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解释及其与主权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夏菡[1](2020)在《非殖民化进程中的民族自决权——基于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分析》文中提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涉及非自治领土在非殖民化进程中的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自决权。国际法院对毛里求斯的领土主权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并强调英国从毛里求斯分裂查戈斯群岛的行为损害了毛里求斯的民族自决权。由于国际法院对岛民权益的分析基本延续了西撒哈拉案中对伊弗尼族群的处理方法,咨询意见在推进安置岛民的问题上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它对于敦促英国尽快结束对查戈斯群岛的非法占有,最终归还属于毛里求斯的领土无疑意义重大。
王伟[2](2021)在《民族自决在世界政治中的角色演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自决"特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它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后逐渐发展演变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并于20世纪70年代非殖民化运动结束后迅速蜕变。"民族自决"最主要的历史功绩在于瓦解了世界殖民体系,使亚非拉广大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实现独立并建立民族国家。但"民族自决"也是殖民列强对外扩张的主要借口,帝国主义进行利益分赃的重要幌子以及民族分离运动的"合法性"武器。原因在于,它具有浓厚的工具特性、主体含混不清、适用范围边界模糊、理论固有的内在局限以及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理论冲突等。
孔令康[3](2021)在《“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通过A/RES/71/292号决议,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96条规定请求国际法院就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给出咨询意见。经过将近2年的审理,2019年2月25日,国际法院正式发表了“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法律后果咨询案”(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以下简称“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驳回了英国对查戈斯群岛拥有主权的主张,查戈斯群岛与毛里求斯的英国殖民地的分离违反了国际规范,特别是自决权。查戈斯群岛是印度洋中的一小部分环礁,英国非法将这些岛屿与毛里求斯的前殖民地分开,英国应尽早放弃控制权。该咨询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仍然对于解决英国和毛里求斯的领土争议问题,推动毛里求斯非殖民化进程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的国际法义务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联合国宪章》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对“民族”或“自决权”都没有特别明确定义,所以在行使权利的主体和可以进行民族自决的范围和方式都有不确定性。自决权通常被视为强制法规范;但是,如果自决权与非殖民化密切相关,其存在将更有意义,这恰恰是法院在2019年2月查戈斯的意见中所取得的成就:对殖民主义的强烈谴责提供了自我认同感。在该特定范围中进行确定时,不能降低其作用。由于毛里求斯的去殖民化方式并不完全符合其民族自决权利,因此英方对于查戈斯群岛的继续统治是错误行径。尽管英方对此无动于衷,国际法院的实践可能仍对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带来非常良好的示范效果。对于民族自决权,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例如英国的民族自决权首先指的是被殖民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强调的民族自决权定义中一个国家、民族的主权不受外族外国干涉的内涵。而斯大林也曾经对民族自决权下过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他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由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斯大林的这一定义主要针对各民族有根据自己国家人民的选择,确定国家的各种制度的自由这样一层含义。随着历史的演变,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时也对民族自决权有过一些探讨。马克思列宁主义当将民族自决权当作处理世界各国民族问题的重要依据,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角度出发,将民族自决权也当作一个反抗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让它成为世界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有利的武器。而从中国近代历史来看民族自决权,同样对于中国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含义。中国通过坚决的抗争,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厄运,而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了中国强调民族自决权中关于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自由这样一种权利。而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则强调了中国认同民族自决权中,关于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一重要内容。
曾皓[4](2020)在《论国家资格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民国时期西藏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就属于中国的领土,西藏地区的居民也属于中国公民,西藏地方当局是中国地方政府,其所拥有的权力是经中国中央政府赋予与认可的自治权。因此,民国时期的西藏不具备国家资格。而且,民国时期中国中央政府以多种形式对西藏宣示与行使主权,逐步恢复对西藏的统辖关系,有效制止了英国殖民者与西藏上层集团少数分裂势力图谋将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的活动。这些国家权威行为足以证明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因此,西藏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它只是中国一个的省级行政区域。
