)各国现有立法与《难民公约》规定相冲突 |
(3)各国国内法标准不一、主观性大 |
三、完善利用法律机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建议 |
(一)国际层面 |
1.细化《难民公约》中难民定义,将恐怖主义罪行纳入排除条款 |
2.通过立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属性”法定化 |
3.对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决议作出符合《难民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 |
4.充分发挥UNHCR国际作用,加强UNHCR对缔约国约束力 |
(二)区域与国家层面 |
1.区域间建立专门法律制度体系,与国际公约相适应 |
2.各国立法完善甄别审查、边境管理、身份剔除机制,与国际公约相适应 |
3.区域之间、国家之间加强情报共享机制与国际司法协作 |
4.各国提升难民当地融入度,防止难民转换为恐怖分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9·11事件”后法国反恐政策研究(2001-2017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国恐怖主义的演变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的起源与演化 |
第二节 21世纪前法国恐怖主义概况 |
第三节 “9·11”后法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 |
第二章 法国反恐观念的转变及政策的发展 |
第一节 “9·11事件”后法国反恐观念的转变 |
第二节 法国反恐战略与反恐目标 |
第三节 法国政府的反恐政策 |
第三章 法国反恐政策实施情况 |
第一节 法国主要反恐机构 |
第二节 法国国内反恐实践 |
第三节 法国国际反恐合作 |
第四章 法国反恐政策评估:成效与困境 |
第一节 法国反恐成效评估 |
第二节 法国反恐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法国反恐困境原因探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缩略语对照表 |
致谢 |
(10)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产生背景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完善过程 |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及特征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 |
第四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恐战略的导向意义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反恐实践的指导意义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反恐战略的优越性 |
第二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界定 |
一、恐怖主义 |
二、网络恐怖主义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况与态势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现况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 |
一、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
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 |
四、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
五、威胁网络安全 |
六、威胁国际社会安全 |
第三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运行障碍 |
一、我国网络反恐立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反恐立法存在缺陷 |
三、预防性网络反恐的立法困境 |
四、网络反恐的执法程序规范缺失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预警机制的制度疏漏 |
一、网络反恐预警机制立法的缺失 |
二、网络反恐预警的协调机制不足 |
三、网络反恐情报侦察体系不完备 |
四、网络反恐的社会预警意识不强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机制障碍 |
一、反恐融资立法及监管机制缺失 |
二、反恐融资的融资部门建设不足 |
三、非金融行业反恐融资监管缺失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存在的困境 |
一、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的法规范缺失 |
二、网络反恐与“一带一路””倡议融合不足 |
三、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实践欠缺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 |
一、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 |
二、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 |
三、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 |
四、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整体策略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 |
第一节 法治化反恐:健全网络反恐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二、充分发挥现有部门法的规制作用 |
三、健全和完善反恐预警法律制度 |
四、立法中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强化网络反恐的预防性机制建设 |
一、完善网络反恐法律的结构体例 |
二、调整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 |
三、加强“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 |
四、强化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 |
五、健全预防性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
第三节 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反恐防控预警机制 |
一、网络反恐预警组织机制的建设 |
二、网络反恐情报搜集分析的强化 |
三、网络反恐预警保障机制的健全 |
第四节 金融性反恐: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
一、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完善 |
二、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部门的科学设置 |
三、非金融行业的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制 |
四、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司法合作机制 |
第五节 全球化反恐:积极参与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
一、调整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战略 |
二、推动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国际法律制度 |
三、聚力推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D]. 熊栎天. 外交学院, 2021(11)
- [2]英美国家涉恐人员防控措施探析[D]. 沈晓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恐怖组织生命周期的演化规律研究 ——基于中外反恐实践的分析[D]. 张诗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4]国际法视角下恐怖主义的定义研究[D]. 卢昶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D]. 谈晨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现代政治话语中的俄美反恐斗争比较[D]. 吴雪琪. 山东大学, 2020(02)
- [8]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D]. 马丹丹. 外交学院, 2020(07)
- [9]“9·11事件”后法国反恐政策研究(2001-2017年)[D]. 胡碧钰. 外交学院, 2020(07)
- [10]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D]. 张磊.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