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认知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桑程程[1](2021)在《论司法认知》文中研究指明司法认知在证据法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满足司法认知条件的事项,无需当事人举证、质证,直接确认其真实性的一种法官职权行为。保证司法认知的合理适用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但我国在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上存在很多缺陷,因此,本文先从司法认知的基本理论入手,再结合当前我国司法认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理论、立法以及程序构建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共有五个部分,论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司法认知的起源、发展与概念界定”。本部分先对司法认知的起源与发展进行阐述,分别从司法认知的起源、早期理论、现代学说观点三个方面来展开。再对司法认知的概念进行界定,其中包括司法认知的定义、性质及特点,并通过比较研究来辨析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自认、推定、预决事实的异同。第二部分“司法认知的适用范围与效力”。本部分先论述司法认知的适用范围,并分别对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和法律范围进行详述。再论述司法认知的排除范围,包括预决事实和公证事实。最后论述司法认知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的效力以及阻却辩论主义的效力。第三部分“司法认知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要求”。本部分先从方法论依据和价值论依据两个方面来对司法认知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再论述司法认知制度设立的实践要求,并从案件事实认定的现实要求和法官必要的职能要求两个方面详细探讨。第四部分“当前我国司法认知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别从理论研究上、立法上、程序构建上深度剖析当前我国司法认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与难点。主要针对我国司法认知制度在理论、立法以及程序上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解决的措施,尤其在程序上,对司法认知的启动方式及时间、过程及步骤、救济途径都进行了设置,并且强调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加强说理,从而完善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
谢澍[2](2021)在《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文中认为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以及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均表明,"刑事诉讼认识论"并未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足够积极的影响,理论实效不如预期。因此,亟需在我国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合理吸收域外成果,拓展知识边界,探索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可能。其中,将具有"硬科学"依据的认知科学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并与"刑事诉讼认识论"有效对接,是知识创新的可能路径。"刑事诉讼认知论"与"刑事诉讼认识论"在知识背景、理论自洽性以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期许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欲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就首先需要促成认知科学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对话,进而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化贡献智识资源。
张植[3](2021)在《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应采用何种解释?概率论应在司法证明中发挥怎样的功效?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取决于司法证明对概率的需求与期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证据分量评估,另一个方面是可能性推理。证据分量评估是指透过证据的特征频率来评估证明力,包括痕迹特征评估、统计数据评估和似然率评估。可能性推理是指在建构事实论证的过程中,基于概率的建构性解释,遵循概率论公理,综合应用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推断得出关于目标事实的概率值,通过概率值的大小反映目标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概率解释和概率论应用之所以在司法证明中具有可行性,其前提有二:第一,概率论公理得到规范地遵循和适用,包括帕斯卡式概率公理和非帕斯卡式概率规则;第二,诉讼中信息被充分利用,诉讼中信息为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提供所需的数据。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分别规划了“概率与推理”在司法证明中的两条研究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和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主要研究概率鉴识、统计支持和似然率表述;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主要研究贝叶斯模型、模糊逻辑、信念系统和受控实验模式。第一章“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该章分为两条阐述路径:一条是司法证明制度演进的实践路径;另一条是“概率演算”与“证明方法”逐渐融合的理论路径。在实践路径中,概率的角色经历了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在理论路径中,概率论的应用经历了从“纯粹演算”到“跨学科融合”的转变。第二章“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专家证人在从物证鉴定的过程中进行同一性认定,制造极小概率是必经步骤。在物证中提取关键特征,计算关键特征的频率,应用乘积定律制造出极小概率。在“极小概率的事件通常不会发生”的机制作用下,“推定”检材和样本的“同源或不同源”,完成同一性认定。第三章“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统计数据背后隐藏在一定的行为和事件规律,“显着性”数据反映规律的聚集性表现。寻找“显着性”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基础概率”中寻找高“存在率”和高“发生率”,以反映事件发生的高倾向性;第二种是在“显着性检验”中判定数据的分布是“随机变化”还是“人为导致”的,以“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推断“现实世界中的规律性”。第四章“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相比较于使用单独概率、单个条件下获取证据的条件概率等,使用似然率有利于减少了概率评估中的偏差。“似然率”是指在两种对立假设条件下分别获取证据的概率的比率,它的取值能否反映证据相关性的强弱。法庭科学对证据可靠性的认知经历了从确定性到或然性的转变,专家证人采用似然率表述鉴证意见,是现代法庭对科学证据进行分量评估的主流形式。第五章“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贝叶斯模型在司法证明中的功能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功能是“翻译证据证明力”,将物证痕迹频率转化为法庭便于审查的概率陈述,这种功能实质上是法庭科学对证据评估的延伸。