常朝阳[5](2020)在《试析分离性公民投票的特例:克里米亚案例》文中研究指明克里米亚公投并非法律效力不高,也非法律效力受质疑,而是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克里米亚公投表面是以独立为目的的自决性公投,实为以分离为目的的民主性公投。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独立"的法律意见并不能成为克里米亚公投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克里米亚公投给其他具有相同或相似问题的国家在如何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带来诸多思考。非法的克里米亚公投能够成功,是外部力量干涉的产物。鉴于中美关系与乌俄关系间的巨大差别,"台独"公投和克里米亚公投完全不具备可比性,"台独"势力无法援引克里米亚公投作为其"分离公投"的依据。
王旭[6](2020)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民族自决权在当代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该项原则被过度使用,对当前的国际秩序造成了极大地挑战。然而,国际法至今没有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学者对此也难以形成统一定论,这使得民族自决权在适用过程中困境重重,也面临很多挑战。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自决权被赋予很多新的内涵,但是这也会导致民族自决权成为部分民族分离分子谋求独立的工具,且观察近现代一些寻求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滥用民族自决权的情况,这些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际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理清民族自决权的时代涵义,研究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困境并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摆在全世界面前的一个难题,研究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意义深远。本文主体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论述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内容和发展历程,对民族自决权进行基本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国际法规定和实际案例详细分析了民族自决权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适用困境问题,然后分析了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其中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适用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国际社会各方力量的干预、适用主体规定的模糊性、适用方式的不完善、民族分离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混淆等。第三部分,通过自己的思考与理解,对民族自决权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境提出了规范性完善建议。第一,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包括适用前提、适用主体、适用方式等。第二,完善适用方式。对全民公决进行规范和完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分析在使用武力方式时坚持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三,通过对自决、独立、分离的概念辨析,对救济性分离进行论述来进一步区分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离主义。第四,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进行制约和推动。第五,通过加强各国间的交流和发展来建立新的国际秩序。针对民族自决权适用中的困境,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更好的适用和发展。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内的相关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如何预防滥用民族自决权进行民族分离等提出了建议。
朱静[7](2020)在《民族自决权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自决权伴随着民族解放运动而产生,随着时代的变化其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早期的去殖民化运动中,民族自决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殖民时代的结束,民族自决权的发展也遇到了新的挑战。本文欲通过对民族自决权的讨论,为当前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首先,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民族自决权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开始只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被适用,随后被写入一系列国际文件中,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接着对其概念及内容进行了阐述,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从早先的一项政治诉求发展成为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面的自主权。其后对于民族自决权行使的主体进行了分析。其次,通过对全民公投的阐释进一步分析了民族自决权与全民公投之间的关系,全民公投作为民族自决权最主要的行使方式被广泛地应用,可全民公投若被滥用将比其他行使方式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因此对基于民族自决权行使全民公投时所需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再者,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详细介绍了1967年直布罗陀全民公投和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来龙去脉,通过对比这两次历史上发生过的行使民族自决权的经典案例,进一步分析正确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方式,并基于此梳理出当前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适用所存在的困境,包括民族自决权自身规定的不完善、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与民族分离主义的混淆以及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局限性,其中提到了内部自决与外部自决的冲突。最后,本文针对当前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困境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需要规范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其行使前提、行使主体以及公投的程序,此外要保证民族自决权需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行使,并正确分辨与民族分离主义的区别,还应加强国际引导和监督,以及寻求新的模式解决民族问题,包括给予各民族充分的自治权和提升各民族的归属感。希望民族自决权在新的时代下既能保持其生命力,又能避免被滥用。
都萧雅[8](2019)在《《思想与时代》(1941-1948)伦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思想与时代》是依托浙江大学文学院发行于1941年到1948年的一份学术同仁月刊,共发行53期,核心撰稿人有钱穆、张其昀、谢幼伟、张荫麟、贺麟等着名学者。《思想与时代》同仁处在“抗战建国”时期,其学术研究以建立现代民族国家为使命,致力于探索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的诸多难题的解决方案:如何构建现代国家的民族认同;如何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革新纲常礼教的封建专制性,化解其与现代国家平等、民主的政治伦理的冲突;如何调和中西、新旧伦理思想的紧张以及科学、人文价值的分离造成的伦理危机。《思想与时代》的伦理思想即是指以这份月刊为载体的月刊同仁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坚持文化保守主义的伦理观、守望伦理传统、开展文化本位主义的伦理启蒙、对现代民族国家伦理认同的探索性建构、对政治伦理的实体性建构。就学术特色而言,《学衡》《国风》《思想与时代》三本学术刊物共同构成了中国近代伦理思想史上的“东南学派”。其显着特征是重视中西文化的交流,提倡“科学时代的人文主义”,并努力坚守文化的民族性。《思想与时代》也是如此,其伦理旨趣与特色表现为:融贯新旧、沟通中西;习道术、明人伦;为实现“抗战建国”的目标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思想与时代》同仁坚持文化保守主义的伦理观,对传统伦理价值的坚守和对现代性伦理价值的启蒙是他们文化保守主义伦理观的理论展开,对于“民族国家”伦理认同的建构和他们的政治伦理思想是他们文化保守主义伦理观的现实展开。在对于传统伦理的坚守层面,他们否定全盘西化论者完全抛弃中国传统伦理的不合理态度,提出“现代化但并不西化”;否定科学万能说,重估传统伦理的人文价值;对现代化的不良症状展开超前批判,肯定传统伦理之“合理的生活态度”。他们借助美国新人文主义、西方非理性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学说为儒家伦理做了存在价值、方法、伦理道德价值导向等方面的辩护。他们认为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中德性伦理之人格理想与强调孝亲忠国的社会理想、规范伦理中强调礼之别与乐之化的抽象伦理精神值得守护。在此基础上,只有努力积极地对传统儒家伦理进行“现代化改造”,才能真正使其重新焕发生机。在对现代性伦理价值的伦理启蒙层面,月刊同仁认为传统儒家伦理“重德轻智”的伦理优先性以及重直觉不重分析归纳和逻辑推理的思维方式阻碍了近代科学的发展,但中国文化仍有接受科学的可能性。他们还探讨了科学共同体建制内部的伦理规范以及科学工作者的社会伦理责任,对核伦理的论述展现出了明显的责任伦理色彩。他们对于伦理道德的近现代转变也有着本质的认识:否定传统伦理的专制倾向,顺应个体道德本原“由天到人”的转变,强调个体独立自主的重要性;否定传统伦理中的等级制度,强调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伦理精神。以《思想与时代》同仁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对伦理的时代性与民族性做了甄别,既认同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性伦理价值,又坚守伦理的民族性。他们强调伦理传统与民族特性的深度关联,因此,他们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想又与受伤的民族感情相联系起来,为民族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情感与文化基础,强化了国族伦理认同与国家伦理认同。月刊同仁对于“民族国家共同体”伦理认同的建构处在近代民族主义思潮和民族国家观念的近代转变的大背景之下,对于国族认同的建构以“中华民族(或中国民族)”概念为基础,致力于论证国族同一性与中华民族的独特性;对于国家认同的建构则对外争主权,对内讲民权。他们建构的“民族国家共同体”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与“法律-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月刊同仁多持“伦理的政治论”,认为政治应当有道德理想,伦理体系也应当对政治起到导向监督的作用。他们的国际政治伦理思想经历了由世界主义伦理到民族主义伦理的近现代转变,强调国家主权至上,反对国际政治霸权。他们的国内政治伦理思想表现出了明显的伦理启蒙特征。他们提倡自由、民主的现代政治伦理价值。他们的民主观是一种“高调的民主观”,民主的精神意义远远超过了民主的程序和制度意义。他们的自由观是一种“有组织的自由观”,强调个人自由的发展不能与公共利益相悖。此外他们基于当时的《五权宪法草案》,对于政治制度应当遵循“分权精神”还是走“全能政府”路线也有一定探讨。月刊同仁将人看作“在境性的个体”。他们站在文化保守主义的立场,认为不能忽视个体人性中的民族诉求,但是个体可以参照其他文化对自己文化的道德原则进行反思。因此他们一方面重视个体的民族身份,另一方面也强调个体的道德自由和政治自由。既争取自己民族的自由,也尊重其他民族的自由。总之,《思想与时代》的同仁们,在那个特殊的时代,既坚守了中国传统伦理的优秀内容,又吸收了西方的现代伦理观念,力图建构一个融合传统与现代、面向未来的伦理体系。他们的思考固然因时代的局限有诸多不足,但依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启示意义。
边新伟[9](2019)在《国际法视角下的公投制度》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至今的英国脱欧事件使得公投制度再次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全民公投,又称为全民公决或全民投票,作为当代民主政治的形式之一已经成为决定部分主权国家重大事项、变更主权国家国际地位和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公投自诞生以来,历经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检验,逐渐发展为一套完整的理论和制度。二十世纪以来,随着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公投制度也逐渐为世人所认可并接受,特别是二战结束后,公投制度在被殖民地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动了现代民族主权国家的建立。近年来,一些主权国家内部地区和民族试图借公投之名行分裂国家之实,一些西方国家也试图通过公投来达到干预他国内政的目的,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他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也使得公投逐渐沦为政治博弈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秩序。