第二种功能是构造一种事实论证的智能化程序,根据证据的独立性进行组合,通过似然率的连续乘积,将事实认定者的“先验概率”逻辑更新为“后验概率”。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针对言词证据的模糊性,模糊逻辑提出了一种概率处理方法。通过语言变量将模糊命题转化为模糊概率集,并基于模糊概率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运算。模糊逻辑的基本目标是“从数学计算到语词计算,从操纵测量到操纵感知”。第七章“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通过在“辨识可能性框架”进行信念分配,人们可以获取对可能性事件的认知概率。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包含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建构和选择“辨识框架”,搭建“事件树”;第二项任务是在“辨识框架”内评估证据,基于“事件树”进行概率分配,搭建“概率树”。第八章“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遭遇了形式的局限和现实的疑难,“培根式概率”的目标在于消解“帕斯卡式概率”的司法疑难。“培根式概率”来自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它主张司法证明概率“建构在证据等级上的常识评估”。“培根式概率”运作前提,是将司法证明设置为一种“受控实验模式”,编制相关变量表对假设(事实主张)进行序列测试。第九章“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概率之所以能够进入到司法证明场域中,一方面来自于司法证明对于概率解释及其理论应用的工具性需求,另一方面得益于司法证明的规范性许可。前者主要表现在对特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判断中,而后者更加体现在法官基于法律规范的许可,对特定主张所作的决策性判断中。总之,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目标应设定于不断寻求其实践价值,才能更好地彰显概率的现实作用与应用意义。结论“司法证明的概然逻辑:解释、演算与可信度”。主要有三点:第一,“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必须被赋予多元化的解释。作为可能性概念,概率契合了人们对司法证明相对性的理解。在自由证明的理念下,多元化的概念解释,给概率自由化运作创造了多元空间。一方面,证据证明力是一个涉及相关性、支持程度的概念,概率解释成为了一种证据分量评估的测度;另一方面,证明是一个关涉“法律事实”、“相对事实”的认定过程,概率论应用成为了一种可能性推理的方法。第二,“概率”演算的目的在于通过数理逻辑展现说服力,具有广义“证据”的意义。遵循概率论公理的演算,其基本操作是应用数理工具或逻辑方法,对各种诉讼信息进行概率化处理,说服他人相信特定假设(或事实主张)。概率演算,包括其他使用概率工具作为事实论证的方法,无法实现司法裁决的精确性。数值化的外观和精细化的操作,其背后隐含着事实的模糊性、评估的主观性、操作的可错性等。第三,通过概率的多元化解释、概率论的系统化操作所得到的概率数值,它们所反映出的“事件发生可能性”与事实认定者持有的“可信度”,两者之间依旧存在不少差距。司法证明是一个以证据为依据,并集结各种推理方法的一项系统性的事实论证工程。以概率方法为手段的事实论证,或然性标准、计算性风险难以突破司法证明对确定性的理性诉求。就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而言,概率工具不能取代常识推理,数据演证也不能成为主导裁决的理由。以概率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化推理和论证,目前依然存在于“思想实验”的运作空间里。司法证明的实践,是检验和断定某种方法能否成为一种合理且具备实用性的证明手段的根本点。在司法证明场域中,对各种概率理论、原理与方法的研究发展趋向,是在法律证明的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与人类对客体事物的认知一样,司法证明的实践理性的发展必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不断趋向于愈加理性的过程中,实践者和研究者不会放弃使用“概然性”权利,无论是应用数学上的概率,还是适用基于证据所建构的“可信度”。
王中[4](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曾梦颖[5](2020)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及其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常理被认为是一种通常的道理,它同时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它也是具有普遍性和经验性的。常理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常理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使它在司法裁判中成为法官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常理在司法领域中也有不同的表述,常识、经验法则的本质都是常理,都在司法中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而与之十分密切的法理更是常理的提炼和升华。常理可以按照类型划分为最普遍的常理、专业领域中的常理以及个人主观性的认知。对于常理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类型划分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司法裁判中经常会引入常理这一概念,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的方式将常理引入到案件裁判中。常理进入到司法的具体缘由主要是由于一些法律条文存在漏洞、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以及一些热点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等。而常理恰当的引入到裁判过程中可以弥补无法律可以适用的状况,帮助法官弥补法律漏洞,固定证据链,推动逻辑推理与事实认定,帮助法官进行说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常理引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也存在一些风险,法官的双重角色使得法官在司法认知中不可避免的受到个人主观化认知的影响,造成司法认知偏差,这种偏差既可能是前见偏差,也可能是在后果权衡中的认知偏差;在案件中不适当的引入常理而轻视了逻辑推理的作用,会导致司法裁判缺乏逻辑说服力;滥用常理会引发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常识化之间的争论,会疏离司法职业主义,影响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权威;对常理的过度适用也会导致泛道德化批判加重,社会公众会以道德标准去评判司法案件,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法律条文的作用和地位就会被矮化,产生法律虚无主义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应当对法官适用常理进行严格的规制,防止法官对于常理的滥用,产生司法恣意。首先进行制度上的构建,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内容以及规制程序在内都应当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对经验和逻辑的关系进行平衡,在司法过程中要适当的处理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即要遵循常理,也要符合法律逻辑,这里的符合法律逻辑是指符合法律的形式逻辑以及法律的价值逻辑;法官作为适用常理的主体,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结果,法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准确的适用常理;在适用常理的过程中也需要防止过度的道德化,防止道德越位法律,对泛道德化批判进行纠偏,促进理性与情感的融合,做到情理与法理的兼顾,通过对判决书说理的加强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认同。