当今国际法下的公投制度究竟该何去何从,这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分为五部分对国际法视角下的公投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集中于公投理论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部分则是现代公投制度的基础、产生和分类,第三部分集中于公投行为的有效性研究,第四部分则是当今公投制度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与挑战,最后则是笔者就上述问题与挑战所提出的个人意见,以期为国际法事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笔者认为,现代公投活动并非一项全新的理论或制度,目前有关公投的国际实践具有某些共性,但同时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论。从公投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当今实践整体看,公投的基本理论基础不会改变,公投的合法有效性条件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动;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随着国际法的进步和国际实践的不断开展,公投的相关具体规则也会得到不断地充实和发展。对于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公投活动,国际社会应当予以承认,同时对借公投之名干涉他国内政、试图分裂国家、破坏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行为来说,国际社会也应当联合起来加以抵制并予以谴责,防止公投制度被滥用,维护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基本秩序与和平稳定。
蔡国灯[10](2019)在《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评析》文中认为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司法机构之一,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其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承担着对联合国大会决议请求对某些问题出具意见的义务。至今为止,已经多次出具咨询意见,国际社会对咨询意见比较重视,认同度相对来说也比较高。本咨询意见案目前深受国际社会高度的关注。“查戈斯群岛咨询案”是2107年国际上的重大事件之一,入选“2017年国际法发展十大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此案件表面上看主要是英国和毛里求斯之间对查戈斯群岛相关问题的争议,但从国际社会对此案的关注程度不难看出此案件最终的咨询意见不仅对英国和毛里求斯两国之间意义重大,同时对整个国际社会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案件中涉及到的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行使、非殖民化以及联大的决议的效力等问题的论述和解释将对未来国际社会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提供全新的视角。此次联合国大会将“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提交给国际法院并要求国际法院按照请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表明了联合国大会对解决查戈斯群岛问题的态度。2019年2月25日,国际法院正式对该咨询意见案发表了咨询意见。如果说以前很多国家和学者对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与国家同意原则之间存在冲突颇有微词,那么在本案中对此则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同时因为本案中涉及到非殖民化的问题,对于曾经同样饱受殖民统治压迫的我国来说,有很大的学习意义。中国作为的联合国创始会员国,除了向国际法院提出对于本案的书面陈述,在该案的正式咨询意见出来后,我们更应该对咨询意见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锻炼自己运用国际法分析和阐述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参与各种国际案件的实践能力。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案进行详细介绍、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本案的案情的介绍以及本案中涉及到的重要国际法问题的提炼;第二部分论述对于本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在本案件涉及到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的类型及其效力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与本案相关非殖民化问题;第五部分是对于全文的梳理总结以及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
二、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解释及其与主权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解释及其与主权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非殖民化进程中的民族自决权——基于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引言 |
一、毛里求斯人的自决权及其实现 |
(一)背景:毛里求斯在20世纪60年代的自决未覆盖查戈斯群岛 |
(二)查戈斯群岛争议:从联合国大会决议到国际法院咨询程序 |
二、区分:“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权”与“救济性分离” |
(一)“民族自决权”不同于“救济性分离” |
(二)何为“救济性分离”? |
三、国际法院对毛里求斯“民族自决权”的解读 |
(一)毛里求斯独立过程中的“领土主权”不是绝对的 |
(二)毛里求斯的独立过程不完全是其民族意志的自由表达 |
(三)未认可查岛居民的权利 |
(四)对法院未认可岛民权利的国际法解释 |
四、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的影响 |
(一)明晰了非殖民化背景下民族自决权与领土主权、民族自由表达的意愿的关系 |
(二)咨询意见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结语 |
(2)民族自决在世界政治中的角色演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自决”概念的产生与演变 |
(一)“民族自决”的基本含义 |
(二)“民族自决”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
二、功德与过失:“民族自决”运动的时空转换 |
(一)“民族自决”的历史功德 |
(二)“民族自决”的负面影响 |
1.“民族自决”是列强对外侵略扩张的重要借口。 |
2.“民族自决”是帝国主义进行利益分赃的重要幌子。 |
3.“民族自决”是民族分离运动的“合法性”武器。 |
4.“民族自决”对地区的安全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
5.“民族自决”成为危害国际秩序、影响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 |
三、“民族自决”权利运用的时空倒置 |
(一)“民族自决”的工具特性 |
(二)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理论冲突 |
(三)“民族自决”主体的含混不清 |
(四)“民族自决”适用范围边界的模糊性 |
(五)“民族自决”理论的泛化 |
四、结语 |
(3)“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 |
1.1 案情简介 |
1.1.1 查戈斯群岛的历史背景 |
1.1.2 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尚未实现 |
1.1.3 “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对“咨询意见案”的影响 |
1.2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涉及的问题 |
1.2.1 毛里求斯的请求与反禁反言原则 |
1.2.2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国际法争议点 |
1.2.3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1.3 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 |
1.3.1 联合国大会决议的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
1.3.2 国家同意原则对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影响 |
1.3.3 国际法院审理争议性咨询案件的司法适当性分析 |
1.3.4 本案中联合国大会决议效力 |
第2章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折射出的民族自决权问题 |
2.1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发展 |
2.1.1 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
2.1.2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原则的关系 |
2.1.3 民族自决权对象的特定限制 |
2.2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类似案件参考 |
2.2.1 “纳米比亚咨询案件”中自决原则的体现 |
2.2.2 “西撒哈拉咨询案件”中自决原则的体现 |
2.3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反映的民族自决权 |
2.3.1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
2.3.2 民族自决的适用性 |
第3章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思考与启示 |
3.1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思考 |
3.1.1 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思考 |
3.1.2 对联大决议的效力思考 |
3.1.3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对国际法的意义 |
3.2 民族自决权与我国各民族区域自治 |
3.2.1 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
3.2.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3.2.3 二者关联 |
3.3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民族自决权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
第4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论国家资格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民国时期西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控制的地区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确定领土 |
(一)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
(二)任何人都无权将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 |
(三)民族自决不能作为分裂中国的法律依据 |
1.民族自决权(32)不适用于西藏。 |
2.民族自决权不等同于“分离权”。 |
3.民族自决也不能导致西藏独立。 |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定居居民 |
(一)从国籍法的角度而言可以认定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是中国公民 |
(二)就政治地位而言可以认定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是中国公民 |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具有较强的民族认同感 |
四、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有效政府 |
(一)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
1.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 |
2.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拥有完全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权力。 |
3.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但其外交事务仍归中央政府负责办理。 |
(二)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具有有效性 |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从未宣布独立 |
五、西藏地方政府拥有的自治权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国家主权 |
(一)中国对西藏拥有的是主权而非“宗主权” |
(二)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拥有的是自治权而非国家主权 |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方不是独立的 |
六、结论 |
(5)试析分离性公民投票的特例:克里米亚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克里米亚公投的前因后果 |
二、关于克里米亚公投合法性问题的争议 |
三、“科索沃先例”不能支撑克里米亚公投正当性 |
四、克里米亚公投引发的思考 |
五、“台独”势力公投无法效仿克里米亚 |
(6)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族自决权概述 |
(一)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及内容 |
1.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