闫岩[6](2020)在《民事预决事实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预决事实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预决事实的范围被限缩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适用,但是该规定背后的理论基础、实务适用方式并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细致的梳理,发现并解决其中的问题,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决事实概述,本部分主要从纵向的角度对预决事实制度的源头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从横向的角度对现行规定中与预决事实相关的制度进行考察。从而实现对预决事实的全面认识。第二部分为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相关理论考察,本部分以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为切入点研究预决事实。对于预决效力的本质,学者们主要从既判力、争点效、争点排除规则、司法认知等理论进行界定。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对比梳理后,认为预决效力的本质为事实证明效。第三部分为预决事实司法实务实证分析,本部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大量阅读法院裁判文书的基础上,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进行展示与分析,以了解预决事实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推翻、救济等做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使得对预决事实的认识更为科学。第四部分为对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的检视与思考,本部分是在对预决事实司法实务应用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规范预决事实的司法应用进行的思考。以预决事实适用的实体条件、预决事实适用的程序规范以及预决事实错误的救济为切入点进行探究,试图构建与法律体系相协调,与预决事实本质相适应,与实务需要相切合的预决事实适用规范体系。
张保生,王旭[7](2020)在《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文中认为2017-2018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下面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该《实施意见》1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何平[8](2020)在《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视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虽然预决效力规则由来已久,但显然无论是在学理研究还是实务运作中,“预决效力”这一中国民事程序法上的独有规则仍面临理论基础不明、学理解释多元、程序规范失当、审判适用不一的现实问题,其理论根源则在于预决效力的性质认定、效力根据、适用要件、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基本问题尚不清晰,本文围绕预决效力的性质、根据、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方面,以我国现有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为依归,结合比较法上的智识资源,系统梳理并合理界定了预决效力的理论构成。本文除序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预决效力的性质辨析。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推动了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而学术主张的对垒与立法规范的存废之争使得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所展开的论争显得颇为尖锐。当下学术场域中,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大体形成了既判力说、争点效力说以及证明效力说。透过对前苏联法上预决效力的追溯和我国预决效力规则立法史的简要梳理与评述,并参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中判决效理论,以我国法上预决效力的现有规则与司法实践为基点,预决效力与既判力之间存在异质关系,而与判决附随效力具有共通性。就预决效力性质定位问题,现有学说中,无论是将其视为既判力、争点效抑或证明效的观点,都过于单一化与抽象化,忽视了预决效力在具体司法适用所呈现的丰富作用形态,因而有必要采取类型化的思考路径,以比较法上大陆法系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体系为参照,经由对预决效力司法适用的微观考察,本文主张应将预决效力性质定位为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而与既判力等判决的固有效力相并立。具体而言,预决效力又因其多元化的内涵,而涵盖争点效、参加效、证明效等类型。据此,预决效力可界定为前诉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对后诉裁判的作用力。同时,我国法上的预决效力可主要分解为与争点效、参加效相对应的效力形态,因而,预决效力具体可区分为争点型预决效力与参加型预决效力。第二章预决效力的根据辨析。预决效力作用根据与法安定性理论存在差异。在预决效力的根据理论中,法安定性并非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就比较法上观察,法安定性理论无法作为争点效、参加效的主要根据予以认定,在与预决效力具有共通性的争点效、参加效发挥作用的场合,首位的考虑不在于法安定性,而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程序保障原理。预决效力是诉讼法上诚信原则在判决效层面的延伸。从民事立法的解释论角度出发,诚信原则应成为预决效力的重要根据之一,其理据在于:其一、预决效力内嵌敦促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其二,预决效力反映了诉讼上的禁反言原理;其三,预决效力贯彻了诉讼上权能失效原则。争点效与参加效在根据论上共通于程序保障原则,而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紧密关联。与之相应,预决效力的根据论中也离不开程序保障这一重要支柱。在争点效与参加效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中,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发挥了重要指针作用。争点效以重要争点已经当事人间充分的攻击防御为要件,而在辅助参加场合,参加人实质参加诉讼同样是参加效得以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同样佐证了以程序保障理念作为划定预决效力作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的重要根据。第三章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前后两诉在实体诉争利益上是否相当并无必要作为要件之一,而应融入前述“当事人已为实际争执”且“法院已为实质判断”要件之中予以考量。同时,无论是当事人主张还是法院依职权直接援引争点型预决效力,法院都应当在斟酌上述三项要件的基础上形成心证后决定既判事项是否产生争点型预决效力。而就这一心证而言,对方当事人仍可在后诉中通过否定或攻击上述三项要件成立与否以动摇法官的这一心证,最终仍可迫使法官放弃适用争点型预决效力。而这一点与既判力存在显着差异,因为在既判力作用效果之下,法院显然不允许当事人在后诉中争议是否存在应排除适用的再审事由,而应径直适用既判力规则予以裁判,对于前诉确定判决既判力有无的争执仅能委诸于再审程序予以救济。