2.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
(二)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 |
1.民族自决权的早期形成 |
2.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政治原则 |
3.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
二、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困境及产生原因 |
(一)民族自决权在适用中的困境 |
1.克里米亚公决入俄 |
2.库尔德人的独立运动 |
3.科索沃独立问题 |
4.巴勒斯坦建国问题 |
(二)民族自决权适用困境的产生原因 |
1.适用主体规定的模糊性 |
2.民族自决权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
3.民族分离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混淆 |
三、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完善建议 |
(一)限制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 |
1.确立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前提 |
2.明确和甄别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体 |
3.民族自决权适用方式的限制 |
4.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二)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方式进行完善 |
1.全民公决方式的完善 |
2.武力方式适用的明确 |
(三)明确区分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
1.自决、独立和分离的概念辨析 |
2.“救济性分离” |
3.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离主义之间的区别 |
(四)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制约各方力量对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干预 |
1.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
2.发挥国际法院的咨询作用 |
(五)各国之间加强交流,建立国际新秩序 |
四、对预防我国分离势力滥用民族自决权的建议 |
(一)积极参与完善国际法律 |
(二)坚持正确的民族政策,积极构建“国家民族”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族自决权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研究价值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文献综述 |
一、民族自决权的概述 |
(一)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和发展 |
(二)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及内容 |
1.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
2.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
(三)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
二、全民公投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
(一) 全民公投的概念与分类 |
(二) 全民公投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
(三) 以全民公投行使民族自决权的界定 |
1. 全民公投的依据 |
2. 全民公投的规则 |
3. 国际监督 |
三、以全民公投行使民族自决权之典型案例分析 |
(一) 直布罗陀全民公投 |
1. 直布罗陀问题的由来 |
2. 1967年直布罗陀公投 |
(二) 苏格兰全民公投 |
1. 苏格兰问题的由来 |
2. 2014年苏格兰公投 |
(三) 案例的分析 |
1. 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
2. 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依据 |
3. 民族自决意愿的表达 |
四、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困境 |
(一) 国际社会对于民族自决权规定的不完善 |
(二) 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
(三) 与民族分离主义的混淆 |
(四) 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局限性 |
1. 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
2. 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的冲突 |
五、关于民族自决权适用的完善 |
(一) 规范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条件 |
1. 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前提 |
2. 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
3. 全民公投的程序 |
(二) 在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行使 |
(三) 正确分辨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
1. 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的区别 |
2. “救济性自决” |
(四) 加强国际引导和监督 |
(五) 寻求新的模式解决民族问题 |
1. 给予各民族充分的自治权 |
2. 提升各民族的归属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思想与时代》(1941-1948)伦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创新点 |
第一章 《思想与时代》的时代、思想背景与主旨 |
第一节 危机与转型的时代 |
一、民族危机:民族生存与民族认同 |
二、伦理危机:新旧伦理的冲突与科学、人文的冲突 |
第二节 思想承续 |
一、伦理思想史上的东南学派 |
二、《学衡》《国风》《思想与时代》一脉相承的伦理观 |
三、《学衡》《国风》《思想与时代》伦理思想的发展 |
第三节 文化保守主义的伦理观 |
一、伦理旨趣:融贯新旧、沟通中西 |
二、伦理精神指向:习道术、明人伦 |
三、伦理目标:“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 |
第二章 守望伦理传统 |
第一节 传统伦理文明的合理性 |
一、西化论否定传统伦理之反思 |
二、科学主义否定传统伦理之反思 |
三、传统伦理“尽人性”的合理生活态度 |
第二节 继承儒家伦理的路径探索 |
一、人文主义路径 |
二、非理性主义路径 |
三、新黑格尔主义路径 |
第三节 儒家伦理之“常德” |
一、人生态度与理想人格 |
二、孝亲与忠国 |
三、礼之别与乐之化 |