《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可排除适用预决效力,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同样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的思路,将这一证据规则与争点效的遮断效关联起来,具体而言,应将规则上“相反证据”的时间范围限定在争点效基准时点后的证据,而对于当事人在前诉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就可以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应不得在后诉中提出。参加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场景在于有第三人辅助参加的场合,参加人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协力作出诉讼行为,以同时保护当事人与参加人利益为目的,应当一体承受裁判的结果。因而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前诉裁判不当。其作用效果应为,在参加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诉讼中,后诉法院应受到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而不得为相矛盾的裁判。但例外的,参加人可主张参加效排除抗辩。与争点型预决效力一致,当事人所提出的“因被参加人原因而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抗辩并非指向确定判决中结论的妥当性,而仅是针对结论形成正当与否提出争执,这也就意味着,在后诉中,参加人无法通过主张及举证推翻前诉确定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可以说,就作用效果而言,参加型预决效力与争点型预决效力虽然适用场合相异但最终殊途同归。第四章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是指确定判决理由中哪些判断能够产生预决效力,其主要围绕争点型预决效力展开。无论域外学界讨论的还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提出的主要争点判断标准,实际上属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其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与守备范围关联紧密,对于主要争点的认定首先应确定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为何,其次才可认定导致发生特定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以及应凭借何种证据予以证明。一旦确定诉讼标的,法院便可经由与当事人的协动向当事人阐明哪些争议可纳入诉讼上主要争点的范畴。因而在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时,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一是在简要梳理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流变的基础上,提出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互动关系,结合我国当下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在以旧实体法说占主导的司法实务中,争点型预决效力仍有其适用空间;二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领域事实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结构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分野决定了争点型预决效力应主要在事实争点层面发挥作用,一般法律争点不应成为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谱系中,虽然日本法上的争点效理论借鉴了英美法上的争点排除效力制度,但在普通法系民事诉讼构造中,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更多的主动权,争点排除效力广泛地适用于法律争点顺理成章。大陆法系框架内,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较少的主动权。就法律争点能否产生预决效力这一较为宏观的命题而言,除基于个别化的考量,应肯认某些法律争点能够纳入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外,应采谨慎的否定态度。同时,无论是参加型预决效力还是争点型预决效力均需要明确何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主要争点”这一核心要件,争点整理程序除对其所嵌入的民事程序具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的重要功能指向外,由于争点整理程序为当事人充分呈现纷争事实、诉讼主张与相应证据提供了一个适恰的制度容器,在此阶段,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协同提炼、固定乃至限缩争点,从而为后续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充分攻防提供了规划与可能,这也为后诉法官权衡主要争点是否已经当事人充分争执这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提供了指引。同时,争点整理程序的充实也为当事人免受诉讼突袭提供了重要程序保障,进而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及判决效作用范围的预期可能性,成为后诉中预决效力拘束效果正当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就有可能产生的前、后关联诉讼而言,其对于后诉法官识别预决效力客观范围至为关键。第五章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辨析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旨在回答预决效力应拘束哪些主体,以及作为当事人应主动提出的主张,哪些主体可在诉讼上援引前诉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参考既判力相对性原理,基于预决效力的根据论考量,无论是争点型预决效力还是参加型预决效力,都应遵循相对性原则。结合我国法上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化分析,参加型预决效力仅在辅助型第三人场合产生拘束力。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应谨守相对性原则,不过,由于否定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将不可避免动摇既判力,因而为求纠纷解决的统一性与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将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受既判力扩张影响的第三人。
葛亚男[9](2019)在《预决事实的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通说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是预决事实,前诉预决事实的认定在后诉中起到相对免证的法律效果。预决事实及其效力制度的规范合理化设置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平公正解决,而且涉及到诉讼效率的提高以及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预决事实效力这一可能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制度,在我国只有四部法律文件的几个简单条文对之加以规定。预决事实效力制度规定的简单粗疏既难以回应学界的质疑和争论,也无法适应日益繁杂的司法实践,导致具体个案中的法院判决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指引,显得过于随意。相较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日本的争点效和司法认知论等成熟完善的域外制度体系,进一步深入研究我国预决事实的效力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促进我国诉讼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共用四章来具体地阐述预决事实的效力研究问题。第一章为预决事实及预决效力概述,主要围绕预决事实及其效力的基本理论展开,厘定了预决事实和预决事实效力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依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选取的150个典型案例,通过梳理和归纳其中较具代表性的问题,分析了该制度当前在我国的适用现状。第二章是预决事实效力的相关域外制度介绍及与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包括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日本的争点效理论以及司法认知论。在具体论述各种域外理论的基本概念、价值意义和适用范围及条件之基础上,与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够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并结合我国当前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实际情况,为明确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适用范围和后果奠定基础。第三章主要探讨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后果界定问题。笔者首先从介绍当前学界对预决事实应否产生预决效力的争论出发,将当前学界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由此引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程序安定性以及保障诉讼经济原则等应当赋予预决事实以预决效力。接着第二节是对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适用后果的界定,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相应的程序保障以及对当事人和法官的约束效力等。最后一章在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制度的本土化设计、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的预决事实效力认定标准等多方面提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理论方案和建议。
李世锋[10](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提出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司法认知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认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司法认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 |
(三)研究方法 |
1.历史研究法 |
2.比较分析法 |
一、司法认知的起源、发展与概念界定 |
(一)司法认知的起源与发展 |
1.司法认知的起源 |
2.司法认知的早期理论 |
3.司法认知的现代学说观点 |
(二)司法认知概念界定 |
1.司法认知的定义 |
2.司法认知的性质和特点 |
3.司法认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司法认知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
(一)司法认知适用的事实范围 |
1.自然规律和定理及众所周知的事实 |
2.法官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
3.经调查能够被证实的事实 |
4.习惯 |
5.立法事实 |
(二)司法认知适用的法律范围 |
1.国内法 |
2.国际条约、惯例 |
3.外国法 |
(三)司法认知适用的排除范围 |
1.预决事实 |
2.公证事实 |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
1.对当事人的效力 |
2.对法官的效力 |
3.阻却辩论主义适用的效力 |
三、司法认知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要求 |
(一)司法认知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 |
1.司法认知的方法论依据 |
2.司法认知的价值论依据 |
(二)司法认知制度设立的实践要求 |
1.案件事实认定的现实要求 |
2.法官必要的职能要求 |
四、当前我国司法认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理论研究上存在的问题 |
1.将司法认知和免证事实相混淆 |
2.对证明责任范围的研究缺乏司法认知视角 |
(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1.司法认知对象的立法规定模糊 |
2.立法上对司法认知效力的规定不完善 |
(三)程序构建上存在的问题 |
1.司法认知的启动方式及时间不确定 |
2.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过程及步骤不确定 |
3.缺乏司法认知的救济途径 |
4.法官对司法认知的适用缺少说理 |
五、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 |
(一)理论上的完善 |
1.明确司法认知的性质 |
2.将司法认知作为研究证明责任范围的独立视角 |
(二)立法上的完善 |
1.在立法上明确司法认知的对象 |
2.在立法上明确司法认知的效力 |
(三)程序构建上的完善 |
1.确定司法认知的启动方式及时间 |
2.设立司法认知的调查与告知程序 |
3.完善司法认知的救济途径 |
4.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 |
(一)挑战传统:理论争鸣的缘起 |
(二)回应质疑:理论争鸣的深入 |
(三)“世纪论战”的降温及反思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效用 |
(一)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 |
(二)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 |
(三)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 |
三、刑事诉讼认知论的话语形塑 |
(一)认知科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引入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理论辨析及其实践意涵 |
(三)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关系梳理及智识协作 |
四、余论: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 |
(3)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理论建构的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概率的实践路线:从“审判骰子”到统计鉴定 |
一、神示裁决制度下的“运气”:“审判骰子”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加减”:“数字法理学” |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科学”:统计与鉴定 |
第二节 概率的理论起始路线:司法裁决的“概率计算” |
一、莱布尼兹的“自然法理学”和伯努利的《猜度术》 |
二、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 |
三、拉普拉斯的“裁决概率”和泊松的“审判概率” |
四、布尔的“定罪概率” |
第三节 概率的理论发展路线:跨学科的“信息整合” |
一、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概率之争”:贝叶斯是巫师吗? |
二、刑事法评论上的“概率之争”:培根比帕斯卡更适合吗? |
三、“概率之争”的延续:舒姆的“推理舞台剧” |
第二章 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 |
第一节 皮尔斯父子的制造:“影子概率” |
一、“霍尔德遗嘱案” |
二、法庭科学之路上的数学制造 |
第二节 以“概率乘积”为累积形式的鉴定:同一性认定 |
一、科学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