四、伦理承续与方法转变 |
第三章 文化保守主义的伦理启蒙 |
第一节 科学的伦理启蒙 |
一、“重德轻智”之弊 |
二、科学社会中的伦理与社会中的科学伦理 |
三、责任伦理之先声 |
第二节 “自由”“平等”的伦理启蒙 |
一、从“天命”到自由意志 |
二、从等级依附到自由平等 |
第三节 伦理启蒙的特质 |
一、民族性之常与时代性之变 |
二、教育的伦理启蒙导向与功用 |
第四章 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与建构 |
第一节 伦理实体与伦理范式的转型 |
一、华夏、诸夷到“中华民族” |
二、“家-国”到“民族-国家” |
第二节 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建构 |
一、“中华民族”的历史同一性 |
二、“王权国家”到现代民族国家的伦理基础 |
第五章 文化保守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 |
第一节 伦理的政治:以伦理导政治 |
一、政治有道德论 |
二、伦理对政治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现代转型背景下的国际政治伦理 |
一、世界主义伦理到民族主义伦理 |
二、国家主权至上与反对强权 |
第三节 以启蒙民众为导向的国内政治伦理 |
一、“高调民主观”与“有组织的自由观” |
二、五权宪章之制度正当性 |
结语 救亡与启蒙的调和 |
一、道德选择型的个体身份认同模式 |
二、不可通约的民族价值与自由价值 |
附录:《思想与时代》作者发文统计目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国际法视角下的公投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与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投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公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一、公投的定义 |
二、公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公投的演化——从理论到制度 |
一、一战时期公投理论的完善 |
二、二战时期公投制度的形成 |
三、二战后公投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公投制度的基础、产生方式和分类 |
一、公投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二、公投的产生方式 |
三、公投的分类 |
第二章 公投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
第一节 公投制度有效性概述 |
第二节 公投理由合法正当且程序无瑕疵 |
第三节 公民意志得到完整自由表达且无第三方干预 |
第四节 有权威机构的监督且公投结果被承认 |
第五节 有效公投活动的实例分析——以英国脱欧为例 |
第三章 当前公投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争议 |
第一节 对公投有效性构成要素的质疑与干涉 |
一、对公投的主体、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
二、缺乏自由表达的渠道与有效监督机制 |
三、国际社会对公投持有双重标准 |
第二节 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冲突 |
一、国家主权原则概述 |
二、公投制度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
第三节 民族自决理论的局限性 |
一、民族自决的内涵 |
二、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条件 |
三、内部自决权与外部自决权的冲突 |
第四章 正确适用公投制度的注意事项 |
第一节 明确公投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规范公投内容与公投程序 |
第三节 加强国际社会的参与度与国际法的监管程度 |
第四节 正确处理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10)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
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
(一)咨询管辖权的法理基础 |
(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法律性质 |
(三)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三、本案中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 |
(一)联合国大会决议的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
(二)本案中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效力 |
四、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中涉及的非殖民化问题 |
(一)非殖民化 |
(二)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与民族自决权 |
五、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思考与启示 |
(一)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思考 |
(二)对联大决议的效力思考 |
(三)非殖民化应向更细化方向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解释及其与主权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殖民化进程中的民族自决权——基于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分析[J]. 夏菡.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
- [2]民族自决在世界政治中的角色演变分析[J]. 王伟. 贵州民族研究, 2021(03)
- [3]“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D]. 孔令康.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4]论国家资格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民国时期西藏为视角[J]. 曾皓. 时代法学, 2020(04)
- [5]试析分离性公民投票的特例:克里米亚案例[J]. 常朝阳.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0(04)
- [6]民族自决权的适用问题研究[D]. 王旭.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民族自决权发展问题研究[D]. 朱静.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思想与时代》(1941-1948)伦理思想研究[D]. 都萧雅. 东南大学, 2019(01)
- [9]国际法视角下的公投制度[D]. 边新伟. 外交学院, 2019(01)
- [10]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评析[D]. 蔡国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