二、物证痕迹的特征匹配:以笔迹和指纹为例 |
三、生物检材的特征匹配:以DNA为例 |
第三节 极小概率的作用机制:难以置信 |
一、博雷尔定律:极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 |
二、巧合的发生:极小概率机制的“误导” |
三、接受“效果为1”的结论:极小概率的“消除” |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 |
第一节 “柯林斯案”的致命:外貌特征计算≠辨识显着性 |
一、“柯林斯案”的控诉策略:一位年轻检察官的灵感 |
二、控诉策略的致命漏洞:对痕迹鉴定方法的错误移植 |
三、辨识显着性的条件:可靠信息、特异特征及可控范围 |
第二节 “纯统计数字”的外貌:基础概率的价值 |
一、假想案件的提出:“假想囚徒案”和“蓝色巴士案” |
二、“纯统计数字”的证明价值:是否有益于事实认定 |
三、基础概率的真正价值:取决于论证目标 |
第三节 对抗系统的工具诉求:“统计显着性” |
一、统计显着性:统计环境下的可能与必然 |
二、法庭的系统性对抗:随机变化VS人为导致 |
三、从统计显着性到法庭上的显着性:统计证明责任的履行 |
第四章 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 |
第一节 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概率评估 |
一、启发式的认知工具箱:可能性判断及其偏差 |
二、司法行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评估偏差 |
三、条件下的可能性评估:辛普森案的“条件概率” |
第二节 证据分量的条件评估比:似然率 |
一、似然率的结构:条件概率的比值 |
二、似然率的等效陈述:证据相关性 |
三、似然率的功效特征:分数变化和评估修正 |
第三节 似然率的法庭实践:专家意见的或然性表述 |
一、“科学证据”的法庭认知:从确定性到或然性 |
二、鉴定性评估中的似然率:同源认定的或然性表述 |
三、似然率的审查评估:诉讼驱动的Daubert标准 |
第五章 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 |
第一节 痕迹频率的贝叶斯转化:翻译证明力 |
一、贝叶斯定理:基于乘积规则和互补规则的演绎 |
二、辨识证据的贝叶斯方法:痕迹频率的显性审查 |
三、贝叶斯辨识的“精确度成本”:翻译证明力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贝叶斯运作:诉讼的程式化 |
一、贝叶斯定理的分离式:“先验优势比”与“后验优势比” |
二、决策程序的求解方程式:“子概率”和“决策概率” |
三、审判的“程式化”:方程式的求解疑难 |
第三节 贝叶斯推理的趋向:法庭科学路线与思想实验路线 |
一、法庭科学路线:科学证据的解释与评价 |
二、思想实验路线之一:延续智能审判的形式化建构 |
三、思想实验路线之二:弥合贝叶斯推理和故事推理的鸿沟 |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 |
第一节 言词证据的模糊性 |
第二节 扎德的模糊概率与“概率集” |
第三节 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与局限性 |
一、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 |
二、模糊概率的理论目标 |
三、模糊概率在言词证据处理中的局限性 |
第七章 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 |
第一节 谢弗的“信念概率”:关注信念状态 |
一、“信念概率”的优势:基于贝叶斯模型的比较 |
二、信念概率系统的运作机理 |
三、“辨识可能性框架”的信念分配 |
第二节 事实论证的建构性概率 |
一、辨识框架内建构与选择 |
二、“事件树”的建构 |
三、“事件树”的形式化起源:图式法 |
第三节 从“事件树”演进为“概率树” |
一、概率的建构性解释 |
二、“概率树”的经验理解 |
三、“概率树”延伸出的因果猜想 |
第八章 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 |
第一节 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六大疑难 |
一、合取疑难 |
二、“推理之推理”疑难 |
三、否定疑难 |
四、“排除合理怀疑”疑难 |
五、准则疑难 |
六、确证和收敛的难题 |
第二节 “培根式概率”和序列测试程序 |
一、培根式概率与帕斯卡式概率的区分 |
二、培根式概率的历史起源:源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 |
三、序列测试程序:因果强度的等级评估 |
第三节 培根式概率的司法适用:操控、优势与局限 |
一、培根式概率的司法操控:基于相关变量列表的序列测试 |
二、与帕斯卡式概率的比较:排除归纳的优势 |
三、司法证明的“受控实验模式”:移植的局限性 |
第九章 概率在司法证明中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 |
第一节 司法证明对概率的工具性诉求:基于可能区间的事实判断 |
一、置于可能区间的概率评估:事件的不确定性 |
二、作为影响侵权裁决结果的概然性判断:以汉德公式为例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性质:规范性场域与概率求真 |
一、法律证明规范的许可:概率进入司法证明的准入条件 |
二、在法律规范场域内进行概率求真:寻求司法实践价值 |
三、一个简短的展望:概率模型与法律人工智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周文斌案中“概率辩护”的析评 |
致谢 |
(4)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5)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的常理概述 |
第一节 常理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常理的概念 |
二、常理与常识、道德和经验法则的关系 |
三、常理与法理 |
第二节 常理的主要类型 |
一、普遍常理 |
二、专业领域中的常理 |
三、个性化知识 |
第二章 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缘由与效果 |
第一节 常理运用于司法裁判的缘由 |
一、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漏洞 |
二、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困难 |
三、案件争议引发公众关注 |
第二节 常理运用于司法裁判的效果 |
一、法律发现与漏洞填补 |
二、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认定 |
三、加强判决书的说理与可接受性 |
第三章 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 |
第一节 司法认知产生偏差 |
一、司法认知中的前见偏差 |
二、后果权衡中的认知偏差 |
第二节 案件裁判缺乏逻辑说服力 |
一、司法三段论推理错误 |
二、法官思维方式的固化 |
第三节 疏离司法职业主义 |
一、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常识化的矛盾 |
二、法官适用常理导致的司法权威的弱化 |
第四节 法官运用常理导致泛道德化的困境 |
一、司法案件的道德审视 |
二、泛道德化批判的误区 |
第四章 法官适用常理的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对法官适用常理进行规制的制度设想 |
一、法官运用常理的规制主体 |
二、法官运用常理的规制内容 |
三、法官运用常理的规制程序 |
第二节 严密的法律逻辑 |
一、常理的运用应当符合法律形式逻辑 |
二、常理的运用应当符合法律价值逻辑 |
第三节 提高法官素质 |
一、对常理的准确定位与适用 |
二、提升法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
第四节 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认同的契合 |
一、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二、对泛道德化的纠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民事预决事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决事实概述 |
一、预决事实制度梳理 |
(一) 预决事实制度发展进程 |
(二) 预决事实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
二、预决事实制度溯源 |
第二章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理论考察 |
一、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理论梳理 |
(一) 预决事实具有绝对预决效力 |
(二) 预决事实具有相对预决效力 |
(三) 预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 |
二、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理论分析 |
(一)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既判力 |
(二)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争点效 |
(三)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争点排除规则 |
(四)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司法认知 |
三、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厘清 |
(一)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性质界定 |
(二)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范围界定 |
第三章 预决事实实证分析 |
一、预决事实主张适用的法律效果 |
(一) 提出预决事实即完成举证 |
(二) 预决事实须作为后诉的裁判依据 |
(三) 后诉的处理须参照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方式 |
(四) 预决事实能否在后诉中适用需独立判断 |
二、预决事实的推翻 |
(一) 预决事实的推翻路径 |
(二) 预决事实不能直接在后诉中推翻 |
(三) 预决事实无法推翻的理由 |
(四) 预决事实可以直接在后诉中推翻 |
三、预决事实错误的救济 |
第四章 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检视及适用方式重塑 |
一、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检视 |
(一) 预决事实的后诉适用方式不明晰 |
(二) 预决事实的后诉推翻难以落实 |
(三) 预决事实错误缺乏救济路径 |
二、预决事实适用方式重塑 |
(一) 预决事实适用的实体条件 |
(二) 预决事实适用的程序规范 |
(三) 预决事实错误救济的必要性与路径变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 |
(二)“两院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8细化质证规则 |
1. 对质规则不断增强可操作性 |
2. 交叉询问规定的逻辑混乱与原理错误继续存在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证据规定调整了证据属性表述 |
二、证据司法在细化中寻求制度创新 |
(一)人民法院重点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1.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2. 裁判文书认证理由公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3. 互联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证据制度有所创新 |
(二)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制度建设五年总体要求 |
2. 通过证据制度建设推动监检衔接机制建设 |
3.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作用 |
(三)公安机关注重规范某些领域的调查原则和证据标准 |
1. 规范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则 |
2.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原则 |
3. 规范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证据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 |
(四)监察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呈现四阶段特点 |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制度建设:两个案件证据分析 |
(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32证据分析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二)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35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四、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循证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从证据教义学到证据科学的转型 |
(三)证明科学促进证据法转型 |
五、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
(二)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 |
(三)证据开示 |
(四)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言词证据 |
(六)证据排除规则 |
1. 证据排除规则基础理论研究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3. 笔录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4.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 |
(七)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1. 关于证明责任研究 |
2. 关于证明标准研究 |
(八)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1. 法院取证 |
2. 证据保全 |
(九)质证与认证 |
1. 质证 |
2. 认证(聚焦印证研究) |
(十)推定与司法认知 |
六、法庭科学研究进展 |
(一)司法行政新规频出、管理弊端隐现 |
1. 司法行政管理提出“双严格”方针 |
2. 司法行政管理新规频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成为亮点 |
3.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 |
(二)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卓有成效 |
1. 法庭科学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取得进展 |
2.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和研讨不断深入 |
(三)法医学研究仍为法庭科学研究的主力军 |
1. 法医病理学 |
2. 法医临床学 |
3. 法医精神病学 |
4. 法医生物学 |
(四)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究热度高与司法实务界态度冷形成对照 |
(五)传统物证技术研究仍呈现出经验性较强的特点 |
1. 文件检验学 |
2. 微量物证检验学 |
3. 痕迹检验学 |
(六)新兴物证技术领域发展迅速 |
1. 毒物和毒品检验学 |
2. 交通事故鉴定 |
3. 声像资料鉴定 |
4. 电子数据鉴定学 |
(七)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成为行业引领者 |
(8)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决效力之性质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与性质论争 |
一、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 |
二、预决效力性质的学理论争 |
第二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制度溯源 |
一、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述略 |
二、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在其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定位 |
三、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演进 |
一、预决效力规则形成的理论准备 |
二、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流变 |
第四节 预决效力性质的多元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既判力的异质关系 |
二、预决效力与判决附随效力的共通性 |
三、预决效力与证明效的关联性 |
四、预决效力的类型化思考 |
第二章 预决效力之根据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根据论的理论价值与学理争议 |
第二节 域外判决附随效力的根据解析 |
一、争点效作用根据 |
二、参加效作用根据 |
第三节 预决效力根据的多维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法安定性 |
二、预决效力与诚信原则 |
三、预决效力与程序保障 |
第三章 预决效力之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厘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论争 |
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学术争议 |
二、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实务困惑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一、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 |
二、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 |
三、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
四、前后诉的诉争利益相当 |
五、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作用效果解析 |
第三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第四章 预决效力之客观范围界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争议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 |
一、大陆法系诉讼标的识别理论回溯 |
二、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空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 |
一、作为预决效力应然对象的事实争点 |
二、作为预决效力争议对象的法律争点 |
第四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协同 |
一、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概要 |
二、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互动 |
三、我国法上争点整理程序的规范评述与改进 |
第五章 预决效力之主观范围判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域外参加效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理 |
二、大陆法系判决效对辅助参加人的拘束 |
三、大陆法系诉讼参加制度述略 |
四、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第三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新堂理论中争点效的主观范围 |
二、美国法上争点排除效力的主观范围 |
三、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预决事实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预决事实及预决效力概述 |
第一节 预决事实及其效力的含义 |
一、预决事实的含义 |
二、预决事实效力的含义 |
第二节 我国有关预决事实及其效力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现状 |
一、预决事实的性质认定 |
二、预决事实的效力认定 |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梳理 |
第二章 预决事实效力的相关域外理论比较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 |
一、既判力理论简介 |
二、既判力的适用范围 |
三、与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比较 |
第二节 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 |
一、争点排除规则的含义 |
二、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 |
三、与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日本的争点效理论 |
一、争点效理论概况 |
二、争点效的适用范围和要件 |
三、与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比较 |
第四节 司法认知理论 |
一、司法认知的内容 |
二、司法认知的程序 |
三、与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后果界定 |
第一节 预决事实赋予预决效力的必要性 |
一、预决事实生何效力的争论 |
二、预决事实赋予预决效力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预决事实效力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
一、主观范围 |
二、客观范围 |
三、预决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程序保障原则 |
四、预决事实认定的同一性 |
第三节 预决效力适用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预决效力制度的本土化设计 |
第二节 完善制度立法 |
第三节 明确民刑交叉案件的预决事实效力认定标准 |
第四节 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强化判决理由的书写 |
第五节 构建预决事实效力的确认和推翻程序 |
一、确认程序 |
二、推翻程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司法认知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司法认知[D]. 桑程程.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J]. 谢澍.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1)
- [3]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D]. 张植.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2)
- [4]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5]司法裁判中法官运用常理的风险及其规制[D]. 曾梦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民事预决事实研究[D]. 闫岩. 苏州大学, 2020(03)
- [7]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J]. 张保生,王旭. 证据科学, 2020(01)
- [8]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D]. 何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1)
- [9]预决事实的效力研究[D]. 葛亚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